第二十三编 公安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812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三编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D916
页数: 52
页码: 1175-1226
摘要: 本编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的机构日趋健全,为维护江北区的平安、和谐,促进江北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贡献力量。
关键词: 江北区 公安 司法

内容

江北区现境域内专门的治安机构,始于清道光三十年(1850),宁绍台道拨绿营兵勇8人维持江北岸“外国人居留区”的治安,是浙江乃至全国最早的专职警察;同治四年(1865)设立巡捕房,为宁波最早的专业警察机构。而司法在封建社会向与行政合一,由地方长官掌控,且诸法一体,刑民不分。民国时期,现区境的一审案件主要由相关县地方法院管辖,实行审检合署。宁波解放,境内公、检、法全被宁波军管会接管;新中国成立后,主要由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管辖。“文化大革命”期间,所谓的“群众专政”严重冲击公、检、法机关。1978—1982年,原江北区、郊区相继成立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局;1984年新的江北区建立后,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的机构日趋健全,为维护江北区的平安、和谐,促进江北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贡献力量。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前警察机构 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今江北区境之江北岸被辟为“外国人居留区”。道光三十年(1850)宁绍台道拨绿营兵勇8人维持,治安,由英国人戈林任监带(亦称捕头),受税务司节制,是为浙江最,早的专职警察。同治四年(1865),宁绍台道在江北岸设立巡捕房,捕头改称为督捕,为宁波最早的专业警察机构。宣统元年(1909)宁绍台道收回江北岸巡捕房管辖权,改江北岸巡捕房为江北岸警察局。同年,于孝中镇(今慈城镇,)建立慈溪县巡警局,今庄桥、洪塘街道及慈城镇为其辖域;宣统二年(1910),江北岸警察局改称为江北岸警务长公所,并增设东南、西北两个分所。宣统三年(1911)境内慈溪县巡警局改称为慈溪县警务长公所。
  民国元年(1912)江北岸警务长公,所改称为警察分署;慈溪县警务长公所改称为警察署。翌年,改江北岸警察分署为,警察分事务所,隶宁波警察事务所;慈溪县警察署改称为警察事务所。以后名称虽有变动,但管辖范围基本不变。民国30年(1941)4月,日军侵占宁波,各警察机构撤退或解体。沦陷期间,日伪宁波公安局建立,江北岸设第一分局;慈城镇设伪慈溪县地方维持会公安局。抗日战争胜利,日本投降后,日伪警察机构由相关的县政府接管,陆续恢复原机构。江北岸第四分局下辖2个派出所、3个勤务所、1个警备中队。1949年5月现境解放后,宁波市军管会公安部接管江北岸第四分局;中共慈溪县委接管慈溪县警察局。
  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机构 1949年12月,市第四分局增设后马路派出所,不久撤销,另建水上派出所和江北检查站;同时建立庄桥派出所。1950年,慈城派出所建立,隶慈溪县公安局。1951年,第四分局更名为江北分局。翌年,郊区派出所建立,隶宁波市公安局,管辖白沙乡、压赛乡、湾头乡。1954年,庄桥建立特区并设庄桥公安分局,隶市公安局,其辖域包括庄桥、梅堰、姜颜、新和、灵阳与白沙、压赛共7乡。1956年,江北公安分局撤销,所辖各派出所直隶市公安局;庄桥公安分局、庄桥派出所、郊区派出所同时撤销,实行公安特派员制。1957年,中马路派出所撤销(1960年复建)。1960年建立甬江派出所,辖境内北郊、湾头等区域。1965年复建庄桥派出所,辖区为庄桥镇和庄桥、北郊公社,后又划入洋市、费市、洪塘3个公社。1967年起,现境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0年,庄桥机场派出所建立,泗洲路派出所改称为白沙派出所。1978年,原江北区的公安分局成立,内设秘书、政工、刑侦、预审、治安等组,隶宁波市公安局,辖中马路、槐树、白沙和水上(1982年划归市公安局)4个派出所。郊区公安分局同时成立,内设秘书、政工、刑侦、预审、治安等组,辖慈城、庄桥、甬江、机场4个派出所。
  1984年,郊区公安分局与原江北区公安分局合并,内设政工科、秘书科、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预审科和刑侦队,辖中马路、槐树路、白沙、孔浦、机场、慈城、庄桥7个派出所。1985—1988年,相继建立北郊、洋市、费市、半浦、乍山、湾头、妙山、云湖、裘市9个乡派出所,实行区公安分局和乡政府双重领导;又先后建立姚江渔业、宁波五金阀门总厂、宁波铝制品总厂、宁波化工机械厂、宁波外海航运公司、宁波建筑材料厂、宁波汽车运输公司7个企业派出所。1990—1992年,上述各乡派出所全部撤销。1994年起,上述企业派出所也陆续撤销。
  2003年4月,江北区编制委员会确定公安分局内设纪委(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警务督察队、法制科、社区警务指导科(2005年撤销,职能划归办公室)和后勤装备科7个科室,核定编制45名;确定巡特警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治安警察大队(森林警察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禁毒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和户口证件办理中心8个直属单位,核定编制145名;确定中马、白沙、孔浦、文教、甬江(机场)、庄桥、洪塘、慈城8个派出所,核定编制128名。2005年改制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名称为“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2006年,刑侦大队设立“六队一室”,即重案侦查中队、系列性侵财犯罪侦查中队、情报中队、技术中队、信息中队、办案指导中队和综合室。派出所设立“三队一室”,即刑警队、治安巡逻队、社区民警队和综合保障室。2008年12月,江北公安分局的管理体制又恢复为市公安局与江北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内设机构未变,民警增至423名。
  第二节 镇反
  清匪肃特1949年6月,公安机关在庄桥抓获潜伏特务1人,缴获枪支6支、子弹50发;12月,在江北岸椒江旅社抓获匪特4人,缴获手枪2支。1950年,国民党“中统江苏南通组”组长沈钟良等3人在东亚旅社落网。是年,公安机关在江北岸抓获盗匪7人,缴获手枪3支;在庄桥破获洪阿道、叶阿生为首的盗匪集团,逮捕19人,缴获枪支2支。1951年,在慈城镇十二村捕获国民党潜伏特务、少将谍报员陈英生。是年,在江北岸、慈城镇等地设立“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处”原江北区共登记反动党团及特务人员44人;慈溪县共登记786人。至1951年底,现境清匪肃特,工作基本结束。
  镇反肃反 1950年11月至1954年4月,今江北区境域经过“高潮镇反”、“中潮镇反”、“三期镇反”3个阶段,着重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五类反革命分子,旋又开展社会肃反斗争。
  1951年,公安机关在庄桥破获反革命组织“浙江省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鄞慈镇联合办事处”,办事处主任以下19名成员全部落网;公开审判一批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113人、管制45人、免除刑事处罚61人。是年4月,集中搜捕一批反革命首恶分子,10名首恶分子被处决;5月4日,又公开宣判4名反革命分子死刑。其间召开诉苦会、控诉会、斗争会、公审会640场,93000人次参加,有124名反革命分子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12月,宣布取缔由法国籍主教戴安德在江北岸天主堂建立的国际性反动组织——“宁波圣母军”支会,在江北岸设立“宁波市圣母军”人员登记处,至12月底共登记成员320余人。300余名一般成员声明脱离“圣母军”组织,7名骨干被依法逮捕。戴安德因进行间谍活动,1953年6月被依法逮捕,次年4月被驱逐出境。
  1952年,对反动会道门组织及其成员开展调查。原江北区组织12个劝导小组252人逐户上门做道徒教育工作,并举办展览会、控诉会、退道宣誓会。逮捕反动会道门头子4人,集训道首15人,登记道首65人,查封坛堂18处,缴获道产154万元(旧版人民币),1734名道徒自觉退道。郊区捕获反革命分子30人,其中反动会道门头子2人。退道2379人。慈城、庄桥等地成立指挥小组,设立登记处,宣布取缔一贯道、同善社、济公道等6种反动会道门组织,逮捕道首37人,摧毁坛、堂、祠、庙233处,登记道首910人,道徒退道11631人,缴获一批道产。
  1953年,原江北区共打击处理反革命分子225人;郊区的湾头、压赛、白沙3乡共惩治反革命分子52人;水上派出所对区域内2000余位船民、渔民开展水上民主改革和镇反运动,打击处理反革命分子58人。另有姚江工作队慈溪组下属慈城、庄桥小组,打击处理反革命分子6人。1954年4月,现境镇反判定工作全部完成。1955年7月开展社会肃反运动,境内集中搜捕犯罪分子33人。1957年初,各派出所清理档案和户籍资料,开展社会调查,着重调查外来人口;7月,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工作基本结束。
  第三节 打击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 1949年6月,市军管会明令取缔银圆投机活动,在江北岸轮船码头等处设立检查站和兑换处,实行强制兑换,抓捕银圆贩子。1955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战役,现境收到群众检举材料781件,抓捕犯罪分子112名。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重点打击抢劫、盗窃、投机倒把、哄抢粮食财物等案件。20世纪70年代主要打击青少年凶杀、流氓,案件。1983年组织“严打”第一战役,摧毁犯罪团伙34个,收捕各类犯罪分子506人。1984年开展“严打”第二战役,对流窜犯罪、盗窃、流氓进行集中打击,抓捕各类犯罪分子177人。1986年开展“严打”第三战役,组织“百日反盗”、“集中收捕”,破案570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150人。1988年开展“反盗窃、防白闯”、“打流氓、挖团伙”、“打现行、破大案”专项斗争,破获刑事案件700余起,其中大案73起,打掉违法犯罪团伙33个,处理违法犯罪分子1000余人,缴获赃款赃物总价值16.4万元。
  1991年侦破一起倒卖黄金案,缴获黄金449.1克。1994年打掉从事走私汽车、经济诈骗、卖淫嫖娼等犯罪活动的叶某某团伙,抓获成员10名。1995年侦破走私香烟案,缴获“三五”牌、“万宝路”牌香烟6165条、走私款27万余元,总价值67万余元;成功处置奔野大厦1103房间劫持人质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落网。1996年破获江北莱茵堡特大入室抢劫案,分局专案组荣立集体二等功。1998年侦破税值达1200万元的王德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999年开展以打击流氓恶势力犯罪为重点的专项行动,查处流氓性质违法犯罪案件53起、其他案件136起,摧毁5个流氓团伙,打击处理流氓违法犯罪分子128人;开展“追逃”专项斗争,抓获潜逃7年的抢劫杀人犯周春鸿等逃犯115人。
  2000年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共抓获人贩子20人,解救被拐卖妇女110人;开展打击信用卡诈骗、涉税犯罪专项行动和制贩假币联合行动,侦破农业银行江北支行国际业务部非法出具价值581万美元的金融票据案。2001—2002年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000余人。在“破案追逃”战役中,分局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08起,抓获网上逃犯388人,获得全省二类地区破案追逃第一名,立集体二等功。经侦大队共查破各类经济案件51起,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46人,涉案总值达1.446亿元,追缴赃款赃物价值5026万元。2003年侦破公安部督办的江北忠祥物资公司“3·20”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28人,为国家追缴补纳税额2500万余元,分局专案组立集体二等功。2004年抓获各类刑事拘留以上犯罪嫌疑人578人,同比提高35%。2005年,分局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系列性盗窃挖掘机内置电脑板、显示屏案,抓获案犯12名;在打击“两抢一盗”案件中破获系列性特大盗窃案及系列性飞车抢夺案件25起,其中有繁景花园国际村案值200万余元的大案。是年,江北公安分局被公安部评为破案追逃先进单位,“江北经验”成为全省公安机关破案追逃工作的学习典范。
  2008年,分局围绕“命案必破”的工作理念,采取集中力量、大兵团作战等方法,侦破“2·27”杀人分尸案,命案侦破率连续6年达100%,分局专案组立集体二等功。同时还侦破王贤贻、王贻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亿余元大案。
  取缔非法组织1985年,境内“基督教复临安息日会”组织受慈溪县范市镇“安息日会”传道影响,在云湖乡金沙村每周秘密聚会3次,有专人讲道,江北分局制止了慈溪范市“安息日会”到金沙村传道。至1990年,境内有金沙村和洪塘镇“安息日会”活动地2处,教徒40人。分局每年对这些教徒加强教育管理,准许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1988年,针对“呼喊派”开展专项行动,取缔非法聚会点3处,查获反动宣传品及笔记本16本、海外版宗教书16本以及与外地“呼喊派”来往的信件。经专项打击,16人脱离“呼喊派”组织,4人转入地方教会,多数成员作出不再参加非法家庭聚会的书面保证。1995年抓获安徽籍“呼喊派”成员44人,缴获“呼喊派”反动传单11万份。1996年开展历时5个月的专项斗争,传唤“呼喊派”成员43人,依法搜查住处18处,收缴境外及李常受反动神学宣传资料165本及一批录音带,送劳教1人,治安警告10余人,取缔非法聚会点12处,教育受骗群众近200人。
  1999年,全区有“法轮功”练功点11个,练功人员194人。分局确定“法轮功”人员重点控制对象18人,收缴“法轮功”非法书籍1288本、音像制品500余套、画像等“法轮功”宣传品60多件,摧毁一个全市“法轮功”书籍经销点,打击处理“法轮功”人员4人。2000年,分局确定练功人员为206人,其中顽固分子4人、重点对象17人。经过思想教育转化工作,绝大多数练功人员表示不再参加“法轮功”邪教活动,一些骨干还写了保证书,4名顽固人员被劳动教养。2004年,对外来“法轮功”及归正人员大排查,依法逮捕互相串连、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法轮功”人员3人。
  第四节 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管理 1950年,四分局管辖的特种行业有旅社25家、车行8家,要求业主在旅客入住时按《通行证》登记,每夜送公安局查验。1951年要求经营特业的业主须向公安局申请登记,审查合格后,发给“特业许可证”。1955年1月,无线电器材业、印铸刻字业、影剧院(5月取消)等被列入“特业”管理范围。1957年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和审批程序。“文化大革命”期间,“特业”管理处于放任状态。1979年再次调整“特业”管理范围和审批程序,确定为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1985年,修理、印刷、非生产性金属收购行业不再被列入“特业”管理,仅向分局备案;1985年底,对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也不再办理审批。1987年重新把印刷业列入“特业”管理。1989年清理废品收购店113家。1990年始,实行旅社业从业人员凭证上岗制度。1994年,整顿生产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店33家,取缔无证经营店10家;整顿非生产性收废店55家,吊销许可证1家、自行关闭5家。2000年第三季度,对规模小、条件差、治安隐患多的特业进行压减。2001年起,运用信用等级(分三档)评定方法管理特业。2004年,对全区旅馆业信息系统进行改造,165家旅馆均换成可上互联网的大电脑;对30家印章店清理整顿后保留16家。
  2006年整治28家无证无照旅社。2008年,对小美容美发厅、通宵营业的小洗浴场所、小旅店、小废旧金属收购站中的相关特业开展集中整治,破获“四小”行业中的各类案件146起,处罚182人。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1950年6月,四分局管辖26家酒菜馆、11家茶馆、12家土产行、3家浴室、2家轮渡码头等公共场所,并对这些场所加强检查,维护社会治安。1955年将影剧院列入公共场所管理范围。“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混乱,改革开放后恢复公安机关职能。1987年明确将影剧院、舞厅、文化馆、展览馆、酒菜馆、浴室、集贸市场、公园、车站码头等场所列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对全区228家公共场所的各种手续、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外来人员管理等进行治安整治,对验收合格的213家核发《治安管理许可证》。1989年依法处理满园春货运市场13名违法犯罪嫌疑人。1993年将美容美发、按摩业纳入公共场所管理范围。1995年对176家美容美发厅进行专项整治,吊销治安许可证6家,自行关闭22家。1996年,除舞厅及综合性娱乐场所的审批权仍属分局治安大队外,其余公共场所审批权下放到各派出所。是年检查整治中马路段的“大桥羊毛衫市场”治安状况,并与有关单位责任人签订治安责任书。2000年,关闭有治安隐患的歌舞厅59家,占总数41%;关闭美容美发厅17家,占总数43%。2002年,整治路林市场的欺行霸市问题;整治孔浦小陈家村出租房屋治安问题;破获甬江街道系列性敲诈勒索案8起。2004年,对大中专校园周边的出租房、路边店、公园、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开展治安秩序集中整治。2006年取缔18家无证无照电子游戏厅。2008年查处违法经营场所95家,至2008年底江北区被列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有187家。
  枪支及危险物品管理 1979年收缴土制手枪2支,匕首和三角刮刀27把,大刀8把,剑5把。1981年收缴匕首和三角刮刀211把。1989年换发和新发持枪证384本;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219本。1994年清理民用枪支238支;确定“自双东坊铁路立交桥沿环城北路至孔浦半路凉亭以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销、禁放区域”。1996年派遣44个工作组进驻各乡镇街道,设立枪支登记站55个,收缴民用枪支460支、子弹492发,登记公务用枪227支。2000—2001年,以慈城、乍浦为重点收缴各类枪支113支、气枪子弹1.15千克;新建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储存库7个;对慈城地质大队久放野外的放射源“钻—60”进行妥善处置。2002年抓获私藏枪支嫌疑人周留生,搜出自制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发;查获16包“三步倒”剧毒鼠药。2004年抓获大庆南路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挖出20多年前埋藏的一枚放射源“铯—137”并运往杭州销毁。2006年收缴自制手枪3支、管制刀具33把、仿真枪10支,打击处理7人。2008年共收缴各类枪支85支、子弹37发、炮弹4发、管制刀具60多把、剧毒物品600多千克、烟花爆竹60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5份,责令17家场所整改;对142家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扫黄禁娼 1952年,现境登记公开活动的妓女有27人,经过教育,娼妓活动现象近乎绝迹。20世纪80年代,卖淫嫖娼现象有所抬头。1986年,公安机关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专项行动,依法处理暗娼8人、嫖客17人、皮条客2人、流氓团伙50人。1989年开展扫除卖淫嫖娼、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拐卖妇女儿童、吸食贩运毒品、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六害”统一行动,查获533人。1990年查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治安案件共53起。1994年开始严肃查处娱乐场所陪酒、陪舞、陪唱的“三陪”活动。1995年在美容美发厅查获卖淫嫖娼19人、色情服务28人、容留妇女卖淫7人。1997—1999年共查处该类案件637起。2001年,集中整治育才路、范江岸路美容美发、洗浴、桑拿店,查获卖淫嫖娼10起、淫亵活动5起、制黄贩黄2起,处罚违法人员79人。2003年整治孔浦公园周边和育才路一带23家美容美发厅,查获卖淫嫖娼案件17起、淫秽表演和贩卖淫秽物品案件3起,处罚违法人员45人。2004年,查处传播、贩卖淫秽色情出版物573份、案件26起,处罚20人;查缴淫秽色情光盘781张,取缔淫秽色情网站1家。翌年,在双东坊菜场、常洪停车场查处10起出售淫秽物品案件,处罚违法人员10人、收缴淫秽VCD光盘148张。2006年,在“烈风二号”治安专项行动中查获涉黄案件14起;检查出版、印刷、复印经营单位75家,收缴淫秽VCD光盘40张、盗版电子出版物1800张、非法书(报)刊241本。2008年,在宁波大学留学生公寓楼抓获“绝对秀”淫秽网站开办者王晓东,清除该网站中的近万张淫秽图片、2000余部淫秽电影及淫秽电子书籍。
  查禁赌博 宁波解放后,曾经盛行的赌风基本被遏止,“文化大革命”期间有所抬头,1979年后赌风再起。1984年起,开展群众性禁赌工作,抓获参赌人员1832人,治安处罚592人,其余参赌者进“法制教育学习班”接受教育。1987年组织禁赌专项行动,以公开判决大会形式处罚331名参赌者,344人“具结悔过”或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1997年在“春季严打整治”和禁赌集中行动中,破获赌博刑事案件11起,查处赌博治安案件389起,为历年之最。2002年查获特大聚众赌博案,收缴赌博台面款24.6万余元,抓获参赌人员59人。2003年,在金港大酒店抓获赌徒15人,收缴赌资14万余元;在东邵村查获16人参与的赌博案件,缴获赌资1.2万余元。2005年查处各类赌博案件107起,抓获违法涉案人员563人,收缴处理各类赌博机297台,没收赌资40.4万元、罚款78.13万元。2006年,破获赌博案件72起,处罚涉赌人员367人;打掉5个赌博团伙,处理涉赌人员140余人。2007年,在一家个体饭店内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8万余元;在一处布料市场查获24人赌博团伙,收缴赌资6万余元,其中4人被刑拘,20人受到治安处罚。2008年,全区共办结赌博案件100起,查处违法涉案人员499人;打掉赌博团伙12个,处理团伙成员80名,收缴赌资21万余元。
  查缉毒品 1952年,现境查获吸贩毒者96人,缴获鸦片60余两、白粉4.8两,收缴烟枪等吸毒工具若干。以后经过严禁,烟毒基本禁绝。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吸贩毒之风开始抬头。1994年,对非法用罂粟壳烧制烤鸭并在慈城出售的徐某,以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刑10个月,罚款3000元。1996年,在甬江镇查获并铲除非法种植的罂粟1074株,对罂粟种植者金某某判刑3年。1997年,查获新籍吸贩毒者8名以及海洛因80克;是年,全区共查处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38人,缴获毒品271克,为历年之最。
  2000年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对涉毒者一律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复吸者一律实行劳动教养,吸毒者一律纳入重口管理的“三个一律”进行管理;全年破获制贩毒品刑事案件97起,查处吸食、注射毒品治安案件258起。2004年,在莱茵堡大酒店抓获吸贩毒嫌疑人员24名,查获毒品海洛因80余克。2007年抓获贵州籍毒贩杨某,搜缴海洛因100克及毒资2万余元;在洪塘铲除罂粟120余株。5月20日查获邮包1个(内有麻古5589.5粒,计0.54千克),旋在绍兴市会稽山大酒店抓获邮寄人陈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麻古309粒、冰毒2小包。7月24日抓获4名涉毒犯罪嫌疑人,缴获海洛因300余克及千斤顶、铁制模具和食品调理机等毒品加工工具。11月8日抓获蔡某等2名贩毒嫌疑人,缴获海洛因104克、K粉10克。2008年4月16日抓获毒贩张某,缴获海洛因70克;6月10日抓获4名武装毒贩者,缴获冰毒3000余克,麻古1.11万余粒,毒资10万余元人民币,手枪3把,子弹10余发。7月8日抓获家族式贩毒团伙14人,缴获冰毒2.5千克,麻古1780粒,毒资30万余元。8月22日抓获前来领取托运品的2名犯罪嫌疑人,搜查出毒品麻古6000粒,当晚又抓获同伙2人;12月又在云南抓获2名同案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是年共破获涉毒案件173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89人,其中被处以刑事拘留以上的36人。分局缉毒大队连续两年立集体三等功。
  第五节 安全保卫
  1950年起,现境企事业单位开始筹建保卫组织,配备保卫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企事业单位的保卫机构被撤销,改革开放后陆续恢复。1984年起,江北区公安分局专设内保科,管理全区内保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境内有省、市、区属内保单位232家,职工34299人,乡镇村办企业达498家。1986年,全区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企事业单位和派出所设置的检举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262条,侦破刑事案件509起,追缴赃款折合人民币7.3万元,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36人,劳教和少管各3人,治安拘留12人,169人违法犯罪分子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投案自首。是年,全区内保单位配备专职和兼职保卫干部238人,境内5家内保重点单位成立联防队或夜间巡逻队。1987年,区公安分局与区乡镇企业局、农林水利局、工业局联合制定落实安全保卫(联奖)责任制,有70个骨干企业参加。同时,明确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关系:市局列管内保单位27家(其中9家单位于1994年划为分局列管),分局列管市属内保单位79家,区属内保单位73家。1991年,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各单位将治安保卫和“创安”两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与经济收益分配相挂钩,使企业内部发案得到遏制。1994年,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制度,在其大门醒目处悬挂“治安防范整改单位”黄牌;在全区内保单位开展创“安全合格财会室”活动;在金融系统开展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判定工作,有38家银行、储蓄所被判定合格。
  2001年,分局出台《内保工作操作规范》。对境内13所大中专院校、16所中小学校周边及内部治安秩序进行专项整治;对85个金融网点、金库、运钞车开展以银行营业网点风险等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三级以上金融网点安装“110”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系统、防弹玻璃等措施,规范运钞、金库的押运和守护。2004年开展医疗机构内部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建立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境内73处国家、省、市、区级文物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督促、指导文物单位开展安全防范。2006年,对85家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保卫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分局会同区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着重对全区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旅社、餐饮、商店、文化娱乐等场所经营。2008年开展对化学危险品单位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水、电、气、油、粮、水库、大学、医院、银行、大型商贸场所的安全大检查。重点对12家重要反恐目标单位、12家化学危险品单位以及150家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发出整改通知书60余份。
  第六节 群众治保
  1951年,现境公安机关开始在各乡、镇及城区居民区建立治保委员会。1952年开始在工厂、企事业、机关、学校建立治保组织。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群众治保等组织对地、富、反、坏“四类分子”采用包生产、包教育、包改造,让“四类分子”自己订出改造保证书的“三包一保证”的办法进行社会改造(至1983年全部摘掉“帽子”、改变身份)。1963年,主要公共场所、商业中心和部分行业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开展夜间巡逻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被“群众专政指挥部”取代,“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建,成立水陆治安巡逻联防队和反扒联防队。1980年,34个单位建立联防分队(至1990年全区有专职联防队20个)。1982年建立安全墙门506个,开展防火、防盗、防特、防灾害事故的“四防”值勤巡逻工作。1988年,江北区成立保安服务公司,隶属公安分局领导。2001年,全区招收社区保安210人,成立10个社区保安中队。至2006年,保安人数达到490余人;城乡巡防大队人数303人;义务巡逻队员73人;护村队员450人;企业联防、暂住人口协管员280人。2008年,推进社区治安巡控网、街面治安监控网、单位治安技防网和卡点治安堵截网“四张网”建设。
  第七节 户政管理
  户籍管理 民国6年(1917),现境户口分别由鄞县、镇海县和慈溪县民政科管理。民国24年(1935),现境全面推行保甲制度。宁波解放后,1950年取消保甲制度,开展创建居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建立迁入、迁出、出生、死亡4项户口申报制度。1951年,原江北区对人口、职业、成分进行核对登记,建立人口花名册;慈溪县公安局首先在慈城镇开展户口登记,发放户口簿、建立特种人口资料和正规的户籍管理制度。1956年,城区换发户口簿,核对户口,筹建口卡;派出所建立口卡填报制度及户口迁动统计、迁出迁入、通行证等管理制度,并接待群众户口查询。1958年,户口登记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不设派出所的乡镇由乡镇户籍员登记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口管理的措施被废弃。1970年恢复部分户口管理制度。1976年实行浙江省统一印制的户口“迁移证”制度。1981年换发“居民户口簿”和“户口登记簿”。
  1984年,江北区建立后,常住人口增至19.25万人,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45.43%。1992年,白沙派出所着手建立常住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次年,在全区推广户口计算机管理,白沙、中马、孔浦3个派出所率先完成。1994年,全区9个派出所将20万余常住人口信息录入电脑,结束了报户口用手工抄写的历史。1996年,分局实现人口信息的异地查询。1998年,慈城镇被列为全省20个“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镇”批准农转非1520户3102人;洪塘镇被列为“宁波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联系镇”一批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经批准迁入城镇(蓝印户口)。2000年,建成工作对象信息分中心管理系,统,并通过市局的检查验收,分局被评为全市公安系统工作对象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先进单位。2001年,对已在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2006年后,允许进城就业农民本人及直系亲属购房符合条件的,在其经常居住地落户。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6年1月,江北区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分局设立办公室。2月,在槐树街道试点,率先开展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6月通过试点验收。此后全区铺开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至1988年9月15日完成全区16周岁以上人口154957人的发证任务,发证率97.5%。1989年,对应申领居民身而尚未领到或因原证遗失、损坏尚未补领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公民,制发《临时身份证》。2000年起,对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开展升位和号码编制工作。2004年,对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纠重、纠错及核查赋号,有278个重、错证号及重记录得到校正。2005年4月,江北区进入全面换发二代证阶段。至2008年12月,全区完成234179人的换证工作(包括16周岁以下人员),制证率97%。
  暂住人口管理 宁波解放前,在江北岸暂住的外国人和流动人口居全市之首。解放初,现境公安机关逐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居民探亲、访友、经商外出者,须履行一定手续后领取“市民旅行证”。逐月登记和统计流动人口包括外出、浮住、旅客、归来离去、当月现有等数据。1958年,江北城区派出所清理暂住人口动员进,城农村人口回乡生产。1959年,市遣送站正式接收流入城市的农民,并将其遣送回乡。19,61年,各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统计工作。1965年底,槐树、中马、泗洲分社的暂住人口分别为55人、43人、164人;慈城镇有暂住人口65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流动暂住人口的登记、统计和其他管理工作基本停顿。
  改革开放后,公安机关建立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年(季)统计制度,对年满16周岁暂住3个月以上人员发《暂住人口居住证》。1988年,全区建立起专职协管员(8人)和兼职协管员(279人)的管理队伍,暂住人口11275人,发证率达98.3%。1991年,分局印发《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程》,翌年建立组织网络和达标考核制度。1995年开展外来流动人口专项集中整治,对全区9个乡镇、街道进行检查验收,197个居(村)委和45个大型企业建立暂住人口登记站,全区有暂住人口登记站240个,暂住人口协管员380名。1997年,分局开展暂住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共录入暂住人口23145人,录入率达100%。进入21世纪,江北区暂住人口逐年递增,公安机关每年组织外来流动人口集中清理整顿。2008年,分局印发《暂住人口信息动态防控管理考核办法》,对提示、预警类信息的处理和高危人群的日常管理作出具体的考核要求。是年底,江北区外来暂住人口增至235754人,首次超过常住人口。
  第八节 网络信息监察
  21世纪初,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广泛,国际互联网络进入千家万户,高科技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2003年6月,分局组建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大队,配备专用电子数据取证设备,安装有害信息自动监控系统,配置服务器电脑设备,在互联网搭建网监工作平台,对网上不良信息进行监察。2004年初,对全区网吧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将其中44家网吧纳入星级(设定1至5个星级考核标准)管理,并制发《网吧星级管理实施细则》,对上网人员身份登记、上网记录、软件管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加强对网吧经营地址、经营人员、计算机台数及网络1P地址的管理。同年3—8月,开展网吧及互联网营业场所的专项整治,共检查网吧382家次,处罚10家次,限期整改12家次;全区44家网吧安装过滤网和Pwbwin管理软件。经省公安厅检查考核,全区网吧过滤网上线率达到100%。是年,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牟利的“大陆妹”信息案件,被分局网监大队查获,犯罪嫌疑人徐某被抓获。该网站上传淫秽电影354部,注册用户达9613户,下载点击数46415次。
  2006年5月,建立网吧信息平台,加强对网吧管控力度,确保在线率、安装率、实名登记率和网吧日志“三率一日志”制度的有效落实。是年,江北区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总案值210万余元,是浙江省近年来发生案值最大的一起抢劫案。分局充分发挥网络监察技术优势,对犯罪嫌疑人线索进行反复梳理,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在市局和江苏无锡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3名案犯抓获,缴获手枪子弹8发,尖刀1把,手机10余部,身份证10余张及刀具、催泪瓦斯、棒球棒、胶带等一批作案工具。
  2007年起,实行派出所和网监大队网吧双重管理制度,全区6家宾馆安装上网管理软件,有效提高对互联网有害信息处置能力。8月,分局配备1名互联网巡查员,对互联网有害信息进行监控。
  第九节 道路交通管理
  管理机构 1950年,市公安局治安科设交通中队,江北设分队。1953年,交通中队改称为宁波市公安局交警队,江北设交通管理班。此后28年里,组织机构无大的变化。1983年,宁波市公安局交警队改为宁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设2个班,江北归一班管辖。1985年,江北区交警中队成立,下设2个班、1个分队,共有民警30人。1991年改称为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2003年,江北大队下设5个中队,共有民警103人。2004—2007年,大队连续4年被评为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2006年,被公安部树为全国公安机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先进典型。2007年被公安部评为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做出突出贡献集体。
  机动车管理 民国时期,机动车由公路局管理。1954年,宁波运输处成立车辆监理分所,从此实行每年一次的年度检验制度。1983年,市公安局建立车辆管理所,从市交通局车辆监理部门接收管理老市区各类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管理 解放初,自行车发牌领证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人力车、手拉车、畜力车由交通运输部门办理。1957年,由市公安局交警队负责验车,发放行驶证,税务局发牌照。1967年,市区非机动车发牌证工作统一归市交警队办理。1990年,江北区对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自行车进行检验和换发新牌照。1991年,对自用人力三轮货车统一换发新牌证。1993年,非专业运输的自用自备人力三轮货车实行年度检验,规定不准擅自在车上搭篷、加座或改变车型,严禁擅自在车上安装动力装置,未经检验合格不准上路行驶。1995年起,江北区不再办理新增人力三轮车牌证和变更手续。是年,江北区对专业运输人力三轮车进行年检换牌及统一装饰;将残疾人专用车和助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渠道,规定购买助动自行车须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凭许可证购车。2004年,实行非机动车牌号与钢印号分离制度。2005年开展整治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12127起。2007年4月,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驾驶人员管理 解放初期,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主要由车属单位采取“师傅带徒弟”、“以运代训”的办法进行。1990年底,全市废止机动车驾驶员“以师带徒”的培训方式,改由驾驶学校集中培训、公安车管部门统一考试。1992年,江北区驾驶员实行违章记卡制度。1994年4月,对擅自外出培训驾驶的人员作出重新培训的规定。是年,二、三轮摩托车和轻骑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车管工作,由市车管所下放至交警大队管理。2001年,对驾驶员违章实行记分制,对没有违章的驾驶员实行奖励。2005年,对失效一年以上驾驶证一律予以公告注销。2006年6月,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实行学习减分制度,同时实行《对在甬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持有非本省核发驾驶证的驾驶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江北大队对江北辖区内的非本省驾驶员进行登记。2007年5月,实施外省籍货运机动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工作。
  交通秩序整治 1986年开展“百日交通安全无死亡事故活动”。1988年先后开展“狠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学员单独驾驶”,“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整顿驾驶作风”,“查疲劳驾驶、清占道设摊”,“清路障、刹快车、检车况、查无证”,“压事故、保畅通”等专项治理。1990年开展“违章超车、超载,不按规定会车”专项整治。1995年,对外地过境机动车在市老三区发生一般违章,实行“不罚款、不扣证、不扣车,教育放行”的“三不管”措施;实施驾驶员交通违章委托银行代收罚款制度。1996年,除新马岗亭,江北区范围新一批交通岗亭实行无人交通指挥岗;6月1日起在江北部分区域禁止鸣号。2003年成立江北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执法小组,并上路开展执法管理工作。2004年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联合区农机局、工商局进行拖拉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2005年开展“蓝盾一号”暨“双超”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出动警力230人次,查处各类机动车违法行为1143起;开展“蓝盾三号”集中行动,查获机动车超速72起、其他各类违法行为668起。2006年开展对无牌无证、挪用号牌、假牌假证等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又开展了出租车、公交车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共查处出租车交通违法156起、公交车违法35起,同时查扣各类“三车”80余辆、被盗电瓶车2辆。2007年“春雷二号”行动期间,共出动警力2600余人次、警车2500余辆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128起;又开展“蓝盾07—5号”集中统一行动,共出动警力180余人次、警车160余辆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00余起。
  交通事故处理 1987年9月,全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统一由辖区交警队处理。1993年7月,江北交警大队与市第二医院、江北区人民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事故伤者抢救中心和伤者鉴定小组,实行一条龙服务。1995年成立交通肇事逃逸侦查领导协调小组,开通全市联网“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996年建立“122”交通巡逻服务车,按指定区域和线路实行每天三班倒24小时工作制,实现城市交通全天候管理。1999年,召开两次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题研讨会,提出事故处理接处警快、到达现场快、勘查现场快、撤除现场快的“四快”处理程序。推出签订安全责任状、驾驶员分类管理和追究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领导责任等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2002年6月1日始,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措施。2007年7月,江北交警大队率先在全市推出全警接处警机制。
  第十节 消防管理
  机构与设备 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甬上绅士在江北岸设天一救火会,备有水龙、斧头等灭火器具,立瞭望台一座,遇火警鸣锣为号。光,绪三十四年(1908)慈城、庄桥等地始有水龙会、救火会。民国5年(1916)江北岸消防事务由宁波警察厅保安警察队,第三分队负责。1953年成立宁波市人民消防委员会,,江北有若干救火分会。1968年,救火分会成为驻地工厂企业编制的消防队。1978年,江北设消防中队,隶属宁波市公安局消防大队,1983年更名为消防二中队。1984年,江北区公安分局设立消防科,1994年改称为消防大队。至2008年,江北消防大队下设江北消防一中队与茗雅苑消防中队,另有慈城、洪塘和庄桥镇3个专职消防队。
  火灾预防 解放初,防火是公安派出所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之一。公安机关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由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分级管理的制度。1981年,原江北区90%的工厂、企事业单位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1986年江北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消防安全骨干业务培训和火险隐患排查经常化、制度化。是年,对辖区建筑、易燃棚房、用火用电情况进行摸底检查,对市第二运输公司大庆路临时油库、省汽车运输公司宁波分公司加油站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和搬迁。1987年,将消防安全工作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升级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与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效益挂钩。1988年实施农村消防自救3年规划,制定落实自防自救6项标准。开展“清杂物、疏通道、除隐患”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1991年,境内有59家单位分3批被市、区列为一级和二级防火单位。
  1999年开展高层建筑、集贸市场、建筑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等5项专项治理,组织12次联合检查,核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13份,作出停业整改处理6家,罚款处理11家,罚款金额3.4万元;又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上千家单位开展地毯式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公布路林市场有限公司为全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清河宾馆、玛瑙大厦、东亚饭店和天天乐俱乐部为江北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并督促整改。2002年,对路林市场、华东物资城、火车北站货场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违章搭建和消防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责成其限期整改。2005年,玛瑙大厦被市政府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挂牌督办,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20多次专题会,共投入整改资金400万余元,至2006,年,江北区玛瑙大厦历时10年的重大火灾隐患终于得到彻底整改。2005年,消防、工商、质监等分3组对辖区化工企业,特别是燃气公建用户、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燃气储罐站,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的21家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当场提出整改火灾隐患意见10余条,核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份。2008年,检查人员密集场所310次、易燃易爆单位3次、”三合一”场所5家、高层建筑6次,发现隐患526处,责令当场整改400处、责令限期整改121处、责令“三停”37家。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清末至新中国成立,今江北区境的检察工作由鄞县、慈溪县、镇海县的审判机关管辖,实行审检合署。1950年8月,慈溪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今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等地归其管辖。1954年10月行政区划调整后,改由余姚县人民检察院管辖。1960年10月后,由宁波市检察院管辖。1978年11月,原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成立,金耀庭、傅师宰先后担任检察长。1980年10月,郊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今甬江、庄桥、洪塘、慈城等地属其管辖,汤居成任检察长。1984年3月,郊区检察院与原江北检察院合并成立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师宰。内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87年11月增设控告申诉科,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等来信来访事宜。翌年9月增设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93年更名为举报中心)。1989年7月增设驻财税局检察室,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在偷、抗税案件中涉及的财税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财税检察室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1990年5月建立综合档案室。翌年9月,增设政工科,撤销经济检察科,改设贪污贿赂侦查局(1996年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4年10月设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98年,区检察院撤销税务检察室,增设行政装备科、检察技术科;政工科改称政治处,刑事检察一科改称审查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改称审查起诉科。2002年8月,审查起诉科、审查批捕科、法纪检察科分别更名为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渎职侵权检察科。2006年6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至2008年,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科、行政装备(技术)科9个科室,共有干警53人,车辆10辆。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79年6月,原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当年共受理审查批捕案件5人,批准逮捕4人,退回补充侦查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件19人,全部作有罪判决。1982年4月,江北检察院在宁波拖拉机厂召开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大会,对经济犯罪分子当场批准逮捕。6月,郊区检察院与郊区法院配合,到被告人居住地云湖公社金沙大队公开审理宣判杀人、抢劫两案,使当地群众2000多人受到法制教育。1983年两次开展“严打”斗争,共批准逮捕302人,起诉190件296人。1989年,加快办案节奏,一般案件审查起诉平均期限缩短到16.8天,“七类”案件平均审查期限缩短到17.5天。1993年5月开展打击团伙犯罪、打击车匪路霸、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三打一禁”斗争,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5件25人,确保了5月31日公开宣判大会的顺利进行。1994年7月起,开展“集中整顿农村治安”活动。1996年4月起,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重大恶性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5月28日全区政法机关在兰江剧院广场举行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区检察院对32名涉及盗窃、抢劫、强奸等案,件的罪犯依法批准逮捕;6月组织第二次集中公开处理,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2件69人,审结38件63人,其中提起公诉37件59人。
  1997年起,加大金融票据、合同诈骗犯罪、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抵扣税款发票等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翌年3月,对宁波市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2000年8月起诉首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10月20日,起诉新刑法实施以来宁波市首例组织外国人淫秽表演案件。
  2001年开展第三次“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流氓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等五类案件。2002年5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王某某等11人涉黑大案提起公诉。至2002年底,共受理提请批捕五类重点案件180件256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172件242人,批捕率为95%;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五类案件168件242人,提起公诉168件245人。
  2004年4月初,起诉全国首例利用假币从ATM机骗取真币案件。翌年5月,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木马程序伺机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盗窃卡内现金4000余元的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2006年4月,对程某持刀抢劫桑塔纳轿车一案提起公诉,并就该案首次进行跨省出庭支持公诉。2007年3月,对强奸案中涉及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包庇行为的冯某等4人提起公诉。该案系宁波市近5年来首例追究辩护人责任的刑事案件。
  第三节 反贪污贿赂
  1981年上半年,江北检察院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全年共受理市院交办经济案件3件5人,其中4名案犯被法院作有罪判决。同年,郊区检察院也开始办理经济案件,5—7月,出动21人次,走访慈城镇和慈东公社所属近20个企事业单位,以及财税、供销、邮电、派出所等机构,发现一批案件线索。1983年10月起,江北检察院立案查办宁波外海航运公司部分船员盗卖物资贪污案,翌年6月,对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回赃款赃物共计29500余元。
  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区检察院把反贪污、贿赂工作列为重点。8月15日至10月31日内,辖区内共有8名贪污、贿赂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首,交代违法犯罪金额3.6万元,对其中经查证属实的6名自首者从宽处理。是年,共立案侦查经济案件16件19人,比1988年增加33.3%。立案案件中,贪污、受贿14件,占总数87.5%;万元以上大案4件;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计36.85万元。
  1993年起,区检察院把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作为反腐重点。1994年集中力量查处社会影响大、国家损失严重的大要案,查处宁波某变压器厂出纳韩某某侵吞公款15万元的特大贪污案。1995年立案查处某信托投资公司闻某贪污135万元、挪用公款175万元的特大案件。1996年查办某投资公司范某受贿10万余元的大案。1997年破获某金融机构员工利用电脑管理工作的便利侵占37万元的特大案件;从某亏损企业侦破总案值达32万余元的6起受贿大案。1999年查办了新刑法实施后全市首例被判处徒刑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涉案金额达34万余元。
  2004年集中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查获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梅某收受建筑公司贿赂5万元的案件,并从建筑工程招投标入手挖出该公司6起贿赂串案,受贿金额累计达30万余元。2006年,加大对医院、交通、银行等商业贿赂多发领域的打击力度,立案查处马某挪用公款40万余元、贪污50万余元的大案。2007年起,重点查办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6件6人。2008年,查处商业贿赂窝案3件5人。
  第四节 反渎职侵权
  1981年,现境检察机关开始由负责经济检察的人员兼职法纪检察工作,查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至1983年,共受理法纪案件线索6件。1984年增加查办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两项职能,是年受理法纪案件线索5件,立案1起。1986年明确了法纪检察受理案件范围和立案标准,共受理责任事故5件、玩忽职守3件,立案查处3件3人,其中玩忽职守1件,非法拘禁1件,破坏邮电通信1件。1989年,破获祁某某等破坏邮电通信案件,价值6400余元;查处裘某某侵吞邮电汇兑款近7000元,同时隐匿、毁弃用户信件犯罪案件。
  1996年,区检察院加大对重特大玩忽职守、“人质型”非法拘禁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林某某非法跨省劫持儿童案件。1999年在批捕郑某虚开抵扣税发票案件中,侦破胡某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0万余元的案件。2002年建立“以事立案”的侦查工作机制。翌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5名人民监督员首次对拟撤销案件实施监督。2005年开展集中查办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从已判决执行的3起贪污贿赂案件入手挖掘“案中案”查处周某某玩忽职守,涉案金额121.1万元的案件。2007年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新的突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2件2人,判决2件2人。
  第五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4年10月,江北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至1997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6件,是年,开始定期派员旁听区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审理,受派检察人员有权对违反法律程序,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有争议等情况提出意见。1998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15件,立案4件。翌年8月,建议提请抗诉的某借款纠纷案件获得改判,成为首例抗诉成功的民事申诉案件。2000年12月,提请抗诉的某贷款纠纷案,经再审获得改判。2003年9月,确定每周一为申诉接待日。2005年10月,提请抗诉的吴某诉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获得改判。2007年,对久拖7年的申诉人史某与某工贸发展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立案,通过引导,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08年3月,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在全国首创“民事行政联合接待室”制度,各司其职,轮流派员接待,使民事行政案件线索成倍上升。是年共受理各类民行申诉案件25件,立案19件,经审查决定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5件,建议提请抗诉5件,获改判1件。其间,还以督促起诉的方式,办理江北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宁波市首起追偿流失国有资产收益的案件。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20世纪70年代末,现境检察机关建立之始,即建立控告申诉信访制度,开始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但未成立专门机构。1984年,区检察院派干警在兰江剧院广场设立街头宣传站,进行举报和法制宣传,展出典型案例和刑法图解254幅,观看群众25000余人。1986年开展控申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直接初查案件5件,协同查处2件,转请查处5件,立案1件。1988年初,控告申诉检察科正式成立,全面开展控申业务,上半年共受理来信来访36件次。1989年8—10月,群众举报踊跃,共收到群众各类举报105件,约占全年举报总数的40%。
  1991年,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归控告申诉部门管理,实行控申举报专人负责制,同时建立答复及保密制度。上半年即受理来信来访74件,控告申诉类信访10件,初查立案6件,立案率为24%。1995年起,重点关注初查案件的线索,加强举报线索受理登记、分流处理、审批移送和保管备查工作,出台《投诉指南》、《承诺制度》等8项举报工作制度。1999年1月,检察长接待日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后4位号码改为全国统一的“2000”。至9月,受理举报线索1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01%,集中反映私自出借、挪用土地征用费,企业领导私设、私分“小金库”等问题。2000年,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实现举报线索程序化、微机化、自动化、制度化,同时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2002年,控告申诉科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授予1999—2001年度浙江省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称号。
  2003年,出台《重大突发性信访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共下访、接访群众142次178人,其中集体访8起。2005年,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初步建立控申部门牵头、相关科室配合的“大控申”工作格局。2006年建立“检察信访点名预约接待制度”。2008年,在全国率先开通网上“互联社区检察连线”服务平台,为辖区70余个小区的9万余户居民提供24小时的检察在线服务。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在封建社会,司法与行政合一,地方长官集司法与行政于一身,且诸法一体,刑民不分。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0年1月)宁波府设立审判厅,内设刑、民庭,由推事、典簿、录事等办理案件。至此,甬城始有独立的审判机关。辛亥革命后,宁波军政分府执行部取代宁波地方审判厅。民国元年(1912)5月,宁波军政分府改名为浙江省第四地方法院,同时设立鄞县法院,宁波境内始有“法院”之名。民国3年(1914),县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扩大,现区境的一审案件为其所辖。民国24年(1935)宁波设立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现境审判为其所辖。宁波沦陷期间,汪伪建立鄞县地方法院,其,辖域为鄞县、慈溪、镇海等地。抗日战争胜利,鄞县、慈溪、镇海等县法院复建,直至宁波解放,被宁波军管会接管。
  1949年7月至1965年10月,原江北区的刑、民事案件由宁波市人民法院审理。1950年6月,慈溪县人民法院成立,现境慈城、洪塘、庄桥等地的刑、民事案件归其管辖。后随行政区划的调整,上述地区的刑、民事案件先后归余姚县人民法院、郊区临时巡回法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基层人民法院等机构管辖。1965年11月,市法院在现境设有江北、甬江、庄桥和慈城4个人民法庭,管辖现境案件的审判工作。“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法院机构一度被砸烂,现境审判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军管会接管。1973年7月,市法院恢复,境内慈城、庄桥人民法庭恢复审判职能。1978年11月建立原江北区人民法院,设刑庭、民庭和办公室,慈城、庄桥法庭归其管辖,隶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世康为区法院院长,谢菊卿任副院长。1980年4月建立郊区人民法院,慈城、庄桥法庭转归其管辖,李元节任院长,周桂清、钱今寰为副院长。
  1984年4月,郊区法院与原江北区法院合并成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设刑庭、民庭、经济庭、执行庭、办公室;下辖庄桥、慈城人民法庭;8月建立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时增设洪塘、妙山、甬江、孔浦4个法庭。1986年,甬江法庭与孔浦法庭、庄桥法庭与洪塘法庭、慈城法庭与妙山法庭分别合署办公。1987年建立信访科(先后又更名为告诉申诉庭、立案庭)。翌年6月建立法院法医室,主办伤残鉴定工作。1989年建立行政审判庭;撤销孔浦、甬江、妙山3个法庭。翌年5月建立政工科。1991年建立综合档案室。1997年设立案件督察室、司法行政科、司法警察科。1998年政工科改为政治处。2000年8月撤销洪塘人民法庭。2001年案件督察室更名为审监庭,司法警察科更名为司法警察大队;同年成立执行局,与执行庭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增设监察室。2002年8月,民事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济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司法行政科并入办公室。2004年设立装备处、交通庭(旋改为民事审判第三庭)。2006年撤销法医室,其工作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医疗机构接替。至2008年,区法院设有15个庭科室办,有各种车辆24辆,固定资产1076.39万元,干警78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审判按犯罪意图有无政治目的而分为特种刑事案件(后称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两大类。1951年起,今江北区境开展历时3年,分3个阶段镇压反革命运动(参见本编第一章第二节)。因资料残缺,普通刑事案件无法统计齐全。1978年11月,原江北区区人民法院建立。翌年6—12月,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5件,并将公诉案件全部办结,其中反革命案1件、普通刑事案62件、自诉轻微案12件,共判处案犯88人。其间,先后在港务局、洪塘、半浦、庄桥等地召开宣判大会7次,判决案犯27人,参加群众14000余人。1980年起,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七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至1984年3月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151件,处理被告232人,其中判处死刑5人。1980年4月,郊区法院建立。至1984年3月,郊区法院共审理刑事案219件,处理被告332人,其中处以极刑7人。其间召开宣判大会3次,到各乡镇召开宣判大会8场,参加群众12000余人次。
  1984年4月至1987年3月,江北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254件,审结231件,处理被告人382人。其中“七类”重点案件占32.3%,经济犯罪案件占7.5%。其间,先后召开宣判大会18次,参加人数11000余人次。1992—1996年,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从重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5年中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16件,处理被告人1052人。1997—2001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47件,处理被告人1496人。其间,依法从严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共审结贪污、受贿案件18件,挪用资金案件5件,处理被告38名,虚开增值税发票11件,合同诈骗、持有假币等案件19件;审理“黄、赌、毒”犯罪案件68件,处理被告人84名。2002年起,开展“树优良作风、创优质服务、做优秀法官、塑优良形象”活动,至200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1588件,处理被告2087人。200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34件,处理被告人635人;其中,审理抢劫、强奸、重伤等暴力犯罪案件77件,判处被告105人。200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旧存)共452件,审结446件,结案率达98.7%,666名犯罪分子受到惩处。其中,审结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和盗窃案254件410人;审结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案11件1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6万余元;审结贪污贿赂等案16件18人。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民事审判 民国伊始,现境民事审判由鄞县地方法院管辖。据相关资料反映,审理的民事案件,以金钱类居绝对多数,婚姻亲属关系继承等人事类次之,土地的买卖、典押、租赁纠纷亦不少。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解除封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等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1955年后此类案件有所下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民事案件主要是家庭纠纷。1979年起,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和制度的规定(试行)》,法院建立案件公开审判、陪审、辩论、合议等审判制度,并在辖区内建立调解委员会。至1983年,原江北区法院和郊区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45件,其中离婚、房屋买卖和人身赔偿案占较大比例。
  1984年,江北区法院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商事工作方针,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法律调整民事关系范围更加广泛。至1989年,区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753件,其中离婚案件832件,占55%;房屋、债务、继承等三类案件也不断上升;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1237件。2003年始,区法院根据新婚姻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注重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财产关系,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房地产纠纷以及新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案件,维护农民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8年,共收各类民事案件1995件,审结1916件,收结案同比分别增长8.6%和2.5%。有50.4%的案件是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对审结的123件拖欠工资款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的办案方针,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发放职工工资,维护社会的稳定。
  商事审判 解放后至1983年,经济纠纷案件被列入民事案件范畴。1984年,区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不到半年即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5件,诉讼标的79.95万元。1985年起,区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案件特点,区分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贯彻民事诉讼“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至1989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94件,其中调解结案636件,调解率为71%,诉讼标的1673.83万元。1987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后,收案的范围由以前的购销合同纠纷扩大到加工承揽、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新出现的商标、广告、侵犯法人名称权等纠纷案件。1990—1998年,区法院审理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借款合同、企业联营、合伙内部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3789件,诉讼标的8.73亿元。其中审结各类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06件,追回逾期贷款480.5万元。审结以宁波国际信托公司为原告的融资纠纷案件23件,诉讼标的1702.33万元。
  1998年起,区法院慎重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案件,依法审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中发生的案件和有关农村经济改革的案件;至2002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938件,诉讼标的74054.6万元。2003年,区法院按照“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要求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转制的案件,审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以及“三农”问题的案件。在各类案件审理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至2007年,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3318件,诉讼标的70190.11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013件,判决结案1046件,撤诉结案1137件。2008年共收到商事案件951件,审结898件,收结案同比上年分别增长16.97%和20.21%,诉讼标的61499.30万元。在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的584件,判决结案的103件,其他方式结案的211件。
  第四节 行政审判
  解放后至1989年,江北现境的法院(庭)没有设立专职审理“民告官”的行政审判机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由党和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198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涉及经济的行政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对涉及城乡规划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因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治安行政案件,也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1989年5月,区法院组建行政审判庭。1990年10月起,《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1989—1998年间,仅收案33件。2002年起,收受的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案由也逐渐拓展到涉及公安、土地、城建、工商、卫生、海关、税务、环保行政等。其中,当事人不服土地征用和拆迁裁决案件明显增加,由此引发群体案件不断发生。2007年起,法院把协调工作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必要程序。1989—2008年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的20年间,共收行政案件212件。其中,土地管理70件,占33.01%;治安40件,占18.87%;房产23件,占10.85%;拆迁14件,占6.6%。以上居行政案件收案的前四位。审结行政案件200件,结案方式,在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原告方撤回诉讼请求的73件,占36.1%;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52件,占25.7%;对行政处罚主要事实失实或适用法律失当,全部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26件,占12.87%;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19件,占9.4%。以上居审结方式的前四位。
  第五节 申诉复查
  1979年6月,江北区法院和慈城、庄桥法庭的部分干警组成复查组,对“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一批冤假错案开展复查审理。至1980年底,调卷分阅178件申诉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4件、普通刑事案件144件),除交公安系统和其他部门83件外,共办结68件,维持原判31件,改判5件,其他处理32件。1981—1983年,又立案受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及主动复查的案件113件,共审结刑事申诉案件71件,维持原判32件,改判7件,撤销原判决4件,终止、移送和其他处理共28件。1984年6月至1987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前判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29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平反纠正71件,并按有关政策协助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平反人员。至此,法院对“文化大革命”前后判处的政治性案件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并经市中院验收合格;共受理并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80件,其中维持原判53件,改判44件,其他处理7件,撤诉2件。
  1995年,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审结的162件公诉案件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其中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7件,并在审理中发现漏犯1名。1997年实行审判委员会听证审查制度,所有当事人的申诉与再审案件,都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2004年后,重点建立和健全审判期限跟踪管理制度和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对可能超时案件的黄牌警示制度,每月平均抽查各类生效案件40件以上,法院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对各业务部门审理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通报。2008年抽取全院已生效的审(执)结案件480件,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进行逐案评查,其中不合格1件,基本合格8件,合格以上的471件,占被评查案件的98.1%。1997—2008年,法院共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60件,审结158件。
  第六节 案件执行
  解放后至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建立之前,法院案件执行实行谁审判、谁执行的“审执合一”形式;一般案件由审判员执行或依靠当地组织协助执行,个别案件临时指定专人执行。1984年7月,区法院始设执行庭。当年受理执行案件10件,办结5件。此后区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1985—1989年共收受民事、刑事等执行案件226件,办结221件,办结率达97.8%。1990年8—11月,为改变“执行难”的被动局面,组织两次执行大会战,共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271件,其中全部执行完毕的203件,部分执行59件,中止9件,执行标的金额117万元。1994年10月,对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自觉履行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执行,10天内办结案件21件,执行标的金额
  40.28万元。1992年起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至2006年共执行外地执行案件34件。1995年起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劳动法规等案件。1999年组织开展“执行年”活动,包括“执行宣传月”、“执行宣传周”,向群众分发执行工作手册,在媒体上刊登执行公告等。在慈城、庄桥、洪塘等地设点举行“执行法律”咨询活动,接待来访群众120余人次。是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958件,旧存68件,共执行1026件,办结953件,办结率92.9%。
  2001年建立当事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联络员制度、《交叉执行制度》、《关于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的几个规定》等制度。7月开展“集中执行月”活动,对立案执行超过6个月等五类案件进行重点执行,执结12件,执行标的820万元,查封住宅4套,拘传7人,司法拘留4人。11月成立执行局,推行听证和当事人参与执行制度,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2002年,区法院被省高院授予“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的称号。2005年加强对矛盾突出的信访热点案件的执行,共执结企业案件398件,为企业收回欠款3500万余元。2007年,执行局共收各类案件1331件,加上旧存122件,执结1330件,执结率为91.5%。申请执行标的11890万元,执结标的10302万元,执结率为86.6%。是年举行听证会17次,依法变更或追加或不予变更追加执行主体14件,执行和解3件。2008年执行局强化执行举措,全面、准确实施强制手段,落实“穷尽执行举措”的执行原则。3—6月开展“春季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58件,执行标的2803万元;其中涉及民生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117件重点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全年办结1323件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的732件,占55.3%,强制执行的197件,占14.9%。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局力量,至2008年底,执行局配备警车3辆、干警9人。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江北区现境内的律师、调解、公证等司法行政业务由鄞县(宁波市)、慈溪县、镇海县审判机关管理。新中国成立初,仍由宁波市、慈溪县、镇海县人民法院兼理,1954年10月行政区划调整,划归宁波市和余姚县人民法院管理。1960年10月后,境域司法行政业务全由宁波市管理。
  1982年7月,宁波市原江北区司法科和宁波市郊区司法科成立,负责现境及东郊、西郊(现分属江东和海曙区)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1984年3月,郊区司法科与原江北区司法科合并成立为江北区司法局,设人秘、宣教、人民调解股以及法律顾问处、公证处,负责法律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和公证业务。1987年7月,司法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宣传教育科、人民调解管理科(1989年更名为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同时,在各乡(镇)街道逐步配备司法助理员。1996年9月增设帮教安置工作科。1997年1月至1998年10月,全区9个街道、镇(乡)均建立了司法所。2000年7月增设法律援助中心(“148”协调指挥中心)。2007年6月撤销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科,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1989年7月,江北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宁波市第七律师事务所;1995年5月,宁波市第七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天理律师事务所;1999年7月,天理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2001年2月,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与司法局脱钩。
  1984年3月,区司法局内设公证处。2007年2月,江北、海曙公证处整合为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由宁波市司法局直接管理。
  第二节 普法
  法制宣传 1952年9月起,境内宣传司法改革,批判旧法观点和旧执法作风,逐步树立依靠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办案的人民司法工作新观点、新作风。1953年2月宣传《婚姻法》,童养媳回家,尼姑还俗,寡妇改嫁,解除旧婚约不再受阻拦。男女自由恋爱、自由婚姻制度取代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1954年6月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83年重点宣传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翌年,采用印发宣传资料、图片巡展、广播、黑板报、橱窗、幻灯、标语、上法制课、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宪法》、《刑法》、《婚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海报形式在宣传窗展出12期,绘制各类宣传图片326幅,深入农村、学校巡回展出,受教育群众和师生5万余人。1985年始,以五年普及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进行,区委成立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司法局。至2008年,先后组织实施“一五”至“四五”4个五年普法教育工作。
  普法教育 1985年8月,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正式启动,按照“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要求,组织实施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依法治理;以落实基层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主要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与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1988年,全区农村居民接受普法教育普及率为81.6%;城镇居民接受普法教育普及率为71.4%。至1990年,共举办各类普法师资培训班9期。
  1991—1995年实施“二五”普法教育。“二五”普法,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促进依法管理。继续深入学习《宪法》,普及《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队《国徽法》、《婚姻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各乡镇、街道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普法领导小组21个。开展“万人学宪法”活动,组织“宪法知识竞赛”和文艺演出,对全区中小学生进行“宪法在我心中”专题辅导,发放《法律知识读本》5000册,编印发放辅导资料3万册。对1057名机关干部进行考试,合格率为99.9%。举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培训班64期,受训9693人。徐可荫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评为全国“二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1996—2000年实施“三五”普法教育。其间举办骨干培训班,全区有宣讲人员152名。分3批对215名区管干部进行轮训,对1153名乡镇干部、职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全区中小学普遍成立青少年法制学校和红领巾广播站。建立干部学法档案,先后进行3次考试。组队参加宁波市“导师杯”《刑法》知识竞赛,获全市第一名。开展“禁毒品、禁赌博”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编印“双禁”特刊500份。组织开展“让法律走进家庭,让家庭了解法律”知识竞赛,印发竞赛答题7000份。新建“普法楼”、法制宣传栏及其“连锁点”10个;征订发放各类普法书籍33203册。江北区普法办公室被评为浙江省“三五”普法先进集体,于永广被评为全省“三五”普法先进个人。
  2001—2005年实施“四五”普法教育。其间为区管以上领导干部举行2场《WTO法律制度及对浙江经济影响》辅导报告,250人参加听课。集中2个月时间开展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开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案例》等方面宣传活动,编印发放《江北普法》防非典专刊、防非典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3000余份。举办全区公务员依法行政和《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编印“百名政法干警送法下乡保稳定”法制宣传资料。开展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主题的《宪法》、《行政许可法》大型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1200余份,并组织知识竞赛。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江北”为主题的《普法依法治理生动实践在江北》法制征文活动,同时进行《信访条例》知识竞赛,印发答题卷2万份。徐玉红被授予”浙江省百名优秀普法工作者”称号,李庆达被评为全省“四五”普法先进个人。
  2006—2008年是“五五”普法教育时期。区司法局、孔浦街道办事处、宁波大学法学院三方签订“法制共建协议书”。“法律人”深入学校、机关、社区、农村、工地、企事业单位开展模拟法庭、专题讲座、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演出,开办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夜校,编发《外来务工人员法律常识手册》,开展法律知识竞猜等不同形式的普法活动。至2008年,有15位宁波大学教授、150多名宁大学子、近300名社会各界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活动,12000多人受教育。在宁波教育学院成立首家“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组织全体区管干部参加《劳动合同法》、《城乡规划法》讲座,并举行《城乡规划法》、《禁毒法》知识竞赛。
  依法治理 1993年1月,江北区被宁波市委列为依法治理的试点区。12月,在中马街道、宁波第四中学、宁波环球工业缝纫机厂、洪塘镇荪湖村、区文教局、宁波后马食品商场进行工作试点。至1997年,全区有229个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重在规范市场秩序,整顿税收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和秩序,反对封建迷信,迁移“三沿一区”坟墓和拆除非法庙宇等方面的工作。各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农村普遍制定村规民约;城区居委会和居民小区普遍制定和完善《居民小区公约》;各中小学把法制课列入教学内容;企业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1998年,全区共建立服务大厅、服务中心、服务窗口40个,设置公开栏767块、投诉电话99门、举报箱58只,以加强依法决策,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2000年,在庄桥镇东邵村、甬江镇孔浦村进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试点工作。2002年,在洪塘镇横山村、上宅村与文教街道双东坊社区、孔浦街道绿梅社区进行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试点。至2008年,全区培育“民主法治示范村”95个、“民主法治社区”26个。
  第三节 人民调解
  调解组织1954年,境域各乡镇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58年,结合“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发动群众订立爱祖国、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和遵守政府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的“三爱三遵”活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调解组织受到冲击,民间纠纷只能靠公社、大队(居民会)领导进行调解。1973年,部分公社、大队逐步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1984年,境内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408个、调解干部997人。1987年,引导3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调解组织。1988年,槐树、孔浦两街道建立联片调解组织。1991年,全区有各类调解组织382个、调解人员2811人。
  1994年起开展标准化调委会的组织建设。至1998年,全区有一类调委会137个、二类调委会35个。至1999年,全区一类调委会增至178个。是年,路林市场调委会成立;大闸路建材市场、孔浦菜场、大桥羊毛衫市场又相继成立调委会。2000年,9个乡镇、街道都建立调解中心。2002年,在全区镇、街道以及村和社区,大中专院校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制评定活动,评定等级人民调解员506人,占调解员总数的81%。其中一级349人、二级137人、三级18人、四级2人。2003年,全区8个街道、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年,在街道社区推广标准化调解委员会,在农村开展“四有”标准化调委会活动。2007年9月,成立江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年,金田铜业集团等35家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开展百人以上企业建立调委会工作,全区215家百人以上企业有127家建立调委会。是年,还成立了全区联合调委会;区法院、区劳动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分别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至2008年底,全区共建立各类调委会298个,有调解人员1150人。
  调解工作 1986年全面落实调解组织承包责任制。1987年起采取分组培训、以会代训、定期业务学习等方式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991年起开展“无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一般纠纷上交法庭,无群众性械斗,无非正常性死亡”活动。至1993年188个村、居达到“四无”要求。1995年起开展民间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1997年起整顿调解委员会,培训镇乡、街道调解干部。1998年共排查出不安定因素22起,疑难纠纷16起,消除重大纠纷隐患4起,阻止群众性上访4起100人次,防止群众性械斗3起,制定防范措施25条。
  2000年建立由城区4个街道和甬江镇、区法院民事庭参加的“环城区”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年,村、居委会调委会的“四落实”全部合格。2003年全面推行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印发调解协议书范本及调解相关知识300册,并实行调解员持证上岗。2005年开始分批组织基层调委会主任参加旁听典型民事案件的庭审。2006年经过全区检查与市司法局的抽查,调解协议书的优秀率达到80%。
  第四节 帮教安置
  帮教工作 1995年以前,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由公安机关管理。1996年4月,区司法局开始承担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9月设帮教安置工作科。翌年,区委成立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协调小组,各乡镇、街道成立帮教安置领导小组,村、居委会(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帮教工作小组,形成三级四层次帮教网络体系。同时建立帮教志愿者队伍,开展“一帮一”、“二帮一”和重点对象“三帮一”的结对帮教,到“大墙内”实施超前帮教。实行司法所所长对“两劳”归正人员首次谈话制度。实施安置基地工程、帮教资金工程与优惠政策工程,把安置工作推向市场。坚持“帮教与安置并重”做到接茬、通报、协调、回访、帮教“五到位”。至2008年,全区有安置基地10个,共安置81人。1997—2008年,年平均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社区矫正 2007年4月,成立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各街道、慈城镇相应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5月,社区矫正工作在慈城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全区7个街道和慈城镇司法所各确定一名专职干部。6月,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编印《社区矫正工作指南》2000册,《社区矫正工作汇编》500册,订购《社区矫正实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60余册。至2008年,全区累计接收矫正对象184人,解除矫正82人,尚有矫正对象102人,矫正对象无一再犯新罪。
  第五节 法律服务
  律师 境内律师机构及律师事务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已有辩护士在鄞县地方审判厅从事业务活动,并参与成立鄞县辩护士会,在此基础上成立律师公会。民国9年(1920)成立律师协会,并成为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民国19年(1930)公会联合宁波各界人士成立鄞县出狱人员保护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3年,现境域无律,师事务机构。1984年10月,江北区律师事务所成立,有专职律师4名、兼职律师8名,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项业务,并担任部分企业和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1989年7月,江北区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宁波市第七律师事务所;1989年10月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制度;1995年5月又更名为天理律师事务所;1999年7月再更名为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并于2001年2月转制为合作律师事务所。2001年4月,境内新增合作制的浙江城律师事务所。2004年8月,境内再增合作制的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3家律师事务所共有专职律师17人、兼职律师2人。2002年始,律师事务所每月安排一名律师参加区党政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2008年,共办理刑事辩护139件、民事代理462件、非诉讼代理29件,解答法律咨询17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98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13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68万元。
  公证 民国34年(1945)12月,鄞县地方法院设公证处,指定一名民庭推事兼理其事;两年后专设公证处,有公证人员、佐理员、录事、公丁员各1人,负责全县包括境内江北岸等地的公证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3年,境内没有公证机构。1984年12月,江北区公证处成立,属区司法局内设机构,开展公证业务。1988年,全区设立7个办证联络点。1994年注重办理企业转制资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银行抵押贷款、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租赁等公证。1996年增加办理涉外公证事项。2002年10月,江北区公证处改制为自收自支国有事业单位。至2006年,江北区公证处共办理经济类公证27935件,民事类公证13801件,涉外公证1725件,涉港澳台公证45件。2007年2月,与海曙区公证处整合为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由宁波市司法局直接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 1985年建立庄桥、慈城、洪塘镇3个法律服务所。1988年建立费市乡和中马街道2个法律服务所。1990年建立甬江镇法律服务所与三江法律服务所(1992年更名为白沙法律服务所)。1994年6月建立乍浦乡法律服务所。2001年,白沙、中马、慈城、洪塘、庄桥、甬江6家法律服务所分别更名为正大法律服务所、新马法律服务所、致诚法律服务所、为民法律服务所、正道法律服务所、天封法律服务所,共有法律服务人员28人。2007年,正大、天封、新马3个法律服务所被宁波市司法局评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至2008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1599件,办理民事代理4416件、经济代理51件、非诉讼代理640件,调解纠纷3022件,代写法律文书4642件,法制宣传28981人次,为企事业单位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5757.65万元。
  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 1999年4月,成立区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联动小组和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小组,开设江北区“1600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2002年9月,“1600148”专用电话改号为“148”法律服务热线,通向全区110个行政村,“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承诺“文明服务,有询必答,送法上门”。至2008年,共接待群众法律咨询7859人次。
  2000年7月,区司法局设法律援助中心。2002年建立维护军人军属、职工、妇女、残疾人权益4家法律援助站。2005年5月与团区委联合成立江北区青少年维权岗。2006年5月,成立全市首个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法律援助站。至2008年底,全区共建立各级各类法律援助站16个;101个行政村、38个社区、1个外来人口聚集地建立了法律援助点。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波市江北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