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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工作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7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作制度
分类号:
D625.55
页数:
7
页码:
1047-10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议事制度、督查制度、信访制度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人民政府
工作
内容
1984年6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出台,规定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站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制。该通知还规定了区政府会议制度和文件审批制度。1989年6月又下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区人民政府职权(10条)、区长副区长职责、会议制度以及加强和改善政府工作的规定。1993年6月,正式出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区人民政府职权、区长副区长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审批制度等。其中会议制度规定的会议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专题会议;文件审批制度规定“北区政”、“北区政干”字号的文件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北区政发”字号按分工由区长或者副区长签发,行政规章先由法制科审阅,然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区长签发。2000年5月,区政府重新修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区人民政府职权、区长副区长的职责、文件审批制度、调查研究制度、政务督查制度和会议制度。
议事制度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区长委托,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区长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区长与副区长以及副区长之间要及时通气,相互商量,密切配合。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镇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虚夸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
提交区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区政府工作中需报区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有:提交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全区财政收支预算、决算计划;对市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全区经济运行情况;副局以上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区政府有关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区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或者是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区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有: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及其报告;全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主要有: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本级财政预决算及其部分变更;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提交区政协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区政府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的主要议题有: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及报告;区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涉及全区性的改革开放方案和重大举措;外事活动和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重大举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其他事项,或者是区政协认为需要向区政府通报和协商的重大问题。
督查制度
督查内容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的领导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经区政府领导同意或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工作程序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及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的具体事项,并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对一般性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的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形式下达,并明确完成时限和反馈要求。接到《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电话通知后,承办单位应抓紧落实,确保按期办结;对重要督查事项,单位一把手须亲自负责。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区政府办公室。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完成的,应提前报告,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落实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区政府办公室及时跟踪掌握督查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催办。对内容特别重要或没有按时完成的,视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现场督办。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按月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督查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分解落实督查事项,反馈督查结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落实者。
督查责任和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对督查工作应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对督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建立督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任务未按要求落实的,按行政督查法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政令不畅的典型事例和责任人,通过《每月督查通报》进行通报。在督查工作中,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合力督查,跟踪督办,直至决策落实和问题的解决。
信访制度
制度制定 1984年8月制定《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制度》。1995年出台《江北区信访逐级上访处理规定》。1997年下发《关于成立群众上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小组的通知》。2000年制定《江北区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05年建立《江北区信访督办工作规则》、《江北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江北区级领导下访约访制度》、《江北区党政领导包案调处重大信访问题制度》、《江北区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方案》、《江北区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区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工作制度》、《江北区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工作实施意见》、《江北区群众去京上访处置工作规则》。2006年,制定实施《江北区街道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领导小组会议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分析本地区信访形势,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发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会议研究。
领导接待日 区委、区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一般每月一次。接待领导对接待的群众信访问题应负责处理到底。对不属于接待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则须认真做好转有关领导同志办理的工作。信访局做好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和接待领导人员名单安排工作,做好接待记录及签批交办工作。
逐级上访和分级管理 省、市下发的《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管理制度》,界定信访的受理范围,确定办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复查程序,规定办理、复查期限,规范出具《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办法和要求。按此精神,各级、各部门须加大对基层群众上访问题管理的力度,使上访人增强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依法、有序地上访。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呈阅、立案、交办、结案、复信、回访和信访信息的搜集、调查、报送、承办、反馈等制度,并切实付诸实行。对信访文书,按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案卷规范、管理严格、使用方便。
信访局工作职责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承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区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事项进行指导;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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