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区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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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74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区人民政府
分类号: D625.55
页数: 8
页码: 1046-1053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作制度的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人民政府 政权组织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984年8月,江北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政府工作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民政局、劳动人事局、司法局、财政局、农林水利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街道企业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文化教育局(挂体育运动委员会牌子)、卫生局(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牌子)、计划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1985年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改为财政税务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改为城乡建设管理局。
  1986年设立审计局、工业局;撤销农业委员会。
  1987年设立区档案馆(始为区委管理机构,1988年划归区政府管理);恢复农业委员会,并与区委农村工作部合署办公。
  1988年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局、物资局(在区物资公司挂牌)、土地管理局、监察局、农村经济委员会;
  1989年设立统计局、标准计量所。
  1990年设立规划管理办公室;水产管理处从农林水利局析出单独设立;标准计量所增挂标准计量局牌子;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挂保密局牌子;财政税务局增挂财政局和税务局两块牌子;区委对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挂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
  1991年设立交通办公室、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撤销劳动人事局,设立人事局、劳动局。
  1992年设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与农林水利局合署办公。
  1993年,监察局与中共江北区纪委机关合署办公;乡镇企业管理局与区计经委合署办公。
  1994年,交通办公室更名为交通局;建立宁波市江北国家税务局、江北区地方税务局、江北区财政局。
  1995年,标准计量所更名为江北区技术监督局。
  1996年,档案馆更名为档案局,挂党史办公室牌子(由区委办管理);计划经济委员会更名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农林水利局合并,改称农业局,并挂水利局牌子;文化教育局改为教育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局改为城市建设管理局;撤销商业局,组建贸易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合署办公;撤销物资局,其所属公司划归贸易局管理;撤销工业局;区政府办公室挂区委、区政府信访室、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牌子;区委统战部挂牌的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改挂为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1997年撤销水产管理处,并入农业局;复设立档案馆,与档案局合署办公。
  1998年,区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对外挂法制局牌子。
  1999年,农业局增挂林业局牌子。
  2000年设立旅游局;区技术监督局改称市技术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
  2001年,贸易局增挂招商局牌子;农业局增挂海洋与渔业局牌子。
  2002年,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统计局与其合署办公;农业局更名为农林水利局;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局;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合署)改设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计划生育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局;撤销城市建设管理局,组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合署);撤销劳动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改为建设与交通局;撤销土地管理局,组建国土资源局;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设为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撤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乡镇企业管理局、单设的区统计局。
  2003年,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增挂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2004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单独设立。
  2005年,区旅游局挂宁波都市农业园区管委会牌子;建立江北区湾头开发建设办公室;撤销区建设与交通局,设立建设局、交通局;贸易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合署办公,挂区招商局牌子;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改建为发展与改革局;单独设置区统计局。
  2006年设立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农林水利局增挂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
  2007年,区政府办公室增挂外事办公室牌子;设立荪湖开发建设办公室;外经贸局(贸易局)挂区招商局牌子。
  2008年设立铁路建设办公室、征地拆迁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水库移民办公室。江北区人民政府机关部门的编制,1984年8月合计为177人,其中,行政编制干部129人,事业编制干部48人。1996年10月,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北区政府部门行政编制为243人。2002年,经过调整,区政府共设置工作机构18个(监察局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入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区政府机构个数;公安分局既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又是市公安局派出机构,不计入区政府机构个数)。机关行政编制由317人减少至260人,精简18%;乡镇机关编制由221人减为170人,精简23%。单列管理的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按中央和省规定的比例精简。
  第二节 工作制度
  1984年6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出台,规定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站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制。该通知还规定了区政府会议制度和文件审批制度。1989年6月又下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区人民政府职权(10条)、区长副区长职责、会议制度以及加强和改善政府工作的规定。1993年6月,正式出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区人民政府职权、区长副区长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审批制度等。其中会议制度规定的会议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专题会议;文件审批制度规定“北区政”、“北区政干”字号的文件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北区政发”字号按分工由区长或者副区长签发,行政规章先由法制科审阅,然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区长签发。2000年5月,区政府重新修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区人民政府职权、区长副区长的职责、文件审批制度、调查研究制度、政务督查制度和会议制度。
  议事制度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区长委托,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区长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区长与副区长以及副区长之间要及时通气,相互商量,密切配合。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镇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虚夸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
  提交区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区政府工作中需报区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有:提交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全区财政收支预算、决算计划;对市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全区经济运行情况;副局以上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区政府有关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区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或者是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区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有: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及其报告;全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主要有: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本级财政预决算及其部分变更;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提交区政协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区政府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的主要议题有: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及报告;区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涉及全区性的改革开放方案和重大举措;外事活动和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重大举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其他事项,或者是区政协认为需要向区政府通报和协商的重大问题。
  督查制度
  督查内容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的领导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经区政府领导同意或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工作程序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及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的具体事项,并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对一般性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的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形式下达,并明确完成时限和反馈要求。接到《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电话通知后,承办单位应抓紧落实,确保按期办结;对重要督查事项,单位一把手须亲自负责。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区政府办公室。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完成的,应提前报告,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落实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区政府办公室及时跟踪掌握督查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催办。对内容特别重要或没有按时完成的,视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现场督办。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按月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督查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分解落实督查事项,反馈督查结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落实者。
  督查责任和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对督查工作应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对督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建立督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任务未按要求落实的,按行政督查法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政令不畅的典型事例和责任人,通过《每月督查通报》进行通报。在督查工作中,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合力督查,跟踪督办,直至决策落实和问题的解决。
  信访制度
  制度制定 1984年8月制定《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制度》。1995年出台《江北区信访逐级上访处理规定》。1997年下发《关于成立群众上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小组的通知》。2000年制定《江北区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05年建立《江北区信访督办工作规则》、《江北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江北区级领导下访约访制度》、《江北区党政领导包案调处重大信访问题制度》、《江北区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方案》、《江北区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区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工作制度》、《江北区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工作实施意见》、《江北区群众去京上访处置工作规则》。2006年,制定实施《江北区街道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领导小组会议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分析本地区信访形势,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发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会议研究。
  领导接待日 区委、区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一般每月一次。接待领导对接待的群众信访问题应负责处理到底。对不属于接待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则须认真做好转有关领导同志办理的工作。信访局做好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和接待领导人员名单安排工作,做好接待记录及签批交办工作。
  逐级上访和分级管理 省、市下发的《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管理制度》,界定信访的受理范围,确定办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复查程序,规定办理、复查期限,规范出具《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办法和要求。按此精神,各级、各部门须加大对基层群众上访问题管理的力度,使上访人增强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依法、有序地上访。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呈阅、立案、交办、结案、复信、回访和信访信息的搜集、调查、报送、承办、反馈等制度,并切实付诸实行。对信访文书,按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案卷规范、管理严格、使用方便。
  信访局工作职责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承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区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事项进行指导;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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