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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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63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854-8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征收情况。
关键词: 财税 税务管理 征收

内容

20世纪5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税务管理实行“一员到户、各税统管”的征收、管理、检查一体化模式。
  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收按照中央提出的“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要求开展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有了发展,在税收管理上施行“区分行业、专责管理,从管到征、一统到底”。1953年,根据“公私分开,工商分开,稽征统一,上下一致”的原则,分按行业或按地段两种形式,条块结合进行管理。工商业税、货物税(1958年10月取消)分别征管。工商税划片包干,一员进厂,各税统管;货物税驻厂征收,查验征收,使用货物税完税凭证,货证同行。到“大跃进”时期,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税收管理正常秩序受到干扰,税务机构几经撤并,行之有效的征管形式被斥之为“管、卡、压”而陷入混乱。
  1978年,税务管理工作重新被重视起来,但实行的仍旧是“一员进厂、税利统管”的管理形式,集征收、管理、检查于一身。20世纪80年代,商品经济开始活跃,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税收征管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多种管理形式。一些辖区不大、税源分散的区域,不分经济成分,不论经营行业,实行划片包干、按地区征管。对零星分散、季节性强、流动性大的农村税收、集贸市场,则实行“划片包干,巡回管理”的办法。1985年5月,针对城乡物资流通的扩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邮电局、杭州铁路分局发出联合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重要的车站、码头和交通要道设立税务检查站,检查运销单位和个人所运货物有否依法纳税,是否持有税收管理合法凭证。是年,区建立了江北、白沙两个税务检查站。1992年底撤销,改为流动管理。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和复税制的建立,1989年起,改革原来的“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和征、管、查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提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税务管理改革原则。1995年又提出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强化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则负责税务稽查,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的正确性和有效性。1996年起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在慈城、庄桥、城区开设“办税大厅”(至2007年,国税3个“办税大厅”合并为1个),运用计算机技术运算、记录纳税资料,并与银行联网,同时整顿和规范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纳税处罚、税务代理、计算机运营、发票管理等项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税务机关实施过的税收征收方式有:
  查账征收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纳税人据以缴税。实行这种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齐全,纳税意识较强,有专门的办税人员,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查定征收 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定纳税人的实物量确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这种征收方法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对货物税的征收,主要用于对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查验征收对某些难以进行源头控制的征税对象,税务机关通过检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收税款,使流动、分散的税源得以控制。
  民主评议征收 对经营规模极小、会计记录很不完备的工商业户,组织业主及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建立评议组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研究和协商,确定标准营业额、收益率、所得额,然后自报公议,核定其一定时间内应纳税额。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一般都采用这种征收方法。
  定期定额征收 一些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或小型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收入、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定率带征对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准确计算和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其应纳税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综合税率,合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款。
  起运征收 纳税人生产或经营的某些产品生产周期长,经营比较分散,税务机关规定其在起运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或申请税务机关到实地查验征收。这种征收方法,20世纪50年代多用于对货物税的征收,嗣后用于对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征税。
  自报自核自缴 对经济核算健全、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由其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税凭证,自行在当地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法也称“三自纳税”。执行这种征收方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不定期查阅其年度会计资料,以确定其自缴税款的正确性。
  代征 为加强零星分散税款的源头控管,税务机关委托某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如公路、航运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运输业务收入营业税等。
  代扣代缴 依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实施代扣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如发放工资、劳务报酬的单位,对已上起征点的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期核实征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和规定的计算方法,逐期缴纳并结算应纳税款。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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