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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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63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854-857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税务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江北区 财税 税务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征收
  20世纪5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税务管理实行“一员到户、各税统管”的征收、管理、检查一体化模式。
  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收按照中央提出的“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要求开展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有了发展,在税收管理上施行“区分行业、专责管理,从管到征、一统到底”。1953年,根据“公私分开,工商分开,稽征统一,上下一致”的原则,分按行业或按地段两种形式,条块结合进行管理。工商业税、货物税(1958年10月取消)分别征管。工商税划片包干,一员进厂,各税统管;货物税驻厂征收,查验征收,使用货物税完税凭证,货证同行。到“大跃进”时期,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税收管理正常秩序受到干扰,税务机构几经撤并,行之有效的征管形式被斥之为“管、卡、压”而陷入混乱。
  1978年,税务管理工作重新被重视起来,但实行的仍旧是“一员进厂、税利统管”的管理形式,集征收、管理、检查于一身。20世纪80年代,商品经济开始活跃,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税收征管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多种管理形式。一些辖区不大、税源分散的区域,不分经济成分,不论经营行业,实行划片包干、按地区征管。对零星分散、季节性强、流动性大的农村税收、集贸市场,则实行“划片包干,巡回管理”的办法。1985年5月,针对城乡物资流通的扩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邮电局、杭州铁路分局发出联合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重要的车站、码头和交通要道设立税务检查站,检查运销单位和个人所运货物有否依法纳税,是否持有税收管理合法凭证。是年,区建立了江北、白沙两个税务检查站。1992年底撤销,改为流动管理。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和复税制的建立,1989年起,改革原来的“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和征、管、查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提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税务管理改革原则。1995年又提出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强化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则负责税务稽查,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的正确性和有效性。1996年起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在慈城、庄桥、城区开设“办税大厅”(至2007年,国税3个“办税大厅”合并为1个),运用计算机技术运算、记录纳税资料,并与银行联网,同时整顿和规范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纳税处罚、税务代理、计算机运营、发票管理等项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税务机关实施过的税收征收方式有:
  查账征收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纳税人据以缴税。实行这种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齐全,纳税意识较强,有专门的办税人员,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查定征收 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定纳税人的实物量确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这种征收方法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对货物税的征收,主要用于对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查验征收对某些难以进行源头控制的征税对象,税务机关通过检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收税款,使流动、分散的税源得以控制。
  民主评议征收 对经营规模极小、会计记录很不完备的工商业户,组织业主及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建立评议组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研究和协商,确定标准营业额、收益率、所得额,然后自报公议,核定其一定时间内应纳税额。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一般都采用这种征收方法。
  定期定额征收 一些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或小型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收入、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定率带征对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准确计算和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其应纳税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综合税率,合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款。
  起运征收 纳税人生产或经营的某些产品生产周期长,经营比较分散,税务机关规定其在起运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或申请税务机关到实地查验征收。这种征收方法,20世纪50年代多用于对货物税的征收,嗣后用于对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征税。
  自报自核自缴 对经济核算健全、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由其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税凭证,自行在当地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法也称“三自纳税”。执行这种征收方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不定期查阅其年度会计资料,以确定其自缴税款的正确性。
  代征 为加强零星分散税款的源头控管,税务机关委托某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如公路、航运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运输业务收入营业税等。
  代扣代缴 依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实施代扣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如发放工资、劳务报酬的单位,对已上起征点的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期核实征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和规定的计算方法,逐期缴纳并结算应纳税款。
  第二节 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征收实施的重要保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违章处理等。
  税务登记 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政后,政务院先后颁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个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对税务登记均作了明确规定,规定纳税人于开业、歇业、转业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存记。“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制度松弛,税源不清。1982年9月,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税务登记,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登记,经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鉴定 1956年4月建立纳税鉴定制度。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济性质、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产品名称与用途、供应对象及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税种、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和征收方式等,由“专管员”按户制定纳税鉴定书,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依照执行,作为纳税的主要依据。对经过批准,不办理纳税鉴定申报的个体户,可以按行业由“专管员”制订综合纳税鉴定书,经税务机关审核,逐户发给纳税人依照执行。纳税人在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修订纳税鉴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鉴定修订通知单,作为纳税的主要依据。1993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鉴定不再提出硬性要求。
  纳税申报 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逾期不报的,可处以罚金。宁波市自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政后,一直强调执行纳税申报制度。
  发票管理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但对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纳税观念强、有专人管理发票的企业或特殊需要的行业可自行设计发票的样式,按规定的手续,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1961年11月,省税务局规定商贩进货必须取得进货发票,对外销货必须开给销货发票;对零星交易,购置人不需发票时,可以不开发票,但必须另行设簿记载,按日汇总填开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商贩使用的发票,由市(地)、县(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税务所或商贩管理委员会核发给商贩使用的发票,凭卡购置。自1985年1月1日起,省政府规定税务机关是统一发票(即发货票)的制订和监督管理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承印、出售统一发票;统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进或者销售商品(产品),以及委托加工,接受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或者支付款项时,都必须开出或者索取统一发票;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出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商品,一般可以不开发票,如购货人索取,不得拒开。1987年9月,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发出通知,交通运输行业的发票(票据)实行归口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发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税务机关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发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缴税前,帮助解决纳税方面的疑难问题、防止错漏的一种措施。纳税辅导的内容,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税收政策法令和纳税手续,包括明确纳税意义、纳税范围、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应税品目、适用税率、计税价格、征免界限及计算方法等。在纳税辅导中,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学习财会基本知识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解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提高企业经济核算水平。,20世纪50年代初,税务机关对私营工商业的纳税申报,通过同业公会、纳税互助小组学习税法及就户辅导等,使错漏税解决在申报之前。以后又把这一方法推广到全民、集体企业中去,并纳入财务辅导内容,贯彻于税收征管工作始终。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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