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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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63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253.7
页数: 5
页码: 848-8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的财务管理情况。
关键词: 财税 财政管理 财务管理

内容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1989年始执行财政部《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预算管理3种管理方式,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1998年,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新的预算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规则。改革后的预算会计分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等,会计核算由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2002年2月,机关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改革,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正式投入运行,负责对区级机关资金的收付、结算和电子网络管理,资金范围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收入。其基本运作方式是银行单一账户,资金集中收付,统一办理结算,核算网络监管,各单位按统一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核算,并与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电子联网,集中监控。首批纳入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包括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等48个单位,当年完成资金结算业务1.8万笔,资金收付14.3亿元。2003年,区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中心等32个单位也纳入核算中心管理。至2008年底,纳入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达87个,是年,完成资金结算业务4万笔,资金收付52.52亿元,其中收入26.15亿元、支出26.37亿元。
  人员工资管理 1985年起,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工资改革,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按比例分配管理,有条件的实行企业化工资管理。1997年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按不低于月工资总额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增资政策。2001年8月起,对首批45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由单位定期自报,编制部门核实编制,人事部门核准人员及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是年10月起,教师工资也纳入财政统发。2003年又制定《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次年起开始住房货币化改革,当年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协议单位80家,发放补贴资金7150万元。2003年、2005年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岗位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全区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03个,人员7331人。其中,在职人员5290人,离退休人员1988人,其他人员53人,财政拨款2218人,财政补助4768人,经费自理345人。
  公用经费和经费包干管理 1985年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支出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是年压缩支出1.35万元。1991年,区机关削减小汽车3辆,节约50万元。1993年开始,对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大户实行“指标划分、各部门包干”的管理办法,对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两个过渡,从全额拨款改为差额拨款,从差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1994年,在区级机关实行“综合定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行政经费按人员、按编制、按定额综合包干,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1995年始,市对区行政费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区行政费支出增幅不得高于全市增幅,对人均支出综合定额、会议费等实行低限、高限指标控制,是年下达给江北区指标为人均支出定额1.7万~1.8万元,会议费总额35万~45万元,在职人员控制数246人,小汽车控制数18辆。1998年市修订完善行政费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江北区获得考核优良奖。1996年起,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98年后,部门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预算和管理,区财政核定各单位综合收支预算计划。1998年,区政府出台《关于控制行政事业费支出的若干意见》、《区级机关会议制度》、《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来宾接待暂行规定》等制度,加强会议、接待等经费开支管理,并对购置使用移动电话情况进行清理。1999年又出台《江北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考核办法》和《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考核办法》,取消了行政机关原经费包干节支奖,改设经费管理奖,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2001年后,部门预算细化编制改革全面推开。2008年,区财政提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完成全区公务用车车改工作;从7月起推行公务卡制度和网上银行试点,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等19个单位被列为首批试点单位。是年,公务卡报销1981笔,503.38万元,刷卡率70%。同年11月,江北区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区统计局和药监分局为首批试点单位。
  专项经费管理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的增多,专项经费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逐步强化。2001年,区财政局制定了《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使用跟踪反馈和验收审核办法,之后相继出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科技项目经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等专项管理制度。1998年以来,区财政局先后出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财政建设资金拨付暂行办法》、《江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从预算审核、项目监管、决算审查等环节加强财政性基建项目管理:明确基建资金范围、管理职责和程序,规定区计划经济局负责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审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决算须经财政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由财政部门批准。2003年始,所有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均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计,是年经审计核减资金992万元,核减率20%。2008年,对部门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规范。
  乡镇财务管理
  1985年,在慈城镇开始建立乡镇财政试点,1986全面建立乡镇财政机构。1989年,市、区相继开展乡镇财务检查,发现存在预算外资金未足额上缴、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是年出台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明确乡镇预算内外和自筹收入等各项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建立预决算报告制度,严格专款专用,财务开支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办法。1997年和1998年,区政府先后出台《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补充意见》,规定乡镇预算外资金按性质和用途,分别实行财政专户和专户储存管理,凡乡镇政府委托单位征收的政府性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对口安排、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预算外资金,都应纳入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为宁波市乡镇财政建设年,区政府出台《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意见》和《乡镇财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按照“定岗、定责、定员”原则,规范财政所岗位、人员配备,至年底,财政所所长不再由镇长兼任,3个乡镇把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集中管理。同年,开展乡镇财政隐形赤字清查工作,发现有暂存款931万元,暂付款1224万元,隐形赤字24万元。至1999年底,各乡镇财政所全部实现机构完善、人员到位目标,隐形赤字消灭,乡镇三项资金全部实行了财政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了乡镇财政公开。2000年,区政府组织开展乡镇、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2001年起,乡镇预算外资金推行“零户统管”模式,取消单位会计、出纳岗位和银行账户,成立镇会计核算中心,由乡镇财政所人员任会计和出纳,统一管理各单位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2004年,区撤镇建街道,乡镇财政管理和工作流程、职能设置相应调整,区人大出台《江北区甬江、庄桥、洪塘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审批和监督实施意见》,区财政局出台《江北区新设立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操作规程》,对涉农街道财政预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化解和控制乡镇债务风险等作出规范。
  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全部改为贷款。1986年起又恢复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平行的“双轨制”并辅以财政贴息贷款。1990年,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单价限额统一提高到800元。1992年7月起,,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单价原执行200元、500元和800元的,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国营企业、粮食、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价限额则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1993年7月,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固定资产划分执行新标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工具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以上的物品,均列为固定资产。
  基本折旧基金管理 1985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基本折旧基金20%上缴财政,80%留企业。1986年起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自主使用。1987年7月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是年,江北区将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由规定的8%提高到10%。1991年起,大中型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线折旧年限允许加速10%~30%。1993年7月,新企业财务制度将企业固定资产分为3大部分21类,按大类实行分类折旧,每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一个弹性区间,允许企业在区间内自主选择,部分企业可实行快速折旧。企业提取的折旧资金,不再建立专用基金,取消原专款专用办法。
  流动资金管理 1983年前,国营企业中国家所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是年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原国家财政拨款资金仍留企业,新增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1989年,实行税后留利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缴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30%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是年起对国营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保值费,按每月9.45‰的利率计算。1990年起改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按实际占有国家流动资金的5%计算,实行分月预提、按季征收。1993年7月起停止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均由银行贷款。
  专用基金管理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企业税后留利建立五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前三项不得低于留利总额的60%,后两项不得高于40%。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基数利润留用部分按照原比例,增长利润留用部分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1991年5月,职工福利基金由原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提高到14%提取。新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企业不再建立专用基金,取消专户存储办法,允许企业统筹使用。
  成本(费用)管理 1986年起执行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对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做了明确规定,企业计算产品生产成本一般应设置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5个成本项目。1993年7月,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国营企业成本核算实行制造成本法,即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只分配与生产经营最直接的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直接体现到当期损益。
  利润分配管理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进所得税和调节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1987年始,国有工业、流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劳动局、城区工业系统企业实行“核定基数和递增比例、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经济承包责任制试点,对部分乡镇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简称“工利挂钩”)的承包责任制。1988年,在21家企业试行以“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利挂钩”为主要内容的承包责任制,对工业局、劳动局所属企业实行超收分成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是年明确集体福利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提取标准,其中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提取,商业饮食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3%提取。1989年,对全区78家大集体企业推行“工效挂钩”办法;对乡镇企业提取、解交管理费做出规定,其管理费由乡镇企业管理局收取管理,提取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0.4%,商业、饮食服务企业销售收入的0.2%,加工修理和劳务企业销售收入的0.6%。1986—1988年,区属企业税后利润与管理费上缴财政共计275.68万元,应缴未缴税后利润87.9万元,支出364.789万元,超支96.776万元。1989年后由主管部门收缴管理。1991年开始实施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为“两包一挂”(工交企业包上缴利润和技术改造,流通企业包上缴利润和资产增值,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年对工业局、物资局下属企业和慈江灌区实行新经营承包试点,采用“所得税为基数、递增分成”的包干办法。1992年开始试行企业税收目标责任制和促产增收责任制。1993年,与7户企业实行“工利挂钩”办法,对61家大集体企业职工人数、基数工资总额、利税基数进行重新测算调整,实施“工效挂钩”。1994年开始,对全区实力工程、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所得税目标责任制管理,即按新的所得税税率核定所得税上缴指标,按年结算。2000年始对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不再实行目标责任制,统一执行缴纳所得税制,并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认定实行财政扶持。
  农业财务管理
  1990年,江北区对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资金范围包括支援农村合作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水产畜牧补助资金等,凡单项项目补助或金额安排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均列入目标管理。2001年始,凡由区财政支农资金补助、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统一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实行管理责任制,单体工程在5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议标,区农业项目招投标小组进行监督,其中1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组织招投标,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原则上也实行公开招标。支农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所有资金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是年,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始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首次实行委托放款,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验收制度。2005年开始,对超过100万元的农业项目,财政拨款按3∶5∶2的比例拨付。10万~100万元的项目,区财政按5∶5的比例拨付。2006年后,相继实施森林防火资金、动物防疫经费绩效评价。2007年,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扩大了财政支农资金直补范围,确定粮食和生态公益林实行直补政策,依托金融机构(信用社)开设一卡通,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开始推行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农机购置补助资金、森林防护林、河道疏浚资金和列入区财政报账范围的市级补助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同年,在区内全面实行项目工程招投标代理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出台《江北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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