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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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5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政策
分类号: F752.8;F832.6
页数: 5
页码: 713-71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5年~2008年宁波市江北区招商引资政策发展情况。
关键词: 政策 招商引资 江北区

内容

产业政策
  1995年6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个规定和目录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
  1997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突出产业重点,更加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同时,充分体现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和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的政策导向。2007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和商务
  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涉及5方面原则,即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税收政策
  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江北区对设在辖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则按15%税率征收。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的70%以上,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2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按照国务院规定,江北区对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该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该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外国投资者将所获利润投资于一般企业(指非出口型和非先进技术型企业),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回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部门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流转环节税
  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与国内企业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对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征增值税的产品直接出口,增值税税率为零,即最后一个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产品所包含的税额,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给予退税。
  进口环节税
  1991年起,中国政府8次降低进口关税税率。至2008年底,平均关税税率已降至16.5%。1996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材料等免征进口税。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1995年1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对1996年4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一律照章纳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和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年,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降低场地使用费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城市繁华地段外,从场地使用起5年内免交;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外商投资的其他生产型企业的场地使用费,5年内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缴纳;对占用非耕地面积较大的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开发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起还可以从低收取场地使用费。
  其他综合政策
  1999年8月,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鼓励技术开发和创新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金融支持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
  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政府奖励引资者政策
  2001年5月,江北区招商局成立,着手建立招商引资责任机制,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力度,并对招商引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是年,江北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规定,外资一、二产项目落户在江北后,对引荐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外商实际投资额10万~100万美元的,按实投额的0.5%给予奖励;100万~500万美元的,按1%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的,按1.2%给予奖励。但单体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外资三产项目按一、二产项目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区财政负担70%,项目受益单位负担30%。
  2002年,江北区政府出台《关于调整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意见》。文件规定,外资一、二产项目落户在江北后,对引荐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外资实际到位注册的资金50万~3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给予奖励;300万~500万美元,按0.5%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按0.7%给予奖励。外资三产项目按一、二产项目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区财政负担70%,项目受益单位负担30%。
  2004年,江北区政府出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引荐有功人员奖励政策的意见》。文件规定,外资项目落户在江北后,对引荐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引进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给予奖励;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按0.5%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的,按0.7%给予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0.8%给予奖励。一、三产项目不足100万美元的,按照实到100万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对引进区外资金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凡引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一、二产业项目
  ,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规定要求的;内资三产项目,其当年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均按注册资金的0.3%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区财政负担70%,项目受益单位负担30%。内资三产由区财政及项目受益单位各承担50%。
  2005年,江北区政府发出《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对符合产业目录,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二产项目,实到外资500万~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引进区外资金且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二产内资工业项目实到资金5000万~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引进服务业项目,的有功人员,实到外资30万~10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实际利用外资100万~3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300万~5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500万~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同时,对引进区外资金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凡引进注册资金在1000万~3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5000万~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注册资金到位在300万~1000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入在100万元以上或当年实际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及项目受益单位各承担50%。
  2007年,江北区委、区政府制订出台《关干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奖励工业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为:新引进当年实到资金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0.15%给予奖励;新引进实到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实到资金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20万元。奖励工业以外项目引荐人。新引进当年实到,外资1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5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外资项目分别按实到资金的0.3%和0.2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20万元;新引进实到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内资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内资项目分别按实到资金的0.15%和0.1%给予奖励。宁波市大市外项目奖励金额增加50%,最高奖励额,20万元。对国内外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和制造业知名企业引荐人,在上述引荐奖基础上(不计最高限额),再增加5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5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负担70%,项目受益单位负担30%。根据以上政策性文件规定,2002—2008年,江北区共奖励招商引资引荐者180人次,累计奖励金额450余万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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