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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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47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321
页数: 17
页码: 471-487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50年~2006年宁波市江北区农业经济生产关系发展情况。
关键词: 土地所有制 农业 江北区

内容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占有 参见第三编“土地”第一章“土地制度”第一节“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租赁 参见第三编“土地”第一章“土地制度”第一节“封建土地制度”。
  雇工耕种 地主、小业主也采取雇工自营农业。雇工,有长年工、季节工、忙月工及短工之分。雇工一般由雇主供给简陋住宿、膳食。长年工,除农历春节过年休假数天外,全年为业主做工,年薪根据被雇者的劳动力强弱、农活技术水平高低而定,在30~100元之间。因农活需要,业主也雇用季节工、忙月工及短工。忙月工和短工的工薪略高些,一般日薪1元左右;季节工略低些。所雇用的女工,最高日薪不过0.5元。
  第二节 土地改革
  土改阶段
  江北区现境内的土地改革,始于1950年下半年,有步骤地由点到面分批进行,大体分为4个阶段。先是准备阶段。为便于土地改革,1950年春将乡镇规模划小。江北区现境内共设有22个乡(镇),其中属慈溪县的19个、属镇海县的2个、属宁波市郊区的1个。是年8—9月,各乡(镇)成立土地整理工作委员会,组织70~80人,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对分散立户的地籍进行归户并册;对有田无赋或田多赋少的业主及未申报的“黑田”进行清查。据其中20个乡的土改资料反映,查出无赋田和“黑田”共计29001亩。接着试点阶段。1950年8月,慈溪县委确定在云山区的妙山、黄山两个乡进行土改试点,并派土改工作队进驻,至11月结束。9月,宁波地委选择慈溪县城关区洪塘乡、庄桥区洋墅乡为土改试点,组织土改工作队7个、队员154人进驻试点乡、村,其中洪塘乡82人、洋墅乡72人。同时组织农民积极分子67人参加土改工作,其中洪塘乡34人、洋墅乡33人。土改试点工作于年底结束。1950年冬全面开展。慈溪县委成立土改指挥部,组织土改工作队分赴各乡、村,实施土改运动。当地驻军也抽调干部帮助土改工作。1951年上半年,土改基本完成。最后是复查发证总结。1951年下半年对土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复查、补课。土地和财产分配后依法确立各户的所有权,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并进行认真总结。1951年底,土地改革全面结束。
  土改过程
  培训与宣传发动 土改干部培训由浙江省干校和宁波地区干校组织实施。宁波地区共培训了400余名土改干部。各乡(镇)、村的土改工作队队长均由解放军连级以上干部担任。在土改工作队的组织发动下,各乡、村相应建立以农民协会为主体的土改队伍,并以宣传发动为前导,广泛宣传《土地改革法》和《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同时,发动农民广泛开展土改正义性、必要性,以及“谁养活谁”的大讨论;运用黑板报、广播筒和宣传队、政治夜校等形式,普遍进行阶级教育;召开乡、村农民(代表)大会进行忆苦思甜等活动。发动农民加入农民协会,依靠组织投入土改运动。
  划分阶级成分 宁波地区确定:慈溪、镇海、鄞县(含市郊)在解放前3年(1947—1949年),凡户占有土地40亩以上,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依靠收租剥削为其主要经济来源者为地主;占有一定数量土地,其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25%以上者为富农(包括大佃农);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15%以上,少于25%者为中农;占有少量土地或无土地者,主要靠出卖劳动力者为贫农或雇农。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为小土地出租者;农村非农业人口以其生活主要来源确定其成分,工商业者、工人、手工业者、商贩、职员、自由职业者、宗教职业者等均属其他阶层。据江北区现境内20个乡土改统计资料,划定为地主606户,计2931人,占总人口的3.49%;划定为富农、大佃农599户,计3663人,占总人口的4.36%;划定为中农4338户,计21690人,占总人口的25.81%;划定为贫农、雇农8252户,计24046人,占总人口的28.61%;划作其他阶层9653户,计31712人,占总人口的37.73%。土改运动全过程贯彻“依靠雇农、贫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的阶级路线。
  没收征收与分配 土改运动中政策规定:凡属地主的土地和多余财产作没收处理,其余(如公地等)均作征收处理。据20个乡土改统计资料,没收征收土地涉及1685户,计6670人,土地99919.73亩。其中,地主34560.17亩,占34.59%;富农、大佃农417.38亩,占0.42%;中农和贫农39.85亩,占0.04%;其他阶层10543.25亩,占10.55%;公地54359.08亩,占54.40%。没收、征收与分配的财产:房屋5797间,其中楼房1909间、平房3888间;耕畜265头;农具28380件;家具83337件;粮食(折稻谷)98215千克。没收、征收工作遭到部分地主的反抗和破坏。庄桥区351名地主,其中有反抗、破坏土改行为的27人,占7.7%,具有严重破坏土改行为的14人,占4.4%庄桥乡还发生了震动全省的“葛风事件”。事件平息后,各乡农民群众对恶霸地主、不法地主的斗争才顺利开展起来。
  土改运动中所没收和征收的土地与财产,除收归国有外,均由当地农民协会接收。各乡、村在保留一定数量土地作机动地外,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农民所有;房屋等财产多为贫苦农民所得。土地分配以乡为单位进行,按全乡人均土地数计算。江北区现境内20个乡,分配土地(包括土改整理中查出的无赋田和“黑田”)128920.73亩,占总耕田面积的77.1%。分配得益17300户,计61366人。其中,地主251户,计1342人,分得土地2386.57亩,占1.85%;富农、大佃农459户,计2852人,分得土地5049.82亩,占3.92%;中农3945户,计19809人,分得土地43137.08亩,占33.46%;雇农、贫农8082户,计23020人,分得土地55887.9亩,占43.35%;其他阶层4563户,计14343人,分得土地13155.57亩,占10.21%;机动田9303.79亩,占7.21%。
  土改运动实现了“耕者有其地”的民主革命目标。生产关系的变革解放了生产力。1952年,江北现境内粮食总产量42925吨,比1949年增长27.43%;适龄儿童入学率上升至70%,比土改前增长40%专记:葛风事件
  1950年11月下旬,庄桥乡六村农民协会要没收公堂地主葛文安220亩公堂田及大夫第财产。葛文安公然对抗,被村农协会扣押,便致信在华东空军预科总队司令部任秘书的侄子葛风(1941年11月入伍),要求其出面制止没收土地与财产。葛风假冒司令部机关名义,窃盖公章,伪造两份公函,包庇葛文安,干涉土改没收土地和财产的工作,并威胁道:“立即释放,否则将至县或省府解决。”葛风的行为,造成干部和群众的恐慌,土改运动受阻。11月28日,庄桥乡土改工作队专门就此事件报告地区农协会,地区农协会又速报省农协会,省农协会决定,要求“葛风所在司令部作出检讨,并处理葛风”。1951年1月3日,葛文安在庄桥被镇压。1月10日,《浙江日报》发表社论《袒护包庇地主应受法纪的制裁》。2月10日,华东空军军事法庭根据检举大量事实,依法判处葛风有期徒刑两年,并将葛风押至庄桥批斗,以肃清影响。
  第三节 互助合作
  农业互助组土地改革后,为了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帮助贫苦农民摆脱困境,1951年上半年,慈溪县委和宁波市郊委借鉴境内民间素有的代耕、调工、帮工习惯,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慈溪县组织精干力量,在县长任子诚带领下,到狮东乡白米湾村进行常年互助组试点工作,成功组建了慈溪县城关区第一个互助组——陈明来常年互助组。与此同时,庄桥乡葛家村成立了沈嘉兴、沈明良常年互助组;鞍山乡的七、八两村,相继组办了应定华、应文英两个常年互助组。
  农业互助组有常年和临时两种。常年互助组,按自愿互利原则组合,一般几户或十几个农民组合一个互助组,互助组生产资料属组员私有,农活实行互助,生产投资自备,耕畜、犁、耙、水车等大型农具由互助组统一安排使用,成本按受益土地面积分摊。收获归私所有,组内有少量公共财产和公共积累。临时互助组,一般是在农民原有换工习惯基础上改进提高,约定若干户组合,农忙季节互助,农闲单干;重活互助,轻活单干。采取“以工换工,或以畜换工”的办法。至1952年底,据江北现境内18个乡统计,有常年互助组204个、临时互助组473个,参加互助组4730户,占总农业户的40.52%。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春,宁波地委将庄桥乡葛家村的沈兴常年互助组试办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9户,土地45亩。但成效不佳。9月,宁波地区农委和慈溪县农委帮助进行整顿,新吸收了傅锦堂、曹天亮、叶三侬3户常年互助组骨干入社,改选社长(主任),社员增至11户,土地扩至80亩,并认真学习贯彻《农业合作社章程》,建立各项制度,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才渐趋巩固完善。1953年冬,慈溪县委派干部进驻鞍山乡荪湖村,在应定华、应文英常年互助组试点的同时,选择湖田(在今荪湖水库内)试办鞍山集体农庄。嗣后,组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由于缺乏经验,又急于求成,部分农民、互助组的权益受损害,诱发了农民不满情绪。1955年4—5月间,各乡(镇)开展了“整社运动”;年底,约92%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仅宁波市郊区就办起农业生产合作社155个。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入社原则,一般社规模为20~30户,社员大会为其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也称社长)管理,土地、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属农民私有。社员以土地、中大型农具、耕畜等入股,同时评定劳动力等级(5~10级),实行出工记分,按股、按劳分配。在缴足国家税收,完成统购粮任务,留存部分集体公共积累后的收益,一般按劳取酬占60%,按土地等股份分红占40%。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3月,慈溪县派工作组进驻鞍山乡荪湖村,在原鞍山集体农庄和一个6户的常年互助组基础上,扩建试办具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的鞍山集体农庄,3月23日成立农庄委员会,有赵鹏等庄员61户,计180人。土地从原有350亩扩至田571.95亩、地50亩,合计621.95亩。折价入庄耕畜11头,犁、耙、水车、稻桶、风箱等农具107件。农庄新置耕畜2头、农具206件和32马力抽水机1台。庄员原私有土地除保留少量蔬菜自留地外全部入庄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地面绿肥及春花作物,论质折价归庄,价款分期返还。庄员实行劳动力评级,生产由农庄统一组织,庄员出工记分。收获产品除完成国家税收及统购粮食任务,农庄留存一定公共积累外,实行按劳分配。秋后,该庄粮食平均亩产比周边农户高出两成,显示了农庄优越性,周边农户纷纷要求加入农庄。是年底,农庄扩大到194户,土地1575亩。1955年6月,上沈村鞍心社、周陈村鞍联社、后张村鞍余社等一批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自愿加入农庄;而后农庄向里岙、湖里头、费家、应家弄、朱家山头等自然村发展,扩展为249户,计559人,土地2881.80亩,称为老农庄。是年底,鞍山乡五村、六村扩建为第一分庄和第二分庄。
  1956年,江北区现境内各乡、村全面掀起组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热潮。高级社由数个初级社合并而成,一般为一村一社或数个小自然村一社。经过并社升级,原来加入互助组、初级社的农民也直接加入高级社。年底,宁波市郊区建有高级社27个,入社农户8325户,占总农业户的99.3%;入社耕地面积61636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9.8%。是年,江北区现境遭“8·1”强台风袭击,农业生产受灾严重,社员实际收入下降。1957年上半年,部分高级社发生社员要求退社的事件;部分原初级社发生不愿升级并社,要求分开的情况。各级党委组织干部下社,开展整顿高级社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境内高级农业合作社得以巩固和发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第四节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宁波市郊区建立庄桥、甬江两个人民公社。庄桥公社辖庄桥、新阳、北郊、马径、压赛、穆家等生产大队;甬江公社辖东郊、南郊、西郊、湾头、万安桥、南门等生产大队(属江北区现境的有湾头大队等)。余姚县姚东区建立余姚县东风人民公社,翌年2月改称为慈城人民公社。1959年12月,庄桥公社与甬江公社合并为甬江人民公社,翌年10月复分为甬江公社与庄桥公社,并将慈城人民公社部分管理区划归庄桥公社管理。
  初建时,人民公社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公社内可作无偿调用。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机构。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因此,人民公社权力高度集中。经济核算以公社为单位进行,粮食等生活资料实行供给制,经济分配采取基本工资加奖励的方式。公社大办钢铁、粮食、水利、社队工厂等,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力,甚至无偿调用社员的房屋、家具、粮食、牲畜等。各级以“攻堡垒、放卫星、插红旗、拔白旗”方式提出无法实现的高指标、高要求,并层层加码。“五风一化”(共产风、平调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泛滥,造成经济混乱,干群关系紧张,农业生产水平和社员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公社还取消集市贸易,否定等价交换,大割所谓的“资本主义尾巴”。人民公社出现地瘦、牛瘦、人瘦的状况,又造成农作物产量大幅度下降。如慈城地区,1957年社员人均收入262元,1960年减至149元,社员倒挂户①由2500户增至6700户,占总户数的72%,平均每户倒挂金额44.8元。加上欠国家各种贷款,平均每户负债103.8元。吃草根树皮者有之,慈城人民公社患浮肿病者达1444人,甚至有人逃荒乞讨。
  1960年冬至1961年春,农村各公社全面开展算账退赔。境内对大办水利平调的劳力、物资和土地;大办钢铁损耗的劳力、林木;大办文教卫生福利、兴办公共食堂所占用的民房,调用的物资等,进行算账,作退赔处理。1961年5月,慈城、庄桥、甬江3个大公社撤销管理区,并原则上以乡为单位改建公社。江北区现境建起慈城、云湖、妙山、乍山、半浦、慈东、裘市、庄桥、洪塘、洋墅、费市、甬江(部分区域属今江北区)12个公社。公社所有制也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并以队为基础,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境内各公社共设有大队147个、生产队1243个②。同时停办公共食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粮油征购任务,减轻社员负担,恢复社员自留地和农村集市贸易,重新实行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四固定”及定额管理、小段包工、多劳多得和粮食按劳分配加照顾。规定大队干部参加劳动不少于120天,生产队干部参加劳动不少于240天,干部误工补贴不得超过全年用工量的2%。1962年底,农村开展“整风整社”运动,境内各公社进行清账务、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的“小四清”。1964年上半年,境内各公社开展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称“大四清”)。通过“四清”运动,公社开始进入比较稳定时期,农业生产逐趋回升。1965年,宁波市郊区粮食平均亩产388千克、粮食总产量58610吨,比1960年分别增加100%和85.27%。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恢复的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又被当作资本主义批判,再次提倡“一大二公”,实行并队升级,境内有400余个生产队被合并。社、队领导班子被“造反派”冲击,社会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正常的农业生产被干扰。1968年,人民公社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全面推行“政治评分”,农业生产出现“出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收工一窝蜂”的严重窝工浪费状况。农村分配平均主义重新抬头,境内有较多生产队发生“分光、吃光、用光”和“不留种子、储备粮、饲料粮和公共积累”(后称:“三光四不留”);社员的借支、预支、垫支情况严重(后称“乱三支”)。农业强调以粮为纲,毁林种粮。一度时间,社、队所办企业及工副业生产也被当作资本主义批判。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江北区现境内各公社开始探索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至1982年,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打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核算和分配体制。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境内各人民公社全面改建为乡政府和经济联合社,历时25年的政社合一体制至此全部结束。
  第五节 联产承包
  第一轮土地承包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郊区各生产队开始探索实施各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且多为群众自发。在联产到户前,先有联产到操作组的,个别地方出现“明组,暗队”的情况。1982年秋,郊区普遍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土地分配方式,有按家庭人口平均承包的,也有按劳动力平均承包的,还有按人口、劳动力各占不同比例承包的。承包期2~6年不等。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政策和合同规定的处置权,相对独立地行使经营自主权;同时,农户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上缴承包金、国家税金、农产品定购任务。集体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可能,为农户组织并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种服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协调。1984年,各村对原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一律延长至15年,并由区政府向承包农户核发《宁波市江北区土地承包使用证》。1990年,区、镇(乡)两级普遍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调处合同纠纷,建立合同档案,使承包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轮土地承包 第一轮土地承包以后,江北农村农民承包的土地有一定幅度的调整,水平较高的专业种田大户涌现,特别是引进的外来种田大户已成为本地种田大户,有的还迁入了户口。1998年春统计,全区承包土地的农户23854户,占全区总农户数的61.38%,承包经营耕地面积122567亩,承担国家定购粮任务2614.22万千克。其中经营10亩以上的种田大户3065户,占承包农户数的12.87%;经营耕地面积59087亩,占承包面积的48.89%;承担国家定购粮任务1659.75万千克,占全区定购粮任务的63.49%。在承包土地的农户中,外来种田农户1880户,经营面积31223亩(包括蔬菜地),占全区承包面积的25.84%;承担国家定购粮任务774.5万千克,占定购粮任务的30%。
  全区110个村中,承包期限于1998年到期的有6个村、1999年到期的有56个村、2000年到期的有46个村。1996年搞“两田制”即口粮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责任田按务农劳动力承包并实行规模经营的时候,已有两个村宣布承包期限延长到2006年。第一轮承包期内,承包土地作过大调整的有6个村,约有90%的村进行过小调整;留有机动地的21个村、办有集体农场的10个村。
  1998年8—9月,区委、区政府在甬江镇外漕村、庄桥镇冯家村、洪塘镇上宅村、慈城镇山东村、乍浦乡前洋村进行试点。5个村共有农户1559户,原承包土地的农户1154户,承包面积6566亩;试点后承包土地的农户1226户,其中直接延长承包期的952户,承包面积5102亩;经小调整后再延长的274户,调整面积1224亩。经营10亩以上的种田大户119户,比原增加8户;经营面积2140亩,占耕地面积的31.78%,下降6.6个百分点。向承包农户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土地承包权证》1213份。1999年5月,全区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至年底基本结束;次年上半年查漏补缺,完成区级检查验收;10月31日全区第二轮土地承包通过市级考核验收,
  综合得分95.6分。全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统一到2029年9月30日。本次土地承包,原则上以现有在册农业人口为准,提倡按人口落实土地承包权。在落实土地承包权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延长”、“适当调整后延长”、“面积量化、四至缓论、经济体现、合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专业承包”等形式。全区有110个村,1027个生产队(组),承包土地农户3013户,耕地12.14万亩。除庄桥镇邵家村(该村4个生产队)因全村土地已被征用及经规定程序报批延缓的两个村27个生产队外,全区107个村996个生产队(组)基本完成土地承包工作。采取以队(组)为单位开展承包的村74个,占69%;以村为单位开展承包的33个,占31%。土地承包权按人口均包到户的102个村,占95%;按人口、劳力分包到户的5个村,占5%。承包土地实行股份合作的1个村。延长办法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直接延长的4个村;小调整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69个村;适当调整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33个村。确定今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27个村;定期小调整的村80个。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8524份,合同签订率为98.31%。预留机动地面积4377亩,占耕地面积的3.69%。核发土地承包权证28214份,发证率为97.20%。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 2004年6月,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成立区农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班子,承担全区土地承包的完善工作,至11月初顺利结束。全区应实行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29837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户29774户,其中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73份,合同签订率99.79%;落实土地承包权面积113284亩,占应承包面积的99.89%;核发土地承包权证29710本(其中核发新的土地承包权证26本),发证率99.57%;变更土地承包权证870本,收回(注销)土地承包权证6351本;原“面积量化、四至缓论”已按“四到户”要求落实的面积4192亩;有80个村取消原承包决议中实行定期小调整的条款,完善工作通过市级考核验收。
  林业“三定” 1981年11月,郊区在云湖公社(乡)进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承包山)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在有山林的公社(乡镇)全面展开。3个公社(乡镇)的6个大队(村)给1731家农户划分自留山8156亩,占山林发证总面积的13.7%,平均每户4.7亩;妙山公社(乡)3个村给33户农户划分植树地段4公里,填发社员植树地段使用证33张。郊区对43440亩集体山林全面落实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联产承包到户11574亩,占集体山林面积的26.6%;专业承包到队、组的27490亩,占集体山林面积的63.3%;统一经营、专人管护的4376亩,占10.1%。林业“三定”中,处理山林纠纷38起,计570亩;协商调整插花山47块,计757亩;建立林业承包档案49本,其中山林所有权证存根及登记表12本,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及登记表22本,各类文件资料12本,区内外插花山证及登记表3本。
  通过林业“三定”基本查清山林权属。江北区共有山林61040亩(包括在外县插花山),属17个单位所有。颁发山林权,证92张。其中,国营单位6个,662.6亩,占总面积的1.1%;村94个,51941.4亩,占总面积的87.3%;生产队21个,6882亩,占总面积11.6%。江北区在外县插花山2092.58亩,已分别由鄞县、余姚发证(其中鄞县三溪浦1979亩、余姚113.58亩)。在江北区境内有慈溪县插花山180亩,已由江北区发证。妙山乡(今属慈城镇)与余姚市境内二六市乡胡岙村尚有争议山383亩(其中八字村310亩、向上村57亩、三联村16亩),尚在协商解决中;费市乡(今属庄桥街道)灵山村与市民政局在原征用山地方面尚有异议;半浦乡虹星村与乍山乡洪陈村(今均属慈城镇)毗邻30亩山林尚有争议,未能定案,权属证未发。
  2006年,江北区开展第二次延长山林承包期即第二次林业“三定”工作。慈城镇共涉及35个村。其中,村统管山472块,面积31932.17亩;有8个村划分自留山3116块,面积10385.78亩;有3个村有责任山1320块,面积3104.89亩。承包农户与发包单位签订了规范的承包合同。解决山林纠纷8起,面积560亩。全镇共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817本。山林承包期限统一延长至2055年12月31日止。同时,全区50749亩山林都明确了经营主体(涉及单位有行政村38个、国有单位3个)。其中,自留山3116块,面积10492亩,涉及农户2215户;责任山1320块,面积3147亩;统管山521块,面积36578亩。签订合同267份,涉及农户504户。国有山面积532亩,核发权证3本。全区共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828本。

附注

①倒挂户,即社员领过口粮、稻草等实物以后,再无现金分配,且经济上还欠集体的户。 ②原则上以村为大队,各大队分为数个生产队。统计数不包括甬江公社的东郊、西郊和在汉塘、庄市两公社的大队、生产队。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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