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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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46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济体制改革
分类号: F121
页数: 18
页码: 451-468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宏观调控体制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制度改革。
关键词: 经济综述 经济 体制改革

内容

第一节 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计划体制改革 江北区建立之前,计划管理分别由原江北区工交委和宁波市郊区办事处工贸办承担。1984年,江北区成立后,建立了区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的计划管理工作。
  1984年以前,计划的制订、下达及计划管理体制都直接按市里意见执行,在计划管理形式上,采取直接的计划管理,计划指标具有指令性,实现计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1984年底,宁波市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工农业生产方面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农业生产计划全部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对粮食、棉花、油菜籽、生猪、水产品、禽蛋等主要农副产品由统购、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其他农副产品由经营收购单位提出生产建议数,与生产单位协商议定价格,签订收购合同。粮食生产从过去下达总产量和播种面积指令性指标,改为仅下达总产量一项指标,播种面积改为建议指标。1993年后,对农业指标不再下达。工业生产也缩小指令性指标,扩大指导性指标和市场调节的范围。1984年,宁波市被列入计划的主要工业产品计划数有100种,此后,逐年减少,企业自行安排生产的权限扩大,可以按照市场需要来组织生产,亦可按照用户需要,签订供货或来料加工合同。工业经营活动逐步加强,工厂根据市场需要,按订货合同组织生产,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设经营部、门市部,部分企业被允许拥有外贸出口自主权,可以直接对外谈判成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计划管理的决策权限也逐步下放。1984年5月,宁波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根据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以及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把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对计划管理提出改革意见。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方面,下放部分原由市计委审批的基建项目的审批权,市区不需要征地的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本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原面积30%的危房拆翻建项目、产供销不要上一级主管部门平衡且单项工程20万元以下的集体所有制基本建设项目改由区计经委审批,在下达计划的同时,抄报市计委备案。商品住宅建设计划、社会发展项目计划,凡市区的仍由市计委审批,县、区的由县计委和区计经委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在工业计划方面,加强工业经济效益计划管理,试编工业综合经济效益计划,从1984年4月份起对工业总产值、工业净产值、优质产品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比重、总产值综合能耗、工业企业收入、上缴利润、资金利税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加速率、亏损企业个数及亏损总额、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12个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考核。对工业产品实行分级管理,市计委着重管理对国计民生和地方生产建设关系较大的100种主要产品。在工商企业登记方面,下放工商登记审批权限,区属集体企业的新办或老企业变更登记由区审批。
  1992年起,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区计经委逐步转变计划管理职能,把管理重心转向研究编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在国家、省、市计划指导下,研究制定江北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着重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重大比例关系等宏观经济问题;组织各部门编制行业规划和各种专业规划,发挥中长期规划对经济运行活动的指导作用。以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进程,组织编制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2000年以后,区计经委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职能,以主要精力抓大事,加强对全区宏观经济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注意中长期规划和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定,努力搞好全社会的综合平衡,重视各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包括做好对经济形势的跟踪分析,对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如重大项目的确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制定等,从全区宏观和综合平衡的角度提出政策意见,当好区领导的参谋。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抓好经济信息、经济预测、经济研究,加强对计划体制改革(计划方法、程序等方面)应用课题的研究,提高计划决策的科学性。
  财政体制改革 1978年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财政体制主要采用以“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为基本特征的管理模式,集中财力、平衡财政收支是这一时期财政体制设计的最主要出发点与立足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1979—1993年期间,财政体制改革以“放权让利”为突破口,以实施“利改税”为主要内容,逐步规范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1979—1984年,主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也称“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其间宁波市分别于1983年和1984年两次进行“利改税”。1985年起,江北区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财政体制;1988年起实行“核定收支、递增包干、总额分成、超收全留”的财政体制。
  1986年开始,江北区全面建立乡镇财政机构,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的乡镇财政体制,并于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分别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宁波市也同步开始对各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2004年,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保持不变,只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有所调整。1996年城建体制下放,城市维护建设税归区地方所有;2002年开始实施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改革;2003年和2005年市对区出口退税机制作了相应调整。从2005年起,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作了较大调整,在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基础上,市对区实行了“比例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分税制要求,江北区于1995年开始对乡镇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将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镇乡地方收入。2000年起,区对乡镇实行较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将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乡镇级固定收入、区与乡镇共享收入。2002年,为适应中央所得税共享改革和区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适当调整。从2005年起,开始实行新一轮区对乡镇(涉农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按企业所在地原则重新划分了区与乡镇的企业管理和税收隶属关系。
  1998年以后,在推进和完善分税制的同时,财政改革的重点逐步转向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江北区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开始对公检法、工商、财政等7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7月1日起,全面落实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现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二是推行部门预算,2001年开始了部门预算编制改革,2002年被列为宁波市部门预算编制试点区,全面推开部门预算编制,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江北区政府采购制度始于1999年,2000年建立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和采购管理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2004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8年起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编制。四是推进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2002年起区级预算单位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改革,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正式投入运作,负责对区级机关资金的收付、结算和电子网络管理;2008年7月1日,启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公务卡制度,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5家单位被列为首批试点单位。
  税收体制改革 1949年10月,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分局成立。1950年1月,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先后开征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货物税、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地产税、交易税、盐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共11种,同时废除民国时期的税收。1953—1957年,宁波市执行以流转税类为主、其他各税为辅的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以适应以公有制的国营、合作社为主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至1956年,宁波市已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本着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和个体经济,仍继续按照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1958年10月起,全面施行工商统一税。20世纪50年代后期,一度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冲击,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取消税收。1959年4月停止农村财政包于和城市“税利合一”试点,恢复按照税法规定征税。至1972年,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共6种,形成以工商统一税为主体、其他各税为辅的税制。1973年1月,宁波市全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简化合并税收,将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国营企业只缴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等继续征收,基本上实行单一税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重大决策,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的出现,让原来简化的税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1980年10月,宁波市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始进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试点,对国营企业从过去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宁波市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国内的内资企业实行新税制,将原来的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改进第一步利改税时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由财政部门再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原来的工商所得税分别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同时,先后开征资源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连同原已征收的建筑税等,到1987年底,共有税种25种,建立了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复合税制。
  1994年全面实施新工商税收制度,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在总体上保持原有税负的基础上,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在降低原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将原有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加以合并,制定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暂缓开征。
  1999年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区内开征的有流转税、收益税、资源税、财产税、特定目的和行为税5类。流转税类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收益税类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税类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特定目的和行为税类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
  金融体制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业发展大致经历了前后两个时期。1949年5月至1978年可称为政府计划金融时期,主要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服务;1979—2002年可称为向市场金融过渡时期,主要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业已完成,旧的钱庄银行已不复存在,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强化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银行体制,取消商业信用,完成“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出纳中心”的建设,努力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支持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持国民经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全国掀起“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潮,机关实行“两放”(下放管理权限,下放银行机构,县以下办事处与信用社一起与人民公社合一)、“三统”(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一包”(银行实行全额信贷,指标包干)。由于“大跃进”运动是以高指标为先导、以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为条件,以大批判、“插红旗”、“拔白旗”等政治高压手段开路,否定了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的综合平衡,导致信贷失控,货币发行过多,市场供应短缺加剧,贷款收不回来,物价上涨不已,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1963年,中共中央发布《银行工作六条》、《财政工作六条》,银行恢复垂直领导体制,划清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严格执行“买酱油的钱不能买醋”,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和实行财政信贷计划的综合平衡等,才使金融工作逐步走向正常。
  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提出必须“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银行要成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全国开展了“真正办银行”道路的探索,揭开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20世纪80年代初,宁波市银行系统试办中短期设备贷款业务,突破了过去只办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涉足固定资产领域贷款的禁区。1984年,为了加强金融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创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接工商信贷储蓄业务。随之,专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等多元化金融机构相继出现,金融业显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1992年,中央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业体制改革由原来集中在“外延”上、侧重于机构的扩张和融资开拓,转向改革金融企业的“机制”,如建立现代企业机制和企业产权管理等。1993年,3家外资银行在宁波落户。1994年,货币发行、资金调控、利率调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权等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基层行工作重点放在监控市场和对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国家新成立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现分离,加强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机制,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化。国家外汇牌价和市场外汇调剂价并轨,实现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形成中国金融体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使金融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9年,中央批准撤销省级分行后,宁波市中心支行归上海分行直接领导。国有商业银行按分业经营的要求与所设立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机构和其他经济实体,实现彻底脱钩。金融监管方面,人民银行将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逐步移交给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
  2003年,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强化了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转换为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并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是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成立,专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2004年,在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牵头和倡议下,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共同签署《业务合作备忘录》,初步建立区域性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确定辖区金融管理部门今后在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合作、信息资源方面的交流共享以及重大事项的沟通与紧急磋商机制,如“一行三局”联席会议制度,为维护金融稳定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2006年,制定并由市政府转发《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进辖区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并由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推进地方政府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助基金,构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是年,率先在全国进行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征信体系建设有新突破,银行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于是年11月6日投入试运行,为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提供房产抵押、电信欠费、企业欠税等6类非银行信息查询服务。建立金融风险评估监测制度,辖区内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内部管理、创新发展、稳健性指标等方面对自身风险进行评估,增强了对风险的早期发现和应对能力,确保区域金融稳定。
  2007年率先在全国推出《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是年,还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效化解了专利使用权利人融资“瓶颈”难题;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推出《土地征用安置补助权利证书》质押贷款,满足了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融资需要;组织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央行资金支持工作,9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领域9.42亿元央行专项票据全部兑付;率先在全国取得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试点资格;拓宽“一行三局”业务合作领域,在房地产信贷管理、反洗钱、打击非法买卖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区域金融服务业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等方面加强合作,辖区金融稳定的工作合力得到加强。
  2008年,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合宁波市有关部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与“三农”的信贷支持。是年,票据电子交换系统优化项目二期工程顺利上线运行,并开通付费通业务、个人跨行通存业务,开展金融IC卡应用试点工作和市民卡工程建设。推进征信和反洗钱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将自来水缴费信息、首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表彰信息、企业欠薪信息等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初步建立对特殊行业、单位及个人的反洗钱资金监测及跟踪体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贯彻执行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新政策,建立对特殊行业外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制度,防止异常资金流入股市、房产等热点领域进行投机套利活动,建立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入定期监测制度、涉汇主体换汇成本监测制度,切实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投资体制改革 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方面,围绕着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权限、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实行投资有偿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把计划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
  1988年底,国家计委出台《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之后,江北区在投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改革,对重大的长期的建设性投资实行分层次管理。区域性的重点建设工程和一般性的建设工程由区政府承担;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必要的福利设施,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使企业成为一般性建设的投资主体。企业进行必要的扩大再生产,在服从国家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筹措资金和物资,有权自主地把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捆起来使用,有权自主地选定投资方式和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委托评估和开展各项前期工作,进行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和工程承包的招标工作,有权自主地支配应得的投资收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必要的扩大再生产,其项目建议书、限额以上项目,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计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区计经委审批,其中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企业自行决定,但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应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保证重点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简政放权,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对投资活动实行多种计划管理形式,减少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直接管理,强化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改善宏观调控体系。
  1992年,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简政放权,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企业总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由各经济主管局和乡镇政府直接审批;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和基建项目仍按原规定审批权限执行。
  1993年4月,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下放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进一步下放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各乡镇、主管局所属企业凡资金、用地、环保等各项目建设条件及能源、原料、运输等生产条件自行配套平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由各乡镇政府和主管局直接审批;在工业区投资建设的,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由工业区管委会直接审批;其他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基建项目,各乡镇所属企业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由各乡镇政府直接审批;各主管局所属工业企业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商业和物资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旧店装修在20万元以下)的网点建设项目,街道工业企业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主管局、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上述额度以上项目仍由区计经委或由区计经委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国家专项贷款的技术引进项目,用汇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计经委报市计经委审批,用汇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计经委审批。2002年8月,区政府下发并实施《江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性,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2005年2月,宁波市政府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其主要内容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资金安排统筹合理、建设管理规范、监督机制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同年2月和4月,宁波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此后,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按照宁波市政府颁布的《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核准权限,分别对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职责。凡未被列入《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007年8月,区政府新出台《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出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预概算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协调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审查和资金使用、财务决算等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等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原《江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停止实施。
  价格体制改革 1977年8月,国家物价总局成立。1980年5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指出中央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尽快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物价工作系统。1984年8月,江北区建立物价检查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价格体制主要是改革单一由国家统一定价的管理形式,初步形成以计划价格为主、其他价格为辅的多种价格管理形式。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肯定了5种价格管理形式,即国家定价、浮动定价、议购议销价格、工商协商定价、集市贸易价格。1983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指出按质论价、分等定价、劣质低价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价格管理的重要原则。1984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决定》,规定工业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的幅度内,企业有权自主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协调定价;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外,企业分成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都可以自销。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进一步明确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范围,使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更好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此后,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逐步缩小,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至1984年10月6日,国内的小商品产销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仅限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5种。除此之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1999年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为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获取垄断利益,同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外贸体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规定广州、上海、大连、青岛、天津为外贸口岸。上海口岸公司在宁波设工作组收购出口商品。1953年起,改由商业、供销部门收购后调拨给上海等口岸公司出口。1965年下半年起,除土畜产品、粮油食品、手工艺品仍由商业、供销部门收购调拨供货外,工业品改由各生产企业直接向上海口岸公司供货结算。1973年,宁波市建立市级外贸机构,出口商品统一由市、县外贸公司收购后,向上海、广州、天津等口岸公司调拨供货。1980年,浙江省自营出口,宁波市货源以供本省出口为主,兼供上海及其他口岸。1988年1月,宁波市正式拥有自营进出口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1988年7月,江北区对外贸易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是收购区内出口商品,为口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至1998年,江北区外贸公司累计外贸收购额1.8亿元。
  1991年起,国家对外贸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对进出口商品分类经营和管理,改善出口经营,加强协调管理,联合统一对外。1994年开始,增加放开经营的内容,继续拓展由专业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商业物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推动进出口贸易的格局,对特别重要的少数进出口商品,组建联合公司联合经营,统一对外,其他进出口商品则由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放开经营。
  1995年12月,宁波市政府同意江北区外贸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即区外贸公司享受地方进出口权,这为区属企业代理出口创造了条件。从1996年起,江北区外贸公司有自营出口实绩。第二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把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体制,改为在坚持土地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郊区农村根据本地实际,推行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主要有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等。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是年底,郊区普遍推行以农户,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并与集休(生产队或生产大队;1983年,生产大队改为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该形式就是集体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经营项目发包给农户经营,农户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上缴国家的税金和农产品定购任务,上缴集体提留和承包金后,剩下全部归自己处理。这种责任制形式,权责分明,利益直接,方法简单,彻底废除以往生产“大呼隆”和分配“大锅饭”的弊病,深受农户欢迎。在土地承包分配的方式上,郊区(江北区)采取了按人口承包、按劳动力承包、按人按劳相结合承包3种形式;在社(乡)办企业、队(村)办企业工作的人员适当减少其承包土地的面积,一般是务农人员的40%~70%。承包期限有长有短,长的5~6年,短的2~3年。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肯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做法。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至15年,以培植地力、稳,定农心。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是年8月20日到9月20日江北区组织力量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由区委书记带队,从全区各部、办、委、局抽调32名机,关干部,其中区委常委4人、区长1人,部、办、委、局负责人11人,按东、中、西3片分别组成3个指导小组,联系到乡、村,以点带面开展工作。在工作基本完成后,组织复查验收。验收从思想发动、土地承包期是否延长、土地是否调整、种田能手的土地是否集中、无劳力户土地是否转包、经济政策是否落实、土地承包合同是否修订、社会化服务工作是否完善、地力补偿制度是否建立、土地使用证是否发放10个方面进行检查。各村对原签订的承包期一律延长至15年,并由区政府向承包农户核发了土地承包使用证书。
  1990年5月,区政府下发《关于农村经济政策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其中提出要加强对农村各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要求。江北区为此成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农经委牵头,会同工商、司法、农水局等部门组成,办公机构设在农经委。镇、乡由经营管理站为主,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农业的乡、镇长兼任。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调处合同纠纷,建立合同档案,使承包合同逐步趋向规范化、制度化。
  1997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认真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江北区针对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陆续到期的实际,确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试点,1999年5月以后在全区全面铺开。
  1998年8月14日,江北区农经委下发了《关于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年8月17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第二轮土地承包试点工作动员会,在外漕、冯家、上宅、山东、前洋5个村进行试点,抽调熟悉农村工作的20名机关干部,组成5个指导组分别进驻5个村进行指导,至9月末基本完成了试点工作。试点的5个村,共有农户1559户,原承包土地的农户1154户,承包面积6566亩。土地承包试点工作后,承包土地的农户1226户,新增72户。其中直接延长承包期的农户952户,承包面积5102亩;经小调整后再延长的农户274户,调整面积1224亩。经营10亩以上的种田大户119户,经营面积2140亩,占耕地面积的31.78%;种田大户数增加8户,经营面积占比下降6.6个百分点。二轮土地承包试点结束时,向承包农户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土地承包权证》1213份。
  1999年5月下旬,江北区下发《关于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至12月底基本结束。2000年2—6月进行查漏补缺,完成区级检查验收。区级检查验收抽查了20个村,平均得分94.2分,5个镇(乡)平均得分92.8分,综合得分93.92分。同年10月31日,全区第二轮土地承包通过市级考核验收,综合得分95.6分。
  全区二轮土地承包统一了几个做法:明确了承包期限为30年,统一到2029年9月30日;原则上以现有在册农业人口为准,提倡按人口落实土地承包权;在落实土地承包权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直接延长、适当调整后延长、土地股份合作或专业承包的形式;确定村经济合作社为集体土地发包的主体;健全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外来种田农户须入社后才能享有土地承包权;规定合同内土地承包款上缴的数额及用途。全区有110个行政村、1027个生产队(组),承包土地农户3013户,耕地面积12.14万亩,除庄桥镇邵家村(该村4个生产队)因全村土地已被征用,以及经规定程序报批延缓的2个村27个生产队外,全区107个村996个生产队(组)基本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分别占全区的97.3%和97%。
  在这次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各镇、乡鼓励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地转包给规模经营大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5556户,流转面积15460亩,占承包权面积的14%。其中流转到经营大户的面积为9549亩,占流转面积的62%;形成种粮大户1575户,承包经营面积28459亩,这比二轮土地承包前分别减少了41%和47%。已迁入户籍的464户外来种田农户中,有193户申请办理入社手续,有关村经济合作社给予落实承包土地共1716亩。
  2003年12月17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针对全省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提出要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整理、征用行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为此,是年6月18日,江北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同时建立区农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全区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工作,至是年11月初,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工作完成,并通过了市级考核验收。
  全区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突出了“强调一个主题(稳定与完善),处理一个问题(遗留问题),讲究一个方式(群众接受,不搞“一刀切’),注重一个程序(方案、决议通过程序),把好相关政策(中央、省、市、区的完善政策)”工作方针。在具体工作中明确了由社员代表参加的领导小组与工作班子负责二轮完善工作;研究分析本村需要完善、解决的问题,研究拟订完善的方案,对原有方案中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的条款要进行修改、完善;农户原承包面积发生变化的,应修订(新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户原承包面积实行“四至缓论”的,要予以落实;农户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要及时变更、注销、收回土地承包权证;农户今后换发、补发土地承包权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核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继续有效。
  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工作完成后统计,全区应实行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29837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户29774户,其中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73份,合同签订率99.79%;落实土地承包权面积113284亩,占应承包面积的99.89%;核发土地承包权证29710本,其中核发新的土地承包权证26本,发证率99.57%;变更土地承包权证870本,收回(注销)土地承包权证6351本;原“面积量化、四至缓论”已按“四到户”要求落实的面积4192亩;有80个村取消了原承包决议中实行定期小调整的条款,完善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通过完善工作,还妥善处理了一些遗留问题,解决了土地征用安置的矛盾。由于土地征用安置采取“人地对应”原则,一些未承包土地或承包面积严重不足的农户提出重新分地的要求。在这次完善中,各村均结合实际给予解决,并对原有的一些经济合同进行了梳理、终止与修订。
  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农业生产结构以种、养业为主。自1953年12月和1954年1月起,粮食与油脂相继被纳入国家计划,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9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三定到户”。由于城乡人口不断增加,粮、油需求量随之扩大,加上后来的三年自然灾害,粮油需求紧张,农村、农业生产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对粮、油以外的经济作物的种植采取限制措施,江北地区农业种植业结构长期处于以粮油生产为,中心的单一格局。林业则以山地竹、木等培育为主。畜牧业,1956年大力提倡“养猪积肥”落实饲料供应政策,生猪生产得以发展。渔业,自1959年6月开始,实施姚江、慈江分段栏箔和水,库、山塘淡水鱼类养殖;1962年起发展海洋捕捞渔业,渔业生产逐趋发展。副业一直以来以采集野生植物,捕猎野生兽、禽等农民家庭副业为主,1970年开始,农村社、队加工业兴起,副业生产逐趋拓展。至1970年,郊区农业总产值为4198万元①,各业所占比重为种植业70.37%、林业0.28%、畜牧业17.87%、渔业3.19%、副业8.29%。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郊区种植业在稳定粮、油生产基础七蔬瓜、果类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有所发展。林业则因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乡燃料逐步改用煤球、煤,气,竹、木建筑架、棚改用钢材,而出现了新的发展局面。畜牧业在生猪饲养基础上,逐步发展羊、兔、禽饲养。渔业由于淡水鱼养殖水平的不断提高,产量增幅较大。副业因农村社、队加工业,发展速度较快。至1981年,农业总产值达10046万元②,比1970年增长139%,各业所占比重为种植业31.17%、林业0.49%、畜牧业10.54%、渔业4.09%、副业53.71%。
  1984年8月开始,国家对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在保证完成粮食征、派购(包括加价)任务前提下,允许农民因地种植。是年12月,江北区政府提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迈好农村改革第二步。在保证完成国家粮油等征购任务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区域资源,把经营权真正交给农民,放手让农民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1985年4月1日起,农村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生猪取消派购,放开猪价。
  1990年以来,江北区政府连续出台《关于农村若干经济政策措施》文件,以经济政策奖励、扶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1991年,江北区制订了《“八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了全面规划。
  江北区农民抓住这有利机遇,加快了农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至1992年,种、养各业结构均有改变。种植业大宗作物播种面积结构变化较大,粮食播种(折实)面积124235亩,比1984年138607亩下降12%;油菜籽播种面积32184亩,比1984年25957亩增加24%;蔬菜(复种)面积21000亩,比1984年4189亩增长4倍多;瓜类播种面积2978亩,席草种植面积104亩(瓜类、席草1984年种植面积未作统计);果园面积4388亩,比1984年2983亩增加47%;茶叶种植面积1981亩,比1984年略有增加。林业方面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山地造林、封山育林,林业生产由丘陵山地推向平原“四旁”绿化,林地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全面增长。畜牧业的主要畜种饲养结构发生变化,猪年饲养量116268头,比1984年96668头增长了20%;牛年饲养量3156头,比1984年3399头下降了8%;羊年饲养量2106只,比1984年934只增长了125%;兔年饲养量6722只(1984年因饲养量小未作统计);禽类年饲养量144.52万羽,比1984年49.56万羽增长了192%。渔业方面,1992年虽停止海洋捕捞作业,但利用低洼田开挖鱼塘700余亩,发展稻田养殖156亩。是年,淡水渔业产量达1060吨,仍比1985年增长57%。副业因从1985年开始,农村社、队加工业的统计归属工业口骤降。1992年,全区农业总产值达17179万元①,比1984年10691万元增长61%,各业所占比重为,种植业53.37%、林业1.53%、畜牧业40.82%、渔业2.46%、副业1.82%。
  自1993年1月1日起,宁波市全市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实行指导性计划,中共江北区委、区政府为了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连续出台相关文件,引导农村、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采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成本补助等优惠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至2000年,江北区农村、农业产业结构逐步向城郊型经济发展。是年,种、养各业结构调整幅度较大,逐趋规模化、专业化。种植业粮食播种(折实)面积95687亩,比1992年减少30%;油菜籽播种面积12325亩,比1992年减少161%;蔬菜(复种)面积44682亩,比1992年增长113%;瓜类种植面积5151亩,比1992年增长73%;席草种植面积11154亩,比1992年骤增106倍多;果园面积8114亩,比1992年增长85%;茶叶种植面积2457亩,比1992年增长24%;花卉种植面积1366亩,比1997年增长13倍多。林业方面,1997年有林地面积62947亩②,比1984年增长53%;森林覆盖率达21.5%,比1992年减少24%。2000年,畜牧业主要畜种的饲养量为,猪166318头,比1992年增长43%;牛953头,比1992年减少231%(主要是耕牛减少);羊1693头,比1992年减少24%;兔15045只,比1992年增长124%;禽249.16万羽,比1992年增长72%。渔业方面,到2000年,新增姚江、慈江淡水鱼人工养殖网箱7000余只,增加精养鱼塘1000余亩,开发稻田养殖700余亩,是年,淡水渔业产量达1721吨,比1992年增长62%。2000年,全区农业总产值达25524万元,比1992年增长了49%,各业所占比重为种植业57.38%、林业3.82%、畜牧业33.58%、渔业5.22%(副业1993年所占比重为3.78%,1994年开始不作统计)。
  2000年以后,江北区按照1992年制订的《城郊型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科技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使农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从计划经济型向市场经济型发展,从城郊型向都市农业目标发展。区委、区政府先后又出台了多个政策意见,引导、鼓励和扶持推进农村、农业产业结构提升优化,至2008年,全区虽因城市化、工业化需要,部分土地被征用,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但通过第二轮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逐渐向专业大户集中,农业基本形成规模型专业化格局,种、养业结构逐趋合理、优化。
  2008年,江北区种植业粮食播种(折实)面积为50941亩,油菜籽播种面积1082亩,蔬菜(复种)面积35796亩,瓜类种植面积9332亩,席草种植面积1480亩,果园面积17578亩,茶叶种植面积3185亩,花卉种植面积12108亩。
  林业方面,2002年中共江北区委、区政府提出“全面实施生态兴区”战略,城区、农村绿化稳步推进,由山体绿化向道路、河道、农田、林网化和园林式村庄、城区绿色产业延伸,经济林、观赏林、苗木、花卉等得以全面发展,至2006年,全区有林地面积达6.61万亩,比1997年增长5%,其中松木林面积为1.17万亩、杉木林面积0.19万亩、阔叶林面积2.06万亩、竹林面积2.28万亩、经济林面积0.91万亩、灌木林面积0.78万亩,活立木蓄积量达12.54万立方米,全区森林覆盖率达23.7%。
  畜牧业方面,为确保江北区生态环境,2003年10月24日,江北区政府下达《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关停转迁,全区牧业饲养量开始下降。至2008年,饲养量为猪107273头,牛2215头,其中奶牛1684头、耕牛158头、羊688头、兔40731只、禽296.73万羽、蜂670箱。
  渔业方面,2003年8月,宁波渔业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属宁波市水产局的宁波海裕、远洋、海丰3家渔业有限公司,归属江北区管理。2008年,全区共有各类海洋捕捞渔船29艘,装载总量为8399吨,年捕捞海水产品19697吨。2004年1月,因宁波经济发展要,为增强姚江综合功能,宁波市政府决定姚江水域退出淡水渔业养殖。是年9月,拆除淡水鱼类养殖网箱1.5万余只,相关渔业人员实行转产转业。2008年,全区淡水渔业产量下降到1190吨。
  2008年,全区农业总产值达58443万元①,各业所占比重为种植业49.64%、林业4.91%、牧业31.71%、渔业12.72%、农林牧渔服务业1.02%②。
  农村(农业)产业化 1984年以来,江北区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1993年9月,江北区政府制定《“一优二高”农业发展三年规划》,“一优二高”是指农业产品优质、高产、高效,提出“立足优势建基地,围绕基地促开发,依靠开发办市场,发展科技增效益”的思路,要求农村、农业合理利用资源,开发农业基地产业,提高农副产品商品率、土地利用率和投入产出率,促进江北区农村、农业向城郊型、现代化方向发展。是年12月,中共江北区委作出决议,稳定、完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承包年限,建立“三权”(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倡“一村一品”、“一镇(乡)几品”专业化、规模型农业,加强经济政策扶持力度。至2008年,全区形成了双百以上(承包百亩以上耕田种植百亩以上作物)种田大户127户,100头以上养猪专业大户80户,饲养5000羽以上家禽大户,139户,另有养兔大户5户等。建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58家,各类农业加工经营有限公司73家,其中有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8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13家。江北区的水磨年糕业、蔺草业、茶叶业、红豆杉业、花卉苗木业已基本形成了产业化格局。
  农产品流通体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江北地区农产品实行自由贸易,境内城区有江北菜市场。1951年,市政府投资建成白沙鱼市场;郊区部分有慈城、洪塘、庄桥、洋市、裘市、费市、半浦7个自由市场。这些市场,有的每日市,有的定期集市,农民、居民、商贩等进场交易。
  1951年,基层供销合作社相继成立,开始对农产品收购经营。是年起逐步确立国营商业对粮食市场的领导地位。1953年12月和1954年1月,国家分别对粮食与油脂实施统购统销,由国家粮油部门统一购销。1954年宁波市食品公司成立,对禽蛋实行计划收购。1955年12月起,对生猪实行派购派销,由指定供销合作社统一购销。1956年1月,宁波市蔬菜公司成立,对蔬菜实行计划购销。是年2月,宁波市水产供销公司成立,对水产品实行计划购销。
  1956年,国家对农村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部分私营商业过渡到供销合作社,另有部分个体商店(贩)组建成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同年3月,各专业市场撤销,由国营商业部门接管。此后,郊区大多数农产品也被全面纳入统一计划的购销体系进行流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集市逐步得到恢复发展。1979年,郊区(今江北区境)内有慈城、洪塘、庄桥、洋市、裘市、费市、妙山7个农贸市场,开展计划外农副产品(包括自留地种植的)交易。
  1983年1月,国家对农民完成征购(含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油,允许多渠道经营,撤销粮油议购议销由粮油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农村“小作坊”和饮食业,除来料加工外,可以自行采购粮、油,加工成品出售。是年2月,对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实行改革,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改变过去统得过多、独家经营、渠道单一的做法。
  1984年10月,调整生猪、水产品购销政策,对计划外生猪、水产品,允许生产者自行处理,允许多渠道议价经营。
  1985年4月1日起,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价,实行指导性议购议销和多渠道、少环节流通。是年起,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是年3月1日起,全面开放蔬菜市场,产销见面,随行就市,按质论价。
  1993年1月1日起,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宁波全市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实行指导性计划收购。
  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后,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村经济合作社的指导、协调下,至2008年江北区组建了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58家,建立了各类农产品加工经营有限公司73家。这些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经营公司,较好地将小生产与大市场实施有效地联结,使农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销定产、定加工,产销直接见面,随行就市,按质论价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建立起指导性计划、合同收购和多渠道、少环节、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第三节 企业制度改革
  经营体制改革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农村改革成功的鼓舞和推动,工业企业以经营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行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经济承包责任制、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风险抵押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等方式,推动企业向生产经营型转变。
  经济责任制 1981年,电热塞厂、服装厂等21家街道办和原江北区办小集体企业推行了经济责任制,从搞活企业分配上作了一些探索,实行的形式多样,主要有联产计酬到组到人、分成拆账、利润包干、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等。当年2月,槐树晒图厂把固定工资加奖励改为分成拆账制后,企业面貌为之一新,4—7月与上年同期相比,职工减少30%,加工费收入增加13%,利润提高11%,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从37元提高到50元,增加了35%,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三全其美”的目标。但从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其他几个单位来看,多数还没有真正落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责任制,只是在分配形式上作了改变。1986年9月,区政府出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完善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在国家宏观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把微观搞活,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在企业内部实行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如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工资奖金捆浮等。
  扩大企业自主权 1984年5月、1985年1月,中共江北区委连续印发《关于加快乡镇街道集体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几项规定》,赋予企业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国家法令前提下以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包括生产指挥、经营管理权、劳动人事权和财务管理权。
  经济承包责任制 1985年,全区乡镇企业普遍实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乡、村两级企业分别向乡镇、村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打破了“大锅饭”,充分调动了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时间短、经验不足,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具体操作还比较粗糙,部分合同也不够合理,特别是合同签订后,相应的措施未跟上,存在不少弊病。有些乡镇在年初制定政策、签订承包合同时,把产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根据产值的高低来进行分配,一度出现重产值、轻效益的苗头。后在实践中不断改进这一做法,把经济效益好坏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是年10月,区乡镇企业管理局,通过对各乡镇企业的调查分析,会同区财税局,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关于做好乡镇企业1985年承包合同兑现工作的意见》和附件《双清验收标准》,明确规定企业要核实利润、挤干水分,领取双清合格证书后才能实行结算分配,同时对承包者与职工奖金的差距问题作了规定,由区委、区政府批转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较好地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以及承包人与职工的关系。
  1986年改进承包形式,多数企业采用以厂长为代表的集体承包,确定承包基数,增加考核指标,实行“工奖捆浮”并适当增加企业留成,少数小型、微利和亏损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包干上缴,超利归己的承包形式。1987年后,全区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期终审计制。企业内部责任制层层落实,部分企业实行利、工、奖挂钩,在确定工资、利润和奖金基数的基础上,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办法,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区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对下属企业采取“包死基数,确保上缴、多超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实行税利增长包干等措施,使经营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
  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1986年9月,江北区在庄桥镇6家企业中进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点,采取税金工资包干,使企业的经营成果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年12月,江北区政府颁发《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试行条例》,把厂长任期内要实现的各项目标,同厂长的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保证厂长掌好权、用好权,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三者关系;指出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厂长负责制的延伸和完善,有利于企业克服当时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所存在的某些弊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1987年,全区有18家骨干企业实行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租赁经营 1987年,在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开始探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路子,是年10月,区政府颁发《江北区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在小型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中推行租赁经营,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前提下,把企业资产以收取租金的方式让渡给承租人经营。承租形式采取个人、合伙、集体或企业承租等多种形式。承租人作为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企业租赁后,原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职工性质均不变。是年共有22家微利、亏损企业实行租赁制。庄桥生化仪器厂实行租赁制后,当年就扭亏为盈。
  风险抵押承包 1989年,针对外部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在管理体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工业企业采取了大稳定、小调整的措施,重在稳定、完善、配套上下工夫。在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中引入风险机制,大力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把承包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命运更紧密地捆在一起,给承包者以压力和动力,力求解决承包者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把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渗透到各个主要生产领域。1989年12月,区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要求在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中引入风险机制,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承包形式,都必须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承包者应根据承包企业的资产或承包利润基数,向发包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抵押金额度由各乡镇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庄桥镇在全镇的镇办企业中全面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湾头乡永红村在食品实验厂进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试点后,也在全村18家村办企业中全面推广,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厂长、职工均一次性向企业缴付一定数额的抵押保险金,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企业根据年终经济效益从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抵押金的红利,发生亏损则以抵押金补偿。
  企业转制 1993年起,江北区进一步深化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主要途径为对上规模的重点骨干企业,积极引导其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中等规模、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采取鼓励职工参股,特别是经营骨干参股的股份合作制;对小、微、亏企业,通过租赁、拍卖、兼并等形式重组股份合作制企业;“嫁接”老企业,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兴办中外合资或内联企业,在引进资金的同时,建立新的机制;对个人出资、挂集体牌子的企业,进行“摘帽”还其本来面貌。至1994年底,全区287家企业转制,就转制形式而言,股份合作制75家,租赁10,5家,拍卖14家,中外合资25家,横向联营联合26家,拍卖租赁相结合5家,组建集团公司1家,其他形式36家。转制企业的总资产达到70535万元,所有者权益27261万元,协议转让金额4726万元,年租赁收入492万元,回收集体资金3136万元。1996年,先后有甬江塑机厂兼并马铁厂,华信模塑公司兼并新港塑料厂,华隆实业公司兼并起道器厂等,以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使劣势企业的存量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到1999年底,全区已有690家企业完成转制,其中股份合作制167家,拍卖24家,兼并45家,租赁151家,由集体挂靠“摘”转为私营企业158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64家,动产转让不动产租赁等78家,集团公司3家。
  产权制度改革
  江北区区属国有、城乡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商贸企业和局属城区企业为重点,在全面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明晰产权、重组资产和吸纳资本等途径,先对部分产权进行转让,后又将整体产权买断,使资产完全化,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1993年,区属企业开始推行股份合作制,是年4月8日,区政府出台《关于扶持街道、居委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股份合作企业发展,规定合股者投入的现金、实物、场地、技术等可以折价入股,并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企业资产(包括新增资产)属合股者按股共有,归企业统一经营和使用管理。是年7月和12月,区政府又相继出台《宁波市江北区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和《宁波市江北区城乡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实施意见》,对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若干重要环节,如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分配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在产权界定上,对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净值归属问题加以明确。到1994年底,全区共有75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到1998年底,全区有157家企业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明晰了产权关系,成为风险共担、充满活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经济实体。
  1998年1月,根据《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江北区政府出台《江北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3月,又出台《江北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11月,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实现部分产权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资产的完全化,鼓励企业买断产权。1999年,全区共有10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2000年,有128家企业转制,区辖最大规模企业——金田集团,转制为以企业经营者及中层骨干为主的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主体实现了多元化,且股份制已成为区内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劳动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当一段时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均由市劳动局下达招工计划,对招工的人数、对象、条件、方式、录取和分配方法等都做出明确规定。1980年,宁波市各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由市劳动局发出《关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的通知》,下达到市辖各区、街道办事处、镇、公社和有关部门。这批招工共计560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877人,男1473人、女1404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724人,男1584人、女1140人;从原江北区招收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201人,男74人、女127人。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也受到严格控制,办理跨系统调动手续,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社队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企业所需劳动力,在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由公社、大队与出劳动力单位(一般为生产队)协商抽调,企业不得私招乱雇,劳动报酬一般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取酬”的办法,有条件的实行工资制。镇、公社成立工业办公室后,镇、社办企业的招工由工业办公室安排分配。
  1980年,为简化市属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人办理跨系统调动的手续,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市属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人办理跨系统调动手续的通知》,规定从是年7月1日起,市内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困难要求跨系统调动工作,不再报劳动局审批,可由双方企业和主管部门协商办理调动手续,但必须从严控制。地处慈城、庄桥两镇的企事业单位,工人确需调动的,仍应报市劳动局审批;对于地处农村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人,一般不予调动。
  1984年5月,中共江北区委颁发《关于加快乡镇街道集体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扩大企业劳动管理权,允许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劳动部门备案,采取公开招考或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等方法,就地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复退军人中自行招聘工人,并全部实行合同制,做到职工能进能出,进出自愿。为鼓励企业吸收待业青年就业,规定凡当年新安排待业青年达职工总数的1%,可以减征工商所得税1.68%,减征期为一年。企业除接纳国家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经区政府批准,允许到外地招聘本地缺少而又急需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企业对违犯厂规又屡教不改的职工,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种处分,含清退,直至开除,其他部门不得非难、指责、干涉。
  1987年,区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实施细则》、市政府《补充意见》,结合江北区实际情况,提出《关于贯彻执行改革劳动制度的补充意见》,对企业混岗人员的归属、企业招工及全民、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1992年,江北区在企业中逐步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突破企业旧的用工制度。1993年起,在全区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人员编制,同时配套进行养老、待业、医疗等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长期存在的“铁饭碗”现象被打破,“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新观念逐步树立。
  1998年3月,为与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区政府出台了《江北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转制后,原企业职工原则上由改制企业接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为妥善解决部分老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企业减员增效,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从企业剥离出来的职工进入工作站,由工作站托管。转制企业按规定可在企业净资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分流、安置职工经费。2000年3月,区政府批转区劳动局《关于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采取“转变身份,适当补偿,承认工龄,续接社保”的办法,建立起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员工能进能出的就业机制,职工由“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从而加快了劳动力市场化的发展进程,而劳动力市场又为劳动力提供了双向选择的机会,劳动力,通过市场就业的机制基本形成。2001年至2004年12月,全区劳动力市场共提供就业岗位6.8万人次,进场求职达到5万人次。至2004年,全区从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达到27.2万人。

附注

①宁波市郊区数据,按1980年不变价换算。 ②宁波市郊区数据,按1980年不变价换算。 ①1992年开始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 ②据1984年第一次、1997年第二次森林资源普查资料数。 ①按当年现行价计算。 ②农林牧渔服务业是从2005年新增设的统计科目。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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