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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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34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婚姻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2
页码: 207-20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至2000年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婚姻发展情况。
关键词: 人口 婚姻 江北区

内容

民国24年(1935)9月,鄞县公安局第四分局辖区统计:未婚男性5271人,女性3009人,男多于女;有配偶的男性6257人,女性为4222人,男多于女;丧偶男性193人,女性763人,女比男多570人。民国37年(1948)5月,江北镇未婚男性1014人,女性959人,男多于女;有配偶男性8132人,女性8050人,男亦多于女。丧偶男性768人,女性900人,女比男多,但是差距比民国24年(1935)已经缩小很多。
  解放后,政府颁布《婚姻法》,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确立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1952年10月,原江北公安分局《婚姻状况统计表》显示,原江北区已达婚龄(男20岁、女18岁)的13975人中,未婚2784人,占19.92%;已婚11191人,占80.08%。已婚人口中,有配偶9445人,占84.4%;丧偶1675人,占14.97%;离婚71人,占0.63%。未达婚龄9087人中,已婚67人,占0.74%,说明存在不符合法定年龄的早婚现象。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岁以上人口中,未婚41671人,占23.86%,比1952年提高3.94个百分点。已婚132963人中,有配偶121227人,占91.17%;丧偶10223人,占7.69%;离婚1513人,占1.14%。离婚率比1952年上升0.51个百分点。未婚人口中,15~29岁人口38679人,占92.82%。其中,男性23610人,女性15069人。有配偶人口中,男性61489人,占50.72%;女性59738人,占49.28%。丧偶人口中,男性2326人,占22.75%;女性7897人,占77.25%,明显高于男性。离婚人口中,男性1030人,占68.08%;女性483人,占31.92%,女性明显低于男性。从离婚的年龄来看,30~45岁是离婚的主要年龄段,占离婚人数的43.7%。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在10%的样本中,15岁以上的人口,未婚5868人,占25.70%。已婚人口中,初婚15164人,占89.41%;再婚411人,占2.42%;离婚321人,占1.89%;丧偶1065人,占6.28%。与1990年相比,未婚上升1.84个百分点,丧偶下降1.41个百分点,离婚上升了0.75个百分点。从离婚的年龄来看,离婚人口出现年轻化趋势,3045岁的离婚人数比1990年升高将近12个百分点,占总数的54.5%;从结离婚比例看,从1995年的11∶1,到2000年的8∶1,再到2006年的6∶1,上升很快。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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