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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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32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矿管理
分类号: P62
页数: 3
页码: 157-1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地矿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宁波市 江北区 地矿管理

内容

地矿资源概况 江北区地处浙东沿海的银、铅、锌、非金属矿床Ⅲ级成矿带内,属于宁波—泰顺铅、锌、金、叶蜡石、高岭土、萤石成矿远景亚带。但是,江北区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已发现的有高岭土、萤石、天然气、石英岩、泥炭、矿泉水、建筑石料、砖瓦黏土8个矿种,其中高岭土、萤石、石英岩、泥炭等虽有矿点和矿化点,可均无开采价值。目前开发利用的固体矿产仅为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凝灰岩和砖瓦黏土等。
  1961年,乍山乡在洪陈村建乍山乡采石场(后更名为宁波市乍山乡洪陈采石场)。1972年12月在乍山乡城山渡建乍山采石场(后更名为乍山王家坝采石场)。以后,各地陆续办起采石场。至1999年底,全区共有建筑石料矿山17家,年产矿石量111万吨,产值1187.7万元。2001年,江北区有联丰(位于慈城镇五湖村里夹岙)、龚冯、洪陈、半浦、湖心5家采石场。2002年,全区有矿山18家,开发矿产品4种,年产值2115万元。2003年,经过技改,每家矿山的生产能力从10万吨提高至40万吨,全区矿产总量在矿山总量减少一半多的情况下反而有一定的升幅。2006年度,全区有矿山企业9家。2007年开采量105万吨,年产值1456万元。至2008年底,原采石场剩下半浦、洪陈两家,新开办富家岭采石场,今境内有采石场3家。
  经核查,江北规划区内无探矿权设置,采矿权设置有9家,其中凝灰岩采矿权设置3家、黏土采矿权设置6家。
  矿产资源管理 1996年,江北区地质矿产处成立,1998年开始编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经过多轮修编,2007年完成《江北区矿产资源规划研究报告》。规划计算基准年为1999年,实施基准年为2001年。适用期限为近期2001—2005年,中远期2006—2015年。2006—2010年规划目标为:预计全区石料资源开采收入达1500万元,远期总产值达2000万元。矿山总数控制在3家以内,开采量控制在100万~150万吨。经营性矿山规模达20万吨/年以上,50万吨/年以上规模矿山1座。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完善的矿业产权市场。2003年,江北区政府提出“生态强区”口号,编制完成《江北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规划》,2006年通过省级批准并发布实施。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近期至2007年,远期至2012年。规划重点治理区域为慈城、乍浦两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江北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工作,“八五”期间按修改前的《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操作。“九五”期间按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换发采矿许可证。1998年7月,江北区被确定为全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试点,区政府成立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10月起,施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首次将独立选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12月起审批“金属矿产、萤石、宝玉石以及其他由省政府确定的稀缺或具重要经济价值及用途的矿产资源的单独选矿活动”之外的单独申请。2008年1月1日起,取消黏土资源采矿许可。
  采矿权市场培育与管理 江北区的采矿权,历来为无偿占有。1998年,国务院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浙江省随后出台《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江北区开始把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纳入地矿行政管理工作范围,2002年10月起,全面推行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并于2003年1月正式实施。是年6月,江北区采矿权协议价评审小组成立,9月至12月底,江北区完成了半浦、洪陈、联丰、富家岭、慈城镇东乌石山、王家矿山等多家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2004年1月,完成洪塘、荪湖、朱家山普通建筑石料修整性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2005年,江北区对陆续到期的采矿权进行第二轮出让。2006年确定新一轮出让方式,全部由原采矿权行政授予变为有偿出让。
  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 1992年始,江北区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年检。1996年,江北区成立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集中开展两次大规模执法监察活动,禁止在慈城周边及甬余线两侧新办采石场,在全市率先实行采石场的“一场一宕”制。1997年起,全区矿业秩序全面整顿,并由集中整顿逐渐转为日常监督、查处,至2001年10月达到根本好转,矿山总量压缩到25家。2002年8月起,江北区规定所有新办矿山必须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03年7月,开展对全区7家砖瓦厂采矿许可证年检及换证工作。2007年1月,江北区矿山企业减至3家,矿山企业关闭率达89%。是年10月,江北区成立矿山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
  矿产资源补偿费 江北区对建筑石料类矿山、砖瓦厂、矿泉水厂、萤石选矿厂等矿山企业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均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达100%,并依法给予减免。2007年共收缴此项补偿费30.05万元。2008年,该项补偿费征收达41.24万元。江北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该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统计 江北区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的原则,开展矿产储量登记工作。2005年10月,江北区完成现有开采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查实乙类矿产资源储量342.58万吨,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基本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体系。2006年,国土江北分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通过验收,矿山登记率为100%。江北区内无甲类矿产资源储量,未存在可能压覆的矿产资源。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2000年,江北区开始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作为宁波市试点,着手在“山西”采石场种植香樟、水杉等树木。2002年,编制《江北区公路主干线两侧直观可视采石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关闭矿山企业13家。2003年4月起,全区关闭露天矿山15家,迁址2家,并对“国庆”采石场实施复绿工程。2004年,区政府制定《闭坑矿山治理方案》。至2008年,江北区15座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13座完成治理,累计治理率达86.7%;同时完成了半浦、洪陈两采石场到期后实行修整性开采的设计方案。是年,国土江北分局与环保江北分局联合制发《江北区创建“绿色矿山”实施意见》并开始启动。为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自1999年起,江北区收取矿山生态环境“修整款”2002年起实施“备用金”制度。所有采矿权人均需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签订责任,书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治理备用金。2005年,采矿权人在矿山年审时报送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分期或全部返还“备用金”。2006年,江北区仅对正在开采的3家矿山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2007年,该项备用金收取率达100%,金额达113.77万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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