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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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30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页码: 147-15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制度的情况,其中包含封建土地制度、土改后土地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关键词: 宁波市 江北区 土地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占有 解放前,江北区现境内土地为私人所有和部分群体所有的公堂地两种所有制形式。人口占少数的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人口占多数的贫农、雇农所占土地甚少。按江北区现境20个乡(镇)统计,土地改革前共有23448户,计84042人,拥有耕地142426.49亩。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是:地主606户、2931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2.58%和3.49%;占有耕地34572.89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4.27%,户均占地57.05亩。富农、大佃农599户、3663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2.55%和4.36%;占有耕地6446.78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53%,户均占地10.76亩。中农4338户、21690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18.5%和25.81%;占有耕地12188.67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56%,户均占地2.81亩。贫农、雇农8252户、24046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35.19%和28.61%;占有耕地3442.47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42%,户均占地0.417亩。其他阶层9653户、31712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41.17%和37.73%;占有耕地30836.63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1.65%,户均占地3.19亩。尚有宗教(寺、庵、庙)、宗族(祠堂)及其他各类堂、会等公地,共计54939.05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8.57%。
  土地租赁 土地占有关系中分为自田、租田、便田3种。自田,有全部所有权,即田底权和田面权。租田,又分大租和小租田:战乱时,地主逃亡,土地荒芜,官府准予当地贫民垦荒种植,缴纳田粮;战后,地主归来,凭借原有田契,收回土地所有权(田底权),垦种者仍保留使用权,但要向地主缴纳田租,即为大租田。垦种者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田面权)再转租给其他农民租种,租户向垦种者缴纳田租,成为小租田。便田,是无田底权而有田面权的有偿转让田,多为公地。此外还有典田、押田。典田,即有自田者遇到生活困难,将土地典给地主、富农等,典出者仍有田面权,但要向典进者缴田租。土地典出后,田底权为他人所有,典出者无土地出卖权,典进者有权收租或转卖;押田,是农民在遇到生活困难或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将自己田押给地主、富农等,规定押期,换取一定资金,过期不赎就失去土地所有权。
  解放前,江北区现境土地占有者出租大量土地。据慈溪县城关、庄桥两区统计,出租耕地达到103605.02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2.74%。田租一般为年收获农产品总量的50%,高者达60%~70%;如遇歉收年,除全部收获缴租外,次年还需补缴差额。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共地下组织领导下,境内实行“二五”减租①,田租有所下降,租率大多降为年收获农产品总量的20%~30%。公地租金大多用于祭祀、分胙,以强化封建宗族、宗教制度。
  民国时期的地租有定租、分租、转租、预租、押租和议租等形式。定租又称板租或包租。由业、佃双方签订租田契约,确定固定租额起租,俗称“荒熟无让”,均照约缴租金。学田、祭田、堂田、会田以及寺、庵、庙田等多用此法。分租又称分稻租。土质好、产量较稳的田地采用分租。业、佃双方将年收获农产品实行“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高的将年收获农产品的60%~80%给业主。粮价贵时佃户用稻、麦、豆等实物缴租金;贱时则按照上年粮价折价缴钱。转租又称大小租。为收取田租方便,地主兼工商业者和其他阶层中工商业家,将土地整批出租给佃、富农或代理人,然后由他们再将租得的土地分别转租给农户。承租农户向业主缴大租金,又向转租者缴小租金,两项租金最高时达到年收获农产品的80%。预租,即实行先缴租金后使用土地的办法。押租,先缴押金、再租地的方式。押租地仍需照常缴纳约定租金,待退土地时才能退还押金。农民如缴不出租金,出租者即予撤回土地,没收押金。议租又称活租。租金采取一年一议,具体由业主、佃农、农会和乡公所的代表,依据当年年成丰歉,确定地租标准。这是抗日战争期间农民抗重租剥削取得的成果。解放前夕多采用此法。
  山区的山主或其代理人转让山上竹、木、茶、果树、柴等山面实物,则采用“判山”,其办法又分清判、毛判两种。清判,即是山主确定竹、木、茶、果树、柴等所有数量转让;毛判,山主划定判出面积,估计竹、木、茶、果树、柴等产量。因山区作物采伐全靠人力劳动,强度非常大,所以判金一般为收获产品的30%~40%。判金以竹、木、茶、果实、柴等实物缴纳或折价缴钱。云湖、妙山、毛力等乡山区多用此法。
  第二节 土改后土地制度
  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1950年9月,江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开始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51年底结束。基本完成“清丈分地、划界定桩、登记确定权属”等任务。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从而使土地的权属状况发生极大变化。一是土地由少数人所有变为大多数人所有。土地虽仍为私有制,但经过土地改革实现了私有制下所有者之间的转换。湾头、沙堰、泗港等乡地主土地占有率由原来的22.48%下降至1.78%,4856户少地无地的贫雇农土地占有率由原先人均0.33亩上升为2亩。洪塘乡741户农民在土地分配中受益,人均分得土地1.6亩,73%的非农户也得到土地利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庄桥乡土地改革前土地使用户仅533户,土地改革后增加了197户,令730户农民种有其田,食有其粟。二是土地改革时,把解放前属于家族、公堂所有的部分耕地、林地、水系以及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收归国有,从而产生了国有土地。土地改革结束后,土地权属状况为全民所有制和农民私有制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改使农民获得了土地,政府号召农民在原有代耕、调工习惯的基础上组织互助组,开展生产互助,土地收益归己。互助组形式解决了部分农民生产资料不足及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的问题。
  1951年3月,宁波地委在庄桥乡试办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在郊区农村逐渐铺开。低级社时,土地作为社员一项私有的生产资料而参加合作社分红;同时,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社员从投劳中获得收益。土地入了社,制约了土地的典当和买卖,防止农村出现两极分化。
  1956年1月,市郊159个初级社组成27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民参加合作社分红的唯一依据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高级社的组成标志着土地农民私有制从根本上消失,产生了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时期,土地权属状况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形式。
  1958年10月,宁波市郊区27个农业社合并组建两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属公社,所有土地的权属由原为小集体所有变为大集体所有。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重新调整土地权属界限,再次确定土地为“集体所有,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统一管理”的体制。人民公社时期土地权属状况仍是国家、集体所有的两种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82年秋,郊区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恢复乡(镇)行政建置,改变“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使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
  城市土地国有制 1949年5月宁波解放,军管会接管国民党政府权属的一切资产(包括土地)。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后,相继没收官僚资本家、大地主、战争罪犯等的地产也归为国有,奠定了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基础。1953—1956年,通过对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及对出租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1958年8月始,江北城区私有出租房屋以国家出租方式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1964—1965年,慈城镇、庄桥镇也实施了私房改造。1966年10月,国家停发私房改造定息,通过赎买,将出租私房纳入全民所有。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使用制度变革及深化 1982年,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始酝酿。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条例》第三条还规定,境内外依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可以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这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1990年起,江北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乡镇企业用地纳入依法出让轨道,扩大有偿出让土地范围。完成并做好“三资”企业用地清理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费的收缴工作。1993年,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1994年,出台《关于镇(乡)村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中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对企业采用不同的转制形式及原使用土地的不同性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分别作了相应的处理规定。是年末,江北区共有44家企业以各种形式完成转制工作,29家企业按规定及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合法上地使用权。至1995年,江北区共计征地104.85公顷,其中行政划拨73.78公顷,共有偿出让土地31.07公顷。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成果 1990年10月,江北区在慈城镇举行第一宗土地有偿出让仪式,向台胞林伟刚出让住宅用地190平方米,打破了此前以行政划拨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一模式,将土地这一特殊商品推向市场。1992年6月起,对“三资”企业用地全面实行有偿出让。1994年6月,区土管局与宁波金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出让260亩用于开发建设商贸、住宅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开始改革区属乡(镇)企业供地方式。1995年10月始,区村办企业用地也纳入依法出让范畴,至12月4日,共出让土地127幅,计1644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57幅、个人用地70幅),出让率为93%。
  1997年,江北区首次在洪塘镇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最终价格比协议出让地价高出一倍。2002年9月,江北区在全省率先尝试工业用地挂牌出让,第一块地位于庄桥镇孔家村,面积1.20公顷,成交价为571元/平方米,创下同时期宁波市工业用地出让最高价。2003年3月,洪都花园地块,面积16.18公顷,以1.82亿元总价成交。此为江北区第一次以招标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价为区内土地出让成交价之新高,开创了江北区住宅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先河。2005年以来,宁波动力机厂、宁波拖拉机厂地块、玻璃纤维厂地块、鸿茂巷地块、桃渡路地块、玛瑙路地块等多个江北中心城区地块均实现公开招标出让。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90年,江北区出台《宅基地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据此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9月,在庄桥镇葛家、孔家、庄桥3个村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首批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共1001户,宅基地总面积161亩。199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停收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998年,对超标庭院临时用地试行有偿使用。

附注

①“二五”减租,即在原定地租额基础上减去25%(如:原租额每亩150斤谷,减去37.5斤后,实缴112.5斤),定租田、预租田和议租田等采用此法;分租田、转租田等按亩收获农产品总量分成,一般四六分成,佃农得四,地主得六。“二五”减租,即把分成比例倒过来,佃农得六,地主得四。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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