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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编 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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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308
颗粒名称:
第三编 土地
分类号:
F293.2
页数:
32
页码:
145-176
摘要:
本编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土地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
关键词:
宁波市
江北区
土地
内容
江北区境内历来就有保护利用和治理土地的优良传统,以及相应的土地管理机制。新中国成立后有诸多机构管理土地工作。1987年开始计划用地,1988年成立江北区土地管理局,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2002年组建成立江北区国土资源局。下设甬江、庄桥、洪塘、慈城4个国土资源管理所。2005年,管理体制变更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成为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利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第一章 土地制度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占有 解放前,江北区现境内土地为私人所有和部分群体所有的公堂地两种所有制形式。人口占少数的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人口占多数的贫农、雇农所占土地甚少。按江北区现境20个乡(镇)统计,土地改革前共有23448户,计84042人,拥有耕地142426.49亩。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是:地主606户、2931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2.58%和3.49%;占有耕地34572.89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4.27%,户均占地57.05亩。富农、大佃农599户、3663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2.55%和4.36%;占有耕地6446.78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53%,户均占地10.76亩。中农4338户、21690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18.5%和25.81%;占有耕地12188.67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56%,户均占地2.81亩。贫农、雇农8252户、24046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35.19%和28.61%;占有耕地3442.47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42%,户均占地0.417亩。其他阶层9653户、31712人,分别占总户、人数的41.17%和37.73%;占有耕地30836.63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1.65%,户均占地3.19亩。尚有宗教(寺、庵、庙)、宗族(祠堂)及其他各类堂、会等公地,共计54939.05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8.57%。
土地租赁 土地占有关系中分为自田、租田、便田3种。自田,有全部所有权,即田底权和田面权。租田,又分大租和小租田:战乱时,地主逃亡,土地荒芜,官府准予当地贫民垦荒种植,缴纳田粮;战后,地主归来,凭借原有田契,收回土地所有权(田底权),垦种者仍保留使用权,但要向地主缴纳田租,即为大租田。垦种者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田面权)再转租给其他农民租种,租户向垦种者缴纳田租,成为小租田。便田,是无田底权而有田面权的有偿转让田,多为公地。此外还有典田、押田。典田,即有自田者遇到生活困难,将土地典给地主、富农等,典出者仍有田面权,但要向典进者缴田租。土地典出后,田底权为他人所有,典出者无土地出卖权,典进者有权收租或转卖;押田,是农民在遇到生活困难或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将自己田押给地主、富农等,规定押期,换取一定资金,过期不赎就失去土地所有权。
解放前,江北区现境土地占有者出租大量土地。据慈溪县城关、庄桥两区统计,出租耕地达到103605.02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2.74%。田租一般为年收获农产品总量的50%,高者达60%~70%;如遇歉收年,除全部收获缴租外,次年还需补缴差额。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共地下组织领导下,境内实行“二五”减租①,田租有所下降,租率大多降为年收获农产品总量的20%~30%。公地租金大多用于祭祀、分胙,以强化封建宗族、宗教制度。
民国时期的地租有定租、分租、转租、预租、押租和议租等形式。定租又称板租或包租。由业、佃双方签订租田契约,确定固定租额起租,俗称“荒熟无让”,均照约缴租金。学田、祭田、堂田、会田以及寺、庵、庙田等多用此法。分租又称分稻租。土质好、产量较稳的田地采用分租。业、佃双方将年收获农产品实行“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高的将年收获农产品的60%~80%给业主。粮价贵时佃户用稻、麦、豆等实物缴租金;贱时则按照上年粮价折价缴钱。转租又称大小租。为收取田租方便,地主兼工商业者和其他阶层中工商业家,将土地整批出租给佃、富农或代理人,然后由他们再将租得的土地分别转租给农户。承租农户向业主缴大租金,又向转租者缴小租金,两项租金最高时达到年收获农产品的80%。预租,即实行先缴租金后使用土地的办法。押租,先缴押金、再租地的方式。押租地仍需照常缴纳约定租金,待退土地时才能退还押金。农民如缴不出租金,出租者即予撤回土地,没收押金。议租又称活租。租金采取一年一议,具体由业主、佃农、农会和乡公所的代表,依据当年年成丰歉,确定地租标准。这是抗日战争期间农民抗重租剥削取得的成果。解放前夕多采用此法。
山区的山主或其代理人转让山上竹、木、茶、果树、柴等山面实物,则采用“判山”,其办法又分清判、毛判两种。清判,即是山主确定竹、木、茶、果树、柴等所有数量转让;毛判,山主划定判出面积,估计竹、木、茶、果树、柴等产量。因山区作物采伐全靠人力劳动,强度非常大,所以判金一般为收获产品的30%~40%。判金以竹、木、茶、果实、柴等实物缴纳或折价缴钱。云湖、妙山、毛力等乡山区多用此法。
第二节 土改后土地制度
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1950年9月,江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开始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51年底结束。基本完成“清丈分地、划界定桩、登记确定权属”等任务。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从而使土地的权属状况发生极大变化。一是土地由少数人所有变为大多数人所有。土地虽仍为私有制,但经过土地改革实现了私有制下所有者之间的转换。湾头、沙堰、泗港等乡地主土地占有率由原来的22.48%下降至1.78%,4856户少地无地的贫雇农土地占有率由原先人均0.33亩上升为2亩。洪塘乡741户农民在土地分配中受益,人均分得土地1.6亩,73%的非农户也得到土地利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庄桥乡土地改革前土地使用户仅533户,土地改革后增加了197户,令730户农民种有其田,食有其粟。二是土地改革时,把解放前属于家族、公堂所有的部分耕地、林地、水系以及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收归国有,从而产生了国有土地。土地改革结束后,土地权属状况为全民所有制和农民私有制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改使农民获得了土地,政府号召农民在原有代耕、调工习惯的基础上组织互助组,开展生产互助,土地收益归己。互助组形式解决了部分农民生产资料不足及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的问题。
1951年3月,宁波地委在庄桥乡试办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在郊区农村逐渐铺开。低级社时,土地作为社员一项私有的生产资料而参加合作社分红;同时,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社员从投劳中获得收益。土地入了社,制约了土地的典当和买卖,防止农村出现两极分化。
1956年1月,市郊159个初级社组成27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民参加合作社分红的唯一依据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高级社的组成标志着土地农民私有制从根本上消失,产生了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时期,土地权属状况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形式。
1958年10月,宁波市郊区27个农业社合并组建两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属公社,所有土地的权属由原为小集体所有变为大集体所有。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重新调整土地权属界限,再次确定土地为“集体所有,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统一管理”的体制。人民公社时期土地权属状况仍是国家、集体所有的两种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82年秋,郊区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恢复乡(镇)行政建置,改变“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使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
城市土地国有制 1949年5月宁波解放,军管会接管国民党政府权属的一切资产(包括土地)。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后,相继没收官僚资本家、大地主、战争罪犯等的地产也归为国有,奠定了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基础。1953—1956年,通过对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及对出租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1958年8月始,江北城区私有出租房屋以国家出租方式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1964—1965年,慈城镇、庄桥镇也实施了私房改造。1966年10月,国家停发私房改造定息,通过赎买,将出租私房纳入全民所有。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使用制度变革及深化 1982年,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始酝酿。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条例》第三条还规定,境内外依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可以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这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1990年起,江北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乡镇企业用地纳入依法出让轨道,扩大有偿出让土地范围。完成并做好“三资”企业用地清理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费的收缴工作。1993年,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1994年,出台《关于镇(乡)村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中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对企业采用不同的转制形式及原使用土地的不同性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分别作了相应的处理规定。是年末,江北区共有44家企业以各种形式完成转制工作,29家企业按规定及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合法上地使用权。至1995年,江北区共计征地104.85公顷,其中行政划拨73.78公顷,共有偿出让土地31.07公顷。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成果 1990年10月,江北区在慈城镇举行第一宗土地有偿出让仪式,向台胞林伟刚出让住宅用地190平方米,打破了此前以行政划拨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一模式,将土地这一特殊商品推向市场。1992年6月起,对“三资”企业用地全面实行有偿出让。1994年6月,区土管局与宁波金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出让260亩用于开发建设商贸、住宅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开始改革区属乡(镇)企业供地方式。1995年10月始,区村办企业用地也纳入依法出让范畴,至12月4日,共出让土地127幅,计1644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57幅、个人用地70幅),出让率为93%。
1997年,江北区首次在洪塘镇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最终价格比协议出让地价高出一倍。2002年9月,江北区在全省率先尝试工业用地挂牌出让,第一块地位于庄桥镇孔家村,面积1.20公顷,成交价为571元/平方米,创下同时期宁波市工业用地出让最高价。2003年3月,洪都花园地块,面积16.18公顷,以1.82亿元总价成交。此为江北区第一次以招标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价为区内土地出让成交价之新高,开创了江北区住宅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先河。2005年以来,宁波动力机厂、宁波拖拉机厂地块、玻璃纤维厂地块、鸿茂巷地块、桃渡路地块、玛瑙路地块等多个江北中心城区地块均实现公开招标出让。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90年,江北区出台《宅基地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据此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9月,在庄桥镇葛家、孔家、庄桥3个村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首批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共1001户,宅基地总面积161亩。199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停收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998年,对超标庭院临时用地试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土地规划
第一节 土地资源
江北区土地总面积208.73平方公里,其中城市规划区面积(包括城市建成区及甬江街道10个行政村)约22平方公里。此范围内,江北区只拥有个人住宅用地审批权。
2001年,江北区土地管理范围为慈城、洪塘、庄桥3个镇辖区及甬江镇的5个行政村,总面积约186平方公里(简称城市规划区外土地),其中基本农田67.97平方公里,一般农田2.66平方公里,建设留用地2.2平方公里,待置换用地15.38平方公里,城镇村居民及工矿等建设用地27平方公里,山地33.8平方公里,园地7.84平方公里,道路、河流用地16.16平方公里,其他用地13平方公里。
江北城区范围面积6.8平方公里,各乡镇面积200.5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173952亩,林业用地57268亩,水域25938亩,交通用地6681亩,其他用地包括工矿用地、城镇居民点用地等,剩余土地为裸岩石。全区土地面积按海拔高程组合分,平原219895亩、丘陵67257亩。山地坡度缓,大部分在8°~20。之间。
1995年1月10日,甬江镇路林村将庄俞公路以南往西紧接329国道线,划出60亩土地给镇海区庄市镇庄市村,庄市村将庄俞公路以西紧接庄市大叶界河原329国道线,划出60亩土地给甬江镇路林村(两村签订土地调换协议书)。“十一五”期间,江北城区面积扩大到30平方公里左右。
土地权属
1992年土地详查,江北区土地总面积中,集体所有土地17898.2公顷,占总面积的85.85%;国有土地2926.72公顷,占总面积的14.05%;境内有毗邻区(市)“插花”土地584.77公顷,占总面积的2.81%;“飞地”在外区的集体土地128.12公顷;外区在本区的“插花”土地1.76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1996年,江北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年,2000年为中期年,2010年为规划年。1998年4月,编制成《1997—2010年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区总体规划用地指标控制下,各乡镇也分别编制了《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2年,对甬江、庄桥、洪塘3个镇作待置换用地调整;对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调整,调整面积217.83公顷,并补充完善该镇的划区定界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江北区在原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基础上,针对原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编制了《2002—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3年,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后作了3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调整和1次局部调整。是年底,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开始。2004年,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成立。
2005年,以2004年更新调整数据为基年数据,修编完成《江北西区分区规划》、《宁波市湾头地区城市设计》。同时,充分研究江北西区、各工业园区、核心滨水区、村镇、干道网等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较大调整,修编了《2005—2020年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编制江北区生态建设规划,研究江北区村庄布局规划,调整江北城市工业功能区及投资创业中心区等控制性详规。2006年,完成“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江北区城乡一体化规划、江北西区分区规划及江北区村庄布点规划。编制江北中心分区规划,结合重点区域的开发建设做好地块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是年6月,通过市级评审,并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1997年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要》
用地总体框架空间布局 (1)农业用地。位于江北区西南部,区域面积1267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0.8%。规划至2010年粮地面积稳定在8316公顷,年提供商品粮58321吨。(2)城市建设用地。位于宁波市区西北部,主要为甬江镇、庄桥镇。区域面积3977.5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9.09%。规划至2010年用地规模32.23平方公里,人均89.9平方米。(3)林特用地。位于江北区东北部、北部、西北部,分别与镇海、慈溪、余姚接壤。区域面积为419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0.11%。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2010年末,耕地保有量9190.67公顷,基本农田面积753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1.9%。1997—2010年,农用地总量控制在14973.82公顷。规划期间,耕地减少量控制在353公顷,灾毁净减少耕地880公顷,灾毁复垦率达到95%以上。建设占用耕地353公顷,其中甬江新区建设用地53.26公顷。规划期间,全区补充耕地353公顷,其中新开发耕地160公顷。
规划用地主要项目 萧甬铁路复线,用地43.3公顷,占用耕地24.7公顷。宁波绕城公路在江北区境内用地27公顷,占用耕地21.6公顷。甬江新区北区,市下达占用耕地指标为53.26公顷。江北西区工业区,需占用耕地308公顷。水利工程建设主要项目,规划在2000年用地3.6公顷、2010年用地14.1公顷。
各类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耕地规划面积9224.77公顷;园地规划面积755.25公顷;林地规划面积3375.69公顷;居民住宅及工矿用地规划面积4379.88公顷;交通用地规划面积693.46公顷;水域规划面积2170.28公顷;未利用土地规划面积238.24公顷。利用未利用土地270.55公顷。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要
农业用地总体布局 农业用地主要分布在洪塘、慈城、庄桥和甬江。洪塘“现代都市农业园区”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示范点。慈城是以种植业、林特业、畜牧业为主的都市农业新亮点地区。甬江街道农业区是宁波市级一线蔬菜生产基地之一。
生态用地总体布局 生态用地主要分布于慈城古县城旅游度假区。慈城可谓集优美的自然山水与悠久的历史文化于一体的旅游胜地,曾相继被命名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镇、全国综合改革试点镇及宁波市中心镇。慈城正逐步显示其古色、绿色、现代经济特色的独有魅力。
工业用地总体布局 工业用地主要分布于都市工业集聚区块,分别由宁波市中心城工业区块“A·B·C组成。区块“A”为江北区原机电工业园区,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吸纳集聚区。区块“B3”即江北投资创业中心,定位为传统工业提升区。区块“C”即原江北工业产业园区,将成为宁波循环经济示范区。
居住用地总体布局 居住用地包括城镇居住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城镇居住用地,主要是江北中心城、都市区外围组团和中心镇的居民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随着江北区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减少幅度较大,村庄整理空间也较大。
新一轮区域规划
三带布局 滨水服务带:位于北外环线以南,姚江、甬江以北,呈带状延伸的区域,包括核心滨水区、湾头半岛休闲商务区、北高教园区、江北西区南部地区等,是全区的商贸、商务、居住、休闲、文化科教的中心。都市型制造业集聚带:位于北外环线以北,东部以绕城高速公路为界,中部为杭甬铁路沿线,西部为金田铜业北界,主要集中了宁波中心城区A、B、C三大工业区块。生态文化旅游带:位于杭甬铁路和绕城高速公路以北,杭州湾大通道以东的区块,包括慈城古县城、都市农业园区,规划打造为都市观光旅游圈的特色区域与姚江历史文化带的点睛区域。
八大区块 滨水核心区块:包括老外滩历史文化商务区块、人民路商务商贸区块、日湖区块等功能子区块,属宁波市都市商贸金融圈一部分。新三江口区块:包括湾头半岛及附近区块、文教街道区块、庄桥旧镇区块。重点发展休闲旅游、商贸流通、现代居住等,为宁波市三江六岸重要组成部分。江北新区区块:包括新区商务启动区、投资中心商贸区块、洪塘南区商务区块,4个人口集聚区(谢家、洪塘、裘市、邵家渡)。马径汽车销售服务区块:为多功能的综合性城市新区及中心城的副商业中心。都市工业集聚区块:即宁波中心城A、B、C工业区块。大桥接点门户区块:包括杭州湾大桥连接线江北前洋立交出口附近区块,慈城新城开发区,城西港区及连接线附近的物流区块等子区块。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生产型配套服务业及生态工业。生态文化旅游区块:即“三带布局”中生态文化旅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北高教园区江北区块:为宁波市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之一,将建设成一座现代化、生态型宁波大学城。
第三节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江北区为宁波市重要产粮区之一。1990年,江北区确定乍山乡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划定一级保护农田15735亩,占全乡耕地总面积的98.67%。至1993年,全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工作。主要在平原高产粮地区的9个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率达83.3%,余下的两个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率为16.7%。1994年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并将规划指标分解落实、登记造册、绘制图表,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一般农田之间立界桩。1995年,江北区政府与宁波市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同时建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的“农保领导小组”,制订《江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实施计划》,至1996年5月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具体保护指标调整见表3-2-2。
1999—2004年,江北区先后进行3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12次局部调整工作,通过在异地委托代保基本农田面积为994.313公顷,确保了投资创业中心等重大区块的顺利开发。2005—2008年,全区共有基本农田6535.68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1%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一节 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对江北区而言,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唯一途径。区政府结合中低产田改造与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以及加强村庄管理,零星造地、改田等措施,进行耕地综合整理。1998年,区造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出台《江北区造地管理暂行办法》。当年增加耕地面积190.05亩,1999年为359.55亩,2000年为822亩,2001年为620.40亩,2002年为541.95亩,2003年为768亩,2004年为403.65亩。1998—2004年共造地3705.6亩。另在1998—2002年间,江北区共实施中低产田改造34项,面积42393亩,其中改造洪塘中部圩区中低产田2万亩,慈城新塘河及庄桥、乍浦中低产田1.6万亩,合计新增耕地2013.443亩,可折抵建设用地指标1449.706亩。至2005年,江北区基本实现耕地占补平衡。2006年,向外购买折抵指标共2900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2000亩,农保指标1万亩。2008年,江北区需补充耕地2670亩,通过指标置换、指标借用、指标交换、指标调剂、自行补充等措施,全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年,江北区委托慈溪市完成易地代建标准农田3696亩。
盘活存量土地 江北区通过老城区改造、工业小区整合、闲置土地回收或购买用地指标等途径,盘活土地资源。1993年始,洪塘镇对企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盘活19个企业改制项目的土地资源。1997年,《江北区旧镇旧村改造和个人用地暂行办法》出台。是年,白米湾陆家自然村等“空心村”搬迁,新增耕地18亩。1998年,江北区共盘活存量土地51.8亩,置换土地面积43.5亩。1999年,全区共收回闲置土地面积155亩,置换存量土地286.2亩。2000年,全区盘活置换土地126亩。2001年,盘活旧城改造、原建设用地等计141.8亩,置换存量土地47.3亩。2004年,全区盘活存量土地962.1亩,区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678.46亩土地即出之于此。2005年3月,区政府制发《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实施意见》。是年,江北区共收回土地895.4亩,其中613亩已重新供地。区内因兴建姚江花园、慈湖人家、枫湾家园等大型社区,被拆迁的农民住宅原占地面积500多亩,经集约整理后,区政府只规划供地300亩,盈余200亩。
旧城改造 20世纪末,江北区完成了义庄巷低洼地、范江岸旧村、生宝路地下管道等改造工程。2000年始大力推进以低洼地改造为重点的旧城改造工作,配合实施“三江六岸”江北段整治工程,启动铁路支线拆除、钢铁厂搬迁、人民路二期改造等重大项目。2003年,江北区完成非成套房拆迁改造7.78万平方米。2004年底,江北区完成拆迁总面积25.7249万平方米。2005年,启动湾头半岛开发前期工作。同时建设安置小区达73万平方米;完成旧城改造45万平方米;完成“宁动”地块、人民路(3号、10号、11号)等地块开发及永红村改造任务;完成翠柏路、范江岸路、西草马路、车站路、槐树路等近2万平方米人行道的标准化改造。开工建设城乡安居工程、洪塘居民安置房、慈湖人家二期、费市农民安置房一期等项目。2006年,江北区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翌年启动宁波市“十一五”重点项目之一——湾头半岛“城中村”改造。2008年,继续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柏树桥安置房、永红2号与3号安置房、湾头三村安置房等项目破土启动;包家村改造前期工作完成,进入规划选址程序。
第二节 土地利用
根据1991年江北区完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及2001年以来的土地变更调查,全区土地总面积为208.4平方公里。1991年耕地面积167421.9亩,占53.56%;园地面积6534.30亩,占2.09%;林地面积47294.7亩,占15.1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47239.4亩,占15.11%;交通用地6819.9亩,占2.18%;水域面积28548.7亩,占9.13%;未利用地面积8704.65亩,占2.79%。
2001—2008年变更调查,按三大类用地进行统计,即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其他用地)三大类。2001年,全区农用地215347.6亩,占68.90%;建设用地74457.4亩,占23.82%;未利用地22758.5亩,占7.28%。到2008年底,全区农用地178866.2亩,占57.23%;建设用地112668.2亩,占36.05%;未利用地21029.1亩,占6.72%。其中农用地中,耕地96616.1亩,占30.91%;园地13362.3,占4.28%;林地57136,占18.28%;其他农用地11751.8亩,占3.76%。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92835亩,占29.70%;交通用地15988.3亩,占5.12%;水利设施用地3844.9亩,占1.23%。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3163.3亩,占1.01%;其他土地21029.1亩,占5.72%。
1991—2008年,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发生了变化。主要变化为耕地减少70805.8亩,所占比例从53.56%下降为30.91%;园地增加了6554.3亩,所占比例从2.09%上升至4.28%;林地面积增加了51695亩,所占比例从15.13%上升为18.2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增加了70316.1亩,所占比例从15.11%上升为29.70%;交通用地增加了9168.4亩,所占比例从2.18%上升为5.12%。
第三节 地矿管理
地矿资源概况 江北区地处浙东沿海的银、铅、锌、非金属矿床Ⅲ级成矿带内,属于宁波—泰顺铅、锌、金、叶蜡石、高岭土、萤石成矿远景亚带。但是,江北区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已发现的有高岭土、萤石、天然气、石英岩、泥炭、矿泉水、建筑石料、砖瓦黏土8个矿种,其中高岭土、萤石、石英岩、泥炭等虽有矿点和矿化点,可均无开采价值。目前开发利用的固体矿产仅为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凝灰岩和砖瓦黏土等。
1961年,乍山乡在洪陈村建乍山乡采石场(后更名为宁波市乍山乡洪陈采石场)。1972年12月在乍山乡城山渡建乍山采石场(后更名为乍山王家坝采石场)。以后,各地陆续办起采石场。至1999年底,全区共有建筑石料矿山17家,年产矿石量111万吨,产值1187.7万元。2001年,江北区有联丰(位于慈城镇五湖村里夹岙)、龚冯、洪陈、半浦、湖心5家采石场。2002年,全区有矿山18家,开发矿产品4种,年产值2115万元。2003年,经过技改,每家矿山的生产能力从10万吨提高至40万吨,全区矿产总量在矿山总量减少一半多的情况下反而有一定的升幅。2006年度,全区有矿山企业9家。2007年开采量105万吨,年产值1456万元。至2008年底,原采石场剩下半浦、洪陈两家,新开办富家岭采石场,今境内有采石场3家。
经核查,江北规划区内无探矿权设置,采矿权设置有9家,其中凝灰岩采矿权设置3家、黏土采矿权设置6家。
矿产资源管理 1996年,江北区地质矿产处成立,1998年开始编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经过多轮修编,2007年完成《江北区矿产资源规划研究报告》。规划计算基准年为1999年,实施基准年为2001年。适用期限为近期2001—2005年,中远期2006—2015年。2006—2010年规划目标为:预计全区石料资源开采收入达1500万元,远期总产值达2000万元。矿山总数控制在3家以内,开采量控制在100万~150万吨。经营性矿山规模达20万吨/年以上,50万吨/年以上规模矿山1座。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完善的矿业产权市场。2003年,江北区政府提出“生态强区”口号,编制完成《江北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规划》,2006年通过省级批准并发布实施。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近期至2007年,远期至2012年。规划重点治理区域为慈城、乍浦两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江北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工作,“八五”期间按修改前的《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操作。“九五”期间按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换发采矿许可证。1998年7月,江北区被确定为全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试点,区政府成立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10月起,施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首次将独立选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12月起审批“金属矿产、萤石、宝玉石以及其他由省政府确定的稀缺或具重要经济价值及用途的矿产资源的单独选矿活动”之外的单独申请。2008年1月1日起,取消黏土资源采矿许可。
采矿权市场培育与管理 江北区的采矿权,历来为无偿占有。1998年,国务院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浙江省随后出台《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江北区开始把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纳入地矿行政管理工作范围,2002年10月起,全面推行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并于2003年1月正式实施。是年6月,江北区采矿权协议价评审小组成立,9月至12月底,江北区完成了半浦、洪陈、联丰、富家岭、慈城镇东乌石山、王家矿山等多家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2004年1月,完成洪塘、荪湖、朱家山普通建筑石料修整性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2005年,江北区对陆续到期的采矿权进行第二轮出让。2006年确定新一轮出让方式,全部由原采矿权行政授予变为有偿出让。
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 1992年始,江北区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年检。1996年,江北区成立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集中开展两次大规模执法监察活动,禁止在慈城周边及甬余线两侧新办采石场,在全市率先实行采石场的“一场一宕”制。1997年起,全区矿业秩序全面整顿,并由集中整顿逐渐转为日常监督、查处,至2001年10月达到根本好转,矿山总量压缩到25家。2002年8月起,江北区规定所有新办矿山必须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03年7月,开展对全区7家砖瓦厂采矿许可证年检及换证工作。2007年1月,江北区矿山企业减至3家,矿山企业关闭率达89%。是年10月,江北区成立矿山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
矿产资源补偿费 江北区对建筑石料类矿山、砖瓦厂、矿泉水厂、萤石选矿厂等矿山企业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均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达100%,并依法给予减免。2007年共收缴此项补偿费30.05万元。2008年,该项补偿费征收达41.24万元。江北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该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统计 江北区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的原则,开展矿产储量登记工作。2005年10月,江北区完成现有开采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查实乙类矿产资源储量342.58万吨,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基本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体系。2006年,国土江北分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通过验收,矿山登记率为100%。江北区内无甲类矿产资源储量,未存在可能压覆的矿产资源。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2000年,江北区开始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作为宁波市试点,着手在“山西”采石场种植香樟、水杉等树木。2002年,编制《江北区公路主干线两侧直观可视采石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关闭矿山企业13家。2003年4月起,全区关闭露天矿山15家,迁址2家,并对“国庆”采石场实施复绿工程。2004年,区政府制定《闭坑矿山治理方案》。至2008年,江北区15座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13座完成治理,累计治理率达86.7%;同时完成了半浦、洪陈两采石场到期后实行修整性开采的设计方案。是年,国土江北分局与环保江北分局联合制发《江北区创建“绿色矿山”实施意见》并开始启动。为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自1999年起,江北区收取矿山生态环境“修整款”2002年起实施“备用金”制度。所有采矿权人均需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签订责任,书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治理备用金。2005年,采矿权人在矿山年审时报送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分期或全部返还“备用金”。2006年,江北区仅对正在开采的3家矿山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2007年,该项备用金收取率达100%,金额达113.77万元。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土地调查
城乡地籍调查 1989年7月始,区土管局着重在慈城镇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是年共完成土地权属调查13个街坊,计2650宗土地,地籍测量7个街坊,共发放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书125本。1990年完成慈城、洪塘两镇建成区2.75平方公里,计6031宗土地的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任务。至1992年10月,江北区完成土地详查外业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其成果是:明晰了全区土地境界和权属界线,核实市、区、乡镇村三级行政土地界线及部分“插花”土地;汇总全区行政区域和权属面积,建立健全乡镇、村的土地数据库;编绘《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160幅图件,编写《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等一批技术性资料。
1993年,江北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个行政村、13580宗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至1995年3月,共完成54个行政村的任务。
1994年,江北区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登记发证工作开始,是年进行4号、9号、10号、11号、12号及1~3号地块中1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工作,至12月16日完成17.25平方公里,发放土地使用证13500余本。至1995年5月底,全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8.75平方公里地籍调查测量、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1996年完成98宗土地及洪塘至余姚的铁路线土地0.03平方公里的勘察工作,并完成育才路延伸段前期拆迁调查任务。1998年,全区勘测土地98宗。
土地变更与更新调查 1996年,江北区完成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工作并通过市级验收。共调查变更图斑4127块,变更面积41759亩,占详查总面积的13.36%。1997年,对图、数据与实地不一致的进行核查,并将错、漏图斑计入第二次变更调查之中,共调查变更图斑376块,变更面积917亩。此后每年均开展土地变更地籍调查。2005年,江北区土地变更调查改为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基础上进行。2007年9月,江北区开展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并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的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编制《江北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2002年8月,江北区开始土地更新调查。2004年11月,土地更新调查采用DOM、DEM数字地面测量,关系型数据库(RDB)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信息技术,全面查清江北区各类土地资源,为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机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基础,实现了土地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并轨。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
数字地籍调查 2000年,江北区开发完成现有的地籍管理系统“中科数字”。2001年,完成区内7号、10号地块的修测、补测,输入计算机图形344幅,属性数据1590条。2002年6月,对江北城区8个地块进行实地地籍核查,并对有变化的宗地进行1∶500数字化地籍修测、补测及地籍数据建库。2004年10月,重新进行外业调查,建立截至同年底的“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杰思科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初,江北区成立地籍测量领导小组,制定《江北区城镇数字化地籍调查工作方案》,实施江北区新一轮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是年完成慈城、洪塘、庄桥建置镇(街道)范围内9平方公里的城镇数字地籍调查和数据建库工作。该年,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建立了地籍档案电子影像数据库管理系统。
2007年,江北区“萧甬铁路以南片”数字地籍调查项目启动。任务为控制测量、权属核查、地籍测量和数据库入库4个部分。其中控制测量面积125平方公里,数字地籍调查面积73平方公里。该项目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是年,江北区还按照“图、数、实地相一致”原则,共调查土地208平方公里。其中城镇1∶500数字地籍调查成果于4月通过市级验收,并应用于日常土地管理登记工作;农村1∶500数字地籍调查工作以萧甬铁路为界,分南北两期实施完成。
第二节 地籍管理
初始土地登记 1988年11月,江北区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在慈城镇试点,至1989年3月基本结束。1990年,开展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209本。1991年共发放土地使用证2937本。1992年,江北区开始农村地籍登记工作,共发放土地使用证6095本。1993年开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共发放土地使用证9365本,同年制发了《江北区日常地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至1996年,江北区完成农村初始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全区初始土地登记工作结束,累计发放土地使用证47443本,发证率为97%。
土地变更登记 1996年在完成全区初始登记的同时,也开展了抵押登记及国有企业土地清产核资和“房改房”、“直管公房”的登记发证工作。1997年,江北区开始日常的土地变更登记。1999年,制发《1999年江北区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实施意见》并全面展开。2003年9月,宁波市老三区土地证书发放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房产交易中心受理业务。翌年,规划区内土地登记工作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1号窗口统一受理。从此,土地证、房产证、契税证实现“并联发证”。(1997—2008年的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见表3-4-2)
地籍管理信息化 1998年,江北区建立地籍管理信息化领导小组;翌年利用市局地籍系统单机版发证。2001年建立区局域网,并与市局联网。2002年,江北区设计网络版乡镇地籍发证系统,完成地籍信息工程建设,并开发土地管理档案目录软件。2003年,江北区配置“全球定位双频实时动态测量系统”(RTK)及相关设备;区局与各乡镇国土所也实现联网,便于土地登记与地籍档案公开查询,土地管理办公信息化建设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于2004年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005年,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基础数据库,实施土地利用现状管理系统,并在市局网站建立子网站。2006年,实施电子影像档案系统,开始档案电子扫描,实施地籍发证网上流程化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网上预审。此外还实施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采矿权登记两项信息化管理系统。2007年,江北区自建门户网站,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及土地出让金管理系统。
地籍档案 地籍档案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综合性统计、农村与城市土地登记、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等内容,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1991年1月,江北区建立地籍综合档案室以及档案管理网络;1992年成立地籍档案管理小组及档案鉴定小组,确定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方针,形成科学的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并于1993年1月通过市三级验收。1999年底建立新的档案库房,2001年3月通过市一级验收。2002年,区地籍档案管理达到省二级标准。2003年达到省一级标准。截至2008年底,江北区共有地籍档案156684卷,土地登记卡282册,地籍铅笔原图491张,着墨二底图540张。
第三节 土地评估
土地定级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实现产权转移,城镇非农建设用地未实行评估。1989年,江北区土地管理局曾对慈城镇、庄桥镇试行土地定级,划定为六级、七级地段。1993年4月,江北区建立区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地价评估委员会,对辖区的主要街巷、建制镇,主要道路地段、地块进行土地地段类别划分。确定市规划区(甬江镇的双桥、联成两村除外)和庄桥、慈城两镇建成区为一类地段;洪塘镇建成区,甬江镇的双桥等4个村为二类地段;除上述之外的乡、村区域皆为三类地段。1995年,江北区完成慈城、庄桥、洪塘3个建置镇规划区的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其采用的技术数据及工作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获中央验收组肯定,对全国开展小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2002年6月,江北区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建成区外延扩大的实际出发,出台《调整江北区洪塘等三建置镇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基准日为2001年1月1日,土地级别划定范围包括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建设留用地,调整范围覆盖了除市规划区外的江北区全部行政区域。调整后慈城为4个土地级别,洪塘、庄桥为3个土地级别。
土地估价 1993年,江北区成立土地评估委员会,建立土地估价事务所。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变更之前均需报区土地估价事务所评估。1994年,江北区地价评估事务所经省审批,为B级土地估价资格机构。是年对持有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使用权证的12宗土地进行地价评估。1995年执行《宁波市地价管理暂行规定》,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企业转制兼并、破产等提供土地评估96家,涉及土地面积31.66公顷。1996年,江北区各乡镇与甬余公路两侧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本结束。1997年,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江北区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布实施。
2000年3月,江北区调整集镇规划区内及江北大道两侧的标准地价,调整幅度为20%;同时小幅度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001年2月,江北区调整各镇规划区外行政村土地基准地价。
2002年1月,根据江北区发展状况及地价更新小组与有关专家论证,区土管局提交《江北区规划区外各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以及《江北区基准地价表及比较差(A、B、C三方案)》与《江北区各镇基准地价级别图》。3月,宁波市区“三江片”基准地价调整,覆盖江北区甬江、庄桥等近15个村。就此,被覆盖区域也执行市“三江片”基准地价。甬江镇规划区外5个行政村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参照庄桥Ⅰ级基准地价执行。是年,江北区对征地补偿偏低地区,如原乍浦乡及各镇规划区外的行政村基准地价作了较大幅度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基准价格仍按1997年标准未变。
2003年,江北区规定各镇在项目洽谈过程中统一最低地价,并可根据项目的投入金额确定地价,实际地价虽由各镇自定,但通过调整土地纯收益的返还比例,逐步减少各镇对土地供应的自主权,真正由区政府集中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年4月21日《关于江北区工业用地权益地价的实施意见》出台,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平均价调高,由2002年的,10.8万元/亩上升到2004年的17.3万元/亩。2004—2005年,江北区最偏远的慈城镇用于“三产”土地地价可拍到100万元/亩,近郊甬江镇“三产”地价可高达300万~800万元/亩。2006年6月20日江北区制定住宅用地土地权益价。2007年2月,湾头半岛旁出让的一幅地块,元/平方米;其周边已楼面地价达到6490,开发的一些楼盘,楼面地价均价已近万元。
第四节 审批制度
国家建设用地 1983年,宁波地、市合并后,市区国家建设征地由市城乡建委审批;各县及郊区征地由市农委审批,再根据所征用土地属性(耕地或非耕地)以及可批亩数的权限标准,分别呈报县、市、省乃至国务院批准。1986年,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标准调整。1987年1月,《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区政府审批,呈市、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3~5亩、非耕地10~20亩,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市政府审批,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省政府审批;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者,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988年,江北区国家建设用地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剂,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审批从项目建议书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1989年,城乡土地征用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区土地管理局建立“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1993年,江北区实行建设用地及个人建房用地每季一次现场办公审批制度。1995年起,宁波江北等3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的,一律由市土管局统一出让,全权管理。1996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须经区农田保护办公室审核。1997年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审批备案制度。1998年执行建设用地由“联合办公室”集体审核制度,并出台《江北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江北区核定全年用地指标,分批次审批管理,之后每年5批次。2000年,江北区土管局核减用地审批项目39%。2001年,区土管局向省报批农用地转用10个批次,面积4890亩,供地361公顷,其总量相当于2000年之前10年的用地量。
2002年始,国土资源管理从单纯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并重管理转变。2003年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9000亩,是江北区历史上用地量最大的一年。2004年开展土地市场整治工作,并停止一般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2005年,江北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全部通过省政府审批。其中洪塘经济适用房、慈城西南片区路网、高速公路江北连接线公路工程、北外环路西延工程等8个项目为省重点建设工程。2006年,江北区复核验收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及50个工业项目的新建建设用地,供应重点建设项目用地37宗,面积3027.1亩,其中包括“机场路—江北大道”等3宗路桥工程项目、慈湖人家二期安置小区等29宗安置小区建设及重点开发项目。2007年,江北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比上年减少43.52%;而所占比重则由上年的71.13%上升至是年的93.02%。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原则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1990年,江北区乡镇企业用地极少,实际用地占年度计划的44%。1992年1月,规定征用市区集体所有耕地20亩以下、非耕地40亩以下,由市政府批准。1992—1999年,江北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计854.4亩。2001年,江北区征用集体土地报省审批10个批次,涉及56个村,其中铁路、公路、迁建安置征地355.74亩,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26293.05亩。2005年,江北区村镇建设用地人均面积达170.97平方米,村镇建设密度达70%。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1981年,江北区规定农民建房尽量不占耕地,亦不得在自留地、口粮地、责任田上建房。出宅建房须根据村镇统一安排,经民主评议通过,报公社批准,呈县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建房用地严格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审批。1987年,规定改为:农村私人出宅建房,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使用耕地或非耕地的须按具体规定分别报区、市主管部门批准且备案。江北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党政干部在农村建房坚持双重审批、公开审批结果制度。1997年,《江北区旧镇旧村改造和个人用地暂行办法》出台,对农村个人占用耕地建房从严控制。1999年7月起实施《关于江北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意见》。12月制发《江北区农村个人住宅地产交易暂行办法》,对农村个人住宅地产交易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以后,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户数呈大幅上升趋势。是年批准265宗,14601平方米;翌年批准317宗,16351平方米。2002年批准588宗,34782平方米。2003年,《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试行)》出台,提出农村个人建房“捆绑”计算办法。而在执行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同时,江北区又补充规定:村民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不再新批宅基地。是年批准1387宗,83556平方米。2004年,《关于慈城、洪塘、庄桥三镇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发,规定此类困难家庭可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是年1—8月批准1010宗,54512平方米。对于投资创业中心、江北工业功能区块、城庄地块,涉及慈城镇,甬江、庄桥、洪塘3个街道近40个行政村实行规划控制,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基本暂停。
2006年,江北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一报批、统一施工”的村民联建房建设。庄桥的西卫桥、东邵、冯家、西邵、马径5个村进行试点,联建住宅按每户人数分大、中、小3种标准,对使用耕地或非耕地、原拆原建以及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等不同情况,均规定相应的具体用地数量的审批标准。翌年10月,该联建式农民居住小区建成,此项即节约土地53亩。是年,江北区又审批供联建房用地16宗,面积120.47亩;个人建房676户,面积56.51亩。2008年,区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一方面适当增加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另一方面继续推广农村住房联建制度。年内全区共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1045户,用地面积86.8亩。(“农村个人建房”参见本志第六编“城乡建设”表7-3-7)
临时用地 1988年,江北区对个私企业及其他企业生产临时用地作出规定,凡种养业、临时堆场可申报临时用地,经批准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可以办理延期手续。1998年对超标庭院临时用地试行有偿使用。
第五节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历史上江北区该项费用比较低,最低价为0.3万~0.5万元/亩。1996年之前,最高价如工业东区路林村为4.5万元/亩。1999年,《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出台,规定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各村1997—1999年3年间平均亩产值的6~8倍计算,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按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的4~6倍计算,同时对于各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
2002年始,征地补偿执行《江北区洪塘镇、慈城镇、庄桥镇村镇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意见》。是年,江北区还建立“征地调节资金”。2003年10月起,《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施行,对江北区三江片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如安置补助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等,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江北区也出台了《关于慈城、洪塘、庄桥三镇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困难家庭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江北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按区位、地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划分为3个区片,实行不同的区片征地补偿综合价,并大幅提高了补偿标准,被征地补偿不仅有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还包括自留地补偿费、拆迁过渡期生活费等。2004年又制发《江北区集体土地征用后闲置的大中型农机具处置意见》,对失地农民的农机具按型号与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少则1000元,多则4000元,惠及农民数百户。
2006年,江北区核算用地总量和拆迁成本,平均每亩用地拆迁补偿费均为26万元,有些地块分摊成本高达50万元。2008年开展征地综合区片价格调研,调整用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后续保障政策,并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报呈上级审批,计划于2009年正式实施。
“农转非” 195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或用地单位设法就地予以安置。因征地发生的被安置人员需要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简称“农转非”),经市主管土地的部门等审核。符合招工条件者凭劳动部门《招工录取通知书》和人口控制办公室《准予落户通知书》予以异地“农转非”;其他可就地“农转非”者,由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核准、签证,给予就地“农转非”。
1998年,江北区出台《关于建立江北区土管局再就业工作站的通知》。
2000—2008年,江北区因土地征用而安置的农民情况是:2000年为1955人,2002年为4126人,2003年为2723人。2004年,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接线工程(江北段)征地安置农业人口1340人;2005年,高速公路江北连线公路工程(一期)征地安置农业人口319人;2006年,110千伏庄桥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国道主干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征地,共安置农业人口571人。2006—2008年度,江北区共安置“农转非”7429人。
2003年对15000名失地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他们就业。2004年起,征地安置均采取一次性货币和纳入社会保障等安置方式。
村发展留用地 2003年4月,《江北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规定以2001年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面积为基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10%以内比例的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直接投资开发,也可以指标变现。村发展留用地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江北区还制定了城市边缘经济相对发达村以及一些偏远地区经济相对薄弱村的建设留用地的具体政策。截至2003年底,江北区供应村发展留用地497.2亩,国庆、叶家斗等12个村享受了该优惠政策。2006年,袁陈、西邵、葛家3个村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进行了资金变现。2008年,本着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江北区调整村发展留用地政策,制发《关于加快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政策的意见》,妥善解决10%的村发展留用地问题,提高村民对10%的村发展留用地的变现积极性。
社会保障 20世纪90年代中期,江北区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2002年,根据《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与《江北区农村土地征用后货币资产处置的意见(试行)》规定,江北区失地农民可参加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其标准将随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适时调整提高。2003年,又出台《江北区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江北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各村可从自身积累和土地补偿款中出资为农民养老投保。当年,江北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达64.5%。次年,江北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标准提高,全区110个行政村有86个村参加养老保险。
2005年,江北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全区还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筹资标准列全市区、镇政府补助第一位。是年,全区被征地村的养老保险实施全覆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实现社会化发放。2006年出台《关于对江北区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人员实行政府补贴的通知》,切实减轻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个人负担,进一步促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2007年9月底,全区110个被征地村全部纳入被征地养老保障体系。
第六节 土地税费
1982—199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规定了土地税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耕地占用税(代收代缴) 1987年4月开征,农民个体占用耕地建新房者,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1988年开征,按征地费的3%~4%收取。1988—2007年,江北区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共计收取1991.63万元。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991年按法定面积及地段级别标准收取。1993年6月暂停。
土地出让金 1992年10月开始收取。1995年3月规定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细则。1998年起,免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1999年起,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其一次性付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剥离出上缴中央财政税费及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等部分款项之后,地方政府的纯收入部分给予减免30%的优惠政策。2000—2007年,江北区共计收取土地出让金49.57亿元。
土地登记发证费 包括土地登记费用及土地权属证书工本费。1993年6月,取消农村土地申报费。1998年7月2日,镇(乡)村办企业改制免收土地登记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减半收取土地登记费。
土地价格评估费 1993年4月开始收取。
土地抛荒费 1994年依法收取,由乡镇政府收缴后列入财政收入,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土地增值税 1995年1月开征。
公路建设基金 1995年8月7日始征。该项基金征收款额的60%上缴市里,其中20%属无偿上缴,其余作为区股份投资。农保基金1996年2月对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加收每亩1.5万~2.3万元基本农田保护费,所征收款额统一纳入造地专项基金。
征地管理费 1997年7月执行收取。
契税 1997年10月1日开征。
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 1997年,江北区政府制发《江北区造地暂行办法通知》。1998—2007年,江北区共征缴造地费19046.4万元,用于造地改田,开发粮食生产基地以及农田基本建设等。同时收取由宁波市于1991年设立的造地专项基金,并有明确的规定。
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除上缴省、市20%之外,其余款额专项用于区土地整理及耕地垦造工作。
水利建设基金 1998—2007年,江北区收取该项基金514.17万元。
界标埋设费 包括界标成本、运输、埋设劳务费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001年6月开始收取,12月制发《关于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管理意见》。2004年9月8日之后,不再向行政划拨用地单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公用设施配套费 2003年1月开始收取。同时规定了征收细则及费用的分配与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金 2005年1月1日起,在首次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剩余期限内,根据每箱炸药可爆破的石料量和石料市场价格,核算销售收入,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
第七节 执法与监督
监察网络
1988年9月,江北区土地管理局监察中队建立,并建立以局长为总监察,分管领导为副总监察的土地监察网络队伍,每个行政村聘请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行领导集体审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配备土地监察员50人,专司境内土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及土地使用督察。各镇(乡)也建立相应组织,行政村有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形成区、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1990年8月,区土管局设立复议委员会。1993年,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区土管局设立驻局执行室。
执法检查
查处党政千部“三违”建房 1989年4月25日,区委下发《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的意见》。清查的主要对象是区、乡、街道机关和企事业党政主要领导以及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处理中以国家干部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采取“教育从严,处理恰当”的原则。同时,要求干部填报从1979年1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的新建房屋(包括原老住房)的用地面积。
清理土地隐性市场 1990年,江北区出现土地非法买卖现象。1992年,江北区进行地产市场清查治理,于次年出台《江北区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区由点到面,共清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案件1975宗,依法补办出让合同率为99.39%。2003年,江北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察小组成立,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市场的管理监察制度。
土地大清查 1990年,江北区对1979年以来违法用地事件进行全面清查。1992年对慈城、妙山、云湖、费市等乡镇自1988年以来的造坟建墓数量、面积及原收取费用作一次普查。同时查处规划区外违法用地案件10宗。1993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1993年度非农建设用地以及1992年度建设用地清理工作的遗留问题进行,检查清理。1995—1996年,对批而未建的闲置土地责令限期开工或落实开工的项目计19宗。1996年,江北区共进行非农建设用地检查、登记、整改3次。
1997年3月,全区开展保护耕田大检查及对区内建设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6月,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作全面清查,并建立土地清查办公室。9月,对1991年以来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以良好成绩通过市级验收。1999—2005年,江北区共立案查处农村个人违法用地108宗。2006年,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面积404.4亩。2007年,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面积406.4亩。
土地动态大巡查 2002年10月开始实施《江北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及考核办法》,同时还建立土地动态巡查等其他一系列工作制度。2003—2006年,江北区通过动态巡查,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231宗。2005—2007年,共进行土地动态巡查688次,除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外,还及时制止了一些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2008年,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坚持每项周期3次巡查。全年共计出动486人次,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293起,涉及土地面积131亩;发现并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8起。是年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0宗。
卫星遥感监察 2000年起,江北区对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卫星遥感监察,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卫星监测图斑结果,2003年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9宗;2006年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8宗;2007年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1宗。2008年,江北区开展第八次卫星遥感图斑核查及违法用地查处,完成辖区内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反映的69个变化图斑、144宗地,面积为8729.6亩。新增建设用地的卫星遥感图斑核查工作,是年共计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0宗。
土地联合执法 2005年4月,江北区部署大规模土地联合执法行动。首先成立江北区整治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现象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建立制度,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其次是依法处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发生的土地违法占用行为。最后是有序处理国务院《决定》下发前的非法占地事件。2005—2006年,江北区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整治违法占地行动共开展了15次。2007年,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联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共同处理非法采挖矿产资源行为,并依法惩处了非法当事者。
清查整顿砖块窑 1994年,江北区先后清理非法土窑9座。1995年上半年清理整治非法毁地38亩的砖瓦窑4座。7月25日,江北区土地管理局、区计划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江北区清理整顿砖瓦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确立“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以1996年5月底为土地复垦期限,并且要求砖瓦行业将实心黏土砖改产空心砖。1996年,全区共拆除非法土窑4座。2007年7月,江北区执行《关于开展黏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土地信访 江北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即建立土地信访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与制度。专门设立局领导“群众来访接待日”,并建立领导下访、约访、包案处理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意见及合理化建议,按政策法规调查处理土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基层土地信访网络体系,确定各基层国土管理所土地信访专人负责制。江北区在启用宁波市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及宁波市信访信息系统之后,于2008年初启用浙江省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就此实现省、市、区(县)三级联网。是年共受理“涉土”信访案件79宗,息访率达100%0。
附注
①“二五”减租,即在原定地租额基础上减去25%(如:原租额每亩150斤谷,减去37.5斤后,实缴112.5斤),定租田、预租田和议租田等采用此法;分租田、转租田等按亩收获农产品总量分成,一般四六分成,佃农得四,地主得六。“二五”减租,即把分成比例倒过来,佃农得六,地主得四。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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