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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旧婚姻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清溪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243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旧婚姻制度
分类号:
K892.22
页数:
1
页码:
2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象珠镇清溪乡旧婚姻制度的情况。其中包括租妻与典妻、守寡与改嫁、招赘与进舍、童养媳与等郎媳等。
关键词:
清溪乡
婚丧旧俗
婚姻制度
内容
租妻与典妻:男子丧偶,无力续弦。或者妻室久不生育,男方另谋一妻,订立契约,限定岁月同居,时间短的叫“租妻”。所谓典妻,多属女方久不生育深虑绝后,才出此计,不准丈夫纳妾,只同意丈夫典妻。被典妇女,则又因丈夫多病或债务所迫,子女多,生活贫困,难以度日,其丈夫自愿出典。一般以一年半载为期,以典约为凭,在典期间,女方去男方同居,每月十天,若受孕,则回夫家,不再与典主同居。受典之妇一般仅负生育之责,不事操劳男方家务,所生子女,不准认母子关系。
守寡与改嫁:旧时,妇人重节烈贞操,青年丧偶不再改嫁,在夫家守寡,称为“寡妇”。以“一妇不配两夫”、“一家井水食到底”,追求请旨“旌节”流芳为荣。
招赘与进舍:因女方无兄弟,其父母招婿居女方,生下子女都跟母姓的,谓之“招婿”。遗孀不出嫁,招夫同居的叫“进舍”。
童养媳与等郎媳:在旧社会,一些经济不富裕,孩子众多的农家,难以娶媳,就抚养他人之幼女为媳,及笄完婚的,谓之“童养媳”。童养媳结婚,男女双方,往往都关系冷漠,无美满可言。也有的农家夫妇,婚后久年不育子,相信占卜“先开花,后结子”,就先抚养他姓幼女作“女窝”。待生子之后,初以姐妹相称,后结为婚姻的。“廿岁姐姐七岁郎”,男女年龄差距甚大,谓之“等郎媳”。
旧时,婚龄很早,有“十三娘十四爹”之说。表姐妹为婚的很多,有“表姐妹为婚,食汤水也甘心”之说。还有“只有男大十,不可女大一”、“有钱讨得老婆驮(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等。婚姻制度相当不合理。
知识出处
《清溪乡志》
本文记述了清溪乡的情况。其中包括前言、凡例、题词、图片、清溪乡行政区划图、大事记、清溪兵事、总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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