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保险代理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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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溪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239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人民保险代理处
分类号: F842.31
页数: 2
页码: 109-1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象珠镇清溪乡人民保险代理处情况。其中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关键词: 象珠镇 人民保险 代理处

内容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已补偿,或对个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证。
  通常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如火灾保险、运输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保险,如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与保险的,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一般即指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中有时是指被保险人的关系人)。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投保人按契约规定对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一般按年支付,也有一次支付或分季、分月支付的,其数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计算决定。保险人按契约规定的责任范围,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负损失补偿或物质保证的责任。在资本主义国家,保险事业由资本家经营,以营利为手段。在社会主义国家,保险事业由国家办理,除负责补偿损失外,还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我国举办的保险有:火灾保险、物资运输保险、企业和机关的财产强制保险、团体或个人的人身保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
  一九八一年,县人民保险公司在派溪吕、山西两村试办农村保险业务。一九八二年,清溪乡信用社建立保险代理处。一九八五年,正式建立清溪乡人民保险代理处,受理全乡保险业务,一九八四年,参加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共2052户,占42%;一九八五年,参加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共3593户,占74%。保险金额1066万元,保险费11618元,赔款总额15852.68元,一九八六年参加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共3478户,占70.9%,保险金额996.4万,保险费16296.85元,总保险费为33777.66元,总赔款51832.40元,一九八七年,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共3367户,占70%,保险金额1078万元,保险费17317.50元,总保险费为39795.54元,总赔款15503元,一九八八年,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共2693户,占54%,保险金额965万元,保险费19090.76元,总保险金额为2121万元,总保险费为57188.35元,总赔款17584.06元。

知识出处

清溪乡志

《清溪乡志》

本文记述了清溪乡的情况。其中包括前言、凡例、题词、图片、清溪乡行政区划图、大事记、清溪兵事、总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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