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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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唐先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14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页码: 64-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唐先镇计划生育的情况。其中包括提倡晚婚、推行晚育、严禁早婚早育等。
关键词: 唐先镇 计划生育

内容

控制人口增长是全球的战略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作了许多政策规定。
  唐先提倡计划生育,从1965年四清工作队进村以后开始推行。当时只作计划生育好处的宣传,便有一批妇女自觉地做了计划生育的手术。
  历史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可以说是爆炸性的增长,从1949年的4亿5千万人,至1995年,增至10亿人以上,几乎翻了一番多。人口增长对国家、社会、家庭都带来了系列问题,因此国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职责。
  永康县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了若干规定。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严禁早婚早育。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夫妇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男女青年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为早婚;未到法定婚龄怀孕而生育子女的为早育。
  凡18周岁至22周岁的女青年都要签订《晚婚合同》;已到法定婚龄的农村青年,经动员仍不同意晚婚的,允许登记结婚,但必须签订《晚育合同》,缴纳晚育保证金。
  干部、职工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在28周岁以上或女方在25周岁以上;一方是盲、聋、哑、残人员者,可以照顾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必须签订晚育合同缴纳晚育保证金。
  条例还规定,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4)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5)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6)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此外,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经批准,也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2)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的(只适用姐妹中1人)。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符合规定条件允许生育的对象的批准权限与程序。
  第一胎生育,女方是县直属单位职工的,由夫妻双方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计生委批准;其他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证明,主管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条件照顾生育第二胎的对象,须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计生委批准。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间隔期,应满四周年以上。
  凡未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的对象,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的,间隔期须从女方到达晚育年龄算起,即女方27周岁以上方能提出申请。为推行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政府对出生婴儿,定期体检,定期灭疫接种,以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目前,计划生育工作已深入人心,各村都取得显著成效。从解放以来龙山村人口的逐年增长情况中,可以看到入志各村的人口增长率也得到控制。

知识出处

唐先志

《唐先志》

本书记述了唐先志的情况。其中包括序、《唐先志》序、凡例、史事记略、记事编、人口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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