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制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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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前陈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1286
颗粒名称: 土地所有制变革
分类号: F321.1
页数: 4
页码: 69-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解放前至1996年浙江省永康市前陈村土地所有制变革情况。
关键词: 土地所有制 农业经济 前陈村

内容

解放前,前陈村域内的土地,相当部分为芝英,还有古山,以及前陈村各常会所有。常会的土地又有公田、学田、祀田之分。历史上,也有前陈人自己拥有较多田地的,宗谱记载,陈子贵三世孙陈旭(南宋绍定一元大德年间,即1228—1302)“置田敷百顷(约数),大塘一半口”。陈子贵八世孙陈虎(元至正一明洪武间,即1343—1390)一个女儿许配给上胡人,一次拨给“田一十亩,房屋数间。”但是,千百年的封建土地生产关系,决定了大多数农民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土地。正所谓“千年田地八百主”,农民得地失地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光绪五年(1879)闰三月二十五日前陈那次前所未有的大雹灾,迫使许多人只能出卖自己仅有的一点土地,集资以重建家园。上门畈六百、四百五十、四百等田块就是当时前陈人为了生存而出卖给芝英、古山的常会的。1951年春土地改革时,全村定来定去,仍然没有一户是可以够条件定为地主的。
  靠租田为生,地租很重,一般租额为正产物的65%。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党省政府颁布“二五”减租条例,规定最高租额为正产物的50%,佃户依这一最高租额再减去25%缴租,实折租额为正产物的37.5%,但是,由于田主采用更换租约、调佃撤田等各种方法抗拒,历20余年,二五减租仍然不能普遍彻底施行,佃户一年出头辛辛苦苦,还是“丢了杀剑(镰刀)就断谷”,若遇歉收年成,日子就更为艰难。
  土地改革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改法》,1951年1月,县府派出土改工作队进驻前陈村,领导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土改中,贯彻执行了“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经过宣传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和征收土地财产、分配胜利果实、复查总结、颁发土地证等几个阶段,于是年6月基本完成。
  那时,前陈和前俞是一个行政村,土改工作队进村第一件事,就是宣传发动群众,建立农民代表会,由这个机构主持土改工作。农民代表会共有21名代表,他们是陈祖岩、傅桂香(女)、陈振连、陈绍馀、陈汝溪、陈有青、陈凤阁、陈集理、陈忠林、应德尚、陈孟春、应官登、程老孟(女)、俞贤村、俞立庭、俞冬兰(女)、俞月圭(女)、俞云山、俞立丁、俞汝惠和俞昌圭。代表会下面还组织一个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土地、人口、租佃关系、阶级关系的调查摸底,整理土地清册,核实面积,制订分配方案等,成员有陈祖岩(组长)、陈章楼、陈岩火、俞贤谦、俞志民、夏文云。
  经过自报评议,前陈(不包括前俞)划分阶级成分有贫农122户、佃中农7户,中农35户,富农1户,小土地出租者2户,半地主式富农1户。根据这个划分,依法没收和征收常会土地若干亩,房屋8间。每人分得土地,找出户57把,分进户54把。
  互助合作化
  土改后,农民自发组织换工组。1953年冬,村民陈祖岩、陈香祝、陈振连陈祖烈、陈岩新、陈岩显、陈祖务、施汝汉、陈岩林、应阿根、陈德钦11户首先成立了全村第一个互助组。不久陈绍馀、陈林根等互助组也相继成立。
  1954年冬,陈祖岩互助组率先改组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称前陈先锋社。接着又成立了陈绍馀为社长的先锋一社,陈孟友为社长的先锋二社和陈忠林为社长的先锋三社。各社实行“土地入股,比例分红,评工记分,按件计酬”。
  1955年4月,贯彻了“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发生了一股退社转组或单干的退社风。同年9月,批判了“坚决收缩”,再次掀起办社热潮,部分退社农民回到了初级社。
  1956年,陈阿生、陈祖岩先锋老社首先转为取消土地分红的高级社,称前陈先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接着陈绍馀、陈孟友、陈忠林的先锋一社、二社、三社也相继转为高级社。
  1957年,四个高级社合并成了一个高级社,村里原来尚未入社的农户也入了社,实现全村100%的合作化。为此,根据干部群众的意愿,取“联升”为新建立的高级社的名字,高级社下分7个生产队。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撤销芝英区、溪岸乡等建制,在芝英地区成立了超美人民公社。前陈联升高级社改为超美人民公社溪岸生产大队前陈生产队。
  人民公社化后,搞“一大二公”,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供给制;生产军事化,劳动力统一调配,大兵团作战。有的去杜山头洗铁砂、炼钢铁,有的到太平做水库。村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此后,“一平二调”“共产风”盛行,生产队农产品消耗浪费严重,权力集中在县、公社,基层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生产没有责任制,分配更加平均主义,经济核算制度被抛弃,结果严重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出现了病饿流荒严重后果。
  1959年3月,贯彻中央郑州会议精神,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60年11月,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12条),开始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进行算账退赔,恢复社员自留地,鼓励开荒扩种百斤粮,取消部分供给制和集体食堂。1961年9月,恢复区建制,以管理区建社,生产队改为生产大队,小队改为生产队。1962年2月,贯彻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确定生产队为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劳力、土地、耕牛、农业”四固定,试行生产队分配大包干制度,推行按劳分配加照顾,基本口粮加工分粮等分配政策。10月,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议》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60条),保障生产队自主权,实行定额包工,评工记分,农业生产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
  联产承包责任制
  贯彻《六十条》后,调整了生产关系,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因为没有从思想深处根本清除“左”的影响,仍出现强行搞核算单位过渡,强迫并队,取消自留地,取消农村集市贸易,继续搞评政治分代替按劳分配等等错误做法,遭到社员的反对。在这背景下,1981年9月,中央及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决定”。按照这一决定,前陈村于1982年春开始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把生产队的耕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按人口和劳力全部承包到户经营,社员收入除了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上交集体积累外,都归自己所有。生产队与社员之间签订承包责任书,一定三年不变。这个政策,完全符合农民的心愿,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山洪暴发。1982年这一年,前陈农业生产取得了空前未有的好收成。1984年,进行了第二期承包,合同期延长为15年。1995年,村里根据人口、土地和生产的变化,又对土地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整。
  在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也对山林实行“三定”(即定山权、林权和责任承包权)和定权发证工作,把全村的山分为自留山、责任山两部分,全部承包到户经营。全村鱼塘、水面、村办企业也按此精神实行承包。

知识出处

前陈村志

《前陈村志》

本志采用条目式分类编排。除序、大事记、小溪田简介、跋外,设地理、村庄、村民、组织、农业、林果业、索面、工业、商业、教育、卫生、文化、民俗、人物、俗文学和丛录16个类目,类目下设若干细目。志末设村民世系和直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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