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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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19
颗粒名称: 监察制度
分类号: D916.4
页数: 3
页码: 249-2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县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成立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逐步建立永康市土地监察巡回检查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办案制度、报告备案制度、统计制度,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等制度。
关键词: 永康市 执法监察 监察制度

内容

县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成立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逐步建立永康市土地监察巡回检查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办案制度、报告备案制度、统计制度,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等制度。
  检查制度 规定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的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情况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巡回检查。乡(镇)土地监察小队每月至少到各村巡回检查一次;区土地监察分队每季组织检查活动一次;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每月抽查几个乡(镇)的部分村。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要分别组织一次全面普查。检查时,要重点检查乡规民约与土地管理法规有无抵触;审批用地是否按规定程序、办法执行;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有无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骗取批准和越权审批等情况,有无买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荒芜土地、破坏地力、毁坏耕地等情况;对违法占地案件是否及时和依法处理。通过检查活动,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实施,督促全社会对土地的使用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破坏土地法制管理的任何行为,树立依法用地的社会风尚。同时通过检查权的行使,及时发现、禁止一切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办案制度 凡是土地违法案件均由土地监察机构分级负责处理。农民违法占地案件,由乡(镇)土地监察小队负责办理,其他违法占地案件和乡镇政府不依法处理的农民违法占地案件由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负责办理。土地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要有两人以上参加。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乡(镇)土地监察小队查明需要作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属于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的)案件,由土地监察小队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其他违法占地案件报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复核后呈县(市)土管局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
  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查明需作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案件,由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乡(镇)人民政府若不按时处理或不依法处理时,报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处罚。需行政处罚的其他案件,一律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查作出处罚决定。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可受决定处罚机关负责人委托代为出庭。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土地监察机构可代处罚决定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法受
  到期限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凡经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的违法占地案件都要登记立案。揭发信件、本人供述、旁人证明、现场勘测笔录、图片、集体讨论记录、处罚决定、执行经过、结案情况等都要详细记载,编目装订立卷归档。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在处理结案一个月内报上级土地监察机构备案。
  奖惩制度 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土地监察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对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受到群众拥护,实施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效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姑息纵容土地违法行为的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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