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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管理规章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1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管理规章建设
分类号:
D927.55
页数:
12
页码:
233-2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的法规与监察的土地管理规章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共永康县(市)委和永康县(市)人民政府,联系永康的实际,相继颁发了永康县(市)土地管理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市
法规
建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共永康县(市)委和永康县(市)人民政府,联系永康的实际,相继颁发了永康县(市)土地管理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解放初期,土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开放以前,永康土地管理还没有专门机构。在这一时期,主要是根据不同任务,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临时制订发布单个的实施管理文件。
1953年10月16日,县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房地产几个问题的综合解答35条,对处理公有房地产,包括河流、湖泊以及未分配的土改没收地主房屋、逃亡地主的物资等的产权、租金等问题作出具体解释。1953年开始,贯彻实施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建设用地实行划拨。1955年建立简单的审批手续。1956年,实行土地征用并建立建房审批制度。由于缺乏具体规章,对用地管理不严,审批手续混乱,出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情况。1962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迅速处理国家建设用地征而不用的通知。
1969年11月19日,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关于适当下放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两个通知精神,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对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征用土地、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建造住宅需用国家或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地、宅基地)的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提出对少数人利用职权和无政府主义思潮,任意占地甚至良田等违法占地行为作严肃处理的意见。
1971年12月29日,县革委生产指挥组根据省革委会(1971)年36号文件精神,发出关于城镇土地收归国有和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通知,规定自1967年1月1日起,一切私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队的土地除外)在城关镇范围内占有的空地、街基、房屋基地等地产一律收归国有,由国家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地主富农的房屋除必要的自住房外收归国有。资本家出租的房屋无起点进行改造。劳动人民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也进行改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国家建设用地、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和个人建房用地日益增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时有出现。县开始在农业局建立土地管理股进而成立土地管理局。全面系统地制订永康自己的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相结合的手段,强化土地管理。
1981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当时简称为“土地管理法”)。根据这一法规,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布告》、《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对违反土地管理办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决定》。
1982~1985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制定并颁发《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建立乡镇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办公室,健全全县土地管理网络的通知,初步建立了一套永康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永康的土地管理规范建设进入全面创立时期。是年8月24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取代原来的《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成为一个新的重要的综合性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1988年8月25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宣传《土地管理法》,依据不同时期的有关规定认真查处违法占地,以及完善村镇建设规划、严格用地报批程序、建立县土地管理工作奖励基金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1989年10月25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中提出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重新颁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和1991年4月,县委、县府先后发出《关于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违法用地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的主管人、责任人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党政干部自身带头执行土地管理法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规定对非法占地建私房的党政干部,没收或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自筹联建、自筹建房超过批准建筑面积和批准层次的,处以不同标准的罚款。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围墙筑院扩大宅基地面积。围墙临时用地内不准搞厨房、卫生间等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建筑。
1990年5月19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发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永康的土地管理规章建设也进入一个新领域。
1992年5月15日,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康等18个县(市)列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批复》,制订了《永康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永康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坚决禁止违法占地和非法买卖地产的通告》以及《永康县受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这些文件是在新阶段中确保永康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沿着中央规定的方向健康发展的具体规范。《出让试行办法》分总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附则等8章,共54条;《划拨试行办法》对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出具体政策规定。通知重申对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没收买卖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具体规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优惠原则、出让金减免、税收减免、贷款优先、建设奖励、安排摊位、子女入学和暂住户口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1992年出现的村村搞工业区,处处建市场,盲目上马,占田圈地,一年净减耕地3833亩,成了解放后耕地锐减第一个高峰年的严重情况,1993年7月和8月,市人民政府相继制订和颁发了96、97号两个重要文件。市土地管理局、市纪委和监察局也相应发出《违法用地处理标准及补办手续办法》和《关于严肃纪律认真做好违法占地清查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颁发,扭转了土地管理一度失控的被动局面,使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可循规章。
1993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加强国情教育和土地管理法制观念教育,加强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依法管理和土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止抛荒;强化市区及其边翼土地管理,严禁在市区和金温线、永东线两侧耕地上建工业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搞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鼓励平等竞争,培育房地产市场体系;加强组织建设,理顺管理机构;以及严肃查处违法占地等16条意见。
1993年,市人民政府《处理违法用地的若干办法》,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少批多占的;擅自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的;乡镇企业擅自改变批地用途,或未经办理变更用地登记擅自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甚至进行变相土地买卖,或擅自签订用地协议等违法占地行为,区别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具体的政策性处理规定。有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有的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有的退地复耕或将没收的地上建筑物进行招标或协议出让,有的罚款和补办征用审批手续。
1996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发出《关于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是对1993年96号、97号等文件的补充、完善和发展,使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更符合永康的实际,更具可操作性。“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应处罚的行为和处理对象。未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用地、无权或越权审批获取土地、骗取批准使用土地、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超批准用地面积用地等五种违法用地行为,再加上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筑这两种行为,是这次的处罚对象。第二,根据对象、时期划分,制定了处理标准。违法用地建筑已经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建房已经乡镇政府依法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1991年清房中已接受处理的不再处理。违法用地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所占土地收为国有,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生产性违法用地建筑,不影响城市规划,且确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处以行为罚款后,补办用地、建筑手续。生活性违法用地建筑,不影响城市规划,区分符合审批条件和不符合审批条件,分别给予处以行为罚款、补办手续和用地收为国有,补交出让金处理。根据永康实际,体现发展生产优先的原则,对生产性用地,虽影响规划实施,但具体规划五年内暂不实施的,又作出了暂保留建筑物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根据发生的时间作出补交出让金的处理。对非法经营房地产行为,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作出土地收归国有、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的严厉处罚。本着现行从严,主动接受处理从宽的原则,对永政(1996)2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土地收归国有;对主劝申报违法情况接受处理的,减交罚款和其他有关款项的从轻处罚。此外《若干规定》体现了“五从严”的政策,即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从严,顶风作案的从严,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从严,抵制查处的从严,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从严。强调敢于碰硬,先查有“权”的,再查有“钱”有“势”的,以取信于民。
附:永康市土地管理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实施土地管理法类:
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通知(1985年1月1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补充通知(1985年2月27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执行土地法规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1986年3月14日,县人大常委会发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1987年8月2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25日,县委、县府联合发文);
关于重新颁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2月17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6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保护耕地类:
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1年6月3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保证粮食播种面积重新制止耕地抛荒的几点规定(1988年11月2日,县土管局、农业局联合发文);
关于坚决刹住买卖土地歪风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批转县土管局、农业局、城建局关于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报告(1990年5月20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1992年8月,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建设买卖土地的通告(1992年11月,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转发金华市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1993年2月6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严禁土地弃耕抛荒的通知(1994年3月13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转发《浙江省耕地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19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转发省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12月4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1996年10月,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10月,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建设用地管理类:
批转县农林水利局《关于1972年征用土地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72年12月25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发文);
关于迅速处理征而未用土地的通知(1962年11月27日,永康县人民委员会发文);
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1969年11月19日,永康县革命委员会发文);
关于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几点意见(1972年4月21日,县农林局发文);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和农村社员建设用地管理的布告(1981年12月20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0月2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5月3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在城关镇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拨建设用地的通知(1989年7月7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建立用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9年11月1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进一步控制基建规模的通知(1989年11月2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我县乡镇工业区开发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9日,县委、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
关于扶持乡镇重点企业的规定(1991年4月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关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1991年5月18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1年9月3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2年8月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的几点意见(1993年2月11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1994年3月10日、市委、市府联合发文);
关于永康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1995年9月11日,市委、市府联合发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类:
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1982年8月3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乡(镇)审批非耕地建房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1984年4月23日,县农业局发文);
关于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改革的通知(1985年7月6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撤销城镇职工自筹联建住房用地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县委、县府联合发文);
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86年12月29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农村农户私人建房批基的12条补充规定(1990年5月21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独生子女批基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17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再次颁发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8月,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城市规划区住宅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的几点意见(1993年11月10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类:
永康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1992年5月1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5月1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坚决禁止违法占地和非法买卖房地产的通告(1992年5月1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受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1992年5月1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建制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意见的报告(1992年8月21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加快国有城镇集体工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6月4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1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古丽镇人民政府要求在古丽镇范围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月12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房地产管理类: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房地产几个问题的综合解答(1953年9月16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城镇土地收归国有和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通告(1971年12月29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1985年4月6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3日、永康市计委发文);
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通知(1996年9月24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进行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整顿的通知(1996年10月8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土地登记发证类:
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1988年10月8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试行)(1989年8月3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土地登记实施办法(1989年9月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公告(1989年9月20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91年1月2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类:
关于对违反土地管理办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决定(1981年8月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村镇违章建房经济处罚执行手续的通知(1982年10月19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城乡建设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1986年1月19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问题的实施意见(1990年12月20日,县委、县府联合发文);
关于认真做好违法占地处理工作的意见(1991年8月26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开展全市违法占地清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若干办法(1993年7月5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违法用地罚款处理标准及补办具体手续办法(1993年8月26日,市土管局发文);
关于严肃纪律认真抓好违法占地清查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10日,中共永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联合发文);
关于城区违法用地处理实施意见(1994年7月12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对违法用地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的主管人、责任人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7日,市委、市府联合发文);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的通知(1996年3月8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严肃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通告(1996年5月10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若干规定(1996年5月22日,中共永康市委、市府联合发文);
关于对党员、干部在“拆违纳轨”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1996年5月21日,市委、市府联合发文);
关于对《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说明(1996年6月10日,拆违办发文);
关于有关乡镇政府在城市规划区“两违”查处工作中所负职责的意见(1996年6月,拆违办发文)。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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