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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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08
颗粒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页码: 2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的地税地价的土地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税 农业税

内容

198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城关镇分二级计征。以十字街为中心,胜利街东至和平桥西头,西至文化馆门界;解放街北至大司巷口南面,南至新解放街南溪桥北头以内地段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0.60元;其余地段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0.40元;建制镇,包括芝英、古山、方岩、四路、唐先、石柱、前仓每平方米0.20元。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用地,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县土地管理局确认的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报县财政局批准,从征用月分起免征10年。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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