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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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07
颗粒名称: 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11-2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的地税地价的土地税的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即日起对占用国有和集体所有耕地(包括菜地、园地)、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税 农业税

内容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即日起对占用国有和集体所有耕地(包括菜地、园地)、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年税额,城关镇及芝英、古山、方岩、四路、唐先、石柱、前仓等建制镇每亩4000元,即每平方米6元。其他乡镇3000元,即每平方米4.50元。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减半征收。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简易公路以及经济不发达乡村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建公路占用的耕地,炸药库、全日制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安置灾民、移民而占用的耕地,经申请核准后可以给予免征。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也可以减免税额。1987年,全县征起税款39.60万元,1988年93.27万元,1989年88.23元。1990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先纳税后用地的原则,先预缴耕地占用税,再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全年征起税款80.51万元。1991年91.10万元。1992年2月,省财政厅、土管局发出通知,对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除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是年7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将各乡镇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7.50元。
  耕地占用税是一项发展农业生产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所征税款原定50%上交中央,10%留县。1989年1月1日起,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调整为“倒三七”,即30%上交中央,10%上交省财政,60%留县财政。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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