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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农林特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06
颗粒名称:
农林特产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10-2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3年-1991年永康县农林特产税征收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税
农业税
内容
永康县农林特产税的征收,从1953年开始。征收办法有两种。一种采取评定土地常年产量征收,另一种采取按产品的实际出售收入,单独订税率征收。1955年6月,颁发《永康县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随售随征。1957年和1958年,为稳定粮食生产,对占用良田种植西瓜、黄金瓜、荸荠、甘蔗、席草、生姜等小土特产,在评定计征税额的基础上,规定每亩加征农业税50~200斤。1961年调低农林特产税税率,免征社员自留地种植农林特产税。1962年,“随售随征”的有原竹、木材、笋干、茶叶、桐籽、桕籽、茶籽、山核桃、芍药、元胡、贝母、麦冬、萸肉和白术等15个品种。1964年8月起,农林特产随收随征农业税地方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以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经费。1968年11月1日起,对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的农林特产产品恢复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1971年4月15日恢复免征社员自留地种植农林特产税的规定。1973年1月1日起,再次调低农林特产税税率,不再划分正附税额。1978年9月1日起,白术、芍药的正附税率分别从原来的14%、11%调整为7%。1981年后,国家逐步取消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由收购部门收购的应税产品仍由收购部门负责“随购随收”。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应税产品,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征收。1982年农村特产税税率定为5~10%,最高不超过15%。1983年1月对花类收入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按实际销售额的8%计征。1988年开征珠蚌、珍珠、对虾、柑桔、西瓜等农林特产农业税。1989年改革农林特产税,原4类15种产品扩大为9类67种产品,调整10种产品税率,全年征起9.49万元。1990年茶叶减征50%,柑桔减征40%,全年征起15.44万元。1991年,加强对永祥乡的鲜笋,花川乡的淡水鱼,雅吕、八字墙乡的蘑菇,棠溪、八字墙乡的香菇,方岩乡的柑桔等大税源品种的征收管理,全年共征起45.2万元,比1990年翻了一番。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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