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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税地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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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02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地税地价
分类号:
F301.2;F301.4
页数:
32
页码:
201-2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地税地价的具体情况,主要介绍了田赋、土地税、土地规费、地价、地租等。
关键词:
永康市
地税
地价
内容
第一节 田赋
田赋,俗称钱粮、皇粮,是以土地的收益为课征标准,按年定期征收的一种土地税。历代皆以此为国家财政收入之大宗。
西汉初,田赋规定十五税一。汉文帝二年(前179)减为三十税一。
三国时,田赋制度紊乱,地旷税重。
东晋咸和五年(330),始度百姓田,取1/10,率亩税米3升。太和二年(337),废度田收租制,改留口税米3斛(10斗为斛),后又增加税米5石。
隋开皇二年(582),颁布均田租调新令,每丁征谷粟13石、绸1匹、绵3两或布1端(5丈)、麻3斤,苦役20天。
唐武德七年(624),以隋均田法为基础,颁布“租庸调制”。规定有田则有租,每丁给田100亩,若为户者加20亩。每丁每年征纳租粟2石;有身则有庸,每丁岁役20天,闰加2天,不服役者则纳资,一天折绢3匹;有家则有调,每丁交纳绢等丝织品2丈,绵3两或布2.5丈,麻3斤。建中元年(780),废租庸调制,改行“两税法”。将户税、地税及各项杂征统一起收,依户纳税,依田亩纳粟,分夏秋两季收缴,夏税征麦,秋税征米。
宋,沿用两税法,夏税六月一日开征,以纳绢为主,解决军衣及官吏衣料;秋税以大米为主,解决军粮民食。永康夏税纳绢2784匹、绸1739匹、绵2.8203万两;秋税纳米1.1782万石。茶租钱74贯,免役钱9811贯。明道元年(1032),时任工部侍郎胡则为江南水旱灾害上疏,诏免衢、婺两州身丁钱。
元,沿袭宋制。夏税原来以纳棉布绢丝为主,改征中统钞。以秋粮为标准,按粮输钞,输粮1石,纳钞2至3贯(50贯为1锭)。永康实征夏税中统钞482锭4百8两5钱5厘,秋税米1.0003万石7斗5升。
明初,仍行元制,田有租,丁有役,按亩计征,税率十取一,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改纳麦。洪武四年(1371),全县分10区,每区设正副粮长各1人,加强田赋缴纳。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监生进行人口普查,土地丈量。造鱼鳞册、流水册、类姓册(俗称“黄册”)。拟订田赋科则,按不同等则规定每亩科征数额。分田地山塘为4等,其中又各分为官、民两等。田在官者6则:官员职田、归附没官田、义庄田、学院田、新没田和废寺田;在民者2则:僧道田和民田。地在官者6则:官砂基地、白地、秋地、归附新没官地、学院地和废寺地,在民者1则:民地。山在官者2则:归附后没官山和秋山;在民者1则:民山。塘在官者3则:归附后没官塘、学院塘和秋塘;在民者1则:民塘。共赋夏税麦1387石6升4合2勺,秋税米18828石6升3合3勺。永乐至正德间,各年征赋大抵在此数上下。
万历九年(1581),再次清丈土地,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及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折成银两,按土地田亩征收。
嘉靖间,倭寇肆虐,军饷不支,万历间朝鲜用兵,天启中辽左用兵,均另加征银。
清初,沿袭明“一条鞭法”。夏税2~5月征收,称“上忙”,秋税8~10月征收,称“下忙”。改纳豆米为麦米折银。康熙四年(1665),夏税京库麦折银225两,每两滴硃路费银2分7厘,共银6两6分7厘3毫5忽;秋税京库米折银987两,每两滴硃路费银2分7厘,共银26两5分1丝2忽;派剩米折银301两4钱6分7厘2毫2丝8忽,每两滴硃路费银1分2厘,共银3两6钱1分7厘6毫8忽。康熙六年(1667),重新编造鱼鳞册。康熙十年(1671),有实在田4370顷32亩,征银3.2391万两,征米1203石;实在地634顷18亩,征银1319两,征米48石;实在山1405顷16亩,征银814两,征米37石;实在塘453顷15亩,征银198亩,征米6石。合计共额征银3.4722万两,遇闰加银645两,额征米1294石,遇闰加米24石。
雍正时(1723~1735),推行摊丁入地制(一说起于康熙五十五年即1716年)。将丁税并入田赋,地丁合一,照亩起粮,照粮起丁,比率为地10丁2。田赋改称“地丁”(土地税与人丁税之合称)。地丁之外加征“漕粮”,即转运京师供奉兵饷的运费。金华各县则留存供驻防官兵食用,称“南米”。全县编审旧管人丁2.7157万口,新收人丁1095口,开除人丁918口,实在人丁2.7334万口,承粮土地68.6万亩,地丁正银3.4721万两,漕运1284两,闰月加征689两;南米1294石,闰月加征23石;耗羡8分。
道光间(1821~1850),田赋以银折粮,又以粮折钱。农民负担加重。当时米价每石制钱千文,折价交田赋7823文,浮收之数,尽入管吏私囊。咸丰间(7851~1861),加收亩捐,每亩制钱百文。
咸丰十一年(1861)至同治二年(1863)太平天国占领永康期间,告示安民,开造田册征赋,地丁每亩700文,南米1~2斗,并征收田凭费60~1000文。
同治三年(1864),春征起每两减收钱200文,实收钱2410文,合计收钱9.2097万串70文;额征兵米462石2斗,旧米征每石收钱4600文,应收钱2016串120文,每石减600文,共减276.412万文,每石实收4000文,共收钱1840串800文。同治四年(1865),马新贻抚军扎永邑,额征地漕米折银3.8207万两8分3厘,旧征每两收2600文,共收钱9.972万串487文。
光绪二十五年(1899),清理田赋和漕运浮收制钱。岁收地丁银3.6625万两,南米974石。三十三年(1907),岁收南米1127石,折银1186两。
宣统年间(1909~1911),应征地丁银3.5374万两,实征2.7195万两,应征南米974石,实征861石。
历代帝王在征收田赋中,也不时颁布蠲恤诏令,减免部分钱粮,以体养老、慈幼、赈饥、恤贫之情。据清光绪十七年《永康县志》载,顺治11次,康熙19次,雍正5次,乾隆10次,嘉庆6次,道光2次,同治2次,光绪6次,诏免前朝加派或各项杂税、民欠、灾减等。康熙、雍正、乾隆等各朝都明令70岁以上兵民,许一丁侍养,免其差役。对80岁以上老民、70岁以上妇女各给不等的布、米、肉赏赐。五代同堂的赏给银缎匾额。百岁的题名给与建坊银两。嘉庆元年,诏老民70岁以上者,分70、80、90三档,分别给以九品、八品、七品顶戴。光绪间还有赐给六品顶戴的。
民国始,施行《浙江省地丁征收法》、《浙江省抵补金征收法》。银米分征,征银者仍称地丁,“南米”改称抵补金,以米(石为单位)折合银元计征。地丁每两1.5元,粮捐(省税)0.3元,共1.8元;抵补金每石3元。民国3年(1914),田赋分上下两忙征收,上忙(地丁)5月1日开征,限3个月完纳;下忙(抵补金)于11月1日开征,限2个月完纳。是年,编审户粮,制定承粮户折,增加征收费。地丁每两附收银9厘,折银元0.162元;抵补金每石附收银元0.15元。
民国17年(1928),颁布《修正浙江省征收地丁暂行规定》、《修正浙江省征收地丁章程施行细则》、《修正浙江省征收抵补金暂行章程》和《修正浙江省地丁抵补金正省税滞纳罚期罚则》。是年,地丁正税征额3.6764万两,抵补金正税征额966石。地丁附征地方税捐全年总数3.5661万元。抵补金附征地方税捐全年总额1063元。
民国21年(1932),废除银米名目,地丁改称为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为下期田赋。其原定征额地丁以银每两1.8元,抵补金每石3.3元折征。征地丁110.1696万元,抵补金6.1095万元,合计116.2791万元。
田赋附加,历年迭有增加,民国16年(1927)时,附税已超过正税。民国21年田赋项下每元带征附加税有:建设特捐0.859元,建设附捐0.921元,特捐0.491元,自治附捐0.167元,农民银行基金0.258元,教育附捐0.432元,治虫经费0.086元,征收费0.127元,保卫附捐0.389元,保卫团田亩捐2.362元,附税占正税的609.2%。
民国元年至21年田赋收入统计
单位:元
民国25年(1936),颁布《浙江省新订田赋征收章程》,每期田田赋应自开征日起限3个月内完纳,凡1个月内完纳者给以奖金,逾期完纳者,加收10%罚金,并给予处罚。民国27年(1938),由县长负责分期清追历年负赋。共征得各年旧赋,上期正税银1.4036万元7角8分6厘,下期正税银714元1角6分7厘;27年新赋,上期正税银4.0087万元7角4分2厘,下期正税银1947元9分。新旧赋合计征得正税银5.6785万元7角8分5厘。
民国30年(1941),田赋划归中央,改征实物(稻谷),称“征实”。原有各则田地山荡应征上下期省县正附税,及比照田赋标准或按亩征收之捐费总额,每元征收稻谷2斗。
民国31年(1942),随赋带征县级公粮,按赋额每元折1斗计征稻谷。
民国32年(1943),实行“三征”,除“征实”、“县公粮”,增加“征借”,每元折征稻谷1斗。县田赋管理处下设城区、倪宅、梅城、大塘沿、李店、童宅、清渭、唐先、下杜曹、太平、古山、桥下朱、四路口、黄溪滩、下溪田、金川、可投应、独松、芝英、新楼、黄店、厚塘弄、游溪塘、金岗龙、舟山、溪坦、后吴、厚仁、石柱、俞溪头、田桥和藻塘坑等仓库。
民国34年(1945),抗战胜利,豁免田赋一年。
民国35年(1946),田赋继续征实,以原赋额5折计征。永康在日军入侵期间数度沦陷,赋册散失殆尽,有田无赋、有赋无田、飞粮抹户等情况严重。全县土地151万余亩,承粮亩分仅有58.94万亩,原赋额24.32万元,按5折计征应征稻谷5.9606万石,实征3.3244万石。
民国36年(1947),明令征实折币,继续办理“征借”。课税赋额仅40万亩,无赋土地约占3/4。应征6.5688万石,实征2.3281万石。
民国37年(1948),全赋额对折征收,征率为征一借一,即每赋额1元,征实3斗,征借3斗。
民国38年(1949)3月,有纳税户6.1万户,人28.4万口,土地37.2万亩,国民党县政府征得稻谷28.1万担。
第二节 土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人人分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尔后,经过互助合作化,农村土地成为经济合作社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全民即国家所有。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沿袭了几千年的旧日的田赋制,也就为新的土地税制所取代。土地税有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土地税,因以征收现粮为主,又称公粮。
1949年5月永康刚解放,中共永康县委就按照省人民政府第八(金华)行政区署颁布的预借粮草暂行办法,开展征借粮草,支援解放大军挺进大西南。至6月23日,共接管粮食94.87吨,征借粮435.16吨。
194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废田赋,开征农业税。采取按农户田亩等级和占有土地多少计征的简易累进制,根据土质好坏和产量高低,把田地分等,分别定产计征,任务到乡,全党动员,把征粮作为全县一切工作的重点。在一些尚有匪特威胁的地区,抽出2/3的干部搞征粮,1/3的干部搞清剿。至1950年春节前完成了农业税任务的96%。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人均产量在120市斤以下者免征,121市斤起征,分40个税级,税率最低3%,最高40%。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15%,全年一次征收。经过土地整籍,清查黑田黑地,贯彻按阶级成分分别负担政策,至11月底,完成全年任务95%。
1951年,实行无起征点累进税制,减少级距,最低税率为8%,最高税率为30%。35个乡进行查田定产,按所定产量确定税率额。实行先减免后交粮,照顾贫雇农适当照顾中农,收成在七成以下的给予3%的减免。
1952年,执行有起征点的24个税级的累进税制,对人均常年产量在150市斤以下的农户免征;人均常年产量在150以上至200市斤的农户按7%税率计征;1950市斤以上农户按30%税率计征。全县田36.0933万亩,分21等,等差30市斤,最低定产90市斤,最高690市斤,平均亩产441市斤;地4.1682万亩,分15等,最低定产60市斤,最高定产480市斤,平均亩产235市斤。全年减免1226吨。
1953年,贯彻“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是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部分乡实行征购合一,农业税和统购粮(馀粮)同期入库。
1954年,有粮者选送粮食,个别有困难的照顾征收部分代金。代金价格按每担6.4元计算。
1955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社组为基础,吸收单干农民组织送粮队。集体送粮,分户过秤,以户清帐,代表取据,有秩序地安全入库。县人民政府出台每头幼畜和种畜减免农业税稻谷20市斤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农民繁育耕畜。
1956年,贯彻“正税稳定,附加稍增”的方针。以粮食“三定”产量为计征依据。交纳办法,高级农业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汇总计算集体交纳。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汇总计算,由社员分别负担交纳。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废除个体经济时期实施的全额累进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常年产量评定计税产量,规定计征税率。个体农民在不低于原负担的原则下加征1~5成。
1959年,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定产定率包干征收。受“大跃进”高征购影响,不适当地增加了农业税任务。
1960年,永康县调整重点产粮区农业税负担,应征任务比1959年减少1.3%。
1961年,大幅度降低产粮地区的农业税负担。1962年,增加农业税,全县平均税率由8.97%提高到9.33%。1963年,对少数特大灾歉地区减免农业税,全县农业税任务正税增加540吨,加上10%附加54吨,共征正附税594吨。再加上县自行平衡增加数2.6吨。农业税代金,分夏征与秋征两个价格计征。
1964年,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以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1972年起,农业税附加改为上缴省3%,上缴地区2%,留县10%(后改为地区1%,留县11%)。1976年,继续执行“稳定负担,合理负担,增产不增税,征收实物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方针,采取“征收实物,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先征当年,后清尾欠”的办法收缴。1979年,对人均收入50元以下和人均口粮水平不足400斤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2年,联产承包,全县农业税任务分摊到户,由户负担交纳。
1984年,代金的价格按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1986年起,采用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方法。7月1日起开征教育附加。1987年,粮食定购任务大于农业税任务的纳税人全部征收粮食,没有粮食定购任务或粮食定购任务少于农业税任务的纳税人,不足部分征收代金。1988年农业税计量单位由市斤改为公斤。1990年,永康受灾严重,省财政厅增拨永康县第二批农业税灾情减免160万公斤。1991年,续减100万公斤。
按照稳定负担,公平合理、鼓励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自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来,农业税的实际负担逐年减轻,以1949年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值22.4%为基准,1957年为19.2%,1967年为7.7%,1971年为6.1%,1987年为4.5%,1991年为4%。
在征收农业税中,除了对遭受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而造成农作物歉收者和对因缺乏劳力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残疾以及患地方病或遭火灾造成生活困难农户以及生产、生活尚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农户、水库移民实施减免外,为了鼓励开垦和发展生产,1962年起,对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子为主的事业性质的国营农场,免征农业税。1978年前对新开垦荒地和溪滩,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79年延长为5年。
农林特产税
永康县农林特产税的征收,从1953年开始。征收办法有两种。一种采取评定土地常年产量征收,另一种采取按产品的实际出售收入,单独订税率征收。1955年6月,颁发《永康县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随售随征。1957年和1958年,为稳定粮食生产,对占用良田种植西瓜、黄金瓜、荸荠、甘蔗、席草、生姜等小土特产,在评定计征税额的基础上,规定每亩加征农业税50~200斤。1961年调低农林特产税税率,免征社员自留地种植农林特产税。1962年,“随售随征”的有原竹、木材、笋干、茶叶、桐籽、桕籽、茶籽、山核桃、芍药、元胡、贝母、麦冬、萸肉和白术等15个品种。1964年8月起,农林特产随收随征农业税地方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以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经费。1968年11月1日起,对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的农林特产产品恢复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1971年4月15日恢复免征社员自留地种植农林特产税的规定。1973年1月1日起,再次调低农林特产税税率,不再划分正附税额。1978年9月1日起,白术、芍药的正附税率分别从原来的14%、11%调整为7%。1981年后,国家逐步取消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由收购部门收购的应税产品仍由收购部门负责“随购随收”。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应税产品,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征收。1982年农村特产税税率定为5~10%,最高不超过15%。1983年1月对花类收入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按实际销售额的8%计征。1988年开征珠蚌、珍珠、对虾、柑桔、西瓜等农林特产农业税。1989年改革农林特产税,原4类15种产品扩大为9类67种产品,调整10种产品税率,全年征起9.49万元。1990年茶叶减征50%,柑桔减征40%,全年征起15.44万元。1991年,加强对永祥乡的鲜笋,花川乡的淡水鱼,雅吕、八字墙乡的蘑菇,棠溪、八字墙乡的香菇,方岩乡的柑桔等大税源品种的征收管理,全年共征起45.2万元,比1990年翻了一番。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即日起对占用国有和集体所有耕地(包括菜地、园地)、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年税额,城关镇及芝英、古山、方岩、四路、唐先、石柱、前仓等建制镇每亩4000元,即每平方米6元。其他乡镇3000元,即每平方米4.50元。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减半征收。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简易公路以及经济不发达乡村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建公路占用的耕地,炸药库、全日制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安置灾民、移民而占用的耕地,经申请核准后可以给予免征。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也可以减免税额。1987年,全县征起税款39.60万元,1988年93.27万元,1989年88.23元。1990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先纳税后用地的原则,先预缴耕地占用税,再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全年征起税款80.51万元。1991年91.10万元。1992年2月,省财政厅、土管局发出通知,对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除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是年7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将各乡镇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7.50元。
耕地占用税是一项发展农业生产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所征税款原定50%上交中央,10%留县。1989年1月1日起,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调整为“倒三七”,即30%上交中央,10%上交省财政,60%留县财政。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城关镇分二级计征。以十字街为中心,胜利街东至和平桥西头,西至文化馆门界;解放街北至大司巷口南面,南至新解放街南溪桥北头以内地段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0.60元;其余地段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0.40元;建制镇,包括芝英、古山、方岩、四路、唐先、石柱、前仓每平方米0.20元。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用地,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县土地管理局确认的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报县财政局批准,从征用月分起免征10年。
契税
契税,系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在发给新业主产权凭证时一次性征缴的税收。此税起源于东晋“估税”,当时税率4%,卖三买一。北宋庆历四年(1044),按产价每贯税钱40文。清顺治四年(1647),每两征银3分;雍正七年(1729),在3分以外加征1分,作为科场经费;乾隆十四年(1749),又定契税之法,税率为买契9%,典契4.5%。
民国5年(1916),施行《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移转税法》,按买、典、押三类分订税率,为卖九典六。民国14年(1925),将税率减为卖六典三。民国17年(1928),颁布补充办法,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典卖、已税未税,均一律呈验注册,换发新契纸。民国27年(1938),随契税带征有置产捐、地方教育费。民国29年(1940),按契税正税征收五成抗卫抗日自卫费。是年,征起契税13.7万元。民国30年(1941),契税划入中央税,契税附加仍为地方税。民国31年(1942)6月,日本侵略军侵扰永康,全县只征起卖契税0.86万元。民国33年(1944),全县实征卖契税、典契税、交换契税、赠与契税、分割契税共计55.48万元。民国35年(1946)7月,成立县税捐稽征处,契税划为县收入。民国36年(1947),征起契税600万元。民国37年(1948)1200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凡个人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产所有证由买卖双方订立契约,承受人依照条例完纳契税。买卖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3%;赠与契6%;交换契价格相等免证,不相等者,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收;先典后买之买契,得以原纳典契税额,抵作买契税款,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为限;分析契、建筑契、继承契不征契税。1953年6月1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布告,公布《修正浙江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抽调大批干部下乡收缴,是年征契税2.32万元。1954年,政务院颁布修改过的《契税暂行条例》。此后,农村实现合作化,土地产权转移较少,契税的征税范围局限于房产,征额甚微。1962年,农村宅基地不征契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对房屋买卖征收契税。1978年后,城乡房屋买卖增加,契税增加。1983年征契税1.4万元。1985年,永康为住房改革试点县,在城关镇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以及房屋部门折价出售的公有旧住宅,一律免征契税。个人购买私有住宅仍按规定照征契税,全年征起契税2.3万元。1986年为7.3万元,1987年为8万元。
1988年8月起,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从严把握减免税。是年,全县征收契税14.98万元。
1989年,随着城镇商品房的发展,契税逐年大幅度增加,是年收税33.62万元,1990年21.85万元,1991年增至47.48万元。
1996年,在拆违纳轨中,征收契税(包括随契税征收的营业税、印花税)900万元。
第三节 土地规费
建国后,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对征(使)用集体所有制土地,规定要给予被征用单位各种用地补偿。80年代,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建设用地和居民私人建房用地,都要按规定交纳各种用地费,统称为土地规费。
造地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农林厅、财政厅、粮食厅《关于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的实施办法》,自1982年起开缴。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每平方米交造地费1.50元;乡镇企业用地减半交纳;城乡居民私人建房,每平方米1.50元。国家建设用地的造地费由县土地管理局征收,上交县财政;乡镇企业和私人建房的,由乡镇征收,其中20%上交县,80%返回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改田造地,治理江河等农田建设和科技兴农项目。
土地管理费
1985年开收。征收标准:统一征地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交纳;不统一征地的,每平方米0.80元;私人建房每平方米0.50元。土地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为完成土地管理业务所需的消耗性开支,包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的费用支出,书籍、资料、表册、票证的印刷费;临时借用、招聘人员,包括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乡土管员的工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各项业务费用;设备购置费;不属于国家拨款,而由土地管理费支付的基建投资;借用、招聘人员福利开支,对土地管理先进人员的奖励,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土地管理费实施分成,15%上交省、市,85%留用。
宅基地使用费 1991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在石柱镇下里溪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收取宅基地使用费11000多元(全村406户,平均每户占地119.6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0.23元)。取得经验后,1992年制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决定两年内在全县农村普遍实施。尔后,根据上级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暂停收缴宅基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等级和条件优劣,确定不同数额:单位用地100平方米每宗10元,100~300平方米每宗15元,300~500平方米每宗2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04元;个人用地每户每宗10元。
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根据国务院1984年1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8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征地包干费用总额的4%收取。
土地抛荒费
根据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建设单位批准征(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满六个月未动工而荒芜的;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人自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一律收取抛荒费,每亩每年500~1500元。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抛荒满一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抛荒费,收取标准不低于同类土地年产值的3倍。
土地纠纷调处费
根据省土管局、物价局和财政厅1991年文件开收,私人宅基地纠纷,100平方米以下每宗5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收0.50元;国家、集体、私营、个体户以及三资企业使用建设用地纠纷,200平方米以下每宗100元,超过200平方米,每超过1平方米,增收1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土地(包括耕地非耕地)纠纷,5亩以下的每宗100元,5亩以上的,每超过1亩增收2元。
此外,还有新菜地建设基金、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土地出让金、合同改约补偿金、土地转让增值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罚没款等。
土地登记费
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建设用地勘丈定界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等,1991年起开收。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得超过700元。企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执行党政机关标准;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为米)每宗收300元,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单位按企业执行。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3元,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住房,用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5元,单位10元,“三资”企业和用国家特制证书的20元。
第四节 地价
规定地价,是土地制度的一项内容,自古有之。永康地价历代具体变更无史料可稽。据零星记载,清末平均每亩田价制钱5000文、地价3000文、山价1000文、塘价3000文。
民国时期,规定地价为实行平均地权土地政策必经步骤,地价一经规定,然后照价征税,照价收买,均可逐步实施。民国13年(1924)制定建国大纲,要求每县开始自治时,必须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是时,永康将土地分为城厢住宅和农村耕地两大块,按土质肥瘠、产量高低、人口疏密、交通条件等不同情况分等评定地价。民国35年(1946)成立了永康县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民国37年(1948)因物价暴涨,货币贬值,对地价进行重新评估,核定的标准地价,以稻谷折算。
民国17年(1928)永康县土地价格(每亩):上等田150元,中等田100元,下等田50元;上等地50元,中等地30元,下等地10元;上等山5元(树价另算),下等山5角。
民国21年(1932),永康农田价格(每亩):水田,上等150元,中等100元,下等50元;旱地,上等50元,中等30元,下等10元;山地,上等5元,中等3元,下等1元。
民国23年(1934),荒山价格(每亩):山荒最高价8元,山荒最低价1元;平荒最高价12元,平荒最低价3元;湿荒最高价8元,湿荒最低价2元。
民国32年(1943),永康县城区地价:每亩1000~1000元以下占城区面积5%;1000~5000元占城区面积10%;5000~1万元占城区面积的10%;1万~2万元占城区面积25%;2万~2万元以上占城区面积50%。
民国37年(1948)11月18日,古丽镇总面积5886.65亩,税地面积5255.53亩,地价总额197698.87元,每一百秧(相当于1.667亩),
具体地价为:
田,一等田,9400万元,二等田7000万元。
旱田,一等旱田3100万元,二等旱田2400万元。
地,一等地3100万元,二等地2400万元。
沙滩地,一等沙滩地3600万元,二等沙滩地2400万元。
店屋,城内一等店屋每间12400万元,二等店屋每间9400万元,三等店屋每间7000万元;市镇一等店屋每间4800万元,二等店屋每间3100万元。
住房,城内一等住房每间4800万元,二等住房每间3100万元,三等住房每间2400万元;乡村一等住房每间1800万元,二等住房每间1300万元。
店屋基地,城内一等店屋基地每间6200万元,二等店屋基地每间4800万元,三等店屋基地每间3100万元;市镇一等店屋基地每间2400万元,二等店屋基地每间1700万元。
住房基地,城内一等住屋基地每间2400万元,二等住屋基地每间1700万元,三等住屋基地每间1300万元;市镇一等住屋基地每间1300万元,二等住房基地每间1000万元;乡村一等住房基地每间1000万元,二等住屋基地每间700万元。
山,乡村一等山每亩200万元,二等山每亩100万元。
同年,永康县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电送省府查核的城厢市镇区的地价:
旱地,上等城厢房屋地第1至5等3600金圆,中等市镇住宅地6至8等450金圆,下等山农林计地区第13、14等12金圆。
水田,上等城厢市镇区稻田区第8等300金圆,中等乡村市镇附近稻田区第9、10等180金圆,下等城市附近河地水田及倾斜地区第11、12区90金圆。
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买卖。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无偿划拨。农村私人建房由集体统一安排。地价评估长时期没有实行。80年代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居民私人建房用地大幅度上升,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为开端的土地市场的出现势在必然,地价评估就成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
1992年5月,县人民政府颁发《永康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后,在九铃路旁首次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出让商业用地10地块,使用期50年,面积505.68平方米,平均地价每平方米为3205.61元。住宅用地5地块16套,使用期70年,面积1387.34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地价1784.99元。
1992年8月21日,县土地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呈送各建制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意见,拟定出让的基准地价:
芝英、古山为1类,征地价每平方米在40元以下,基准地价每平方米为300元以上。
西溪、四路、唐先、方岩为2类,征地价每平方米在30元以下,基准地价每平方米为200元以上。
石柱、前仓、清溪、象珠为3类,征地价每平方米为25元以下,基准地价每平方米为150元以上。
花街、舟山为4类,征地价每平方米为20元以下,基准地价每平方米为100元以上。征地价高于基准地价低于以上标准的,不予出让。此办法出台后,各建制镇先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
1993年,古丽镇城区出让面积1.9022万平方米,地价款152.17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800元。其中丽州中路出让面积2524.5平方米,收地价款720.7768万元,平均每平方米2855.13元;五金城出让面积1415.7平方米,收地价款276.3618万元,平均每平方米1952元。古山镇出让面积384平方米,收地价款40.8873万元,平均每平方米1064.77元。
1994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草拟《永康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地价管理、地价评估和地产市场。4月8日,公布了以市委常委、副市长俞流传为主任,土管、城建、物价局局长为副主任的永康市地价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7月16日发布永康市地估价评估委员会第一号公告。1996年5月22日,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改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云彬任主任。1995年6月26日,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市编制委员会(1994)29号批复文件,正式建立市土地估价事务所,作为具体承办地价评估的事务性机构。
199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永康市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的请示报告》。永康市土管局与杭州大学地理系合作,从是年9月开始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拟出永康市城镇土地估价课题研究方案。11月,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组织有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土地估价师、教授金郑沛,金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农艺师马福昌等8名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该课题研究方案进行论证,并一致通过。依照方案,从9月至翌年6月,历时10个月,完成古丽、芝英、古山、四路、石柱、清溪6个镇44平方公里城镇土地的定级估价工作。具体评估6个镇的商业用地路线价、住宅用地区片价和住宅、工业用地级别价,编制了6个镇的路线片价、等级价图;建立与之相应的标定地价评估修正体系;制订各类用地标定地价的评估方法;提出了估价成果应用建议。同时,建立一套土地估价信息系统,编写《永康市城镇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此次估价成果经省、市局组织有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教授、土地估价师金郑沛、省土地管理局纪检组长、研究员、土地估价师俞岩高,省土地管理局地籍处长、研究员、土地估价师陈金龙,省土地管理局土地勘测院院长、土地估价师盛乐山,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副局长,土地估价师胡新民和永康市常务副市长曹云彬等领导、专家参加的鉴定验收,一致认为估价思路清晰、科学,资料收集齐全,数据充分,计算手段先进,方法科学,成果可操作性强,基本反映了永康市土地发展的客观情况,通过验收。并于1996年5月22日,发布了永康市地价评估委员会第2号公告。
第五节 地租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迨至民国,绝大多数土地为地主豪强所占有,无地少地的农民只得长年靠租佃为生,承受高地租的盘剥。据现有史料考,减免私租自元代始有记载。元世祖从卢世荣之请,准以江南田主收佃客租课减免一分。元成帝即位,诏蠲是年田租十分之三,佃民当输田主者亦为所蠲之数。大德八年(1304),令江南私租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明太祖、成祖、仁宗和宣宗时,蝗蝻为害,令富人蠲免佃农租。万历时,皇子生,免天下田租三分之一。清乾隆三十二年(1768),以恩蠲漕粮,令业户田租减少蠲数之半。五十五年(1791),谕各省轮蠲之年,劝谕业户照蠲数十分之四减佃户租。
民国时期,农佃制度有三种形式:①分租制,佃户与田主共同分配收获农产品,佃业双方分成比例,有平均分租的,有四六分租的和三七分租的;②包租制,承佃者不必即为佃户,许多属居中包搅性质,由承佃者与田主议定包租额,承包之后再转租他人,包租人所实得的租额,较佃户向地主包佃之数为巨,其差额即为包租人之租益;③永佃制,田地分为田底及田面,地主为田底之所有者,佃户为田面之所有者,佃户向田主租田,先纳田银若干,以取得永佃权,此后,田主不得随意撤换佃户,即使佃户租课不清而拟撤换,亦先须吐还田银,田主只能收租取息,佃户可以自由转让他人,或将租田转顶给第三者取得顶银,田主不得干涉,惟租课仍由原佃户缴纳。佃农租额都很高,上等田每亩400市斤,中等田300市斤,下等田200市斤。
民国16年(1927),浙江省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议决颁布《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条例》,规定以租地常年正产物的37.5%为租,开展二五减租,令各县县长自7月15日起一律减轻佃租25%。是月,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主任王嘉谟来永康,指导成立中共永康临时县委、两次组织农会会员进城请愿,推动二五减租。民国17年(1928),实行二五减租的有古丽、历城,达德、桐安、珠山、崇道、武中、合德、云靖、历山、太西、石鹤、中和、双慧、芝英、外承、永安、东岭、方岩、邑东、华益、仙义、古山、唐先、龙川、青山和卉川等乡镇。这些地方佃业双方切实依照二五减租的约占50%,间有常会产租额已轻佃户自愿不再减租者约占10%,因恶势力牵制恐减后被调佃,佃户不要求与不敢减租者约占10%。民国18年(1929),业主多有撤佃、变卖等情发生,佃业纠纷甚多,政府又不认真解决,二五减租无法继续施行,许多地方佃户仍照原租额交租。民国21年(1932),颁布《修正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和《修正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再次推动减租运动。民国30年(1941),全县自耕农占28%,半自耕农占9%,佃农占63%;减租后交的租额一般占耕地正产物的30%,比减租前租额降低近一倍。民国34年(1945),全县总农户54617户,佃农占农户总数的85%,全县耕地总数约36万亩,佃耕地约占95%,县佃业仲裁委员会,受理二五减租中的佃业纠纷讼案482件,有结果者469件,移送法院13件。全县27个乡镇,减租后每亩租额普遍降到10%,最高12%,最低8%。民国37年(1948),浙江省政府颁发《浙江省租佃耕地限制收回自耕办法》、《各县市公产租田办法》,具体规定撤佃的限制,禁收预租和押租金,保障佃耕的合法权益。由于国民党政府讲的多做的少,二五减租日益徒具虚名,佃农经济上得利甚微。
解放初,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租佃关系仍然普遍存在。1951年1月15日统计,全县发生租佃关系的有地主513户、富农1514户、佃农7.4274万户。租入田20.8957万亩、地9476.41亩、山2892.11亩、荡233.54亩。租佃形式主要是定租制,每亩租额为正产物的75%,即每亩正产物300市斤,租额225市斤,佃农得益很少。常会田的租额比私产较低,为正产物的60%左右,即每亩180市斤。此外,还有预租制,多数是常产田,佃户要先拿出饭谷祭祖后再种田;活租制,额租临时决定,收割时分;转租制,佃户将佃田转租又加上几斤租谷。预租制、活租制和转租制的占比例很少。1949年11月,贯彻《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条例实施补充办法》,令地主、富农及公常、佛会减租,减租比例为原租额的50%。1949年10月、1950年2月两次召开全县农民代表会研究减租减息问题。全县开展减租的有7个区、16个乡(镇)、261个村。被减租户地主175户,富农469户,中农868户,共减租稻谷261.1558万市斤。
土地改革以后,人人分得了土地,但由于劳动力多寡和从事别种行业等原因,租佃关系仍然存在。1952年统计,全县出租土地的有地主59户,出租土地72.8亩。富农158户,出租土地407.25亩。中农1223户,出租土地1236.447亩。贫农1462亩,出租土地1155.593亩。雇农26户,出租土地43.45亩,其他471户,出租土地1121.99亩。租入土地的有地主24户,租入土地30.833亩;富农114户,租入土地147.562亩;中农3041户租入土地3949.22亩;贫农4121户,租入土地4413.07亩;雇农65户,租入土地56.354亩;其他60户,租入土地431.33亩。1952年12月,中共永康县委发出《私有土地之租佃关系及缴租办法》,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出租土地的租额不超过土地正产物常年产量20%,原租额低于20%的仍按原租额交租。出租土地一律改为定租制,由农民协会召集业佃双方签订协议。为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歉收或失收,应酌情减免。出租地和佃耕地的农业税,按比例由业佃双方负担;保障佃农佃权,租佃以10年为期,业主不得转佃或抽回佃田。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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