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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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89
颗粒名称: 个人建房用地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75-1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个人建房用地,主要是指个人生活住房用地,包括农村农民、城镇农民、非农业居民和侨眷用建筑侨汇建房的用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农民和居民建设新住宅逐步增多,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迫在眉睫。1981年6月3日,县革委会针对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状况,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管理 个人建房用地

内容

个人建房用地,主要是指个人生活住房用地,包括农村农民、城镇农民、非农业居民和侨眷用建筑侨汇建房的用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农民和居民建设新住宅逐步增多,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迫在眉睫。1981年6月3日,县革委会针对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状况,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规定:农村社员建房,要尽量利用宅基、荒地、山坡,不占耕地。不准侵占社队的土地,或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不准在集体承包耕地上建房。社员建房要有规划,要有一定限量,要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建房用地属非耕地、耕地的,分别报经人民公社、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重申“一切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一律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1982年8月31日,县人民政府颁发《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除了重申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村镇建房要在村镇统一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外,还明确规定社员建房宅基地用地限额标准:每人18~25平方米。3口人以下的户不超过75平方米;4~5口人的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口人以上的户,不超过125平方米。超计划生育的人口不计宅基地。独生子女多给一个人的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村镇内吃商品粮的居民户的建房用地面积:每人13~15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不超过45平方米;4~5口人的户,不超过65平方米;6口以上的户,不超过75平方米。1985年5月31日,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城镇内农业户的建房用地标准:3人以下的户,不超过70平方米;4~5人的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以上的不超过110平方米。回原籍城关镇落户的退休、退职等人员的建房用地,与农民同等对待。离休的干部、职工和军人从优办理。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建房用地,每户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侨眷用建筑侨汇建房的用地,按每记入折合人民币3000元的侨汇,批基30平方米计算,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超计划生育的人口不批给宅基地。独生子女可凭证增加批给一个人口的建房用地面积。上述《实施细则》、《试行办法》经过实践,并不断的补充、完善,又分别于1984年10月21日、1986年9月重新公布《镇村建房(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付诸施行。
  1985年3月,省人民政府把永康列为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是年7月6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改革的决定》,围绕“住宅商品化”这个核心,依据“谁买房谁出钱”的原则,采取由住宅公司建造商品房全价出售、单位原有住房补贴出售、单位集资联建和职工自筹联建等4种形式,以加快住宅建设。至1990年末,5年中新建住宅35.86万平方米。
  1987年8月24日,县人民政府颁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规定个人建房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7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80平方米;4~5人的中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80~10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00~120平方米;6人或6人以上的大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40平方米。城关镇农民建房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不超过65平方米;4~5人的中户,不超过75~90平方米;6人或6人以上的大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利用荒山、疏林地建房的,可按农村农民用地标准办理。农村非农业户建房用地标准:每人15~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城镇非农业户建房用地: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以及用侨汇建房的,参照当地标准放宽30%。用建筑侨汇批基建房的,以每折合人民币2000元,批基10平方米计算。
  据统计,1971~1987年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共4513亩,年均265亩。分年度:1971年18亩,1972年70亩,1973年60亩,1974年73亩,1975年95亩,1976年28亩,1977年41亩,1978年85亩,1979年330亩,1980年801亩,1981年360亩,1982年117亩,1983年72亩,1984年459亩,1985年830亩,1986年571亩,1987年503亩。可见,个人建房占地不断增加,出现了建房热。
  为了切实纠正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使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88年8月25日,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坚决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查处违法占地建筑物;进一步健全土地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土地管理。1989年4月8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坚决刹住买卖土地歪风的通知》,提出了4条意见。据土地管理局统计年报,1988~1995年,全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2844亩,年均356亩。其中1988年491亩,1989年511亩,1990年300亩,1991年294亩,1992年380亩,1993年248亩,1994年285亩,1995年335亩。这8年仍是个人建房热之年,除经政府批准的建房用地外,还存在着违法占地、滥用耕地的问题。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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