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兵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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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兵制
分类号: E289.55
页数: 2
页码: 519-5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实行募兵制和征兵制。募兵制下,各军阀扩充军队,抓丁、纳金等现象严重。1933年,颁布《兵役法》,推行征兵制,分为国民、常备两种。应征壮丁按年龄分级抽签,并送至部队训练。但由于战争频繁和经济困难,征兵制也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关键词: 永康县 军事 征兵制

内容

民国初期,各军阀军队扩充兵员,均行募兵制。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推行征兵制,但募兵、抓丁仍未停止。27年1月,开始征集国民兵。初定年满20~30岁为甲级,30~40岁为乙级。后改为年满18~35岁为正规备补兵,年满35~45岁为运输备补兵。32年1月,实施年次征集,以征集年满20岁(即21虚岁)一个年次的壮丁。如不敷额,再依各个年次一直征至25岁止。26~30岁为预备兵,31~40岁为后备兵。34年,征集年龄又奉令改为21~35岁。把36~40岁的壮丁也列入抽签,每年由乡(镇)公所造具适龄壮丁名册送县,再由县政府兵役科以乡(镇)为单位,依年龄分甲乙两级抽定签号次序。需要征集时,以签号为序,由乡(镇)公所将挨到签号的应征壮丁捆送常备队。经短期训练,送师管区。
  民国27年10月,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战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凡适龄壮丁只要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就可缓服兵役。纳金标准:总财产未满万元的交现金200元,总财产万元以上的依次递加。当局借此敛财,并使富人避役合法化。因此各级征兵人员沆瀣一气,串通舞弊,趁机强派壮丁谷,勒索“安家费”,以致冒名顶替、得钱卖放等事屡有发生。由此出现壮丁贩子和兵棍,把贩卖壮丁视为生财之道。
  永康征兵额:民国30年,4601名;33年,4048名;34年,516名;35年,401名。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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