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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老职工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1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老职工补助
分类号:
D632.5
页数:
2
页码:
490-49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历年发放精简下放老职工救济费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民政工作
职工补助
内容
1967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开始办理按月发放精简下放老职工救济费。对象是1961~1965年6月9日精简退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并在退职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标准按本人原工资的40%。1979年,政府组织人员,对精简下放人员进行全面调查。1980年对583名有困难的退职人员进行了临时救济,发放救济款1.53万元。到1982年,全县从农村迁出粮户关系的精简下放人员984人。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下达后,县里对全县精简下放人员的身体、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摸底,同年为101名精简下放人员办理报批。到1985年底,全县已有160名下放人员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每年需支付救济费3.84万元。对身体、家庭条件都不够百分之四十补助的下放老职工,粮户尚在农村的,从1980年开始每月享受定期救济补助。经费来源,原属全民厂、矿、企事业单位下放的,由原下放单位支付;单位合并或撤销的由合并单位或上级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下放的编制干部、职工,县财政拨款,由民政局负责发放。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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