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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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0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国家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479-48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对于历年牺牲病故抚恤、残废抚恤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民政工作 国家抚恤

内容

一、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了有关条例,规定牺牲病故抚恤的主要对象是: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的无军籍的工人、职员,按国家规定而合法存在的群众团体中工作人员、无党派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
  对上述对象,政府(部队)除对其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关照外,由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粮或抚恤金。抚恤的标准: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450~2400公斤。1953年后发放抚恤金。初为120~650元,1979年为370~700元,1980年6月把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改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类。并在1980年将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调整为800~1000元,1984年又调整为2000~2400元。1985年,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性抚恤金又作了新规定,烈士生前有工资的,以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或低于军队23级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还规定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一次性恤金三分之一;二等功以上军人、参战民兵、民工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性恤金四分之一。至1987年,共发抚恤粮(大米)4100公斤,抚恤金142400元。
  二、残废抚恤
  建国后,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工作。根据1950年7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工作的通知,当年对18名残废军人发放荣誉金,计发抚恤粮。在乡共2375公斤,在职共1150公斤。是年12月国家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残废抚恤分在职、在乡两种。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力的程度,将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战致残者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按照残废情况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和优待金(粮),以后改发抚恤金。残废抚恤标准从1950年至今,作过多次提高。1965年将原规定一次性发给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1978年调整在乡残废抚恤金,1982年调整在职残废抚恤金。抚恤金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凭证发放。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8月份。每期发给全年应领之半数。
  1962年11月,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新的残废抚恤证件,并结合换证调整了残废等级。检评结果,全县42名残废军人中,有一等1人,二等甲级11人,二等乙级11人,三等甲级9人,三等乙级10人(因战负伤36人,因公负伤6人;在职26人,在乡16人),发放残废抚恤金16184元。此后1972年和1981年均进行过换证工作。政府对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伤口复发时,医疗、住院及伙食费,经批准予以报销;行动有困难的,配备假肢、眼镜等扶助器械。对在乡的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扶助者,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54元(相当一个二级工的工资)。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和乘车坐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1987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273人(在职221人,在乡52人),其中:一等2人,二等甲级16人,二等乙级36人,三等甲级110人,三等乙级109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7000元。全县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一等革命残废军人1人。全年发放护理费648元。自1950~1987年累计发放残废抚恤大米11990公斤,抚恤金375426元。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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