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图书馆
永康图书馆
机构用户
永康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一章 优抚 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0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8
页码:
478-485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民政部门,拥军支前、国家抚恤、烈军属优待、复退军人安置等工作的简介。
关键词:
永康县
民政工作
优抚安置
内容
第一节 拥军支前
一、支前工作
1949年5月解放后,建立支前机构,支援解放全中国的战斗。6月,永康中学、日新中学、徐氏职业学校80多名毕业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野三兵团十二军政工队、文工队,向西南进军。11月下旬,20名青年船工组成船工队,参加解放定海战斗。1950年3月,解放定海部队途经花街、石柱、四路、方岩、俞溪头等地,沿途群众纷纷在路口设指路牌,并设茶水迎送,一些村落还设置了粮草蔬菜供应站。12月,永康县各界人民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委员会成立。自此至1951年3月,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入伍者1558人,到处出现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参军的事迹。永康中学、日新中学、徐氏职业学校,报名参加军事干校者占学生总数的80%左右,40余人入伍。全县人民纷纷修订爱国公约,并开展了爱国增产捐款运动,认捐款24亿余元(旧币),可买战斗机1架,高射炮1门。
二、拥军活动
1949年7月,县商会筹募劳军大米8000公斤送驻永部队。1950年1月,县人民政府组织拥军优属工作组下乡。以乡为单位召开烈军属座谈会,向烈军属送春联、光荣灯、光荣匾和过年食品,向驻永部队送劳军鞋和其他物品,工商界规定烈军属购买商品以九五折优待。1951年省民政厅在永康开办浙江荣誉军人学校第二分校,县城群众让房924间。当年接纳荣誉军人学员4批,共367人。群众纷纷向荣军学员送慰问品,城区2318个妇女,组成106个洗衣组,经常为荣军学员洗衣。
1952年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节期间,城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为一种制度。县城都要组织军民联欢活动。县党政负责人与有关部门领导到驻永部队进行慰问,并同指战员一起座谈,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各区、乡(镇)也开展类似的拥军活动。发动群众修订拥军优属公约,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措施,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挑水、砍柴、打扫住房。
自1951~1987年,全县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共22次,与会代表6729人(次)。通过会议,总结优抚工作成绩,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勉励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第二节 国家抚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了有关条例,规定牺牲病故抚恤的主要对象是: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的无军籍的工人、职员,按国家规定而合法存在的群众团体中工作人员、无党派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
对上述对象,政府(部队)除对其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关照外,由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粮或抚恤金。抚恤的标准: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450~2400公斤。1953年后发放抚恤金。初为120~650元,1979年为370~700元,1980年6月把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改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类。并在1980年将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调整为800~1000元,1984年又调整为2000~2400元。1985年,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性抚恤金又作了新规定,烈士生前有工资的,以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或低于军队23级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还规定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一次性恤金三分之一;二等功以上军人、参战民兵、民工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性恤金四分之一。至1987年,共发抚恤粮(大米)4100公斤,抚恤金142400元。
二、残废抚恤
建国后,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工作。根据1950年7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工作的通知,当年对18名残废军人发放荣誉金,计发抚恤粮。在乡共2375公斤,在职共1150公斤。是年12月国家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残废抚恤分在职、在乡两种。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力的程度,将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战致残者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按照残废情况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和优待金(粮),以后改发抚恤金。残废抚恤标准从1950年至今,作过多次提高。1965年将原规定一次性发给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1978年调整在乡残废抚恤金,1982年调整在职残废抚恤金。抚恤金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凭证发放。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8月份。每期发给全年应领之半数。
1962年11月,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新的残废抚恤证件,并结合换证调整了残废等级。检评结果,全县42名残废军人中,有一等1人,二等甲级11人,二等乙级11人,三等甲级9人,三等乙级10人(因战负伤36人,因公负伤6人;在职26人,在乡16人),发放残废抚恤金16184元。此后1972年和1981年均进行过换证工作。政府对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伤口复发时,医疗、住院及伙食费,经批准予以报销;行动有困难的,配备假肢、眼镜等扶助器械。对在乡的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扶助者,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54元(相当一个二级工的工资)。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和乘车坐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1987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273人(在职221人,在乡52人),其中:一等2人,二等甲级16人,二等乙级36人,三等甲级110人,三等乙级109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7000元。全县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一等革命残废军人1人。全年发放护理费648元。自1950~1987年累计发放残废抚恤大米11990公斤,抚恤金375426元。
第三节 烈军属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0年对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开始实行代耕优待。1951年2月,城乡均成立优属委员会。县由县长,乡由乡长担任主任。县里颁布优待烈军属代耕暂行办法,规定对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缺乏劳动力的普遍实行代耕。代耕形式采取固定代耕、低价代耕、帮工代耕和工票制4种。是年,除龙山、石柱两区未有统计,参加代耕的有811个组,7000多人。享受代耕1758户,代耕田5千多亩。代耕制度一直实行到1955年。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制度为优待工分所取代。优待办法:对低于一般群众平均收入的,由农业社用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群众。12月,县人民委员会对生产合作社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及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优待劳动日的负担,由政府专发补助款。
1957年,县里组织力量到桥下乡(平原地区)、柏岩乡(山区)、芝英镇(农村集镇)等地搞推行优待烈军属劳动日试点。创造经验,通报各乡,逐步推开。1960年,改为“一年评定,三年不动”。1963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1198户,优待工分411148分,优待口粮74004公斤,现金272元。优待面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66%。1975年起,改为按劳动日(每10个工分为一个劳动日)计算。1979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1488户,这种优待工分的形式一直持续到1980年。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群众优待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仍优待工分、粮食;二是优待现金。1982~1983年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实行“三改”:即改优待工分、口粮为优待现金;改“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为普遍优待;改农村(队)分散自行优待为以乡(镇)统筹优待。所需优待金各乡统一按人口比例提取,新兵入伍时一次评定落实优待。在征求军属同意后,拿出一定数量的优待款存入银行,存折由军属保管,留待战士退伍回乡后作安置费用。1985年开始,对入伍的城镇职工和待业青年家属实行优待。职工按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不满二级工的按二级工,由各系统统一发给。待业青年由财政支付,每年230元。1987年有义务兵家属1965户,共发放优待金514000元,户均261.58元。在搞好农村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的基础上,为树立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思想,政府对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还作出“五优先”的规定:即招聘合同工(包括招干)优先;子女、弟妹入学优先;批基建房优先;发放商品生产贷款优先;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优先。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还规定,对在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另给其家属以优待奖金。
二、政府补助
解放初,对生活有困难的革命烈军属和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由群众优待照顾外,政府给予实物和资金的临时补助。1952年12月,省里拨款4000元,作为老根据地烈军属生活补助。1955年,发放优抚费8220元,资助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克服在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政府发放优抚款33440元,帮助1071户烈、军、荣、复军人家属解决入社股金及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1959年公社化后,实行“吃饭不要钱”,但县人民政府考虑到因有老弱病残和各地生产不平衡等情况,是年拨优抚补助费17763元。截至1987年止,全县共发放这类临时补助大米69519公斤,人民币402657元。
1961年开始,经评定对26户孤老烈属共49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国家规定对下列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是失去劳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五是生活困难的老红军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六是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退军人。补助标准分为三种:城镇烈属,每人每月4~6元;农村烈属,每人每月3~5元;残废复退军人每人每月2~5元。是年,全县70人领到《优抚对象定补证》享受定补。此后,定补金额列入财政固定开支。
198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补助的标准由1979年的每人每月4~8元增加到6~10元,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调整到15元。享受定补的对象,由1979年的116户(人)增加到340户(人)。补助金额由1979年的9768元增加到29800元。
1983年,政府对在乡的“三老”(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和长期掩护中国共产党和革命队伍开展活动而遭受敌人残酷迫害的被称为“保垒户”的赤色群众),根据其贡献大小和生活困难程度分别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一等15元,二等12元,三等8元。经审定,全县有64人享受此项补助,全年金额9748元。
从1985年7月1日起,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是年全县有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含孤老在内)113户,140人,计发定期抚恤金40800元。同年,全县审定“三老”59人,加上1984年已审定的64人,合计123人,发定期补助金16012元。
1987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补的,有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26人,年支出4.1万元;“三老”146人,年支出1.72万元;复退军人747人,年支出11.49万元;红军失散人员142人,年支出4.16万元。四项合计年支出21.47万元。
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一、复退安置
1950年9月,成立永康县复员委员会,开始办理复员安置工作。当年接待安置复员军人93名,其中提拔乡干部1人,介绍工厂3人、企事业单位7人,安置农村82人。对安置到农村的,按照其军龄长短发给生产补助粮,并分别帮助他们解决土地、住房和生产工具等问题。1952年10月,复员委员会改为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区、乡均设相应机构,层层负责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年共接收391人。其中介绍任小学教师31人,企事业单位2人,复学3人,其余安置农村。1956年接收复员军人297名,129名介绍参加甘肃铁路局、新安江水电站建设。从1950~1957年共接收复员军人2346名。其中11人成为国家工作人员,38人复工复学,268人调钢铁工业和其他建设部门工作,不少人在农业社任社委、社长、书记。
1958年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坚持做到从农村参军的,回农村安置;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安置;原从工厂、学校入伍的,分别予以复工、复职、复学,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是年,接收复退军人870名(复员101名),其中:复工复职13名,安排工作18名,其余均安置在农村。对回农村安置的退伍军人,凡有困难者国家给予贷粮、贷款的优先权;对患有慢性病者,生活、医治疾病发生困难的,除国家给予补助款外,合作社在安排农活时尽量给予轻活,或采用优待劳动日、公益金补助等办法予以照顾;对无家可归者,由政府统一规划,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用具,其住房本着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国家补助的办法新盖,或以公房调剂的办法给予解决。1982~1985年,拨专款4.05万元,木材68立方米,由群众帮工,给98名复退军人建房、修房100多间。
至1987年,全县接收复退军人12655人,其中复员军人2626人,退伍军人10029人。经组织介绍工作2233人,回乡安置10422人。据八字墙乡统计,全乡有复退军人290名。其中10人任乡镇企业和中小学负责人,9人担任村党支部正副书记,21人担任村党支部委员,53人任村管委会委员,24人任村民兵连正副连长,36人在乡镇企业工作。
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1983年11月,开始进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1985年7月,建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凡退伍军人一来报到就进行登记,写明基本情况、部队专长(含熟练程度)、地方技术专长、经过何种专业训练(含时间长短、有无证件)、本人有何要求等。再把退伍军人的各种专业人才按技术分类,登记造册。然后分别到国营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村企业进行用人情况的调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退伍军人的技术特长,为用人单位牵线搭桥,提供人才信息。对家住农村,在城镇被录用的,本着离土不离乡,进城不转粮的原则办理。他们被招聘录用后,同用人单位签订3~5年的合同;炊事员、驾驶员、机械修理工等技术人员,还签订了长期合同。聘用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退伍军人的表现,可以提出辞退,也可延长合同期。从1983年冬至1987年共推荐录用325人。其中县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各类人员202人。乡(镇)村企业录用的97人,到乡下第三产业、经济集体工作的26人。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1年省民政厅下达永康第一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任务9人(离休干部4人,退休干部5人)。1982年开始为他们新建住房9套。1983年接收营职以下退休干部3人。1984年接收军队团职离休干部3人。团职退休干部1人。1985年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办起活动室。建立了学习制度,成立了党支部。并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联系,让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上的照顾,同地方上的离退休干部一样。这些干部的离、退休金均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全部实行公费医疗;离、退休干部的福利、卫生费、粮价补贴、残废金等,均按规定发放。随离、退休军官调县的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工作、入学、就业等问题,均获妥善解决。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阅读
相关地名
永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