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图书馆
永康图书馆
机构用户
永康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二节 建国以后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建国以后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315-31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建国以后,工商各税、农业税的税收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赋税
建国后
内容
一、工商各税
解放初,按照中央对新解放区“暂时沿用旧日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税收原则,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开始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收转变。先后开征营业税、娱乐税、屠宰税、交易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房捐、货物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等11种税。
1950年1月,除农业税外,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7月,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产地产税;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精简为33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精简为25个;调低利息所得税、货物税、盐税的税率。同时,建立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状况。
1953年,简化税制,选择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货物税品目,开征商品流通税,将印花税、工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调整货物税税率,税目由原来358个精简为147个;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合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减少交易税征税品目。当年征收的工商税计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9种。同年12月,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7年曾开征渔业税,因收入甚微而停征。
1958年,进一步简化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在采购环节上课征一道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工业产品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税,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9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状况。1965年9月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在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按企业积累和销售收入设计税率。1969年改称综合税,并扩大到全部国营、集体企业。1967年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种。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除继续保留征收个人(含外侨)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外,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也并入工商税。种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降低支农产品的税率,适当提高高档消费品的税率。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这次税制改革后,对国家企业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3年1月开始对生产农机具及其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开征增值税,对牛等牲畜征收5%的交易税,10月开征建筑税。是年,财政部颁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大中型国营企业按实现的利润征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除去按规定留成外,其余均以利润上交;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对税后留利较多的企业,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对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暂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税利以后的利润,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以达到全部以税代利。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其税后利润再按核定的税率征收调节税;对小型国营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0月开始,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把这些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是年度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调整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统一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对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2月,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987年开征房产税。截至1987年止,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16种,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农业税
解放后废除了旧的田赋和封建剥削制度,建立了农业税制。贯彻休养民力,减轻农民负担,增产不增税政策。1949年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量22.4%。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其实际负担逐年减轻。1957年为19.2%,1967年为7.7%,1977年为6.1%,1987年下降到4.5%。
税制 1949年,采取按农户田亩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等)和占有土地多少计征的简易累进制办法。1950年,查田定户后,采取按农户人均占有土地,常年产量折金额累进的“40级”税制办法。1951年的累进税制规定为23级。1952年,执行有起征点的24个税级累进税制。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个体经济时期实施的金额累进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59年,在“大跃进”高征购的影响下,较大地增加了农业税任务。农业税,原由农业合作社交纳,改由人民公社交纳。1960年与1961年降低征收任务,改由生产队交纳。1962年与1963年不调整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只调整税率和计征任务。全县平均税率由1961年的8.97%提高到10.06%,1964年后农业税任务一直没有调整。在征收方法上,1980~1984年,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1985年,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每担稻谷折金额15.30元计算。1986年与1987年仍改为原来的“实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征收办法。
减免优待 实施减免优待的主要有:1.鼓励发展生产减免。对新开垦荒地,1978年前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从1979年起对开垦荒地和溪滩等面积,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对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子(包括水稻、棉花、络麻等)为主的事业性质的国营农场。从1962年开始规定免征农业税。对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1958年前按规定照征,从1959年起免征。2.灾歉减免。对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造成农作物歉收者,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照顾。3.社会减免。对象为缺乏劳力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残疾以及患地方病的困难农户;生产、生活尚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的农户;遭受火灾、风灾、山洪爆发,财产损失严重和水库移民生活困难的农户等。1949~1987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稻谷)21376吨。平均每年减免548吨,相当于计征任务415552吨的5.1%。
农业税附加 为举办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自1950年起,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各年度附加率是1950年为15%,1951年为20%,1952~1953年免征。1954年为6%,1955年为4%,1956年为10%,1957年为11%,1958~1960年为12%,1961~1963年为10%,1964~1987年为15%。
农林特产农业税 1953年开始对农林特产规定两种征收办法:一种仍采取评定土地常年产量征收农业税,如水果、蚕桑、部分药材等。另一种采取按产品的实际出售收入,单独定订税率征收特产农业税。在农产品实行统派购制度时,采取“随售随征”委托特产收购部门在农民投售特产时征收特产农业税。1981年后,国家逐步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由收购部门收购的应税产品仍由收购部门负责“随购代征”。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应税产品,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征收,并在交通要道设立税收检查站加强对特产税源的监管。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阅读
相关地名
永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