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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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311-31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民国时期田赋、国税、省税、地方税、地方性杂捐杂税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赋税 民国时期

内容

一、田赋
  田赋,亦称钱粮、地丁、漕粮。征收田赋,是历代王朝和民国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民国初年,田赋仍沿用清制,银米分征。征银者,称地丁,以银两为单位;征米者称抵补金,以米石为单位,分别折合银元征收。
  民国3年(1914)地丁,分上下两忙征收。上忙开征日期分为4月1日、5月1日、6月1日三项,下忙开征日期分为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三项。每届开征前预先准备二事:一是编造册串、串票为征粮收据;二是布告民众,于1月前将开征日期,折征数目,处罚日期等详细布告。
  民国17年,地丁正税每两折征银元1元5角,省附税3角、附捐0.61元,特捐8分、教育一成附捐0.15元、建设一成附捐0.15元,共计每两折征银元2.79元;抵补金正税每石折征银元3元,省附税3角、附捐5角、教育一成附捐3角、建设一成附捐3角,共计每两折征银元4.4元。是年全县正税地丁36764两,抵补金966石,带征特捐22426元;带征附捐,地丁2206元,抵补金483元;带征教育附捐,地丁5514元、抵补金290元;带征建设附捐,地丁5515元,抵补金290元;附征地方税捐全年总数:地丁35661元,抵补金1063元。
  民国21年,地丁名称改为上期田赋,抵补金改为下期田赋。其原有征额地丁以银每两1.8元,抵补金以米每石3.3元折算。有田422358亩,地60961亩、山140166亩、荡45695亩,共计669180亩。自民国16年以后。所需经费每在田赋下附加。以致附税超过正税。21年田赋项下每元带征附加税为:建设特捐0.859元,建设附捐0.921元,特捐0.491元,自治附捐0.167元,农民银行基金0.258元,教育特捐0.432元,治虫捐0.086元,征收公费0.127元,其他0.426元,附税占正税的376.7%。
  自民国元年至21年共计田赋收入1162791元。其中民国元年57989元,10年59829元,21年17227元。
  民国25年,浙江省新订田赋征收算程,每期田赋应自开征日起限3个月内完纳。凡业户于每期开征日起1个月内完纳者照所纳正税给以10%之奖金,并给奖状。凡业户于每期开征日起3个月后完纳者照所纳正税加收10%之罚金。并给予拘追、提取欠赋地收益、封产备抵等处罚。
  民国30年9月行政院公布田赋征收通则,规定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全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稻谷3市斗为标准。凡逾征收期限尚未完纳者,分别给予加收滞纳罚缓、传追、提取其土地收益抵偿、拍卖欠税田产抵偿等处分。32年9月5日,成立县田赋征购实物监察委员会。34年,抗战胜利,明令免征1年。
  民国35年继续征实,立原赋额5折计征。这年虽经田粮处及县政府职员下乡严催,至6月底仅征六成一,县财政大受打击,难以维持。36年全县151万余亩土地,课税赋额仅40万亩(包括田、地、山、荡),无赋土地约占四分之三。
  民国37年度赋额仍照36年度办理,即照全赋额对折征收。征率为征一借一,即每赋额1元,征实3斗、征借3斗。
  二、国税 省税
  厘金和统捐 清同治元年开征。正项税收有牙贴捐、百货厘金、茶厘捐等项,并带征多种附加。正附税合计为10%。民国初,厘金改称统捐,其征收制度沿袭清制。厘金开征以来,百弊丛生,到处设卡收捐、查验苛扰,怨声载道。当局迫于舆论,于民国20年裁废。裁厘之后,相继开征货物税和营业税。
  盐税 民国初袭清制。盐税归盐商包缴,每年共5万元。民国2年两浙盐运使实行盐斤官运、官卖之办法。旋遭当地民众反对,将盐局捣毁,于是恢复包商之制。每年盐税由5万元加到6万元。6年8月,永康、武义、缙云为温、台盐斤共销区域。9年1月,税率每担1.40元,7月加至1.60元。10年1月,加至1.80元,7月又加到2元。18年,附加之数超过正税。27年12月,销盐正附税在内,每担18元(银元)。31年5月,施行盐专卖条例,由官收、官运、官销,两浙试以计口授盐之策。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交通恢复,改行就场征税,取消专卖。设查检员,专负办理印花税。
  遗产税 民国29年7月,开征遗产税。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按遗产总额依税率1~50%以16级超额部分计算征收。遗产税为地方税收。其纯收入15%归省,25%归县,40%充作教育经费,其余概作保育救济事业,补助各乡镇造册基金之用。35年,征起税款205.77万元,归县收入61.73万元。36年,征起税款680,57万元,归县收入204.17万元。
  三、地方税
  屠宰税 民国4年,始征屠宰税,其征收范围以猪、牛、羊三种为限。凡屠宰者,一律照征,牛、猪、羊每头分别征收银洋1元、3角、2角。税款由屠户完纳。嗣后,因屠牛课税有妨农事,且收数甚微,民国5年遵令删除牛税,于猪、羊二项每头酌加一角,以资抵补。其征收采取招商认办的方法。4~18年,共征税款4.36万元。32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屠宰税法》。永康按最高税率5%从价征收。城区及分处所所在地采取由征收机关派员点只验印征收,其余委托乡镇公所代征。民国后期物价猛涨,屠宰税额变动频繁。33年6月前,每只猪征税144元,6月后加税至264元。34年3月,每只猪征收1300元,翌年3月增至1800元,35年实收3355万元,36年实收18326万元。
  营业牌照税 民国30年开征营业牌照税。将原有牙贴、当贴、屠宰证及营业牌照税性质之税捐改为营业牌照税征收,课税标准以全年营业总收入额划分等级征收。31年5月,修正增加课税范围至19种行业。33年2月,课税标准改为按资本额分别划分等级征收,税率最低为10元,最高不超过资本额的5%。35年3月,实施《浙江省各县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其范围分三大类35个行业,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等级课税,最高税额不超过资本额3%,按年征收。35、36年,实收604万元和3661万元。
  使用牌照税 民国24年财政部将过去的船捐、车捐确定为此项税目。25~27年共征人力车捐2910元、自由车捐591元、手推车捐594元。36年11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税法,自用车船按四分之一征收。独轮车居多,其他车船较少,并多无牌照使用。35年和36年,仅征收304.76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 原称菜馆捐、戏捐。民国20年开征菜馆捐,由巨商认办。每年60元,旋以税收不佳而停征。27年整理复征,起征点为2元,征5%。当年征筵席捐643元。31年4月,实施《筵席及娱乐税法》,顾客为纳税义务人,筵席税率为10%,娱乐税率为20%,从价征收。翌年7月,将筵席税率增至20%,娱乐税率增至50%。32~34年共征筵席娱乐税9375元,35、36年共征筵席娱乐税165.30万元。
  房捐 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民国5年改称店住屋捐。17年5月,店屋捐按租金征15%,住屋捐,按租金征10%,专充警察经费。24~26年,共征1.36万元。随捐带征的有路灯附捐和消防附捐两种。24~26年,路灯附捐共征1164.47元。25~26年,消防附捐共征773.88元。至35年取消此两项附捐。31年,国民政府公布《房捐征收条例草案》。32—33年共征房捐60762元。36年11月,住家自用房屋捐率由房屋现值的2%调整为6%。
  警捐 民国30年,公布《各县市警捐征收规则》,将原来的警察、消防、清道、卫生等捐改征警捐,专充警察经费。32年和33年分别征得警捐32510元和28474元。至36年停征。
  山地收益捐 民国33年开征。捐率为收益额的5%。当年收起1976元。34年停征。
  契税 民国初年,举办不动产登记,兼办转移税。不久转移税复称契税,按买、典、押三者分订税率征收,36年6月,最后一次修正税率为:买契、赠与契、占有契6%,典契4%,交换契、分割契2%。契税原属中央税收,自16年起划归地方税源。其间改行二级制时,曾一度列入国税范围。35年7月,财政收支系统改为三级制后,全部划归县收入。2~18年共征契税57613元,契纸费8596元,总计66209元。
  四、地方性杂捐杂税
  民国时期,由于军政费用浩繁,各级财政入不敷出,各地方政府巧立名目,恣行捐征,大多不列入预算。全县有据可查者有建设附捐、田赋特捐、教育附捐、治虫费、自治附捐、田赋附捐、保卫户捐、壮训户捐、乡镇自治经费、教育经费、亩捐、绥靖经费、手车捐、抗敌自卫团经费、置产捐、屠宰附捐、店住屋捐、房捐、城区店屋附捐、城区店住屋消防附捐、孵坊捐、人力车捐、自由车捐、警捐、筵席捐、警宿捐、旅店执照捐、轿行执照捐、自治户捐、商店捐、戡建乐捐、钱业捐、当捐、架木捐、牙税、帖捐、当帖捐、糖捐、警队冬季服装费、团队服装户捐、所得捐、广告捐、茶捐、监所修理费、驻军副食代金、省保安大队经费、兵警副食代金、劳役捐、户捐、牛捐、小猪捐、戏捐、方岩签诗捐、旅客难民捐、山地收益捐、佃户学谷捐、串票捐、征属优待金、改善土兵待遇献金等。
  民国23年,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形势,限令废除苛捐杂税。县政府敷衍了事,仅废除牛捐、小猪税两项。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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