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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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2
页码: 298-29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民国初期至1987年全县税收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财政管理 税收管理

内容

民国初期,沿清制征收管理,后仿学西欧税制。至民国后期,形成以关税、盐税、国税、地方税和田赋5个税收体系。关税、盐税、国税由中央直接管理,县设国税稽征站,隶属金华国税分局。地方税由县征收。田赋由省管理,县设田粮处负责征收。
  建国初,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实行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
  1958年,陆续下放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把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税权交由地方掌握。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地方核定。1981年以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对过去一些下放给地、市、县审批的减免税权限收回由省掌握。
  为增加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检查。1985年进行自查、互查的工商企业有5141户,重点检查1313户,共查出违纪金额772万元,偷漏税176万元,补征入库123万元。1986年应检查的4945户企业,在自查基础上,重点检查495户,核定应补税款95.59万元,入库52万元。
  1987年全县应进行自查的单位和纳税户5945户,自查后,重点检查3191户。国营企业重点检查面占40.4%,集体企业重点检查面占48%,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面占51.33%,共查出违纪金额165万元。入库111万元。立案查处的案件19起。对偷税犯罪分子分别给予依法惩处;对主动交代、积极补交税款的,免予起诉;对偷漏税者则给予罚款补交处理。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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