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图书馆
永康图书馆
机构用户
永康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0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预算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2
页码:
297-29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民国初年至1987年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内容
民国初年,县财政尚无明确体制,但已有预算资料记载,收入有地丁附加税和漕南米抵补金。民国9年(1920)又增收三成地丁特捐、店屋捐、警捐等,唯预算仅列收入。
民国21年,始有县级预算的正式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24年7月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划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系统以县(市)为单位,次年建立县预算制度。
解放初期,地方军政开支,粮食以暂时征借供给为主。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按月向第八行政督察区财政科报结。
1953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多收上缴,少收补助。县预算收入有各项税收、印花税等7种,企业收入有利润、折旧基金、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等。上级补助占总收入60.5%。
1954~1957年,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4年,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契税等8种及国营地方企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各30%;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20%;农业税上交。经费结余,留县使用。1956年,各项税收分成比例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10%;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各80%;农业税30%;公债40%;其他地方税全额归县收入。1957年工商四税县得20%;农业税县得60%;公债县得40%;地方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县得100%。公私合营企业划入县预算管理。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固定收入,统一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收入有地方固定收入100%。统一分成比例县得50%。调剂分成、农业税县得30%。工商四税30%。中央商业企业县得20%,公债20%。
1959~1970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县分成比例,分别为:1959年47.2%;1960年41.1%;1961年41.9%;1962年39.8%;1963年38%;1964年39.3%。1965年核定分成比例为39%,三种地方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文娱税)和其他收入采取超收50%分成。1966年改为按总额暂定比例70%分成,超收按10%分成。当年县得0.4万元。1967~1968年仍按暂定比例70%分成。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自1967年起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1969~1970年暂定分成比例为69.5%和69%。超收分别按50%和10%分成。
1971~1973年实行“核定收支比例、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1971年核定固定留成比例2%。再核定分成比例各年分别为64%、53%、52%,超收分成均为30%。
1974~1975年留成比例依旧,调度比例均按52%分成。
1976~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县收入分成比例在60~62.9%之间。另加增收分成比例在20~25%之间。从1978年起,县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及“其他工商税”,作为县预算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县财政使用。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企业,50%上交国家财政统一使用。实行增收分成办法后,不再分配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80年,再一次下放财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生猪产区食品经营利润以10%上交县库。并以1979年12月31日收支实绩为准,核定1980~1983年收支包干基数及上交基数。1983~1984年另以县得的5.2%上交中央。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原来体制由税收、利润上交形式改为主要以税收形式上交。
1985年、1986年,先在划分税种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并新增国营企业奖金税52%。1987年改为工资调节税52%;城市维护建设税100%,均归县收入,充实县财政。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阅读
相关地名
永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