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算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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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0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预算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2
页码: 297-29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民国初年至1987年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内容

民国初年,县财政尚无明确体制,但已有预算资料记载,收入有地丁附加税和漕南米抵补金。民国9年(1920)又增收三成地丁特捐、店屋捐、警捐等,唯预算仅列收入。
  民国21年,始有县级预算的正式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24年7月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划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系统以县(市)为单位,次年建立县预算制度。
  解放初期,地方军政开支,粮食以暂时征借供给为主。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按月向第八行政督察区财政科报结。
  1953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多收上缴,少收补助。县预算收入有各项税收、印花税等7种,企业收入有利润、折旧基金、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等。上级补助占总收入60.5%。
  1954~1957年,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4年,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契税等8种及国营地方企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各30%;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20%;农业税上交。经费结余,留县使用。1956年,各项税收分成比例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10%;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各80%;农业税30%;公债40%;其他地方税全额归县收入。1957年工商四税县得20%;农业税县得60%;公债县得40%;地方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县得100%。公私合营企业划入县预算管理。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固定收入,统一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收入有地方固定收入100%。统一分成比例县得50%。调剂分成、农业税县得30%。工商四税30%。中央商业企业县得20%,公债20%。
  1959~1970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县分成比例,分别为:1959年47.2%;1960年41.1%;1961年41.9%;1962年39.8%;1963年38%;1964年39.3%。1965年核定分成比例为39%,三种地方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文娱税)和其他收入采取超收50%分成。1966年改为按总额暂定比例70%分成,超收按10%分成。当年县得0.4万元。1967~1968年仍按暂定比例70%分成。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自1967年起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1969~1970年暂定分成比例为69.5%和69%。超收分别按50%和10%分成。
  1971~1973年实行“核定收支比例、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1971年核定固定留成比例2%。再核定分成比例各年分别为64%、53%、52%,超收分成均为30%。
  1974~1975年留成比例依旧,调度比例均按52%分成。
  1976~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县收入分成比例在60~62.9%之间。另加增收分成比例在20~25%之间。从1978年起,县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及“其他工商税”,作为县预算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县财政使用。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企业,50%上交国家财政统一使用。实行增收分成办法后,不再分配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80年,再一次下放财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生猪产区食品经营利润以10%上交县库。并以1979年12月31日收支实绩为准,核定1980~1983年收支包干基数及上交基数。1983~1984年另以县得的5.2%上交中央。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原来体制由税收、利润上交形式改为主要以税收形式上交。
  1985年、1986年,先在划分税种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并新增国营企业奖金税52%。1987年改为工资调节税52%;城市维护建设税100%,均归县收入,充实县财政。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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