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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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0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6
页码: 297-30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财政,自民国初年至1987年县的预算管理、税收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财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预算管理
  民国初年,县财政尚无明确体制,但已有预算资料记载,收入有地丁附加税和漕南米抵补金。民国9年(1920)又增收三成地丁特捐、店屋捐、警捐等,唯预算仅列收入。
  民国21年,始有县级预算的正式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24年7月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划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系统以县(市)为单位,次年建立县预算制度。
  解放初期,地方军政开支,粮食以暂时征借供给为主。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按月向第八行政督察区财政科报结。
  1953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多收上缴,少收补助。县预算收入有各项税收、印花税等7种,企业收入有利润、折旧基金、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等。上级补助占总收入60.5%。
  1954~1957年,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4年,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契税等8种及国营地方企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各30%;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20%;农业税上交。经费结余,留县使用。1956年,各项税收分成比例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10%;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各80%;农业税30%;公债40%;其他地方税全额归县收入。1957年工商四税县得20%;农业税县得60%;公债县得40%;地方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县得100%。公私合营企业划入县预算管理。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固定收入,统一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收入有地方固定收入100%。统一分成比例县得50%。调剂分成、农业税县得30%。工商四税30%。中央商业企业县得20%,公债20%。
  1959~1970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县分成比例,分别为:1959年47.2%;1960年41.1%;1961年41.9%;1962年39.8%;1963年38%;1964年39.3%。1965年核定分成比例为39%,三种地方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文娱税)和其他收入采取超收50%分成。1966年改为按总额暂定比例70%分成,超收按10%分成。当年县得0.4万元。1967~1968年仍按暂定比例70%分成。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自1967年起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1969~1970年暂定分成比例为69.5%和69%。超收分别按50%和10%分成。
  1971~1973年实行“核定收支比例、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1971年核定固定留成比例2%。再核定分成比例各年分别为64%、53%、52%,超收分成均为30%。
  1974~1975年留成比例依旧,调度比例均按52%分成。
  1976~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县收入分成比例在60~62.9%之间。另加增收分成比例在20~25%之间。从1978年起,县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及“其他工商税”,作为县预算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县财政使用。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企业,50%上交国家财政统一使用。实行增收分成办法后,不再分配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80年,再一次下放财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生猪产区食品经营利润以10%上交县库。并以1979年12月31日收支实绩为准,核定1980~1983年收支包干基数及上交基数。1983~1984年另以县得的5.2%上交中央。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原来体制由税收、利润上交形式改为主要以税收形式上交。
  1985年、1986年,先在划分税种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并新增国营企业奖金税52%。1987年改为工资调节税52%;城市维护建设税100%,均归县收入,充实县财政。
  第二节 税收管理
  民国初期,沿清制征收管理,后仿学西欧税制。至民国后期,形成以关税、盐税、国税、地方税和田赋5个税收体系。关税、盐税、国税由中央直接管理,县设国税稽征站,隶属金华国税分局。地方税由县征收。田赋由省管理,县设田粮处负责征收。
  建国初,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实行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
  1958年,陆续下放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把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税权交由地方掌握。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地方核定。1981年以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对过去一些下放给地、市、县审批的减免税权限收回由省掌握。
  为增加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检查。1985年进行自查、互查的工商企业有5141户,重点检查1313户,共查出违纪金额772万元,偷漏税176万元,补征入库123万元。1986年应检查的4945户企业,在自查基础上,重点检查495户,核定应补税款95.59万元,入库52万元。
  1987年全县应进行自查的单位和纳税户5945户,自查后,重点检查3191户。国营企业重点检查面占40.4%,集体企业重点检查面占48%,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面占51.33%,共查出违纪金额165万元。入库111万元。立案查处的案件19起。对偷税犯罪分子分别给予依法惩处;对主动交代、积极补交税款的,免予起诉;对偷漏税者则给予罚款补交处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 1949年5月至1952年,经费按实有员额向第八行政督察区财政科实报实销;1953年,县建立财政总决算。1954~1959年,逐步改行财政分级管理办法。按经费收支性质,分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类型。1959年节约行政事业费16.47万元。1964年各单位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同时办公费、灯油费、自行车修理费采取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公用经费节余较大,全年人均定额比1963年降低51元。行政业务费节约0.52万元。1965年,省核定指标为59.22万元,实际执行结果为55万元,节余4.22万元。
  1966年公用经费人均定额比1965年下降25元,1967年节余经费5万元。1968年因清理阶级队伍,外调经费比1967年超过3%。嗣后,遭“文化大革命”干扰,支出步步腾高。1969年比1968年增加6.42%,超过省核定计划11.57%,绝对额超支4.4万元。1973年行政管理费超支26.1万元(由地区分配预备费弥补9万元),行政公用经费每人年达598元。1977年全年支出44.2万元。1978年5月,区社经费改由各区财税所管理。
  1980年后,对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或者“定项(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1986年1月起建立乡财政,招聘乡财政总会计。县与乡建立“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1987年继续完善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7年初,成立县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办公室。根据财政支出节减10%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相继制订了节减经费的指标和措施。对机关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整顿精减,财政上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和大型高档消费品不予拨款。
  企业财务 为了核实国家行政收支,对全县各企业、工业单位进行清理,1958年应退企业利润37.93万元,小型基建贷款(在收入中退还)9.81万元,增加支出7.34万元(其中钢铁亏损4.44万元,清帐后补付钢铁补贴0.9万元)。1959年退还企业利润31.76万元,钢铁生产补贴5.38万元,企业自行以流动资金搞基建5.88万元。1960年,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发动职工,对企业所有物资进行清查,共查出盘盈物资22553元,物资短缺损失333412元。
  1961年平调退赔264万元。1961年1月后发生“小家当”帐目,1964年经县财政部门清理检查,计查出7.71万元。
  1961年10月,省核定工交、邮电、林业等系统工业、企业及计委物资仓库流动资金163万元,从7月份开始,按定额80%拨作企业的资金数,20%为银行应发放的定额贷款。1962年3月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彻底清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成立专门机构。对各企业单位进行清理盘点查对,处理积压物资,核定流动资金。全县清仓单位80户,复查验收合格53户,共清理出多余积压物资总值123.23万元,占库存总额的18.3%,调剂处理的物资56.16万元,占积压物资总值45.5%,全县应核资17个企业,已核资15个。
  1978年,对58个工商、粮食等企业进行清仓查库,清产核资。经审查,共计报损、报废、盘亏(盘存盈亏相抵),呆帐损失、医药费、更新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超支等89万元,其中批准核销77万元,报废固定资产33.6万元,查出有问题商品和超储积压物资322万元。
  扭亏增盈: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扭转企业亏损增加盈利工作的指示》,帮助企业逐个制定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1977年16户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47.8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58.01%,完成扭亏增盈指标107.18%,比1976年增长5.59倍。1976年7户亏损工业企业,亏损金额29.6万元。1977年全部扭亏为盈,其他各项经济指标也全部超过国家计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1976年亏损金额8万元,1977年亏损金额5万元,减亏3万元。物资企业,原1户亏损,到1977年扭亏为盈。农垦企业,1976年亏损金额10.5万元,1977年亏损8.9万元,减亏1.6万元。其他企业1976年有2户亏损,亏损金额2.6万元,到1977年只有1户,亏损金额为0.4万元,减亏2.2万元。1978年,从抓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健全制度入手,促进高产、优质、低耗、多积累。15个生产厂矿全年实现利润323.6万元,县农资公司也扭转亏损局面。
  增产节约、增收节支:1953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厉行节约,紧缩开支,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平衡国家预算”的指示,全县节约金额78871元,增收17476元。
  1957年成立县增产节约委员会,制订节约方案,对增产节约的财务数字计算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987年,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推动下,全县工农业总产值比1986年增长24.2%,人均增长22.8%。国营工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706.8万元,增长9.2%。资金利润率均有所提高,企业管理费、车间经费下降,资金周转天数加速20%。国营商业企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138.6万元,增长10.9%。
  第四节 审计
  1983年开始对行政机关、国营企事业、交通邮电、基本建设、金融保险机构和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84年8月试审基建决算审计和电费附加费财务收支审计2个项目。1985年增加公路养路费和信托资金专项审计。共审计5个项目8个单位。1986年增加自筹基建资金来源调查审计。共审计9个项目29个单位。1987年分设审计组和综合组。对县工商银行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增加亏损大户审计、厂长离任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和集资建房的审计调查。共审计9个项目31个单位。这一年还开始进行司法证据审计鉴定。
  截至1987年止,通过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256.36万元,上交财政103.92万元,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8.42万元,增加预算外资金5.14万元,追回挪用专项资金8.8万元,增加当年利润10.99万元。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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