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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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480
颗粒名称: 第十一编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20
页数: 21
页码: 276-29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的经济管理,包括计划统计、物价、计量、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县 经济管理

内容

第一章 计划 统计
  第一节 计划
  1954年6月始建立县计划委员会,1967年后几经变更。1977年2月恢复计划委员会。国民经济,从生产、分配、流通到消费,从农业、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商业到文化、教育、卫生等,均纳入计划进行管理。管理的宗旨在于适时确定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指标的制订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调整计划。避免经济失调。
  一、计划管理
  50年代初,计划的编制和检查主要放在年度计划上。1959年开始编制第二个五年计划草案和十年远景规划。计划的内容前期偏重于生产和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方面内容较少。1982年起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党的十二大精神,1983年开始增加经济效益计划内容。
  年度计划编制。从基层到主管部门,从各主管部门汇编到计委,要经历几个反复,拿出方案,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批准后才付诸实施。长期计划和远景规划则由县计委牵头起草,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1958年“大跃进”、1959年“反右倾”,反映在计划上是高指标、高速度。1959年编制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四十条草案》、《1959~1968年十年远景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竟是“1959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开始向共产主义过渡,到1963年进入伟大的共产主义社会。”
  为扭转大跃进造成的经济失调,1961年开始按国民经济以农、轻、重为序安排的原则进行调整:调整了工业生产指标和企业规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共关闭6家、合并2家、转为集体所有制2家;缩短了基本建设战线;整顿农村人民公社,调整生产队规模,划分社员自留地;调整了商业体制,健全和扩大了流通渠道:并对文教、科研、卫生事业进行相应的调整。为了加强农业,增加对农业的投入,1961年起将木、竹、铁制小农具、小商品列为产品产量计划的主要内容,专列物资分配指标安排其生产。全县1961~1963年共精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4437人(其中回农村3039人,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1101人),压缩城镇人口5373人(含区划变动减少696人),减少吃商品粮人口9886人,通过这一系列调整,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和加强,国民经济好转。1965年与1960年比较,农业总产值增长72.7%,轻工业产值下降7.6%,重工业产值下降70.5%。农、轻、重的比例由1960年的47.3:37.1:15.6变为1965年的77.8:19.6:2.6(按以当年价格计算的产值算)。
  但是,总的来说,在1978年以前,由于受“左”的路线支配,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所编制的长期计划如1963年的《1963~1972年十年规划》、1965年的《第三个五年农业生产规划》、1973年的《“四五”、“五五”农业发展规划》,都属指标过高,脱离实际之列。整个计划体制存在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病,致使地方和基层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经济效益不能发挥。
  1979年开始,国民经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三种形式。1983年开始,对一些品种繁多、不影响全局的小商品逐步放开,不直接下达计划指标。1985年开始,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全县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项目已很少,指导性计划为县计委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以五年计划为主要形式,简化年度计划。计划管理从过去忙于层层下达计划、分配物资转到着重抓好全社会财力(包括财政和信贷)、物力、人力和外汇的平衡。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等方面来。1985年经反复论证制订的《永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7个五年计划(1986~1990)》共分28章,是建国以来较完整的五年计划。1986年针对红砖紧张,采取价格放开,随行就市,放宽新办砖瓦厂的政策限制等措施,缓和了供需矛盾。针对乡镇工业布局散乱、作坊式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状况,1987年在古山镇前黄、草席西炉两个村试点,将村办、户办工业集中在村边荒山、溪滩地办成工业区。既有利生产,又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用地。这一成功经验在全县推广。至1987年已审批工业区9个:乡级4个(长城、花川、溪岸、堰头),村级5个(前黄、草席西炉、黄塘坑、桥头周、古山一村)。为处理农、工、商部门在某些产品生产、收购、加工、调运、销售方面的矛盾,计划部门重视理顺农商、农工、工商之间关系,做好产品产、供、销协调工作。计划管理工作正沿着“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新体制探索前进。
  二、物资管理
  物资管理主要是纳入计划的一、二类产品,即国家统配和部管产品(均有产品目录),实行按计划生产按计划调拨分配。分配的依据则是每年确定的生产、基建计划任务,其分工则是计委管计划指标(包括生产计划和供应计划),物资部门管经营(从组织订货到供应)。诸如基本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木材,企业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材料、燃料,都按定额核算指标,层层下达到基层单位并落实供应,以保证生产、建设的进行。按计划生产的产品,又按计划调拨,由物资部门收购、供应,形成产、供、销衔接的物资流转体系。1985年改进计划体制后,列入计划分配的物资相对减少。计划部门把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的物资协作,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作为物资管理的主要工作来抓。县物资局等单位分头从外地购进钢材、煤炭、木材、水泥等物资。1985年计委牵头组织购买拆船钢板,加工成钢材供应县内需要。
  三、基本建设管理
  “一五”计划时期,基本建设项目以省级主管部门为主确定,县以下极少项目。“大跃进”时期,一系列“全民大办”和大搞群众运动。工业、农业盲目大搞“小、土、群”,基本建设谈不上按计划、按程序办事。三年调整时期,除一些中、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挥一定效益外,新建工业企业则被迫实行“关、停、并、转”。调整后,基本建设管理仍恢复以条条管理为主。进入80年代后,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除中央、省定项目外,县及县以下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造成资源、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产品、产业、生产、消费结构失调。对基本建设进行过多次清理、整顿和压缩。1983年县成立清理在建项目领导小组,通过清理,停建和缓建5个项目,压缩投资127万元。1987年,通过对往年批准需结转1987年的61个基建项目和已上报待批的项目逐个排队分析,按先技术改造后基本建设,先生产性后非生产性,先续建、拆建、扩建后新建原则审批,对为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消耗的技改项目和投资省、效益高、产品适销的新建项目,经论证可行的,促其早上、快上;对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基建项目如农田水利建设、乡镇办骨干企业适当放宽。并加强对建设项目在论证、设计、施工、投产等方面的帮助指导,加快进度,提高效益。通过清理,取得一定效果。全县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986年比1985年下降13.5%,1987年又比1986年下降38%。其中非生产性投资比重,由1985年的86.4%、1986年的79.5%,下降到1987年的57.7%。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弊端,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基本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仍未能根本治理。
  第二节 统计
  民国35年(1946年),始设统计室,开展零星统计调查。建国初期,统计工作由财粮科兼管。1953年4月成立县人民政府统计科,1963年10月设立县统计局,“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1980年4月重设县统计科。1981年12月撤科建局。全县形成由政府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三部分组成的完整的统计系统。至1987年底。全县有专职统计人员154人(县统计局11人,区镇乡19人,委局23人,企事业单位101人),兼职统计员1236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26人,乡镇企业和农村村委会1110人)。
  一、统计内容
  建国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从无到有,由简到繁,由粗到细。80年代进行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重点是扩充了统计内容:农业生产统计扩充为农村经济统计;生产、流通领域增加了经济效益统计;建立了以计算社会总产值、净产值(国民收入)和国内(国民)生产总值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平衡统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内容有:人口和劳动力统计。国民财富统计,农、林、牧、渔、水利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统计,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业统计,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统计,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统计,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统计,金融、保险业统计,财政和财务统计,物价统计,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民生活统计,政治、法律和民政统计等。上述每个专业统计都设置一系列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严格按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各项统计有的由政府统计部门为主,有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分工协作,条(业务系统)块(行政地方)结合,共同完成。
  二、统计方法
  全面统计报表制度 1949年前,没有全面定期统计报表。1953年后,逐步建立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有年报、季报、月报、旬报、日报。报送渠道有两种情形:
  1.单轨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除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外,并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局不另收集这类统计资料。
  2.双轨制:国民经济中基本的重要的统计资料各基层单位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报县统计局,重要的统计数字由各主管局与统计局互相核对之后才报出。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普查是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全县普查有:
  1.1950年3月和1986年进行的两次全国工业普查。第二次普查规模较大,专门设立工业普查办公室,对全县315个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比较详尽的进行调查,填报24万多个数据。
  2.1953年、1964年、1982年进行的三次人口普查,前两次调查人口的总数、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第三次普查增加到19个项目,实行统一的地址编码、行业、职业分类标准,严格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抽查。
  3.多次物资库存普查。其中有1973年9月1日金属材料、煤炭库存普查;1974年12月1日及1975年12月1日的金属材料库存普查;1975年6月1日的机电设备库存普查。
  4.其他普查。包括1954年个体手工业和10个职工以上私营工业企业调查,1955年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1955年职工调查;1956年工资调查;1977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人数普查;1978年科学技术人员普查;1978年基本建设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措施普查;1983年体育场地普查;1985年城关镇、方岩镇房屋普查等。
  抽样调查 是从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地抽选出一部分单位作为代表,然后以样本指标数值来推断总体指标数值的一种调查。长期来采用不多,仅限于对普查或全面调查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和修正。
  1983年1月1日起,县统计局建立农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抽取了六十个不同类型的家庭户进行常年调查登记,以此推算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等许多重要数据。1983年10月县统计局协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和中央、省新闻单位联合举行的1983年浙江省读者、听众、观众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14个单位的140人。1985年、1986年两年,永康为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抽中县。县统计局配合有关抽中乡、村按时完成。根据国家统计局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协议,1987年全国进行儿童情况抽样调查,长城乡高镇村于1986年6月承担了这一调查的试点工作,浙江省有关厅局和各抽中市、县代表、湖北省代表、县医疗体检组共60多人参加。
  重点调查、典型调查 是各级统计部门工作中经常用的方法。业务登记是取得重要统计资料渠道。如银行、税收、车辆登记及户口登记等部门的业务材料都是统计资料的主要来源。
  统计手段 算盘是传统的计算器具。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进步,计算手段不断革新。县统计局1957年使用金属手摇计算机,但加减法不如算盘方便,多用于大数位的乘除法。1977年开始使用台式电子计算器。1980年以后,统计人员先后配备各种型号袖珍电子计算器。由于携带方便,在进行大数位的乘除法时,比算盘快捷,且能进行算盘不能进行的函数运算,因而使用普遍。1987年,县统计局购置电子计算机1台。工业普查、钢材普查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报均运用微机录入和汇总,以软盘代替书面报表上报。
  尽管电子计算器具有许多优点,但运用珠算、心算进行加减法运算比袖珍电子计算器还快捷,因而珠算和心算仍是统计人员的重要手段。环城供销社有位统计师二、三位数的加法,二位数乘法都能心算。二位加法能连加30次,数字报完,答案即出;简单的少量的四位数加法也能用心算,即时报出答案。
  三、资料发布
  民国时期,全县性的统计资料很少,更没有系统整理汇编。建国后,由统计部门陆续编印了1949~1964、1949~1970、1949~1983等历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本。1958年开始,除1960~1970年中断外,每年都编印年度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册。此外还整理汇编了专项调查资料若干种,其中包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1985年工业普查资料和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种专业报表,专项调查资料汇编成的资料等。
  统计信息的开发和发布在1980年后逐步得到重视。1980年恢复统计科后,首先以《统计资料》简报形式刊登重要统计数据和专题性分析文章;1986年更名《永康统计》,刊印期数逐年增多。1987年达58期。内容比过去充实,注重就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动态、趋势及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分析。1983年为《浙江经济概况》一书撰写了永康县篇,用数字说话,介绍了永康县情。1984年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编写了10篇反映建国以来全县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专题分析文章,由宣传部门编印成册,广为散发。1984年5月16日在《永康报》上公布了《永康县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成为全省县级最早发布统计公报的县份之一。自此每年发布。发布时间由次年5月提前到次年3月。1985年以来,县统计局接待来询和索取资料人士逐年增多。基层单位统计人员注重既搞好调查,又搞好统计资料的加工整理和分析。
  第二章 物价
  第一节 价格管理
  解放以前;政府向无物价专管机构。市场买卖,一度由县商会组织同行议价,实际上操在少数巨贾富商手里。抗日战争前,物价基本稳定。抗日战争开始后,物价上涨。县政府曾制订限价措施,但仍流于形式。民国37年(1948)8月。为抑制物价飞涨,以1元金圆券代替300万元法币。物价仍恶性膨胀。
  1949年5月至1950年2月,因财政收支不平衡,货币发行过量等原因,曾出现4次较大的涨价。1950年3月起,贯彻政务院有关指示,统一全国财政收入,统一全国物价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迅速扭转通货膨胀局面。
  1950~1957年,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管理。1953年11月开始,对粮食、植物油料和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对猪、烟、麻、茶、毛竹和畜产品等先后实行派购;统一分配的物资也不断增加。从1955年2月起商品价格一律不准调高,零售价格有尾数者不作变动。1957年,为了缓和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状况,在开展增产节约的同时,有计划地提高了一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在“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又出现了物价上涨。1958年,物价由县商业局管理。1959年建立县物价委员会。1961年1月,根据中央指示,把国家收购的农产品划分为一、二、三类。第一类实行统购;第二类实行派购;第三类实行议购。1963年先调整了农村的销价。1965年又调整城镇的销价,使购销价格基本持平。“文化大革命”初期,市场物价面临失控危险。1967年12月,国务院通知冻结物价,县物价委员会自然解体,物价工作由各系统行业分管兼办。
  1978年以后,物价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对国家定价的商品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对原来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在部分工农业商品中实行浮动价格,扩大企业定价的权限;对部分重要的工农业商品实行超购加价,拉开质量差价,扩大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对价格放开后上涨过大的一些商品实行限价。1980年恢复县物价委员会,1984年县物价委员会撤销,同时成立县物价局。同年4月,局下建立物价检查所。从1984年起,对物价建立审批、调查和检查制度。1984~1987年通过检查,共查出违犯物价纪律行为284件,万元以上重大违纪案件13件,共收缴非法收入和罚款82.81万元。并且公布表彰物价信得过单位13个,挂上光荣匾。
  第二节 物价演变
  民国前期,商品交换主要以银两、银元计价,价格基本平稳。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以纸币代替铸币,市场物价开始波动。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战乱影响,工农业产品锐减,加上军费浩增,物价飞涨。以100元法币的购买力调查,26年可买1190公斤稻谷或2头大牛,至35年,已只能买250克稻谷,或一只鸡蛋。法币逐年膨胀,至37年开始走向崩溃。农村中出现以物换物、县城出现以金银购物等现象。
  37年国民政府宣布“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代替法币,同时勒令各地市场把物价冻结在8月19日水平上。但由于滥发金圆券,又强制限价,导致有钱买不到货,结果黑市交易泛滥。至10月底平均物价比8月19日限价上涨6倍左右。11月政府不得不宣布放弃限价政策,不到10个月,金圆券又彻底崩溃。
  解放后,改用人民币。为了确立人民币的通货地位,稳定金融物价,禁用金银与实物计价和流通,取缔黑市交易,逐步克服了旧中国货币和价格极端混乱的局面。至1950年初夏,永康物价开始出现基本稳定局面。此后,国家在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逐步地对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总的趋势是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略有上涨,农产品价格上升幅度较大。
  第三节 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主要是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包括国家对生产者给予奖售平价物资和差价补贴;国家对经营企业的补贴;国家对干部职工的价格补贴。
  给生产者的价格补贴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国家给予奖售平价物资。粮食方面,60年代初农民向国家出售粮食,给予奖售平价肥皂、香烟、胶鞋、毛巾、毛线等物资。1985年农民向国家出售晚籼谷,每担奖售平价柴油1公斤。1987年出售籼谷,每担奖售平价尿素2.5公斤、柴油1公斤。猪、牛、羊方面,60年代初,农民向国家出售活猪,每头奖售饲料票25公斤,布票2市尺。后来,为了鼓励养大猪,凡超过收购猪重标准者(每头活猪毛肉87.5市斤为起收标准)每超过0.5公斤毛肉,再奖售1公斤饲料票(后改为1公斤化肥票)。1979年4月起,出售每头活猪,连头净肉38.5公斤奖售布票2市尺、饲料票25公斤、化肥票3公斤。如果出售两头乌(猪种名),每头再加奖化肥票5公斤。凡出售一头活猪,其金额超过75元以上者,每超过1元,加奖化肥票0.25公斤。农民向国家出售活牛,每头奖售凭票供应化肥15公斤,并按估肉分斤计算,每1公斤奖售原粮0.5公斤。出售活山羊,每头奖售粮票2.5公斤。1985年1月放开猪价,取消奖售。1987年,建立生猪基地与农户订立合同的有1.9万头。每出售1头活猪奖售饲料票125公斤,尿素15公斤。此外,出售棉花、茶叶、蚕茧等农副产品也给予平价物资的奖售。二是直接价差补贴。1979年夏粮上市起,粮食每50公斤统购价11.55元,比1978年9.50元提高21.58%,在完成统购粮食任务后,实行加价收购。每50公斤价格提高到20元,比统购价增加8.45元。
  对经营者的价格补贴。 主要是对粮食商业的补贴。由于粮油购销倒挂,企业发生亏损。也叫政策性亏损。据县粮食局统计,粮食政策性亏损为:1979年37.42万元,1985年77.72万元,1987年81.38万元;食油政策性亏损为:1979年4.49万元,1985年9.35万元,1987年11.42万元。这种补贴,直接补给粮食商业企业,而受益的却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但消费者并不了解价格补贴情况,所以称之为“暗补”。
  对消费者的价格补贴 1965年提高了城镇粮食销售价格,对部分职工实行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00元。一人工资收入供养5人以上,经济负担重的职工,可给予照顾,每月可补贴4.50元或6.00元。1979年11月,国家提高了猪、牛、羊肉和蛋、菜、奶等8种副食品零售价格。为使大部分职工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国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调价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并入工资基数)。1984年11月,猪肉实行平议混合价供应,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3元。1985年1月,放开猪价后,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8元。1987年12月,调整猪肉最高限价后,又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8元。由于理发、洗澡收费标准的提高,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卫生费”(又称“洗理费”)5元。
  第三章 计量
  第一节 度量衡制度
  计量单位历来比较混乱。量值很不统一。民国20年(1931),根据国家颁布的《度量衡法》,将原来的廿两秤改为16两秤(16两为1市斤,等于500克),将三元尺改为市尺,采用市制计量单位制度。因当时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管理不严,未能全面完成改制,仅有商业用三元尺改市尺较为彻底。
  195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公制)为基本计量制度。永康从1959年下半年开始将原16两秤改为10两秤(10两为1市斤)。
  1978年开始,中医处方用药和中药销售,实行以克、毫克为计量单位,取消原16两为1斤的两、钱、分。1979年完成改制工作。
  1984年上半年,成立推行法定计量单位领导小组,下半年开始试制千克秤。1985年2月,省计量局专门召开鉴定会,经鉴定合格,批准生产。从此全县投入大批量生产,并禁止生产市斤秤。1986年7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年以米为计量单位的木直尺,以升为计量单位的有机玻璃量提投入批量生产。1987年7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实施市制计量单位的改革通告》,到1987年底止,完成全县国营、二轻系统企业以及城关镇范围内的国营、集体商店、个体有证商贩的法定计量单位改制工作;杆秤和台、案秤一律采用千克为计量单位;布尺一律以米为计量单位;量提一律以升为计量单位等;供销系统各基层社和粮食系统各基层粮管所的改制工作也同时完成;新闻单位和政府部门的统计报表一律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1987年8月13日,县人民政府颁布了《制造、销售定量铊、增铊、砝码管理办法》,用地方规章形式规定了定量铊、增铊、砝码的生产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节 计量器具演变
  民国时期常见的计量器具有:三元尺、市尺、鲁班尺、廿两秤、16两秤和廿两、16两制的油酒提等,量值较为混乱。虽然进行过改制,但始终统一不起来。
  解放后,1951年县粮食部门在征粮时,首先使用由华东区粮食局特制的300型台秤;70年代又推广使用了售油器,80年代商贸部门开始应用电子计价秤。1979年,医药系统统一使用以克为计量单位的戥秤;1987年,商业、供销系统、城关镇有证商贩、国营、集体(二轻系统)统一使用了以千克为计量单位的杆秤、台案秤,以米为计量单位的布尺,以升为计量单位的容量提。
  在工业生产方面,永康拖拉机厂在1961年,开始使用了游标卡尺、外径千分尺等计量器具,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机械加工行业。一些企业还先后应用了万能工具显微镜、小型工具显微镜、测长仪、投影仪、渐开线检查仪、立式光学计、圆度仪、孔径测量仪、布氏、洛氏硬度计、材料试验机;电子电位差计、热电偶、三大电表、功率表、电阻、电容箱;分光光度计、密度计、酸度计等各类计量器具。衡器,由原来的杆秤演变为案秤、台秤、地秤、砝码、邮秤、电子计价秤、普通工业天平、精密分析天平等。
  第三节 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 农产品粮、棉、油作物收购,1955年开始执行部颁标准。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分级、调拨,1976年开始按部颁标准办理。春粮种子收购,从1982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家《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主要农作物种子分级标准》以及《浙江省主要农作物种子分级标准》。
  工业标准化 1956年后,机械行业开始采用《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部颁标准。1980年贯彻执行《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形状和位置公差》等新国标。1983年,永康拖拉机厂和县活塞厂开始设立标准化机构,推行企业标准化管理。1985年后,标准化管理逐步推广到其他厂。1984年10月以来,S195型柴油机、工农——12型手扶拖拉机、75系列和95系列活塞等产品分别通过国家机械工业部农机局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确认以上四种产品质量和技术工艺达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先进水平。
  1985年4月,贯彻《浙江省工业企业标准化整顿验收办法》,在工矿企业开展标准化整顿验收。至1987年底,共有13家企业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取得合格证,1985年后,开展对五金交电、食品、电动工具等行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颁发浙江省标准局《质量检查合格证》。
  第四节 计量管理
  1964年7月成立县计量管理所。由于人员少,只承担衡器检修工作。
  1965年2月组织第一次个体秤工技术考核工作,考核项目为制造杆秤。3月发了第一批“度量衡制造修理技术考核合格证”。4月开始由当时的衡器检修服务组正式开展对各基层粮食、商业、供销社、工厂、手工业单位使用的度量衡(包括台秤、杆秤等)进行一年一次的周期检修工作。到1987年底止,检修台案秤总量已达到1495台。1965年4月19日发布《关于加强衡器计量管理的公告》,对外出制修衡器管理作了规定。1975年9月30日开展压力表、血压计的检修工作。1976年开始对衡器厂生产的杆秤进行出厂检定,并发文规定使用定量铊。同年对全县社、队使用的衡器作了一次检定。1978年,县计量管理所第一批计量检定员通过省级计量部门组织的检定技术统考,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并开展长度计量检修工作。同年根据中医用药处方计量单位改革规定,组织改制工作组。深入各医疗单位进行督促改制,1979年1月一律使用以克、毫克为计量单位的戥秤和中医处方。
  根据1981年3月省、市、县计量部门调查,永康共有11000多人从事衡器制修活动。1983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个体秤工管理的通告》。《计量法》颁布后,县人民政府又制订发布了《浙江省永康县个体秤工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制修杆秤的个体秤工,必须经县计量部门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明令禁止粗制滥造。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和以后建立的县标准计量局,先后于1983、1984、1985、1987年组织了4次秤工制造杆秤技术考核。参加考核秤工共有3942人,合格者3482人。《计量法》实施后,县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向他们发放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到1987年底止共发1008本。
  1985年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和县经委、二轻局组织评审组对永康拖拉机厂、县溶剂厂、县电动工具厂、县机床厂、县家用电器厂、县伞厂、县工具厂等企业进行了计量定级考评。到1987年底止已有二级计量合格证企业1家,三级计量合格证企业9家。1986年和1987年先后举办了两期计量定升级培训班。1987年8月,县三级计量评审组批准成立。负责全县三级计量定级考核工作。
  1987年1月,县标准计量局、县总工会、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商业局、县粮油食品局、县供销联社联合组织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对15家商店进行评审。评出12家合格单位,由县标准计量局、县物价局授予“物价计量信得过”称号。
  1986年、1987年县标准计量局先后对原已生产衡器产品的130家企业的产品分批地进行样机试验,经样机试验合格的企业,由县标准计量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987年5月和8月县标准计量局分两次组织计量执法人员对全县130家衡器厂和3家计量器具批发公司进行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征”和标志的大检查,对1家无证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予以取缔。对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分别予以停业整顿和通报批评等处理。1987年县标准计量局还处理了多起违反计量法案件。为了适应执行计量法的需要。1986年、1987年先后有3人参加省计量局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监督员培训班培训,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监督员”证书。
  永康素称“衡器之乡”。每逢农闲,秤工就有外出经营制修杆秤的习惯。民国35年(1946)由应日时等18人发起,并于36年2月成立“永康县度量衡职业工会”,共有会员255人,会员中以胡库乡两头门、墁塘两个村的秤工最多。
  解放后,经营衡器行业的厂家逐步增多,1979年有8家,主要生产杆秤,总产值达200多万元。到1987年底止,计量器具生产厂家129家。产品已由原来单一的杆秤,发展到现有的电子计价秤、耐震压力表、计数器、频率计、案秤、砝码、增铊、定量铊、木直尺、有机玻璃量提、台案秤刻度片等。近几年,衡器配件,特别是地秤、台案秤零配件生产发展较为迅猛,并形成了金江龙、墁塘等专业村。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企业登记
  民国16年(1927),县政府设置建设科,主办工商企业登记。26年,全县有工业企业20家,商业企业985家,共1005家。
  民国27年4月,浙江省赈济会难民染织工厂总厂设址芝英。除总厂外,在傅店、卉川、唐先、派溪吕等地另有七个私人开设的加工小厂,由总厂供应原料,并负责产品外销。后因日军侵扰,总厂于32年5月迁移云和。
  民国36年,经登记的工商企业966家。
  工业有:织布业140家、针织业20家、制丝线业5家、造纸业20家、编织草席业50家、制茶业70家、榨糖业32家、榨油36家、木业22家、碾米业5家、电气业1家、酿酒业1家、印刷业1家、制皂业1家、火腿业30家,共434家。
  商业有:南北货业87家、绸布业53家、百货业79家、中药业45家、文具纸张业18家、烟店17家、陶瓷器业8家、皮件业21家、酱菜业35家、饮食业24家、旅宿业8家、洗染业18家、运输业28家、修理业8家、牙行19家、其他58家,共526家。
  1950年9月,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企业登记推进委员会,对全县的工商企业的开、停、并、转实行日常审核登记。从1951年4月1日开始,结合私营工商业户的重估财产、清产核资,对全县817户座商、166户行商、829户摊贩,进行了全面登记发证。至1952年12月底,全县有工商企业2510户,其中工业、手工业1083户,商业1427户。按经济性质划分有国营4户、地方国营4户、合作社营17户、公私合营1户、私营2484户。
  1955年,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城镇的私营商业由商业局管理,农村乡镇的私营商业由供销社管理,工业由工交局管理,至1956年底改造完成。由于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于1957年分别对377户工业、手工业,563户商业进行登记换证工作。
  1964年5月,开展对工商企业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到翌年7月底结束。全县共登记工商企业9111户。按行业分,工业44户,手工业8693户,交通运输业1户,商业224户,饮食业81户,服务业65户,文化娱乐业3户;按所有制性质分,国营32户,公私合营7户,供销社营23户,合作社、店、组165户,个体工商业8883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登记处于停顿状态。1978年后,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至1982年,先后完成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企业的普查和全面登记。1982年全县国营及集体工商企业为1161户,其中工业567户,交通运输业6户,建筑业26户,商业451户,外贸业1户,饮食业29户,服务业66户,修理业15户。1983年以来,全县工商企业迅速增多。至1987年,登记发证的国营及集体工商企业达1625户,比1982年增加40%。
  对国营、集体的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在于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及歇业、注销登记。从1950至1964年通过对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发证,掌握了全县工商企业的变更情况。“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企业擅自开业或闭歇。1978年恢复登记工作以后,转入正常,建立“经济户口”。在各类工商企业普查登记中,对开、停、并、转方面不符合手续的企业,大多数本着“积极扶持,搞活经济”的原则,分别情况给予补办开业或变更登记手续;对少数环境污染严重又无法治理及产品质量低劣、长期亏损的企业,则劝其转业或者歇业,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端正经营方向;对违反国家计划和购销政策,或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抬价压价以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监督企业按照核定的登记项目从事生产和经营。1978年后,允许企业合理的跨行兼业,对于超越经营范围,只要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就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节 商标注册
  民国34年(1945),芝英友联酿造厂设计的一只口衔灵芝展翅欲飞的雄鹰“鹰牌”酱油商标,由经济部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县内历史上最早的商标。
  1950年7月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3年1月县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利生皂厂生产的“光明肥皂”、“友好肥皂”两种牌号。1953~1977年在经济管理体制上。物资分配实行计划调拨。商品流通实行统购包销,消费者对商品无挑选余地,生产者忽视商标的作用,出现了滥用商标、伪造仿冒商标等不法行为。
  1978年,商标注册得到恢复和发展,并且对现有商标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对商标设计、使用的审查。主要内容是:制止使用不符合《商标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纠正汉字乱简化和汉语拼音字母不正确的写法;取缔仿冒商标,整顿混同商标;撤销停用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1979年1月经审查上报待批61只商标,1979~198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计有注册商标54只。
  为严格商标印制管理,确定25家企业为商标标识印制单位。为保护商标使用权不受侵犯,对假冒商标案件作了严肃处理。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后,鼓励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创名牌保优质,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三节 广告宣传
  1955年4月,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康县广告管理暂行规则》。凡在县境内揭布含有招睐宣传性质之文字、图画、电影、广播、招牌、标志,均应凭许可登记证,照章缴纳登记费。商店厂家就其营业门面范围以内悬挂张贴宣传品者,只要内容合法纯正,准免登记。经主管机关核准立案之文化、教育、慈善机关团体,揭布广告者,也可免费登记。
  1978年12月,工商企业恢复利用广告宣传商品。
  1981年1月1日,县人民广播站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为县内第一家广告经营单位。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止,核准登记广告经营单位3户。从198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后,采用经济立法手段管理广告。
  第四节 经济合同
  合同,俗称契约,是商品经济交往中的一种信用协议凭证。1953年开始,供销部门同八字墙各榨油坊签订桐饼合同,土产公司与供销社签订毛猪收购合同,粮食公司与供销社签订代购稻谷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产销合同等,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均发挥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一度被废止。
  1978年后,工商行政管理承担了经济合同管理任务。1980年1月,进行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先在百货公司签订工商购销合同,继之在社队企业与商业部门签订购销合同。共鉴证工商、农商合同716份,合同金额604万元。
  1981年国家正式颁布《经济合同法》。1983年又颁发《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1984年5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了经济合同管理股,同年6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继后全县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所都配有经济合同管理干部;在全民、集体、乡镇企业设立了合同管理网点1762个,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2316名。并举办培训班和知识讲座,使11887名干部与企业经理受到培训。清理了全县各单位使用的五花八门、条款不齐、责任不明、文字表述不清、履约困难的合同文本,使全县各类合同文本规范化。此外,为了当好企业参谋,开展了咨询服务3276人次,指导签订各类合同11万余份。从法律上为225家企业处理了287万元争议金额的合同纠纷。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签订经济合同日益增多。1984年以来,经济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清查各类合同三次,共80448份,计金额4.12亿元。鉴证经济合同708份,计金额3321.2万元;确认无效和查处违法合同67份,计金额1186.3万元;调解仲裁合同154起。解决争议金额671.8万元;还督促付款180.5万元,帮助追回被骗款114.5万元,使合同履约率达93.34%。1987年,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考核全县有40家企业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第五节 个体经济管理
  1950年2月,成立县摊贩管理委员会,管理个体商贩。1951年4月对个体商贩进行清理登记。全县有摊贩829户,行商166户。1953年2~6月,工商科先后核准108户家庭织布厂组织7个棉布业推销小组。1954年9月又进行了对个体商贩的清理整顿。400户摊贩和27户行商。重新换发了登记证。此后,个体商贩和手工业,分别由商业、供销、手工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1958年,搞所谓“全过渡”。个体商贩大都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1961年7月后,从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中划出从业人员432人。其中145人恢复23个合作商店;18人建立4个合作小组。并批准登记个体摊贩269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商贩联合会被迫解散。个体经济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在整顿财贸队伍中,个体商贩几乎全被取缔,对合作商店从业人员则分别作退职、保养、转下伸点和落户农村等处理。
  1978年后,个体工商业户得到恢复,有了发展。1987年底止,全县城乡个体工商业已发展到10911户,从业人员15619人,自有资金1461万元,全年营业额为4297万元,相当于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0.9%。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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