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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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34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93-94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的土地管理,权属管理、土地保护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土地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权属管理
  建国前,通过地籍整理进行土地权属管理。建国初期仍主要作土地权属管理。1955年开始重视土地利用管理,主要是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审批制度和处理违章用地。1953年开始对非农业用地实行征拨,1956年开始实行征用土地并建立建房审批制度。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1970年起归农业局办理。1983年农业局设立土地管理股。1988年设土地管理局,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
  第二节 土地保护
  永康人多地少。1987年人均土地只有3.24亩,人均耕地只0.60亩,均低于全省全市的平均水平。土地垦植数已达29.9%,宜垦荒地不多(仅有宜农荒滩0.67万亩,荒山、荒地3.26万亩)。随着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的发展,耕地还将继续减少。为保持土地资源与人口的相对平衡,人民政府专门发文规定,依法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城乡各项基本建设尽量少占耕地,不占好地,村镇建设必须制订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利用,严禁土地的乱占、滥用和浪费。
  为依法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1987年县人民政府作了若干规定: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不论用地面积多少,使用耕地或非耕地,均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私人建房要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的,或拆建、改建旧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还规定了农户建房占地面积标准和专业生产用地的审批办法。单位或个人建设用地,均应按规定分别交纳造地费、征地费、土地使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押金和管理费。对抛荒的耕地,收取抛荒费等。凡有造田造地条件的村户,可与县有关部门签订造田造地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土地管理
  部门从收缴的造地费中付给造地补助费,严格禁止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明确县、区、乡(镇)、村管理土地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以身作则,秉公执法。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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