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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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335
颗粒名称: 第四编 土地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1
页码: 84-94
摘要: 本编记述了永康县,山多田少,人均耕地本来就很有限,建国以后,随着工业、交通、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更有急剧下降的趋势。1949年全县共有耕地36.57万亩。总人口人均1.32亩,至1987年,全县仅有耕地29万亩,人均耕地下降到0.60亩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居民 人口

内容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民食所出,赖乎土地。永康山多田少,人均耕地本来就很有限,建国以后,随着工业、交通、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更有急剧下降的趋势。1949年全县共有耕地36.57万亩。总人口人均1.32亩,至1987年,全县仅有耕地29万亩,人均耕地下降到0.60亩。
  第一章 土地资源
  第一节 面积
  一、土地
  据1984年土地资源概查,全县土地总面积为1049平方公里(折157.42万亩),其中耕地42.42万亩,占26.95%;园地4.32万亩,占2.74%;林地86.94万亩,占55.22%;水域8.5万亩,占5.40%;交通、居民点、厂矿用地4.78万亩,占3.03%;未利用土地10.46万亩,占6.64%。
  二、耕地
  民国18年(1929)永康有耕地36.40万亩,其中水田24.75万亩,旱地11.65万亩。22年,耕地增至48.34万亩,其中田42.24万亩,地6.10万亩。36年,有耕地48.81万亩。据县统计局资料,按现有行政区划调整,即剔除解放后划给外县的桐琴、董村等地耕地,1949年全县有耕地36.57万亩,其中水田32.66万亩,旱地3.91万亩。按总人口计算人均1.32亩。
  解放后至1985年开垦耕地3.25万亩。但因修水利、筑道路、办厂矿和城乡建设等,共占用耕地10.31万亩。两者相抵净减耕地面积7.06万亩。1986~1987年耕地面积依然以每年2000多亩的速度在减少。至1987年末,仅有耕地29万亩,其中水田26.36万亩,旱地2.64万亩,人均下降到0.6亩。
  1987年,在全县耕地中,以地势分,海拔100米以下7.03万亩,100~150米14.15万亩,150~250米6.45万亩,250~500米2.59万亩,500米以上0.32万亩。水田多数分布在海拔150米以下的河谷平原,一部分梯田分布在丘陵山垄及山间谷地。旱地主要分布在岗背及丘陵坡地。以地区分,人均耕地在0.50亩以下的有中山、方岩、雅吕三乡和方岩、唐先两镇。最少的方岩镇0.32亩,方岩乡0.36亩。在0.5亩以上0.55亩以下的有芝英、棠溪、岩后、珠山、大后、永祥6乡;在0.8亩以上的有花街、花川、大屋、烈桥、云山、苏川、李店、长城、石柱、新店等10个乡镇。最多的是烈桥乡,1.01亩。
  第二节 土壤
  全县土壤总面积133.05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84.5%。划分为红壤、黄壤、岩性土、潮土和水稻土五个土类。下分9个亚类、25个土属,52个土种。
  一、红壤
  红壤,广布于永康盆地以及盆地周围海拔600米以下的低山丘陵和缓坡岗地上。包括红壤、黄红壤和侵蚀型红壤3个亚类,5个土属,8个土种。面积达69.5万亩,占全县土壤总面积的52.2%。其特点是红、酸、瘦、粘。有机质含量占1.24~2.23%,酸碱度在6以下。目前水利条件较好的多数已垦为农耕地及茶、果、黄花菜等经济作物园地,部分生长着马尾松,小部分生长着马尾松与阔叶灌木相间的疏林。
  二、黄壤
  黄壤,呈峰状,分布于海拔600米以上的盆缘低山,面积3.15万亩。包括黄壤和侵蚀型黄壤2个亚类。2个土属,3个土种,仅占土壤总面积的2.36%。由于海拔较高、气候凉、云雾多、湿度大,无明显干湿季。土体中,铁的氧化物脱水程度低,表土有机质含量5.48~6.07%,局部腐植层达10厘米以上。目前主要种植松、杉、毛竹等用材林。但在陡坡或山脊上因植被稀疏,受侵蚀严重,表土层较浅,农业利用价值较低。
  三、岩性土
  岩性土类,分布于低岗地和高丘台地上。面积18.05万亩,占土壤总面积的13.56%。仅紫色土1个亚类。红紫砂土1个土属,3个土种。土体呈红紫色或灰紫色。酸碱度在5.3~6.8之间,有机质含量为1.22~1.44%。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上层较浅,常与裸岩相间分布。目前除部分已垦为旱地和园地外,还有部分荒山或疏林。
  四、潮土
  潮土,主要分布于永康江及其支流两侧的溪滩地以及谷口洪积扇上,呈狭长带出现。面积1.98万亩,占土壤总面积的1.50%。仅潮土1个亚类,4个土属,8个土种。潮土是近代河流的冲、洪积物,土层深厚,通透性好,适种性广,但保水保肥能力弱。有机质含量为1.65~1.79%,酸碱度在5.35左右。目前大多已垦为桑、果、瓜和蔬菜等经济作物园地。
  五、水稻土
  主要分布在海拔250米以下的沿江平原和低丘缓坡岗地垄畈,面积40.37万亩,占土壤总面积30.34%。它是各种自然土壤,经人为长期耕作,水耕熟化影响下发育而成。根据水分活动特点分为渗育型水稻土和潴育型水稻土2个亚类。13个土属,33个土种。据土壤普查测定,县内水稻土缺磷钾比较严重,速效磷含量低于10ppm的缺磷面积达78.18%。速效钾含量低于50ppm的缺钾面积达40%。有机质平均含量为2.5%,属中等水平,含氮量为0.14%,也属中等水平。
  第二章 土地制度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民国21年(1932),全县62780户,土地占有情况是:5亩以上的15156户,10亩以上的10742户,50亩以上的152户,100亩以上的33户,200亩以上的5户,无地的21876户,少地的14816户。无地少地户占总户数的58.4%。
  民国23年,人均耕地1.37亩。自耕农16900户,占总户数30%;半自耕农8000户,占总户数14%;雇农4000户,占总户数7%;佃农20300户,占总户数36%,佃户所佃土地占总耕地的70%。
  1950年土改前夕,全县1490户地主,占有土地40427亩,户均27.13亩;1786户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占有土地25537亩,户均14.3亩;26022户中农,占有土地116493亩,户均4.48亩;43876户贫雇农,仅占土地46539亩,户均1.06亩。地主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25倍,中农的6倍。
  第二节 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0年实行土地改革,全县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及公共土地214023.88亩。经过土改,858户雇农分得土地2537亩,40664户贫农分得土地141716亩,15573户中农分得土地50593亩,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从1953年3月试办王正隆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至1956年全县大多数农户加入初级社,土地入社,享受土地分红。
  第三节 土地公有制
  1957年全县农民普遍加入农业高级社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农民土地所有制向土地公有制过渡。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
  1962年9月以后,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确定“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保障生产队自主权。
  1980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的耕地、山林、水面都实行不同形式承包到户经营。
  第三章 土地开发
  第一节开发低丘滩地
  县内有17.43万亩红壤低丘(俗称黄土丘陵)和1.98万亩溪滩地。低丘红壤,包括黄筋泥、红泥土、红粘土及黄泥土等,通常也包括红紫砂土,主要分布在人口较多的城关、长城、云山、崇道、李店、苏川、童宅、石柱、堰头、油川、胡库、古山、清溪、长田、雅湖、大后、珠山、唐先、四路、桥下、金川、花街、花川、大屋等乡镇。低丘红壤虽有酸粘瘦之弊端,但其所处地势平坦,土层深厚,水源较近,交通又比较方便,不仅可开发成农业用地,也可开发成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解放以来,红壤低丘之开发,主要为农业性开发。开发的目的在于扩大耕地面积。据统计,60年代劈山造田、溪滩改田扩大耕地1594亩。70年代末,开发红壤低丘3.2万亩,扩大耕地0.7万亩,扩大园地2.5万亩。1983年再度重视低丘缓坡的开发。解放以来至1987年底,全县共开发低丘红壤6.3万亩。其中种粮耕地1.7万亩,种桑、茶、果等经济作物园地4.5万亩。
  1979年以来,工业、商业、文教卫生事业和住宅建设用地大量增加,全县耕地以平均每年1758亩的速度递减。综合开发红壤低丘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87年9月县经济研究中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在红壤低丘上创建乡镇工业区的理论。认为继续进行单一的农业性开发,无论水源、投资效益诸方面都比过去难度大,而发展乡镇企业需要大量土地。故在红壤低丘上发展乡镇工业区,既有利于保护现有耕地,还有利于乡镇工业区各种设施统一布局,综合发展,有利于“以工补农”。乡镇工业区建立投产后,通过有偿使用土地方式,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其他地方红壤低丘的农业性开发或农田基本建设,还能促进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加快社会生产专业化的进程。这个设想正在花川、长城、堰头、古山等地付诸实施,有的已开始见效。
  第二节 改造低产田
  据1984年土壤普查,全县有8.3万亩农田,由于灌溉不善而产生次生潜育化,还有易洪农田0.84万亩,易旱耕地1.85万亩,山区冷浸田0.14万亩,低丘垄田2.21万亩,共5.04万亩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的33.7%。
  据1958年第一次土壤普查,耕作层厚度大多为17~20厘米,而现在水田耕作层厚度在15厘米以上的只占27.2%。全县约有1.4万亩水田耕作层低于11厘米,水田耕作层比20年前普遍浅了5厘米。
  由于三熟制的扩大,土壤淹水时间延长,养用措施失调,一部分地区的土壤上滞下渍,水气不协调,通透性不良,造成土壤物理性质变差,耕作层的容重﹤1.35立方米,土壤抗逆力下降。全县因渍水受害面积有0.915万亩。
  据调查,全县有49.05%土壤酸性过重,酸碱度小于5.5。微酸性的占48.67%,中性反应的只占2.28%。在水田土壤中,呈酸性占34.3%,微酸性占65.0%,中性只占0.7%。
  据测,全县有93.4%耕地及95.33%山地土壤缺磷。童宅、八字墙、城关镇、溪岸等17个乡镇的水田,土壤有效磷平均低于20ppm;长田、云山、花川、长城等14个乡有效磷低于10ppm。速效钾低于100ppm的占57.49%。而其中又以水稻土所占比例最大,约占80.87%。有童宅、长田、云山等23个乡镇水田速效钾贫乏。严重缺钾的有12.67万亩,约占全部水田的42.24%。云山、烈桥、金川、雅湖等乡及芝英镇为严重缺钾区,全部水田速效钾低于50ppm。
  改造低产田(园),主要运用生物、农艺和工程等措施,实行综合治理,逐步加深耕作层。对土壤本身比较糊烂,积水比较严重的大泥田、畈心田,在农田翻耕作业中强调机(牛)耕、机打。
  治水。对8.3万亩潜育化水稻土,结合平整土地,完善排灌渠系,通过开沟排水排除还原有毒物质,实行冬季种麦干耕晒垄,水旱交替,促进有机质的矿化及更新;对半山区的冷浸田和山垄田,沿山边开深沟截留渗水和排除地下水,并在田后坎开挖避水沟,截断山洪侵入。
  清除土壤中过强的酸性和铝离子对作物的毒害。适当增施石灰。土壤酸度<4.5的强酸性土壤,亩施石灰75公斤左右;酸度4.5~5.5的酸性土壤,亩施石灰50公斤左右;酸度5.5~6.5的微酸性土壤,亩施石灰25~50公斤。
  实行氮磷钾配施。从1981年开始,连续几年对春粮、早稻、晚稻用不同方案的肥料配比试验结果表明,氮磷钾配施产量显著高于纯氮区。
  第三节 平整土地
  1958年,县农场实行平整土地与改造冷水田、烂糊田相结合,开挖渠道与灭螺相结合,对200亩土地进行全面规划改造,带动了南园畈土地的平整。1973年春起,相继对溪岸乡郭山畈850亩、长城乡城塘畈800亩、长城畈1400亩及清溪乡官川村377亩土地进行平整,还有倪宅、龙山、石柱等各区乡也都进行了平整土地的工作。据统计,全县有2.74万亩土地已变成良好的耕地。
  第四节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1958年开始,全县建有山毛坑758处,鱼鳞坑25506处。但由于一段时期毁林开荒,森林面积减少了7.18万亩。植被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面积达22.86万亩。太平水库淤积200多万立方米,永康江河床比1973年抬高50厘米。1962年起,全县通过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建设梯地,开展农田基本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治理,到1987年共治理19.80万亩,其中造水平梯田0.89万亩,营造水土保持林15.43万亩,森林覆盖率恢复到41.1%。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权属管理
  建国前,通过地籍整理进行土地权属管理。建国初期仍主要作土地权属管理。1955年开始重视土地利用管理,主要是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审批制度和处理违章用地。1953年开始对非农业用地实行征拨,1956年开始实行征用土地并建立建房审批制度。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1970年起归农业局办理。1983年农业局设立土地管理股。1988年设土地管理局,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
  第二节 土地保护
  永康人多地少。1987年人均土地只有3.24亩,人均耕地只0.60亩,均低于全省全市的平均水平。土地垦植数已达29.9%,宜垦荒地不多(仅有宜农荒滩0.67万亩,荒山、荒地3.26万亩)。随着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的发展,耕地还将继续减少。为保持土地资源与人口的相对平衡,人民政府专门发文规定,依法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城乡各项基本建设尽量少占耕地,不占好地,村镇建设必须制订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利用,严禁土地的乱占、滥用和浪费。
  为依法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1987年县人民政府作了若干规定: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不论用地面积多少,使用耕地或非耕地,均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私人建房要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的,或拆建、改建旧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还规定了农户建房占地面积标准和专业生产用地的审批办法。单位或个人建设用地,均应按规定分别交纳造地费、征地费、土地使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押金和管理费。对抛荒的耕地,收取抛荒费等。凡有造田造地条件的村户,可与县有关部门签订造田造地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土地管理
  部门从收缴的造地费中付给造地补助费,严格禁止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土
  地。明确县、区、乡(镇)、村管理土地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土地管理工作人
  员以身作则,秉公执法。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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