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慈溪县新志稿卷二十三 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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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民国慈溪县新志稿》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962
颗粒名称: 民国慈溪县新志稿卷二十三 杂记
分类号: I269.6
页数: 4
页码: 165-168
摘要: 本文记述民国时期慈溪县杂记收录了,农佃制度、卖田及典田制度、清末科第表、选举省议员。
关键词: 慈溪县 民国时期 杂记

内容

一、农佃制度
  慈溪农田多为大田主所有,由大田主租给包佃者,由包佃者再租于佃人,相沿成习。兹将其租佃制度约述如下:
  (一)分租制 即佃户与田主共同分配农产收获之一种制度。佃业双方分成之比例,则通常以田主所供给与佃户之资本价值为标准而议订,有平均分租者,四六分租者,有三七分租者。
  (二)包租制 承佃之人,不必即为佃户,事实上仅为居中包揽性质,由承佃者与田主议定包租额承包之后,然后再转租与人。包租人所实得之租额,较佃户向田主包佃之数为巨,其差额即为包租人之利益,慈溪此种制度甚为普遍。
  (三)永佃制 田地分为田底及田面,地主为田底之所有者,佃户则为田面之所有者。佃户向田主租田,先纳佃银若千,以取得永佃权,此后田主不得随意撤换佃户耕种,即因佃户租课不清而撤换之,亦须吐还佃银。田主只能收租取息,完粮营业;佃户之义务,亦仅限于完纳额租。
  又,慈溪田主对于佃户苛例,名目甚繁,通常约有三种:
  1.租鹅租鸡 即佃户除佃租外,须赠鸡或鹅与地主;
  2.租力 即佃户对于田主须供献劳力;
  3.脚米 即佃户纳米谷于地主,为征收佃租之手续费。
  除此以外,尚有东米、田塍豆、田粢饭、戏租谷等苛例,亦颇盛行。至于佃户方面,亦有“和水”、“搀秕”、“过蒸”等恶习。
  二、卖田及典田制度
  卖田 即业主或农民将自己田地订立卖绝契,书明田地坐落、亩分、价格等卖与置产者,置产者再送县印契过户,即可完粮管业。卖屋亦同。
  典田 由出典人订立典田契出典与受典人,该田即归受典人经营,以每年出产作为贷款之利息,迄指定日期,出典人可用原价将田赎回。典屋亦同。
  三、清末科第表
  光绪《慈溪县志》科第表截于光绪十四年。本编初拟续之,惟限于资料不全,兹就光绪十八、二十八、二十九三年《申报》所载乡试、会试等官板题名录中慈溪人录出,亦慈献也。
  四、选举省议员
  民国元年,浙江办理省议会选举极其认真。全省议员定额一百二十人,其额数以人口之比例为标准,但每县至少选出议员一人。当时慈溪人口为二四二七一九人,以每人口十四万八千四百三十五分配一人计,慈溪县应得议员数为二人。日寇投降后一年,余往杭城,道过甬埠,偶在废纸店得慈溪县政府卷宗一帙,阅之乃民国元年办理省议员各件所汇订也。爰将其中各区初复选管理员监察员名单录后,亦慈溪一故实焉。
  附:慈溪县初、复选各区管理员、监察员名单
  [中一区] 管理员:钱协群、冯敏楷
  监察员:俞斯珺、杨鲁曾、任企尹、俞鸿梃
  [东二区] 管理员:裘廷骧、洪曰湄
  监察员:陈崇恺、葛崇芾、赵鸿逵、严鸿基、徐韬
  [东三区] 管理员:徐名埏、翁鼎勋
  监察员:潘曰珪、林友谅、张嘉福、洪嵩龄
  [南四区] 管理员:王德馨、杨乘瑄
  监察员:严宝瑾、周敏汝、郑肇南、王云藻、阮凤飞
  [南五区] 管理员:李钟鼎、徐守乾
  监察员:汪清燮、孙文楣、翁儒绅、马铭三
  [西六区] 管理员:叶悆径、朱凤〓
  监察员:陈鸿逵、董劬、王培坤、张建隆、董孝钦
  [西七区] 管理员:胡美腴、陈云章
  监察员:叶维梁、陆思圻、胡尧坤、袁应麒
  [北八区] 管理员:童其浚、陈鼎年
  监察员:洪宗迈、洪维岳、乐锦霞、陈锡昌、虞锡晋、戎树德
  [北九区] 管理员:俞渭、宓福永
  监察员:叶鸿年、翁湘、宓昺翰、宓铭坤
  [北十区] 管理员:沈锦钰、胡浚永
  监察员:沈湛然、沈延祺、沈嘉玱、高彭年、吴作贤、翁春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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