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在克勒特人及日耳曼人间的氏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661
颗粒名称: 第七章在克勒特人及日耳曼人间的氏族
分类号: K109
页数: 17
页码: 251-267
摘要: 本文介绍了杨贤江译著的克勒特人及日耳曼人间的氏族由蒙昧与野蛮民族间,以多少纯粹的形态尚存在的氏族制度,或在亚细亚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中所发现的这种氏族制度的痕迹等介绍。
关键词: 氏族 克勒特人 野蛮

内容

对于今日在蒙昧与野蛮民族间,以多少纯粹的形态尚存在的氏族制度,或在亚细亚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中所发现的这种氏族制度的痕迹,因限于篇幅,不及详细讨论。但这种或那种的形态,是到处可以遇到的。现在试举数例以明之:当氏族的存在尚未被认知以前,曾有为误解它而费最大努力的人,即马克楞南,就卡尔马克人(Kalmucks)、塞加西安人(Circassians)、萨摩耶人(Samoyeds)以及华拉耳人(Warals)、马格尔人(Magars)、莫尼玻尔人(Munnipurs)之三印度民族,指出氏族的存在,且在大体上也算叙述正确。最近有科瓦勒勿斯基(M. Kovalevsky)在北萧胡人(Pshavs)、显胡稣人(Shevsure)、斯伐纳人(Svanets)及其他高加索部落间有所发见,且加记述。在这里,讲到在克勒特人及日耳曼人间氏族之存在的,仅有二三种简短的注解。
  今尚保存的最古克勒特人之法律,仍可说明全盛时代的氏族。这在爱尔兰,当英吉利人用暴力排除之后,今尚本能地生存
  于民族意识之中。在苏格兰,当十八世纪中叶以前,还是全盛,而且它也仅受英吉利人的武器,即法律与法庭之屈服。
  在英吉利人侵入以前的数世纪,至迟也当在十一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斯(①法律,虽然只能算是例外的当作以前一般的惯习之遗物,但依然能说明全村落之共同耕作。每一家族有供自己专用的五英亩(acre)地;此外另有一定的土地,须共同耕作,收获物则分配于各家族。此等村落团体之为代表氏族或氏族的分支,虽因详审威尔斯法律 ——我因没有时间,不能从事(我的注解是一八六九年的)——未足直接证实,但因爱尔兰及苏格兰的类推,当无可疑之余地。而由威尔斯及爱尔兰法律所能显然证明者,为在十一世纪的克勒特人中间,对偶婚实尚未为一夫一妻制所驱逐。在威尔斯,婚姻经过七年之后,才成为不可解除。倘使满七年仅仅只差三夜,夫妻还是可以分离的。那时他们的财产被划分:妻主持划分之事,夫则任选其中之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规则划分的。如果由夫提议离婚时,他须将妻的结婚礼物及其他二三种物件还给她;反之如果妻愿意离婚时,她当少得一点东西。如有三个子女,夫取其二,妻取其一,即是第二个。妻若在离婚之后另外结婚,而她的前夫要求她复归时,即使她已把一脚踏上新夫的床,也须顺从前夫的要求。但若二人已同居七年之久,即使以前并未正式结婚,也算为夫妻。至结婚以前的少女的贞操,是决不严密监视,也毫不要求的。关于这一点的规定,是具有非常轻佻的性质,而与文明人的道德相冲突的。妻犯通奸时,夫有殴打她的权利 ——这是三种情形中之一种,他可以应用而不受罚 ——但除此以外,他再不能 有别的要求,因为“对于同一罪行,或者可以要求赔偿,或者可以要求报复,但不得同时兼行。”得使女子提起离婚而无损于她的对于公平解决的请求权之理由,是非常广泛的:只要男人身有臭息,便很充分。为赎回初夜权所付于部落长或王的赔偿费(gobrmerch以后就有中世的名字 marchetad,“法兰西语 mar-quette),在法典上是尽很大的作用的。女子在民会中有投票权。除此以外,在爱尔兰,有同样的状态可以保证;那里一时的婚姻也是十分通行,妻当离婚时有宽大的精密规定的特权,甚至得要求对于家内服务的报酬;“正妻”与其他之妻并存,无论是嫡出子或私生子,皆无差别地得接受他们的亡父的财产 ——我们于克勒特人间可见对偶婚的容态。北美印第安人的婚姻形态和克勒特人的一比较,似乎来得严格,但要是我们记住克勒特人当凯撒时代还生活在集团婚姻中的事实,便不足为奇了。
  爱尔兰的氏族(即sept,部落称为clainne,clan)不仅由古代法典所证实记载,且也为十七世纪的英吉利法学家,因改变氏族地为王家领土而被派遣者所证实记载。在十七世纪之前,除出已由首领仍据为私有以外,土地是氏族共同的财产。当氏族员死亡,从而家属消灭的时候,氏族长(英吉利法学家名之为csputcognationis)对于其余的家属,重行分配全部领土。这种土地的划分,大概当依照在日耳曼所行的规则。约在五十年之前,村落共有地还极普通,而有几种所谓朗得尔(Rundales)的制度尚得在今日见到。一朗得尔的农民,即以前属于氏族所共有而后被英吉利的征服者所掠夺的土地之各个佃农,对于各自的小块土地须纳租金。但他们全体把土地合并,按照地位及土性为之分配。此等小块土地,在日耳曼的莫绥尔(Mosel)河地方称为 “格完纳”(Gewanne)①,是由共同耕作,而将收获物平均分配的。沼地及牧场皆公共使用。五十年前,新的划分依然时时举行,有时每年举行。这样朗得尔村落的耕作地图,看来极似在莫绥尔河或在赫喜华尔特(Hochwald)的日耳曼之 “给海伏雪夫脱 ”(Gehofer-schaft耕作自治体),氏族也在“factions”(徒党)之中残存着。爱尔兰的农民常常分成党派,一见似在极端背理成无意识的差别上成立,而为英吉利人所全不了解的。此等徒党之目的,显然似只有互相争斗。它们是破灭的氏族之人工的复活,新式的代用物,表示旧有氏族本能之继续存在者。此外在有几处地方,氏族员尚集居在他们旧有的领土。故如在一八三〇年代,摩那安(Monaghan)旧州的住民之大多数尚只有四个家族名,换言之,即仅由四个氏族或部落(clans)所传下者。②
  苏格兰氏族制度的颠覆是从一七四五年暴动镇压的时候起。至于苏格兰的克兰(clan)代表这一制度的哪一环,尚待研究;只是它为制度中之一环是无疑的。在窝尔忒 ·司各脱(Walter Scott)①的小说中,可看出这个苏格兰高地的克兰之生动的描写。这有如摩尔根所说,是
  在组织上及精神上氏族之优秀的模型,氏族生活对于氏族员支配之显著的实例。..我们在他们的争斗及复仇上,在由克兰的领土分配上,在共同的土地利用上,在克兰成员对于首领及相互间的忠诚上,得以看出经常的永存的氏族社会之特点。..血统由男系追溯,所以男子的子女们仍留为克兰的成员,而女子的子女则属于他们各个父亲的氏族。
  然以前在苏格兰曾行过母权制的事实,由批克脱(Picts)的王室家族可以证明,据柏达(Beda)②讲,他们是奉行女系继承的。不但如此,即普那路安家族的遗迹,也如在威尔斯一样,是被保存在苏格兰。因在中世纪以前,克兰的长或王,当作从前共同之夫的最后代表者,有对于每一新娘行使初夜权的权利,除非已纳过赎身金才得除外。
  日耳曼人直至民族大移动以前,是为氏族的组织,乃是无可疑的事实。他们在耶稣纪元前数世纪的时候,显然是住于多脑河(Danube)、莱因河(Rhine)、维司杜拉河(Vistula)③及北海一带的地域。辛布赖人(Cimbri)及条顿人(Teutons)那时尚在大迁移中,苏埃比人(Suebi)直到凯撒的时候才找得固定的住所。凯撒明白地说过:他们是各以氏族及亲族(gentibuscognatibusque) 移植的;又从一个属于朱里亚(Julia)氏族的罗马人所说,这个gentibus的名词具有不可打消的确定的意义。这对于全体日耳曼人都能通用。而且他们由罗马人那里所得到的各州,也似分成氏族以移住。阿勒曼尼人(Alemanian)的法典证实这个民族以血族(Genealogiae)的组织移住于多脑河以南的征服地。这所谓genealogiae一语,正与后来的mark或darfgenossenchaft(马克共同体或村落共同体)有同意义的用法。科瓦勒勿斯基近来主张此等Genealogiae是大的家属共同体,土地在其间分配,以后的村落共同体由此以发展。同样的事情,对于fara这一名词,也可适用;这一语之于勃艮第安人(Burgundians)及兰哥巴带人(Langobards)——从而对于哥德部落,赫米诺尼安(Herminoni-an)部落或高地日耳曼部落 ——与阿勒曼尼人法典上①上的 ge-nealogiae虽不是全与相同,却也相差无多的。惟究竟这是氏族还是家属共同体,尚待详细的研究才能决定。
  到底全体日耳曼人有否表示氏族的共通言语,这一名词又是什么,言语的记载并未让我们清楚知道,却让我们发生疑问。就语源方面来说,哥德语之 kuni,中部高地日耳曼语之 kuune,是与希腊语之 genos,拉丁语之 gens相符合,且以相同的意义在使用的。我们用那表示 “女性 ”的名词,即从同一语根化生的 ——希腊语之 gyne斯拉夫语之 zena,哥德语之 qvins,古代斯干狄那维亚语之 kona,kuna——可以回溯到母权制的时代。
  在兰哥巴带人及勃艮第安人中间,已如前述,我们看到由格 里牧(Grimm)①从假定的语根fisan(产生)所引伸的fara这个名词。但我为要称呼那十分自然地由亲族构成之强固的移动队的一枝队,宁愿把它追溯到更明了的语根faran(日耳曼语之fahren,驰驱或移动)。从西到东又从东到西地这样移动几百年的结果,这一名词就渐渐地被应用到血族团体的本身上来了。
  更有哥德语之 sibja,盎格鲁撒克逊语之 sib,古代高地日耳曼语之 sippia,sippa,高地日耳曼语之 sippe。古代斯干狄那维亚语,仅有复数的 sifjar(亲族);其单数只当作女神之名即 sif而存在。
  最后,另有一语在《喜尔得布兰之歌》②(HildebrandSong)中发现,那里喜尔得布兰问哈特勃兰(Hadubrand):在民众的男子之中谁是你的父亲..或你的血族是什么?”(eddohuellihh-escunoslesdusis)假使有表示氏族的共通日耳曼语,那恐怕是哥德语之kuni了。这不仅因为与相应的亲族语的名词相一致,也且由于这样的事实,即kuning(日耳曼语之konig,英语之king)这一字是由它化生,本来皆指氏族或部落之长而言的。sibja(日耳曼语之sippe亲族)似乎没有考虑的必要。至少,在古代斯干狄那维亚语的sifjar,不只是由于血统的亲族的意义,而也有由于婚姻的亲族的意义;所以它至少包括两个氏族的成员,而sif这一名词就不能应用为表示氏族自身了。
  日耳曼人也同墨西哥人及希腊人一样,在战斗队伍上,要按 氏族团体以编制骑兵及步兵之楔状纵队。塔西佗说过“由家族及亲族别”的不确实的言语;这可用如下的事实来说明,即当他那时候,氏族之在罗马早已不复成为有生命的团体了。
  塔西佗的另外一节文字,却是决定的。他说:“母亲的兄弟把他的甥看做他的儿子;有些人甚至主张母方的叔父与甥的血之纽带,比父子之间的更要神圣而密切,所以当要求以人做抵押品时,姊妹的儿子比起那在受约束的男子自身的儿子还要认为更好的保证。”在此,我们有了母权制的,因而是自然的氏族之确证,且当作日耳曼人之特征而被记述。①假使这样的氏族的一个成员把他的儿子为实践誓约起见作为抵押品,且这个儿子当他的父亲违背誓约时候须成为牺牲品,那也不过是父亲自身的事情。但若所牺牲者为姊妹的儿子,那就算侵犯了最神圣的氏族之权利;那负有保护少年或青年的义务之最近的亲族要对于他的死负起责任;他不是不应当把少年抵押,便应当严守契约。如果我们于此以外,不复有其他在日耳曼人间的氏族制度之痕迹,那么就只这一节也可成为有力的证据了。 但在古代斯干狄那维亚的诗歌“神们的曙光”与“世界之没落”即Volsupa中,另有一节,因为是八百年之后的作品,故可为更有力的证据。在这个《预言者之幻想》中,即为近来邦格(Bang)①与部革(Bugge)②证明基督教的要素业已存在,且描写那引起大收场的一般的堕落与颓废之时代的处所,有着如下的一节:
  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onum verdask
  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
  兄弟们将互相争斗而且互相杀戮,
  姊妹的儿子们就要破坏血族的约束。
  systrungar意为母亲姊妹的儿子,在诗人眼中看来,血缘的否认比了兄弟的互相杀害还要罪大恶极。其所以为重罪,是由于注重母方亲族关系的 systrungar这一语。倘若有 syskina-born(兄弟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兄弟姊妹的儿子)的名词已被使用的话,那么将有更轻微的影响,而不是大罪恶了。这就表示虽在作成voluspa的海贼(vikings)时代,在斯干狄那维亚的母权制之回忆,尚未见消灭。
  然在为塔西佗所熟知的日耳曼人间,母权制则已为父权制所替代。子女由父亲继承;如无子女时,由兄弟及双方的叔父们继承。而许容母亲的兄弟继承这一事,实为母权制的遗物,且可证明父权制在当时的日耳曼人间只是新近才采用的。母权制的形迹,一直迟至中世纪,还在保存。这仿佛表示虽在那个时期,一般人,特别是农奴,尚对于父权制怀着疑问。因当领主要求逃亡 的农奴由都市送回的时候,例如在奥古斯堡(Augusburg),巴塞尔(Basel)及凯撒斯劳腾(Kaiserslautern),最先所要求者,即被告之农奴身分,当由他的最近亲的六个血族关系者,而且须属于他的母亲方面的血族的,宣誓以求确认。(马娄的《都市制度》Maurer,stadteverfassung ,I,page 381. )
  另一种表示趋于衰灭的母权制的遗物,是(从罗马人的看法)几乎不可理解的日耳曼人对于女性之尊敬。贵族的处女被认为与日耳曼人结契约上最安全的担保品。当战争时,最能鼓舞他们的勇气的,无过于他们的妻女万一被捕而成为奴隶之可怕的思念,除此以外,再没有别的可与并论。女子之于它们,是神圣的,能预言的;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他们还须听命于她。例如在立贝河(Lippe)畔布刺克忒赖人(Bructerian)的巫女维莱达(Vele-da)①是巴达维亚人(Batavians)暴动之指导的精神,在这一暴动中,雪外力斯(Civilis)②立在日耳曼人及比利时人的前面,竟把在高卢(Gaul)的罗马人的基础摇动了。女子在家庭中,也据有不可抗的支配权。照塔西佗说,因为男子要猎兽、饮酒、游惰,故她们和老年及小孩在一起,必须担任一切的工作。惟他不曾说明谁负耕作之责,可据他的明白叙述,奴隶也只缴纳租税,并不强制劳动;故看来成年男子是必须尽土地耕作上所需要的那一点劳动的了。
  婚姻的形态,如前所述,是逐渐过渡到一夫一妻制的对偶婚。这尚不算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因为富有者之一夫多妻制还被 容许。少女的贞操,在大体上,很受重视,这是与克勒特人的惯习不同的。所以塔西佗又用特别的热心,说及日耳曼人间婚姻约束之神圣。他只举出女子的通奸,就成为离婚的理由。然他对于这一问题的报告,有不少的缺点,而且为告诫淫荡的罗马人,也太夸张着道德的龟鉴了。仅仅如下列的事,是确实的:即日耳曼人在森林生活中,纵能算是例外的道德规范,但只要与外界有一点接触,便尽够使他们堕落到与一般欧罗巴人同等的地位,纯洁的道德之最后痕迹,在罗马人生活的世界中,竟比日耳曼语还要消灭的快。这个只须一读都尔(Tours)的格列高里(Gregorius)①就能明白。在日耳曼人原始的森林中,没有过像在罗马的那种奢侈淫乐的生活,自是显然的事。故在这一点上,明见日耳曼人确有比罗马人社会优越的处所,而我们也就无须为他们加上那种为任何民族从来所无的品性即所谓节制与贞操。
  氏族制度的结果,生出继承父的与亲族的仇敌关系乃至友爱关系之义务。还有对于杀戮或伤害,向用报复手段者,今以罚金(wergeld)赔偿的习惯代之。三十年之前,这种罚金认为日耳曼人特有的制度,但如今知道有数百民族已经采用了对于氏族复仇之这种缓和的形态。我们于美洲印第安人中,见有此种情形,正与接待客人的义务相同。塔西佗所记述之款待客人如何奉行的风习(germaniachap.21)是与摩尔根所记述者几乎完全一致。
  在塔西佗当时,日耳曼人是否已将耕地作最终的分配,又关于这一问题的经过该如何说明,像这种热烈而无终局的论争,如 今已是过去的事了。事实的确定有如下列的情形:差不多一切民族之耕地是由氏族以后又由共产主义的家族团体共同耕作的 ——这是凯撒在苏埃比(Suebi)人间所见到的惯习;当作这种惯习的结果,土地要定期的重行分配;又这种耕地之定期重行分配,在日耳曼,直至今日尚在保存 ——有了这种证据,我们就无用再就此事费词了。在一百五十年间,从共同的土地耕作 ——有如凯撒就苏埃比人所明白记述的 ——过渡到把土地之每年重行分配的个别耕作 ——有如塔西佗就日耳曼人所见到的 ——实足以称为充分的进步了。在这样一个短促的期间,而且没有何等外界的干涉,要由这一阶段更过渡到土地完全私有,当有绝对不可
  能的意味含在里边。因此我只能从搭西佗读他所记述的这些话:他们每年改变(或重行划分)耕地,另有充分的地留作公共使用。这是土地耕作与土地占有的阶段,正与日耳曼人当时的氏族适相符合的。
  上面的一节,我仍照旧版未曾改动。但其间问题的中心却变了。自从科瓦勒勿斯基证明当作母权制共产主义的家族与近代孤立的家族之中间阶段的家长制家属共同体差不多到处存在以来,问题已经不复是如在马娄与惠兹(Waitz)①间所讨论的 “共有财产或私有财产?”而是 “共有财产之形态如何”了。当凯撒时代,苏埃比人不仅是他们的土地之共同所有者,也且是共同耕种那土地的:这是什么疑问也没有的。只有这些问题,即经济单位是氏族,或是家属共同体,又或是两者之间的共产主义的集团,更或者因为各地的情势,同时有三种集团存在,或许还成为长期的争论。科瓦勒勿斯基的主张,则以为由塔西佗所描写的状态, 不见于马可共同体或村落共同体,却见于家属共同体,这家属共同体一直到了后来,始因人口的增加而发达为村落共同体。
  是以日耳曼人在当罗马时代所占领的领土上及后来从罗马人所夺取的领土上之移住,当不是由村落而成,而由包括许多世代的大家族共同体而成,这一大家族共同体耕种足够的土地,又和他们的邻居共同利用四周的荒地。如果情形确是如此的话,那么塔西佗论及耕地改变的一节,实际上当具有农学的意义;即共同体每年耕种一块不同的土地,上年的耕地不复耕用,或竟全然归于荒芜。因为人口稀少,所留有的废地当有许多,即不必为土地占有而发生一切争论。然至数世纪之后,因家属共同体的人口增多,以致共同耕作不能与当时的生产状态相容,于是家属共同体就被崩坏。以前共有的耕地及草地,就用一般知道的方法,分配给如今业已成就的各别的家族。这种农地的分配当初是定期的,后来是永久的;而森林,草原及沼地依然是共有的财产。
  这一发达的过程,用历史的考察,似在俄罗斯方面已完全实证的。至在德意志及其他日耳曼诸国,这个见解比之追溯村落共同体到塔西佗时代的见解,要在许多点上提供更好的历史资料之解释,且更容易解决难点:这是不容否认的。例如最古的文书即罗来斯哈蔓西斯之法典(CodexLaureshamensis)用家属共同体来解说,就比用村落共同体来解说要容易的多。在他方面,新的困难现在发生,新的问题也自行提出有待解决。要获最后的结论自当靠新的研究。但我不能否认家属共同体之中间团体,实有很多的盖然性。
  在凯撒时期的日耳曼人虽然一部分刚得着确定的住所,一部分尚在探寻,但在塔西佗的时代,他们已住定足有百年之久了。其结果,在必需品的生产上自有显然的进步。他们住在木屋中,衣服还是森林时代的原始式样,用粗末的羊毛外套,兽皮,女子及贵人则用麻的下衣。他们的食料是乳、肉、野生果实及普林尼(Pliny)①所附加的燕麦之粥 ——是在爱尔兰及苏格兰地方的克勒特人的普通食物。他们的财富是由较劣种的家畜所成。牛是小而难看,没有角;马是小驹,不能骑乘。货币只有罗马通货,难得使用。他们并不作金银的装饰,也不重视这种金属。铁不多,至少在莱因河及多脑河畔的诸部落间是只有输入,而没有自己开采的。鲁纳(Runen)文字(模仿希腊及拉丁文字者)仅用作暗号,且专供宗教的巫术用的。人身的牺牲还在流行。要之,他们是一种才由野蛮中期进于上期的民族。但与罗马人直接接触的诸部落虽因为便于输入罗马的工业生产物,所以妨碍了他们自己的金属及纺织产业之发达;而在东北部巴尔的海岸的诸部落,却确有此产业之发达。在什列斯威(Sleswick)的沼地所发现的武器之断片 ——长的铁剑,铠甲,银兜,等等,及第二世纪之终的罗马铸货 ——及因迁徙而分布的日耳曼金属器,即使有些本是模仿罗马的型式以制造的,却都代表一种有更优秀技巧的特殊体裁。除英国以外,凡移住到文明化的罗马帝国的,到处都消灭了这种的家庭工业。至于同时这种产业是如何的发生而发展,可举青铜的金物为例以表示之。在勃艮第(Burgundy)罗马尼亚及在阿索和(Asew)海岸所发现的标准,或许是和在英吉利或瑞典所发现者由同一工场中制造,而且无疑地是起源于日耳曼的。
  日耳曼的制度也与野蛮的上期相适应。据塔西佗说,领袖(principes)的协议会一般地决定轻微的事件,但重大的事件须 先审议然后交给民会去决定。就我们所知在野蛮下期的民会,例如在美洲印第安人间的,是仅由氏族举行,不是由部落或部落联盟举行的。和平之长(principes)依然和作战之长(duces)有严重的区别,正像在易洛魁人间一样。和平之长已有一部分是靠氏族员的荣誉的寄赠物如家畜谷物等以过活。他们有如在美洲的,大概由同一家族中选出。向父权制之过渡,如在希腊及罗马然,使官职由选举而渐变为世袭。因此在各氏族中渐渐地产生了“高贵的”家族。这些世袭的贵族,大多数在民族迁徙中或不久之后即趋于没落。军事的领袖是全视他们的能力当选的。他们的权力非常微弱,且必须依靠先例以行动。至于军队中真正的统治权,有如塔西佗所明说,是由僧侣们把持的。民会是现实的权力机关。以王或部落长主席,由民众决定。否决时口出怨言,赞成时用喝采及鸣武器。民会同时是个审判法庭。诉讼在此提出在此判决,死刑也在此宣告。只有卑怯,反叛及不自然的肉欲才处死刑。氏族及别的小分族也在领袖主席之下,由全体作成判决,这一领袖在一切日耳曼原始的审判上,只是审理的指挥者及讯问者而已。在日耳曼人判决这件事,是从开始以来,又在各处都由全体的,名义以宣告的。
  部落的联盟,自从凯撒时代以来,就存在了。有几个且已有王。最高的军长,如在希腊人及罗马人间的一样,已开始谋做篡窃者,有时也能达到目的。这种成功的篡窃者决不是绝对的统治者。但他们固已开始破坏氏族的约束。被解放的奴隶因为不能做氏族的成员,故大体仅居低微的地位,惟新王的宠幸者常能获得地位财富与荣誉。同样的事情,当如今已成为大国之王的那批军事领袖征服罗马帝国之后,也曾发现。在法兰康(Frankon)人中,王之奴隶及被解放者,起初在宫廷,以后在国家皆是重要的脚色。大部分的新贵族是由他们出身的。
  有一种制度是特别促成王政之出现的 ——是随兵(militaryfollowing)。我们已知道在美洲红色人中,私战的团体是如何的在氏族之外,独立形成。这种私的团体,在日耳曼人间,已发展为常设的团体。已博得名声的军长,集合一群喜欢掠夺的青年在自身的周围。他使他们宣誓负有个人的忠诚之义务,他自己也向他们宣誓。他扶养他们,给他们礼物,并按阶级的原则组织他们。临时对付及小的出征用卫队及部队,大的出征用熟练的军官队。此等随兵一定是很微弱的,事实上后来在意大利鄂多瓦(Odoaker)①麾下的他们,我们曾见是如此的,而且他们还是古氏族自由崩坏的先兆,当民族迁徙中及其以后的事情,又证明他们是害恶的先驱。因为第一,他们促进王权的生长。第二,如塔西佗所确证,他们仅能由不确的战争及掠夺才得以维持。劫掠成为他们终身的目的。假使在附近无事可做的时候,随兵的队长就率领部下,侵入到有战争可起有战利品可得的别个民族中去。在罗马旗下甚至对日耳曼人作战的日耳曼援军,有大部分是由此等随兵编成的。为日耳曼人之耻辱与祸患的佣兵制度(land-sknechtprofession)已于此下了最初的胚种。当征服罗马帝国之后,此等诸王之随兵,与非自由人的罗马之宫廷使臣,都成为日后贵族的另一部分。
  于是就全体看,联合为民族的日耳曼部落中,有与在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及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中所已发达的相同的制度存在:即民会,氏族长协议会及企图获得现实王权的军长。这是氏族秩序所能产生的最高的制度,是野蛮上期的模范的制度。倘使社会越过了为这一制度所满足的限界时,那么氏族的秩序就告终结。它崩坏了,而国家代它以起。

知识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出版者:河南教育出版社

杨贤江翻译这本书是《世界史纲》的一部分,由日本上田茂树所著。这本书的中心思想是帮助中国革命青年认识这个世界从古以来的真面目,理解目下这个世界所以形成的过程,更预定这个世界未来进路的方向;换言之,即帮助他们获得在实行革命社会的变革上的一种武器、一种把握、一种心得。

阅读

相关人物

杨贤江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