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在罗马的氏族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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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660
颗粒名称: 第六章在罗马的氏族及国家
分类号: K109
页数: 13
页码: 238-251
摘要: 本文介绍了杨贤江译著的在罗马的氏族及国家由氏族员之相互的继承权、共同墓地之所有、共同的宗教仪式、在氏族内不通婚的义务、共同的土地、氏族员互相保护及扶助之义务、用氏族名的权利等。
关键词: 家族 继承 宗教

内容

据罗马建设的传说,最初的殖民是由许多拉丁氏族(据说有一百个氏族)结合为一部落以行,不久加入一个萨柏力安(Sabellian)部落(据说也由一百个氏族成功);最后有成于种种要素,但仍为一百个氏族的第三种部落,和它们联合起来。这一全篇故事粗粗一看,表示除氏族外,再没有自然发生的,而且氏族自身在许多地方不过是在故乡尚存在的母氏族之一支族。这种部落虽然在前额上刻着人工构成的标记;但它们仍由亲族的要素而成,且仿着不是人为而是自然发生的古部落的原型而造的。同时,一个真正的古部落得成为三部落各各的核心,也不是不可能。为中间关节的大氏族成于十个氏族,被称为库里亚(Curia)。因此,共有三十个库里亚。
  罗马的氏族与希腊的氏族相同的制度,是被一般所承认的。希腊的氏族是同一社会单位的连续,它的原始形态为我们于美洲印第安人中可以见到者,这对于罗马氏族,自也适用,故我们得更简单地论述。
  罗马的氏族,至少当该都市最古的时代,是具有如下的制度的。
  一、氏族员之相互的继承权;财产保留在氏族中。在罗马氏族中,已经与在希腊氏族中相同,行使父权制,故女系的子孙是除外的。据我们所知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①,最初是亲 生的子女继承财产;若没有亲生的子女,则由阿格纳蒂(Agnati男系的亲族)继承;若连阿格纳蒂也没有,则转到氏族员继承。在无论何种情形之下,财产终是留在氏族内的。我们于此见到因增加的官及一夫一妻制所引起的新的法律规定,徐徐地侵入到氏族的惯习中来。氏族员本来平等的继承权,最先因惯习而限于阿格纳蒂 ——自然是在很远的时期 ——后来再限于亲生子女及男系的子孙。惟在十二铜表上,这个顺序自然是相反的。
  二、共同墓地之所有。称为克罗狄亚(Claudia)的贵族氏族,当由勒吉利(Regilli)移住到罗马时,在被指定的一片土地以外,还在市内得它自己的共同墓地。以后更在奥古斯都(Augustus)①治下,在推托部革之森(TentoburgerWald)被杀的未拉斯(Varus)②之首领,运到罗马,葬在 gentilitiustumulus(氏族之丘);可见他的氏族(quinctilia)尚有自己的墓地的。
  三、共同的宗教仪式。它们用氏祭(sacragentilitia)的名义,颇为有名。
  四、在氏族内不通婚的义务。这在罗马虽决不是一种成文法,但依然有这种惯习。在无数传给我们的罗马人夫妻的名字中,并无一例是夫妻有相同的氏族名的。继承权也证明这一规则。因为结婚,女子就丧失了她的亲族法上的权利,为氏族所排除,而且她以及她的子女皆不能继承她父亲的以及父之兄弟的财产;因为不是这样的话,她的父亲的氏族就会失去他的财产之故。这种规则是只有当女子不许与氏族员结婚的前提下,才有意 义的。
  五、共同的土地。这在原始时代,当部落的领土开始分配的时候,是常存在的。在拉丁部落间,土地的一部分属于部落,一部分属于氏族,一部分属于在当时尚未成为单一家族的所有。相传罗缪拉斯(Romulus)是第一个对各个人分配土地,大约每人可得二、四七英亩(二Jugera①)。但以后我们仍见有土地在氏族手中者,至于为共和国全部内政史之中心的国有土地,自不必说了。
  六、氏族员互相保护及扶助之义务。对这规则成文历史仅有断片的记载。罗马的国家,从最初就表现这一种优越的权力,以后就发展为反抗不正义务。当阿批乌斯·克劳第乌斯(AppiusClaudius)②被逮捕时,他的全氏族,连他个人的敌人在内,都为他服丧。当第二次布匿克(Punic)战争③时,诸氏族为谋释放他们被俘虏的氏族起见,特行团结。但元老院不予认可。
  七、用氏族名的权利。这在帝政时代以前,一直有效。被解放的奴隶虽得引用他们从前主人的氏族名,但并无氏族权。八、收容异族人入氏族的权利。先过继给家族(如印第安人所行者),然后算编入在氏族。九、选举并罢免首领的权利,任何地方皆没有说及。然在罗 马的初期,从王以下,一切官职全由选举及指名以任命之;又因库里亚也选举他们自己的僧侣,故我们认为对于氏族的长(principles)当也如此 ——不管从同一家族中选出候补者的规则已经是很确立。
  以上所述,是罗马氏族的权能。除出已完成的到父权制之过度而外,它们实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义务之真实影像。在这里, “易洛魁人中亦仍显然可见 ”。
  讲到罗马的氏族,就是在现代最著名的历史家中,他们的意见也是非常混乱,这可举一例以明之:在蒙森(Mommsen)论及共和制时代奥古斯都时代罗马家族名词的论文(《罗马研究》 Romische Forschungen ,Berlin , 1864 ,Vol. I. )中,他这样写着:
  氏族名不仅给于全部男子氏族员 ——包括被收容者及保护者在内,但奴隶自然除外 ——但也给于女子。..部落(蒙森却译为氏族)是起于一个共同的 ——现实的,假定的或者甚至虚构的 ——祖先,而由共同的仪式,葬地及继承的惯习所结合的团体。一切自由的个人,连女子也一样,得以而且必须要求为该团体的成员。然已结婚的女子之氏族名,有点难以规定。只要在女子不许与氏族员以外的任何人结婚的时期内,这样的事自然是要除去的。而且我们有证据,女子曾在长期间,觉得与氏族以外的人结婚比较在氏族内要困难的多。这一种与族外人结婚的权利即 gentisenup-tio,在第六世纪,尚当作个人的特权与报酬而被授与。..但在原始时代遇有这种族外结婚的地方,女子一定要被转移到她的丈夫的氏族中。像女子因古代宗教的婚姻,完全转入到她丈夫之法律的及宗教的团体,而脱离她自己的团体这样确实的事情,再也没有了。谁不知道已结婚的女子是要解除她对于自己氏族之积极的与消极的继承权,而加入到她的丈夫、她的子女及他的氏族之合法团体呢?而且假使她的丈夫当作子女把她收容于他的家族,她又怎能永远脱离他的氏族呢?(九——一一页)
  蒙森在这里主张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本来只许在她们的氏族内有结婚的自由;所以照他看来,罗马的氏族是族内婚,不是族外婚。这一种与其他一切民族的经验相冲突的见解,虽不是完全,却有大半是基于李维(Livy)①的最多争论的一节而来。(第三十九卷第十九章)照这一节文字看来,元老院于罗马历五六八年即耶稣纪元前一八六年,有如下的决议——uti Feceniae Hispallae datio , deminutio , gentis enuptio , tutoris op-tio id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 ;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 ,neu ,quidi ei qui eam duxisset od ib fraudi ig-nominiaeveesset——即说:费凯尼亚·歇斯巴赖(FeceniaHis-palla)②将有权利处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选定保护人,好像她的(亡故的)丈夫已由遗嘱把这个权利让渡给她;又说:她将得被许可与自由人结婚,而在与她结婚的男子方面,这并不成为一种恶行,或是一种耻辱。在这里,的确无疑义地,一个被解放的奴隶费凯尼亚获得了在氏族外结婚的许可。又同样无疑义地丈夫有权利可用遗嘱将在他死后得在氏族外结婚的权利授给他的妻。但是在哪一个氏族外呢? 假若如蒙森所主张,一个女子必须在氏族内结婚的,那么在她结婚以后她当依然留在氏族之内。然这样一来,第一须将族内婚氏族的这个主张有所证明。第二假若女子必须在氏族内通婚的话,那么男子也当如此,因为不如此他将不能结婚。于是我们可得一个结论,即男子得将他自身所未有的权利遗赠给他的妻。这是一种法律上所不可能的事情。蒙森也意识到此,所以又推想着:“氏族外的结婚,恐怕不仅需有遗言者的同意,还需有全氏族员的同意。”(一〇页注)这不特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而且也与这一节明了的语意相矛盾。元老院当作她丈夫的代理人,给她以这个权利;这所给于她的,显然是比她丈夫所能给者既不多也不少。惟所给于她的,是绝对的不受一切制限的权利,所以她若利用这个权利,她的新夫也不致于为此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训令现在的及将来的执政官(consuls)与大法官(praetors)要注意不至有什么不便之事会因她的使用这个权利而发生。故蒙森的推测是全然不能成立的。
  还有,假定一个女子与别个氏族的男子结婚,但她们留在她自己的氏族内。照上述的一节文字看来,那么她的丈夫当有权利可以允许他的妻,在她自己的氏族外结婚。换句话说,他当有权利可以处置全然为他所不属的氏族的事务了。这乃是这样的极端无理的事情,所以我们无再就此费词的必要。
  因之所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女子当第一次结婚时,她与别个氏族的男子结婚,且就此成为丈夫的氏族之一员。蒙森对于这些例子也承认这一推测。于是全篇事实就立刻明白了。因结婚而被她的旧氏族除外,被收容于她丈夫的氏族团体的女子,在新氏族中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她现在是一个氏族员,不过不是由于血缘的亲族。她的加入新氏族的习惯,对于在她因结婚而加入的氏族内不许通婚的一切禁例,是以最初就排除的。她是被收容于氏族的家族关系中,且当她的丈夫死亡时,可以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员的财产。这样,这份财产仍留在氏族内,而且她负有与前夫同氏族的男子结婚而不与他人结婚的义务,岂不是最自然也没有的事?但要是有例外发生,除出能遗赠他的财产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有权能给她以这样的权利呢?在他遗赠财产的一部分给她,且同时允许她因为结婚或当作结婚的结果把这一部分财产让于异氏族的瞬间,他仍是这份财产的所有者,所以照字面地他可以处分他个人的财产。至于女子及她对于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是由他根据他的自由意志的行为 ——结婚 ——把她介绍到他自己的氏族来的。所以他之成为适当的人物,能给她一种因第二次结婚而得离开这个氏族的权利,似是十分自然的。要之,只要我们一抛弃所谓族内婚罗马氏族的荒谬的观念,而接受摩尔根的本来是族外婚的见解,那么问题就变为简单而明白了。
  但前后尚有另一种见解,这恐怕是有最多数的人主张着的。照他们讲,上述李维的一节文字不过是说:
  被解放的女奴隶(libertae)没有特别的许可,不得在氏族外结婚(egenteenubere),也不得有任何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家族权的丧失(capitisdeminutiominima)在一
  起,可使 liberta转移到另一氏族中去的。(朗格①的《罗马的古代人》②(Lange,RomischeAlterthumer ,Berlin, 1856, I. P. 185,)为上述李维的一节由引用胡栖凯(Huschke)①的话以解说之处。)
  如果这一见解是正确的话,那么这一节文字,对于自由的罗马妇人的关系,更没有什么证明;至于说她们负有在氏族内结婚的义务,尤其是没有理由了。
  enuptiogentis(在族外的婚姻)这种字样,只有在这一节中发现,此外在全部罗马文献中再也找不着enubere(在氏族外去结婚)这一词,也同样只有在李维中发现三次,而于氏族是无关系的。那种说罗马妇人不能不在氏族内结婚的空想,只有从这一节文字中获得它的存在。但它不能绝对的维持。因为这一节若是说到被解放的女奴隶之特别制限,则于自由的妇女(ingen-uae)并没有证明什么。否则,它若也可应用于自由妇女的,那么倒是证明女子通常是在氏族以外结婚,且因她们的结婚而转移于她们丈夫的氏族。这便将成为摩尔根反对蒙森的要点了。
  差不多在罗马建设之后的三百年间,氏族的约束还是非常坚固,故称为费边(Fabians)的一贵族氏族,能得元老院的许可,独立地对邻近都市维爱(Veii)作战。据说有三百〇六个费边人上阵,为伏兵所杀。只有一个男孩遗留下来以繁殖这个民族。
  我们说过,十个氏族形成一个大氏族,叫做库里亚。它被赋与以比希腊的大氏族更重要的职能。每一库里亚有它自己的宗教仪式,礼拜所及僧侣。这一库里亚的僧侣的全体构成为罗马僧 侣团之一。十个库里亚成为一部落,她恐怕与其余的拉丁部落相同,本来有它自己选举的元首 ——军长兼高等僧侣。三个部落一起合成为罗马民族即 PopulusRomanus。
  故属于罗马民族的人,一定要是罗马氏族的一员,且由此成为库里亚及部落的一员者才可。罗马民族最初的制度如下:公共事务由元老院处理;元老院,如尼布尔(Niebuhr)所最先正确地叙述,是由三百个氏族之长构成的。因为他们都是氏族的长老,故他们被称为父(Patres),而全体则被称为元老院Senatus(长老的协议会,中老年Senex而成)。他们从氏族的同一家族被选出的惯习,在这里也就发生了最初的世袭贵族。这些家族被称为贵族(Patricians),且要求有对于元老院议席及其他一切官职独占的权利。民众随时代的进行,承认这个要求,因之它就成为现实的特权之事实,是由罗缪拉斯(Romulus)予贵族的身分及其特权于最初的元老院议员之传说证明的。元老院,如雅典的部尔(boule)①,必须在许多事情上作最后的决定;对于较重要的事项,特如制定新的法律,又须有预备的讨论,然后,由所谓comitiacuriata(库里亚会议)的民会决定之。民众在库里亚集合,大概是依氏族分团,表决之际,三十个库里亚各有一权。库里亚会议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连rex(所谓王)在内的一切高级官吏,宣告开战(然讲和归元老院),又当作最高法院,判决一切起诉的案件,包括对于罗马市民的死刑的宣告。最后在元老院及民会之外,尚有勒克斯(rex)②存在;他与希腊的巴西留斯(basileus)相当,可决不是有如蒙森所述为近于专制的王 者。①勒克斯又是军长,高等僧侣及某种审判上的审判长。他除由军长的统制权及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所赋与的权力以外,再没有别种机能,也没有对于市民之生命、自由及财产的任何权力。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反之,他恐怕是由前任勒克斯的提议,经库里亚会议选出,然后由第二回会议正式任命。他之也得被罢免,可于塔克文尼阿斯 ·苏必布斯(Tarquinius Superbus)②之运命证明之。
  如在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在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也生活于一种军事的民主主义之中,这种军事的民主主义是以氏族、大氏族及部落的组织为基础且由此以发达的。纵令库里亚及部落有一部分是人工的形成,但它们也是按照为它们所由发生且尚在各方面围绕着的那种社会之真正的自然发生的模型而造。又纵令强固的 patrician贵已经获得地盘,纵令勒克斯们企图徐徐地扩张他们的权势 ——一切这些事情并不改变制度之原来的根本特征,而且只有这个根本特征,才是要件。
  其间罗马市及因战胜而扩大的罗马领土之人口,半因移住民,半因被征服区域一 —大都是拉丁诸国的 ——之住民而增多。一切这些新的归属者(这里暂置被保护民clients不论),皆立于旧氏族、库里亚及部落之外,从而不成为PopulusRomanus即本来罗马民族之一部分。他们在人格上是自由人,得占有土地,且负有纳税及服兵役的义务。但他们没有资格就官职,无论是参加库里亚会议或分配到被征服的国有土地,也皆不可能。他们形成为从一切公共权利除外的民众即ploos(平民)。然由于继续不断的人数的增加,由于军事的训练及武装,他们却成为对于如今顽固地拒绝一切新要素的旧国民(populus)之一种威吓。所以土地似乎已在国民与平民之间平均分配,而商业与工业之富,虽然尚不算十分发达,或许也已有大半是握在平民手中。
  为了包围罗马传说的全部原始历史之大黑暗 ——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著作家对这问题作合理主义的过于铺张扬厉的解释与报告而更增剧的黑暗 ——要对那推翻古氏族制度的革命之时代,经过与动机,有任何确实的叙述都变为不可能。我们所能确知的,不过是革命的原因是起于平民与国民间的斗争罢了。
  说是由勒克斯塞维阿·塔力阿(ServiusTullius)①所制定,根据希腊模型特别是梭伦的所生之新制度,创设了一个新的民会,它是不问国民或平民,只问是否担任兵役而定参加或除外的。服兵役的全部人口,按照财产分为六个阶级。前五阶级之最低财产为:第一,一〇〇,〇〇〇阿司(ass);第二,七五,〇〇〇阿司;第三,五〇,〇〇〇阿司;第四,二五,〇〇〇阿司;第五,一一,〇〇〇阿司;据都梭·得·拉·马尔(DureaudelaMalle)②说, 这些数目约各等于三·一五五元,二·三三三元,一·五五五元,八〇〇元及三八八元美金。第六阶级,普罗列搭利亚,是由那些财产更少而免除兵役及租税者组成的。在这个森都里亚(centuriae)的新民会(comitiacenturiata)①中,市民每百人组织军队格式的队伍(森都里亚),每一森都里亚有一票表决权。这样,第一阶级出八十森都里亚,第二阶级出二十二,第三阶级出二十,第四阶级出二十二,第五阶级出三十,而第六阶级为体面计,也出一个。此外还有由最富裕者所组成的十八森都里亚的骑兵。合计起来,共有一百九十三个森都里亚,过半数为九十七票。现在单单骑兵及第一阶级总计便有九十八票。因为他们占多数,所以他们只要一致,就不必征得其余阶级的同意,自可作成任何有效的决议。
  这一新的森都里亚会议,取得以前库里亚会议的一切政治的权利,仅有少数名义上的特权除外。库里亚及构成它们的氏族,如今已降落为单单私的及宗教的团体,与雅典的原型相似,且这样地存在了许久。但他方面库里亚是立刻就消灭的。又为驱除三个旧部落计,有四个地方的部落新行设立。每一地方部落分占罗马市之四分之一区,且有许多政治的权利。
  故这样即在罗马,也已在所谓王政废止以前,把基于血统关系的旧社会秩序破坏了。一个基于领土区分及财产差别的新制度起而代之,且现实地创立了国家。公共的强制权力在此是握在有服兵役义务的市民之手,他们不仅用这权力以反抗奴隶,也且反抗从兵役及武装除外的所谓普罗列搭利亚。
  在已篡窃现实的王权之最后一个勒克斯塔克文尼阿斯·苏 必布斯被放逐以后,这个新的制度更因设置两个有同等权力的军长(consuls),也可与易洛魁人的习俗相比类的办法而益进步。全部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即在这一个制度的内部进行:贵族与平民为就官职与分配国有土地而不断地斗争,贵族阶级终于发达。为大土地及货币所有者的新阶级,这一新阶级逐渐吸收因兵役而致荒废的小农的土地;役使奴隶去耕种这些广大的新的所有地;因此减少了意大利的人口,不仅为帝国的暴君作先导,也且为他们的后继者日耳曼野蛮人开门路。

知识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出版者:河南教育出版社

杨贤江翻译这本书是《世界史纲》的一部分,由日本上田茂树所著。这本书的中心思想是帮助中国革命青年认识这个世界从古以来的真面目,理解目下这个世界所以形成的过程,更预定这个世界未来进路的方向;换言之,即帮助他们获得在实行革命社会的变革上的一种武器、一种把握、一种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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