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易洛魁人之氏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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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658
颗粒名称: 第三章易洛魁人之氏族
分类号: K109
页数: 27
页码: 201-227
摘要: 本文介绍了杨贤江译著的易洛魁人之氏族的详细介绍由他们选出氏族的酋长、氏族得任意罢免酋长及军长、任何人不许在氏族内通婚、氏族员有相互援助、氏族有一定的名字或许许多多的名字等。
关键词: 家族 易洛魁人之氏

内容

( T he Iroquois Gens)
  我们现在来讲摩尔根的另一发现,那至少是与由亲族制度的原始家族形态之改造同一重要的。这便是如下的论证:在北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由动物的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在本质上是与希腊人的genea①及罗马人的gentes②同一物的;美洲的形态是原始的形态,希腊罗马的形态是后来从它派生的;原始时代希腊人及罗马的氏族,大氏族(phratry)③及部落(tribe)的全社会组织是可于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中见其精密的符合的;氏族是在文明期以前为一般野蛮人所共通的制度 ——至少就我们现在所得的资料而言。这个论证,已于一刹那间把希腊、罗马最古历史上最难解的部分阐明了。同时它给我们关于在原始时代 ——国家形成以前 ——社会组织的根本轮廓上所未预料的解说。在 我们一旦知道了之后,虽觉得事情是这样简单,但这仍是由摩尔根到近来才发现的。在一八七一年的他的著书中,他还未曾发现这个秘密。自这个秘密公开以来,暂时之间,使得往常那样自信过强的英国原始历史家们完全沉默下去。
  为摩尔根所常用以指说这种血族团体之拉丁语gens①,是与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样,由意为生殖的雅利安(Aryan)语之共通语根gan传来的。Gens,genos,梵语(sanskrit)之 dschanas,哥德(Gothic)语②之 kuni,古代诺威(Norse)及盎格尔撒克森(Ahglesaxon)语③之 kyn,英语之kin,中部高地日耳曼语之kunne,皆为血统后裔之意。然拉丁语之gens,希腊语之genos,虽是特别指说那种以共通的血统(由一个共通的祖先的)相夸,且因某种社会的宗教的制度而结成一个特殊共同体之血族团体,但它的发生与性质,仍为我们一切历史家所未解。
  另外当说普那路安家族时,我们已知道在原始形态的氏族是怎样地构成。它是怎样的一切个人构成的,即:他们由于普那路安的婚姻,且顺应于在这种婚姻中由所必然发生的观念,被认为那个氏族之创造人的某一始祖母的子孙。因在此种家族形态中,父性是不确定的,故只有女系以为正确有效。又因为兄弟不得与自己姊妹结婚,仅许与异血统的女子结婚,故由此等远缘女子所生的子女,照母权制,并不属于氏族。因此只有各世代的女儿的子孙留在同一血族团体之内。而儿子的子孙皆移于各自的母的氏族中。这样,当这种血缘集团,自成为一特殊的集团,与在 同一部落内的类似的集团相对立时,其结果将怎样呢?
  摩尔根选出易洛魁人的,特别是塞奈卡(Seneca)部落的氏族形态,当作这种原始氏族之古典的形态。这个部落有八种氏族,皆取动物名以为名:(一)狼,(二)熊,(三)龟,(四)海狸(beaver),(五)鹿,(六)鹬(snipe),(七)苍鹭(heron),(八)鹰。在各个氏族之中,奉行下列的惯习:
  一、他们选出氏族的酋长(sachem和平时期的元首)与氏族的首领(chief战争时的军长)。酋长必须从氏族内选出,他的职位在某种意义是世袭的。但一有缺位,必须立刻补充。战时的首领得由氏族外选出,他的职位有时尽可暂缺。酋长的儿子决不能继承他的父亲做酋长,因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从而儿子是属于别个氏族的。惟有兄弟二姊妹的儿子得常被选为继承者。选举时,男女皆有投票权,然选举须得其余的七个氏族的承认,然后被选为酋长者才得奉全易洛魁同盟的共同协议会之命,正式就任。这一事件的意义,以后再来说明。酋长在氏族内的权力,是一种家长的,纯粹道德的性质。他没有何等强制的手段。他在职务上,又是塞奈卡族部落协议会与全易洛魁人同盟协议会的会员。军长仅在作战时有发令权。
  二、氏族得任意罢免酋长及军长。这也是由男女联合举行的。被罢免者与其他一般人一样,被看作单纯的战士与私人。又部落协议会也得罢免酋长,即使是反于部落的意志。
  三、任何人不许在氏族内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原则,为维系氏族的约束,这是极积极的血缘关系之消极的表现,由于这种血缘,是使属于它的各个人成为一个氏族的。因这一单纯事实的发现,摩尔根才得阐明氏族的性质。以前的人是如何的不了解氏族,可由以前对蒙昧人及野蛮人的报告证明,在此等报告中,凡构成氏族制度的诸团体皆无理解无差别地混称为部落、氏族、宗族(thum)等等。有时说到在这些团体内的结婚是被禁止的,这便引起了不可救药的混乱。马克楞南就从这个混乱中当作拿破仑挺身而出,且用如下的命令设定秩序:一切部落分为禁止在部落内结婚的(族外婚)与许可结婚的(族内婚)二种。这样他把问题弄成根本的纷纠之后,便埋首于深沉的考虑中,来研究在这无稽的两类 ——族外婚与族内婚 ——中,以那一种为较古。到了发现氏族是基于血缘关系与由此而生的成员间之结婚禁止,这一无常识的说法才自然归于消灭。现在在我们所见的易洛魁人的阶段中,严格地奉行氏族内的结婚禁令,自是当然的事。
  四、死亡者的财产归于其余的氏族员所有;它必须依然保留在氏族中。易洛魁人所能遗留之物因为不是怎样重大的,故凡是近亲的氏族员皆得分受。如死者是个男子,那么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的兄弟皆分得他的财产。为了这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从父继承。
  五、氏族员有相互援助,保护及特别当报复异族人的侵害时扶助之义务。个人的安全依靠氏族的保护,而氏族也能对他保证。有侵害个人者,便算侵害了全氏族。由这个血缘发生了为易洛魁人所无条件地承认的复仇之义务。假使一个他氏族的人杀害了一个氏族员,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为他复仇。最先试行调解。加害者的氏族开会商议,且大致用道歉的表示与贵重的礼物,向被害者的氏族协议会提议求和。如果这些都被接受了,那么事情就告解决。要是不然的话,被侵害的氏族指定一人或一人以上的复仇者,他们负有追求加害者而杀害之之义务。如果他们成功了,被复仇的氏族没有诉怨的权利,这笔账就勾消了。
  六、氏族有一定的名字或许许多多的名字,为在部落内的其他氏族所不许使用的;因此个人的名字就指示他所属的氏族。氏族名同时带着氏族权。
  七、氏族得收异族人为养子,因此他们得过继于全部落中。未被杀戮的俘虏,因被收容为一氏族的养子,就成为塞奈卡族的部落员,且因此得享有完全的氏族权与部落权。收容养子的事情,由几个氏族员的动议以举行,如氏族员为男子,收异族人为兄弟或姊妹,如为女子,则收他为子女。为确认过继计,必须举行严重的氏族加入礼。故常有例外地减少人口的部落,获得他氏族的同意,把大批的异族人收容过来,因以增强力量的。在易洛魁人中间,加入氏族的典礼在部落协议员的公共集会中行之,故事实上成为一种宗教的仪式。
  八、印第安氏族中有特殊的宗教祭礼存在的事情,很难实证。然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是多少与氏族有关联的。在易洛魁人每年六次的宗教节中,各氏族的酋长,元帅皆加入 “信仰拥护者 ”(Keepersofthefaith)之列,且行僧侣的职能。
  九、氏族有共同墓地。在纽约州的易洛魁人中间,他们的四周是全住满着白种人的,墓地已经消灭,但从前曾存在过。在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今仍有存在者,例如易洛魁人的近亲即塔斯卡罗拉(Tuscaroras)人①就是,他们虽是基督教徒,但各氏族在墓地中,有一定的系列;母可葬于与子女相同的系列,但父不能如此,又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须参加葬仪,预备墓地,及宣读吊词等等。
  十、氏族有协议会,是一切成年男女氏族员有平等投票权的民主主义的集会。这个协议会选举且罢免氏族的酋长与军长;又 对于其余的 “信仰拥护者 ”也如此。它决议被杀害的氏族员的赔偿或复仇,它收容异族人加入氏族中。总之,它是氏族最高的权力机关。
  照摩尔根说,以下各项是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特权:易洛魁人的全体成员皆是自由人,有相互防卫自由的义务;他们在特权及个人的权利上是平等的,虽是酋长或军长也不要求何等的优越权;而且他们由血缘而结合为兄弟关系。自由、平等、友爱虽从没有化为公式,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又是全社会制度的单位,组成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由这种单位所构成的组织体,必然的要具有它们的特征。在印第安人品性上所具有的独立意识与个人的庄严态度,正可由此以说明。
  在发现的当时,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是由母权制而组成为氏族的。仅有
  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他族(Dakotas)间,氏族已经废除;在另外几个部落有如奥杰布华族(Ojibwas)、奥马哈族(Omahas)及犹嘎旦(Yucatan)的马耶族(Mayas)间,血统已由母系改为父系。
  在有五六个氏族的许多印第安人部落中,我们见到有三四个或更多的氏族是结成为一种特别的集团,这种集团由摩尔根用同等的希腊语把印第安语忠实地翻译出来,称之为 phratry(兄弟关系)①——大氏族。这样,塞奈卡族有二个大氏族:第一包括一到四的氏族,第二包括五到八的氏族。若详细研究起来,便可见此等大氏族大概是代表当初构成为部落的原始氏族的。 因氏族内的通婚禁令必然地要使一部落内至少包括二个氏族,以期实现它的独立存在。由于部落的增大,每个氏族再分裂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氏族,这种新氏族如今虽当作各别的氏族而存在;但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原始氏族还当作大氏族而继续下去。在塞奈卡族及其他大部分的印第安人中间,“在同一大氏族内的氏族,彼此都是兄弟氏族,但对别个大氏族的氏族是从兄弟氏族 ”——这些名称,如前所述,是在美洲的亲族制度中有极现实而富于表现的意义的。本来塞奈卡族在大氏族内不许结婚,惟这种惯习久已废置不用,今仅限于氏族。据塞奈卡族的传说,熊与鹿是二个原始氏族,其他氏族皆是由它们派生的。这个新制度一经确立以后,它应于环境的必要而受修正,如一大氏族的氏族灭亡的话,有时经相互的同意,由他一大氏族的氏族员全体移转的事情也是有的。为此,我们得于种种部落中,看到有属于各个大氏族的同名的氏族。
  “在易洛魁人间的大氏族之职能半是社会的,半是宗教的。”(一)大氏族互相对抗而作球戏。每一大氏族派出它的最优等的运动员,其余的各取阵地参观,且互赌输赢。(二)在部落协议会中,各大氏族的酋长与军长相对地就坐,各演说者向各大氏族的代表演说,仿佛是各别的团体似的。(三)当部落内发生杀人事件,加害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大氏族时,被侵害的氏族常诉于它的兄弟氏族。这些氏族就举行大氏族协议会,以全体对付别个大氏族,使后者召集会议,以谋事件的解决。在这时期,大氏族重现出它的原始氏族的资格,且比它的女儿氏族的微弱氏族有更大的成功之希望。(四)当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大氏族准备埋葬及吊礼,死者的大氏族则当作送葬者参与葬仪。酋长死时,对方大氏族通知易洛魁人的同盟协议会以缺位的事情。(五)当选举酋长时,大氏族协议会也有活动。得兄弟氏族的承认,一般虽认为当然;但他一大氏族的氏族可以反对。这时候,这个大氏族协议会就要开会,如果协议会主张反对论为有理的话,选举就算无效。(六)以前,易洛魁人有被白人称为魔术小屋(miedicinelodges)①的特殊的宗教秘密仪式。这种秘密仪式在塞奈卡族,是由二个宗教团体为新的成年者举行加入特礼时所执行的,此等团体各有所代表的大氏族。(七)在征服当时位于达拉斯加拉(Tlascala)②四区的四个氏族(lineages),如果确实为四个大氏族的话,那么,大氏族之同时为军事的单位,有如希腊的大氏族,及日耳曼人的相类似之性的团体一样,也可由此证明。这四个氏族当战争时各成为独立的集团,有特别的制服,军旗及自己的军长。
  正犹几个氏族形成为一个大氏族,同样在古典的型态上,几个大氏族形成为一个部落。有时,在极衰微的部落中,大氏族这种中间集团是不见的。
  什么是美洲的印第安人部落的特征呢?
  一、独自的领域及独自的名称。每一部落在实在的住居场所以外,尚有一片供渔猎的广大领土。在这片领土的那一方,有接近另一部落境界的中立地带;在言语相近的部落间中立地带较小,在语言不通的部落间,中立地带较大。日耳曼人的境界林(BoundaryForest)凯撒的苏汇维人(Caesar'sSuevi)在他们领土四周所作的荒地,在,丹麦人与日耳曼人间的isarnholt(丹麦语为jarnved,拉丁语为Limeidanicus),斯拉夫人与日耳曼人中间 的萨克逊森林及为 Brandenburg地名之根源的 branibor(斯拉夫语 ——防卫林),皆是这种的中立地带。由这种中立地带所围绕的领土为部落的共有财产,且为别的部落所同样承认,又被防卫以对付他部落的侵入。这样不确定的境界,仅在人口非常增加之后,才成为实际的不利益。
  种族的名称,大概似由于偶然的结果者为多,而由于意识的选择者为少。经过相当时间之后,一个部落常有被邻近部落取定名称,而不是由它自身所选定的。日耳曼人之从克勒特人取得他们最初的历史名称,正是如此。
  二、特殊的为这个部落所专有的方言。事实上,部落与方言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与方言之事情,直至近来,尚在美洲进行,而且无疑地今犹未完全停止。当两个衰微的部落融合为一的时候,会得例外地发生二种非常近似的方言在同一部落内应用的事情。美洲部落的平均人数,在二千人以下。然拆罗岐族(Cherokees)①却有二万六千人,实为在美国中使用同一方言人口最多数之印第安人。
  三、正式任命由氏族所选出的酋长与军长之权利。
  四、虽反于氏族的意志,而仍得罢免他们之权利。因此等酋长及军长都是部落协议会的会员,故部落对于他们的这种权利,是当然的。在部落的联盟已经组成,一切部落皆有代表在联合协议会的地方,则由联合协议会运用这种权利。
  五、共通的宗教观念(神话)及礼拜制度之保有。“美洲印第安人,追从野蛮人的习俗之后,是一种宗教的民族。”他们的神话尚未被批判地研究过。他们把宗教的观念 ——一切种类的精灵 ——用人间的形态具体化,但他们所过活的野蛮下期,尚未知道有所谓偶像。这是进化到多神教的经程中所看出的对自然与元素的崇拜。各部落皆有正式的节日,用一定的礼拜形式,特如跳舞与竟技来庆祝。其中尤以跳舞为一切宗教祝典之主要构成部分。每一部落的祝典,是各别举行的。
  六、为公共事务的部落协议会。它是由个个氏族的全体酋长与军长所组成,他们在任何时候得被罢免,所以是真正的代表人物。议事时向大众公开,其余的部落人员皆围在四周,他们有参加讨论并要求采取意见的权利。但决定之权在协议会。通常,出席的人皆得因要求而发言。女子也得选一个发言人,陈述她们的意见。在易洛魁人间最后的决议,同日耳曼的马可(mark——边界)共产体之许多决议的情形相同,必须是全体一致的通过。规定与异部落的种种关系,为部落协议会的特别的责任。协议会曾接受并派遣使者,宣告开战且订结和约。战争大都由志愿兵担任。“理论上,每一部落与未订和平条约的其他部落,终是在于战争状态的。”
  对付这种敌人的出征军队,大概是由各个优秀的军人组织的。他们举行一种战争跳舞,凡加入跳舞的人,就由此宣告他的加入出征军队的志愿。于是把队伍编成,立刻开始行动。那被进攻的部落领土之防卫,也是大概由志愿兵担任的。队伍的出发与凯旋,常成为公共祝典的动机。对于这种出征的部落协议会之同意是不必要的,既不被请求,也不被给与。这与塔西佗(Tacitus)所记述的日耳曼随兵(followers)①之私门的出征却相符合。不过这些日耳曼的随兵集团,已具有较永久的性质,成为一种在平
  时也有组织,在战时再号召其他志愿兵的强固核心,仅有这一点是不相同。这种军队的人数大概无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是行向很远的处所,也用仅少的战斗力求实行。如有许多集团联合远征,各集团只服从它自己的军长。野战计划的统一,是由此等军长的协议会以资保证。据安密亚那斯·马塞里那斯(AmmianusMarcellinus)①的记载,第四世纪阿利马尼人(Allemani)②在上莱因(UpperRhine)的作战,就是如此。
  七、在有几个部落中,有一个最高的元首,但他的权力是有限的,他是酋长中之一人,当需要紧急行动时,在未召集协议会决定办法之前,有谋临时对付的任务。他代表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吏,是微弱而后来没有充分发展的。因为这种官吏,如后面所述,大概是由最高的作战领袖发达起来的。
  美洲印第安人的大部分,没有超出部落联盟的范围。在二三个人口不多的部落,由广大的境界地带互相划分,由不绝的战争变成衰弱,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领土。近缘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必要而结成,等到境况稍佳就告解散。但在有几个地方,同一血族的部落从分裂状态再行团结,构成永久的联盟,为形成国民的初步。在美国,我们于易洛魁人中,见到这种联盟之最发达的形态。他们从大致成为达科他(Dakota)家族一分支的密西西比河西部的住居地域迁移出来,在长远漂泊之后,最后定居于今日的纽约州。他们共有五个部落:塞奈卡(Senecas),揆尤加(Cayugas),温嫩多加(Wnondagas),奥奈达(Oneidas)及 摩和克(Mohawks)。他们靠鱼类,兽类及粗末的野菜过活,住于用栅防卫的村落中。他们的人口从未超过二万,有几个氏族是为五部落所共通的。他们讲同一言语之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接连的领土。因为这块领土是战胜得来的,故他们联合一致以抵抗被驱逐的从前的住民,自是当然的事。到至迟也不过十五世纪之初,这种协力的习惯,已发达为一种正式的 “永久联盟 ”(cter-nalleague),一种誓同生死的团体,不久它赖新得的势力,便带有侵略的性质。约在一六七五年,它的势力到了绝顶的时候,已征服了四周广大的土地,把住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朝贡。易洛魁联盟代表了未超出野蛮时代下期的印第安人所曾到达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这是仅把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及秘鲁人除外的。
  联盟的根本规约如下:
  一、以在一切内部的部落事项完全自由及平等为基础的五个血缘部落之永久的同盟。这个血缘关系成为联盟之真实基础。五个部落之中,有三个称为父部落,互为兄弟;其余二个称为子部落,也互为兄弟。三个最古的氏族在全体五部落中由尚生存的成员代表,此等成员皆被视为兄弟。其他三个氏族在三个部落中尚有生存者,他们的成员也互称为兄弟。仅仅因方言而稍有差异的公共言语,便是他们的公共血统之表现与证据。
  二、联盟的正式机关是由地位及权威都是平等的五十个酋长所成的同盟协议会。这一协议会在一切同盟事务上有最高的决定权。
  三、当创立联盟之际,这五十个酋长被分配到各部落及氏族,当作为联盟目的所特别设置的新官职的主持者。一有遗缺,即由氏族内选人补充,而任此项职位的人得被随时罢免。然任命官职之权利,属于同盟协议会。
  四、此等同盟的酋长,同时为他们的部落的酋长,在部落协议会中有议席与投票权。
  五、同盟协议会的一切决议,必须是全体通过。
  六、投票是由各部落行使的,这样为通过一个有效的决议,每个部落与每个部落的协议会会员必须一致赞成。
  七、五个部落中之任何一个得召集同盟协议会,但协议会不得自行召集。
  八、同盟会议在召集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得
  以发言,但最后的决定归于协议会。
  九、联盟没有公的首脑,没有执行的领袖。
  十、但它有二个具有平等职能及平等权力的高级军长(斯巴达的二 “王”,罗马的二执政官)。
  这是全部的公的制度,易洛魁人在这个制度下过活了四百余年,今犹在生活中。我跟从摩尔根之后,把它更详细地记述之理由,是因我们在这里有一个机会可以研究尚未知有国家的一种社会的组织。国家是以有与构成员的全体相分离的一种公的强制力为前提的。马娄(Maurer)①,以正确的直觉,承认日耳曼的马可制度为一种纯粹的社会制度,虽然它供给了可为后来树立国家制度的基础,但本质上是与国家制度不同的。因此在他的一切著作中,他要研究马可村落,田庄及都市中的及与之并行的公的权力之逐渐发生。我们从北美印第安人,就可看出怎样地一个本来单一的部落渐渐地散布于广漠的大陆;怎样地部落因分裂而成为诸部落总体的民族;怎样地言语改变,使他们不仅不能 互相理解,且至消失了以前单一性的种种痕迹;同时怎样地一个氏族分裂为好几个氏族,怎样地古的母氏族被保留在大氏族中,而且怎样地此等最古氏族的名称仍在辽远的又是久别的部落中存在 ——狼与熊在大多数的印第安部落中还当作氏族的名称。而以上所记的制度在本质上可以对它们全体应用,所异者只是有许多并未达到构成近亲部落的同盟之一点而已。
  然氏族一经成为社会的单位,我们又得见到氏族、大氏族及部落的全制度,是怎样地由这个单位以差不多强制的必然性 ——因为自然性之故 ——发达起来。这三种都是血缘关系有疏密差异的集团。每种在它的自身是完成的,调度各自内部的事情,又各相互补助。它们所尽职能的范围,包括下期野蛮人的公共的事务。
  在有氏族成为一民族之社会的单位的地方,我们也得追求与上述情形相同的部落组织。而且如在希腊及罗马的历史中,有丰富的资料存在之处,我们不仅能发现这种组织,更能确信在未获资料的地方,因与美洲血缘团体之比较为足以帮助我们解决最困难的疑问与哑谜。
  这种氏族制度在它的一切自然的简单性上,是如何的可以惊奇啊!没有军队、宪兵及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知事或审判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但是万事依然顺利地进行。一切的争闹异议,皆由有关系者的全体,氏族或部落在各个氏族之间来解决。仅有在非常希罕的时际,才有当作极端手段的复仇行为威吓地存在。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态,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利益与弊害的,虽然有比今日更多的共同事务有待解决——共产主义的家属是为许多家族所共同的,土地属于部落,仅有园圃暂时划归家属 ——但他们并不需要有如今日那样麻烦复杂的行政制度之形迹。有事件发生,对于这事件有关系的各方面把它解决,而且大部分,数百年内的惯习早把万事规定好了。可怜的贫家的人都不会有 ——因为共产主义的家属与氏族知道他们对于老人、病夫与残废者的义务。一切人都是自由,平等 ——女子也包括在内。容奴隶的余地已经没有,压迫异部落的余地也不存在了。约在一六五一年易洛魁人业已征服伊里人(Eries)及“中立国民 ”(neutralnation)①时,他们还提议把他们平等地容纳到联盟中。仅到被征服者拒绝这个提议时,才把他们驱逐出境。
  这种样的社会产生出何等漂亮的男女。这从凡曾接近过尚未堕落的印第安人的白人都要赞美这种野蛮人之庄严,公正高尚及勇敢的事情上,可以为证。
  我们近来又在非洲获得这一种勇敢的证据。咀鲁人(Zulus)在数年前,努比安人(Nubians)在数月前 ——都是氏族制度尚未绝灭的部落 ——曾做过为欧罗巴军队所不能做的事情。原来他们没有火器,仅仅用柄枪②与投枪(lancesandspears)武装着,便能从英吉利步兵 ——在密集部队战斗上认为世界第一的 ——的后膛枪的弹雨之下,一直突进到枪剑的前面,而且不止一次地把他们冲乱,甚至迫他们退却,并不管自己的武器是如何的不统一,也不管自己是全没有兵役且不知道什么操练的。他们的抵抗力与实行力之伟大,可由英吉利人的诉苦中证明,因英吉利人曾惊叹一个卡斐人(Kaffir)竟能在二十四小时内走尽比马还 要速的远路。“最小的筋肉也会跃上,像鞭纽一样的坚硬强韧 ——一个英吉利画家说。
  在没有种种的阶级分裂以前,人类及人类社会就是如此。倘把那种的社会状态与今日文明社会极大多数人的状态比较一下,就显出今日的普劳来搭列亚①及小农与古代自由的氏族员间的距离,有无限的大。
  这是问题的半面。但我们对于这种组织之没落的运命,必不容忽视。它并不曾超过部落的范围。部落的联盟,如后所述,又如易洛魁人想压服他族人的企图所示,正表示它的没落的开始。凡是部落以外的事便是法律以外的事。在没有和平条约存在之处,就有着部落对部落的战争。而且这种战争是以特种的残酷来实行的,这种残酷把人类从别的动物区别出来,到后来仅因私利而见缓和。
  在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的,是以极未发达的生产状态,从而在广大地域上仅有稀薄的人口散布着为前提。人类差不多是全由与他无缘的为他所不了解的自然所支配。他的简单的宗教观念,就是显然反映着这个的。部落对于人类,无论对自己以及对部落以外的人依然是一种限界。即氏族,部落和他们的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们是一种自然所赋与的优越权力,个人的感情,思想与行动依然要无条件的地对它们服从。这时代的人们在我们看来虽是非常威风,但在中间是没有什么差别的。他们还是,如马克思所说,附属于原始共同体的脐带的。 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之权力是不能不被打破的,而且它已被打破了。但它是由我们从最初认为堕落,认为从古代氏族社会之单纯的道德顶上之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新的阶级制度之开始,是起于最卑下的动机 ——鄙野的贪念,狂暴的情欲,卑劣的吝啬,共有财产之利己的掠夺。无阶级的古氏族社会之崩坏是由于最可鄙的手段 ——偷窃、横暴、诈欺、叛逆。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当它存在之几千年间,除以大多数人的被榨取、被压迫为牺牲代价以谋少数人的发达以外,从没有别的事情。而这种情形在现在还比从前为已甚。
  第四章希腊人之氏族
  希腊人,皮拉斯齐人(Pelasgians)以及别的同部落的民族,皆已从先史时代以来,由与阿美利加人同样的组织,即氏族、大氏族、部落联盟构成起来的。大氏族亦许缺如,有如多利安人(Dorians);部落联盟亦许都没有充分发达;但氏族在无论何处,终是单位。当希腊人出现在历史舞台上时,他们是已走上文明的国了,在他们与上述美洲诸部落之间,横着两个极大的进化时期。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就是比易洛魁人进步的多。因此希腊的氏族不复保留易洛魁氏族的古代的性质。集团婚的痕迹也显然消失。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同时勃兴的私有财产也就在氏族制度内开始它的第一种作用。而第二种作用又自然地跟着第一种发生;即父权制现已实行,富有女继承人的财产当归于她结婚的她的夫。那就是说,她的财产要从她自己的氏族移转给她的夫的氏族了。于是氏族权的基础被破坏。当这时候,氏族为保留财产计,不惟容许少女在氏族内结婚,且也命令她必须这样做了。
  据格罗脱(Grote)①的 “希腊史 ”,雅典的民族是由如下的约束维持的:
  一、公共的宗教祭典,以及僧侣阶级之独占权,他们是奉祀一定的神,即想像上的氏族祖先,而用适合这种性质的别名被称呼的。
  二、公共墓地(参照德谟士内斯②的《攸彪利低》 Demosthenes ' E ubulid es )。
  三、相互的继承权。
  四、当受侵害时相互援助,保护及支持的义务。
  五、在某时期,特别是为失两亲的少女或女继承人,在氏族内结婚之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六、财产之共有,至少有二三处是如此的,且如此特举 ar-chon(管理人)③及会计。
  大氏族结合许多氏族,不过很不严密。惟虽如此,我们仍能于此见到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公共的宗教仪式及当大氏族员被杀时告发杀害者的权利。还有一部落的全体大氏族,有共同的定期循环的宗教节日。在由贵族(eupatrides)中选出的 phylobasileus(部落长)主宰之下举行。
  格罗脱所说,至此为止。于是马克思附加着说:“在希腊氏族中,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仍能显然看得出来。”这种蒙昧人之存在,当我们更进一步研究时,就可有益发明了的证据。因希腊 人的氏族尚有如下的属性:
  七、父权制的血统。
  八、除女继承人以外,禁止氏族内的结婚。这一当作法律而构成的例外,很可以证明古代规则之尚在行使。另外还有一种公认的惯习,愈足以证实它的真确,即结婚的女子抛弃她的氏族的宗教仪式,而采用丈夫的氏族的宗教仪式。她还被加入到他的大氏族。由这种惯习及狄卡尔珂斯(Dikaearchos)①的著名引述看来,氏族外的结婚是种通例。于是柏刻(Becker)②在“Charikles”③中就率直地主张无论何人是不许在自己的氏族内通婚的。
  九、收容养子到氏族的权利。这是在公开的仪式之下,由于家族的收养以行使的,不过只是例外的事情。
  十、选举并罢免执政官(archons)之权利。我们知道每一氏族皆有它的执政官。但说到这一官职之世袭,并无可信的资料。迄于野蛮期的告终,事实似是常反对严格的世袭的。因这种世袭是和富人与穷人在氏族内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之状态不相容的。
  不仅格罗脱,还有尼布尔(Niebuhr)④、蒙森(Mommsen)⑤及其他一切的上古史家,都为氏族所困惑。虽然他们正确地明白了许多氏族的特点,但是他们仍然把它看作家族的集团,从而使他们对于氏族的性质与起源之理解为不可能。在氏族制度之下, 家族决不是个单位,也不得为单位。所以然者,因夫与妻必然属于二个不同的氏族之故。家族全被包容在大氏族之内,大氏族则在部落之内。但家族之一半属于夫的氏族,一半属于妻的氏族。国家也并没有在公法上承认家族。到今日为止,家族不过在私法上有一地位而已。惟一切历史的记述还是从不合理的前提出发的,这种前提当作十八世纪间差不多认作神圣不可侵犯,即以为与文明差不多同时发现的一夫一妻家族的制度是为社会及国家在它的周围逐渐结成的中心。
  马克思插说: “格罗脱君也当注意:希腊人由神话所说明的氏族是比神话还古。后者以及它们的神与半神是由氏族所创造的。”
  格罗脱被摩尔根当作卓越的十分可信托的证人,乐于引用的话。格罗脱说:每一雅典氏族有从他们想像上的祖先所由来的名称,在梭伦(Solon)①时代以前,甚至在梭伦以后,通常当死亡者无遗言时,由氏族员继承他的财产;又当有杀害的事情时,最先被害者的亲族,其次氏族员,最后大氏族有向法庭告发犯罪者的权利与义务。“凡我们就最古的希腊法律所能知道的一切,皆是基于氏族及大氏族的组织上的。”
  氏族由共同的祖先传来这件事情,已引起“学究的俗物”(schoolbredphilistines)②,如马克思之许多烦恼了。他们把这个由来看作纯粹是神话的,所以决不能解释氏族怎会从独立的全无关系的家族中发展起来。但他们为想说的氏族的存在,终不能不作这个解释。于是他们就坚执着一句成语: “系谱(pedigree)虽确是寓言,但氏族却是实际。”最后格罗脱这样说 ——括弧内的话是马克思的:
  我们难得听到这种系谱,因为它仅在举行某种典礼时才公开使用。但不大出名的氏族也同出名的氏族一样,有他们共同的宗教仪式(非常奇特,格罗脱君!)与他们共同的超人的祖先及系谱(这是怎样的非常奇特,格罗脱君,在不大出名的氏族中!)根本的计划,与理想的基础(我亲爱的先生!不是理想的(ideal)是肉体的(carnal),在英语是“fleshy”)在一切方面都是相同的。马克思把摩尔根对此的回答综结起来如下:
  适于原始氏族形态 ——希腊人曾经与别的人类一样,保有过它 ——的血缘制度,互认一切氏族成员的亲族关系。他们从孩儿时代就由实践以学习这种重要的事项。到了一夫一妻的家族一开始,它被逐渐忘却。氏族的名称创造一个系谱,与之并行的一夫一妻家族的名称就看似无关重要。这个名称,现在便有了保证后人由共同血统传来的功用。但氏族的系谱追溯得那么远,所以除出有理的比较新的共同祖先之外,氏族员早不复能现实地指出他们相互的亲族关系。名称的自身是共同血统的证据。且除出养子的情形以外,永远是有力的证据。反之,像格罗脱及尼布尔把氏族变为纯是假设的空想的产物,从事实上否认氏族员间一切亲族关系的事情,真不愧为“理想的”科学家,也就是书蠹。因为血族的关系,特别当一夫一妻制出现时,被推开至很远,而过去的现实似是反映到神话的想像中,于是勇敢的老俗物作出了又在作着幻想的系谱创造现实的氏族之结论!
  大氏族,如在美洲的,是一种包容许多女儿氏族的母氏族,且他们常是由同一祖先派生的。据格罗脱说:“海格推奥斯(Hekataos)的大氏族之全部同时代的成员是在第十六世纪的一个又是同一神的祖先所传来。”从而这一大氏族的全部的族在名义上都是兄弟氏族。在荷马看来,大氏族是一军事的单位,在那有名的一节里,涅司忒( Nestor)劝告阿加绵农(Agamemnon)说:“按大氏族及部落来整顿兵士,以便大氏族可以授助大氏族,部落援助部落。”此外大氏族有处杀害者以死刑的权利与义务,故在以前也有复仇的义务。它更有共同的宗教仪式与节日。这样事实上,由传统的古代雅利安人的自然崇拜而来的全部希腊神话的发达,本质上是受氏族及大氏族的制约,又是在它们内部行进的。大氏族有一元首(phratriarchos),据得·库兰给(De Coulanges)①说,还有集会与约束的决议,审判与行政。就是否认氏族的后来的国家,也还让某种公共机能许于大氏族。
  部落是由许多近亲的大氏族构成的。在雅典有四个部落,每一部落有三个大氏族;而在每一大氏族中有三十个氏族。这样的集团之正确的划分,便表示对自然发生的秩序有了意识的计划的干涉之事实,至于它是怎样的,在什么时候,又为什么被成就,并没由希腊史公布出来。希腊人自身的历史记忆只不过至英雄时代为止。
  密集在比较狭隘领域中的希腊人,他们的方言的差异,没有像在广大的美洲森林中的显著。但就在希腊人中,我们也看出惟有使用同样主要方言的部落结合成更大的团体。故如小雅典 (LittleAttica)①尚有她独特的方言,后来成为希腊散文上的通行语。
  在荷马诗中,我们一般地可以看出希腊的部落已结合为小民族,但他们的氏族,大氏族及部落仍各自保留完全的独立。他们已住于用城墙防备的都市中。人口随着畜群及田野耕作的扩张,又随着手工业的开端,一起增大。同时财富的差别更形显著,且在旧的自然发生的民主主义之内部发生一种贵族的要素。各个小民族为要占有更良的土地,也为掠夺战利品,继续着不断的战争。俘虏之奴隶制是早已确立起来了。
  这些部落与小民族的制度如下:
  一、常设的权力机关是协议会(boule)②,这个本由氏族的执政官(archons)构成,以后因人数过多,改由选举补充,即因此形成了并且强大了贵族的要素。狄奥尼希阿斯(Dionysios)③曾公然说英雄时代的协议会是由贵族(kratistoi)组成。协议会对于一切重要事项有最后决定权。故如伊士奇罗斯说,底比斯(Thebes)的协议会要决定厄提奥克利(Eteokles)的身体要用盛礼下葬,而玻里尼开兹(Polynikes)的身体须抛弃了让狗来咬。等国家发生之后,这个协议会就变为元老院。
  二、民会(agora公共会议)。④我们已知道易洛魁人的男男女女皆列席于协议会的开会,能有秩序地参加讨论,并影响于决议。如今在荷马所表现的希腊人中间,这种列席已发达为完全 民会。这与古代日耳曼人的情形相同。民会由协议会召集,以决定重要的事务。一切男子皆得发言。最后的表决方法是用举手(伊士居奇罗斯①的《请愿保护者》 ②TheSuppliants, 607)或欢呼。民会的决议是最高的,终局的。萧曼 ( Schoemann )在《希腊的古代》 ( Antiquities of Greece)中说:“当讨论到一件事情,这事情是必须有民众参加以执行的,究用什么方法能反于民众的意志而强制他们去服从,荷马并未有所指示。”这显然是当一切成年男子的部落员皆为战士的时代,是尚没有得以对抗民众的与民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存在过,自然发生的民主主义依然盛行,而且仍为批评协议会及军长(basileus)的权力与地位之出发点。
  三、军长。马克思有如下的话:大部分生而为王侯之奴隶的欧罗巴科学家,视军长为近代意味的君主。对此,美国人(yankee)共和主义者摩尔根提出抗议。他极其俏皮地而又真确地说及阿謀的格兰斯顿③( Gladstone)与他的 “JuventusMundi”④— “格兰斯顿氏,他对读者提示英雄时代的希腊长官为王为侯,更附加上绅士的风度,然他自身又不能不承认这样的事情,即就全体上言,虽像充分地通过长子继承的惯习或法律,但是没有过于明确地规定。”事实上恐怕格兰斯顿自身也必已经知道那种立在 “充分但并不十二分明确 ”的定义上的长子继承制,只不过与全不存在有同等价值罢了。
  我们已经见到在易洛魁人及别的印第安人中间,世袭的规则是怎样地应用于酋长及长官的职位上。一切官职是由氏族员所选举,因此在氏族内是世袭的。当有遗缺时,自应选最近的氏族亲族——兄弟或姊妹的儿子——使之继任,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摈除他。从而在父权制之下的希腊人,军长的职位通常传于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人,仅不过表示儿子具有由公共选举以继承的盖然性而已;可决不是证明不经民选的合法的继承。我们于此所能见到的,是在易洛魁人及希腊人中间特殊的贵族之最初的胚种,这到后来又成为在希腊人中世袭的元首或君主之最初的胚种。因之事实当拥护这样的意见,即在希腊人中间,军长与罗马的王(rex)的情形相同,不是由民众选出,即由为民众所承认的机关——协议会或民会—
  —所认可。
  在《伊里亚特》中,人类的统治者阿加绵农,并不像是个希腊人的最高的王,而是个包围城市的同盟军的总指挥。又当希腊人间内讧勃发时,奥特修斯(Odysseus)①曾在有名的一节文字中,指出这一性质:“多头的指挥是不好,让一人做统治者,一人做长官”(尚有关于王权的可爱诵的诗句加在后面)。奥特修斯并没有讲到什么政体,只是要求对总指挥须服从。
  在特类(Troy)战争②前,希腊人仅表现军队的性质,而他们的民会的进行,是十分民主主义的。阿溪里(Achilles)③说及赠 品即战利品的分配时,他常常把分配不让给阿加绵农,也不让给别的军长,却让给“阿奇亚人(Achaeans)的儿子们”即民众。由宙斯(Zeus)所生,由宙斯所养的称号,并不证明什么;因一切氏族是由一个神传下的,即部落之长的氏族也是由一个 “卓著 ”的神——在这里是宙斯 ——传下的。就像饲豚的攸米阿斯(Eu-maeos)及其他非自由人,也是“神的”(dioi,teheioi),而这还是在《奥德赛》即比《伊利亚特》迟后得多的时代的事实。在同一《奥德赛》中,所谓“英雄”的名义,还给予传令官么里阿斯Mulios及盲乐师德谟多可斯(Demodokos)。要之,希腊著作家所用以指说荷马之所谓王政(因为军队的指挥是它的主要的特征,在它之外有协议会及民会并存)的“basileia”这一字,其意不过是军事的民主主义而已。(马克思)
  军长除军事的职权以外,也有祭祀的及司法的职权。司法的职权虽未被详细规定,但牧师的职权是由于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代表的地位以规定的。对于民事的行政的职权从没有什么说明;但看起来在职务上他是协议会的议员。从而把basileus翻译为王,在语原方面看,完全正确。因王(Kuning)这一字是由Kuni、Kunne出来,有氏族之长的意味。但王字的现代的意义,决不指示古代希腊的Basileus的职权。修昔的底斯(Thucyides)①称旧的 basileia为patrike,那是“由氏族引出的”,且说它有明白规定的职权。还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说,英雄时代的 basileia是自由人的领袖,而basileus是一军事长官,一法官及一高等僧侣。所以 basileus不是有近代意味的统治权。①
  这样,在英雄时代的希腊制度中,我们仍得发现古氏族组织之尚有活力,但我们也见到破灭它的要素之开端 ——父权制及财产之由儿子继承,藉以促进家族中财产的积聚,并给家族以分离氏族的权力;因世袭的贵族及王政之最初萌芽之形成,而使富的差别及影响于制度;奴隶制,当初限于战争的俘虏,但已作了役使部落员及氏族员的准备;部落间的旧的斗争,已因为获得家畜,奴隶、财宝而向陆上海上作有组织的掠夺而堕落为一种正常的营生方法。要之,财富当作最高等的宝物而受崇敬,旧的氏族制度为要证实财富之掠夺之合理而被滥用。然仅缺少一件事情:就是一种制度,它不仅对于氏族之共产主义的传统要拥护各个私人所新得的富,也不仅要宣言以前那样被轻视的私有财产为神圣,又视保护这种神圣化的财产为人间社会最高的目的,且也要把在逐渐发达中的获得财产的新形态,即在继续增加中的富的新形态,与以社会普遍承认之印证。这一种制度,不仅给新发生的社会阶级的分化以永久性,且也给所有阶级去榨取并统治无所有阶级之权利以永久性。
  于是这种制度被发现了。国家发生了。

知识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出版者:河南教育出版社

杨贤江翻译这本书是《世界史纲》的一部分,由日本上田茂树所著。这本书的中心思想是帮助中国革命青年认识这个世界从古以来的真面目,理解目下这个世界所以形成的过程,更预定这个世界未来进路的方向;换言之,即帮助他们获得在实行革命社会的变革上的一种武器、一种把握、一种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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