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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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657
颗粒名称: 第二章家族
分类号: K109
页数: 61
页码: 141-201
摘要: 本文介绍了杨贤江译著的家族分为血缘家族、普那路安家族、对偶家族、一夫一妻制的家族等。
关键词: 家族 分类 对偶

内容

摩尔根,他把生涯的大部分送在住于纽约州的易洛魁人中间,而且过继给他们的一个部落,即塞奈卡族(Seneca)②做养子,他从他们中间发现出一种和现实的亲关系相矛盾的亲族制度来。在他们中间行着一种摩尔根称为 “对偶婚 ”(syndyasmian orpairingfamily)的双方容易离婚的一夫一妻制。这种夫妻的儿女是受世间一般的证明与公认的。在那里,对什么人用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是没有何等疑问的。但此等言语的实际应用,并不和它们的根本意义相一致。因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称自己的小孩为子女,即对他的兄弟的小孩也称为子女,而他就被一切小孩们称为父。惟对他的姊妹的小孩,他称为侄及侄女,他们称他为叔父。另一方面,易洛魁人的女子,称呼自己的以及她的姊妹的小孩为子及女,小孩们称呼她为母。但她的兄弟的小孩被称为侄及侄女,小孩们称为她叔母。同样,兄弟所生的小孩们互称为兄弟姊妹,姊妹所生的小孩们也复如此。但一个姊妹所生的小孩和她的兄弟所生的小孩,互称为从兄弟及从姊妹。这种种称呼并不是单纯的空名,而是表现实际所行的血族关系的亲疏及等级之概念的。
  这种种概念是用以为一个完全构成的亲族制度之基础的,是足以表示某一个人的数百种亲族关系的。还有,这个制度不惟为一切美洲印第安人所完全奉行 ——至现在尚未发现过例外 ——而且在印度的原住民中,在得康(Dekan)的杜拉维狄安(Dravidian)部落中,及在印度斯坦的哥拉(Gaura)部落中,也都差不多照样通行。
  南印度的泰米尔人(Tamils)及纽约州的塞奈卡易洛魁人所用以表现亲族的名词,就在现在,对二百万种的亲族关系是一致的。但在此等东印度人中间,也和一切美国印第安人同样,由现行家庭形态所发生的亲族关系,是和亲族制度不相一致的。
  这将怎样说明呢?鉴于在一切蒙昧及野蛮民族中,亲族关系对社会秩序所表现的重要作用,我们是不能单用文句去磨灭这样广布的制度之意义的。一种制度,在美洲被普遍奉行,在亚洲的全然异种族的人民间也复应用,在非洲及澳洲全土也用多少变更的形态存在,像这样的一种制度是应有一个历史的说明,不能有如马克楞南的尝试,简单地把它打消了的。父、子、兄弟、姊妹的称呼,不单是敬语而已;它们还带有一定的很恰当的极其严格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总体形成为那种民族的社会组织的非常重要部分。这样,说明就找着了。在散得维齿(Sandwich)诸岛(夏威夷)中,到十九世纪的前半,还存有一种家族制度,其所应用的父、母、兄弟、姊妹、叔父、叔母、侄子、侄女,正和古代美洲印第安人的亲族制度一样。然而更有希奇的!在夏威夷所行的亲族制度,也是和实际存在的家族形态不相一致。因在那里,凡是兄弟姊妹的小孩认为共通的儿女,就是他们两亲的一切兄弟姊妹所生的小孩,都无例外的看作兄弟姊妹,又,不仅他们的母及
  她的姊妹,或他们的父及他的兄弟所生的小孩,也是无差别地认为共通的儿女。因此,一方面美洲的亲族制度虽以现今仍在夏威夷实际存在的一种绝对的家族形态为前提,但另一方面夏威夷的制度还指出一种更原始的家族形态;这一种家族形态的实际存在,我们虽不能有更多的证明,但它必定是曾经存在过的,因为不是这样的话,相应于此的亲族制度便不能发生出来。照摩尔根讲,家族是能动的要素;它决不是静止的,而是和社会之由低的阶段进向高的阶段的发达有点相似,由低的形态进步到高的形态的。但亲族制度是受动的。它们仅于长时距中记录家族与时俱进所成的进步,又仅能当家族发生急激的变化时,才受到急激的变化。马克思更说:“而且就在一般政治上、法律上、宗教上及哲学上的体系,也是同样的。”当家族在继续发展时,亲族制度硬化了;后者依旧存续时,家族又超越它而向前发展。屈维儿(Cuvior)①从巴黎附近所发现的有袋动物的骨片,推论今已绝迹的有袋动物曾在那里住过;我们以这个同样的确实性,也可由历史所传下的亲族制度,推论适应于这个制度的、今已绝迹的家族形态从前曾经存在过。
  上述的亲族制度与家族形态,在每个孩子有数个父母这一点上,是与现行制度有不同的。在与夏威夷制度相适应的美洲制度下,兄弟及姊妹不能成为同一孩子的父与母,但夏威夷制度正相反,是以这为原则的家族做前提的。我们在此,就遇着许多家族形态,它们是与以前习惯上认为唯一妥当的那些形态直接冲突的。传统的概念仅知有一夫一妻制以至一夫多妻制,或者一妻多夫制。但实际的习惯默然地且无顾虑地弃去了这一官僚社会所设的限界,把这事实适应着道德化的俗物,在沉默中隐去。反之,原始历史的研究,告诉我们以这种状态,即男子实行一夫多妻制,同时女子也实行一妻多夫制,从而他们所生的孩子认为大家所共有:这种状态在过渡到最后的一夫一妻制以前,又经过许多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它把通婚的纽带所抱拥的范围逐渐地缩小,一直到仅留着今日所通行的一对的夫妇才止。
  摩尔根这样追溯家族的历史,就与他的许多同伴相一致,到了一个原始的状态,在那里,一部落之内行着无拘束的性交,从而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而一切男子也属于一切女子。
  从十八世纪以来,对于这种原始状态,已有许多论议,但仅不过极平凡的语句而已。惟巴苛芬②能认真对付这个问题。又,
  于历史的及宗教的传说中去求这个原始状态的痕迹,实要算他的伟大功绩之一。现在我们知道他所寻出的这些痕迹,并没有追溯到无规律性交的阶段,不过止于着实在后的形态即集团婚。那个原始的阶段,假令确曾存在的话,也是属于非常辽远的时代。因为这样辽远,所以我们也就难望能在那些社会的化石,即落后的蒙昧人中间,找出它曾经存在的直接证据。巴苛芬的功绩便在把这个问题提到研究的前面。①
  最近否定这种人类性生活的初期阶段,以期免除人类的“污辱”,已成为风气。而且他们不仅主张没有直接的证据,还引用其他动物界的实例。利托拿②(《婚姻及家族之进化》Letourneau,Evolutiondumarageetdelafamille,1888)③即从动物界中引用许多事实,说是可以证明即在动物间,绝对无规律的性交也是属于低的阶段的。但是我从这些事实所能得的结论,只有说一切这些事实对于人及其原始时代的生活关系绝对无所证明。脊椎动物之比较长期的对偶关系,可由生理的原因,例如鸟类当孵卵期间,雌者需要扶助,得到充分的说明。但在鸟类间忠实的一夫一妻制之实例,并不供给对于人类的证明,因为人类非由鸟类传来之故。
  又,若严密的一夫一妻制算是至上的道德的话,那么椰子之叶①应当归于绦虫所有,因在它的五十个乃至二百个体节中,都有一套完全的雌雄生殖器,而且终生在各个体节中行各自的交接。但若把我们的观察限于哺乳动物,我们可于此看出性交的一切形态,即有无规律者,有类似集团婚者,有一夫多妻制及一夫一妻制。只有一妻多夫制不能见到,那是惟由人类才得实现的。即在我们的近亲猕猴类,在雌雄的群居上,也表现种种可能的配合式样。又,若我们更把限界缩小,仅仅观察四种的类人猿,那么利托拿仅能这样告诉我们:它们是或者一夫一妻制,或者一夫多妻制;然照吉刺德条龙说,沙雪尔(Saussure)②却主张它们是一夫一妻制。又,最近由惠司特马克③(《人类婚姻史》W estermar -ck,theHistoryof HumanMarriage,London,1891)所主张的类人猿之一夫一妻制说,也决没有什么证据。要之,忠实的利托拿承认: “在哺乳动物中,在知的发达的程度与性交的形态间,毕竟没有何等严密的关系。”厄斯皮那斯(Espinas)④也率直地说(《动物之社会》⑤DesSocietesAnimals,1877):“群(herd)是在动物中间所见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似由家族所构成,但从最初家族与群即相对抗;各在直接反对的关系内发达。”
  从上面所述的看来,这是显然的,我们对于类人猿的家族及其他社会的集团,没有什么确实的知道;各种报告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这原没有什么希奇。即在蒙昧人部落上我们所得的报告,也是非常矛盾,非常需要批判的研究与推敲的。惟猿的社会,更比人类社会难以观察。因此在现在,我们必须避忌一切从这样绝对不可信托的报告,来下结论。
  然而上面从厄斯皮那斯引用的话,可给我们一个较好的线索。在高等动物中,群与家族并不互相补充,却相对立。厄斯皮那斯很巧妙地记述在交尾期内雄的嫉妒是怎样地弛缓或者暂时解散群居的集团。
  在家族有严密组织之处,群的形成只是一种例外。但在自由性交或一夫多妻制存在之处,群会差不多自然地发生。..为使群可以形成,家族的束缚必先解松,个体必须自由。因为这个理由,我们就难得在鸟类中见到有组织的群。..然在哺乳动物中,我们却见到几分有组织的集团,这正因在这里,个体并不构成家族之故。..从而群的共同感情发生之大敌,莫过于家族关系之意识。我们不怕这样断言:比家族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之发达,仅能由它包容已受过一种彻底变化的家族而成就。但这并没有否认这些家族以后在无限优越的境遇之下得以改组的可能性。(见上述厄斯皮那斯一书,由吉刺德条隆之所引用 Origines du mar iage et dela famille, 1884 , P518— 520)
  由此可见,动物的社会在作成对于人类的社会之结论上,确可以有若干的价值 ——不过仅是消极的罢了。高等脊椎动物,在我们所知道的范围内,只有二种家族形态: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无论在何种形态,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一个丈夫。为家族的纽带又为其限制的雄之嫉妒,引起动物家族对群的对抗。较高级的群居形态的群,为了雄的嫉妒,不是变为不可能,便是被弛缓了,或者在交尾期间被解体了,即算在最好的场合,也要阻止它的继续的发达。这一事实的本身,就是具足的证明,即动物的家族与人类的原始社会并不是一致的;由动物性力谋向上的古人,是全然没有家族的,即使有个家族,也不是在动物间所存在的。在进化途上,像人类那样无防卫能力的动物,即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中 ——它的最高等的共居形态,有如惠斯特马克根据猎人的报告,归于大猩猩与黑猩猩的,是一夫一妇制 ——怕也只有少数得继续生存。然为脱离动物性而向上发达,为实现自然所指示的最大的进步,尚有一个要素是不可缺的,即由全群的协力与合作以补足个体所不具的防卫能力。由野兽向人类之过渡,如由今日类人猿的生活状态出发,将绝对不能说明。这种类人猿宁是给我们一种所谓旁系的印象,即是逐渐行向绝灭,至少也是在衰落的道上的。单从这件事实,也就够否定一切要由它们的家族形态以类推原始人的家族形态之并行论法了。但只有已成年的雄之相互忍耐与嫉妒之解放,才是构成那样大而且永常的集团之第一条件,而由野兽到人类的进化,便惟有在那种集团内能以实现。又在实际上,我们能找出些什么来,可算为在历史上不容否是地证明,且在今日还可从这里那里发现之最古最原始的家族形态呢?那是集团婚,在那种形态之下,全团的男子与全团的女子互为所有,所以殆无嫉妒的余地。其后在更发达的阶段上,我们见出一妻多夫制的例外形态,这是打破了一切嫉妒的感情,所以在动物界是不知道的。
  但是为我们所知道的一切集团婚的形态,因为伴着这样特别错综的条件,所以必然地要回顾到以前较简单的性交形态,且最后还须回顾到和由动物向人类的过渡相适应的无规律性交的一个时期,因此,说到动物的婚姻,就要引我们回到那一点上,即正为我们所当永远离去的。
  然则所谓“无规律的性交”是什么意思呢?简单不过是现在所施行的禁例没有正式奉行罢了。我们已经述过嫉妒的障壁之倒坏。要是真有这种事情的话,那么嫉妒的发达当在较后的时期中。血族相奸(incest)也复如此。不惟兄弟姊妹本是夫妇,即亲子间的性交,在今日许多民族中也还受许可。班克洛夫(Bancroft)①曾举出白令(Behring)海峡的加惟提(Kaviat)人②、阿拉斯加(Alaska)的卡打克(Kadiak)人③、英领北美洲内地的廷涅(Tinneh)人④以作证;利托拿也曾从斥北韦(Chippeway)印第安人⑤,智利的库库(Coocoos)人、印度支那的加勒皮人(Caribeans)、⑥卡梭人(Carens)⑦搜集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代希腊人及罗马人关于帕提亚人(Parthian),波斯人(Persians)、西徐亚人(Scythians)⑧,匈奴人(Huns)等的记述自更不必说了。在血族相奸被发现之前(这是一种发现,确乎有最高价值的发现),亲子间的性交,比属于异世代的别人间的性交,并不更觉可惊;而后者即在今日最褊狭的国家,也尚在实行,没 有引起什么惊奇。有时六十岁以上的老“姑娘”,假便她们有足够的钱,也会与不过三十岁的青年男子结婚,倘若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原始家族形态中除去血族通奸的那些观念 ——与现代我们所有的全异且发生直接冲突的观念 ——我们就到达一种仅能够为无规律的性交形态。这所谓无规律,是说后来由道德惯习所设立的制限尚未存在之意。这却不一定就指当作日常习惯的杂乱无章的性交。一时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是没有,而且即在我们这时代的集团婚中还是常有的。又若最近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即惠斯特马克,称那种两性在未生孩子以前一直保持配偶关系的状态为婚姻,那么这就等于说这种的婚姻,即在无限制的性交期内,也可与无规律性 ——即不由惯习设定性交制限 ——不相冲突地泰然存在。惠斯特马克自己根据这样的见解,即以为: “无规律包含个人的情感之厌遏 ”,从而“卖淫是它的最纯正的形态。”在我则宁以为只要是戴妓院眼镜去看它们,便将永不能理解原始形态的一切。关于此点,我们当于论集团婚处再说。
  照摩尔根,以下几种的家族形态是在很古的时期由这个无规律性交的原始状态发达的:
  一、血缘家族(TheConsanguineFamily)①——这是家族的第一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由世代而区分的:即在家族的范围内,所有祖父母皆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母也是一样,再由他们的子女成为共同的配偶的第三群。这批人的子女,即第一群的曾孙们又成为第四群。从而在这样的家族形态中,只有祖先与子孙是被排除在我们所欲称为婚姻的权利与义务之外的。此外的兄弟与姊妹,第一第二及更远缘的从兄弟与姊妹,都是互 为兄弟姊妹,且正因这个理由,就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这一阶段,当然包含性交的行为在内。①
  这种样的家族之典型的形态,恐怕是由一对夫妻的子孙成功的,他们复代表了各个等级的子孙,互为兄弟姊妹,从而又互为夫妻。血缘家族是已经绝迹了的。即使历史上最最粗野的民族,也不曾表现可以为证的例子。但现在在玻里内西亚全部所施行的夏威夷式的亲族制度,却强制我们承认血缘家族之曾经存在,因为它表示了血缘的等级,这是只有在这种家族形态之下才能发生的。而以后家族的全体发达,又使我们承认这种形态是一 个必然的先行阶级。
  二、普那路安家族(PunaluanFamily)①组织之第一个进步在于禁止亲子相互间的性交,第二个进步便在禁止兄弟姊妹间的性交。这一进步为了关系者在年龄上的更较接近,故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它是逐渐实现的,恐怕先由本身的姊妹(即母方的)之除外开始,最初是单独的,以后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当十九世纪尚有例外),终于到了禁止远缘的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即我们所称为兄弟的及姊妹的子、孙及曾孙间的。照摩尔根说,这一进步是适好的实例可以说明自然淘汰的原则是怎样地作用。由这个进步限制血缘性交的部落,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间的结婚当作规则法律的部落,要有更快而且更完全的发达:自是无疑义的事。至于这个进步的影响是怎样有力,可于由这个进步直接所发生而远远地超出这个目的的氏族之制度来证明。氏族是纵非全部但是大部分的野蛮民族的社会秩序之基础,而且在希腊及罗马,我们是由此直接进于文明的。
  一切原始家族,至迟在二三代之后,必然地要起分裂。到野蛮中期尚在盛行的原始共产的联合家属(household),对于家族共产体的大小颇有一种最大限度的制约,虽也视境地而有差异,但大致仍是限定的。到同母所生的子女互行性交是不当的观念一经发生,就自然地影响于旧家属共产体的分裂与新家属共产体的成立(但这个家属共产体②不一定与家族集团相一致)。一系列或者数系列的姊妹成为一家属共产体的核心,她们的兄弟又成为他一家属共产体的核心。以这样或者相类似的方法,由血 缘家族而被摩尔根名为普那路安家族的形态,就发达起来。按照夏威夷的惯习,许多本身的或远缘的姊妹(即第一第二或更远等级的从姊妹)成为她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然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此等男子现在不复互称为 “兄弟 ”——他们已没有这个必要——而称为 “普那路亚 ”(punalua),即是亲密的伴侣,所谓 as-sociate者是。同样,许多本身的或远缘的兄弟和许多不是姊妹的女子结为婚姻,此等女子也互称为 “普那路亚”。这是家族形成的古典的形态;以后虽受不少的变化,但它的主要特征是在一定的家族内共有相互的夫妻,其中最先是本身的兄弟(或姊妹)以后是远缘的兄弟(或姊妹)都除外的。
  这个家族形态,现在是最精确地告诉我们以美洲制度所表现的亲族等级。我的母亲的姊妹的子女还是她的子女;同样,我的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还是他的子女;而他们全体都是我的兄弟姊妹。但我的母亲的兄弟的子女,现在是她的侄子侄女,我的父亲的姊妹的子女,是他的侄子侄女,而他们全体是我的从兄弟与从姊妹了。所以这样说者,是因我的母亲的姊妹的丈夫也是她的丈夫,同样我的父亲的兄弟的妻也是他的妻 ——即使事实上不一定永远如此,而在法律上是如此的。 ——兄弟姊妹间性交之社会的禁止,现在已把向来无差别地视为兄弟姊妹的那些亲族分为两类。即一方照前一样,互(远缘的)为兄弟姊妹;他方或为兄弟的子女或为姊妹的子女,而不得再为兄弟姊妹。后者不复能有共同的父母,无论是共同之父或母或两者皆不能有。因此,在以前家族制度下或被认为不合理的侄子侄女,从兄弟从姊妹的阶级现在开始成为必要了。美洲的亲族制度,它在任何种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家族形态上看来似乎是全不合理的,都可由普那路安家族,连在最微细之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与自然的根据。凡有这种亲族制度实行的地方,就也必有普那路安家族或至少类似于此的形态存在在那里。
  倘若敬虔的教士,像在美洲的西班牙僧侣一样,能把这一种反基督教的关系看作不单是“恐怖”,而是具有在此以上的意义,那么曾在夏威夷证明过实际存在的这种家族形态,大概当已被全体玻里内西亚传受到了。①彻萨尔的报告,说当时在野蛮中期的布立吞人,“每十人或十二人共有一妻,而且大多数是兄弟和兄弟,亲和子”,这惟由集团婚最能说明。野蛮时代的母亲,没有十个或十二个儿子,其年龄大到足以保有共同的妻;但适应于普那路亚家族的美洲亲族制度,因为一个男子所有一切近亲的及远缘的从兄弟皆是他的兄弟,所以能有许多兄弟。所谓 “亲和子”这一语或许是起于彻萨尔的谬见,但这个制度却并不绝对排除父与子或母与女在同一婚姻集团内之存在。惟父与女或母与子之关系是绝对不得有的。这一种或相类似的集团婚形态,对于希罗多德(Herodotus)②及其他古代著作家关于蒙昧及野蛮民族妇人共有的报告,也予以最容易的说明,还有,这对于瓦特逊③及卡耶④ (WatsonandKaye,thePeopleof India⑤)说及奥士地方(Audh)(在恒河之北)的底库尔人(Tikurs)的如下的话,也是确实的:“他们在大共产体之中,差不多无差别地过着共同生活(即性的方面),所以即使有二人或许被视为结了婚姻,但这个约束仍不过是名义上的。”
  氏族的制度,在大多数例子上,似由普那路安家族起源的。的确,那个澳大利亚的阶级制度也给它一个出发点。澳大利亚人虽有民族,但尚未有普那路安家族,只是一个更粗野的集团婚形态而已。
  在一切集团家族的形态中,谁是孩子的父亲虽不确定,但谁是它的母亲是确定的。虽然她称一家内的一切子女为她的子女,而且还有对于他们的母的义务,但她仍能知道她的本身的子女。所以在集团婚存在的范围内,血统仅能由母方证明,且只有母系被确认,自也是显然的事。在一切蒙昧及属于野蛮下期的民族间,确是这种情形。最先发现着这一点,是巴苛芬的第二种大功绩。他用“母权”(mathernallaw)的名称,称许这种专由母系认识血统及在时代经程上由此发生的承继关系。这一名称虽因在这个社会阶段上尚未有法律意味的什么权利一类的见地,故并不算正确;但为了它的简单,所以我还保留它。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安家族的两种根本集团中,单取那一种本身的及远缘的姊妹的一系列(即本身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第二乃至更远缘的等级)和她们的子女及她们在母方的本身及远缘的兄弟(照我们的前提,他们并不是她们的夫),那么我们就能确实地知道那一团人的范围,即后来当作氏族的分子,出现在这一制度的原始状态中的。她们全体,由于所生各同时代的女性子孙,皆是妹姊,故有一个共同的始祖母。但此等姊妹的夫,再也不能从自己的兄弟辈中选出,不能为由同一个始祖母所生出者,从而也不属于后来成为氏族的血缘集团。然而她们的子女属于这个集团,这因只有从母系的血统才算确实,也为最后的决定之故。当兄弟姊妹间的,甚至母方最远缘的旁系亲族间的性交禁止一经确定,上述的集团即转化为氏族;换言之,即组成为一个由女系血族关系者所成,不许互相通婚的确定的群;这个群以后因有社会的或宗教的别种共同制度,愈益强固,且与同一部落内别个氏族有所区别。这一点容后再为详说。
  我们见了氏族不惟必然地,而且也是当然地从普那路安家族发达起来,那么认定在一切有这种氏族可以证明存在的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人及文化民族中,确实是有这种家族形态存在过的,也是显然的了。
  当摩尔根著他的书时,我们关于集团婚的知识尚是非常浅薄。我们对于有阶级组织的澳大利亚人的集团婚,简直所知极少;而摩尔根已于一八七一年发表了他所接得关于夏威夷的普那路安家族的报告。这种普那路安家族,在一方面,给为摩尔根全部研究出发点的,在美洲印第安人间所行的亲族制度以完全的说明。在他方面,它成为理解母权氏族由来的根据。最后它表示比澳大利亚阶级更高等的发达阶段。
  所以我们很容易明白,摩尔根是怎样地把这个形态视为必然地先于对偶婚(pairingfamily)的阶段,又以为是在以前时代所一般通行的。自后,我们知道了集团婚的其他几种形态,现在又觉得摩尔根在这方面走到极端了。但虽然如此,他于普那路安家族上,遇着最高的古典的集团婚形态,且由此得以最直接地说明向更高阶段过渡的情形,终算仍不失为他的好运。
  予我们关于集团婚的知识以最基础的贡献者,要推英国教士罗里摩 ·费沙(LolimerFison)①,他曾在这种家族形态的古典的故乡——澳大利亚研究过多年。他从南澳大利亚甘比亚(Gambier)山②附近的澳洲黑人(papuan)中发现最低度的发达阶段。在这里,全个部落分为二大阶级:克洛基(Kroki)与库米德(Kumits)。在此等各个阶级内部的性交严受禁止。但一个阶级内的每个男子是别个阶级内每个女子的生成的夫,反之后者也是前者生成的妻。不是个人对个人结婚,而是全集团的,即阶级对阶级的。而且这是很显然的,无论何处,并不因年龄或特别的血缘而使结婚有何等的制限,除非是分成二个族外婚的阶级,才有什么限制。克洛基的一个男子以库米德的一切女子为他的妻。而他自己的女儿,因是一个库米德女子的女儿,故从母权也算为库米德的人,因之她是每个克洛基的男子,也就是她的父亲的生成的妻。至少在我们所知的范围内,阶级组织并不排除这种情形的可能。所以这种的组织或者可说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即虽有想限制血缘性交殖的种,朦胧的冲动,而亲子间的性交尚未被认为特别可以嫌忌的;倘若真是这样情形的话,那么这个阶级制度当是由无规律性交状态直接发生出来的。又或者可说是当阶级成立时,亲子间的性交是已被惯习禁止了;若是这样情形的话,那么今日的状态当是血缘家族的反映,且是由这脱离的第一步。恐怕后者一方面的情形为更合事实些。因为就我所知,在澳大利亚并无亲子间性交关系曾经存在的例证的表示。即使是为族外婚后来形态的母权氏族,通常也是默默地以当氏族成立之初即已
  有禁止这种性交关系的事实存在为前提的。
  这个分为二阶级的制度,不特见于南澳大利亚的甘比亚山附近,且也见于更东方的达林河(Darling)①流域及昆士兰(Queensland)的东北。所以这个制度是广布的。它仅把兄弟姊妹间,母方的兄弟的子女间与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属于同一阶级之故,除外不计;但姊妹的子女能与兄弟的子女结婚,反之也然。更进一步的血缘性交制限,是见于新南威尔斯(NewSouthWales)②达林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Kamilaroi)人中间,在那里,两个原始的阶级分裂为四个,而各阶级皆同样地与其他某一阶级行全体的结婚。最初的两阶级互为生成的夫妇。视母之属于第一或第二阶级,定子女之属于第三或第四阶级。这后来的两阶级的子女,他们也是互相结婚的,再分属于第一及第二阶级。这样,最初的一代属于第一及第二阶级,第二代属于第三及第四阶级,以后的一代重属于第一及第二阶级。因此本身的兄弟姊妹的子女(在母方的)虽不得为夫妻,但他们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这个特别复杂的制度 ——虽是以后的事情 ——因母权氏族的接合,愈变为混乱。惟我们不能对此再多所论及。血缘性交制限的冲动,虽然曾经几次要求实现,但并无明确的目的意识,是全然在自发的摸索中以行的。
  集团婚在澳大利亚所表现的,是阶级的结婚,即是时常分布于大陆全部的整个男子阶级与同样广布的女子阶级间之集团的结婚。详细地观察这种集团婚,并没表现有如见惯妓院状况的俗人所空想之那样恐怖状态。反之,即在有人仅仅推测有这种婚制 的存在以前,原已经过了悠久的年代,何况在最近期内,又复否定了它的存在。在皮相的观察者,曾得着一种放纵的一夫一妻制及有时不免破坏贞操的一夫多妻制之印象。要发现那平常欧罗巴人,从实践性上所表示的结婚状态之规律的法则,有如费沙及胡威德(Howitt)①所为,正非有数年工夫不办。这一法则是使异族的澳洲黑人到离本乡数千里之远的地方,从说为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间,常从群到群,从部落到部落,去探求那既不反抗也不怀恶意而服从他的妻之法则;这一法则又是使那按法得有多妻的人,让与一妻给他的客人过夜之法则。那在欧罗巴人视为不道德与无规律的地方,事实上正行着一种严格的法则。此等女子属子这个异族的婚姻阶级,所以她们是他的天生的妻。这一指示两个阶级相互结婚的道德律,用驱逐的刑罚禁止相互所属的婚姻阶级以外的一切性交。就在时常在许多地方当作通例的女子被掠夺的时候,这个阶级的法则还是慎重地被遵守着。
  更就女子掠夺来说,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迹也就在这里发现,至少是在对偶家族的形态上。如有一个男子因友人的帮助而掠得一个女子,那么他们虽可以轮流地与她性交;但到了后来,这个女子被认为那发动掠夺的青年男子的妻,再如有一个被掠夺的女子背弃了她的丈夫而逃,被别个男子所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第一个男子就失了他的特权。与一般尚存在的集团婚并行又在其内部,形成了这种样的排外关系,即与一夫多妻制并行的长期或短期的对偶关系。故即在这里,集团婚也正在衰 落。因此,问题便只在在欧罗巴人影响之下,集团婚与遵守它的澳洲黑人,究竟是哪一项先行消灭。
  在澳大利亚所行的那种全阶级的婚姻,的确是集团婚中之极低度而原始的状态;但普那路安家族,就我们所知,乃是它的最高度的发达阶级。前者似是适应于漂流的蒙昧人之社会阶段,后者比较的需有住定的共产主义的共同体,而且直接引人到其次更高度的发达阶段。在这两种中间,我们还可看出许多种的中间阶段。但这里便留着一个仅仅公开而难以措手的研究领域。
  三、对偶家族(pairingfamily)①。某程度的对偶关系,时期虽有长短;但即在集团婚期间或者还在它以前,是已存在了的。一个丈夫在他的许多妻中间,有一个正妻(还不能称它为爱妻),而他对于她也是在许多夫中间的一个主夫。这一事实对于那视集团婚或为一种无规律的女子共有,或为一种任意的通奸之教士们,曾给以不少的惶惑。然这一种习惯的对偶关系,因氏族之愈趋发达,不许互相通婚的 “兄弟 ”及“姊妹 ”的阶级人数之愈加多,遂也更见确定。那由氏族所发动的限制血缘者间结婚之冲动,仍在发生更大的作用。这样我们在易洛魁人及在野蛮下期的大部分印度人中间,就发现在他们亲族制度内一切有关系者之间是禁止结婚的,其种数且多至数百。因这种婚姻限制之益见盛行,于是集团婚成为愈不可能,由对偶婚起而代之。在这一阶段中,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共同过活;不过一夫多妻制和不时的通奸,依然成为男子的特权,虽然前者因经济的理由不大发现。而女子当同居期内,大抵须严守贞操,如她们有了通奸,是要受残酷的处罚的。惟婚姻的约束可由任何一方容易废弃,子女与前一
  样,只属于母。
  即在这样愈见盛行的限制血缘者间结婚之事情中,自然淘汰依然发生效力。用摩尔根的话,便是:“非血缘氏族间的婚姻,产生肉体上及精神上更强壮的人种;两种进步的部落通婚,新的头盖与脑髓自然一直扩大,到它们包容了两方面的能力才止。”这样,包含氏族的部落必然地支配了落后的部落,或者由于他们的模范将落后部落提高。
  这样看来,家族发达的基础,在于继续地缩小通婚的范围,这个范围最初是包括全部落,在其内部实行两性间的婚姻共有的。后来先从近缘的,次从远缘的亲族,最后连不过法律上姻戚关系的人,都逐渐地禁止通婚,因此一切种类的集团婚在事实上皆成为不可能。最后便只剩下一时的又松懈的所结合的一对偶;那是一解体就算消灭婚姻的原子。从这件事上,我们也可以推知近代意义的个人性爱是如何的与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全无关系了。而由在于那一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上,还可以见出更多的证明。在以前的家族形态中,男子决不苦于女子之不足,倒反有足够以上的女子;但如今女子变了稀少,而须搜求了。所以自有对偶婚以来,女子的掠夺及买卖也就开始 ——那只是一种新起的更根本的变化之普遍的征象。然炫学的苏格兰人马克楞南竟把这些不过为获得女子方法的征象,在“掠夺婚 ”与“卖买婚 ”的标题之下,变为特殊的家族阶级了。还有,在美洲印第安人及别种在同一阶段的民族间,婚约并不是最有关系的当事人的事 ——他们是常连问也不被问及的 ——而是他们的母亲的事。所以两个全不相知的人,这样地订成婚约,直到婚期逼近时才知道约束已定的事情,是常有的。结婚之前,新郎送礼物给新娘的母方的亲族(不是她的父亲和他的亲族),作为让渡那个少女给他的代价。已结婚的当事人得任意解除婚姻。但在许多部落中间,例如易洛魁人,否认这种离异的舆论已逐渐形成。当有家内争论发生时,双方氏族的亲族出而竭力调解,等调解不成功时,才实行离婚。解婚时,子女归妻所有,以后双方得再行自由结婚。
  这种对偶家族,因为太微弱,太不稳定,没有成为一个必要的或单单希望的独立家政之力量,故决不会取消从前代所传下的共产主义的家属。但共产主义的家属含有一家内由女性支配的意味;这与只能认识生身的母而不能确认生身的父,含有尊崇女性即母的意味者,正复同样确实。说社会开始时女性为男子的奴隶,乃是从十八世纪启蒙主义所发生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及在下期与中期甚至有时连一部分上期的野蛮人中间,女性不单有自由,且居于大受尊敬的地位。至她们在对偶婚之下尚属何种情形,可引在塞奈卡易洛魁人间传道多年的教士奥沙·来特(AuthurWright)①的言作证:
  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的长屋(longhouses多数家族之共产主义的家属)中时,..常有一个氏族(clan即gens)统治,从而女性从别个氏族中选择她们的夫。..通例,女性方面支配这一家;贮藏品为大家所共有;但因过于怠惰过于笨拙,不能向公共贮藏贡献他的命分的不幸的丈夫或爱人,就要受罪。不管他在家内有如何多的子女或如何富的私产,他须随时受命,搜集他的所有物到别处去。而且他也不敢企图任何种的反抗;家已使得他非常难 堪了,他除回归自己出生的氏族,或像最普通的情形到别个氏族中去寻觅一个新的妻以外,再也没有出路。女性在氏族(clan)及此外任何地方,皆握有支配的权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踌躇地罢免一个酋长,把他降为普通的战士。
  这种共产主义的家属,即大部分或全体的女子虽属于同一氏族,而丈夫却来自不同的氏族的,实为在原始时代普遍通行的女性占有优越的支配之物的基础。这一事实的发现,便是巴苛芬的第三种功绩。
  为补充起见,我愿声明;旅行家及教士们关于在蒙昧人及野蛮人中间女性负担过度的劳动之报告,实与上面的记述一点也不冲突。两性间的分业,是由和女子在社会上的地位全然各别的原因所引起的。在那种民族中,即女子的劳动必须多于我们所认为相当的量的,他们之尊敬女子,实比欧罗巴人还要来得厉害。文明国家的贵妇人,外面套上尊敬的假面,对于一切实际劳动完全隔离,她们比起野蛮时代辛勤力作的女性来,实站在一个无限低等的地位上;后者在民族中被视为真正的贵妇人(frowa-lady-mistress)
  在美洲的现代的对偶婚是不是已完全驱逐了集团婚,只能由尚在蒙昧上期的西北诸民族,特别是南美诸民族中作精密的考察,才得决定。对于后者正有许多无规律性交的报告在流传,故说在那里已完全断绝了古代的集团婚,殊难相信。显然地,它的全部痕迹尚未消灭。至少在北美的四十个部落中,与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利使她的妹一到适当的年龄即成为他的妻,这就是姊妹全体共有丈夫的遗制。据班克洛夫说,加里福尼亚半岛上的印第安人,为了无差别性交的目的,联合几个“部落”,举行一种典礼。这显然是那种氏族,把从前一氏族的女子以别个氏族的全体男子为她们共同的夫,而反之也复如此的时代,在这些典礼中保存了一点朦胧的回忆。同样的惯习,在澳大利亚仍在奉行。在有几种民族中,有时发现年长的男子,酋长及为魔术师的僧侣,为了自己的利益,夺取女子的共有,且独占所有的女子。但为报酬计,当举行某种典礼及大集会期间,他们必须回复以前的女子共有,让他们的妻去和年轻男子寻乐。这一种在短期间回复古代自由性交的周期的撒特恩节(Saturnalia)①之许多实例,惠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二八 ——二九页)在印度的和人(Hos)②、散塔尔人(Santals)③、判查人(Punjas)④及科塔尔人(Kotars)几种非洲民族,及其他人种中引述过。惟惠斯特马克由此推出结论,以为这并不是为他所否认的集团婚的遗制,而是原始人与他种动物所共有的交尾期的遗制,却希奇已极了。
  这里我们要说到巴苛芬的第四个大发现:由集团婚到对偶婚之普通的过渡形态。巴苛芬所称对于违反古代神圣法制的赎罪,即女子由此以买回对于贞操的权利者,事实上不过是这一种赎罪之神秘的表现,即女子为了脱离古代男子共有的束缚而获得专委身于一个男子时所行的。这种的赎罪由女子之制限的委身以行:巴比仑⑤的女子,必须一年中有一回献身于迈立泰(Mylitta)的神殿;其他西部亚细亚的各民族,送他们的女儿到阿那的司(Anaitis)的神殿。①在那里她们须与自己所选的爱人实行自由恋爱,如是者数年,然后才实行他们结婚。套上宗教面目的同样的惯习,在地中海与恒河中间的差不多一切亚细亚民族内,皆是通行。购得自由的赎罪行为,有如巴苛芬所指说,跟着时代的经过,愈益趋于容易:
  年年反复的委身,改为一生只一度的牺牲;老妇的杂婚制变为少女的杂婚制;在结婚期间也奉行的乱交变为单在结婚之前奉行;对一切人无分辨的性交变为对某几个人的性交。(《母权论》,序文十九页)
  在其他民族间,这种宗教的假面正在消失。在别的民族间 ——古代的色雷斯人(Thracians)、克勒特人(Celts)②,印度的许多原始住民,马来民族,现代的南洋群岛的土人及美洲印第安人 ——少女在结婚以前享有绝对的性的自由。特别在南美洲,到处都是如此。无论何人,只要稍稍到过内地的都可证实。阿伽西③(《巴西旅行记》Agassiz,AJournlyinBrazil,BostonandNewYork,1886,P.266)曾有一段讲到属于印度系统的一个富家的轶话。当他被介绍给这一家的女儿时,问及她的父亲,以为他当是与巴拉圭(Paraguay)作战时为军官的这位母亲之夫。但母亲微笑着回答: “Naotempai,hefilhadafortuna”——她是没有什么父亲的,她是偶然生的女儿。
  印第安人或混血种的女子,常是这样地说到她们的婚姻外所生的子女;她们说这种的话是没有什么羞耻或责备 的情调的。这既已这样不是异常的情形,故在一般人中间,相反对的情形倒像是例外了。孩子们可以知道母亲,因为一切的养育与责任都由她担负。但对于她们的父亲是什么都不知道的。又在女子方面,似乎也一点不想到她及她的子女可以对他有什么要求。
  这些在文明人看来像是奇异的事情,在母权制及集团婚上却不过是通例。
  又在其他民族中间,新娘的朋友亲戚或婚礼的客人可以要求对于新娘的传统的权利,而新郎反落在最后。这种惯习在古代流行于巴利阿利诸岛(Baleares)①上及非洲的奥及类人(Augilers)②间;而在阿比西尼亚(Abysinia)的巴雷(Bareas)人③中,现在尚在奉行。更在他处,一个有公职的人 ——即部落或氏族的长、酋长、黄教僧(Shamane)④、僧侣、领主及其他有称号者 ——可以代表团体,以行使对于新娘的初夜权。不管一切新浪漫主义的粉饰,这个初夜权(jusprimaenoctis)虽至今日,还当作集团婚的痕迹,仍流行在阿拉斯加的大部分土人中(bacroft,NativeRaces,I,81),北部墨西哥的泰和人(Tahus)⑤中及其他民族中。又当中世纪的全时代间,至少在原始的克勒特(Celtic)人诸国,例如阿拉哥尼亚(Aragonia),是直接由集团婚传受的,曾有过这种惯习。一方在加斯的利亚(Castilia),农 民虽决不是农奴,但在阿拉哥尼亚却行着极端的农奴制,一直到一四八六年经天主教王〔徒〕斐狄南(Ferdinand)①的判决才告废止。在这一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
  我们判决且宣告上述领主们(senyors男爵等)..不得和农人之妻在结婚后之第一夜同衾,也不得在结婚之夜,当女子已就床时,当作他们的权威的表征,跨越所说的女子或床。还有上述领主们,对于农人的女或子,无论付代价与否,不得违反了他们的意志去使用。(由苏根海姆②的《农奴》③ Sugenheim , “ Serf dom ” , Petersburg , 1861,P. 355用 Catalonian语的原文所引用者)还有,巴苛芬主张由他所名为 “杂婚制 ”(hetaerism)或“亲族通奸的生殖”(incestuousgeneration)者向一夫一妻制之过渡,本质上是由女子形成的,这也非常正当。在经济发达经程上,跟着发生古代共产主义的没落与人口密度的增大,从而传统的性的关系愈加失去了它们的适于原始森林时代的素朴的性质,于是在女子方面也自然地感到更低微、更被压迫,且终于对于贞操的权利,即暂时的或永久的只与一个男子结婚以资救济的希望也不得不更加强。这种进步之不能由男子方面形成,就只为了一个简单的理由:他们对于现实的集团婚的愉快,绝对不会想到要放弃的,虽是到了现在也还如此。直到女子已把向对偶婚的过渡已经完成了,男子才进于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自然,实只是专对女子的。
  对偶家族发生于蒙昧与野蛮之间的境界上,大概是在蒙昧的上期,还有几处是在野蛮的下期。这是在野蛮时代的典型的家族形态,正犹集团婚之于蒙昧,一夫一妻制之于文明一样。它在发达成为确定的一夫一妻制之前,尚须有除上述诸种作用以外的原因。在对偶家族中,集团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的单位,仅由两个原子而成的分子,即一男与一女。自然淘汰由于继续不断地限制婚姻共有的性交,已经完成了它的目的。在这方面,自然淘汰再也没有待做的事了。若不是有新的社会的原动力活动的话,便没有理由应有一个新的家族形态从对偶家族中发展起来。但是这种种原动力竟是活动了。
  我们现在且离开为对偶家族之古典乡土的美洲。说在美洲曾有较高度的家族形态发展过,说美洲在被发现及征服以前曾有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在新世界①的任何处所存在过,实在并无何等证迹可以容许这类结论。但在旧世界中就不如此。
  在旧世界中,家畜的驯养与畜群的繁殖已开辟了一种为以前所未知的富源,且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到了野蛮时代的下期,固定的富差不多全由家屋、衣服、粗草的装饰品以及获得并调理食物之工具,即最简单样式的舟、武器、家具来代表。食物本来必须是每天获得新鲜的。但如今有了马、骆驼、驴马、牛、羊、山羊及豚的畜群,这些新进的游牧民族 ——住在印度的判查(Pu-niab)地方,恒河地方及比现在还更富于水利的奥克斯(Oxus)及
  查克萨提(Jaxartes)河①岸之草原的雅利安人(Aryans);住在幼发拉底及底格里斯流域的塞姆人(Semites)——已获有许多财产,只须加以最微细的注意与养育,就得继续增长地繁殖种类,供给最丰富的肉与乳之营养。以前一切获食的方法,如今皆只好废弃。从前绝对必需的打猎,今且变为一种游戏了。
  但是这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无疑地,最初是属于氏族。然对于畜群的私有财产一定早已发生。所谓创始记之著者,长老亚伯拉罕(FatherAbraham)之成为他的畜群所有者,究竟由于他做共产主义家族之长的特权,还是由于事实上世袭的氏族之长的资格,正难断言。惟我们必须不把他看作现代意味的财产所有者:这是可确信的。更有一点在初跨上成文历史之国时,无论那里都把畜群算为家长的特有财产,正和野蛮时代的工艺制造品,如金属器,奢侈品及最后人畜 ——奴隶完全一样;也是确实的。
  因在当时,奴隶制度也发明了。本来对于下期的野蛮人,奴隶是无用的东西。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他们所征服的敌人之方法,与在较高阶段的民族所行者全然不同。男子或者被杀,或者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中。女子或者结为婚姻,否则偕了她们残存的子女一起收容过来。在这个阶段内,人类的劳动力尚未能产生比维持生活费更多的量。但自有了家畜、金属工业、纺织及最后的农业,变化就发生了。正犹以前容易到手的妻,现在有了一种交换价值须得购买一样,劳动力到现在也是这样地产生出来,特别当畜群确乎成为家族的私财以后。家族的增长并不如家畜一般的急速。故为照料畜群计,必须有比前更多的人;因 此就把所俘虏的敌人利用起来,而且他们同家畜一样,还能繁殖。
  这种的富,它们一经成为家族的私产,且急速地增加以后,就给建立于对偶婚及母权氏族上的社会以强有力的冲动。对偶婚对于家族本已提供一个新要素。即在生身的母以外,它又立了一个确实的生身的父,他也许比现代许多的“父”来得更确实可信。依据那时期家族内的分业,获得食物及制造所必要的工具之责任,由男子担负;因之他占有了那些工具,当离婚时,如妻之保留家具一样,他就带那些工具以行。照当时的社会惯习,男子也是新的生存资料即家畜之所有者,后来便是新的劳动力即奴隶之所有者。但照同一的惯习,他的子女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有如下的理由:根据母权制,即血统单由母系追溯的期间,又照氏族原始的继承的惯习,氏族的亲族从死亡的氏族分子继承他们的财产。这财产必须仍留在氏族中。因继承物并没有什么重大的关系,在惯例上,或许已移于最近的氏族之亲族即母方的血缘者之手。然死亡的男子之子女并不属于父的氏族,而属于他们的母之氏族。他们最初和母的别个血缘者共同继承,到后来怕最先继承。惟他们不能从父继承,因他们不属于他们的父之氏族,父的财产仍须留在他自己的氏族。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这畜群将归于他的兄弟,姊妹及他的姊妹之子女,或者归于他母亲的姊妹之子孙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继承的。
  这样财富愈增加,男子在家族的地位也愈比女子重要;且利用这个强固的地位,为他的子女的利益,以推翻传统的继承法则的欲望也发生。但在母权制继续有效的时期,这个没有实现。因此非先把母权制废止不可,而母权制竟是废止了。这却决不如我们今日所想到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 ——人类所曾经验过的最激烈的革命之一 ——并没有须侵害氏族中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员之必要。全体氏族员仍能照常过活。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议,说从今以后,男子氏族员的子女应属于氏族,女子氏族员的子女应该除外而转属于他们的父之氏族,就很够了。这样一来,由女系追溯血统及母方的继承权即被废止,而由男系追溯血统及父方的继承权即告成立。至于这一革命,是怎样的又在何时为地球上诸民族所完成,我们毫无所知。这是完全属于先史时代的。不过它的已经完成,是特别可由巴苛芬所搜集的许多母权制的证迹作十二分的证明的。它之如何容易成就,还可从许多的印第安部落中见之;在那里,半由富的增长与生活样式的改变(从森林移住到草原)之影响,半由文明及教士之道德的感化,这一革命最近方才通过,或者尚在进行。在八个密苏里(Misouri)部落中,六个有了父系血统及继承,只有二个还是女系的。在勺泥人(Shawnee)、迈安密人(Miami)及德拉瓦人(Delaware)①中,皆行将子女编入于男氏族的惯习,给子女取父的氏族所有的氏族名,借得继承之权。“人类的先天的诡辩癖,用改变名称以改变事物,且当有直接的利益给以充分的冲动的地方,尚可以看出在传统之内为破坏传统用的口实。”(马克思)这就使得混乱更甚,却只有向父权制的过渡才得补救,且有一部分已得补救了。“这似是最自然的过渡。”(马克思)至于这一过渡如何在旧世界的文化民族中完成,就比较法学家的意见言之 ——虽然只是假说 ——可参照科瓦勒勿斯基②的《家族及财产之起源与进化概编》 (M. Kovalevsky ,Tabl au desoriginesetde L 'evolutiondela famille et de la propriet ,stockholm , 18 90 )
  母权制的颠覆是女性的世界史的失败。男子在家庭中也握着支配权,女子已被贱视,被隶属,成为满足男子欲望的工具与生产子女的机器。女子的这种卑下的地位,特如在希腊的英雄时代及其古典时代所公然表现的,却渐被美化,被假装,甚或用更缓和的形态被粉饰。但无论如何决不被消除。
  已经确立的男子独裁的第一种作用,如今由正在生长的家长制家族(patriarchalfamily)的中间形态中显示出来。它的最重要的特征,并不是后面要讲到的一夫多妻制,而是
  一国的自由人及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为一家族。在塞姆人的形态中,家长过一夫多妻制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而整个组织的目的是在一定的地域中放牧畜群。
  它的本质是非自由人的同化与父权。故这种家族形态的理想型式是罗马的家族。家族(familia)这一词,本来并不含有由感伤性(sentimentality)与家庭不睦所组成有如今日俗人所理想之意味。在罗马人中间,当初连主要的夫妻及其子女都不相关,只是应用于奴隶罢了。famulus意思是家内的奴隶,而familia便是属于一个男子的奴隶之总体。在给雅斯(Gaius)时代①“家族即父的遗产”(Familia,idestpatrimonium)尚由遗言以传授,。这一语由罗马人所发明,以期表现一种新的社会有机体,即在父权之下,家长有妻、子及许多奴隶,且照罗马法,有对他们的生杀与夺 之权。“所以这一语并不比拉丁部落之武装的家族制度来得早,那个家族制度是在农业及合法的奴隶制度发生之后,又在属于雅利安人种的意大利人从希腊人分派之后发生的。”马克思附加着说:
  近代的家族,因当开始时与农业有了关系,所以在胎种中,不惟包含奴隶制(servitus),也包含农奴制。它是具体而微地包含以后在社会及由社会所发生的国家中所更普遍发展的一切对立。
  这一种的家族形态,表示了由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确保妻的贞操以及父系的稳固,故将女子完全引渡到男子的权力之下;夫之杀妻,只不过行使他的权利罢了。
  跟着家长制家族的发生,我们就进于成文历史的领域,在这领域上,比较法学是能给我们以多大援助的。而且事实上,它确于此引起很大的进步。今日在塞尔维亚人(Serbians)及保加利亚人(Bulgarians)间,于zadruga(友谊)与bratstvo(同胞)名义之下,又在东方诸民族间,于多少变化的形态之下,尚可见到的那种家长制家属共同体(patriarchalhouseholdcommunity),证明它之成为由集团婚发生的母权家族与近代世界的一夫一妻家族间之过渡阶段者,实是马克西姆 ·科瓦勒多斯基 ( T ableau etc.dela familleetdela propriete ,Stockholm ,1890 ,P. 60—
  100)之功。这个至少在旧世界的文化民族,雅利安人及塞姆人间,似可以有确证的。
  南斯拉夫的撒多格(Zadruga),供给此种家族共同体今尚存在的最好实例。它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以及他们的妻,他们一起住在一处田地上,共同耕地,由共同的贮藏中以衣以食,且共同的占有收获的盈余。这一共同体由家长(domacin)管理,他对外有代表团体之权,故得出卖细微的物品,掌管出纳,并对出纳及通常的事务经营虽有责任。他由大家选出,却不一定是最年长者。一般女子与她的工作由通常为家长之妻的主妇(domacica)指挥。她当少女选夫的时期,还有重要的且常是最后决定的发言权。但最高的权力,在于由全部成年男女组成的集会,即家族会。家长对这个集会负责。集会决定重要的决议,行使对家人的裁判,以及重要物件尤其是土地等等的卖买。
  证明在今日的俄罗斯也有这种家族共同体之存在,还不过是十年前的事。现在一般地承认它是与bscina或村落共同体同为深入于俄国的民族惯习上者。这可以在俄罗斯最古的法典即惹罗斯罗(Jaroslav)①公之Pravda②中见之,用与在达尔马提亚(Dalmatian)③法典中同样的名义(vervj)表现;且还可在波兰及捷克的史料中考证出来。
  同样,在日耳曼人间,照Heussler④(《德意志的法律制度》⑤)看来,原始的经济单位也不是近代意味的单一家族,而是包含几个世代或许多单一家族,且更常有许多非自由人的“家族共同体”(collectivehousehold)。罗马的家族也可追溯到这种型式,因之家长的绝对权力以及别的家人对他之无权利,成为最近热烈的争论。同样的家族共同体据说在爱尔兰的克勒特(Celts)人间也曾存在过。在法国,这种形态用 “parconneries”的名义,在泥味内(Nivernais)①
  1地方,一直保持到法国革命以前;而在法兰斯孔德(FrancheComte),虽在今日尚未完全消灭。在路安(Louhans,即Saoneet Loire)③地方,我们见到巨大的农家,有公用的高到屋顶的中厅,四周是用六级至八级的梯子可以登上的寝室。属于这一家的好几代皆住于其中。
  在印度,带着共同耕作的家族共同体已在亚力山大大王的时代由泥阿卡斯(Nearchus)④记述过,即在今日,尚在同地方,即判查(Panjab)及该国的西北部存在。在高加索,已由科瓦勒勿斯基自己证明过。
  在阿尔加利亚(Algeria),仍在卡巴尔(Kabyles)⑤人间存在。即在美洲,据说也曾有过。这与古代墨西哥之图里塔(Zurita)⑥所记的卡尔帕里(calpullis)⑦制度,有人说是一样的。然在秘鲁,库诺⑧《海外》⑨杂志(CunowAusland. 1890. No. 42—44)却很明晰地证明,即当秘鲁的征服时,代,有一种村落共 产制度(很奇妙的称村落共有地 mark为marca),带有耕地之定期的分配以及个别的耕作,曾经存在过。
  无论如何,伴着共同的耕作及土地所有的家长制家族共同体,如今是有与以前迥不相同的意义的。我们对于它在旧世界的文化民族及别的民族间,当由母权制家族过渡到单一家族时所尽重要的作用,早已不能怀疑。到了后面,我们将再说到科瓦勒勿斯基的如下的结论。即家长的家族共同体也是这样的一个过渡阶级,为伴着个别耕作以及耕地与草地之最初为定期的以后为永远的分配之村落共产体或马可(Mark)共产体所由以发达的。
  说到这种家属共同体内部的家族生活,有必须注意之点,即至少在俄罗斯,家长常有对共同体的年轻女子,特别是他的媳妇(daughters-in-law)滥用他的地位,且把她们成为自己的后房(harem)之评判,俄罗斯的民歌对于这点是最有明显的表示。
  在说到因母权制之颠覆而急速发达的一夫一妻制之前,容我再就一夫多妻制与一妻多失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态,在不能在同一地域并行的限度内(这显然不是事实)只能算是例外,即所谓历史的奢侈生产品而已。由一夫多妻制所排除的男子不能从由一妻多夫制所残余的女子身上获得安慰,且以前男女之数,不管社会的制度如何差不多是相等,故欲使任何一种的婚姻形态获得一般通行的特性,当然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以某种例外的情形为限。在塞姆人的家长制家族,只有家长自身,至多也不过他的几个儿子能过一夫多妻制的生活,其余诸人必须以一妻为满足。在一切东方诸国,今日尚属如此。一夫多妻制是富人及贵族的特权,且大概由女奴隶的购入以实现。民众的大部分是过一夫一妻制的生活的。在印度及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它之起源于集团婚,确乎有不少的兴味,但尚需要更详密的研究。然在实践上,它似乎比回教徒之富于嫉妒的后房制度(harem)要更来得可容忍些。至少在印度的奈尔人(Nairs)①间,的确是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女子;但他们每人可以和别的三数个男子共有第二个妻,照样有第三个第四个以下的妻。马克楞南竟未在这种婚姻俱乐部中,即一个人可以在几个俱乐部做会员,又为他自己所记述的,发现“同乐婚姻(clubmarriage)②的新部门,实为可异。但这个婚姻俱乐部制度,决不是真正的一妻多夫制。却正相反,有如吉刺德条隆所已批评过的,是一种特殊化的集团婚形态。即男子过一夫多妻制生活,女子过一妻多夫制生活。
  四、一夫一妻制的家族(TheMonogamousFamily)③。这已如上述,是当野蛮中期过渡到上期的时代由对偶家族发达的。它的最后的胜利是正在开始的文明的一个标识。它是建立于男子支配权之上,这种支配权的目的是在生育有无可争的父系的子女。这种父的血统,为了子女将来继承他们的父亲之财产,所以有它的需要。一夫一妻制家族与对偶家族差异的地方,是在婚姻的约束更来得坚固持久,所以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通常,仍是只有男子得解除婚约,离异他的妻。男子的通奸的特权也依然至少是由惯习而得保证(《拿破仑法典》④显然给男子以这种特权,只要他们不带情妇到他们的妻的家中),社会愈发展,这种特权也愈盛行。如果女子记起了古代的性交习惯而企图复活,她就要 受到前所未曾有过的严酷的刑罚。
  这一新的家族形态之一切严肃性,在希腊人间可以见到。神话上的女神的地位,如马克思所指示,虽表示一个更早的时代,那时女子尚占有比较自由与受尊敬的地位。但当英雄时代,我们便见到女子是已因男子的优越的支配与奴隶的竞争而被贬抑。从《奥德赛》(Odysseia)①中,就可读到忒楞马卡斯(Telemaches)是如何的侮辱他的母亲。照荷马讲,被捕的年轻女子皆交给胜利者发泄性欲。首领们因他们地位之高,得选择最美丽的俘虏。全部《易利亚德》(Iliad)②便是出名的为在阿溪里(Achilles)与阿加绵农(Agamemnon)间以争这样的一个女奴隶做中心的。在荷马书中表彰任何一个重要的英雄时,终要讲到一个与他““共枕席”的俘虏少女。此等少女,也有被带到英雄的故乡及他的家中去的,如在伊士奇洛斯(Aeschylos)之阿加绵农带去喀萨德赖(Kassandra)就是。由此等女奴隶所生的子女得接受小部分的父的遗产,且被认为自由民。推喀纶斯(Teukros)便是这样的一个私生儿,得袭用他的父亲之名。妻被期待着容忍一切,但自身须遵守严格的贞操。虽然在英雄时代的希腊少女要比文明时代的更受尊敬,惟对于她的丈夫,她毕竟不过是他的嫡子之母,他的管理家政之长,以及他可任意成为妾的女奴隶之监督而已。
  便是这一种与一夫一妻制并行的奴隶制度,毫无限制而属于主人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之存在,就从一夫一妻制开始的时期,给以一种特殊的性质,即所谓一夫一妻制者是专为女子,却 不是为男子的。而且到了今日,这个特性还是存在。
  对于后来的希腊人,我们必须于多利亚人(Dorians)①与伊奥尼亚人(Ionians)有所区别。前者以斯巴达为他们的古典的例子,在许多地方,尚有甚至比荷马所描写者还要古的婚姻惯习。在斯巴达有过对偶家族的形态,受当时的国家观念而有所修正,在许多方面依然有着集团婚的形迹。不育子女的婚姻可以解除。阿那克山特力达斯王(Anaxandridas,在耶酥纪元前约六百五十年)②于无子女的妻以外,易娶一妻,且分为二家。同时代,阿里斯吞王(Ariston)③于无子女的二妻以外,更娶第三个妻,又把以前二妻中之一人离去。还有,几个兄弟可以共有一妻;一个爱友人之妻比爱自己之妻更甚的,可以与那个友人共有其妻;把一个妻委给有如俾士麦(Bismarck)④所欲说的倔强的“种马”(stal-lion)所处分,即使他并不是个自由市民也不被认为猥亵的事情。在波卢塔克(Plutarch)⑤的一节中,说到一个斯巴达妇人,把屡次想献身给她的一个爱人,告诉给她的丈夫,这照萧曼(Schoeman)⑥看来,似乎是表示一种更大的性的自由。而真的通奸,在夫之背后的妻的不贞,也不被注意。在他方面,斯巴达的家内奴隶制,至少当全盛时代,并无所知,所称为希洛(helets)的 农奴则住于散在的田园。因此对斯巴达人①和别个女子性交的诱惑,比较的少。在这种情境之下,斯巴达女子要比其他希腊人的女子占更受人尊敬的地位者,自是当然的事。斯巴达女子与雅典艺妓(Hetaerae)实是惟一的希腊女子,如古人所尊称,且认她们的言行为值得注意的。
  但在以雅典而代表的伊奥尼亚人中间,情形全然不同。少女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些读写。他们实际上是被拘禁,只能与别个妇女有所交际。女子的房间是在楼上或在后宅,成为全家隔离的部分,男子尤其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要是有男子来访,她们就要退避。女子没有女奴隶作伴,不能离家外出。在家里也严受监视。阿里斯多芬(Aristophanes)②曾说及摩罗西安(Molossian)的犬,它们是用以威吓通奸者的。又至少在雅典各都市,用去势者③以防卫女子。即在希罗多德(Herodotus)④时代,已有这些去势者为出卖目的而生产,据华克斯莫德(Wachsmuth)⑤说,还不是专卖给野蛮人的。在幼里披底(Eu-ripides)⑥之诗中,女子被名为奥伊库来马 “Oikurema”,这是表示供家政用的物件之一中性名词,故女子除生育子女以外,她对于雅典人,不过是家婢之长,别无用处。男子虽有竞技运动与公 共集会,而女子皆被除外。此外,男子尚时时可有女奴隶供自己自由使用,当雅典全盛时代,又有大规模的,至少受国家保护的卖淫事业。伊奥尼女子的唯一无二的艺妓制,正在这一卖淫的基础上发达起来。如斯巴达女子之以人品见称,她们却以才智及艺术的嗜好超越古代女性之普通的水准。然在做妇人之前,必须先当艺妓,实成为对雅典家族之最峻酷的批判。
  这个雅典的家族,因时代的进行,成为一种模范,不特其余的伊奥尼人要取法,即全体在内地及在殖民地的希腊人也都逐渐模仿以构成他们的家族关系。但不管有种种的关闭与监视,希腊女子却找着可以欺瞒丈夫的充分的机会。而那以向他们的妻假装任何的恋爱为可耻的丈夫乃以艺妓为对手,作出种种恋爱行为以自慰。但侮辱女子的事情,即在男子身上得到报复,且也给他们以侮辱,直至他们堕落到可厌忌的男色(boy-love)。又依据甘尼美(Ganymedes)①的神话,他们还侮辱神们和他们自己。
  这就是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如我们于古代最有文化且发达到最高度的民族中可求得的。这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且与它是全无关系的,因婚姻依然还是以前因袭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基于自然的条件,而基于经济的条件,即在私有财产对于原始的自然发生的共有财产而占胜利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最初之家族形态。在家族内的男子之支配与可以专成为他的后裔且命定为他的财产继承人的子女的生产 ——这种种便是为希腊人所公言的一夫一妻制之惟一的目的。除此以外,这只是一种对他们的负担,一种不可不履行的对神,对国家及自身祖先的义务。在雅典,法律不仅强制婚姻,也且强制在男子一方面的所谓婚姻义务的 最少限度之履行。
  这样看来,一夫一妻制决不是为和解夫妇而现于历史,更不是当作最高的婚姻形态而出现的。反之,它却是当作男性压迫女性,当作为以前历史所未知的两性斗争之宣言而出现的。在一八四六年由马克思和我所写的一篇未刊的旧稿中,我发现如下的一节文字:“最初的分业是为生子女的男女间的分业。”而到现在我更得附加几句:历史上所表现最初的阶级对抗是与一夫一妻制中男女的对抗之发展相一致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与由男性对女性的压迫相一致的。一夫一妻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因有奴隶制及私有财产制,它便开辟了这样的一个继续到今日的时代。就是虽有如何的进步,却带着相对的退步,且一个人的幸福与发展是靠别个人的苦恼与抑压以成就的。它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我们得由此以研究在文明社会正在完全展开的对立与矛盾之性质。
  但古代之比较的自由性交,决不因对偶婚或一夫一妻制之胜利而归于消灭。
  由于普那路安集团之逐渐的消灭而更缩小范围的古婚姻制度,仍然包围了正在发达中的家族,且延及于文明期的开始。..它到最后终算没入于杂婚制的新形态中,而这种杂婚制恰如掩蔽家族的暗影,到了文明期还在追踪人类。
  (摩尔根,《古代社会》,五〇四页)
  摩尔根所称的杂婚制,是指男子在一夫一妻的家族以外,与未婚的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言,这种杂婚制有如世人所熟知,是在整个文明期内以种种形态而繁荣,且是逐渐趋于公开的卖淫的。这种杂婚制是直接由集团婚发生,由女子为购得贞操的权利因将身体作牺牲的贡献而发生的。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爱之女神的神殿中举行,所得的钱也归于神殿的财产。在阿美尼亚(Armenia)的阿那的司神(Anaitis)①与在科林斯(Corinth)的阿富罗底神(Aphrodite)之巫女(hierodu-lae)②以及属于印度神殿的宗教的舞女即所谓bajaderes(由葡萄牙语的舞女“bailadera”一词所引出)便是最初的娼妓。本来为一切女子之义务的献身,以后专由此等巫女代表其他女子来实行,在其他民族中,杂婚制是由容许与结婚前的少女可有性的自由而生 ——故也是集团婚的遗制,不过由他途以传于今日而已。跟着各种财产关系的发生,在野蛮上期,工资劳动与奴隶制并着出现,同时当作必然的连带物,自由女子的职业的卖淫也与女奴隶的强迫献身一起发生。这样集团婚所让渡给文明的遗产,是与由二面的,表里不一致的,分裂而对立的文明所产生者,一样地为二面的。即一面是一夫一妻制,他面是伴着所谓卖淫这样极端形态的杂婚制。杂婚制也与别的一切制度一样,同为一种社会的制度。它继续着古代性的自由 ——为男子的利益。实际上它不但被容忍而已,也且由支配阶级一心一意地奉行着,不过在口头上予以非难罢了。而这种非难,在实际上,也决不是对热中于此的男子而发,还只为了女子。为重行宣言男子对女子的绝对的支配是社会的基本法则起见,所以她们不能不被社会所驱逐所排斥。
  然第二种的对立也即在一夫一妻制本身中发展起来。在以杂婚制娱乐自己生活的丈夫之旁,站着一个被抛弃的妻。正犹吃 了半个苹果之后不能复有整个的苹果一样,有了对立之一面也就不能不有其他的一面。虽然如此,当男子没有被妻给以教训之前,这在男子方面还以为是可能的。跟着一夫一妻制之发生,有两种为以前所不知道的永久的社会人格出现:妻的常住的情人与奸妇之夫,男子虽已得到对女子的胜利,但荣冠还是由败者泰然承受。在一夫一妻制与杂婚制之外,更加上一项奸通,成为不可免的社会制度 ——虽被禁止,严罚,但终不得压伏。父子关系的确实性,依然只不过依赖道德的信念,而为解决不能和解的矛盾计,拿破仑法典特在三一二节中规定: “L' enfantconcupen-dantlemariageapourperelemari”在婚姻期间怀胎的子女,属于婚姻上的父 ——夫。这算是三千年来一夫一妻制最后的结果。
  这样,我们在一夫一妻的家族中,至少在那种正确地基于历史的发生而显然表明由男子的专制所引起的男女斗争之例子中,可以见到一般社会的对立与矛盾之缩图。自文明期开始分裂为阶级的社会,终未能调解并克服此种反抗。自然,我在这里所说及的,只是那种一夫一妻制的例子,即婚姻生活在实际上依然顺从于全制度之原始的性质,而且妻对于夫的支配是反抗的。没有谁能比日耳曼的俗物更知道清楚:即一切婚姻并不都是走这样的路。他不懂得怎样把在家庭内的支配比在国家的更处理得好些,从而使他的妻得以操纵为他所不应得的完全的权利。但他还自以为比他的不幸的常遇着更恶劣之境遇的法国朋友要优越得多。
  又,一夫一妻家族,决不是到处随时以在希腊人间的那种古典的严酷的形态出现的。在当作未来的世界征服者具有比希腊人虽少一些精炼但更锐利的见识的罗马人间,女子就更多自由,且更受尊敬。罗马人相信妻的婚姻上的贞操,尽可由他对于妻的生杀与夺之权力而得充分的保证。还有,女子同男子一样,可以由自由意志解除婚姻。然在一夫一妻制发达上最大的进步,显然是由于日耳曼人的加入历史。恐怕因为他们的贫穷,所以他们的一夫一妻制并未能完全超出了对偶家族。我们由塔西佗所举的三种事实可以维护这个结论:第一,婚姻虽是非常神圣地举行 ——“他们以一妻为满足,女子用贞操来防卫 ”——但一夫多妻制仍在贵族及部落之长间行使,与美洲印第安人所行的对偶婚情形相同。第二,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过渡仅能在很短的时期以前实行,因为他的兄弟 ——依母权制是氏族中最近的男亲族 ——还被认为比生身的父差不多更来得近的亲族,这也是与美洲印第人的立场一致的。这一美洲印第安人的立场,照马克思自己的证明,是供给他以一个了解日耳曼人原始历史的键①的。第三,日耳曼女子是很受人尊敬,且对于公共事务也有势力的,故这一事实正与一夫一妻制的男子支配相反对。在这种种事情上看来,日耳曼人差不多与斯巴达人相一致,如我们所知,斯巴达人也是没有完全克服对偶婚的。因此,在这一点上,一个全新的要素跟着日耳曼人继续至于世界的支配。如今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之上,从民族混合之中所发展起来的新的一夫一妻制,给男子的支配以更和缓的形态,而给女子以一个至少从表面看要比古典的古代更自由更受尊敬的地位。直到了这个时期,才开始从一夫一妻制 ——因情形的不同,或是在其中,或是与之并行,或是相反 ——有发展最高的道德进步之可能,由这种的道德进步才有为以前一切时代所未知的近代之个人性爱。
  这个进步显然是由这样的事实发生的,即日耳曼人尚过着 对偶婚的生活,且竭力使一夫一妻制接近适应于对偶婚的女子的地位。这决不是由于日耳曼人之传说的异常纯洁的自然性质而发生者。这些性质是限于这样简单的事实,即对偶婚确不象创立一夫一妻制之显著的道德的对立。反之,日耳曼人,特别是在东南部与黑海岸之游牧民族相接触的,在道德上非常堕落。除骑马术之外,他们又从这些游牧民习得些异常不自然的恶德。这由阿密亚那斯(Ammianus)①就退易发利人(Thaifali)②与普洛哥布(Prokop)③就赫留来人(Heruli)④有明显的证明。
  虽然一夫一妻制是近代的性爱所由发展的一切为我们所知之家族形态中之惟一形态,但这并不说是个人性爱完全地或主要地当作夫妇相互之爱而发展。在男子支配下的严格一夫一妻制的本性却是排除这个的。在一切历史上能动的即支配的阶级中间,婚姻依然是那种由对偶婚当时就如此的形态 ——一种因袭的由父母安排的事情。而当作热情,当作每个人的品性(至少是支配阶级的),当作性的冲动之最高形态的特征 ——像这样最先在历史上表现的性爱之形态,是中世纪武士的恋爱,决不是婚姻上的恋爱,却正相反对。在它的古典的形态,在普罗温斯(Provencals)人⑤中间,它是带着满帆的风向通奸突进,而他们的诗人且加以赞美。为普罗温斯恋诗之精华的 Albas①,就用着光耀的色彩,描写武士是如何的与他的心爱者 ——他人之妻 ——同睡,侍者站在窗外,一见晨曦(alba)初上,马上唤醒他,让他得安然逃走,不被人知觉。诗的最高潮,便在叙述离别的情景。同样,北部法兰西人及正直的日耳曼人也采用这种诗风与适应于此的武士的恋爱式样。老乌弗兰·丰·厄申巴哈(WolframvonEschenbach)②曾留给我们讲到这个问题的三首奇美的《朝之歌》(DaySongs),我之喜欢这些歌,比喜欢他的三篇英雄诗还要已甚。
  今日市民的结婚是有二种。在天主教诸国,父母依然照向例为儿子选择合当的配偶,其自然的结果便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矛盾之充分的发展:在男子方面是耽溺的杂婚,在女子方面是耽溺的通奸。天主教会之禁止离婚,怕即为了对于通奸和对于死是同为不可救药的理由。反之,在新教诸国,通常市民的儿子在选妻上多少有点自由。所以这时候,某程度的恋爱可以成为这种婚姻的基础,且应于新教的伪善,为体面计,这还是常作前提的。因此,男子的杂婚为之稍减,女子的通奸也不那样通行。然在无论何种婚姻形态之下,人终不脱结婚以前的性质,且新教诸国的市民又大都是俗物者流,所以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最好的例子来看,也不过使夫妻感到号称家庭幸福的铅样的倦怠罢了。这两种结婚方法之最好的反映镜是小说,法兰西的小说是讲天主教的,日耳曼的小说是讲新教的。在这两种小说之中,都 是“彼此有所获”;在日耳曼小说是青年得少女;在法兰西小说是夫得通奸之妻。这两种中以那一种为更不幸,常常是难以说定的。因此,法兰西布尔乔(bourgeois)①之嫌忌日耳曼小说②的倦怠,正和日耳曼俗物之嫌忌法兰西小说的“不道德”相同。最近,自柏林成为世界的都市以来,日耳曼的小说也开始不大敢描写那在许久以前成为该地常事的杂婚与通奸了。
  在这两种结婚方法中,结婚皆受当事者阶级的地位之影响,而在这一点上,还依然常是因袭的。这种因袭婚姻的结果,便很足以变形为最显著的卖淫 ——有时是双方的,但以女子方面为更普通。她与平常娼妇不同之点,在于她不像商品,每一度以得金钱而出卖肉体,却是当作奴隶而永远出卖的。傅立叶(Fourier)论一切因袭婚姻的话是很对的:“如在文法上,两个否定成为一个肯定,在婚姻伦理上,二种卖淫也可认为一种德行。”男子对于妻的关系上的性爱,仅在被压迫阶级中间,在今日的无产阶级中间,成为也得成为真实的规则 ——至于这种关系是否得到公认,则可不论。
  这里,一切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基础已被废除。一切财产,即专为了它的保护与承继,使一夫一妻制与男子的支配有以确立的,皆不存在。从而一切使这个男子支配可以实现的动机也是没有。不唯如此,即它的手段也属不见。保护男子支配的民法,仅能应用于财产所有阶级及他们与无产阶级的交涉上。要适用民法是需金钱的,劳动者因为贫乏,所以民法在他对于妻的关系上就无意义。在这时候,全然各别的个人的及社会的关系能有效 力。最后,自大工业发达,把妇女从家庭移到劳动市场及工厂以来,在无产者家庭中男子支配的最后遗物,便失去了它的根据 ——或者自一夫一妻制施行以来所广行的对女子的虐待,尚有一部分残留着。这样,无产者的家族,即使夫妇具有最热烈的爱及最可靠的贞操,又不管有任何种宗教的及世俗的制裁,再也不复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了,是故为一夫一妻制永远伴侣的杂婚与通奸,在这里也只有极不重要的作用。女子在事实上已回复了离婚的权利,假使夫妇不能和好的话,他们宁愿分离。要之,无产者的结婚,不过是语源意味上的一夫一妻制,可决不是历史意味上的。
  的确,我们的法律家是主张立法的进步,愈益减少了女子方面可诉不平的理由的。因近代的民法制度,第一承认为使婚姻合法,婚姻必须是一种根于两造自由意志的契约;第二承认在婚姻期内,两造的关系当立于平等的权利义务之上。故他们主张这两种要求如果合理地实现,那么女子就可以有她们所得要求的一切。
  这个纯法律家的主张,正与急进的共和主义的资本家当愚弄无产者时所用的论法,恰巧相同。劳动契约据说是根据两造的自由意志而成的。但这是当法律把两造放在纸面上的平等地位时,被认为自由意志的。由阶级区别所给于一方的权力,又由此加于他方的压迫,——两者真实的经济的地位 ——这一切是并不与法律相关。再当劳动契约继续期间,只要一方没有明白抛弃他的权利,两造是算作有同等权利的。那经济的事情逼迫劳动者甚至不得不抛弃最后的外观上的平等,也不与法律相关。
  至于婚姻,即最进步的法律也只要当事人已经在形式上宣布了他们的自愿以后,便算十分满足。在现实生活进行之处,在法律背景后面有什么在活动,还有他们的自由意志是如何现出,这些都不关于法律及法律家的事情。但就是最简单的法律之比较研究,也将使法律家看清这种的自由意志究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保证子女可得亲的财产,从而不能不继承的各国 ——在日耳曼及其他用法国法的诸国 ——子女的婚姻是必须经父母的同意的。在用英吉利法的诸国,那边父母的同意是并不算结婚的法律要件的,故父母对于传授遗产给谁自有完全的自由,且得任意剥夺子女的承继权。因此可以明白:在有何种财产遗传的阶级间,结婚的自由在英国与美国,并不比在法国与德国大过丝毫。
  在婚姻上男女之法律的平等,没有比这更好的了。从以前社会阶级所承受的男女之法律的不平等并不是女子受经济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在包含许多夫妇和他们子女的古代共产主义的家属中,将家政委托给女子处理,这与男子的生产食物同为一种公共的职能,一种社会所必需的产业。在家长制的,又在一夫一妻制的家族中,这种状态就改变了。家政的处理失其公共的性质。这不复成为社会的事业,这只成为一种私的服务,女子变为最初的家庭服役者,不得参与社会的生产。只有因现代的大产业,对于女子 ——但仅限于无产阶级的女子 ——开辟了再接近社会生产的路。然这是在这种样的情形下成就的,即她们如果在家庭中尽私的服务,依然不能参加公的生产,不能有什么收入;或者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生产,独立生活,那么就不能尽家内的义务。故在女子,她们从事于一切职业部门一直上至医生及律师,也与在工厂中的状态一样。近代的一夫一妻制家族是建立于女子之公然的或假装的家庭奴隶制之上,而近代的社会是以纯粹的一夫一妻制家族为分子所构成的一个集团(mass)。在大多数情形上,男子须得谋生,赡养他的家族,至少在所有阶级是如此。因此他便获得一个无需有法律上特别权利的优越地位。在家族中,他便是资本家,妻则代表无产者。然在产业世界上,仅有当资本家阶级的一切特殊权利废止了,两阶级在法律上的完全平权确立了之后,才见那加于无产阶级的经济压迫之特性,以最尖锐的形态表现出来。一个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并不废弃两阶级间的对立;反之,它却供给使这个对立可以作战的地盘。同样,在近代家族中男子对女子之支配的特性,以及使两者社会地位真实平等的必然性与方法,要在两者能享有法律上完全的平等权时,才在光天化日之下映射出来。那时可以看出女子解放的第一条件是在女性全体之重行参加公共的产业。为要达到这个地步,便非把当作社会经济单位的一夫一妻家族之性质除去不可。
  这样,我们研究过三种主要的家族形态,大体是与人类进化之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的。即在蒙昧的集团婚,在野蛮的对偶婚,在文明的由通奸与卖淫所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在对偶婚与一夫一妻之间,当野蛮的上期,有男子对女奴隶的支配与一夫多妻制夹在里边。
  如以上的全部论述所证明,在这一系列的现象上所呈现的进步,是与集团婚时代之性的自由,逐渐从女子方面剥夺却不从男子方面剥夺的特征是相关联的。而实际在男子方面的集团婚,至今日还在继续。凡对女子认为犯罪因以惹起法律上及社会上重大的结果的,对男子反视为荣耀,即算是最坏的时期,也不过当作道德上的小小过恶而安然容忍之。但自古相传的杂婚制在今日因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而愈受变化,且愈与之相适应,则杂婚制也愈无形为露骨的卖淫,它的作用也愈趋于颓废。而且它使男子颓废比女子还要已甚得多。卖淫并不使全体女性堕落,只有做了它的牺牲底一部分不幸女子,而其程度还不若被一般人所想像之已甚。可是它把全部男子的人格,老实堕落了。特别是一种长期的订婚状态,十中之九,是一个完全的教以婚姻上不道德的预备学校。
  现在我们且来研究一个社会的革命,这时期,一夫一妻制的经济基础将与为它的补充物底卖淫之经济基础,同归于消灭。一夫一妻制是由把大富集中于一人之手 ——是男子的手,及把它专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绝不传给他人的欲望所发生的。这却使女子方面有一夫一妻制之必要,可不是男子方面的。因此,这个女子的一夫一妻制决不致妨碍男子之公开的或秘密的一夫多妻制。然未来的社会革命,因为至少要把永远底可遗传的富 ——生产手段① ——之无限大的部分转化为社会的财产,故将把这种财产继承上的顾虑减少至最少限度。既然一夫一妻制是由经济的原因发生的,那么当这种原因消灭的时候,它不是也要消灭吗?
  一个人可以有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消灭而已,反将充分实现。因为把生产手段转化为社会的财产。同时工资劳动,还有无产阶级以及女子的一定数 ——统计上可以算得出的 ——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都要归于消灭。卖淫消灭了,一夫一妻制不是没落,将终成为现实 ——对于男子也复如此。
  要之,男子的状态确要大变。然女子的,一切女子的状态也将受着显著的转变。跟着生产手段之转化为社会的财产,一夫一妻制也不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私的家政变为一种社会的产业。子女的教养成为一种公共的事务。社会对于一切儿童,无论 是合法的或是私生的,都平等地养护。这使得现在成为本质的社会因素的 ——道德的及经济的 ——阻止一个女子无条件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那种对于“结果”(consequences)之顾虑,可以除去。这难道不成为充分的理由,可以使更不受传统束缚的性交与对于处女的名誉及女性的羞耻之更宽大的舆论,逐渐发生吗?最后,我们岂不见在近代世界中,一夫一妻制与卖淫,虽是对立的,但是成为不容分离的对立,且为同一社会状态的两极吗?若不同时把一夫一妻制沉没,卖淫能消灭吗?
  这里有一个新的要素,当一夫一妻制发达时还不过存于萌芽中的要素,即个人的性爱,开始发生作用。
  在中世纪以前,个人的性爱尚未成为问题。自然,个人的美貌,亲切的交情,融洽的旨趣等等之唤起异性者间性交的欲望,以及和谁进于这种最亲密的关系中,无论对男子或是对女子都不是全无关系的:这原是无待多言的事。然而这与今日的性爱尚相距甚远。古代的一切婚姻皆由父母替当事人安排,当事人就完全顺从。古代人所仅知道的夫妇爱,并不是主观的爱情,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结婚的原因,而是结婚的附加物。近代意味的恋爱关系,在古时代,仅能在公的社会的外部发现。那由提奥克立塔(Theokritos)①与摩斯卡斯(Moschos)②歌咏他们在恋爱上的喜与忧之牧人,有如琅哥斯(Longos)③的达夫尼斯(Daphnis)与克鲁依(Chloe),都是纯粹的奴隶,在国家即自由市民的日常生活上一点也不得参与的人。除奴隶以外,我们所得看到的恋爱行 为,仅为当作正在没落途中的旧世界之颓废的产物。他们的对象是也站在公的社会以外的女子,即为外国人或为被解放的奴隶的艺妓:例如在雅典,是从它没落的开始,在罗马是在帝政时代。倘若恋爱行为真在自由的市民男女之间发现,这只有在于通奸的状态。而在为古代典型的恋爱诗人的老亚纳喀琅(Anakreon)①看来,现代意味的性爱是这样的不重要,所以他对于被爱者的性别也是一点不关心的。
  今日的性爱与古人单纯的性的欲望即所谓伊罗(eros)者,在本质上有差别。第一,这是以互爱为前提的。在这点上,女子与男子同等;然在古代的伊罗,女子的同意是决不需要的。第二,现代的性爱具有某程度的热烈性与持久性,故在双方的眼中,皆视不能得到对手以及与对手分离为一件大的,虽不是最大的,不幸。为互相占有起见,他们敢冒任何种的危难,虽至牺牲生命也所不惜,而这种事情在古时代是仅能于通奸之际听到的。最后,批判性交的一种新的道德标准发生。我们不仅问:“是嫡出的还是私生的?”而且问:“是不是由相互的恋爱生出的?”自然,这个新的标准,在封建的及市民的实践上,并不比其他一切道德标准更受重视 ——这只有被漠视罢了。不过也不见得特别轻视。它与别的标准能受同等程度的承认 ——在理论上,纸面上。而我们现在所得期待的也只好止于此。
  古代对于性爱所欲阻止其突进的,到中世纪又复出发:就是通奸。我们已叙述过那创造《朝之歌》的武士们的恋爱。从这种企图破坏婚姻束缚的恋爱到必须建设婚姻的恋爱,其间有很远的距离,为武士们所从未完全通过的。我们即使由轻薄的罗马氏族 转看庄重的日耳曼人,也可于《尼柏隆根之歌》(Nibelungen)①中发现如下的事实。即克里姆喜特(Kriemhild)之心爱栖格夫里(Siegfried),并不亚于栖格夫里之爱她;而且当君特(Gunther)宣布他已立誓将她许给一个武士——他没有说出名字——结婚时,她简单地回答道:“你是无须征求我的同意的;我于你所要求的,无论何时都可遵命;哪一位,你先生,要选做我的丈夫,我将欣然答应这个婚约。”这样,她的恋爱在此应该有所考虑的事情,是全不为她所想及的。君特向布纶喜德(Brunhild)求婚,厄策尔(Etzel)向克里姆喜特求婚,都是一回也不曾见过面的。同样,爱尔兰的谷德隆·息泽柏特(Gutrunsigebant)之向诺威的乌德(Ute)求婚,赫泽林根(Hegelingen)的赫德尔(Hetel)之向爱尔兰的喜尔达(Hilda)求婚,也复如此。最后当摩尔兰(Morland)的栖格夫里,奥拉尼安(Oranien)的哈德摩特(Hartmut)及西兰(Sealand)的赫味喜(Herwig)向谷德隆(Gutrun)要求结婚时,才第一次看见后者的女子由自由意志决选最后的一位武士为夫。通例,年轻公子的新娘是由父母选择的。只有当两亲已不在世的时候,他可以得大封建主的劝告自选新娘,大封建主在这种事情上是有决定的发言权的。除此以外,再也没有别法。无论对于武士及领主(baron),或对于王侯,结婚都只是一种政治的行为,一个由新的同盟以增进势力的机会。决定的要件是一家的利害,而不是个人的任情。在这种情势之下,恋爱怎能获得一个得最后决定结婚问题的机会呢?
  对于中世纪都市的市民,即基尔特②会员,也复同样。保护 他们的特权,基尔特的规约,法律上或由别个基尔特,或由他们的职工及学徒以区别他们的琐细的境界,这种种已经使得选择适当配偶的范围十分狭隘。故在此种复杂的制度之下,决定那个女子为最适当的问题者,绝对不是由于个人的好恶,而是由于家族的利害。
  这样,结婚的契约,到了中世纪之终,差不多普通一般的例子,依然是保留与开始时同样的状态:即不由最有关系的当事者来决定。最初,人从诞生的时候即已结了婚 ——与异性的全集团结婚。在集团婚之后的形态,仅仅集团渐趋于狭小,而类似的关系恐怕还在保存。在对偶婚,通常是由母亲决定子女的婚姻。这里对于增强年轻夫妇在氏族及种族中地位的新的亲族关系,也很予以顾虑。以后到了私有财产比共同财产占有优势,继承的利害关系着重,同时父权制及一夫一妻制握得支配,于是结婚才更为经济的顾虑所左右。卖买婚的形色虽归消灭,但其实体更加强烈,以致不仅女子,即在男子也有一个定价 ——不照个人的性质,而照他的财产。说结婚的当事者应以相互的爱情为最高因素的事情,在支配阶级的实践上,是一直未经听到过的。这样的事情,至多不过在传奇上,或者 ——在不值得注意的被压迫阶级间发现罢了。
  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当地理的发现时代以来,将由世界贸易及制造以支配世界时所遇见的状态。有的人将以为这种结婚的样式当受资本主义的极端欢迎,事实上确也如此。但是 ——运命的奇数是不可知的 ——资本主义的生产不能不给这一结婚的样式以最后的结果。它因把一切事物变成商品,就崩坏了一切旧来的因袭关系,用卖买的 “自由契约 ”去代替传统的惯习,历史的权利。于是英国的法学家缅恩(H. S. Maine),当他说我们所胜过以前时代的全体进步是在于由身分到了契约,(from statustocontract)由承袭的状态到了自由意志的契约状态时,便自以为已成就了一个伟大的发现。但这在正确的范围内,固已于《共产党宣言》中说及了。
  然而为要结契约,人们必须有对于人身、行为及财产的完全自由;且必须立在相互平等的权利之上。这些“自由”而且“平等”的人们的创造,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主要职能之一。这虽是最初不过在半意识的,并套上宗教假面具的样式内行使;但自路德(Luther)②及卡尔文(Calvin)③的宗教改革以来,已有这样的命题确立起来,那一个人只有当一切行动起于完全的自由意志时,才有对这些行动的完全责任,而且对于不道德行为的一切强迫予以反抗,也被认为道德的义务。然这与流行的结婚行为有多少一致呢?婚姻据市民的见解,是一种契约,一种法律行为,且因它是决定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及精神上的祸福,所以又是一切事情中的最最重大者。故在当时,婚约在形式上确由自由意志以缔结;没有当事者的同意,是不行的。但人人对于如何获得这个同意,又有谁可为实际上的结婚者,是非常明白的。但别的契约都要求决定的完全自由,何以这件事情却不如此呢?这两个将要成为配偶的青年,没有可以自由处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 体的诸器官的权利吗?不是性爱已由武士而成为惯习,且不是对于武士的通奸之爱,而夫妇之爱已成为正当的市民的性爱形态吗?又若互爱成为夫妇的义务,那么只有相爱者互相结婚而不与另外人结婚,不是也一样成为爱人的义务吗?不是爱人的权利高出于父母的,亲族的,以及其他习俗的婚姻掮客与媒妁的权利吗?如果自由的个人探讨的权利可以无拘束地深入于教会及宗教的领域上,那么同一权利怎能容忍得住欲处分后一世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及幸不幸的那个前一世代的难堪的要求呢?
  这些疑问,当一切旧社会的约束弛缓,一切传统的观念动摇的时期,必须提了出来。世界的范围在一刹那间差不多增大了十倍。现在展开在欧罗巴人的眼前的,不复是一半球的四半分(quadrant),而是整个的地球,而他们急于要占有其他七个的四半分。正像旧的狭隘的对婚姻之障碍物一样,千年来中世纪传统的思想式样之障碍也崩坏了。在人类的眼前,无论是内的,是外的,有无限扩大的视野展开了。在为墨西哥及波多西(Potosi)的金矿银矿所引诱的青年男子看来,温文的礼貌还值什么,即几世代所继承的有名誉的基尔特特权又值什么呢?
  这是布尔乔亚汜(bourgeoisie)的武士巡游时代。它虽有它自己的浪漫史与恋爱梦,但是立在布尔乔的立场上,且结局是具有布尔乔的目的的。
  如此,新兴的布尔乔亚泛,尤其是在旧有制度最受动摇的新教诸国的布尔乔亚泛,也更加承认对婚姻契约缔结的自由,且以上述的样式来实行。婚姻虽依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的内部已容许当事者以某程度的选择自由。而且在纸上,在道德理论及诗的叙述上,承认不基于相互性爱及夫妻完全自由结合的婚姻皆为不道德的观念,比任何其他观念更要不可动摇地确立起来。要之,恋爱结婚已被宣言为一种人权,不只是 DroitdeI'homme(男子的权利),也且一度是 Droitdefemme(女子的权利)了。
  但是这种人权,在一点上,是与其他一切所谓人权有不同的。所谓其他人权,虽然在实际上,依然是支配阶级即布尔乔亚泛的特权,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普罗列搭利亚特是直接或间接地被侵害的;但就在这方面,历史的不思议的命运也复现出。支配阶级依然受支配于大家所熟知的经济影响,故仅在例外的时候,才表示自由选择的婚姻。但在被压迫阶级中,恋爱结婚却是通例,有如我们所曾述过的。
  因此婚姻的完全自由,仅能由资本主义的生产与由它所创出的财产关系之废止,把今日尚有力量足以左右配偶者选择的一切经济顾虑除去以后,才得通行。到那时候,除相互的爱好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存在了。
  性爱在它的本质上既是排他的 ——这个排他性,今日虽仅实现的女子 ——故基于性爱的婚姻,一定是一夫一妻制的。我们已经见到巴苛芬视由集团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进步,大半是女子的工作,实是很对。只是由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进行,却靠男子之力。这种进行,从历史方面看来,含有使女子的地位颓落,使男子的不忠实更多机会之意味。如果除去了那现在强制女子屈服于男子之习惯的不忠实之经济的顾虑,那就使女子站在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上。据一切现在的经验,可以证明这一地位之足使男子趋于真正一夫一妻的方向,实比使女子倾于多夫的方向,为有更强大的作用。
  但那种因由财产关系的起源而深印在一夫一妻制面上之特性,即男子的优越支配与离婚的禁止,将决然消灭。因为婚姻上男子的优越支配只不过他的经济的优越之结果,故将随后者的废止而归于消灭。
  离婚的禁止,一面是使一夫一妻制发生的经济情形之结果,他面是从这种经济情况与一夫一妻制间的关联尚未清楚理解而被宗教所极端夸张的时代以来之传统。到了今日,却已大受破坏了。如果只有根据爱情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只要恋爱继续的婚姻,一定是道德的。个人性爱发作的持久程度,视各人的性情,特别是在男子方面的,而大有不同。当爱好真的停顿了,或由新的情热的恋爱而被替换了,那时候的离婚,无论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是幸福。而人们也得免去离婚诉讼等无用的手续。
  在未来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废止以后,对于两性关系的秩序上,我们所得推想的,大概是属于消极的性质,且大都限于要消灭的要素。但有什么可以附加的呢?这当在新的世代成长之后可以决定 ——那个世代是:男子的一生,从未遇到须用金钱或其他经济的权力以买得女子的委身之时机;女子从未遇到为了恋爱以外的任何理由而委身于男子,或者为对于经济的结果之恐惧而拒绝委身给她们的爱人之时机。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在世界上,那么对于我们今日所信为当做的事,他们将一点也不劳心。他们自会奉行他们自己的习惯,形成他们自己的对于各个人实践的舆论 ——就只有这样,没有别的了。
  且容我们回到相离甚远的摩尔根。在文明期中所发达的社会制度之历史的研究,超过了他的著书的范围。所以就这期中一夫一妻制的变迁,他说的异常简单。他于一夫一妻家族的发展中也看出一种进步,一种行向两性完全平等的接近;但他没有想到这一目标之终于充分实现。他说:
  若是家族已依次经过四种形态,而现在在于第五种形态中之事实被承认的话,那么这一形态将来是否永远存在的疑问,就要立刻发生。唯一可能的回答是:它也与在过去所作为者相同,一定要随社会的进步而进步,随社会的改变而改变。这是社会制度的生成物,故将反映他的文化程度。一夫一妻的家族,从文明开始以来,已经大有改进,尤以在近代为最显著,故我们至少可以这样推测:它仍有更向前发展之可能,直至实现两性的平等。然要是在远的将来,一夫一妻的家族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负起文明继续进步的责任时,它的继起者果具有如何的性质,却难预言。

知识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出版者:河南教育出版社

杨贤江翻译这本书是《世界史纲》的一部分,由日本上田茂树所著。这本书的中心思想是帮助中国革命青年认识这个世界从古以来的真面目,理解目下这个世界所以形成的过程,更预定这个世界未来进路的方向;换言之,即帮助他们获得在实行革命社会的变革上的一种武器、一种把握、一种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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