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653
颗粒名称: 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
分类号: K109
页数: 189
页码: 114-302
摘要: 本文介绍了杨贤江译著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希腊人之氏族、雅典国家之发生、在尔曼人间国家之形成等。
关键词: 家族 氏族 形成

内容

译者序言
  本书 《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The Origin of the State )是恩格尔(Frederich——theFamily,PrivatePropertyandEngels)最有名的主要著作之一。第一版于一八八四年(在他的六十五岁,即马克思去世的第二年)行世,大加修补的第四版于一八九一年(在他去世的四年前)行世。故读了本书,可以知道他们二人对于唯物史观、国家、家族等之最成熟的意见。
  本书有如著者在《序言》中所说,是恩格尔继承马克思在生前有志而未遂的工作所完成者,他根据关于这一问题的摩尔根之划时代的研究,加上自己的研究,并插入马克思的评注 ——在本书中引用马克思所说之处就是 ——把自蒙昧、野蛮以至文明的人类生活之历史,由唯物史观的见地,简单地论述。我们从本
  ①本书原著者是德国恩格斯,译者署名“李膺扬译”。书中原著者署名原为 “恩格尔”通译恩格斯(FriedrichEngels,1820—1895)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本书今,译本书名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译,述文字亦与本书多有不同。然而,本书却为该名著在中国的第一部全译本(上海新生命书局1929年出版),曾先后再版七次,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颇有助益。本书初版时,在《译者序言》之前,排印有陶希圣所撰《序》。今由编者移作本书附录(见本卷第 300~302页)。
  书,不仅获得在历史研究方法上的一般的指示,更可看到人类原始生活中许多有趣味的事实,与三千年来为我们文明基础的一夫一妻家族,私有财产制度及国家之沿革,还有锐利的马克思主义的对此之批判。要想知道马克思学派怎样地看男女关系,怎样地看国家,本书便是极有兴味而且重要的指针。
  现在为帮助读者容易了解本书起见,特把本书的内容简单解说如次:
  现代社会之为以布尔乔亚汜①与普罗列搭利亚特②之对立斗争做中心,还有国家之为这种斗争之一机关;原是研究社会科学者之常识,无用在此多加说明。而在社会生活上之这一斗争,即在家庭生活中也表现其缩影;今日之一夫一妻家族 ——除出普罗列搭利亚特的 ——是不为男女之和好而为其斗争 ——代表社会生活上布尔乔亚汜之夫与代表普罗列搭利亚特之妻之斗争 ——之场面;因之其结果不属于法兰西式盛行的通奸,便属于德意志式家庭中的倦怠:这些便都是恩格尔所断言的。
  这两种的斗争形态 ——国家与家族 ——是不是永远不离人间的呢?出则阶级斗争,入则家庭斗争:这二者是不是人间不得免的运命呢?它的原因何在?在过去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是怎样?将来的又将怎样? ——从唯物史观的立场,研究这些问题,同时以过去及现在之事实证明唯物史观之理论者,即为本书。
  读本书时最先值得注意者,为区别时代之标准(第一章)。恩格尔依从摩尔根将世界史分为蒙昧,野蛮及文明之三大期,更将 前面二期各分为下,中,上三段;这个区别之标准,决不是任意的,而是以生活资料获得手段之发达程度 ——生产力之发达程度——来规定的。即以火之使用,弓矢之发明,制陶器术之应用,家畜之饲养,与植物之栽培,以及铁之发见等,作为划时代之唯一标准。这一标准之如何妥当,换言之,唯物史观理论之如何正确,读本书(特别是第九章)者自会知道。这里且把其中最重要的后面二项略加说明。
  最初的人类,是以获得自然长成的动植物来生活的。但因牧畜及植物栽培之发明,就开始了用人力以支配自然之作用。这一支配因铁之发见更得到决定的发达。而这二者,实成就了人类生活上未曾有的大革命。因在人类专靠自然的产物以生活时,人之劳动力只能产生为维持自己所必要的生产物,不能产生比必要更多的生产物;住于一定地域内的一团人,只向共有的自然界共同取得每日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共同消费;因之在那里没有发生私有财产之余地 ——除出极其微细之物 ——而是共产主义的。
  然因为牧畜及植物栽培之发明,人间劳动之生产力就急速增加。铁之使用更促进它的发达。于是人之劳动力得产生比维持生活所必要的更多的生产物。剩余物由是发生,交换由是开始。而下列二种以前所全不知道的事实也由是出现。
  (1)人之劳动力得产生维持生活以上的生产物,就造成了榨取他人劳动力之可能性;
  (2)所蓄积之富,不属于团体而归于个人之手(私有财产)。
  这个与他人之榨取相连结的私有财产之发生,究有如何影响及于人类之社会生活及家庭生活,便是本书之中心问题。恩格尔先说对于家庭生活之影响(第二章)。我们读了这一章,就得明白了解今日之一夫一妻制 ——如前述的含有男女之斗争,男性之支配,通奸,淫卖或倦怠的一夫一妻制 ——是全为私有财产之产物,而决非人间本来之男女关系,且因之它的运命是必然地与私有财产之运命相一致的。
  自第三章至第八章,详细述说私有财产对于社会生活之影响。恩格尔先就各种民族,说明当尚未发生私有财产时之人间是过如何自由、如何平等又如何友爱的共同生活;然后说明这样自由、平等、友爱的社会是如何地因财产之私有而转化为相反对的社会。即“私有财产”同在家庭生活上产生如今日的一夫一妻“家族”一样,在社会生活上便产生了“国家”。至于私有财产因何种理由而产生国家,又使国家来尽如何的使命,这在第五、第六,第八及第九章有详细的说明。
  如斯,今日之家族及国家是私有财产所生之双生儿。于私有财产基础之上,发达生产力;国家之形态也有种种变动。然国家之本质是不变的,因做它的基础的私有财产之本质不变。即在今后只要在这一基础存在的限度内,无论如何修正宪法,如何改订选举法,而国家之本质将不会变。然则这一基础究是什么呢?
  私有财产是要消灭的。这在本书中当作自明的理以议论。因为私有财产如何消灭这个重大问题是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被说明的。《资本论》中说私有财产并非因人间之意志而是因经济的必然,不得不归于消灭。然因这个必然性以消灭时之家族及国家变成怎样?这是本书第二章之终及第九章之终所论及的。这在形态上在许多点将和私有财产发生以前的状态相似。为什么?因两者都有所谓缺少私有财产这一共通基础之故。因此,我们遂得了解恩格尔之所以要在第三、第四章中详说私有财产发生以前的氏族制度之用意。原来他是不用空想以描写未来社会之光景,故特就与未来社会有共通基础的原始社会详为叙述。然未来社会并不是原始社会之复现。前者乃是与后者在重大点上有差异的即生产力为极大发达之社会。一是为了生产力发达而灭亡的社会,一是生产力极大发达的结果所生的社会。用想像来描写这一社会要取如何的样态,是科学者的马克思与恩格尔所不为的。
  再,本书以 ErnestUntermann①的英译为底本;当翻译时,并参照西雅雄氏及田中九一氏根据德文版的二种日译本,附此声明。
  译者
  一九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日本
  著者序言
  一为第一版一八八四年
  以下各章,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遗言的奉行。卡尔·马克思(KarlMarx)实是这样的一个人,他欲把摩尔根(Morgan)的研究的结果开展起来,和他的 ——在某种限度内可说是我们的 ——唯物史观相联贯,即希望由此以阐明这个唯物史观的全意义。因为摩尔根在美国,曾经重新发现过已在四十年前由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史观;在比较未开化与文明的主要点上,还达到与马克思同样的结果。而且恰如《资本论》之久被德国职业的经济 学者所热心剽窃,又是强被抹煞一样;摩尔根的《古代社会》①也复受英国 “先史 ”(prehistoric)学的代表者同样的待遇。
  本书仅对于我的故友②所未能完成的工作,做成一点补充而已。然我因得有他从摩尔根一书的节录中所加的评注③,故把它完全转载于此。
  依据唯物论的见解,历史上最后决定的要素是直接的生活之生产与再生产及它的物质要件。但这又可分为两方面来说:一方面是生活手段(衣食住及必要的工具)之生产,他方面是人类自身之生产,即种族之繁殖。为某一时代及某一地域之人民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是受两种生产形式的制约,即一方是劳动之发达,他方是家族之发达。劳动之发达愈幼稚,它的生产之量,从而社会之富愈有限制,那么社会制度愈可看出是受血统关系的支配的。然在这种以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之下,劳动之生产力逐渐发达。同时,私有财产与交换,富之差别,他人劳动力之掠夺,从而阶级对立之基础也渐被形成。这种新的社会要素竭力谋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于新的境遇,一直到了两者调和的可能性告终,遂引起一个完全的革命。这个以血统关系为基础的旧社会,在和新发达的社会诸阶级之冲突中,就被废除。以后新的社会出现,被结成为国家。它的单位不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方 团体。在这有个社会中,家族关系完全受制于财产关系,而构成从来一切成文历史的内容之阶级对立及阶级斗争,也由此自由发展。
  摩尔根发现而且重建那我们的成文历史的这一基础上之要点,又从北美印第安人的血族团体中寻出一个键来可以剖析太古希腊、罗马及日耳曼历史上迄今尚未能解的一切最重要的谜,这实是摩尔根的伟业。但他的书决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成就的。在四十多年间,他和材料奋斗,直到完全制服了才止。因此他的著作成为当代少数划时代的出版物之一。
  在以下的叙述中,读者将在大体上容易分辨哪些是属于摩尔根的创见,哪些是为我所附加。在论希腊及罗马的历史的几节,我并未受拘于摩尔根的引证,曾经附加上我所能供给的材料。关于克勒特(Celt)人及日耳曼人的各节,大部分是属于我的。在这方面,摩尔根仅有些少无关重要的引例;至关于日耳曼的事情 ——除出塔西佗(Tacitus)①以外 ——只不过从福礼门(Freeman)②引用了无价值的未经选择的虚伪资料。③经济的说明,这在摩尔根的目的上虽然适合,而在我的目的上是全然不充分的,故我已完全把它改写。最后对于一切结论,在未显然引用摩尔根之处,当然由我负责。
  菲特力克 ·恩格尔
  二为第四版一八九一年
  出许多部数的本书以前的旧版,差不多售罄了已将半年。发行者方面曾几次请求我准备新版。①惟因羁于要务,迄今尚未着手。自本书初版发行以来,已过七年;在这期间,关于原始的家族形态之研究已有重要的进步。故这次自有加以改订增补之必要;何况这一 “新版的 ”本文,如果上了预定的纸版,一时再要修改便不可能了。
  因此我已就本文全体,过细校阅,且有许多增补,希望由此可以对科学进步的现阶段有相当的认识。还有,在这篇序文之后,我把自巴苛芬(Bachofen)至摩尔根各家对于家族历史的发达作一简单的概要。我之所以要这样做,其主要理由是在英国的,混杂着排外主义(Chauvinism)②的先史学派,还在不断地用着全力去抹杀那受了摩尔根发现的影响所致的关于原始历史观之革命;而同时这家学派却不踌躇地冒用着摩尔根研究的结果。在他方面,这一英国的例子也在很广泛地被袭用着。
  我的这本书已被译成几国文字。最先译成意大利文: L' o-riginedellafamiglia ,dellaproprieta privataedellostato ,Ver -sionerivedutadell'autore,dipasqualet Martignetti ; Beneven -
  to,1885.其次译成罗马尼亚文:载在自一八八五年九月至一八上八六年五月 Jassy所发行的杂志 Contemp oranul, Origin afamilei , proprietatei private si a statului , tradus a de Joan Nadejde.更译成丹麦文:Familjens , Privatejendommens og statens Oprindelse , Dansk ,af Forfatteren gennemgaaet Udgave , besφrget af Gerson Trier , Kфbenhavn , 1888.以这本德文版为原本的 Henri Rave所译的法文本,正在印刷中。①
  到一八六〇年之初,关于家族的历史并没有什么可讲。历史学的这一领域还是完全受着摩西(Moses)②十诫的影响。摩西的那比任何人都要描写得详尽的家长的家族形态,是不但无更多的评论,被视为最古的形态,而且还视为与我们今日的家族是同一的。故那时连家族之历史的发达也并没有认识。至多不过承认在原始时代或者曾有性的无规律(sexualicense)之一时期存在过罢了。
  在一夫一妻制(monogamy)之外,尚知有东洋的一夫多妻制(polygamy)与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polyandry),确乎不错;但这三种形态并不能列入任何历史的顺序中,不过是毫无关联地并存而已。至于在古代史的某几个民族及现存的某几个野蛮部落中,认血统不由于父而由于母,从而认母系是唯一正当的系统;又在今日的许多民族中,于——当时(一八六〇年以前)尚未确定其范围——某种大集团内禁止通婚,而且这种习惯在世界各处皆可见到:这种种事实确被知道,还有更多的事例被继续搜集。但没有人知道怎样去利用它们。故即在泰娄(E.B.Taylor)①所著的《人类原始历史之研究》(ResearchesintotheEarlyHistoryofMankind,1865)中,也仅把这些事实视为“奇习”,与野蛮的禁用铁器去接触燃烧着的木,以及相类似之宗教上的悖理行为相并论而已。
  这个家族的历史是从一八六一年,即巴苛芬的《母权论》 ( Mutter echt )出版的一年开始的。在书中著者提出如下的主张:
  1.人类最初过着无拘束的性交生活,他不大确当地称之为杂婚制(Letaerism)
  2.这一种的性交使认知父亲的方法为绝不可能;从而血统只能从母系——由母权——追溯;而且这是古代各民族一律通行的事实。
  3.其结果,女子当作母亲,为后一代人所确知的唯一的亲长,遂受高度的尊敬,据巴苛芬的意见,这个尊敬遂提高至完全的女性支配(gynaicocracy)。
  4.一个女子之专属于一个男子的一夫一妻制之过渡,含有原始的宗教戒律之侵害(即实际上其他一切男子对于这一女子的传统的权利之侵害)的意味,而这种侵害必须由女子在某一定时期内把自身献给大众以资取偿,换言之,即购得其默认。
  巴苛芬为证实此种命题,特从古典文学中引用由辛勤搜集到的无数的事例。由“杂婚制 ”到一夫一妻制,由母权到父权的过渡,据他的意见 ——特别在希腊人 ——是在宗教观念的进化过程中完成的。即为新观念之代表的新神,加入到为旧观念之代表的传统的神群中;而后者逐渐逐渐被前者所压倒。所以照巴苛芬看来,引起男女相互的社会地位之历史的变化者,并不是人类现实的生活条件之发达,而是对人类头脑的这种生活条件之宗教的反映。因此巴苛芬举示伊士奇洛斯(Aechylos)的《奥勒斯提雅》(Oresteia),①当作行将没落的母权与在英雄时代出现而得胜利的父权间斗争之戏曲的描写。
  克里达姆内斯脱拉(Klytaemnestra)为了她的爱人伊吉斯搭斯(Aegisthos),把从特洛耶(Trejan)战争归来的她的夫阿加绵农(Agamemnon)杀了。但由阿加绵农所生的她的儿子奥勒斯提(Orestes)杀了他的母亲以报父亲的仇。为此,保护母权的鬼神们厄麟尼斯(Erinyes)告发他,因照母权制,杀母是最重大不可赎的罪。但由于他的神托(oracle)鼓励奥勒斯提去做这种行动的阿玻罗(Apollo),与被请来当裁判官的雅典尼(Athene)——这两位是代表新的父权制的神 ——保护他。雅典尼听受两方的辩诉。一切争点,如今可用在奥勒斯提与鬼神们中间所行的辩论要约之。奥勒斯提的主张是:克里达姆内斯脱拉杀了她的夫,又杀了他的父,所以犯了二重的罪。但为什么厄麟尼斯告发他,而不告发更犯重罪的她?
  她们的答辩却可骇异:
  “她对那个她所杀死的男人,是没有血统关系。”
  杀死一个没有血缘的男人,即使他是凶手的夫,还是可以赎罪的,故这对厄麟尼斯并无关系:她们的义务只在告发有血缘者的杀害事件。而今却是一件按照母权制,最重大而不可赎的杀母案。当下阿玻罗为辩护奥勒斯提发言。于是雅典尼就叫亚掠帕吉提(Areopagites)——雅典尼的陪审推事 ——投票表决,投票的结果对于宣告无罪与有罪是同数。因此雅典尼以裁判长的资格,投有利于奥勒斯提的票,而作无罪的判决。这样父权制便战胜了母权制;照厄麟尼斯自己的用语,是“新时代的神 ”消灭了厄麟尼斯。终于后者也被劝诱了在这个新的秩序之下接受一种新的任务。
  这一新的,但是绝对正确的奥勒斯提雅的解释,是巴苛芬的全书中最美而且最善的处所之一;但同时它也证明巴苛芬自己至少和古代伊士奇洛斯同程度地相信厄麟尼斯和阿玻罗及雅典尼。他实在相信当希腊的英雄时代,此等神们已成就了由父权制颠覆母权制的奇迹。这种拿宗教当作世界史的主要原动力看的类似的概念,结局一定要归于纯神秘主义,是显然的。
  故把巴苛芬的这部庞大的书来通读,乃是费力而不能得益的事情。但这种种仍不减低他的先驱事业的价值。他是最先用用如下的证明,以补充关于无规律性交之存在不明的原始状态的空言者。即是古典文学告诉我们许多证迹,表明在一夫一妻制之前,在希腊人及亚细亚人中间,确有他种性的关系之存在;这种性的关系不但容许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性交,且也准一个女子可以自由地与几个男子发生性交,而都不算违反良善的道德。这种惯习并不完全消灭,却残存着一种痕迹,即女子必须由在某种限定的时间,献身给大众的形态,以购得一夫一妻制的权利。因此血统在最初只能由女系即从母到母追溯上去。这个女系的唯一合法性,虽在远至父之地位已被确定,或者至少已被认识的一夫一妻制时代还被保存。其结果,这种当作子女唯一确实的亲长之母的原始地位,给她们乃至其他一切妇人确保了一种比向来所占有的更高的社会地位。巴苛芬虽然因受了他的神秘的概念的影响,没有这样清晰地构成这种种命题,但他仍证实了它们的正确,所以这就等于一八六一年的一种完全的革命。
  巴苛芬的庞大的书是用德语写的,即是用当时对于今日家族的历史最不感到兴味的国民的言语写的。因此他的书终于未闻于世。在这方面最先继他而起的人,虽与一八六五年出现,但对于巴苛芬并未有所知道。
  这个继起者是马克楞南(J.F.Mclennan)①,他却和他的先驱者正相反对。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不是天才的神秘家,而是干燥无味的法律家;不是郁勃的诗人的想像,而是喋喋不休的辩护士的拉杂。马克楞南从古代及近世的许多蒙昧、野蛮或甚至文明民族中,见出一种婚姻形态,是强制新郎,或者单独,或者与他的友人连合,须用暴力去掠夺新娘。这必是一种古代惯习的遗制,那时一部落的男人确须用暴力从别个部落中掠得他们的妻。然这种“掠夺婚”是怎样发生的呢?当男子能在自己部落内认到足够的女子时,是绝对不会有这样掠夺的动机的。但我们时常从未开化民族中,见有某种集团(这在一八六五年时,还常被视为与部落自身同一的),在集团内部禁止通婚。因此,某一集团的男子(或女子)只好向集团之外去求他们(或她们)的妻(或夫)。惟在别个部落内,却又奉行一种惯习,必须他们的男子仅从自己集团内求得他们的妻。马克楞南叫第一种为族外婚的(exogamous),
  第二种为族内婚的(endogamous),且由此组成一个在族外婚与族内婚的“部落”间的严格的对立。他自己的族外婚的研究虽然明白地表现这个对立,在许多方面(虽不是大多数或甚至全部),只是存于他自己的想象中,可是他仍把它作为他的全部学说的基础。照后者的说法,族外婚部落仅许从别个部落中娶他们的妻。而且顺应于他们的蒙昧状态,在这种部落间发生不断的战争,故妇女仅能由掠夺以获得。
  马克楞南更问:这个族外婚的惯习从何处发生?他的回答是:血缘关系与近亲通奸的观念对它是全无关系的,因为这种种概念是很迟才发达的。但在蒙昧人中间,当女孩儿生后即予杀死的惯习却很盛行。这当是它的起因。因这样,在这种部落内自然发现男子的过剩,其必然的结果便是几个男子共有一个女子 ——即一妻多夫制(polyandry)。更有一个结果是,惟有孩儿的母亲能被确认,而父亲是不知道的;从而亲族关系仅由女系追溯,而把男系除外 ——即母权制。又部落内妇人缺少 ——这个缺少虽由一妻多夫制略见缓和,但未被除去 ——之第二个结果,必然是用暴力去诱拐别个部落内的妇人。
  因族外婚与一妻多夫制是起于同一个原因 ——缺少两性间人口的均衡 ——我们就不得不视一切族外婚人种是本来曾行过一妻多夫制者。..因此,我们必须视在族外婚人种间,最初的亲族制度是仅由母亲认血缘者,为无可争论。 ——见马克楞南的《古代史研究》( Mclennan ,Studie in AncientHistory,1886. PrimitiveMarriage,P.124. )
  马克楞南的功绩,在指出他之所谓族外婚者是一般的存在而且有重大的意义。可是他绝没有发现族外婚的集团之事实;也并没有正确地理解它们。除出以前许多观察者之片断的记录——即为马克楞南所引用者 ——以外,雷搭谟( Latham)①曾就印度的马格尔(Magars)人间的这种制度,有过详细的正确的记述——见他的《记述人类学》( Descriptive Ethnology , 1 8 5 9 ) — —且说明这种制度曾在地球上各处普遍存在。这是马克楞南自己所引用的。还有,早在一八四七年,我们的朋友摩尔根也已在他论易洛魁人(Iroquois)的书信中(在AmericanReview杂志上)及一八五一年在所著《易洛魁同盟》(TheLeagueoftheIroquois)中,对这个制度有过说明及正确的记述。而我们在下面,就可看出马克楞南的辩护士的本能是怎样地在这个问题上,比巴苛芬的神秘的想象在母权领域上造成了更大的迷妄。
  马克楞南的又一功绩,是在他承认由母权追溯血统的惯习是原始的,虽然他后来也自认巴苛芬在这点上已比他有先见。不过即在这个地方,他也不是完全清楚。他时常说及“专由女系的亲族关系”(kinshipthroughfemalesonly),且使用这种语句,不但正确地适用于初期的阶段,也复适用于后期的发达阶段,即当血统与继承虽仍然专由女系追溯,但同时由男系的亲族关系也开始被承认而且表现的阶段。这样作成一种固定的法律语,而且不绝地用以说明那早已不复能适用的状态,却是法律家的偏见了。
  但不管如何强辩,马克楞南的学说即在著者自己看来,也不像是有确实的基础的。至少他觉得“那‘假想的’妇人掠夺之状态,如今正在已行男子亲族关系‘或可称为依男系的血统’的民族中为最明白显著的这件事,是值得注目的。”(《古代史研究》,
  一四〇页)
  他又这样地说:“据我们所知道,在族外婚与最古的亲族形态并存的地方,是并没有组织地杀婴儿的这种制度的:这是奇妙的事实。”(同书,一四六页)
  这两种事实都直接地否认了他的说明方式,所以他只能用新的更其错杂的假说来对付它们。
  虽然如此,他的学说却在英国获得大大的赞许和流行。在英国,马克楞南是一般地被认为家族历史的创始者,又是在这问题上的第一个权威者。他的族外婚及族内婚“部落”的对立,虽是认有许多各个的例外与修正,但依然被视为一般通说的基础;而且成为使在研究领域上一切自由的观念及一切决定的进步为不可能的眼障。我们的义务,便在用如下的事实,以对抗流行在英国,又被仿行在他处的马克楞南的过度的评价,即是他由完全错误的族外婚与族内婚 “部落 ”之对立所生的害毒,比之他由研究所生的贡献还要来得多。
  还有,到了后来,有更多的事实发现出来,都是不适合于他的假说的。马克楞南仅知有三种婚姻形态: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及一夫一妻制。但一经注意到这一方面,才有更多的证据发现出来,知道在未开化民族中间,还有一组的男子共有一组的女子之婚姻形态存在。拉布克(Lubbock)①在他的《文明的起源》 (Origin of civilization ,1870)中,曾承认这种集团婚(communal marriage)为历史的事实。
  翌年,即一八七一年,摩尔根就发现了新鲜的、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是决定的材料。他相信在易洛魁人间所流行的特殊的亲 族制度,虽然和由在那里行使的婚姻制度所生之亲族等级直接冲突,但是共通于在美国的一切原始住民,而且广行于全大陆的。他特请于联邦政府,利用他自己起草的质问表,以搜集关于其他诸民族的亲族制度之报告。从答复中得到下列的结果:
  1.美国印第安人的亲族制度也在亚细亚流行,又以略经改变的形态,在非洲及澳洲的许多部落间流行。
  2.这种制度由现在在夏威夷及澳洲的某几个岛上行将灭落的集团婚之一形态可得完全的说明。
  3.然与这种婚姻形态相并,在这种岛上还奉行着一种亲族制度,是只由更原始,而如今已归消灭的集团婚形态所能说明的。
  这种所搜得的报告与摩尔根的结论,发表在一八七一年的他的《血族及亲族制度》(SystemsofConsanguinityandAffinity)①一书中;而且由此引起了范围更广大的讨论。他由亲族制度出发,重建相应于此的家族形态,从此开一条向人类先史时期的科学研究之新路,与更辽远的回顾。这个方法一经应用,于是马克楞南的绮丽的构造自将化为乌有了。
  马克楞南在《原始的婚姻》(PrimitiveMarriage,studiesinAncientHistory,1875)的新版中辩护自己的学说。他自己虽是最巧妙地用许多假说构成家族的历史,但另一方面,他不但向拉布克及摩尔根要求他们所主张的每个证据,还更要求像那在苏格兰法庭所认可的,有无可争论的确实性之证据。而且这一个人还是无踌躇地断言,以下的民族都是奉行一妻多夫制的:日耳曼 人,在母的兄弟与姊妹的儿子间有密切关系;布立吞人(Britons),据彻萨尔(Cesar)报告,他们是十人至十二人共一妇女;又野蛮人,有古代著作家关于妇女共有的其他一切报告。我们于此,不禁想起一位律师的故事来,他在自己论述的时候虽得一切的自由,但他对被告律师却要求最正式的、法律上有效的每句话的证据。
  他主张集团婚是纯粹想象之所产;这样,他便比巴苛芬落后的多了。不过是社会的礼仪的规则,可拿他说摩尔根的亲族制度,印度人向白种外国人也称呼为兄弟或父的事实以证明。这正和主张父母、兄弟、姊妹的称号只是无意义的称呼形式一样,因为天主教的神父及僧尼,或被称为父与母,或被称为僧与尼,甚至如共济会员(free-masons)及英国职业俱乐部会员在庄严的集会上,也被称为兄弟及姊妹。要之,马克楞南的辩护是异常脆弱的。
  然还有一点留着未被攻击。就是为他全部学说基础的族外婚及族内婚部落之对立,不惟全未摇动,甚至还被认为家族历史全体的枢纽。大家虽承认马克楞南想说明这个对立的企图是不充分,且与他自己所举事实相冲突。但是对立的自身,各不相容全然独立的二种种族的存在 ——即在一种种族内,从自己种族内部娶妻,在其他一种种族内绝对禁止这类习惯 — —还是被认为不得争论的教义。请比较吉刺德条隆②的《家族之起源》(Gi-raud -Teulon ,Originesdela famille ,1874)及拉布克的《文明之
  起源》(一八八二年,第四版),便可知道。 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古代社会》(一八七七年),对于此点即有所伸说。本书即以该书作基础的。摩尔根在一八七一年尚不过朦胧地预感到,现在在这里是明显地证实了。族内婚与族外婚决不是对立的;族外婚的 “部落 ”直到现在还未被发现。不过当集团婚尚存在的时代 ——这或者倒是曾经在各处存在过的 ——一个部落曾分为在母方有血缘的许多集团,即“氏族”(gentes),在氏族内部是绝对禁止通婚的。因在某一 “氏族”的男子虽能在部落的内部娶他们的妻,而且普通原是这样做的,然他们必须从“氏族”的外部娶妻。如此“氏族”虽为严格的族外婚,而包括“氏族”全体的部落,却是同样严格的族内婚。这一事实就给马克楞南的人工构造以最后的击破。
  但摩尔根并不就此满足。他以美国印第安人的 “氏族 ”为基础,更走上在研究领域上第二个重要的步骤。他发现由母权制所组织的这个 “氏族 ”,乃是后来由父权制所组织的“氏族”所由以发达的原始形态,如我们在古代文化民族中所看出的氏族就是。向来为一切历史家所不能解决之谜的希腊及罗马的“氏族”,如今从印第安人的“氏族”中可以得到说明。这样对于全部原始历史的一个新的基础就被发现了。
  成为文化民族中父权“氏族”前阶段的这个原始的母权“氏族”之再发现,在原始历史上的意义正和达尔文的进化论之于生物学,马克思的盈余价值说①之于经济学相同。因此使摩尔根得以描写家族历史的轮廓;至少在当时获得的资料所能容许的限度内,可以确立这个古典的发达阶段。这在研究原始历史上画一新时期的事情,是对任何人都非常明显的。母权 “氏族 ”就成为这一整个科学的枢轴。从她的发现以后,我们得知向什么方向继续我们的研究,用什么方法整理研究的结果。因此,现在在这领域上所有的进步,要比在摩尔根的书出版以前急速得多了。
  摩尔根的发现,如今即在英国,也被先史学者所一般承认,或者竟被剽窃。但差不多没有一个人肯公然承认这种思想的革命是起于摩尔根的。他的书在英国是被尽量地抹煞,他自身在生前也不能受到对于他初期功绩的应有的赞赏。他的记述中的细目虽曾被过细批评,但他的真正伟大的发现竟硬被蒙蔽。故《古代社会》以原版而绝迹;在美国,这类的书是没有销路的;在英国,这本书似有组织地被禁遏;而唯一尚在流通的这一划时代的著述的版本,却是德文的译本。
  这种禁遏究从那里发生?我们“无以名之”,只能叫她是种抹煞的阴谋,尤其因为英国有名的先史学家的著述中,竟充满著无数无意味的而有礼貌的引证及其他友谊的表示,更有此种感想。只怕是因为摩尔根是个美国人,而在英国的先史学家看来,依靠两个有天才的外国人有如巴苛芬与摩尔根,以决定他们所搜集的资料之整理与分类 ——虽是这种资料的搜集是非常辛勤值得嘉奖的,是颇有些难堪之故吗?要是德国人的话,他们尚可忍受,但是一个美国人?对于美国人,一切英国人都富有敌忾心的。我在美国曾见到只这个事实的许多趣例。还有一层,必须记住的,就是马克楞南是个所谓英国先史学派的 “奉旨 ”(official)创办者兼指导者。用最高的敬意巧制一种自杀婴儿经一妻多夫制及掠夺婚以至母权制的历史构造,怕也是一个好先史学家礼貌的条件。关于绝对不相容的族外婚与族内婚部落之存在,若怀一点点的疑问,也被认为一种轻佻的亵渎。因此摩尔根将一切这些神圣的独断(dogmas)化为烟消雾散,就算犯了一种肆无忌惮的渎圣罪。而更糟的,是摩尔根单把只些独断说一旦消散,便尽够显出它们的不可靠,使人立刻了悟;从而向来只在族外婚与族内婚之间彷徨无路的马克楞南的崇拜者,遂至于不得不叩首以极叫: “我们是何等的愚蠢啊,竟不会老早把它发现出来!”
  好像摩尔根从官僚的先史学者单受冷静的排斥还不算成罪似的,他更要做得过分些。所以然者,因他不仅用附和傅立叶(Fourier)的态度去批判文明,商品生产社会,现代社会的根本形态,而且还用马克思所曾用过的言语来说及未来社会的改造。故结果他便受到应受的报应,即马克楞南忿然地非难他,自称最嫌忌这种历史的方法;而日内瓦的葛劳条隆也竟于一八八四年赞同这种见解。这一位吉刺德条隆教授还不是在一八七四年《家族之起源》尚茫然彷徨于马克楞南的迷宫中,后来靠摩尔根才被救出来的!
  摩尔根所贡献于原始历史的别项进步的形式,用不着在这个序言中详说。那些必要的事项在本书正文里自将叙述。从他的主要著作出版以来的十四年间,有贡献于原始社会之历史的资料已大见增加。在人类学家、旅行家及专业的史学家以外,复加上比较法学家,一面附加新材料,一面又开辟新见地。摩尔根的几种特殊的假说也有为之动摇,甚或不免陈腐的。但没有一个例子,足以证明新的资料已到了打破他的主要见地的地步。他在原始历史上所设定的顺序,在要点上,今尚有效。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倘若这个伟大的进步之创始者,他这一事情愈加隐匿,那么这个顺序将愈得正确的承认。
  菲特力克 ·恩格儿
  1891年6月16日
  伦教第一章先史时期(prehistoric stages)
  摩尔根是企图向原始社会的历史应用论理的顺序之第一人。在未经获得更多的资料以前,将没有改变的必要,他的分类确乎可以长期有效。
  在三个主要时代 ——蒙昧(Savagery)、野蛮(Barbarism)及文明(Civilization)——之中,自然只有前二者及向第三者的过渡足以惹起他的注意。他依据生活手段生产上的进步之程度,把每一时代又分为下期、中期与上期。他所以这样区分的理由是:人间征服自然的程度是受规定于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能力的。因在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获得了一种几乎无限制的支配营养生产的能力。照摩尔根看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期,是与生活资料的丰富时期,多少有直接的适应。家族发达的进程虽也大致相同,不过在时期区分上,没有表现那样显著的目标。
  一蒙昧
  一、下期。人类之婴孩期。他们依然住在原始的住所,即在热带的或亚热带的森林中。他们至少有一部分的时间是过的树上生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大猛兽的进攻以保住生命。果实、坚果及根块是他们的食物。明晰的言语之形成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结果。在历史时代的范围内所知道的一切民族之中,没有一种是属于这一原始时期的。虽然这或许会继续至数千年之久,但我们不能用直接的证据去证明它的存在。而人类由动物界继续血统这件事情一经承认,那么这个过渡时期也便无法不承认了。
  二、中期。开始于鱼类(包括甲壳类、贝类及别种水栖动物)之食用与火之使用。这两者是互相倚存的,因鱼类全靠火之使用才能有味。而有了这种新的食物,人类即得完全离气候及地势而独立。他们即在蒙昧状态中,也得沿着河流及海岸,散布于地球上的大部分。用粗杂不削尖的石器的所谓初期石器时代的古石器(palaeolithic)时代①,差不多全部是属于这个时期。由这种石器之广布于一切大陆上,便是证明这些蒙昧人的移动范围之大。不断地活动的发明欲,与摩擦生火的占有相待,得在后来占据的新地域也产生新的营养手段。例如淀粉质的根与球茎,可焙在热灰及烧穴(地灶)中。当最初的武器即棍棒与投枪一发明,鹿等的兽食也有时加入菜单中。像我们有时在书籍所见到的那种专靠狩猎以维持生活的民族,实在从未学过;因为靠狩猎以得获物是太不确实。由营养来源长期不稳定的结果,食人之风(cannibal-ism)似乎在这时期开端。这种风气继续了许多时候。即在今日,澳大利亚人(Australians)及玻里内西亚人(Polynesians)还留在这个蒙昧的中期。
  三、上期。以弓矢的发明开始,拿兽肉做日常的食物,视狩猎为一种正常的业务。弓矢及弦是一种颇复杂的工具,这些工具的发明要有长期集积的经验及锐敏的头脑更以熟悉其他许多的发明为前提。
  现在若就善用弓矢,但尚不知陶器(摩尔根以为这是向野蛮期的过渡)的诸民族来比较一下,我们就可从他们中间看出村落住定的开端,食料生产的支配,以及木制的容器与工具,用树皮 纤维的手织物(没有织机),用树皮或芦编的篮,以及削尖的(新石器时代的 ——neolithic)石器。火与石斧也已一般地用以制造独木舟,并在各处用木材与板以建筑房屋。一切这种的进步,我们举例来说,在美国西北印第安人间都可见到,他们虽使用弓矢,却尚不知有所谓陶器。在蒙昧期的弓矢,正犹在野蛮期的铁剑、在文明期的火器,都是操胜的武器。
  二野蛮
  一、下期。由制陶器术的应用开始。陶器在许多地方可以证明其来由,或者还在一切地方可以说是由于用粘土涂在木制或编制的容器,使能耐火的惯习发生的。不久之后,人类又发现成型的粘土虽没有别的材料做内边的容器,也可以有同样用处。
  在此以前,我们可以观察进化的过程,是一般地对于某一时期的一切民族皆得同样通用,而不必顾虑所在地之为何。但到了野蛮期的开端,我们达到了一个阶段,即两大陆的天然资源之差异发生影响。野蛮期之显著的特色在动物的驯养与植物的栽培。如今东大陆即所谓旧世界①差不多一切适于驯养的动物与除一
  种以外一切适于栽培的谷类皆属具有;而西大陆即美洲在得驯养的动物中只有一种骆马②(就是这一种也只在南部某地方有),在栽培谷类之中,虽有最上等者,但也只一种,就是玉蜀黍。从此以后,这种不同的自然环境就使得两半球的居民各循着相异的路途前进,而立在各个阶段的境界上的标石,在两方面也各不同。
  二、中期。在东大陆始于家畜的驯养,在西大陆始于食用植 物的栽培与灌溉,及建筑上干砖(adobes用日光晒干的砖)与石的使用。我们先从西大陆说起,因在那里,在未被欧罗巴人征服以前,从未脱出这个阶段之故。
  在野蛮下期的印第安人(凡是住在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当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已行小规模的庭园耕作,栽培玉蜀黍,或者还有南瓜,甜瓜及他种野菜。他们营养上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这样产生的。他们住在木造房子,筑有防御物的村落中。西北的部落,特别是住在哥伦比亚河附近的部落,尚在蒙昧的上期,还不知有陶器及任何种类的植物栽培。但反之,新墨西哥的所谓坡蒲罗印第安人(PuebloIndians)①,即墨西哥人,中央阿美利加人及秘鲁人,当征服时,已在野蛮的中期。他们住在用干砖及石造的城堡似的房屋中,栽培玉蜀黍及其他适于各种环境及气候的植物于人工灌溉的田圃内,作为主要的食物且更有驯养若干种动物的— —墨西哥人是火鸡及他种鸟类,秘鲁人是骆马。再,他们还知道金属的使用 — —惟有铁是除外,即为此故,他们尚不能不靠石的武器及石的工具以生存。然而西班牙人的征服,就把以后一切独立的发达中断了。
  在东方,野蛮的中期始于供给乳及肉的动物之驯养,而植物的栽培似乎到了这个时期之终犹未被知道。家畜的驯养繁殖与较大的畜群的形成,似是使雅利安人(Aryans)与塞姆人(Semites)②和其余野蛮大众区别的动机。家畜的名称,在欧罗 巴的雅利安人与亚洲的雅利安人中还是共通;惟有栽培植物的名称,差不多全然各别。
  在适当的地方,畜群的形成引起了游牧人的生活;如塞姆人之在幼发拉的河①与底格里斯河的草原,雅利安人之在印度的草原,奥克斯河、耶克塞推斯河、邓河及杜尼埃泊河②的草原。家畜的驯养,在这种牧场地方的附近,一定是最先实现,惟后人,抱有一种错误的观念,即以为游牧部落的起源是在被想像为人类之摇篮地的区域中,实则这种区域不特是他们蒙昧的祖先,甚至连在野蛮下期的人也将认为差不多是不适于住居的。反之,这些中期的野蛮人一经习于游牧的生活,再也不会自发地想从多草的河流平原回到曾为他们祖先之故乡的森林中去。就在当塞姆人及雅利安人被追逐到北部及西部的时候,要他们住在西部亚洲及欧洲的森林地方,若不因为可由农业也得在贫瘠土地上养活他们的家畜,特别得过冬季的话,还是不可能的。而且谷类的栽培,当初以供家畜饲料的需要为主,往后才成人类营养上重要的因素,当是更可确定的事实。
  雅利安人及塞姆人能有优越的发达之原因,恐怕是由于两人种间都有丰富的肉与乳的营养,特别是由此等食物及于儿童发育上的良影响。事实上,差不多专取植物性食物的新墨西哥的玻蒲罗印第安人,确要比在野蛮下期的食较多的鱼及肉的印第安人有着更小的脑。惟无论如何,在这个阶段中,食人之风逐渐消灭;仅不过当作宗教的仪式,或者差不多是同样地当作魔法的 治疗而存续而已。
  三、上期。始于铁矿的熔解,且由文字的发明与它的文献记录的利用而移于文明期。如前所述,这一阶段只在东半球独立完成,其生产之进步,要比过去各阶段的总计还要来得丰富。英雄时代的希腊人,比罗马建设稍前的意大利诸部落,塔西佗(Tacitus)所纪述的日耳曼人,海贼时代①的诺曼人皆属于这个阶段。
  我们在此地开始遇到铁制的由家畜拖曳的犁头,它使大规模的耕作即田野耕作可以实现,且由此得以无限制地增加当时的食粮生产。还有一种结果,是采伐森林,把它转成耕地及草地——这一转化,要是没有铁斧与铁锄的助力,也是不能有更大规模的继续的。很自然的,这种种进步又实现了人口的急速增加及在小地域内的人口集中。当田野耕作以前,若有五十万人口在一个中央指导机关之下而得统一的话,那也只有在异常优良的境遇下才属可能;惟恐怕这种样的事情是决不会有的。
  野蛮上期的最伟大的成就,在荷马(Homer)②的诗篇,特别在《伊里亚特》(Iliad)③中可以见到。如改良的铁器、鞴、手捣臼、陶器制造车、油及酒的制造,在美术工艺以前的颇发达的金属工、货车及战车,用梁及板的造船术,艺术的建筑的开始,国以有塔及女墙的城壁的都市,荷马的叙事诗及全部神话 ——这些都是希腊人由野蛮引渡给文明的主要遗产。我们若把这种种成就 和由彻萨尔或者甚至由塔西佗对于日耳曼人的记载比较一下,①——因为日耳曼人也是在希腊人预备由此行向更高阶段的那个同一进化阶段的初期 ——便可认出在野蛮上期是含有如何丰富的生产发展了。
  我根据摩尔根在这里所描写的人类由蒙昧野蛮以至文明开端的进化光景,即在现在也算富有新的特征,而且这些光景,因为直接由生产描出,所以是无可争论的。但若把这幅光景和当我们研究之终展开在眼前的全景一相比较,它就会显出贫弱与暗淡的色相来。只有在那时候,才能十分明了由野蛮到文明的过渡与它们间的显著的对立。在目下,我们还可把摩尔根的分类节约如下:蒙昧 ——以获得现成的自然生产物为主的时代,人类之技术的生产物大概是帮助这种获得的工具。野蛮 ——获得牧畜及耕作的知识,以及学习由人类的活动以增加天产物生产力的新方法之时代。文明 ——习得天产物的更广大的利用,从事制造及艺术之时代。
  第二章家族
  摩尔根,他把生涯的大部分送在住于纽约州的易洛魁人中间,而且过继给他们的一个部落,即塞奈卡族(Seneca)②做养子,他从他们中间发现出一种和现实的亲关系相矛盾的亲族制度来。在他们中间行着一种摩尔根称为 “对偶婚 ”(syndyasmian orpairingfamily)的双方容易离婚的一夫一妻制。这种夫妻的儿女是受世间一般的证明与公认的。在那里,对什么人用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是没有何等疑问的。但此等言语的实际应用,并不和它们的根本意义相一致。因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称自己的小孩为子女,即对他的兄弟的小孩也称为子女,而他就被一切小孩们称为父。惟对他的姊妹的小孩,他称为侄及侄女,他们称他为叔父。另一方面,易洛魁人的女子,称呼自己的以及她的姊妹的小孩为子及女,小孩们称呼她为母。但她的兄弟的小孩被称为侄及侄女,小孩们称为她叔母。同样,兄弟所生的小孩们互称为兄弟姊妹,姊妹所生的小孩们也复如此。但一个姊妹所生的小孩和她的兄弟所生的小孩,互称为从兄弟及从姊妹。这种种称呼并不是单纯的空名,而是表现实际所行的血族关系的亲疏及等级之概念的。
  这种种概念是用以为一个完全构成的亲族制度之基础的,是足以表示某一个人的数百种亲族关系的。还有,这个制度不惟为一切美洲印第安人所完全奉行 ——至现在尚未发现过例外 ——而且在印度的原住民中,在得康(Dekan)的杜拉维狄安(Dravidian)部落中,及在印度斯坦的哥拉(Gaura)部落中,也都差不多照样通行。
  南印度的泰米尔人(Tamils)及纽约州的塞奈卡易洛魁人所用以表现亲族的名词,就在现在,对二百万种的亲族关系是一致的。但在此等东印度人中间,也和一切美国印第安人同样,由现行家庭形态所发生的亲族关系,是和亲族制度不相一致的。
  这将怎样说明呢?鉴于在一切蒙昧及野蛮民族中,亲族关系对社会秩序所表现的重要作用,我们是不能单用文句去磨灭这样广布的制度之意义的。一种制度,在美洲被普遍奉行,在亚洲的全然异种族的人民间也复应用,在非洲及澳洲全土也用多少变更的形态存在,像这样的一种制度是应有一个历史的说明,不能有如马克楞南的尝试,简单地把它打消了的。父、子、兄弟、姊妹的称呼,不单是敬语而已;它们还带有一定的很恰当的极其严格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总体形成为那种民族的社会组织的非常重要部分。这样,说明就找着了。在散得维齿(Sandwich)诸岛(夏威夷)中,到十九世纪的前半,还存有一种家族制度,其所应用的父、母、兄弟、姊妹、叔父、叔母、侄子、侄女,正和古代美洲印第安人的亲族制度一样。然而更有希奇的!在夏威夷所行的亲族制度,也是和实际存在的家族形态不相一致。因在那里,凡是兄弟姊妹的小孩认为共通的儿女,就是他们两亲的一切兄弟姊妹所生的小孩,都无例外的看作兄弟姊妹,又,不仅他们的母及
  她的姊妹,或他们的父及他的兄弟所生的小孩,也是无差别地认为共通的儿女。因此,一方面美洲的亲族制度虽以现今仍在夏威夷实际存在的一种绝对的家族形态为前提,但另一方面夏威夷的制度还指出一种更原始的家族形态;这一种家族形态的实际存在,我们虽不能有更多的证明,但它必定是曾经存在过的,因为不是这样的话,相应于此的亲族制度便不能发生出来。照摩尔根讲,家族是能动的要素;它决不是静止的,而是和社会之由低的阶段进向高的阶段的发达有点相似,由低的形态进步到高的形态的。但亲族制度是受动的。它们仅于长时距中记录家族与时俱进所成的进步,又仅能当家族发生急激的变化时,才受到急激的变化。马克思更说:“而且就在一般政治上、法律上、宗教上及哲学上的体系,也是同样的。”当家族在继续发展时,亲族制度硬化了;后者依旧存续时,家族又超越它而向前发展。屈维儿(Cuvior)①从巴黎附近所发现的有袋动物的骨片,推论今已绝迹的有袋动物曾在那里住过;我们以这个同样的确实性,也可由历史所传下的亲族制度,推论适应于这个制度的、今已绝迹的家族形态从前曾经存在过。
  上述的亲族制度与家族形态,在每个孩子有数个父母这一点上,是与现行制度有不同的。在与夏威夷制度相适应的美洲制度下,兄弟及姊妹不能成为同一孩子的父与母,但夏威夷制度正相反,是以这为原则的家族做前提的。我们在此,就遇着许多家族形态,它们是与以前习惯上认为唯一妥当的那些形态直接冲突的。传统的概念仅知有一夫一妻制以至一夫多妻制,或者一妻多夫制。但实际的习惯默然地且无顾虑地弃去了这一官僚社会所设的限界,把这事实适应着道德化的俗物,在沉默中隐去。反之,原始历史的研究,告诉我们以这种状态,即男子实行一夫多妻制,同时女子也实行一妻多夫制,从而他们所生的孩子认为大家所共有:这种状态在过渡到最后的一夫一妻制以前,又经过许多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它把通婚的纽带所抱拥的范围逐渐地缩小,一直到仅留着今日所通行的一对的夫妇才止。
  摩尔根这样追溯家族的历史,就与他的许多同伴相一致,到了一个原始的状态,在那里,一部落之内行着无拘束的性交,从而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而一切男子也属于一切女子。
  从十八世纪以来,对于这种原始状态,已有许多论议,但仅不过极平凡的语句而已。惟巴苛芬②能认真对付这个问题。又,
  于历史的及宗教的传说中去求这个原始状态的痕迹,实要算他的伟大功绩之一。现在我们知道他所寻出的这些痕迹,并没有追溯到无规律性交的阶段,不过止于着实在后的形态即集团婚。那个原始的阶段,假令确曾存在的话,也是属于非常辽远的时代。因为这样辽远,所以我们也就难望能在那些社会的化石,即落后的蒙昧人中间,找出它曾经存在的直接证据。巴苛芬的功绩便在把这个问题提到研究的前面。①
  最近否定这种人类性生活的初期阶段,以期免除人类的“污辱”,已成为风气。而且他们不仅主张没有直接的证据,还引用其他动物界的实例。利托拿②(《婚姻及家族之进化》Letourneau,Evolutiondumarageetdelafamille,1888)③即从动物界中引用许多事实,说是可以证明即在动物间,绝对无规律的性交也是属于低的阶段的。但是我从这些事实所能得的结论,只有说一切这些事实对于人及其原始时代的生活关系绝对无所证明。脊椎动物之比较长期的对偶关系,可由生理的原因,例如鸟类当孵卵期间,雌者需要扶助,得到充分的说明。但在鸟类间忠实的一夫一妻制之实例,并不供给对于人类的证明,因为人类非由鸟类传来之故。
  又,若严密的一夫一妻制算是至上的道德的话,那么椰子之叶①应当归于绦虫所有,因在它的五十个乃至二百个体节中,都有一套完全的雌雄生殖器,而且终生在各个体节中行各自的交接。但若把我们的观察限于哺乳动物,我们可于此看出性交的一切形态,即有无规律者,有类似集团婚者,有一夫多妻制及一夫一妻制。只有一妻多夫制不能见到,那是惟由人类才得实现的。即在我们的近亲猕猴类,在雌雄的群居上,也表现种种可能的配合式样。又,若我们更把限界缩小,仅仅观察四种的类人猿,那么利托拿仅能这样告诉我们:它们是或者一夫一妻制,或者一夫多妻制;然照吉刺德条龙说,沙雪尔(Saussure)②却主张它们是一夫一妻制。又,最近由惠司特马克③(《人类婚姻史》W estermar -ck,theHistoryof HumanMarriage,London,1891)所主张的类人猿之一夫一妻制说,也决没有什么证据。要之,忠实的利托拿承认: “在哺乳动物中,在知的发达的程度与性交的形态间,毕竟没有何等严密的关系。”厄斯皮那斯(Espinas)④也率直地说(《动物之社会》⑤DesSocietesAnimals,1877):“群(herd)是在动物中间所见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似由家族所构成,但从最初家族与群即相对抗;各在直接反对的关系内发达。”
  从上面所述的看来,这是显然的,我们对于类人猿的家族及其他社会的集团,没有什么确实的知道;各种报告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这原没有什么希奇。即在蒙昧人部落上我们所得的报告,也是非常矛盾,非常需要批判的研究与推敲的。惟猿的社会,更比人类社会难以观察。因此在现在,我们必须避忌一切从这样绝对不可信托的报告,来下结论。
  然而上面从厄斯皮那斯引用的话,可给我们一个较好的线索。在高等动物中,群与家族并不互相补充,却相对立。厄斯皮那斯很巧妙地记述在交尾期内雄的嫉妒是怎样地弛缓或者暂时解散群居的集团。
  在家族有严密组织之处,群的形成只是一种例外。但在自由性交或一夫多妻制存在之处,群会差不多自然地发生。..为使群可以形成,家族的束缚必先解松,个体必须自由。因为这个理由,我们就难得在鸟类中见到有组织的群。..然在哺乳动物中,我们却见到几分有组织的集团,这正因在这里,个体并不构成家族之故。..从而群的共同感情发生之大敌,莫过于家族关系之意识。我们不怕这样断言:比家族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之发达,仅能由它包容已受过一种彻底变化的家族而成就。但这并没有否认这些家族以后在无限优越的境遇之下得以改组的可能性。(见上述厄斯皮那斯一书,由吉刺德条隆之所引用 Origines du mar iage et dela famille, 1884 , P518— 520)
  由此可见,动物的社会在作成对于人类的社会之结论上,确可以有若干的价值 ——不过仅是消极的罢了。高等脊椎动物,在我们所知道的范围内,只有二种家族形态: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无论在何种形态,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一个丈夫。为家族的纽带又为其限制的雄之嫉妒,引起动物家族对群的对抗。较高级的群居形态的群,为了雄的嫉妒,不是变为不可能,便是被弛缓了,或者在交尾期间被解体了,即算在最好的场合,也要阻止它的继续的发达。这一事实的本身,就是具足的证明,即动物的家族与人类的原始社会并不是一致的;由动物性力谋向上的古人,是全然没有家族的,即使有个家族,也不是在动物间所存在的。在进化途上,像人类那样无防卫能力的动物,即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中 ——它的最高等的共居形态,有如惠斯特马克根据猎人的报告,归于大猩猩与黑猩猩的,是一夫一妇制 ——怕也只有少数得继续生存。然为脱离动物性而向上发达,为实现自然所指示的最大的进步,尚有一个要素是不可缺的,即由全群的协力与合作以补足个体所不具的防卫能力。由野兽向人类之过渡,如由今日类人猿的生活状态出发,将绝对不能说明。这种类人猿宁是给我们一种所谓旁系的印象,即是逐渐行向绝灭,至少也是在衰落的道上的。单从这件事实,也就够否定一切要由它们的家族形态以类推原始人的家族形态之并行论法了。但只有已成年的雄之相互忍耐与嫉妒之解放,才是构成那样大而且永常的集团之第一条件,而由野兽到人类的进化,便惟有在那种集团内能以实现。又在实际上,我们能找出些什么来,可算为在历史上不容否是地证明,且在今日还可从这里那里发现之最古最原始的家族形态呢?那是集团婚,在那种形态之下,全团的男子与全团的女子互为所有,所以殆无嫉妒的余地。其后在更发达的阶段上,我们见出一妻多夫制的例外形态,这是打破了一切嫉妒的感情,所以在动物界是不知道的。
  但是为我们所知道的一切集团婚的形态,因为伴着这样特别错综的条件,所以必然地要回顾到以前较简单的性交形态,且最后还须回顾到和由动物向人类的过渡相适应的无规律性交的一个时期,因此,说到动物的婚姻,就要引我们回到那一点上,即正为我们所当永远离去的。
  然则所谓“无规律的性交”是什么意思呢?简单不过是现在所施行的禁例没有正式奉行罢了。我们已经述过嫉妒的障壁之倒坏。要是真有这种事情的话,那么嫉妒的发达当在较后的时期中。血族相奸(incest)也复如此。不惟兄弟姊妹本是夫妇,即亲子间的性交,在今日许多民族中也还受许可。班克洛夫(Bancroft)①曾举出白令(Behring)海峡的加惟提(Kaviat)人②、阿拉斯加(Alaska)的卡打克(Kadiak)人③、英领北美洲内地的廷涅(Tinneh)人④以作证;利托拿也曾从斥北韦(Chippeway)印第安人⑤,智利的库库(Coocoos)人、印度支那的加勒皮人(Caribeans)、⑥卡梭人(Carens)⑦搜集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代希腊人及罗马人关于帕提亚人(Parthian),波斯人(Persians)、西徐亚人(Scythians)⑧,匈奴人(Huns)等的记述自更不必说了。在血族相奸被发现之前(这是一种发现,确乎有最高价值的发现),亲子间的性交,比属于异世代的别人间的性交,并不更觉可惊;而后者即在今日最褊狭的国家,也尚在实行,没 有引起什么惊奇。有时六十岁以上的老“姑娘”,假便她们有足够的钱,也会与不过三十岁的青年男子结婚,倘若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原始家族形态中除去血族通奸的那些观念 ——与现代我们所有的全异且发生直接冲突的观念 ——我们就到达一种仅能够为无规律的性交形态。这所谓无规律,是说后来由道德惯习所设立的制限尚未存在之意。这却不一定就指当作日常习惯的杂乱无章的性交。一时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是没有,而且即在我们这时代的集团婚中还是常有的。又若最近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即惠斯特马克,称那种两性在未生孩子以前一直保持配偶关系的状态为婚姻,那么这就等于说这种的婚姻,即在无限制的性交期内,也可与无规律性 ——即不由惯习设定性交制限 ——不相冲突地泰然存在。惠斯特马克自己根据这样的见解,即以为: “无规律包含个人的情感之厌遏 ”,从而“卖淫是它的最纯正的形态。”在我则宁以为只要是戴妓院眼镜去看它们,便将永不能理解原始形态的一切。关于此点,我们当于论集团婚处再说。
  照摩尔根,以下几种的家族形态是在很古的时期由这个无规律性交的原始状态发达的:
  一、血缘家族(TheConsanguineFamily)①——这是家族的第一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由世代而区分的:即在家族的范围内,所有祖父母皆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母也是一样,再由他们的子女成为共同的配偶的第三群。这批人的子女,即第一群的曾孙们又成为第四群。从而在这样的家族形态中,只有祖先与子孙是被排除在我们所欲称为婚姻的权利与义务之外的。此外的兄弟与姊妹,第一第二及更远缘的从兄弟与姊妹,都是互 为兄弟姊妹,且正因这个理由,就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这一阶段,当然包含性交的行为在内。①
  这种样的家族之典型的形态,恐怕是由一对夫妻的子孙成功的,他们复代表了各个等级的子孙,互为兄弟姊妹,从而又互为夫妻。血缘家族是已经绝迹了的。即使历史上最最粗野的民族,也不曾表现可以为证的例子。但现在在玻里内西亚全部所施行的夏威夷式的亲族制度,却强制我们承认血缘家族之曾经存在,因为它表示了血缘的等级,这是只有在这种家族形态之下才能发生的。而以后家族的全体发达,又使我们承认这种形态是一 个必然的先行阶级。
  二、普那路安家族(PunaluanFamily)①组织之第一个进步在于禁止亲子相互间的性交,第二个进步便在禁止兄弟姊妹间的性交。这一进步为了关系者在年龄上的更较接近,故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它是逐渐实现的,恐怕先由本身的姊妹(即母方的)之除外开始,最初是单独的,以后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当十九世纪尚有例外),终于到了禁止远缘的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即我们所称为兄弟的及姊妹的子、孙及曾孙间的。照摩尔根说,这一进步是适好的实例可以说明自然淘汰的原则是怎样地作用。由这个进步限制血缘性交的部落,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间的结婚当作规则法律的部落,要有更快而且更完全的发达:自是无疑义的事。至于这个进步的影响是怎样有力,可于由这个进步直接所发生而远远地超出这个目的的氏族之制度来证明。氏族是纵非全部但是大部分的野蛮民族的社会秩序之基础,而且在希腊及罗马,我们是由此直接进于文明的。
  一切原始家族,至迟在二三代之后,必然地要起分裂。到野蛮中期尚在盛行的原始共产的联合家属(household),对于家族共产体的大小颇有一种最大限度的制约,虽也视境地而有差异,但大致仍是限定的。到同母所生的子女互行性交是不当的观念一经发生,就自然地影响于旧家属共产体的分裂与新家属共产体的成立(但这个家属共产体②不一定与家族集团相一致)。一系列或者数系列的姊妹成为一家属共产体的核心,她们的兄弟又成为他一家属共产体的核心。以这样或者相类似的方法,由血 缘家族而被摩尔根名为普那路安家族的形态,就发达起来。按照夏威夷的惯习,许多本身的或远缘的姊妹(即第一第二或更远等级的从姊妹)成为她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然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此等男子现在不复互称为 “兄弟 ”——他们已没有这个必要——而称为 “普那路亚 ”(punalua),即是亲密的伴侣,所谓 as-sociate者是。同样,许多本身的或远缘的兄弟和许多不是姊妹的女子结为婚姻,此等女子也互称为 “普那路亚”。这是家族形成的古典的形态;以后虽受不少的变化,但它的主要特征是在一定的家族内共有相互的夫妻,其中最先是本身的兄弟(或姊妹)以后是远缘的兄弟(或姊妹)都除外的。
  这个家族形态,现在是最精确地告诉我们以美洲制度所表现的亲族等级。我的母亲的姊妹的子女还是她的子女;同样,我的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还是他的子女;而他们全体都是我的兄弟姊妹。但我的母亲的兄弟的子女,现在是她的侄子侄女,我的父亲的姊妹的子女,是他的侄子侄女,而他们全体是我的从兄弟与从姊妹了。所以这样说者,是因我的母亲的姊妹的丈夫也是她的丈夫,同样我的父亲的兄弟的妻也是他的妻 ——即使事实上不一定永远如此,而在法律上是如此的。 ——兄弟姊妹间性交之社会的禁止,现在已把向来无差别地视为兄弟姊妹的那些亲族分为两类。即一方照前一样,互(远缘的)为兄弟姊妹;他方或为兄弟的子女或为姊妹的子女,而不得再为兄弟姊妹。后者不复能有共同的父母,无论是共同之父或母或两者皆不能有。因此,在以前家族制度下或被认为不合理的侄子侄女,从兄弟从姊妹的阶级现在开始成为必要了。美洲的亲族制度,它在任何种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家族形态上看来似乎是全不合理的,都可由普那路安家族,连在最微细之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与自然的根据。凡有这种亲族制度实行的地方,就也必有普那路安家族或至少类似于此的形态存在在那里。
  倘若敬虔的教士,像在美洲的西班牙僧侣一样,能把这一种反基督教的关系看作不单是“恐怖”,而是具有在此以上的意义,那么曾在夏威夷证明过实际存在的这种家族形态,大概当已被全体玻里内西亚传受到了。①彻萨尔的报告,说当时在野蛮中期的布立吞人,“每十人或十二人共有一妻,而且大多数是兄弟和兄弟,亲和子”,这惟由集团婚最能说明。野蛮时代的母亲,没有十个或十二个儿子,其年龄大到足以保有共同的妻;但适应于普那路亚家族的美洲亲族制度,因为一个男子所有一切近亲的及远缘的从兄弟皆是他的兄弟,所以能有许多兄弟。所谓 “亲和子”这一语或许是起于彻萨尔的谬见,但这个制度却并不绝对排除父与子或母与女在同一婚姻集团内之存在。惟父与女或母与子之关系是绝对不得有的。这一种或相类似的集团婚形态,对于希罗多德(Herodotus)②及其他古代著作家关于蒙昧及野蛮民族妇人共有的报告,也予以最容易的说明,还有,这对于瓦特逊③及卡耶④ (WatsonandKaye,thePeopleof India⑤)说及奥士地方(Audh)(在恒河之北)的底库尔人(Tikurs)的如下的话,也是确实的:“他们在大共产体之中,差不多无差别地过着共同生活(即性的方面),所以即使有二人或许被视为结了婚姻,但这个约束仍不过是名义上的。”
  氏族的制度,在大多数例子上,似由普那路安家族起源的。的确,那个澳大利亚的阶级制度也给它一个出发点。澳大利亚人虽有民族,但尚未有普那路安家族,只是一个更粗野的集团婚形态而已。
  在一切集团家族的形态中,谁是孩子的父亲虽不确定,但谁是它的母亲是确定的。虽然她称一家内的一切子女为她的子女,而且还有对于他们的母的义务,但她仍能知道她的本身的子女。所以在集团婚存在的范围内,血统仅能由母方证明,且只有母系被确认,自也是显然的事。在一切蒙昧及属于野蛮下期的民族间,确是这种情形。最先发现着这一点,是巴苛芬的第二种大功绩。他用“母权”(mathernallaw)的名称,称许这种专由母系认识血统及在时代经程上由此发生的承继关系。这一名称虽因在这个社会阶段上尚未有法律意味的什么权利一类的见地,故并不算正确;但为了它的简单,所以我还保留它。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安家族的两种根本集团中,单取那一种本身的及远缘的姊妹的一系列(即本身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第二乃至更远缘的等级)和她们的子女及她们在母方的本身及远缘的兄弟(照我们的前提,他们并不是她们的夫),那么我们就能确实地知道那一团人的范围,即后来当作氏族的分子,出现在这一制度的原始状态中的。她们全体,由于所生各同时代的女性子孙,皆是妹姊,故有一个共同的始祖母。但此等姊妹的夫,再也不能从自己的兄弟辈中选出,不能为由同一个始祖母所生出者,从而也不属于后来成为氏族的血缘集团。然而她们的子女属于这个集团,这因只有从母系的血统才算确实,也为最后的决定之故。当兄弟姊妹间的,甚至母方最远缘的旁系亲族间的性交禁止一经确定,上述的集团即转化为氏族;换言之,即组成为一个由女系血族关系者所成,不许互相通婚的确定的群;这个群以后因有社会的或宗教的别种共同制度,愈益强固,且与同一部落内别个氏族有所区别。这一点容后再为详说。
  我们见了氏族不惟必然地,而且也是当然地从普那路安家族发达起来,那么认定在一切有这种氏族可以证明存在的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人及文化民族中,确实是有这种家族形态存在过的,也是显然的了。
  当摩尔根著他的书时,我们关于集团婚的知识尚是非常浅薄。我们对于有阶级组织的澳大利亚人的集团婚,简直所知极少;而摩尔根已于一八七一年发表了他所接得关于夏威夷的普那路安家族的报告。这种普那路安家族,在一方面,给为摩尔根全部研究出发点的,在美洲印第安人间所行的亲族制度以完全的说明。在他方面,它成为理解母权氏族由来的根据。最后它表示比澳大利亚阶级更高等的发达阶段。
  所以我们很容易明白,摩尔根是怎样地把这个形态视为必然地先于对偶婚(pairingfamily)的阶段,又以为是在以前时代所一般通行的。自后,我们知道了集团婚的其他几种形态,现在又觉得摩尔根在这方面走到极端了。但虽然如此,他于普那路安家族上,遇着最高的古典的集团婚形态,且由此得以最直接地说明向更高阶段过渡的情形,终算仍不失为他的好运。
  予我们关于集团婚的知识以最基础的贡献者,要推英国教士罗里摩 ·费沙(LolimerFison)①,他曾在这种家族形态的古典的故乡——澳大利亚研究过多年。他从南澳大利亚甘比亚(Gambier)山②附近的澳洲黑人(papuan)中发现最低度的发达阶段。在这里,全个部落分为二大阶级:克洛基(Kroki)与库米德(Kumits)。在此等各个阶级内部的性交严受禁止。但一个阶级内的每个男子是别个阶级内每个女子的生成的夫,反之后者也是前者生成的妻。不是个人对个人结婚,而是全集团的,即阶级对阶级的。而且这是很显然的,无论何处,并不因年龄或特别的血缘而使结婚有何等的制限,除非是分成二个族外婚的阶级,才有什么限制。克洛基的一个男子以库米德的一切女子为他的妻。而他自己的女儿,因是一个库米德女子的女儿,故从母权也算为库米德的人,因之她是每个克洛基的男子,也就是她的父亲的生成的妻。至少在我们所知的范围内,阶级组织并不排除这种情形的可能。所以这种的组织或者可说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即虽有想限制血缘性交殖的种,朦胧的冲动,而亲子间的性交尚未被认为特别可以嫌忌的;倘若真是这样情形的话,那么这个阶级制度当是由无规律性交状态直接发生出来的。又或者可说是当阶级成立时,亲子间的性交是已被惯习禁止了;若是这样情形的话,那么今日的状态当是血缘家族的反映,且是由这脱离的第一步。恐怕后者一方面的情形为更合事实些。因为就我所知,在澳大利亚并无亲子间性交关系曾经存在的例证的表示。即使是为族外婚后来形态的母权氏族,通常也是默默地以当氏族成立之初即已
  有禁止这种性交关系的事实存在为前提的。
  这个分为二阶级的制度,不特见于南澳大利亚的甘比亚山附近,且也见于更东方的达林河(Darling)①流域及昆士兰(Queensland)的东北。所以这个制度是广布的。它仅把兄弟姊妹间,母方的兄弟的子女间与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属于同一阶级之故,除外不计;但姊妹的子女能与兄弟的子女结婚,反之也然。更进一步的血缘性交制限,是见于新南威尔斯(NewSouthWales)②达林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Kamilaroi)人中间,在那里,两个原始的阶级分裂为四个,而各阶级皆同样地与其他某一阶级行全体的结婚。最初的两阶级互为生成的夫妇。视母之属于第一或第二阶级,定子女之属于第三或第四阶级。这后来的两阶级的子女,他们也是互相结婚的,再分属于第一及第二阶级。这样,最初的一代属于第一及第二阶级,第二代属于第三及第四阶级,以后的一代重属于第一及第二阶级。因此本身的兄弟姊妹的子女(在母方的)虽不得为夫妻,但他们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这个特别复杂的制度 ——虽是以后的事情 ——因母权氏族的接合,愈变为混乱。惟我们不能对此再多所论及。血缘性交制限的冲动,虽然曾经几次要求实现,但并无明确的目的意识,是全然在自发的摸索中以行的。
  集团婚在澳大利亚所表现的,是阶级的结婚,即是时常分布于大陆全部的整个男子阶级与同样广布的女子阶级间之集团的结婚。详细地观察这种集团婚,并没表现有如见惯妓院状况的俗人所空想之那样恐怖状态。反之,即在有人仅仅推测有这种婚制 的存在以前,原已经过了悠久的年代,何况在最近期内,又复否定了它的存在。在皮相的观察者,曾得着一种放纵的一夫一妻制及有时不免破坏贞操的一夫多妻制之印象。要发现那平常欧罗巴人,从实践性上所表示的结婚状态之规律的法则,有如费沙及胡威德(Howitt)①所为,正非有数年工夫不办。这一法则是使异族的澳洲黑人到离本乡数千里之远的地方,从说为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间,常从群到群,从部落到部落,去探求那既不反抗也不怀恶意而服从他的妻之法则;这一法则又是使那按法得有多妻的人,让与一妻给他的客人过夜之法则。那在欧罗巴人视为不道德与无规律的地方,事实上正行着一种严格的法则。此等女子属子这个异族的婚姻阶级,所以她们是他的天生的妻。这一指示两个阶级相互结婚的道德律,用驱逐的刑罚禁止相互所属的婚姻阶级以外的一切性交。就在时常在许多地方当作通例的女子被掠夺的时候,这个阶级的法则还是慎重地被遵守着。
  更就女子掠夺来说,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迹也就在这里发现,至少是在对偶家族的形态上。如有一个男子因友人的帮助而掠得一个女子,那么他们虽可以轮流地与她性交;但到了后来,这个女子被认为那发动掠夺的青年男子的妻,再如有一个被掠夺的女子背弃了她的丈夫而逃,被别个男子所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第一个男子就失了他的特权。与一般尚存在的集团婚并行又在其内部,形成了这种样的排外关系,即与一夫多妻制并行的长期或短期的对偶关系。故即在这里,集团婚也正在衰 落。因此,问题便只在在欧罗巴人影响之下,集团婚与遵守它的澳洲黑人,究竟是哪一项先行消灭。
  在澳大利亚所行的那种全阶级的婚姻,的确是集团婚中之极低度而原始的状态;但普那路安家族,就我们所知,乃是它的最高度的发达阶级。前者似是适应于漂流的蒙昧人之社会阶段,后者比较的需有住定的共产主义的共同体,而且直接引人到其次更高度的发达阶段。在这两种中间,我们还可看出许多种的中间阶段。但这里便留着一个仅仅公开而难以措手的研究领域。
  三、对偶家族(pairingfamily)①。某程度的对偶关系,时期虽有长短;但即在集团婚期间或者还在它以前,是已存在了的。一个丈夫在他的许多妻中间,有一个正妻(还不能称它为爱妻),而他对于她也是在许多夫中间的一个主夫。这一事实对于那视集团婚或为一种无规律的女子共有,或为一种任意的通奸之教士们,曾给以不少的惶惑。然这一种习惯的对偶关系,因氏族之愈趋发达,不许互相通婚的 “兄弟 ”及“姊妹 ”的阶级人数之愈加多,遂也更见确定。那由氏族所发动的限制血缘者间结婚之冲动,仍在发生更大的作用。这样我们在易洛魁人及在野蛮下期的大部分印度人中间,就发现在他们亲族制度内一切有关系者之间是禁止结婚的,其种数且多至数百。因这种婚姻限制之益见盛行,于是集团婚成为愈不可能,由对偶婚起而代之。在这一阶段中,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共同过活;不过一夫多妻制和不时的通奸,依然成为男子的特权,虽然前者因经济的理由不大发现。而女子当同居期内,大抵须严守贞操,如她们有了通奸,是要受残酷的处罚的。惟婚姻的约束可由任何一方容易废弃,子女与前一
  样,只属于母。
  即在这样愈见盛行的限制血缘者间结婚之事情中,自然淘汰依然发生效力。用摩尔根的话,便是:“非血缘氏族间的婚姻,产生肉体上及精神上更强壮的人种;两种进步的部落通婚,新的头盖与脑髓自然一直扩大,到它们包容了两方面的能力才止。”这样,包含氏族的部落必然地支配了落后的部落,或者由于他们的模范将落后部落提高。
  这样看来,家族发达的基础,在于继续地缩小通婚的范围,这个范围最初是包括全部落,在其内部实行两性间的婚姻共有的。后来先从近缘的,次从远缘的亲族,最后连不过法律上姻戚关系的人,都逐渐地禁止通婚,因此一切种类的集团婚在事实上皆成为不可能。最后便只剩下一时的又松懈的所结合的一对偶;那是一解体就算消灭婚姻的原子。从这件事上,我们也可以推知近代意义的个人性爱是如何的与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全无关系了。而由在于那一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上,还可以见出更多的证明。在以前的家族形态中,男子决不苦于女子之不足,倒反有足够以上的女子;但如今女子变了稀少,而须搜求了。所以自有对偶婚以来,女子的掠夺及买卖也就开始 ——那只是一种新起的更根本的变化之普遍的征象。然炫学的苏格兰人马克楞南竟把这些不过为获得女子方法的征象,在“掠夺婚 ”与“卖买婚 ”的标题之下,变为特殊的家族阶级了。还有,在美洲印第安人及别种在同一阶段的民族间,婚约并不是最有关系的当事人的事 ——他们是常连问也不被问及的 ——而是他们的母亲的事。所以两个全不相知的人,这样地订成婚约,直到婚期逼近时才知道约束已定的事情,是常有的。结婚之前,新郎送礼物给新娘的母方的亲族(不是她的父亲和他的亲族),作为让渡那个少女给他的代价。已结婚的当事人得任意解除婚姻。但在许多部落中间,例如易洛魁人,否认这种离异的舆论已逐渐形成。当有家内争论发生时,双方氏族的亲族出而竭力调解,等调解不成功时,才实行离婚。解婚时,子女归妻所有,以后双方得再行自由结婚。
  这种对偶家族,因为太微弱,太不稳定,没有成为一个必要的或单单希望的独立家政之力量,故决不会取消从前代所传下的共产主义的家属。但共产主义的家属含有一家内由女性支配的意味;这与只能认识生身的母而不能确认生身的父,含有尊崇女性即母的意味者,正复同样确实。说社会开始时女性为男子的奴隶,乃是从十八世纪启蒙主义所发生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及在下期与中期甚至有时连一部分上期的野蛮人中间,女性不单有自由,且居于大受尊敬的地位。至她们在对偶婚之下尚属何种情形,可引在塞奈卡易洛魁人间传道多年的教士奥沙·来特(AuthurWright)①的言作证:
  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的长屋(longhouses多数家族之共产主义的家属)中时,..常有一个氏族(clan即gens)统治,从而女性从别个氏族中选择她们的夫。..通例,女性方面支配这一家;贮藏品为大家所共有;但因过于怠惰过于笨拙,不能向公共贮藏贡献他的命分的不幸的丈夫或爱人,就要受罪。不管他在家内有如何多的子女或如何富的私产,他须随时受命,搜集他的所有物到别处去。而且他也不敢企图任何种的反抗;家已使得他非常难 堪了,他除回归自己出生的氏族,或像最普通的情形到别个氏族中去寻觅一个新的妻以外,再也没有出路。女性在氏族(clan)及此外任何地方,皆握有支配的权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踌躇地罢免一个酋长,把他降为普通的战士。
  这种共产主义的家属,即大部分或全体的女子虽属于同一氏族,而丈夫却来自不同的氏族的,实为在原始时代普遍通行的女性占有优越的支配之物的基础。这一事实的发现,便是巴苛芬的第三种功绩。
  为补充起见,我愿声明;旅行家及教士们关于在蒙昧人及野蛮人中间女性负担过度的劳动之报告,实与上面的记述一点也不冲突。两性间的分业,是由和女子在社会上的地位全然各别的原因所引起的。在那种民族中,即女子的劳动必须多于我们所认为相当的量的,他们之尊敬女子,实比欧罗巴人还要来得厉害。文明国家的贵妇人,外面套上尊敬的假面,对于一切实际劳动完全隔离,她们比起野蛮时代辛勤力作的女性来,实站在一个无限低等的地位上;后者在民族中被视为真正的贵妇人(frowa-lady-mistress)
  在美洲的现代的对偶婚是不是已完全驱逐了集团婚,只能由尚在蒙昧上期的西北诸民族,特别是南美诸民族中作精密的考察,才得决定。对于后者正有许多无规律性交的报告在流传,故说在那里已完全断绝了古代的集团婚,殊难相信。显然地,它的全部痕迹尚未消灭。至少在北美的四十个部落中,与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利使她的妹一到适当的年龄即成为他的妻,这就是姊妹全体共有丈夫的遗制。据班克洛夫说,加里福尼亚半岛上的印第安人,为了无差别性交的目的,联合几个“部落”,举行一种典礼。这显然是那种氏族,把从前一氏族的女子以别个氏族的全体男子为她们共同的夫,而反之也复如此的时代,在这些典礼中保存了一点朦胧的回忆。同样的惯习,在澳大利亚仍在奉行。在有几种民族中,有时发现年长的男子,酋长及为魔术师的僧侣,为了自己的利益,夺取女子的共有,且独占所有的女子。但为报酬计,当举行某种典礼及大集会期间,他们必须回复以前的女子共有,让他们的妻去和年轻男子寻乐。这一种在短期间回复古代自由性交的周期的撒特恩节(Saturnalia)①之许多实例,惠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二八 ——二九页)在印度的和人(Hos)②、散塔尔人(Santals)③、判查人(Punjas)④及科塔尔人(Kotars)几种非洲民族,及其他人种中引述过。惟惠斯特马克由此推出结论,以为这并不是为他所否认的集团婚的遗制,而是原始人与他种动物所共有的交尾期的遗制,却希奇已极了。
  这里我们要说到巴苛芬的第四个大发现:由集团婚到对偶婚之普通的过渡形态。巴苛芬所称对于违反古代神圣法制的赎罪,即女子由此以买回对于贞操的权利者,事实上不过是这一种赎罪之神秘的表现,即女子为了脱离古代男子共有的束缚而获得专委身于一个男子时所行的。这种的赎罪由女子之制限的委身以行:巴比仑⑤的女子,必须一年中有一回献身于迈立泰(Mylitta)的神殿;其他西部亚细亚的各民族,送他们的女儿到阿那的司(Anaitis)的神殿。①在那里她们须与自己所选的爱人实行自由恋爱,如是者数年,然后才实行他们结婚。套上宗教面目的同样的惯习,在地中海与恒河中间的差不多一切亚细亚民族内,皆是通行。购得自由的赎罪行为,有如巴苛芬所指说,跟着时代的经过,愈益趋于容易:
  年年反复的委身,改为一生只一度的牺牲;老妇的杂婚制变为少女的杂婚制;在结婚期间也奉行的乱交变为单在结婚之前奉行;对一切人无分辨的性交变为对某几个人的性交。(《母权论》,序文十九页)
  在其他民族间,这种宗教的假面正在消失。在别的民族间 ——古代的色雷斯人(Thracians)、克勒特人(Celts)②,印度的许多原始住民,马来民族,现代的南洋群岛的土人及美洲印第安人 ——少女在结婚以前享有绝对的性的自由。特别在南美洲,到处都是如此。无论何人,只要稍稍到过内地的都可证实。阿伽西③(《巴西旅行记》Agassiz,AJournlyinBrazil,BostonandNewYork,1886,P.266)曾有一段讲到属于印度系统的一个富家的轶话。当他被介绍给这一家的女儿时,问及她的父亲,以为他当是与巴拉圭(Paraguay)作战时为军官的这位母亲之夫。但母亲微笑着回答: “Naotempai,hefilhadafortuna”——她是没有什么父亲的,她是偶然生的女儿。
  印第安人或混血种的女子,常是这样地说到她们的婚姻外所生的子女;她们说这种的话是没有什么羞耻或责备 的情调的。这既已这样不是异常的情形,故在一般人中间,相反对的情形倒像是例外了。孩子们可以知道母亲,因为一切的养育与责任都由她担负。但对于她们的父亲是什么都不知道的。又在女子方面,似乎也一点不想到她及她的子女可以对他有什么要求。
  这些在文明人看来像是奇异的事情,在母权制及集团婚上却不过是通例。
  又在其他民族中间,新娘的朋友亲戚或婚礼的客人可以要求对于新娘的传统的权利,而新郎反落在最后。这种惯习在古代流行于巴利阿利诸岛(Baleares)①上及非洲的奥及类人(Augilers)②间;而在阿比西尼亚(Abysinia)的巴雷(Bareas)人③中,现在尚在奉行。更在他处,一个有公职的人 ——即部落或氏族的长、酋长、黄教僧(Shamane)④、僧侣、领主及其他有称号者 ——可以代表团体,以行使对于新娘的初夜权。不管一切新浪漫主义的粉饰,这个初夜权(jusprimaenoctis)虽至今日,还当作集团婚的痕迹,仍流行在阿拉斯加的大部分土人中(bacroft,NativeRaces,I,81),北部墨西哥的泰和人(Tahus)⑤中及其他民族中。又当中世纪的全时代间,至少在原始的克勒特(Celtic)人诸国,例如阿拉哥尼亚(Aragonia),是直接由集团婚传受的,曾有过这种惯习。一方在加斯的利亚(Castilia),农 民虽决不是农奴,但在阿拉哥尼亚却行着极端的农奴制,一直到一四八六年经天主教王〔徒〕斐狄南(Ferdinand)①的判决才告废止。在这一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
  我们判决且宣告上述领主们(senyors男爵等)..不得和农人之妻在结婚后之第一夜同衾,也不得在结婚之夜,当女子已就床时,当作他们的权威的表征,跨越所说的女子或床。还有上述领主们,对于农人的女或子,无论付代价与否,不得违反了他们的意志去使用。(由苏根海姆②的《农奴》③ Sugenheim , “ Serf dom ” , Petersburg , 1861,P. 355用 Catalonian语的原文所引用者)还有,巴苛芬主张由他所名为 “杂婚制 ”(hetaerism)或“亲族通奸的生殖”(incestuousgeneration)者向一夫一妻制之过渡,本质上是由女子形成的,这也非常正当。在经济发达经程上,跟着发生古代共产主义的没落与人口密度的增大,从而传统的性的关系愈加失去了它们的适于原始森林时代的素朴的性质,于是在女子方面也自然地感到更低微、更被压迫,且终于对于贞操的权利,即暂时的或永久的只与一个男子结婚以资救济的希望也不得不更加强。这种进步之不能由男子方面形成,就只为了一个简单的理由:他们对于现实的集团婚的愉快,绝对不会想到要放弃的,虽是到了现在也还如此。直到女子已把向对偶婚的过渡已经完成了,男子才进于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自然,实只是专对女子的。
  对偶家族发生于蒙昧与野蛮之间的境界上,大概是在蒙昧的上期,还有几处是在野蛮的下期。这是在野蛮时代的典型的家族形态,正犹集团婚之于蒙昧,一夫一妻制之于文明一样。它在发达成为确定的一夫一妻制之前,尚须有除上述诸种作用以外的原因。在对偶家族中,集团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的单位,仅由两个原子而成的分子,即一男与一女。自然淘汰由于继续不断地限制婚姻共有的性交,已经完成了它的目的。在这方面,自然淘汰再也没有待做的事了。若不是有新的社会的原动力活动的话,便没有理由应有一个新的家族形态从对偶家族中发展起来。但是这种种原动力竟是活动了。
  我们现在且离开为对偶家族之古典乡土的美洲。说在美洲曾有较高度的家族形态发展过,说美洲在被发现及征服以前曾有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在新世界①的任何处所存在过,实在并无何等证迹可以容许这类结论。但在旧世界中就不如此。
  在旧世界中,家畜的驯养与畜群的繁殖已开辟了一种为以前所未知的富源,且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到了野蛮时代的下期,固定的富差不多全由家屋、衣服、粗草的装饰品以及获得并调理食物之工具,即最简单样式的舟、武器、家具来代表。食物本来必须是每天获得新鲜的。但如今有了马、骆驼、驴马、牛、羊、山羊及豚的畜群,这些新进的游牧民族 ——住在印度的判查(Pu-niab)地方,恒河地方及比现在还更富于水利的奥克斯(Oxus)及
  查克萨提(Jaxartes)河①岸之草原的雅利安人(Aryans);住在幼发拉底及底格里斯流域的塞姆人(Semites)——已获有许多财产,只须加以最微细的注意与养育,就得继续增长地繁殖种类,供给最丰富的肉与乳之营养。以前一切获食的方法,如今皆只好废弃。从前绝对必需的打猎,今且变为一种游戏了。
  但是这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无疑地,最初是属于氏族。然对于畜群的私有财产一定早已发生。所谓创始记之著者,长老亚伯拉罕(FatherAbraham)之成为他的畜群所有者,究竟由于他做共产主义家族之长的特权,还是由于事实上世袭的氏族之长的资格,正难断言。惟我们必须不把他看作现代意味的财产所有者:这是可确信的。更有一点在初跨上成文历史之国时,无论那里都把畜群算为家长的特有财产,正和野蛮时代的工艺制造品,如金属器,奢侈品及最后人畜 ——奴隶完全一样;也是确实的。
  因在当时,奴隶制度也发明了。本来对于下期的野蛮人,奴隶是无用的东西。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他们所征服的敌人之方法,与在较高阶段的民族所行者全然不同。男子或者被杀,或者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中。女子或者结为婚姻,否则偕了她们残存的子女一起收容过来。在这个阶段内,人类的劳动力尚未能产生比维持生活费更多的量。但自有了家畜、金属工业、纺织及最后的农业,变化就发生了。正犹以前容易到手的妻,现在有了一种交换价值须得购买一样,劳动力到现在也是这样地产生出来,特别当畜群确乎成为家族的私财以后。家族的增长并不如家畜一般的急速。故为照料畜群计,必须有比前更多的人;因 此就把所俘虏的敌人利用起来,而且他们同家畜一样,还能繁殖。
  这种的富,它们一经成为家族的私产,且急速地增加以后,就给建立于对偶婚及母权氏族上的社会以强有力的冲动。对偶婚对于家族本已提供一个新要素。即在生身的母以外,它又立了一个确实的生身的父,他也许比现代许多的“父”来得更确实可信。依据那时期家族内的分业,获得食物及制造所必要的工具之责任,由男子担负;因之他占有了那些工具,当离婚时,如妻之保留家具一样,他就带那些工具以行。照当时的社会惯习,男子也是新的生存资料即家畜之所有者,后来便是新的劳动力即奴隶之所有者。但照同一的惯习,他的子女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有如下的理由:根据母权制,即血统单由母系追溯的期间,又照氏族原始的继承的惯习,氏族的亲族从死亡的氏族分子继承他们的财产。这财产必须仍留在氏族中。因继承物并没有什么重大的关系,在惯例上,或许已移于最近的氏族之亲族即母方的血缘者之手。然死亡的男子之子女并不属于父的氏族,而属于他们的母之氏族。他们最初和母的别个血缘者共同继承,到后来怕最先继承。惟他们不能从父继承,因他们不属于他们的父之氏族,父的财产仍须留在他自己的氏族。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这畜群将归于他的兄弟,姊妹及他的姊妹之子女,或者归于他母亲的姊妹之子孙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继承的。
  这样财富愈增加,男子在家族的地位也愈比女子重要;且利用这个强固的地位,为他的子女的利益,以推翻传统的继承法则的欲望也发生。但在母权制继续有效的时期,这个没有实现。因此非先把母权制废止不可,而母权制竟是废止了。这却决不如我们今日所想到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 ——人类所曾经验过的最激烈的革命之一 ——并没有须侵害氏族中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员之必要。全体氏族员仍能照常过活。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议,说从今以后,男子氏族员的子女应属于氏族,女子氏族员的子女应该除外而转属于他们的父之氏族,就很够了。这样一来,由女系追溯血统及母方的继承权即被废止,而由男系追溯血统及父方的继承权即告成立。至于这一革命,是怎样的又在何时为地球上诸民族所完成,我们毫无所知。这是完全属于先史时代的。不过它的已经完成,是特别可由巴苛芬所搜集的许多母权制的证迹作十二分的证明的。它之如何容易成就,还可从许多的印第安部落中见之;在那里,半由富的增长与生活样式的改变(从森林移住到草原)之影响,半由文明及教士之道德的感化,这一革命最近方才通过,或者尚在进行。在八个密苏里(Misouri)部落中,六个有了父系血统及继承,只有二个还是女系的。在勺泥人(Shawnee)、迈安密人(Miami)及德拉瓦人(Delaware)①中,皆行将子女编入于男氏族的惯习,给子女取父的氏族所有的氏族名,借得继承之权。“人类的先天的诡辩癖,用改变名称以改变事物,且当有直接的利益给以充分的冲动的地方,尚可以看出在传统之内为破坏传统用的口实。”(马克思)这就使得混乱更甚,却只有向父权制的过渡才得补救,且有一部分已得补救了。“这似是最自然的过渡。”(马克思)至于这一过渡如何在旧世界的文化民族中完成,就比较法学家的意见言之 ——虽然只是假说 ——可参照科瓦勒勿斯基②的《家族及财产之起源与进化概编》 (M. Kovalevsky ,Tabl au desoriginesetde L 'evolutiondela famille et de la propriet ,stockholm , 18 90 )
  母权制的颠覆是女性的世界史的失败。男子在家庭中也握着支配权,女子已被贱视,被隶属,成为满足男子欲望的工具与生产子女的机器。女子的这种卑下的地位,特如在希腊的英雄时代及其古典时代所公然表现的,却渐被美化,被假装,甚或用更缓和的形态被粉饰。但无论如何决不被消除。
  已经确立的男子独裁的第一种作用,如今由正在生长的家长制家族(patriarchalfamily)的中间形态中显示出来。它的最重要的特征,并不是后面要讲到的一夫多妻制,而是
  一国的自由人及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为一家族。在塞姆人的形态中,家长过一夫多妻制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而整个组织的目的是在一定的地域中放牧畜群。
  它的本质是非自由人的同化与父权。故这种家族形态的理想型式是罗马的家族。家族(familia)这一词,本来并不含有由感伤性(sentimentality)与家庭不睦所组成有如今日俗人所理想之意味。在罗马人中间,当初连主要的夫妻及其子女都不相关,只是应用于奴隶罢了。famulus意思是家内的奴隶,而familia便是属于一个男子的奴隶之总体。在给雅斯(Gaius)时代①“家族即父的遗产”(Familia,idestpatrimonium)尚由遗言以传授,。这一语由罗马人所发明,以期表现一种新的社会有机体,即在父权之下,家长有妻、子及许多奴隶,且照罗马法,有对他们的生杀与夺 之权。“所以这一语并不比拉丁部落之武装的家族制度来得早,那个家族制度是在农业及合法的奴隶制度发生之后,又在属于雅利安人种的意大利人从希腊人分派之后发生的。”马克思附加着说:
  近代的家族,因当开始时与农业有了关系,所以在胎种中,不惟包含奴隶制(servitus),也包含农奴制。它是具体而微地包含以后在社会及由社会所发生的国家中所更普遍发展的一切对立。
  这一种的家族形态,表示了由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确保妻的贞操以及父系的稳固,故将女子完全引渡到男子的权力之下;夫之杀妻,只不过行使他的权利罢了。
  跟着家长制家族的发生,我们就进于成文历史的领域,在这领域上,比较法学是能给我们以多大援助的。而且事实上,它确于此引起很大的进步。今日在塞尔维亚人(Serbians)及保加利亚人(Bulgarians)间,于zadruga(友谊)与bratstvo(同胞)名义之下,又在东方诸民族间,于多少变化的形态之下,尚可见到的那种家长制家属共同体(patriarchalhouseholdcommunity),证明它之成为由集团婚发生的母权家族与近代世界的一夫一妻家族间之过渡阶段者,实是马克西姆 ·科瓦勒多斯基 ( T ableau etc.dela familleetdela propriete ,Stockholm ,1890 ,P. 60—
  100)之功。这个至少在旧世界的文化民族,雅利安人及塞姆人间,似可以有确证的。
  南斯拉夫的撒多格(Zadruga),供给此种家族共同体今尚存在的最好实例。它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以及他们的妻,他们一起住在一处田地上,共同耕地,由共同的贮藏中以衣以食,且共同的占有收获的盈余。这一共同体由家长(domacin)管理,他对外有代表团体之权,故得出卖细微的物品,掌管出纳,并对出纳及通常的事务经营虽有责任。他由大家选出,却不一定是最年长者。一般女子与她的工作由通常为家长之妻的主妇(domacica)指挥。她当少女选夫的时期,还有重要的且常是最后决定的发言权。但最高的权力,在于由全部成年男女组成的集会,即家族会。家长对这个集会负责。集会决定重要的决议,行使对家人的裁判,以及重要物件尤其是土地等等的卖买。
  证明在今日的俄罗斯也有这种家族共同体之存在,还不过是十年前的事。现在一般地承认它是与bscina或村落共同体同为深入于俄国的民族惯习上者。这可以在俄罗斯最古的法典即惹罗斯罗(Jaroslav)①公之Pravda②中见之,用与在达尔马提亚(Dalmatian)③法典中同样的名义(vervj)表现;且还可在波兰及捷克的史料中考证出来。
  同样,在日耳曼人间,照Heussler④(《德意志的法律制度》⑤)看来,原始的经济单位也不是近代意味的单一家族,而是包含几个世代或许多单一家族,且更常有许多非自由人的“家族共同体”(collectivehousehold)。罗马的家族也可追溯到这种型式,因之家长的绝对权力以及别的家人对他之无权利,成为最近热烈的争论。同样的家族共同体据说在爱尔兰的克勒特(Celts)人间也曾存在过。在法国,这种形态用 “parconneries”的名义,在泥味内(Nivernais)①
  1地方,一直保持到法国革命以前;而在法兰斯孔德(FrancheComte),虽在今日尚未完全消灭。在路安(Louhans,即Saoneet Loire)③地方,我们见到巨大的农家,有公用的高到屋顶的中厅,四周是用六级至八级的梯子可以登上的寝室。属于这一家的好几代皆住于其中。
  在印度,带着共同耕作的家族共同体已在亚力山大大王的时代由泥阿卡斯(Nearchus)④记述过,即在今日,尚在同地方,即判查(Panjab)及该国的西北部存在。在高加索,已由科瓦勒勿斯基自己证明过。
  在阿尔加利亚(Algeria),仍在卡巴尔(Kabyles)⑤人间存在。即在美洲,据说也曾有过。这与古代墨西哥之图里塔(Zurita)⑥所记的卡尔帕里(calpullis)⑦制度,有人说是一样的。然在秘鲁,库诺⑧《海外》⑨杂志(CunowAusland. 1890. No. 42—44)却很明晰地证明,即当秘鲁的征服时,代,有一种村落共 产制度(很奇妙的称村落共有地 mark为marca),带有耕地之定期的分配以及个别的耕作,曾经存在过。
  无论如何,伴着共同的耕作及土地所有的家长制家族共同体,如今是有与以前迥不相同的意义的。我们对于它在旧世界的文化民族及别的民族间,当由母权制家族过渡到单一家族时所尽重要的作用,早已不能怀疑。到了后面,我们将再说到科瓦勒勿斯基的如下的结论。即家长的家族共同体也是这样的一个过渡阶级,为伴着个别耕作以及耕地与草地之最初为定期的以后为永远的分配之村落共产体或马可(Mark)共产体所由以发达的。
  说到这种家属共同体内部的家族生活,有必须注意之点,即至少在俄罗斯,家长常有对共同体的年轻女子,特别是他的媳妇(daughters-in-law)滥用他的地位,且把她们成为自己的后房(harem)之评判,俄罗斯的民歌对于这点是最有明显的表示。
  在说到因母权制之颠覆而急速发达的一夫一妻制之前,容我再就一夫多妻制与一妻多失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态,在不能在同一地域并行的限度内(这显然不是事实)只能算是例外,即所谓历史的奢侈生产品而已。由一夫多妻制所排除的男子不能从由一妻多夫制所残余的女子身上获得安慰,且以前男女之数,不管社会的制度如何差不多是相等,故欲使任何一种的婚姻形态获得一般通行的特性,当然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以某种例外的情形为限。在塞姆人的家长制家族,只有家长自身,至多也不过他的几个儿子能过一夫多妻制的生活,其余诸人必须以一妻为满足。在一切东方诸国,今日尚属如此。一夫多妻制是富人及贵族的特权,且大概由女奴隶的购入以实现。民众的大部分是过一夫一妻制的生活的。在印度及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它之起源于集团婚,确乎有不少的兴味,但尚需要更详密的研究。然在实践上,它似乎比回教徒之富于嫉妒的后房制度(harem)要更来得可容忍些。至少在印度的奈尔人(Nairs)①间,的确是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女子;但他们每人可以和别的三数个男子共有第二个妻,照样有第三个第四个以下的妻。马克楞南竟未在这种婚姻俱乐部中,即一个人可以在几个俱乐部做会员,又为他自己所记述的,发现“同乐婚姻(clubmarriage)②的新部门,实为可异。但这个婚姻俱乐部制度,决不是真正的一妻多夫制。却正相反,有如吉刺德条隆所已批评过的,是一种特殊化的集团婚形态。即男子过一夫多妻制生活,女子过一妻多夫制生活。
  四、一夫一妻制的家族(TheMonogamousFamily)③。这已如上述,是当野蛮中期过渡到上期的时代由对偶家族发达的。它的最后的胜利是正在开始的文明的一个标识。它是建立于男子支配权之上,这种支配权的目的是在生育有无可争的父系的子女。这种父的血统,为了子女将来继承他们的父亲之财产,所以有它的需要。一夫一妻制家族与对偶家族差异的地方,是在婚姻的约束更来得坚固持久,所以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通常,仍是只有男子得解除婚约,离异他的妻。男子的通奸的特权也依然至少是由惯习而得保证(《拿破仑法典》④显然给男子以这种特权,只要他们不带情妇到他们的妻的家中),社会愈发展,这种特权也愈盛行。如果女子记起了古代的性交习惯而企图复活,她就要 受到前所未曾有过的严酷的刑罚。
  这一新的家族形态之一切严肃性,在希腊人间可以见到。神话上的女神的地位,如马克思所指示,虽表示一个更早的时代,那时女子尚占有比较自由与受尊敬的地位。但当英雄时代,我们便见到女子是已因男子的优越的支配与奴隶的竞争而被贬抑。从《奥德赛》(Odysseia)①中,就可读到忒楞马卡斯(Telemaches)是如何的侮辱他的母亲。照荷马讲,被捕的年轻女子皆交给胜利者发泄性欲。首领们因他们地位之高,得选择最美丽的俘虏。全部《易利亚德》(Iliad)②便是出名的为在阿溪里(Achilles)与阿加绵农(Agamemnon)间以争这样的一个女奴隶做中心的。在荷马书中表彰任何一个重要的英雄时,终要讲到一个与他““共枕席”的俘虏少女。此等少女,也有被带到英雄的故乡及他的家中去的,如在伊士奇洛斯(Aeschylos)之阿加绵农带去喀萨德赖(Kassandra)就是。由此等女奴隶所生的子女得接受小部分的父的遗产,且被认为自由民。推喀纶斯(Teukros)便是这样的一个私生儿,得袭用他的父亲之名。妻被期待着容忍一切,但自身须遵守严格的贞操。虽然在英雄时代的希腊少女要比文明时代的更受尊敬,惟对于她的丈夫,她毕竟不过是他的嫡子之母,他的管理家政之长,以及他可任意成为妾的女奴隶之监督而已。
  便是这一种与一夫一妻制并行的奴隶制度,毫无限制而属于主人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之存在,就从一夫一妻制开始的时期,给以一种特殊的性质,即所谓一夫一妻制者是专为女子,却 不是为男子的。而且到了今日,这个特性还是存在。
  对于后来的希腊人,我们必须于多利亚人(Dorians)①与伊奥尼亚人(Ionians)有所区别。前者以斯巴达为他们的古典的例子,在许多地方,尚有甚至比荷马所描写者还要古的婚姻惯习。在斯巴达有过对偶家族的形态,受当时的国家观念而有所修正,在许多方面依然有着集团婚的形迹。不育子女的婚姻可以解除。阿那克山特力达斯王(Anaxandridas,在耶酥纪元前约六百五十年)②于无子女的妻以外,易娶一妻,且分为二家。同时代,阿里斯吞王(Ariston)③于无子女的二妻以外,更娶第三个妻,又把以前二妻中之一人离去。还有,几个兄弟可以共有一妻;一个爱友人之妻比爱自己之妻更甚的,可以与那个友人共有其妻;把一个妻委给有如俾士麦(Bismarck)④所欲说的倔强的“种马”(stal-lion)所处分,即使他并不是个自由市民也不被认为猥亵的事情。在波卢塔克(Plutarch)⑤的一节中,说到一个斯巴达妇人,把屡次想献身给她的一个爱人,告诉给她的丈夫,这照萧曼(Schoeman)⑥看来,似乎是表示一种更大的性的自由。而真的通奸,在夫之背后的妻的不贞,也不被注意。在他方面,斯巴达的家内奴隶制,至少当全盛时代,并无所知,所称为希洛(helets)的 农奴则住于散在的田园。因此对斯巴达人①和别个女子性交的诱惑,比较的少。在这种情境之下,斯巴达女子要比其他希腊人的女子占更受人尊敬的地位者,自是当然的事。斯巴达女子与雅典艺妓(Hetaerae)实是惟一的希腊女子,如古人所尊称,且认她们的言行为值得注意的。
  但在以雅典而代表的伊奥尼亚人中间,情形全然不同。少女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些读写。他们实际上是被拘禁,只能与别个妇女有所交际。女子的房间是在楼上或在后宅,成为全家隔离的部分,男子尤其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要是有男子来访,她们就要退避。女子没有女奴隶作伴,不能离家外出。在家里也严受监视。阿里斯多芬(Aristophanes)②曾说及摩罗西安(Molossian)的犬,它们是用以威吓通奸者的。又至少在雅典各都市,用去势者③以防卫女子。即在希罗多德(Herodotus)④时代,已有这些去势者为出卖目的而生产,据华克斯莫德(Wachsmuth)⑤说,还不是专卖给野蛮人的。在幼里披底(Eu-ripides)⑥之诗中,女子被名为奥伊库来马 “Oikurema”,这是表示供家政用的物件之一中性名词,故女子除生育子女以外,她对于雅典人,不过是家婢之长,别无用处。男子虽有竞技运动与公 共集会,而女子皆被除外。此外,男子尚时时可有女奴隶供自己自由使用,当雅典全盛时代,又有大规模的,至少受国家保护的卖淫事业。伊奥尼女子的唯一无二的艺妓制,正在这一卖淫的基础上发达起来。如斯巴达女子之以人品见称,她们却以才智及艺术的嗜好超越古代女性之普通的水准。然在做妇人之前,必须先当艺妓,实成为对雅典家族之最峻酷的批判。
  这个雅典的家族,因时代的进行,成为一种模范,不特其余的伊奥尼人要取法,即全体在内地及在殖民地的希腊人也都逐渐模仿以构成他们的家族关系。但不管有种种的关闭与监视,希腊女子却找着可以欺瞒丈夫的充分的机会。而那以向他们的妻假装任何的恋爱为可耻的丈夫乃以艺妓为对手,作出种种恋爱行为以自慰。但侮辱女子的事情,即在男子身上得到报复,且也给他们以侮辱,直至他们堕落到可厌忌的男色(boy-love)。又依据甘尼美(Ganymedes)①的神话,他们还侮辱神们和他们自己。
  这就是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如我们于古代最有文化且发达到最高度的民族中可求得的。这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且与它是全无关系的,因婚姻依然还是以前因袭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基于自然的条件,而基于经济的条件,即在私有财产对于原始的自然发生的共有财产而占胜利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最初之家族形态。在家族内的男子之支配与可以专成为他的后裔且命定为他的财产继承人的子女的生产 ——这种种便是为希腊人所公言的一夫一妻制之惟一的目的。除此以外,这只是一种对他们的负担,一种不可不履行的对神,对国家及自身祖先的义务。在雅典,法律不仅强制婚姻,也且强制在男子一方面的所谓婚姻义务的 最少限度之履行。
  这样看来,一夫一妻制决不是为和解夫妇而现于历史,更不是当作最高的婚姻形态而出现的。反之,它却是当作男性压迫女性,当作为以前历史所未知的两性斗争之宣言而出现的。在一八四六年由马克思和我所写的一篇未刊的旧稿中,我发现如下的一节文字:“最初的分业是为生子女的男女间的分业。”而到现在我更得附加几句:历史上所表现最初的阶级对抗是与一夫一妻制中男女的对抗之发展相一致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与由男性对女性的压迫相一致的。一夫一妻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因有奴隶制及私有财产制,它便开辟了这样的一个继续到今日的时代。就是虽有如何的进步,却带着相对的退步,且一个人的幸福与发展是靠别个人的苦恼与抑压以成就的。它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我们得由此以研究在文明社会正在完全展开的对立与矛盾之性质。
  但古代之比较的自由性交,决不因对偶婚或一夫一妻制之胜利而归于消灭。
  由于普那路安集团之逐渐的消灭而更缩小范围的古婚姻制度,仍然包围了正在发达中的家族,且延及于文明期的开始。..它到最后终算没入于杂婚制的新形态中,而这种杂婚制恰如掩蔽家族的暗影,到了文明期还在追踪人类。
  (摩尔根,《古代社会》,五〇四页)
  摩尔根所称的杂婚制,是指男子在一夫一妻的家族以外,与未婚的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言,这种杂婚制有如世人所熟知,是在整个文明期内以种种形态而繁荣,且是逐渐趋于公开的卖淫的。这种杂婚制是直接由集团婚发生,由女子为购得贞操的权利因将身体作牺牲的贡献而发生的。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爱之女神的神殿中举行,所得的钱也归于神殿的财产。在阿美尼亚(Armenia)的阿那的司神(Anaitis)①与在科林斯(Corinth)的阿富罗底神(Aphrodite)之巫女(hierodu-lae)②以及属于印度神殿的宗教的舞女即所谓bajaderes(由葡萄牙语的舞女“bailadera”一词所引出)便是最初的娼妓。本来为一切女子之义务的献身,以后专由此等巫女代表其他女子来实行,在其他民族中,杂婚制是由容许与结婚前的少女可有性的自由而生 ——故也是集团婚的遗制,不过由他途以传于今日而已。跟着各种财产关系的发生,在野蛮上期,工资劳动与奴隶制并着出现,同时当作必然的连带物,自由女子的职业的卖淫也与女奴隶的强迫献身一起发生。这样集团婚所让渡给文明的遗产,是与由二面的,表里不一致的,分裂而对立的文明所产生者,一样地为二面的。即一面是一夫一妻制,他面是伴着所谓卖淫这样极端形态的杂婚制。杂婚制也与别的一切制度一样,同为一种社会的制度。它继续着古代性的自由 ——为男子的利益。实际上它不但被容忍而已,也且由支配阶级一心一意地奉行着,不过在口头上予以非难罢了。而这种非难,在实际上,也决不是对热中于此的男子而发,还只为了女子。为重行宣言男子对女子的绝对的支配是社会的基本法则起见,所以她们不能不被社会所驱逐所排斥。
  然第二种的对立也即在一夫一妻制本身中发展起来。在以杂婚制娱乐自己生活的丈夫之旁,站着一个被抛弃的妻。正犹吃 了半个苹果之后不能复有整个的苹果一样,有了对立之一面也就不能不有其他的一面。虽然如此,当男子没有被妻给以教训之前,这在男子方面还以为是可能的。跟着一夫一妻制之发生,有两种为以前所不知道的永久的社会人格出现:妻的常住的情人与奸妇之夫,男子虽已得到对女子的胜利,但荣冠还是由败者泰然承受。在一夫一妻制与杂婚制之外,更加上一项奸通,成为不可免的社会制度 ——虽被禁止,严罚,但终不得压伏。父子关系的确实性,依然只不过依赖道德的信念,而为解决不能和解的矛盾计,拿破仑法典特在三一二节中规定: “L' enfantconcupen-dantlemariageapourperelemari”在婚姻期间怀胎的子女,属于婚姻上的父 ——夫。这算是三千年来一夫一妻制最后的结果。
  这样,我们在一夫一妻的家族中,至少在那种正确地基于历史的发生而显然表明由男子的专制所引起的男女斗争之例子中,可以见到一般社会的对立与矛盾之缩图。自文明期开始分裂为阶级的社会,终未能调解并克服此种反抗。自然,我在这里所说及的,只是那种一夫一妻制的例子,即婚姻生活在实际上依然顺从于全制度之原始的性质,而且妻对于夫的支配是反抗的。没有谁能比日耳曼的俗物更知道清楚:即一切婚姻并不都是走这样的路。他不懂得怎样把在家庭内的支配比在国家的更处理得好些,从而使他的妻得以操纵为他所不应得的完全的权利。但他还自以为比他的不幸的常遇着更恶劣之境遇的法国朋友要优越得多。
  又,一夫一妻家族,决不是到处随时以在希腊人间的那种古典的严酷的形态出现的。在当作未来的世界征服者具有比希腊人虽少一些精炼但更锐利的见识的罗马人间,女子就更多自由,且更受尊敬。罗马人相信妻的婚姻上的贞操,尽可由他对于妻的生杀与夺之权力而得充分的保证。还有,女子同男子一样,可以由自由意志解除婚姻。然在一夫一妻制发达上最大的进步,显然是由于日耳曼人的加入历史。恐怕因为他们的贫穷,所以他们的一夫一妻制并未能完全超出了对偶家族。我们由塔西佗所举的三种事实可以维护这个结论:第一,婚姻虽是非常神圣地举行 ——“他们以一妻为满足,女子用贞操来防卫 ”——但一夫多妻制仍在贵族及部落之长间行使,与美洲印第安人所行的对偶婚情形相同。第二,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过渡仅能在很短的时期以前实行,因为他的兄弟 ——依母权制是氏族中最近的男亲族 ——还被认为比生身的父差不多更来得近的亲族,这也是与美洲印第人的立场一致的。这一美洲印第安人的立场,照马克思自己的证明,是供给他以一个了解日耳曼人原始历史的键①的。第三,日耳曼女子是很受人尊敬,且对于公共事务也有势力的,故这一事实正与一夫一妻制的男子支配相反对。在这种种事情上看来,日耳曼人差不多与斯巴达人相一致,如我们所知,斯巴达人也是没有完全克服对偶婚的。因此,在这一点上,一个全新的要素跟着日耳曼人继续至于世界的支配。如今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之上,从民族混合之中所发展起来的新的一夫一妻制,给男子的支配以更和缓的形态,而给女子以一个至少从表面看要比古典的古代更自由更受尊敬的地位。直到了这个时期,才开始从一夫一妻制 ——因情形的不同,或是在其中,或是与之并行,或是相反 ——有发展最高的道德进步之可能,由这种的道德进步才有为以前一切时代所未知的近代之个人性爱。
  这个进步显然是由这样的事实发生的,即日耳曼人尚过着 对偶婚的生活,且竭力使一夫一妻制接近适应于对偶婚的女子的地位。这决不是由于日耳曼人之传说的异常纯洁的自然性质而发生者。这些性质是限于这样简单的事实,即对偶婚确不象创立一夫一妻制之显著的道德的对立。反之,日耳曼人,特别是在东南部与黑海岸之游牧民族相接触的,在道德上非常堕落。除骑马术之外,他们又从这些游牧民习得些异常不自然的恶德。这由阿密亚那斯(Ammianus)①就退易发利人(Thaifali)②与普洛哥布(Prokop)③就赫留来人(Heruli)④有明显的证明。
  虽然一夫一妻制是近代的性爱所由发展的一切为我们所知之家族形态中之惟一形态,但这并不说是个人性爱完全地或主要地当作夫妇相互之爱而发展。在男子支配下的严格一夫一妻制的本性却是排除这个的。在一切历史上能动的即支配的阶级中间,婚姻依然是那种由对偶婚当时就如此的形态 ——一种因袭的由父母安排的事情。而当作热情,当作每个人的品性(至少是支配阶级的),当作性的冲动之最高形态的特征 ——像这样最先在历史上表现的性爱之形态,是中世纪武士的恋爱,决不是婚姻上的恋爱,却正相反对。在它的古典的形态,在普罗温斯(Provencals)人⑤中间,它是带着满帆的风向通奸突进,而他们的诗人且加以赞美。为普罗温斯恋诗之精华的 Albas①,就用着光耀的色彩,描写武士是如何的与他的心爱者 ——他人之妻 ——同睡,侍者站在窗外,一见晨曦(alba)初上,马上唤醒他,让他得安然逃走,不被人知觉。诗的最高潮,便在叙述离别的情景。同样,北部法兰西人及正直的日耳曼人也采用这种诗风与适应于此的武士的恋爱式样。老乌弗兰·丰·厄申巴哈(WolframvonEschenbach)②曾留给我们讲到这个问题的三首奇美的《朝之歌》(DaySongs),我之喜欢这些歌,比喜欢他的三篇英雄诗还要已甚。
  今日市民的结婚是有二种。在天主教诸国,父母依然照向例为儿子选择合当的配偶,其自然的结果便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矛盾之充分的发展:在男子方面是耽溺的杂婚,在女子方面是耽溺的通奸。天主教会之禁止离婚,怕即为了对于通奸和对于死是同为不可救药的理由。反之,在新教诸国,通常市民的儿子在选妻上多少有点自由。所以这时候,某程度的恋爱可以成为这种婚姻的基础,且应于新教的伪善,为体面计,这还是常作前提的。因此,男子的杂婚为之稍减,女子的通奸也不那样通行。然在无论何种婚姻形态之下,人终不脱结婚以前的性质,且新教诸国的市民又大都是俗物者流,所以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最好的例子来看,也不过使夫妻感到号称家庭幸福的铅样的倦怠罢了。这两种结婚方法之最好的反映镜是小说,法兰西的小说是讲天主教的,日耳曼的小说是讲新教的。在这两种小说之中,都 是“彼此有所获”;在日耳曼小说是青年得少女;在法兰西小说是夫得通奸之妻。这两种中以那一种为更不幸,常常是难以说定的。因此,法兰西布尔乔(bourgeois)①之嫌忌日耳曼小说②的倦怠,正和日耳曼俗物之嫌忌法兰西小说的“不道德”相同。最近,自柏林成为世界的都市以来,日耳曼的小说也开始不大敢描写那在许久以前成为该地常事的杂婚与通奸了。
  在这两种结婚方法中,结婚皆受当事者阶级的地位之影响,而在这一点上,还依然常是因袭的。这种因袭婚姻的结果,便很足以变形为最显著的卖淫 ——有时是双方的,但以女子方面为更普通。她与平常娼妇不同之点,在于她不像商品,每一度以得金钱而出卖肉体,却是当作奴隶而永远出卖的。傅立叶(Fourier)论一切因袭婚姻的话是很对的:“如在文法上,两个否定成为一个肯定,在婚姻伦理上,二种卖淫也可认为一种德行。”男子对于妻的关系上的性爱,仅在被压迫阶级中间,在今日的无产阶级中间,成为也得成为真实的规则 ——至于这种关系是否得到公认,则可不论。
  这里,一切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基础已被废除。一切财产,即专为了它的保护与承继,使一夫一妻制与男子的支配有以确立的,皆不存在。从而一切使这个男子支配可以实现的动机也是没有。不唯如此,即它的手段也属不见。保护男子支配的民法,仅能应用于财产所有阶级及他们与无产阶级的交涉上。要适用民法是需金钱的,劳动者因为贫乏,所以民法在他对于妻的关系上就无意义。在这时候,全然各别的个人的及社会的关系能有效 力。最后,自大工业发达,把妇女从家庭移到劳动市场及工厂以来,在无产者家庭中男子支配的最后遗物,便失去了它的根据 ——或者自一夫一妻制施行以来所广行的对女子的虐待,尚有一部分残留着。这样,无产者的家族,即使夫妇具有最热烈的爱及最可靠的贞操,又不管有任何种宗教的及世俗的制裁,再也不复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了,是故为一夫一妻制永远伴侣的杂婚与通奸,在这里也只有极不重要的作用。女子在事实上已回复了离婚的权利,假使夫妇不能和好的话,他们宁愿分离。要之,无产者的结婚,不过是语源意味上的一夫一妻制,可决不是历史意味上的。
  的确,我们的法律家是主张立法的进步,愈益减少了女子方面可诉不平的理由的。因近代的民法制度,第一承认为使婚姻合法,婚姻必须是一种根于两造自由意志的契约;第二承认在婚姻期内,两造的关系当立于平等的权利义务之上。故他们主张这两种要求如果合理地实现,那么女子就可以有她们所得要求的一切。
  这个纯法律家的主张,正与急进的共和主义的资本家当愚弄无产者时所用的论法,恰巧相同。劳动契约据说是根据两造的自由意志而成的。但这是当法律把两造放在纸面上的平等地位时,被认为自由意志的。由阶级区别所给于一方的权力,又由此加于他方的压迫,——两者真实的经济的地位 ——这一切是并不与法律相关。再当劳动契约继续期间,只要一方没有明白抛弃他的权利,两造是算作有同等权利的。那经济的事情逼迫劳动者甚至不得不抛弃最后的外观上的平等,也不与法律相关。
  至于婚姻,即最进步的法律也只要当事人已经在形式上宣布了他们的自愿以后,便算十分满足。在现实生活进行之处,在法律背景后面有什么在活动,还有他们的自由意志是如何现出,这些都不关于法律及法律家的事情。但就是最简单的法律之比较研究,也将使法律家看清这种的自由意志究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保证子女可得亲的财产,从而不能不继承的各国 ——在日耳曼及其他用法国法的诸国 ——子女的婚姻是必须经父母的同意的。在用英吉利法的诸国,那边父母的同意是并不算结婚的法律要件的,故父母对于传授遗产给谁自有完全的自由,且得任意剥夺子女的承继权。因此可以明白:在有何种财产遗传的阶级间,结婚的自由在英国与美国,并不比在法国与德国大过丝毫。
  在婚姻上男女之法律的平等,没有比这更好的了。从以前社会阶级所承受的男女之法律的不平等并不是女子受经济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在包含许多夫妇和他们子女的古代共产主义的家属中,将家政委托给女子处理,这与男子的生产食物同为一种公共的职能,一种社会所必需的产业。在家长制的,又在一夫一妻制的家族中,这种状态就改变了。家政的处理失其公共的性质。这不复成为社会的事业,这只成为一种私的服务,女子变为最初的家庭服役者,不得参与社会的生产。只有因现代的大产业,对于女子 ——但仅限于无产阶级的女子 ——开辟了再接近社会生产的路。然这是在这种样的情形下成就的,即她们如果在家庭中尽私的服务,依然不能参加公的生产,不能有什么收入;或者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生产,独立生活,那么就不能尽家内的义务。故在女子,她们从事于一切职业部门一直上至医生及律师,也与在工厂中的状态一样。近代的一夫一妻制家族是建立于女子之公然的或假装的家庭奴隶制之上,而近代的社会是以纯粹的一夫一妻制家族为分子所构成的一个集团(mass)。在大多数情形上,男子须得谋生,赡养他的家族,至少在所有阶级是如此。因此他便获得一个无需有法律上特别权利的优越地位。在家族中,他便是资本家,妻则代表无产者。然在产业世界上,仅有当资本家阶级的一切特殊权利废止了,两阶级在法律上的完全平权确立了之后,才见那加于无产阶级的经济压迫之特性,以最尖锐的形态表现出来。一个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并不废弃两阶级间的对立;反之,它却供给使这个对立可以作战的地盘。同样,在近代家族中男子对女子之支配的特性,以及使两者社会地位真实平等的必然性与方法,要在两者能享有法律上完全的平等权时,才在光天化日之下映射出来。那时可以看出女子解放的第一条件是在女性全体之重行参加公共的产业。为要达到这个地步,便非把当作社会经济单位的一夫一妻家族之性质除去不可。
  这样,我们研究过三种主要的家族形态,大体是与人类进化之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的。即在蒙昧的集团婚,在野蛮的对偶婚,在文明的由通奸与卖淫所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在对偶婚与一夫一妻之间,当野蛮的上期,有男子对女奴隶的支配与一夫多妻制夹在里边。
  如以上的全部论述所证明,在这一系列的现象上所呈现的进步,是与集团婚时代之性的自由,逐渐从女子方面剥夺却不从男子方面剥夺的特征是相关联的。而实际在男子方面的集团婚,至今日还在继续。凡对女子认为犯罪因以惹起法律上及社会上重大的结果的,对男子反视为荣耀,即算是最坏的时期,也不过当作道德上的小小过恶而安然容忍之。但自古相传的杂婚制在今日因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而愈受变化,且愈与之相适应,则杂婚制也愈无形为露骨的卖淫,它的作用也愈趋于颓废。而且它使男子颓废比女子还要已甚得多。卖淫并不使全体女性堕落,只有做了它的牺牲底一部分不幸女子,而其程度还不若被一般人所想像之已甚。可是它把全部男子的人格,老实堕落了。特别是一种长期的订婚状态,十中之九,是一个完全的教以婚姻上不道德的预备学校。
  现在我们且来研究一个社会的革命,这时期,一夫一妻制的经济基础将与为它的补充物底卖淫之经济基础,同归于消灭。一夫一妻制是由把大富集中于一人之手 ——是男子的手,及把它专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绝不传给他人的欲望所发生的。这却使女子方面有一夫一妻制之必要,可不是男子方面的。因此,这个女子的一夫一妻制决不致妨碍男子之公开的或秘密的一夫多妻制。然未来的社会革命,因为至少要把永远底可遗传的富 ——生产手段① ——之无限大的部分转化为社会的财产,故将把这种财产继承上的顾虑减少至最少限度。既然一夫一妻制是由经济的原因发生的,那么当这种原因消灭的时候,它不是也要消灭吗?
  一个人可以有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消灭而已,反将充分实现。因为把生产手段转化为社会的财产。同时工资劳动,还有无产阶级以及女子的一定数 ——统计上可以算得出的 ——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都要归于消灭。卖淫消灭了,一夫一妻制不是没落,将终成为现实 ——对于男子也复如此。
  要之,男子的状态确要大变。然女子的,一切女子的状态也将受着显著的转变。跟着生产手段之转化为社会的财产,一夫一妻制也不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私的家政变为一种社会的产业。子女的教养成为一种公共的事务。社会对于一切儿童,无论 是合法的或是私生的,都平等地养护。这使得现在成为本质的社会因素的 ——道德的及经济的 ——阻止一个女子无条件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那种对于“结果”(consequences)之顾虑,可以除去。这难道不成为充分的理由,可以使更不受传统束缚的性交与对于处女的名誉及女性的羞耻之更宽大的舆论,逐渐发生吗?最后,我们岂不见在近代世界中,一夫一妻制与卖淫,虽是对立的,但是成为不容分离的对立,且为同一社会状态的两极吗?若不同时把一夫一妻制沉没,卖淫能消灭吗?
  这里有一个新的要素,当一夫一妻制发达时还不过存于萌芽中的要素,即个人的性爱,开始发生作用。
  在中世纪以前,个人的性爱尚未成为问题。自然,个人的美貌,亲切的交情,融洽的旨趣等等之唤起异性者间性交的欲望,以及和谁进于这种最亲密的关系中,无论对男子或是对女子都不是全无关系的:这原是无待多言的事。然而这与今日的性爱尚相距甚远。古代的一切婚姻皆由父母替当事人安排,当事人就完全顺从。古代人所仅知道的夫妇爱,并不是主观的爱情,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结婚的原因,而是结婚的附加物。近代意味的恋爱关系,在古时代,仅能在公的社会的外部发现。那由提奥克立塔(Theokritos)①与摩斯卡斯(Moschos)②歌咏他们在恋爱上的喜与忧之牧人,有如琅哥斯(Longos)③的达夫尼斯(Daphnis)与克鲁依(Chloe),都是纯粹的奴隶,在国家即自由市民的日常生活上一点也不得参与的人。除奴隶以外,我们所得看到的恋爱行 为,仅为当作正在没落途中的旧世界之颓废的产物。他们的对象是也站在公的社会以外的女子,即为外国人或为被解放的奴隶的艺妓:例如在雅典,是从它没落的开始,在罗马是在帝政时代。倘若恋爱行为真在自由的市民男女之间发现,这只有在于通奸的状态。而在为古代典型的恋爱诗人的老亚纳喀琅(Anakreon)①看来,现代意味的性爱是这样的不重要,所以他对于被爱者的性别也是一点不关心的。
  今日的性爱与古人单纯的性的欲望即所谓伊罗(eros)者,在本质上有差别。第一,这是以互爱为前提的。在这点上,女子与男子同等;然在古代的伊罗,女子的同意是决不需要的。第二,现代的性爱具有某程度的热烈性与持久性,故在双方的眼中,皆视不能得到对手以及与对手分离为一件大的,虽不是最大的,不幸。为互相占有起见,他们敢冒任何种的危难,虽至牺牲生命也所不惜,而这种事情在古时代是仅能于通奸之际听到的。最后,批判性交的一种新的道德标准发生。我们不仅问:“是嫡出的还是私生的?”而且问:“是不是由相互的恋爱生出的?”自然,这个新的标准,在封建的及市民的实践上,并不比其他一切道德标准更受重视 ——这只有被漠视罢了。不过也不见得特别轻视。它与别的标准能受同等程度的承认 ——在理论上,纸面上。而我们现在所得期待的也只好止于此。
  古代对于性爱所欲阻止其突进的,到中世纪又复出发:就是通奸。我们已叙述过那创造《朝之歌》的武士们的恋爱。从这种企图破坏婚姻束缚的恋爱到必须建设婚姻的恋爱,其间有很远的距离,为武士们所从未完全通过的。我们即使由轻薄的罗马氏族 转看庄重的日耳曼人,也可于《尼柏隆根之歌》(Nibelungen)①中发现如下的事实。即克里姆喜特(Kriemhild)之心爱栖格夫里(Siegfried),并不亚于栖格夫里之爱她;而且当君特(Gunther)宣布他已立誓将她许给一个武士——他没有说出名字——结婚时,她简单地回答道:“你是无须征求我的同意的;我于你所要求的,无论何时都可遵命;哪一位,你先生,要选做我的丈夫,我将欣然答应这个婚约。”这样,她的恋爱在此应该有所考虑的事情,是全不为她所想及的。君特向布纶喜德(Brunhild)求婚,厄策尔(Etzel)向克里姆喜特求婚,都是一回也不曾见过面的。同样,爱尔兰的谷德隆·息泽柏特(Gutrunsigebant)之向诺威的乌德(Ute)求婚,赫泽林根(Hegelingen)的赫德尔(Hetel)之向爱尔兰的喜尔达(Hilda)求婚,也复如此。最后当摩尔兰(Morland)的栖格夫里,奥拉尼安(Oranien)的哈德摩特(Hartmut)及西兰(Sealand)的赫味喜(Herwig)向谷德隆(Gutrun)要求结婚时,才第一次看见后者的女子由自由意志决选最后的一位武士为夫。通例,年轻公子的新娘是由父母选择的。只有当两亲已不在世的时候,他可以得大封建主的劝告自选新娘,大封建主在这种事情上是有决定的发言权的。除此以外,再也没有别法。无论对于武士及领主(baron),或对于王侯,结婚都只是一种政治的行为,一个由新的同盟以增进势力的机会。决定的要件是一家的利害,而不是个人的任情。在这种情势之下,恋爱怎能获得一个得最后决定结婚问题的机会呢?
  对于中世纪都市的市民,即基尔特②会员,也复同样。保护 他们的特权,基尔特的规约,法律上或由别个基尔特,或由他们的职工及学徒以区别他们的琐细的境界,这种种已经使得选择适当配偶的范围十分狭隘。故在此种复杂的制度之下,决定那个女子为最适当的问题者,绝对不是由于个人的好恶,而是由于家族的利害。
  这样,结婚的契约,到了中世纪之终,差不多普通一般的例子,依然是保留与开始时同样的状态:即不由最有关系的当事者来决定。最初,人从诞生的时候即已结了婚 ——与异性的全集团结婚。在集团婚之后的形态,仅仅集团渐趋于狭小,而类似的关系恐怕还在保存。在对偶婚,通常是由母亲决定子女的婚姻。这里对于增强年轻夫妇在氏族及种族中地位的新的亲族关系,也很予以顾虑。以后到了私有财产比共同财产占有优势,继承的利害关系着重,同时父权制及一夫一妻制握得支配,于是结婚才更为经济的顾虑所左右。卖买婚的形色虽归消灭,但其实体更加强烈,以致不仅女子,即在男子也有一个定价 ——不照个人的性质,而照他的财产。说结婚的当事者应以相互的爱情为最高因素的事情,在支配阶级的实践上,是一直未经听到过的。这样的事情,至多不过在传奇上,或者 ——在不值得注意的被压迫阶级间发现罢了。
  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当地理的发现时代以来,将由世界贸易及制造以支配世界时所遇见的状态。有的人将以为这种结婚的样式当受资本主义的极端欢迎,事实上确也如此。但是 ——运命的奇数是不可知的 ——资本主义的生产不能不给这一结婚的样式以最后的结果。它因把一切事物变成商品,就崩坏了一切旧来的因袭关系,用卖买的 “自由契约 ”去代替传统的惯习,历史的权利。于是英国的法学家缅恩(H. S. Maine),当他说我们所胜过以前时代的全体进步是在于由身分到了契约,(from statustocontract)由承袭的状态到了自由意志的契约状态时,便自以为已成就了一个伟大的发现。但这在正确的范围内,固已于《共产党宣言》中说及了。
  然而为要结契约,人们必须有对于人身、行为及财产的完全自由;且必须立在相互平等的权利之上。这些“自由”而且“平等”的人们的创造,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主要职能之一。这虽是最初不过在半意识的,并套上宗教假面具的样式内行使;但自路德(Luther)②及卡尔文(Calvin)③的宗教改革以来,已有这样的命题确立起来,那一个人只有当一切行动起于完全的自由意志时,才有对这些行动的完全责任,而且对于不道德行为的一切强迫予以反抗,也被认为道德的义务。然这与流行的结婚行为有多少一致呢?婚姻据市民的见解,是一种契约,一种法律行为,且因它是决定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及精神上的祸福,所以又是一切事情中的最最重大者。故在当时,婚约在形式上确由自由意志以缔结;没有当事者的同意,是不行的。但人人对于如何获得这个同意,又有谁可为实际上的结婚者,是非常明白的。但别的契约都要求决定的完全自由,何以这件事情却不如此呢?这两个将要成为配偶的青年,没有可以自由处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 体的诸器官的权利吗?不是性爱已由武士而成为惯习,且不是对于武士的通奸之爱,而夫妇之爱已成为正当的市民的性爱形态吗?又若互爱成为夫妇的义务,那么只有相爱者互相结婚而不与另外人结婚,不是也一样成为爱人的义务吗?不是爱人的权利高出于父母的,亲族的,以及其他习俗的婚姻掮客与媒妁的权利吗?如果自由的个人探讨的权利可以无拘束地深入于教会及宗教的领域上,那么同一权利怎能容忍得住欲处分后一世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及幸不幸的那个前一世代的难堪的要求呢?
  这些疑问,当一切旧社会的约束弛缓,一切传统的观念动摇的时期,必须提了出来。世界的范围在一刹那间差不多增大了十倍。现在展开在欧罗巴人的眼前的,不复是一半球的四半分(quadrant),而是整个的地球,而他们急于要占有其他七个的四半分。正像旧的狭隘的对婚姻之障碍物一样,千年来中世纪传统的思想式样之障碍也崩坏了。在人类的眼前,无论是内的,是外的,有无限扩大的视野展开了。在为墨西哥及波多西(Potosi)的金矿银矿所引诱的青年男子看来,温文的礼貌还值什么,即几世代所继承的有名誉的基尔特特权又值什么呢?
  这是布尔乔亚汜(bourgeoisie)的武士巡游时代。它虽有它自己的浪漫史与恋爱梦,但是立在布尔乔的立场上,且结局是具有布尔乔的目的的。
  如此,新兴的布尔乔亚泛,尤其是在旧有制度最受动摇的新教诸国的布尔乔亚泛,也更加承认对婚姻契约缔结的自由,且以上述的样式来实行。婚姻虽依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的内部已容许当事者以某程度的选择自由。而且在纸上,在道德理论及诗的叙述上,承认不基于相互性爱及夫妻完全自由结合的婚姻皆为不道德的观念,比任何其他观念更要不可动摇地确立起来。要之,恋爱结婚已被宣言为一种人权,不只是 DroitdeI'homme(男子的权利),也且一度是 Droitdefemme(女子的权利)了。
  但是这种人权,在一点上,是与其他一切所谓人权有不同的。所谓其他人权,虽然在实际上,依然是支配阶级即布尔乔亚泛的特权,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普罗列搭利亚特是直接或间接地被侵害的;但就在这方面,历史的不思议的命运也复现出。支配阶级依然受支配于大家所熟知的经济影响,故仅在例外的时候,才表示自由选择的婚姻。但在被压迫阶级中,恋爱结婚却是通例,有如我们所曾述过的。
  因此婚姻的完全自由,仅能由资本主义的生产与由它所创出的财产关系之废止,把今日尚有力量足以左右配偶者选择的一切经济顾虑除去以后,才得通行。到那时候,除相互的爱好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存在了。
  性爱在它的本质上既是排他的 ——这个排他性,今日虽仅实现的女子 ——故基于性爱的婚姻,一定是一夫一妻制的。我们已经见到巴苛芬视由集团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进步,大半是女子的工作,实是很对。只是由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进行,却靠男子之力。这种进行,从历史方面看来,含有使女子的地位颓落,使男子的不忠实更多机会之意味。如果除去了那现在强制女子屈服于男子之习惯的不忠实之经济的顾虑,那就使女子站在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上。据一切现在的经验,可以证明这一地位之足使男子趋于真正一夫一妻的方向,实比使女子倾于多夫的方向,为有更强大的作用。
  但那种因由财产关系的起源而深印在一夫一妻制面上之特性,即男子的优越支配与离婚的禁止,将决然消灭。因为婚姻上男子的优越支配只不过他的经济的优越之结果,故将随后者的废止而归于消灭。
  离婚的禁止,一面是使一夫一妻制发生的经济情形之结果,他面是从这种经济情况与一夫一妻制间的关联尚未清楚理解而被宗教所极端夸张的时代以来之传统。到了今日,却已大受破坏了。如果只有根据爱情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只要恋爱继续的婚姻,一定是道德的。个人性爱发作的持久程度,视各人的性情,特别是在男子方面的,而大有不同。当爱好真的停顿了,或由新的情热的恋爱而被替换了,那时候的离婚,无论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是幸福。而人们也得免去离婚诉讼等无用的手续。
  在未来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废止以后,对于两性关系的秩序上,我们所得推想的,大概是属于消极的性质,且大都限于要消灭的要素。但有什么可以附加的呢?这当在新的世代成长之后可以决定 ——那个世代是:男子的一生,从未遇到须用金钱或其他经济的权力以买得女子的委身之时机;女子从未遇到为了恋爱以外的任何理由而委身于男子,或者为对于经济的结果之恐惧而拒绝委身给她们的爱人之时机。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在世界上,那么对于我们今日所信为当做的事,他们将一点也不劳心。他们自会奉行他们自己的习惯,形成他们自己的对于各个人实践的舆论 ——就只有这样,没有别的了。
  且容我们回到相离甚远的摩尔根。在文明期中所发达的社会制度之历史的研究,超过了他的著书的范围。所以就这期中一夫一妻制的变迁,他说的异常简单。他于一夫一妻家族的发展中也看出一种进步,一种行向两性完全平等的接近;但他没有想到这一目标之终于充分实现。他说:
  若是家族已依次经过四种形态,而现在在于第五种形态中之事实被承认的话,那么这一形态将来是否永远存在的疑问,就要立刻发生。唯一可能的回答是:它也与在过去所作为者相同,一定要随社会的进步而进步,随社会的改变而改变。这是社会制度的生成物,故将反映他的文化程度。一夫一妻的家族,从文明开始以来,已经大有改进,尤以在近代为最显著,故我们至少可以这样推测:它仍有更向前发展之可能,直至实现两性的平等。然要是在远的将来,一夫一妻的家族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负起文明继续进步的责任时,它的继起者果具有如何的性质,却难预言。
  第三章易洛魁人之氏族( T he Iroquois Gens)
  我们现在来讲摩尔根的另一发现,那至少是与由亲族制度的原始家族形态之改造同一重要的。这便是如下的论证:在北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由动物的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在本质上是与希腊人的genea①及罗马人的gentes②同一物的;美洲的形态是原始的形态,希腊罗马的形态是后来从它派生的;原始时代希腊人及罗马的氏族,大氏族(phratry)③及部落(tribe)的全社会组织是可于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中见其精密的符合的;氏族是在文明期以前为一般野蛮人所共通的制度 ——至少就我们现在所得的资料而言。这个论证,已于一刹那间把希腊、罗马最古历史上最难解的部分阐明了。同时它给我们关于在原始时代 ——国家形成以前 ——社会组织的根本轮廓上所未预料的解说。在 我们一旦知道了之后,虽觉得事情是这样简单,但这仍是由摩尔根到近来才发现的。在一八七一年的他的著书中,他还未曾发现这个秘密。自这个秘密公开以来,暂时之间,使得往常那样自信过强的英国原始历史家们完全沉默下去。
  为摩尔根所常用以指说这种血族团体之拉丁语gens①,是与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样,由意为生殖的雅利安(Aryan)语之共通语根gan传来的。Gens,genos,梵语(sanskrit)之 dschanas,哥德(Gothic)语②之 kuni,古代诺威(Norse)及盎格尔撒克森(Ahglesaxon)语③之 kyn,英语之kin,中部高地日耳曼语之kunne,皆为血统后裔之意。然拉丁语之gens,希腊语之genos,虽是特别指说那种以共通的血统(由一个共通的祖先的)相夸,且因某种社会的宗教的制度而结成一个特殊共同体之血族团体,但它的发生与性质,仍为我们一切历史家所未解。
  另外当说普那路安家族时,我们已知道在原始形态的氏族是怎样地构成。它是怎样的一切个人构成的,即:他们由于普那路安的婚姻,且顺应于在这种婚姻中由所必然发生的观念,被认为那个氏族之创造人的某一始祖母的子孙。因在此种家族形态中,父性是不确定的,故只有女系以为正确有效。又因为兄弟不得与自己姊妹结婚,仅许与异血统的女子结婚,故由此等远缘女子所生的子女,照母权制,并不属于氏族。因此只有各世代的女儿的子孙留在同一血族团体之内。而儿子的子孙皆移于各自的母的氏族中。这样,当这种血缘集团,自成为一特殊的集团,与在 同一部落内的类似的集团相对立时,其结果将怎样呢?
  摩尔根选出易洛魁人的,特别是塞奈卡(Seneca)部落的氏族形态,当作这种原始氏族之古典的形态。这个部落有八种氏族,皆取动物名以为名:(一)狼,(二)熊,(三)龟,(四)海狸(beaver),(五)鹿,(六)鹬(snipe),(七)苍鹭(heron),(八)鹰。在各个氏族之中,奉行下列的惯习:
  一、他们选出氏族的酋长(sachem和平时期的元首)与氏族的首领(chief战争时的军长)。酋长必须从氏族内选出,他的职位在某种意义是世袭的。但一有缺位,必须立刻补充。战时的首领得由氏族外选出,他的职位有时尽可暂缺。酋长的儿子决不能继承他的父亲做酋长,因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从而儿子是属于别个氏族的。惟有兄弟二姊妹的儿子得常被选为继承者。选举时,男女皆有投票权,然选举须得其余的七个氏族的承认,然后被选为酋长者才得奉全易洛魁同盟的共同协议会之命,正式就任。这一事件的意义,以后再来说明。酋长在氏族内的权力,是一种家长的,纯粹道德的性质。他没有何等强制的手段。他在职务上,又是塞奈卡族部落协议会与全易洛魁人同盟协议会的会员。军长仅在作战时有发令权。
  二、氏族得任意罢免酋长及军长。这也是由男女联合举行的。被罢免者与其他一般人一样,被看作单纯的战士与私人。又部落协议会也得罢免酋长,即使是反于部落的意志。
  三、任何人不许在氏族内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原则,为维系氏族的约束,这是极积极的血缘关系之消极的表现,由于这种血缘,是使属于它的各个人成为一个氏族的。因这一单纯事实的发现,摩尔根才得阐明氏族的性质。以前的人是如何的不了解氏族,可由以前对蒙昧人及野蛮人的报告证明,在此等报告中,凡构成氏族制度的诸团体皆无理解无差别地混称为部落、氏族、宗族(thum)等等。有时说到在这些团体内的结婚是被禁止的,这便引起了不可救药的混乱。马克楞南就从这个混乱中当作拿破仑挺身而出,且用如下的命令设定秩序:一切部落分为禁止在部落内结婚的(族外婚)与许可结婚的(族内婚)二种。这样他把问题弄成根本的纷纠之后,便埋首于深沉的考虑中,来研究在这无稽的两类 ——族外婚与族内婚 ——中,以那一种为较古。到了发现氏族是基于血缘关系与由此而生的成员间之结婚禁止,这一无常识的说法才自然归于消灭。现在在我们所见的易洛魁人的阶段中,严格地奉行氏族内的结婚禁令,自是当然的事。
  四、死亡者的财产归于其余的氏族员所有;它必须依然保留在氏族中。易洛魁人所能遗留之物因为不是怎样重大的,故凡是近亲的氏族员皆得分受。如死者是个男子,那么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的兄弟皆分得他的财产。为了这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从父继承。
  五、氏族员有相互援助,保护及特别当报复异族人的侵害时扶助之义务。个人的安全依靠氏族的保护,而氏族也能对他保证。有侵害个人者,便算侵害了全氏族。由这个血缘发生了为易洛魁人所无条件地承认的复仇之义务。假使一个他氏族的人杀害了一个氏族员,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为他复仇。最先试行调解。加害者的氏族开会商议,且大致用道歉的表示与贵重的礼物,向被害者的氏族协议会提议求和。如果这些都被接受了,那么事情就告解决。要是不然的话,被侵害的氏族指定一人或一人以上的复仇者,他们负有追求加害者而杀害之之义务。如果他们成功了,被复仇的氏族没有诉怨的权利,这笔账就勾消了。
  六、氏族有一定的名字或许许多多的名字,为在部落内的其他氏族所不许使用的;因此个人的名字就指示他所属的氏族。氏族名同时带着氏族权。
  七、氏族得收异族人为养子,因此他们得过继于全部落中。未被杀戮的俘虏,因被收容为一氏族的养子,就成为塞奈卡族的部落员,且因此得享有完全的氏族权与部落权。收容养子的事情,由几个氏族员的动议以举行,如氏族员为男子,收异族人为兄弟或姊妹,如为女子,则收他为子女。为确认过继计,必须举行严重的氏族加入礼。故常有例外地减少人口的部落,获得他氏族的同意,把大批的异族人收容过来,因以增强力量的。在易洛魁人中间,加入氏族的典礼在部落协议员的公共集会中行之,故事实上成为一种宗教的仪式。
  八、印第安氏族中有特殊的宗教祭礼存在的事情,很难实证。然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是多少与氏族有关联的。在易洛魁人每年六次的宗教节中,各氏族的酋长,元帅皆加入 “信仰拥护者 ”(Keepersofthefaith)之列,且行僧侣的职能。
  九、氏族有共同墓地。在纽约州的易洛魁人中间,他们的四周是全住满着白种人的,墓地已经消灭,但从前曾存在过。在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今仍有存在者,例如易洛魁人的近亲即塔斯卡罗拉(Tuscaroras)人①就是,他们虽是基督教徒,但各氏族在墓地中,有一定的系列;母可葬于与子女相同的系列,但父不能如此,又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须参加葬仪,预备墓地,及宣读吊词等等。
  十、氏族有协议会,是一切成年男女氏族员有平等投票权的民主主义的集会。这个协议会选举且罢免氏族的酋长与军长;又 对于其余的 “信仰拥护者 ”也如此。它决议被杀害的氏族员的赔偿或复仇,它收容异族人加入氏族中。总之,它是氏族最高的权力机关。
  照摩尔根说,以下各项是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特权:易洛魁人的全体成员皆是自由人,有相互防卫自由的义务;他们在特权及个人的权利上是平等的,虽是酋长或军长也不要求何等的优越权;而且他们由血缘而结合为兄弟关系。自由、平等、友爱虽从没有化为公式,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又是全社会制度的单位,组成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由这种单位所构成的组织体,必然的要具有它们的特征。在印第安人品性上所具有的独立意识与个人的庄严态度,正可由此以说明。
  在发现的当时,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是由母权制而组成为氏族的。仅有
  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他族(Dakotas)间,氏族已经废除;在另外几个部落有如奥杰布华族(Ojibwas)、奥马哈族(Omahas)及犹嘎旦(Yucatan)的马耶族(Mayas)间,血统已由母系改为父系。
  在有五六个氏族的许多印第安人部落中,我们见到有三四个或更多的氏族是结成为一种特别的集团,这种集团由摩尔根用同等的希腊语把印第安语忠实地翻译出来,称之为 phratry(兄弟关系)①——大氏族。这样,塞奈卡族有二个大氏族:第一包括一到四的氏族,第二包括五到八的氏族。若详细研究起来,便可见此等大氏族大概是代表当初构成为部落的原始氏族的。 因氏族内的通婚禁令必然地要使一部落内至少包括二个氏族,以期实现它的独立存在。由于部落的增大,每个氏族再分裂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氏族,这种新氏族如今虽当作各别的氏族而存在;但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原始氏族还当作大氏族而继续下去。在塞奈卡族及其他大部分的印第安人中间,“在同一大氏族内的氏族,彼此都是兄弟氏族,但对别个大氏族的氏族是从兄弟氏族 ”——这些名称,如前所述,是在美洲的亲族制度中有极现实而富于表现的意义的。本来塞奈卡族在大氏族内不许结婚,惟这种惯习久已废置不用,今仅限于氏族。据塞奈卡族的传说,熊与鹿是二个原始氏族,其他氏族皆是由它们派生的。这个新制度一经确立以后,它应于环境的必要而受修正,如一大氏族的氏族灭亡的话,有时经相互的同意,由他一大氏族的氏族员全体移转的事情也是有的。为此,我们得于种种部落中,看到有属于各个大氏族的同名的氏族。
  “在易洛魁人间的大氏族之职能半是社会的,半是宗教的。”(一)大氏族互相对抗而作球戏。每一大氏族派出它的最优等的运动员,其余的各取阵地参观,且互赌输赢。(二)在部落协议会中,各大氏族的酋长与军长相对地就坐,各演说者向各大氏族的代表演说,仿佛是各别的团体似的。(三)当部落内发生杀人事件,加害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大氏族时,被侵害的氏族常诉于它的兄弟氏族。这些氏族就举行大氏族协议会,以全体对付别个大氏族,使后者召集会议,以谋事件的解决。在这时期,大氏族重现出它的原始氏族的资格,且比它的女儿氏族的微弱氏族有更大的成功之希望。(四)当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大氏族准备埋葬及吊礼,死者的大氏族则当作送葬者参与葬仪。酋长死时,对方大氏族通知易洛魁人的同盟协议会以缺位的事情。(五)当选举酋长时,大氏族协议会也有活动。得兄弟氏族的承认,一般虽认为当然;但他一大氏族的氏族可以反对。这时候,这个大氏族协议会就要开会,如果协议会主张反对论为有理的话,选举就算无效。(六)以前,易洛魁人有被白人称为魔术小屋(miedicinelodges)①的特殊的宗教秘密仪式。这种秘密仪式在塞奈卡族,是由二个宗教团体为新的成年者举行加入特礼时所执行的,此等团体各有所代表的大氏族。(七)在征服当时位于达拉斯加拉(Tlascala)②四区的四个氏族(lineages),如果确实为四个大氏族的话,那么,大氏族之同时为军事的单位,有如希腊的大氏族,及日耳曼人的相类似之性的团体一样,也可由此证明。这四个氏族当战争时各成为独立的集团,有特别的制服,军旗及自己的军长。
  正犹几个氏族形成为一个大氏族,同样在古典的型态上,几个大氏族形成为一个部落。有时,在极衰微的部落中,大氏族这种中间集团是不见的。
  什么是美洲的印第安人部落的特征呢?
  一、独自的领域及独自的名称。每一部落在实在的住居场所以外,尚有一片供渔猎的广大领土。在这片领土的那一方,有接近另一部落境界的中立地带;在言语相近的部落间中立地带较小,在语言不通的部落间,中立地带较大。日耳曼人的境界林(BoundaryForest)凯撒的苏汇维人(Caesar'sSuevi)在他们领土四周所作的荒地,在,丹麦人与日耳曼人间的isarnholt(丹麦语为jarnved,拉丁语为Limeidanicus),斯拉夫人与日耳曼人中间 的萨克逊森林及为 Brandenburg地名之根源的 branibor(斯拉夫语 ——防卫林),皆是这种的中立地带。由这种中立地带所围绕的领土为部落的共有财产,且为别的部落所同样承认,又被防卫以对付他部落的侵入。这样不确定的境界,仅在人口非常增加之后,才成为实际的不利益。
  种族的名称,大概似由于偶然的结果者为多,而由于意识的选择者为少。经过相当时间之后,一个部落常有被邻近部落取定名称,而不是由它自身所选定的。日耳曼人之从克勒特人取得他们最初的历史名称,正是如此。
  二、特殊的为这个部落所专有的方言。事实上,部落与方言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与方言之事情,直至近来,尚在美洲进行,而且无疑地今犹未完全停止。当两个衰微的部落融合为一的时候,会得例外地发生二种非常近似的方言在同一部落内应用的事情。美洲部落的平均人数,在二千人以下。然拆罗岐族(Cherokees)①却有二万六千人,实为在美国中使用同一方言人口最多数之印第安人。
  三、正式任命由氏族所选出的酋长与军长之权利。
  四、虽反于氏族的意志,而仍得罢免他们之权利。因此等酋长及军长都是部落协议会的会员,故部落对于他们的这种权利,是当然的。在部落的联盟已经组成,一切部落皆有代表在联合协议会的地方,则由联合协议会运用这种权利。
  五、共通的宗教观念(神话)及礼拜制度之保有。“美洲印第安人,追从野蛮人的习俗之后,是一种宗教的民族。”他们的神话尚未被批判地研究过。他们把宗教的观念 ——一切种类的精灵 ——用人间的形态具体化,但他们所过活的野蛮下期,尚未知道有所谓偶像。这是进化到多神教的经程中所看出的对自然与元素的崇拜。各部落皆有正式的节日,用一定的礼拜形式,特如跳舞与竟技来庆祝。其中尤以跳舞为一切宗教祝典之主要构成部分。每一部落的祝典,是各别举行的。
  六、为公共事务的部落协议会。它是由个个氏族的全体酋长与军长所组成,他们在任何时候得被罢免,所以是真正的代表人物。议事时向大众公开,其余的部落人员皆围在四周,他们有参加讨论并要求采取意见的权利。但决定之权在协议会。通常,出席的人皆得因要求而发言。女子也得选一个发言人,陈述她们的意见。在易洛魁人间最后的决议,同日耳曼的马可(mark——边界)共产体之许多决议的情形相同,必须是全体一致的通过。规定与异部落的种种关系,为部落协议会的特别的责任。协议会曾接受并派遣使者,宣告开战且订结和约。战争大都由志愿兵担任。“理论上,每一部落与未订和平条约的其他部落,终是在于战争状态的。”
  对付这种敌人的出征军队,大概是由各个优秀的军人组织的。他们举行一种战争跳舞,凡加入跳舞的人,就由此宣告他的加入出征军队的志愿。于是把队伍编成,立刻开始行动。那被进攻的部落领土之防卫,也是大概由志愿兵担任的。队伍的出发与凯旋,常成为公共祝典的动机。对于这种出征的部落协议会之同意是不必要的,既不被请求,也不被给与。这与塔西佗(Tacitus)所记述的日耳曼随兵(followers)①之私门的出征却相符合。不过这些日耳曼的随兵集团,已具有较永久的性质,成为一种在平
  时也有组织,在战时再号召其他志愿兵的强固核心,仅有这一点是不相同。这种军队的人数大概无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是行向很远的处所,也用仅少的战斗力求实行。如有许多集团联合远征,各集团只服从它自己的军长。野战计划的统一,是由此等军长的协议会以资保证。据安密亚那斯·马塞里那斯(AmmianusMarcellinus)①的记载,第四世纪阿利马尼人(Allemani)②在上莱因(UpperRhine)的作战,就是如此。
  七、在有几个部落中,有一个最高的元首,但他的权力是有限的,他是酋长中之一人,当需要紧急行动时,在未召集协议会决定办法之前,有谋临时对付的任务。他代表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吏,是微弱而后来没有充分发展的。因为这种官吏,如后面所述,大概是由最高的作战领袖发达起来的。
  美洲印第安人的大部分,没有超出部落联盟的范围。在二三个人口不多的部落,由广大的境界地带互相划分,由不绝的战争变成衰弱,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领土。近缘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必要而结成,等到境况稍佳就告解散。但在有几个地方,同一血族的部落从分裂状态再行团结,构成永久的联盟,为形成国民的初步。在美国,我们于易洛魁人中,见到这种联盟之最发达的形态。他们从大致成为达科他(Dakota)家族一分支的密西西比河西部的住居地域迁移出来,在长远漂泊之后,最后定居于今日的纽约州。他们共有五个部落:塞奈卡(Senecas),揆尤加(Cayugas),温嫩多加(Wnondagas),奥奈达(Oneidas)及 摩和克(Mohawks)。他们靠鱼类,兽类及粗末的野菜过活,住于用栅防卫的村落中。他们的人口从未超过二万,有几个氏族是为五部落所共通的。他们讲同一言语之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接连的领土。因为这块领土是战胜得来的,故他们联合一致以抵抗被驱逐的从前的住民,自是当然的事。到至迟也不过十五世纪之初,这种协力的习惯,已发达为一种正式的 “永久联盟 ”(cter-nalleague),一种誓同生死的团体,不久它赖新得的势力,便带有侵略的性质。约在一六七五年,它的势力到了绝顶的时候,已征服了四周广大的土地,把住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朝贡。易洛魁联盟代表了未超出野蛮时代下期的印第安人所曾到达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这是仅把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及秘鲁人除外的。
  联盟的根本规约如下:
  一、以在一切内部的部落事项完全自由及平等为基础的五个血缘部落之永久的同盟。这个血缘关系成为联盟之真实基础。五个部落之中,有三个称为父部落,互为兄弟;其余二个称为子部落,也互为兄弟。三个最古的氏族在全体五部落中由尚生存的成员代表,此等成员皆被视为兄弟。其他三个氏族在三个部落中尚有生存者,他们的成员也互称为兄弟。仅仅因方言而稍有差异的公共言语,便是他们的公共血统之表现与证据。
  二、联盟的正式机关是由地位及权威都是平等的五十个酋长所成的同盟协议会。这一协议会在一切同盟事务上有最高的决定权。
  三、当创立联盟之际,这五十个酋长被分配到各部落及氏族,当作为联盟目的所特别设置的新官职的主持者。一有遗缺,即由氏族内选人补充,而任此项职位的人得被随时罢免。然任命官职之权利,属于同盟协议会。
  四、此等同盟的酋长,同时为他们的部落的酋长,在部落协议会中有议席与投票权。
  五、同盟协议会的一切决议,必须是全体通过。
  六、投票是由各部落行使的,这样为通过一个有效的决议,每个部落与每个部落的协议会会员必须一致赞成。
  七、五个部落中之任何一个得召集同盟协议会,但协议会不得自行召集。
  八、同盟会议在召集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得
  以发言,但最后的决定归于协议会。
  九、联盟没有公的首脑,没有执行的领袖。
  十、但它有二个具有平等职能及平等权力的高级军长(斯巴达的二 “王”,罗马的二执政官)。
  这是全部的公的制度,易洛魁人在这个制度下过活了四百余年,今犹在生活中。我跟从摩尔根之后,把它更详细地记述之理由,是因我们在这里有一个机会可以研究尚未知有国家的一种社会的组织。国家是以有与构成员的全体相分离的一种公的强制力为前提的。马娄(Maurer)①,以正确的直觉,承认日耳曼的马可制度为一种纯粹的社会制度,虽然它供给了可为后来树立国家制度的基础,但本质上是与国家制度不同的。因此在他的一切著作中,他要研究马可村落,田庄及都市中的及与之并行的公的权力之逐渐发生。我们从北美印第安人,就可看出怎样地一个本来单一的部落渐渐地散布于广漠的大陆;怎样地部落因分裂而成为诸部落总体的民族;怎样地言语改变,使他们不仅不能 互相理解,且至消失了以前单一性的种种痕迹;同时怎样地一个氏族分裂为好几个氏族,怎样地古的母氏族被保留在大氏族中,而且怎样地此等最古氏族的名称仍在辽远的又是久别的部落中存在 ——狼与熊在大多数的印第安部落中还当作氏族的名称。而以上所记的制度在本质上可以对它们全体应用,所异者只是有许多并未达到构成近亲部落的同盟之一点而已。
  然氏族一经成为社会的单位,我们又得见到氏族、大氏族及部落的全制度,是怎样地由这个单位以差不多强制的必然性 ——因为自然性之故 ——发达起来。这三种都是血缘关系有疏密差异的集团。每种在它的自身是完成的,调度各自内部的事情,又各相互补助。它们所尽职能的范围,包括下期野蛮人的公共的事务。
  在有氏族成为一民族之社会的单位的地方,我们也得追求与上述情形相同的部落组织。而且如在希腊及罗马的历史中,有丰富的资料存在之处,我们不仅能发现这种组织,更能确信在未获资料的地方,因与美洲血缘团体之比较为足以帮助我们解决最困难的疑问与哑谜。
  这种氏族制度在它的一切自然的简单性上,是如何的可以惊奇啊!没有军队、宪兵及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知事或审判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但是万事依然顺利地进行。一切的争闹异议,皆由有关系者的全体,氏族或部落在各个氏族之间来解决。仅有在非常希罕的时际,才有当作极端手段的复仇行为威吓地存在。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态,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利益与弊害的,虽然有比今日更多的共同事务有待解决——共产主义的家属是为许多家族所共同的,土地属于部落,仅有园圃暂时划归家属 ——但他们并不需要有如今日那样麻烦复杂的行政制度之形迹。有事件发生,对于这事件有关系的各方面把它解决,而且大部分,数百年内的惯习早把万事规定好了。可怜的贫家的人都不会有 ——因为共产主义的家属与氏族知道他们对于老人、病夫与残废者的义务。一切人都是自由,平等 ——女子也包括在内。容奴隶的余地已经没有,压迫异部落的余地也不存在了。约在一六五一年易洛魁人业已征服伊里人(Eries)及“中立国民 ”(neutralnation)①时,他们还提议把他们平等地容纳到联盟中。仅到被征服者拒绝这个提议时,才把他们驱逐出境。
  这种样的社会产生出何等漂亮的男女。这从凡曾接近过尚未堕落的印第安人的白人都要赞美这种野蛮人之庄严,公正高尚及勇敢的事情上,可以为证。
  我们近来又在非洲获得这一种勇敢的证据。咀鲁人(Zulus)在数年前,努比安人(Nubians)在数月前 ——都是氏族制度尚未绝灭的部落 ——曾做过为欧罗巴军队所不能做的事情。原来他们没有火器,仅仅用柄枪②与投枪(lancesandspears)武装着,便能从英吉利步兵 ——在密集部队战斗上认为世界第一的 ——的后膛枪的弹雨之下,一直突进到枪剑的前面,而且不止一次地把他们冲乱,甚至迫他们退却,并不管自己的武器是如何的不统一,也不管自己是全没有兵役且不知道什么操练的。他们的抵抗力与实行力之伟大,可由英吉利人的诉苦中证明,因英吉利人曾惊叹一个卡斐人(Kaffir)竟能在二十四小时内走尽比马还 要速的远路。“最小的筋肉也会跃上,像鞭纽一样的坚硬强韧 ——一个英吉利画家说。
  在没有种种的阶级分裂以前,人类及人类社会就是如此。倘把那种的社会状态与今日文明社会极大多数人的状态比较一下,就显出今日的普劳来搭列亚①及小农与古代自由的氏族员间的距离,有无限的大。
  这是问题的半面。但我们对于这种组织之没落的运命,必不容忽视。它并不曾超过部落的范围。部落的联盟,如后所述,又如易洛魁人想压服他族人的企图所示,正表示它的没落的开始。凡是部落以外的事便是法律以外的事。在没有和平条约存在之处,就有着部落对部落的战争。而且这种战争是以特种的残酷来实行的,这种残酷把人类从别的动物区别出来,到后来仅因私利而见缓和。
  在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的,是以极未发达的生产状态,从而在广大地域上仅有稀薄的人口散布着为前提。人类差不多是全由与他无缘的为他所不了解的自然所支配。他的简单的宗教观念,就是显然反映着这个的。部落对于人类,无论对自己以及对部落以外的人依然是一种限界。即氏族,部落和他们的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们是一种自然所赋与的优越权力,个人的感情,思想与行动依然要无条件的地对它们服从。这时代的人们在我们看来虽是非常威风,但在中间是没有什么差别的。他们还是,如马克思所说,附属于原始共同体的脐带的。 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之权力是不能不被打破的,而且它已被打破了。但它是由我们从最初认为堕落,认为从古代氏族社会之单纯的道德顶上之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新的阶级制度之开始,是起于最卑下的动机 ——鄙野的贪念,狂暴的情欲,卑劣的吝啬,共有财产之利己的掠夺。无阶级的古氏族社会之崩坏是由于最可鄙的手段 ——偷窃、横暴、诈欺、叛逆。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当它存在之几千年间,除以大多数人的被榨取、被压迫为牺牲代价以谋少数人的发达以外,从没有别的事情。而这种情形在现在还比从前为已甚。
  第四章希腊人之氏族
  希腊人,皮拉斯齐人(Pelasgians)以及别的同部落的民族,皆已从先史时代以来,由与阿美利加人同样的组织,即氏族、大氏族、部落联盟构成起来的。大氏族亦许缺如,有如多利安人(Dorians);部落联盟亦许都没有充分发达;但氏族在无论何处,终是单位。当希腊人出现在历史舞台上时,他们是已走上文明的国了,在他们与上述美洲诸部落之间,横着两个极大的进化时期。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就是比易洛魁人进步的多。因此希腊的氏族不复保留易洛魁氏族的古代的性质。集团婚的痕迹也显然消失。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同时勃兴的私有财产也就在氏族制度内开始它的第一种作用。而第二种作用又自然地跟着第一种发生;即父权制现已实行,富有女继承人的财产当归于她结婚的她的夫。那就是说,她的财产要从她自己的氏族移转给她的夫的氏族了。于是氏族权的基础被破坏。当这时候,氏族为保留财产计,不惟容许少女在氏族内结婚,且也命令她必须这样做了。
  据格罗脱(Grote)①的 “希腊史 ”,雅典的民族是由如下的约束维持的:
  一、公共的宗教祭典,以及僧侣阶级之独占权,他们是奉祀一定的神,即想像上的氏族祖先,而用适合这种性质的别名被称呼的。
  二、公共墓地(参照德谟士内斯②的《攸彪利低》 Demosthenes ' E ubulid es )。
  三、相互的继承权。
  四、当受侵害时相互援助,保护及支持的义务。
  五、在某时期,特别是为失两亲的少女或女继承人,在氏族内结婚之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六、财产之共有,至少有二三处是如此的,且如此特举 ar-chon(管理人)③及会计。
  大氏族结合许多氏族,不过很不严密。惟虽如此,我们仍能于此见到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公共的宗教仪式及当大氏族员被杀时告发杀害者的权利。还有一部落的全体大氏族,有共同的定期循环的宗教节日。在由贵族(eupatrides)中选出的 phylobasileus(部落长)主宰之下举行。
  格罗脱所说,至此为止。于是马克思附加着说:“在希腊氏族中,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仍能显然看得出来。”这种蒙昧人之存在,当我们更进一步研究时,就可有益发明了的证据。因希腊 人的氏族尚有如下的属性:
  七、父权制的血统。
  八、除女继承人以外,禁止氏族内的结婚。这一当作法律而构成的例外,很可以证明古代规则之尚在行使。另外还有一种公认的惯习,愈足以证实它的真确,即结婚的女子抛弃她的氏族的宗教仪式,而采用丈夫的氏族的宗教仪式。她还被加入到他的大氏族。由这种惯习及狄卡尔珂斯(Dikaearchos)①的著名引述看来,氏族外的结婚是种通例。于是柏刻(Becker)②在“Charikles”③中就率直地主张无论何人是不许在自己的氏族内通婚的。
  九、收容养子到氏族的权利。这是在公开的仪式之下,由于家族的收养以行使的,不过只是例外的事情。
  十、选举并罢免执政官(archons)之权利。我们知道每一氏族皆有它的执政官。但说到这一官职之世袭,并无可信的资料。迄于野蛮期的告终,事实似是常反对严格的世袭的。因这种世袭是和富人与穷人在氏族内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之状态不相容的。
  不仅格罗脱,还有尼布尔(Niebuhr)④、蒙森(Mommsen)⑤及其他一切的上古史家,都为氏族所困惑。虽然他们正确地明白了许多氏族的特点,但是他们仍然把它看作家族的集团,从而使他们对于氏族的性质与起源之理解为不可能。在氏族制度之下, 家族决不是个单位,也不得为单位。所以然者,因夫与妻必然属于二个不同的氏族之故。家族全被包容在大氏族之内,大氏族则在部落之内。但家族之一半属于夫的氏族,一半属于妻的氏族。国家也并没有在公法上承认家族。到今日为止,家族不过在私法上有一地位而已。惟一切历史的记述还是从不合理的前提出发的,这种前提当作十八世纪间差不多认作神圣不可侵犯,即以为与文明差不多同时发现的一夫一妻家族的制度是为社会及国家在它的周围逐渐结成的中心。
  马克思插说: “格罗脱君也当注意:希腊人由神话所说明的氏族是比神话还古。后者以及它们的神与半神是由氏族所创造的。”
  格罗脱被摩尔根当作卓越的十分可信托的证人,乐于引用的话。格罗脱说:每一雅典氏族有从他们想像上的祖先所由来的名称,在梭伦(Solon)①时代以前,甚至在梭伦以后,通常当死亡者无遗言时,由氏族员继承他的财产;又当有杀害的事情时,最先被害者的亲族,其次氏族员,最后大氏族有向法庭告发犯罪者的权利与义务。“凡我们就最古的希腊法律所能知道的一切,皆是基于氏族及大氏族的组织上的。”
  氏族由共同的祖先传来这件事情,已引起“学究的俗物”(schoolbredphilistines)②,如马克思之许多烦恼了。他们把这个由来看作纯粹是神话的,所以决不能解释氏族怎会从独立的全无关系的家族中发展起来。但他们为想说的氏族的存在,终不能不作这个解释。于是他们就坚执着一句成语: “系谱(pedigree)虽确是寓言,但氏族却是实际。”最后格罗脱这样说 ——括弧内的话是马克思的:
  我们难得听到这种系谱,因为它仅在举行某种典礼时才公开使用。但不大出名的氏族也同出名的氏族一样,有他们共同的宗教仪式(非常奇特,格罗脱君!)与他们共同的超人的祖先及系谱(这是怎样的非常奇特,格罗脱君,在不大出名的氏族中!)根本的计划,与理想的基础(我亲爱的先生!不是理想的(ideal)是肉体的(carnal),在英语是“fleshy”)在一切方面都是相同的。马克思把摩尔根对此的回答综结起来如下:
  适于原始氏族形态 ——希腊人曾经与别的人类一样,保有过它 ——的血缘制度,互认一切氏族成员的亲族关系。他们从孩儿时代就由实践以学习这种重要的事项。到了一夫一妻的家族一开始,它被逐渐忘却。氏族的名称创造一个系谱,与之并行的一夫一妻家族的名称就看似无关重要。这个名称,现在便有了保证后人由共同血统传来的功用。但氏族的系谱追溯得那么远,所以除出有理的比较新的共同祖先之外,氏族员早不复能现实地指出他们相互的亲族关系。名称的自身是共同血统的证据。且除出养子的情形以外,永远是有力的证据。反之,像格罗脱及尼布尔把氏族变为纯是假设的空想的产物,从事实上否认氏族员间一切亲族关系的事情,真不愧为“理想的”科学家,也就是书蠹。因为血族的关系,特别当一夫一妻制出现时,被推开至很远,而过去的现实似是反映到神话的想像中,于是勇敢的老俗物作出了又在作着幻想的系谱创造现实的氏族之结论!
  大氏族,如在美洲的,是一种包容许多女儿氏族的母氏族,且他们常是由同一祖先派生的。据格罗脱说:“海格推奥斯(Hekataos)的大氏族之全部同时代的成员是在第十六世纪的一个又是同一神的祖先所传来。”从而这一大氏族的全部的族在名义上都是兄弟氏族。在荷马看来,大氏族是一军事的单位,在那有名的一节里,涅司忒( Nestor)劝告阿加绵农(Agamemnon)说:“按大氏族及部落来整顿兵士,以便大氏族可以授助大氏族,部落援助部落。”此外大氏族有处杀害者以死刑的权利与义务,故在以前也有复仇的义务。它更有共同的宗教仪式与节日。这样事实上,由传统的古代雅利安人的自然崇拜而来的全部希腊神话的发达,本质上是受氏族及大氏族的制约,又是在它们内部行进的。大氏族有一元首(phratriarchos),据得·库兰给(De Coulanges)①说,还有集会与约束的决议,审判与行政。就是否认氏族的后来的国家,也还让某种公共机能许于大氏族。
  部落是由许多近亲的大氏族构成的。在雅典有四个部落,每一部落有三个大氏族;而在每一大氏族中有三十个氏族。这样的集团之正确的划分,便表示对自然发生的秩序有了意识的计划的干涉之事实,至于它是怎样的,在什么时候,又为什么被成就,并没由希腊史公布出来。希腊人自身的历史记忆只不过至英雄时代为止。
  密集在比较狭隘领域中的希腊人,他们的方言的差异,没有像在广大的美洲森林中的显著。但就在希腊人中,我们也看出惟有使用同样主要方言的部落结合成更大的团体。故如小雅典 (LittleAttica)①尚有她独特的方言,后来成为希腊散文上的通行语。
  在荷马诗中,我们一般地可以看出希腊的部落已结合为小民族,但他们的氏族,大氏族及部落仍各自保留完全的独立。他们已住于用城墙防备的都市中。人口随着畜群及田野耕作的扩张,又随着手工业的开端,一起增大。同时财富的差别更形显著,且在旧的自然发生的民主主义之内部发生一种贵族的要素。各个小民族为要占有更良的土地,也为掠夺战利品,继续着不断的战争。俘虏之奴隶制是早已确立起来了。
  这些部落与小民族的制度如下:
  一、常设的权力机关是协议会(boule)②,这个本由氏族的执政官(archons)构成,以后因人数过多,改由选举补充,即因此形成了并且强大了贵族的要素。狄奥尼希阿斯(Dionysios)③曾公然说英雄时代的协议会是由贵族(kratistoi)组成。协议会对于一切重要事项有最后决定权。故如伊士奇罗斯说,底比斯(Thebes)的协议会要决定厄提奥克利(Eteokles)的身体要用盛礼下葬,而玻里尼开兹(Polynikes)的身体须抛弃了让狗来咬。等国家发生之后,这个协议会就变为元老院。
  二、民会(agora公共会议)。④我们已知道易洛魁人的男男女女皆列席于协议会的开会,能有秩序地参加讨论,并影响于决议。如今在荷马所表现的希腊人中间,这种列席已发达为完全 民会。这与古代日耳曼人的情形相同。民会由协议会召集,以决定重要的事务。一切男子皆得发言。最后的表决方法是用举手(伊士居奇罗斯①的《请愿保护者》 ②TheSuppliants, 607)或欢呼。民会的决议是最高的,终局的。萧曼 ( Schoemann )在《希腊的古代》 ( Antiquities of Greece)中说:“当讨论到一件事情,这事情是必须有民众参加以执行的,究用什么方法能反于民众的意志而强制他们去服从,荷马并未有所指示。”这显然是当一切成年男子的部落员皆为战士的时代,是尚没有得以对抗民众的与民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存在过,自然发生的民主主义依然盛行,而且仍为批评协议会及军长(basileus)的权力与地位之出发点。
  三、军长。马克思有如下的话:大部分生而为王侯之奴隶的欧罗巴科学家,视军长为近代意味的君主。对此,美国人(yankee)共和主义者摩尔根提出抗议。他极其俏皮地而又真确地说及阿謀的格兰斯顿③( Gladstone)与他的 “JuventusMundi”④— “格兰斯顿氏,他对读者提示英雄时代的希腊长官为王为侯,更附加上绅士的风度,然他自身又不能不承认这样的事情,即就全体上言,虽像充分地通过长子继承的惯习或法律,但是没有过于明确地规定。”事实上恐怕格兰斯顿自身也必已经知道那种立在 “充分但并不十二分明确 ”的定义上的长子继承制,只不过与全不存在有同等价值罢了。
  我们已经见到在易洛魁人及别的印第安人中间,世袭的规则是怎样地应用于酋长及长官的职位上。一切官职是由氏族员所选举,因此在氏族内是世袭的。当有遗缺时,自应选最近的氏族亲族——兄弟或姊妹的儿子——使之继任,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摈除他。从而在父权制之下的希腊人,军长的职位通常传于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人,仅不过表示儿子具有由公共选举以继承的盖然性而已;可决不是证明不经民选的合法的继承。我们于此所能见到的,是在易洛魁人及希腊人中间特殊的贵族之最初的胚种,这到后来又成为在希腊人中世袭的元首或君主之最初的胚种。因之事实当拥护这样的意见,即在希腊人中间,军长与罗马的王(rex)的情形相同,不是由民众选出,即由为民众所承认的机关——协议会或民会—
  —所认可。
  在《伊里亚特》中,人类的统治者阿加绵农,并不像是个希腊人的最高的王,而是个包围城市的同盟军的总指挥。又当希腊人间内讧勃发时,奥特修斯(Odysseus)①曾在有名的一节文字中,指出这一性质:“多头的指挥是不好,让一人做统治者,一人做长官”(尚有关于王权的可爱诵的诗句加在后面)。奥特修斯并没有讲到什么政体,只是要求对总指挥须服从。
  在特类(Troy)战争②前,希腊人仅表现军队的性质,而他们的民会的进行,是十分民主主义的。阿溪里(Achilles)③说及赠 品即战利品的分配时,他常常把分配不让给阿加绵农,也不让给别的军长,却让给“阿奇亚人(Achaeans)的儿子们”即民众。由宙斯(Zeus)所生,由宙斯所养的称号,并不证明什么;因一切氏族是由一个神传下的,即部落之长的氏族也是由一个 “卓著 ”的神——在这里是宙斯 ——传下的。就像饲豚的攸米阿斯(Eu-maeos)及其他非自由人,也是“神的”(dioi,teheioi),而这还是在《奥德赛》即比《伊利亚特》迟后得多的时代的事实。在同一《奥德赛》中,所谓“英雄”的名义,还给予传令官么里阿斯Mulios及盲乐师德谟多可斯(Demodokos)。要之,希腊著作家所用以指说荷马之所谓王政(因为军队的指挥是它的主要的特征,在它之外有协议会及民会并存)的“basileia”这一字,其意不过是军事的民主主义而已。(马克思)
  军长除军事的职权以外,也有祭祀的及司法的职权。司法的职权虽未被详细规定,但牧师的职权是由于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代表的地位以规定的。对于民事的行政的职权从没有什么说明;但看起来在职务上他是协议会的议员。从而把basileus翻译为王,在语原方面看,完全正确。因王(Kuning)这一字是由Kuni、Kunne出来,有氏族之长的意味。但王字的现代的意义,决不指示古代希腊的Basileus的职权。修昔的底斯(Thucyides)①称旧的 basileia为patrike,那是“由氏族引出的”,且说它有明白规定的职权。还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说,英雄时代的 basileia是自由人的领袖,而basileus是一军事长官,一法官及一高等僧侣。所以 basileus不是有近代意味的统治权。①
  这样,在英雄时代的希腊制度中,我们仍得发现古氏族组织之尚有活力,但我们也见到破灭它的要素之开端 ——父权制及财产之由儿子继承,藉以促进家族中财产的积聚,并给家族以分离氏族的权力;因世袭的贵族及王政之最初萌芽之形成,而使富的差别及影响于制度;奴隶制,当初限于战争的俘虏,但已作了役使部落员及氏族员的准备;部落间的旧的斗争,已因为获得家畜,奴隶、财宝而向陆上海上作有组织的掠夺而堕落为一种正常的营生方法。要之,财富当作最高等的宝物而受崇敬,旧的氏族制度为要证实财富之掠夺之合理而被滥用。然仅缺少一件事情:就是一种制度,它不仅对于氏族之共产主义的传统要拥护各个私人所新得的富,也不仅要宣言以前那样被轻视的私有财产为神圣,又视保护这种神圣化的财产为人间社会最高的目的,且也要把在逐渐发达中的获得财产的新形态,即在继续增加中的富的新形态,与以社会普遍承认之印证。这一种制度,不仅给新发生的社会阶级的分化以永久性,且也给所有阶级去榨取并统治无所有阶级之权利以永久性。
  于是这种制度被发现了。国家发生了。 第五章雅典国家之发生
  我们要知道国家是怎样地逐渐发达,怎样地半由氏族制度的机关之改变,半由新的机关之替代且终于成为现实的国家官厅;还有在氏族,大氏族及部落中以自卫为目的的武装民众,是怎样地被掌握在这些国家官厅手中且也用以对抗民众之武装的公共权力所“取而代之”;除在古代雅典得以观察这一出戏的第一幕以外,再也找不到旁的机会了。关于各项形态的转变,在主要之点,虽由摩尔根所叙述;但所以产生是项转变的经济的内容,大部分是由我自己补足的。
  在英雄时代,雅典人的四个部落依然住于互相隔离的地方。就是构成它们的十二个大氏族,也似乎在栖克洛普斯(Ceciops)的十二个都市中有各自的住所。制度也是和这个时代相适应的 ——民会(agora)、协议会(bule)及军长(basileus)
  在成文历史上我们所得追溯的限度内,我们发现土地已被分配,为各个私人所占有。这因当野蛮上期之终,商品的生产及由此所引致的贸易已很见发达。谷物、葡萄酒与油,都是重要的物品。在爱琴海(AegeanSea)的海上贸易,益把腓尼基人(Phoenicians)的势力排除,而落在雅典人之手。因土地的卖买,农业与手工业、商业与航海间分业的进行,氏族、大氏族及部落的属员忽然大生混淆。大氏族及部落的区域中,也就不能不接待那些虽为同一民族员,但并不属于这样团体,从而在他们自己的住所中只算得异族人的住民。当和平时期,每一大氏族及每一部落各各处理自己的事务,并不和雅典的协议会或军长相商议。惟不属于大氏族或部落而住于他们区域的住民不得参与这些团体的行政。
  这样,氏族制度之规则的活动已经趋于紊乱,故当英雄时代有讲救济之必要。于是由提秀斯(Theseus)所制定的制度被引用。这一改变之要点,是在雅典设置一个中央行政机关。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事务之一部分,如今宣言为共同的事务,移归在雅典的共同协议会管辖。雅典人的这种办法,比在美洲的任何土著民族所行者为更进一步。因自治的部落之单纯的同盟如今变为一切部落结合为一个集团。第二项结果是发生雅典一般的民族法,超于部落及氏族之法律的传习之上。它给雅典市民以一定的权利与法律的保护,即在并不属于他们部落的区域中也得享受。这又给氏族制度以另一打击;因为它开始容许不是任何雅典部落的且完全站在雅典氏族制度以外的人也认为市民。
  第二种由提秀斯所制定的制度是把全民族,不问氏族,大氏族及部落之如何,分为 eupatrides即贵族,geomoroi即农民,及 demiurgoi即手工业之三阶级。贵族有就官职之绝对的特权,也包括在这一个改制中。然除出这个特权以外,新的区分依然没有何等影响,因它对于其他两个阶级,并未设定任何法律上的差别。不过它指示了在暗中发展的新的社会的要素,所以是极其重要。它表明如下的事情:由某家族习惯的占有氏族的诸种官职,已经发展为事实上无可争的特权;不仅如此,这种因财富而具有势力的家族又开始在氏族之外结成一个有特权的阶级;而刚在兴起的国家把这种越权又认可了。它更指出:农民与手工业者间的分业已经发展强大,足以抗争由氏族及部落所分成的旧社会之优越。最后它更宣言氏族社会对国家之不能和解的对立。形成国家之最初的企图,在由于分各氏族的成员为特权阶级与非产特权阶级,又把非特权阶级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生产部门,而使之互相反抗,因以破坏了氏族。
  雅典以后发生的政治史,迄于梭伦时代,所知道的甚不完全。军长的职位是废除了。由贵族们所选出的执政官(archons)占有国家至高的地位。贵族的权力继续增大,直至约纪元前六〇〇年时遂成为难堪的现象。压迫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便是货币与高利。贵族主要的住所在雅典及其附近。在那里有海上贸易及时或当作生利事业的海盗行为,能使贵族富有,且把货币集中在他们之手。从此,继续发达的货币经济,遂如破坏的硝酸似的,浸蚀到基于自然经济之地方团体传统的生活式样。氏族制度与货币经济是绝对不相容的。雅典农民的荒落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约束之弛缓同时开始。债务证书及不动产抵押(因押当权也被雅典人发明了)既不顾到氏族,也不顾到大氏族。而旧的氏族制度对于货币、垫款、债务都无所知。因之,益趋扩大的贵族的货币支配,为对债务者而保护债权者,为认可货币所有者向小农的榨取,又创出一种新的习惯法。雅典所有的耕地皆竖满抵当的牌子,上面记着这一块地抵押给某某人,值多少钱的字样。至于没有被这样指定的田地,大概是已因为抵押过期或利息而出售,转让给贵族的放高利贷者了,倘使一个农民被容许当作租地人仍留在那里,靠劳动收获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而把其他的六分之五作为地租付给新主人,还是该谢天谢地的。但有更不幸的,倘若出卖土地的钱不够偿还所欠的债,或者这一项债务没有抵押的保证,那么债务者为满足债权者的要求起见,只好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海外去做奴隶。父的出卖子女 ——这是父权制及一夫一妻制第一种的果实!要是那还不足以满足吸血鬼,那么他们也得把债务者自身出卖做奴隶。这就是在雅典人民中文明的可喜的曙光。
  以前,当人民的生活状态尚与氏族制度相适应时,这样的变革当是不可能的。但现在居然来了,没有人知道它怎样的来。容我们暂时回到易洛魁人。那种加在雅典人身上,几乎好像没有他们的协力,又确乎违反他们的意志的事态,在易洛魁人间是不能设想的。他们的永远不变的生产式样,是决不会产生这样的冲突,即为由外部的情境所引起的在富人与贫人,榨取者与被榨取者间的对立。易洛魁人虽离支配自然势力的地步尚甚远,但在由自然所容许他们的限度内,他们却能处理自己的生产。除出不能在小园中栽培,在河内湖内的鱼类或在林中的野兽绝迹以外,他们常知道谋生所用的方法将引起何种的结果。那所得引起的,当是多少有点丰富的食物资料。可是决不至于引起不预想的社会的动荡,氏族约束的破坏,及因阶级利益冲突而互相对抗的氏族员的分裂。生产是在最最狭隘的状态中进行的。但——生产者支配他们自己的生产物。这种野蛮的生产之莫大的利益,到了文明期开始,便被丧失。要把它回复过来,置于在人类现在所有伟大的自然支配及由此变成可能的自由结合之基础上,那将是下一世代的任务。
  在希腊人间并不如此。畜群与奢侈品之私有,形起了各个人间的交换,又转化生产物为商品。这里便是如下的全部变革之根源。当生产者不复消耗他们自己的生产物,却用以交换他人的生产物时,他们已失去了对于它的支配。他们不曾知道还要变成什么。而为剥削及压迫生产者计,转利用生产物以反抗他们的可能性却具有了。因此,在废止个人间交换的社会,要想永久维持对于自己生产的支配与对于生产过程之社会的作用的统制,终是不可能的。
  然在个人间的交换发生之后,又在生产物转成商品之后,生产物是怎样迅速地表显它对于生产者之支配,是雅典人所不能立刻经验到的。与商品生产同时,为自己打算的个人的土地耕作也发现,不久就成为土地之私人占有。更有对一切人皆得交换的一般的商品即货币也同时出现。但当人创出货币时,他们全不想到他们是在创造一种新的社会权力,为全社会必须对它下跪的一种普遍权力。但就是这个新的,并没有自身创造者的预知与意欲而忽然跃出的权力,用着全部青春时代的残忍性,叫雅典人不能不感到它的支配。
  应当做什么呢?旧的氏族制度不惟证明无力反对货币的凯旋行军,而且也绝对不能在它的范围内有包容货币债权者、债务者及债务之强制的征收等类之余地。然新的社会权力一经出现,既不是对于复归善的旧时代之虔诚的愿望,也不是那种恋想,能把货币及高利驱出于这个世界之外。还有一层,氏族制度已经受了许多从属缺点的害处,在全雅典地方的特别在雅典市自身的氏族员及大氏族员之无分辨的杂居,已经是一代厉害一代。就在当时,一个雅典的市民虽能出卖在氏族以外的土地,却不许出卖他的住宅。各种生产部门间的分业① ——农业、手工业、在手工业内无数的专业、商业、航海业等 ——跟着产业及交通的进步,愈益完全发达。住民现在依据职业分成十分确定的集团,各个集团有各别的利害关系,因不受氏族或大氏族的保护,故有创设新的官职的必要。奴隶的数量大大地增加,且确乎超过了当时自由的雅典人数。氏族社会本不知有奴隶制,所以也不知道管辖这批奴隶大众的何等手段。最后,因贸易的发达,把许多外国人吸引到雅典来,他们为在雅典容易赚钱,就移住在那里,按照旧制度, 外国人既没有公权,也没有法律的保护。虽受传统的默许,但他们终是捣乱的异族分子。
  要之,氏族制度已到了它的末路。社会一天发展一天,超出了它的范围。即在它的眼下所发生的最不幸的恶弊,它也没有力量去阻止或镇压。而同时国家已在暗中发达。由于最初在都市与农村间,然后在种种都市劳动的部门间之分业所成的新集团,为拥护它们的利益已创出新的机关。一切种类的公职已经设立。而更其重要的,是当时新生的国家需有它自己的武力。在航海为业的雅典人,最初是需有海军,以供时时的小战及保护商船之用。在梭伦以前的不知什么时候,有称为诺克拉里(Naukrariai)的小领土区域创设起来,每部落各有十二个,每一诺克拉里必须准备一艘军舰,配上武器,派定船员,此外再选送二个骑士。这种规定实与氏族制度以两重打击。第一,由于它创设了早已不复直接与武装民众的全体相一致的公的强制权力。第二,由于它开始不依亲族集团而依地域的共同住居,为了公共目的而区别民众,这究有什么意味,我们就即刻可以明白。
  氏族制度对于被榨取的民众既不能有所援助,于是他们所能希望者便只有新兴的国家。而国家的援助是在梭伦的制度形态中实行。同时它更牺牲了旧制度以增益自己的力量。梭伦用对于私有财产的侵害,以开始一套的所谓政治革命。至于在纪元前五九四年他所用以完成这种改革的手段,我们可以不问。一切从来的革命,都是为保护一种财产以反对他种财产之革命。它们要不侵害他种而保护一种,是不能的。在法兰西的大革命,就为了救护布尔乔的财产,把封建的财产牺牲了。在梭伦的革命,是债权者的财产不能不对于债务者的财产有所让步。他老实宣言债务为无效。我们虽不获知其详情,但梭伦在他的诗中,曾经这样自夸:他除去了债务者土地上的抵当牌子,他使一切为了债务逃亡或被卖至海外的人都回乡来。这只有公然地侵害私有财产才能实行。而且实际上,一切所谓政治的革命,皆是由没收或者也叫做盗窃他种类的财产以保护一种类的财产而发动的。二千五百余年来,私有财产仅由侵害私有财产才得维持的事情,是绝对真实的。
  但现在必须想出一个法子以防止自由雅典人之这种奴隶制的再现。这个先由一般的方法,即禁止把债务者人身抵当的契约着手。再规定每个人所能占有的土地之最大限度,以期稍稍限制贵族对于农民所有地的热望。但以后尚继续发生许多制度的修正。其值得特别注意者如下:
  协议会议员数增至四百人,每一部落为一百人。故在这一点上,部落依然当作基础。但这不过是旧制度被转入新国家团体之惟一遗物,因为在别方面,梭伦把市民按照他们的土地所有及其收获分为四个阶级。五百、三百及一百五十medimnoi(medimnoi等于一.一六bushels[一bushel等于半斛]的谷物量,作为前面三个阶级最低限度的收获量。所有土地少于此数或竟一无所有的人,全属于第四阶级。只有前面三个阶级中人能就官职;最高的官职则由第一阶级中人任之。第四阶级只有在民会中的发言权与投票权。但在这里,选出一切官吏;在这里官吏不能不负责任;在这里制定一切法律;又在这里,第四阶级是占大多数。贵族的特权,有一部分虽因财富的特权形态而得复活;但民众保有最后的决定权。这四个阶级又成为改组新军队的基础。最先的二阶级担任骑兵;第三阶级担任重步兵;第四阶级担任不着甲胄的轻步兵及在海军中服务。在这时候,第四阶级恐怕还受有饷银。
  这样,在这个制度中就有所谓私有财产之全新的要素加进来。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即按他们所有土地的财产,分别规定。凡用财产分类的制度获有势力的地方,旧的血缘关系的集团就要退避。于是氏族制度又受了一度失败。
  然据私有财产以定政治权利的办法,并不是没有它,国家就不得存在的一种制度。自然,它也许在某种国家的宪法史上尽过重大的作用;但在许多的国家,而且最是完全发达的国家,并不以它为必要。就在雅典,它也不过尽了过渡的作用。自亚立斯泰提(Aristides)①以后,一切官职便已对全体市民公开了。
  在嗣后八十年中,雅典的社会更向着以后数世纪间发达的方向徐徐地前进。对于梭伦以前之不法的地租,还有对于土地所有之无限制的集中,皆加禁阻。商业及因奴隶劳动发达愈趋于大规模经营的手工业与手工艺,成为谋生上重要的因素。民智也有进步。雅典人如今不用旧式残酷的方法剥削自己的民众,却大概向着奴隶及外来的顾客谋榨取。动产,即货币的奴隶的以及商船的富,愈见增加。但这个已经不像在当初愚蠢的时代,单单用为购买土地的手段,而是成为在它本身的目的了。这一工业上、商业上富的所有者之新阶级,今已对着旧的贵族,敢行一种优胜的竞争,于是旧的氏族制度之遗物丧失了它们最后的地盘。氏族、大氏族及部落,如今因为它们的成员已经散布于雅典各地,且完全混居,所以不能再成为政治的集团。许许多多的雅典人并不属于任何一个氏族。他们是移民,虽被收容为市民,却不编入任何一个旧的血族团体中。此外,还有一种继续增多的外国移民,他们则仅由固袭的默许而受保护。 这时候,有党派的斗争进行,贵族想恢复他们以前的特权,曾暂时重获支配,直至克来斯特纳斯(Kleisthenes纪元前五〇九年)①革命起来,才给他们以最后的颠覆,且完成了氏族制度的没落。
  克来斯特纳斯在他的新制度中,否认以氏族及大氏族为基础的四个旧部落。它们的地位用一种全新的组织代之,这种组织是以他近来所试行的依据住居场所把市民分成诺克刺里(naukrariai)的办法做基础。故属不属于血族团体,已不复为主要的事实,只有住居区域才成为标准。现在所要区分的,不是民族,而是领土;住民仅成为领土之政治的附属物。
  雅典全土分为一百个叫做得莫伊(Demoi)的共同区域,每一区自治行政。住在一个得莫斯(Demos)内的市民(得莫托伊 Demotoi)选举他们的长官(demarchos)以及会计与审判轻微案件的三十位审判官。他们也有他们自己的神殿及守护神或英雄,并选出他们的僧侣。得莫斯的统治权,握在得莫托伊的协议会。这正如摩尔根所正确地说明的,是自治的美洲都市团体之原型。近代国家在它的最高度发达上所到达的这个单位,就是在雅典生长中的国家开始时所根据的单位。
  十个的这种单位(得莫伊)形成一个部落;但是这种部落为要与旧的血族部落有所区别起见,现在被称为地域部落。地域部落不只是自治的政治团体,且也是军事团体。它选出指挥骑兵队的菲拉尔克(Phylarchos)即部落长,指挥步兵队的塔克西阿尔克(Taxirachos)及指挥由全领土征募来的全军之战略领袖 (Strategicleader)。它更要准备五艘军舰,及军舰上的设置与全部的人员。它取那为守护神的雅典的英雄之名以称呼自己。它又选五十位议员到雅典协议会中。
  现在我们来讲雅典的国家。它由从十个部落所选出的五百议员所组成的协议会来统治,服从那个每个公民皆有出席权与投票权的民会之决议。此外,由雅康(Archons)①及其他官吏主持各部的行政及司法。至于具有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吏,在雅典是不存在的。
  因这个新的制度与对于半由移民半由被解放的奴隶所成极多数的保护民予以市民权,于是血族制度的各机关,皆为公共事务所取代。它们仅成为私的及宗教的团体。但它们的道德的影响,因袭的观念及思考样式尚长期存在,只是徐徐消灭。这在另一种国家制度上也可显见。
  国家之本质的特征是在于大众分离的公共的强制权力,我们已经见到了。雅典在当时仅有直接由人民所准备补充的陆军与海军。用这些以外抗敌人,内制奴隶,奴隶在当时是已占人口的大多数了。对于市民,这一公的强制权力在起初不过当作与国家同时发生的警察的形态而存在。所以十八世纪天真的法兰西人,有不说文明的而说警察的国民(nationspolices)之习惯。这样,雅典人在他们的新国家内,创设警察,是步行与骑马的携带弓矢的真实的武力。然这种警察队是由奴隶编成的。至于自由的雅典人看这种警察勤务甚为可耻,所以他们与其自就此种贱役,毋宁被武装的奴隶所捕。那仍然是旧的氏族精神之表示。国家无警察固不能存在,然雅典国家非常幼稚,尚未具有充分的道德的
  尊严足使那必然地在古氏族要视为不名誉的职务发生威信。
  如今在要点上已告完成的国家,是怎样地适合于雅典人的社会状态,可于财富、商业及工业之急速生长上见之。为社会的及政治的制度之基础的阶级对立,已不复是贵族与平民,而是奴隶与自由民,保护民与市民。在全盛时代,全雅典的自由市民,连女子及儿童在内,总数为九〇,〇〇〇人,男女奴隶为三六五,〇〇〇人,还有保护民 ——外国人及被解放的奴隶 ——四五,〇〇〇人。故对于一个成年的男子市民,至少终有十八个奴隶与二人以上的保护民。奴隶人数之多,是因多数的奴隶在大工场中于监督之下一起工作之故。然因商业及工业的发达,发生了少数人的富之积聚与集中。自由市民的大众遂趋于穷困,他们所能走的路只有二条:一是靠自己的手工劳动以与奴隶劳动相竞争(奴隶劳动在他们是认为耻辱,卑贱,而且前途没有什么希望的);一是破灭以尽。在当时的情境之下,他们是必然地走后面的一条路,且因他们是大众,就把全雅典国家崩坏了。故雅典之所以覆灭,并不如谄媚王侯的欧罗巴炫学者所主张,是由民主主义所引起,却是由驱逐自由市民之劳动的奴隶所招致的。
  在雅典人中国家的发生,可为国家组织上一种非常典型的形态,因为它的实现,并没有外的及内的暴力行为的干涉 ——庇士特拉妥(Bisistratos)①的篡夺,并未曾留有它短时期的何等痕迹。在他方面,它又使所谓民主共和国的极高度发达的国家形态,直接从氏族社会中出现。而最后,我们是充分地知道这一过程中之一切主要的细目。第六章在罗马的氏族及国家
  据罗马建设的传说,最初的殖民是由许多拉丁氏族(据说有一百个氏族)结合为一部落以行,不久加入一个萨柏力安(Sabellian)部落(据说也由一百个氏族成功);最后有成于种种要素,但仍为一百个氏族的第三种部落,和它们联合起来。这一全篇故事粗粗一看,表示除氏族外,再没有自然发生的,而且氏族自身在许多地方不过是在故乡尚存在的母氏族之一支族。这种部落虽然在前额上刻着人工构成的标记;但它们仍由亲族的要素而成,且仿着不是人为而是自然发生的古部落的原型而造的。同时,一个真正的古部落得成为三部落各各的核心,也不是不可能。为中间关节的大氏族成于十个氏族,被称为库里亚(Curia)。因此,共有三十个库里亚。
  罗马的氏族与希腊的氏族相同的制度,是被一般所承认的。希腊的氏族是同一社会单位的连续,它的原始形态为我们于美洲印第安人中可以见到者,这对于罗马氏族,自也适用,故我们得更简单地论述。
  罗马的氏族,至少当该都市最古的时代,是具有如下的制度的。
  一、氏族员之相互的继承权;财产保留在氏族中。在罗马氏族中,已经与在希腊氏族中相同,行使父权制,故女系的子孙是除外的。据我们所知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①,最初是亲 生的子女继承财产;若没有亲生的子女,则由阿格纳蒂(Agnati男系的亲族)继承;若连阿格纳蒂也没有,则转到氏族员继承。在无论何种情形之下,财产终是留在氏族内的。我们于此见到因增加的官及一夫一妻制所引起的新的法律规定,徐徐地侵入到氏族的惯习中来。氏族员本来平等的继承权,最先因惯习而限于阿格纳蒂 ——自然是在很远的时期 ——后来再限于亲生子女及男系的子孙。惟在十二铜表上,这个顺序自然是相反的。
  二、共同墓地之所有。称为克罗狄亚(Claudia)的贵族氏族,当由勒吉利(Regilli)移住到罗马时,在被指定的一片土地以外,还在市内得它自己的共同墓地。以后更在奥古斯都(Augustus)①治下,在推托部革之森(TentoburgerWald)被杀的未拉斯(Varus)②之首领,运到罗马,葬在 gentilitiustumulus(氏族之丘);可见他的氏族(quinctilia)尚有自己的墓地的。
  三、共同的宗教仪式。它们用氏祭(sacragentilitia)的名义,颇为有名。
  四、在氏族内不通婚的义务。这在罗马虽决不是一种成文法,但依然有这种惯习。在无数传给我们的罗马人夫妻的名字中,并无一例是夫妻有相同的氏族名的。继承权也证明这一规则。因为结婚,女子就丧失了她的亲族法上的权利,为氏族所排除,而且她以及她的子女皆不能继承她父亲的以及父之兄弟的财产;因为不是这样的话,她的父亲的氏族就会失去他的财产之故。这种规则是只有当女子不许与氏族员结婚的前提下,才有意 义的。
  五、共同的土地。这在原始时代,当部落的领土开始分配的时候,是常存在的。在拉丁部落间,土地的一部分属于部落,一部分属于氏族,一部分属于在当时尚未成为单一家族的所有。相传罗缪拉斯(Romulus)是第一个对各个人分配土地,大约每人可得二、四七英亩(二Jugera①)。但以后我们仍见有土地在氏族手中者,至于为共和国全部内政史之中心的国有土地,自不必说了。
  六、氏族员互相保护及扶助之义务。对这规则成文历史仅有断片的记载。罗马的国家,从最初就表现这一种优越的权力,以后就发展为反抗不正义务。当阿批乌斯·克劳第乌斯(AppiusClaudius)②被逮捕时,他的全氏族,连他个人的敌人在内,都为他服丧。当第二次布匿克(Punic)战争③时,诸氏族为谋释放他们被俘虏的氏族起见,特行团结。但元老院不予认可。
  七、用氏族名的权利。这在帝政时代以前,一直有效。被解放的奴隶虽得引用他们从前主人的氏族名,但并无氏族权。八、收容异族人入氏族的权利。先过继给家族(如印第安人所行者),然后算编入在氏族。九、选举并罢免首领的权利,任何地方皆没有说及。然在罗 马的初期,从王以下,一切官职全由选举及指名以任命之;又因库里亚也选举他们自己的僧侣,故我们认为对于氏族的长(principles)当也如此 ——不管从同一家族中选出候补者的规则已经是很确立。
  以上所述,是罗马氏族的权能。除出已完成的到父权制之过度而外,它们实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义务之真实影像。在这里, “易洛魁人中亦仍显然可见 ”。
  讲到罗马的氏族,就是在现代最著名的历史家中,他们的意见也是非常混乱,这可举一例以明之:在蒙森(Mommsen)论及共和制时代奥古斯都时代罗马家族名词的论文(《罗马研究》 Romische Forschungen ,Berlin , 1864 ,Vol. I. )中,他这样写着:
  氏族名不仅给于全部男子氏族员 ——包括被收容者及保护者在内,但奴隶自然除外 ——但也给于女子。..部落(蒙森却译为氏族)是起于一个共同的 ——现实的,假定的或者甚至虚构的 ——祖先,而由共同的仪式,葬地及继承的惯习所结合的团体。一切自由的个人,连女子也一样,得以而且必须要求为该团体的成员。然已结婚的女子之氏族名,有点难以规定。只要在女子不许与氏族员以外的任何人结婚的时期内,这样的事自然是要除去的。而且我们有证据,女子曾在长期间,觉得与氏族以外的人结婚比较在氏族内要困难的多。这一种与族外人结婚的权利即 gentisenup-tio,在第六世纪,尚当作个人的特权与报酬而被授与。..但在原始时代遇有这种族外结婚的地方,女子一定要被转移到她的丈夫的氏族中。像女子因古代宗教的婚姻,完全转入到她丈夫之法律的及宗教的团体,而脱离她自己的团体这样确实的事情,再也没有了。谁不知道已结婚的女子是要解除她对于自己氏族之积极的与消极的继承权,而加入到她的丈夫、她的子女及他的氏族之合法团体呢?而且假使她的丈夫当作子女把她收容于他的家族,她又怎能永远脱离他的氏族呢?(九——一一页)
  蒙森在这里主张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本来只许在她们的氏族内有结婚的自由;所以照他看来,罗马的氏族是族内婚,不是族外婚。这一种与其他一切民族的经验相冲突的见解,虽不是完全,却有大半是基于李维(Livy)①的最多争论的一节而来。(第三十九卷第十九章)照这一节文字看来,元老院于罗马历五六八年即耶稣纪元前一八六年,有如下的决议——uti Feceniae Hispallae datio , deminutio , gentis enuptio , tutoris op-tio id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 ;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 ,neu ,quidi ei qui eam duxisset od ib fraudi ig-nominiaeveesset——即说:费凯尼亚·歇斯巴赖(FeceniaHis-palla)②将有权利处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选定保护人,好像她的(亡故的)丈夫已由遗嘱把这个权利让渡给她;又说:她将得被许可与自由人结婚,而在与她结婚的男子方面,这并不成为一种恶行,或是一种耻辱。在这里,的确无疑义地,一个被解放的奴隶费凯尼亚获得了在氏族外结婚的许可。又同样无疑义地丈夫有权利可用遗嘱将在他死后得在氏族外结婚的权利授给他的妻。但是在哪一个氏族外呢? 假若如蒙森所主张,一个女子必须在氏族内结婚的,那么在她结婚以后她当依然留在氏族之内。然这样一来,第一须将族内婚氏族的这个主张有所证明。第二假若女子必须在氏族内通婚的话,那么男子也当如此,因为不如此他将不能结婚。于是我们可得一个结论,即男子得将他自身所未有的权利遗赠给他的妻。这是一种法律上所不可能的事情。蒙森也意识到此,所以又推想着:“氏族外的结婚,恐怕不仅需有遗言者的同意,还需有全氏族员的同意。”(一〇页注)这不特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而且也与这一节明了的语意相矛盾。元老院当作她丈夫的代理人,给她以这个权利;这所给于她的,显然是比她丈夫所能给者既不多也不少。惟所给于她的,是绝对的不受一切制限的权利,所以她若利用这个权利,她的新夫也不致于为此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训令现在的及将来的执政官(consuls)与大法官(praetors)要注意不至有什么不便之事会因她的使用这个权利而发生。故蒙森的推测是全然不能成立的。
  还有,假定一个女子与别个氏族的男子结婚,但她们留在她自己的氏族内。照上述的一节文字看来,那么她的丈夫当有权利可以允许他的妻,在她自己的氏族外结婚。换句话说,他当有权利可以处置全然为他所不属的氏族的事务了。这乃是这样的极端无理的事情,所以我们无再就此费词的必要。
  因之所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女子当第一次结婚时,她与别个氏族的男子结婚,且就此成为丈夫的氏族之一员。蒙森对于这些例子也承认这一推测。于是全篇事实就立刻明白了。因结婚而被她的旧氏族除外,被收容于她丈夫的氏族团体的女子,在新氏族中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她现在是一个氏族员,不过不是由于血缘的亲族。她的加入新氏族的习惯,对于在她因结婚而加入的氏族内不许通婚的一切禁例,是以最初就排除的。她是被收容于氏族的家族关系中,且当她的丈夫死亡时,可以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员的财产。这样,这份财产仍留在氏族内,而且她负有与前夫同氏族的男子结婚而不与他人结婚的义务,岂不是最自然也没有的事?但要是有例外发生,除出能遗赠他的财产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有权能给她以这样的权利呢?在他遗赠财产的一部分给她,且同时允许她因为结婚或当作结婚的结果把这一部分财产让于异氏族的瞬间,他仍是这份财产的所有者,所以照字面地他可以处分他个人的财产。至于女子及她对于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是由他根据他的自由意志的行为 ——结婚 ——把她介绍到他自己的氏族来的。所以他之成为适当的人物,能给她一种因第二次结婚而得离开这个氏族的权利,似是十分自然的。要之,只要我们一抛弃所谓族内婚罗马氏族的荒谬的观念,而接受摩尔根的本来是族外婚的见解,那么问题就变为简单而明白了。
  但前后尚有另一种见解,这恐怕是有最多数的人主张着的。照他们讲,上述李维的一节文字不过是说:
  被解放的女奴隶(libertae)没有特别的许可,不得在氏族外结婚(egenteenubere),也不得有任何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家族权的丧失(capitisdeminutiominima)在一
  起,可使 liberta转移到另一氏族中去的。(朗格①的《罗马的古代人》②(Lange,RomischeAlterthumer ,Berlin, 1856, I. P. 185,)为上述李维的一节由引用胡栖凯(Huschke)①的话以解说之处。)
  如果这一见解是正确的话,那么这一节文字,对于自由的罗马妇人的关系,更没有什么证明;至于说她们负有在氏族内结婚的义务,尤其是没有理由了。
  enuptiogentis(在族外的婚姻)这种字样,只有在这一节中发现,此外在全部罗马文献中再也找不着enubere(在氏族外去结婚)这一词,也同样只有在李维中发现三次,而于氏族是无关系的。那种说罗马妇人不能不在氏族内结婚的空想,只有从这一节文字中获得它的存在。但它不能绝对的维持。因为这一节若是说到被解放的女奴隶之特别制限,则于自由的妇女(ingen-uae)并没有证明什么。否则,它若也可应用于自由妇女的,那么倒是证明女子通常是在氏族以外结婚,且因她们的结婚而转移于她们丈夫的氏族。这便将成为摩尔根反对蒙森的要点了。
  差不多在罗马建设之后的三百年间,氏族的约束还是非常坚固,故称为费边(Fabians)的一贵族氏族,能得元老院的许可,独立地对邻近都市维爱(Veii)作战。据说有三百〇六个费边人上阵,为伏兵所杀。只有一个男孩遗留下来以繁殖这个民族。
  我们说过,十个氏族形成一个大氏族,叫做库里亚。它被赋与以比希腊的大氏族更重要的职能。每一库里亚有它自己的宗教仪式,礼拜所及僧侣。这一库里亚的僧侣的全体构成为罗马僧 侣团之一。十个库里亚成为一部落,她恐怕与其余的拉丁部落相同,本来有它自己选举的元首 ——军长兼高等僧侣。三个部落一起合成为罗马民族即 PopulusRomanus。
  故属于罗马民族的人,一定要是罗马氏族的一员,且由此成为库里亚及部落的一员者才可。罗马民族最初的制度如下:公共事务由元老院处理;元老院,如尼布尔(Niebuhr)所最先正确地叙述,是由三百个氏族之长构成的。因为他们都是氏族的长老,故他们被称为父(Patres),而全体则被称为元老院Senatus(长老的协议会,中老年Senex而成)。他们从氏族的同一家族被选出的惯习,在这里也就发生了最初的世袭贵族。这些家族被称为贵族(Patricians),且要求有对于元老院议席及其他一切官职独占的权利。民众随时代的进行,承认这个要求,因之它就成为现实的特权之事实,是由罗缪拉斯(Romulus)予贵族的身分及其特权于最初的元老院议员之传说证明的。元老院,如雅典的部尔(boule)①,必须在许多事情上作最后的决定;对于较重要的事项,特如制定新的法律,又须有预备的讨论,然后,由所谓comitiacuriata(库里亚会议)的民会决定之。民众在库里亚集合,大概是依氏族分团,表决之际,三十个库里亚各有一权。库里亚会议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连rex(所谓王)在内的一切高级官吏,宣告开战(然讲和归元老院),又当作最高法院,判决一切起诉的案件,包括对于罗马市民的死刑的宣告。最后在元老院及民会之外,尚有勒克斯(rex)②存在;他与希腊的巴西留斯(basileus)相当,可决不是有如蒙森所述为近于专制的王 者。①勒克斯又是军长,高等僧侣及某种审判上的审判长。他除由军长的统制权及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所赋与的权力以外,再没有别种机能,也没有对于市民之生命、自由及财产的任何权力。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反之,他恐怕是由前任勒克斯的提议,经库里亚会议选出,然后由第二回会议正式任命。他之也得被罢免,可于塔克文尼阿斯 ·苏必布斯(Tarquinius Superbus)②之运命证明之。
  如在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在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也生活于一种军事的民主主义之中,这种军事的民主主义是以氏族、大氏族及部落的组织为基础且由此以发达的。纵令库里亚及部落有一部分是人工的形成,但它们也是按照为它们所由发生且尚在各方面围绕着的那种社会之真正的自然发生的模型而造。又纵令强固的 patrician贵已经获得地盘,纵令勒克斯们企图徐徐地扩张他们的权势 ——一切这些事情并不改变制度之原来的根本特征,而且只有这个根本特征,才是要件。
  其间罗马市及因战胜而扩大的罗马领土之人口,半因移住民,半因被征服区域一 —大都是拉丁诸国的 ——之住民而增多。一切这些新的归属者(这里暂置被保护民clients不论),皆立于旧氏族、库里亚及部落之外,从而不成为PopulusRomanus即本来罗马民族之一部分。他们在人格上是自由人,得占有土地,且负有纳税及服兵役的义务。但他们没有资格就官职,无论是参加库里亚会议或分配到被征服的国有土地,也皆不可能。他们形成为从一切公共权利除外的民众即ploos(平民)。然由于继续不断的人数的增加,由于军事的训练及武装,他们却成为对于如今顽固地拒绝一切新要素的旧国民(populus)之一种威吓。所以土地似乎已在国民与平民之间平均分配,而商业与工业之富,虽然尚不算十分发达,或许也已有大半是握在平民手中。
  为了包围罗马传说的全部原始历史之大黑暗 ——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著作家对这问题作合理主义的过于铺张扬厉的解释与报告而更增剧的黑暗 ——要对那推翻古氏族制度的革命之时代,经过与动机,有任何确实的叙述都变为不可能。我们所能确知的,不过是革命的原因是起于平民与国民间的斗争罢了。
  说是由勒克斯塞维阿·塔力阿(ServiusTullius)①所制定,根据希腊模型特别是梭伦的所生之新制度,创设了一个新的民会,它是不问国民或平民,只问是否担任兵役而定参加或除外的。服兵役的全部人口,按照财产分为六个阶级。前五阶级之最低财产为:第一,一〇〇,〇〇〇阿司(ass);第二,七五,〇〇〇阿司;第三,五〇,〇〇〇阿司;第四,二五,〇〇〇阿司;第五,一一,〇〇〇阿司;据都梭·得·拉·马尔(DureaudelaMalle)②说, 这些数目约各等于三·一五五元,二·三三三元,一·五五五元,八〇〇元及三八八元美金。第六阶级,普罗列搭利亚,是由那些财产更少而免除兵役及租税者组成的。在这个森都里亚(centuriae)的新民会(comitiacenturiata)①中,市民每百人组织军队格式的队伍(森都里亚),每一森都里亚有一票表决权。这样,第一阶级出八十森都里亚,第二阶级出二十二,第三阶级出二十,第四阶级出二十二,第五阶级出三十,而第六阶级为体面计,也出一个。此外还有由最富裕者所组成的十八森都里亚的骑兵。合计起来,共有一百九十三个森都里亚,过半数为九十七票。现在单单骑兵及第一阶级总计便有九十八票。因为他们占多数,所以他们只要一致,就不必征得其余阶级的同意,自可作成任何有效的决议。
  这一新的森都里亚会议,取得以前库里亚会议的一切政治的权利,仅有少数名义上的特权除外。库里亚及构成它们的氏族,如今已降落为单单私的及宗教的团体,与雅典的原型相似,且这样地存在了许久。但他方面库里亚是立刻就消灭的。又为驱除三个旧部落计,有四个地方的部落新行设立。每一地方部落分占罗马市之四分之一区,且有许多政治的权利。
  故这样即在罗马,也已在所谓王政废止以前,把基于血统关系的旧社会秩序破坏了。一个基于领土区分及财产差别的新制度起而代之,且现实地创立了国家。公共的强制权力在此是握在有服兵役义务的市民之手,他们不仅用这权力以反抗奴隶,也且反抗从兵役及武装除外的所谓普罗列搭利亚。
  在已篡窃现实的王权之最后一个勒克斯塔克文尼阿斯·苏 必布斯被放逐以后,这个新的制度更因设置两个有同等权力的军长(consuls),也可与易洛魁人的习俗相比类的办法而益进步。全部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即在这一个制度的内部进行:贵族与平民为就官职与分配国有土地而不断地斗争,贵族阶级终于发达。为大土地及货币所有者的新阶级,这一新阶级逐渐吸收因兵役而致荒废的小农的土地;役使奴隶去耕种这些广大的新的所有地;因此减少了意大利的人口,不仅为帝国的暴君作先导,也且为他们的后继者日耳曼野蛮人开门路。
  第七章在克勒特人及日耳曼人间的氏族
  对于今日在蒙昧与野蛮民族间,以多少纯粹的形态尚存在的氏族制度,或在亚细亚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中所发现的这种氏族制度的痕迹,因限于篇幅,不及详细讨论。但这种或那种的形态,是到处可以遇到的。现在试举数例以明之:当氏族的存在尚未被认知以前,曾有为误解它而费最大努力的人,即马克楞南,就卡尔马克人(Kalmucks)、塞加西安人(Circassians)、萨摩耶人(Samoyeds)以及华拉耳人(Warals)、马格尔人(Magars)、莫尼玻尔人(Munnipurs)之三印度民族,指出氏族的存在,且在大体上也算叙述正确。最近有科瓦勒勿斯基(M. Kovalevsky)在北萧胡人(Pshavs)、显胡稣人(Shevsure)、斯伐纳人(Svanets)及其他高加索部落间有所发见,且加记述。在这里,讲到在克勒特人及日耳曼人间氏族之存在的,仅有二三种简短的注解。
  今尚保存的最古克勒特人之法律,仍可说明全盛时代的氏族。这在爱尔兰,当英吉利人用暴力排除之后,今尚本能地生存
  于民族意识之中。在苏格兰,当十八世纪中叶以前,还是全盛,而且它也仅受英吉利人的武器,即法律与法庭之屈服。
  在英吉利人侵入以前的数世纪,至迟也当在十一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斯(①法律,虽然只能算是例外的当作以前一般的惯习之遗物,但依然能说明全村落之共同耕作。每一家族有供自己专用的五英亩(acre)地;此外另有一定的土地,须共同耕作,收获物则分配于各家族。此等村落团体之为代表氏族或氏族的分支,虽因详审威尔斯法律 ——我因没有时间,不能从事(我的注解是一八六九年的)——未足直接证实,但因爱尔兰及苏格兰的类推,当无可疑之余地。而由威尔斯及爱尔兰法律所能显然证明者,为在十一世纪的克勒特人中间,对偶婚实尚未为一夫一妻制所驱逐。在威尔斯,婚姻经过七年之后,才成为不可解除。倘使满七年仅仅只差三夜,夫妻还是可以分离的。那时他们的财产被划分:妻主持划分之事,夫则任选其中之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规则划分的。如果由夫提议离婚时,他须将妻的结婚礼物及其他二三种物件还给她;反之如果妻愿意离婚时,她当少得一点东西。如有三个子女,夫取其二,妻取其一,即是第二个。妻若在离婚之后另外结婚,而她的前夫要求她复归时,即使她已把一脚踏上新夫的床,也须顺从前夫的要求。但若二人已同居七年之久,即使以前并未正式结婚,也算为夫妻。至结婚以前的少女的贞操,是决不严密监视,也毫不要求的。关于这一点的规定,是具有非常轻佻的性质,而与文明人的道德相冲突的。妻犯通奸时,夫有殴打她的权利 ——这是三种情形中之一种,他可以应用而不受罚 ——但除此以外,他再不能 有别的要求,因为“对于同一罪行,或者可以要求赔偿,或者可以要求报复,但不得同时兼行。”得使女子提起离婚而无损于她的对于公平解决的请求权之理由,是非常广泛的:只要男人身有臭息,便很充分。为赎回初夜权所付于部落长或王的赔偿费(gobrmerch以后就有中世的名字 marchetad,“法兰西语 mar-quette),在法典上是尽很大的作用的。女子在民会中有投票权。除此以外,在爱尔兰,有同样的状态可以保证;那里一时的婚姻也是十分通行,妻当离婚时有宽大的精密规定的特权,甚至得要求对于家内服务的报酬;“正妻”与其他之妻并存,无论是嫡出子或私生子,皆无差别地得接受他们的亡父的财产 ——我们于克勒特人间可见对偶婚的容态。北美印第安人的婚姻形态和克勒特人的一比较,似乎来得严格,但要是我们记住克勒特人当凯撒时代还生活在集团婚姻中的事实,便不足为奇了。
  爱尔兰的氏族(即sept,部落称为clainne,clan)不仅由古代法典所证实记载,且也为十七世纪的英吉利法学家,因改变氏族地为王家领土而被派遣者所证实记载。在十七世纪之前,除出已由首领仍据为私有以外,土地是氏族共同的财产。当氏族员死亡,从而家属消灭的时候,氏族长(英吉利法学家名之为csputcognationis)对于其余的家属,重行分配全部领土。这种土地的划分,大概当依照在日耳曼所行的规则。约在五十年之前,村落共有地还极普通,而有几种所谓朗得尔(Rundales)的制度尚得在今日见到。一朗得尔的农民,即以前属于氏族所共有而后被英吉利的征服者所掠夺的土地之各个佃农,对于各自的小块土地须纳租金。但他们全体把土地合并,按照地位及土性为之分配。此等小块土地,在日耳曼的莫绥尔(Mosel)河地方称为 “格完纳”(Gewanne)①,是由共同耕作,而将收获物平均分配的。沼地及牧场皆公共使用。五十年前,新的划分依然时时举行,有时每年举行。这样朗得尔村落的耕作地图,看来极似在莫绥尔河或在赫喜华尔特(Hochwald)的日耳曼之 “给海伏雪夫脱 ”(Gehofer-schaft耕作自治体),氏族也在“factions”(徒党)之中残存着。爱尔兰的农民常常分成党派,一见似在极端背理成无意识的差别上成立,而为英吉利人所全不了解的。此等徒党之目的,显然似只有互相争斗。它们是破灭的氏族之人工的复活,新式的代用物,表示旧有氏族本能之继续存在者。此外在有几处地方,氏族员尚集居在他们旧有的领土。故如在一八三〇年代,摩那安(Monaghan)旧州的住民之大多数尚只有四个家族名,换言之,即仅由四个氏族或部落(clans)所传下者。②
  苏格兰氏族制度的颠覆是从一七四五年暴动镇压的时候起。至于苏格兰的克兰(clan)代表这一制度的哪一环,尚待研究;只是它为制度中之一环是无疑的。在窝尔忒 ·司各脱(Walter Scott)①的小说中,可看出这个苏格兰高地的克兰之生动的描写。这有如摩尔根所说,是
  在组织上及精神上氏族之优秀的模型,氏族生活对于氏族员支配之显著的实例。..我们在他们的争斗及复仇上,在由克兰的领土分配上,在共同的土地利用上,在克兰成员对于首领及相互间的忠诚上,得以看出经常的永存的氏族社会之特点。..血统由男系追溯,所以男子的子女们仍留为克兰的成员,而女子的子女则属于他们各个父亲的氏族。
  然以前在苏格兰曾行过母权制的事实,由批克脱(Picts)的王室家族可以证明,据柏达(Beda)②讲,他们是奉行女系继承的。不但如此,即普那路安家族的遗迹,也如在威尔斯一样,是被保存在苏格兰。因在中世纪以前,克兰的长或王,当作从前共同之夫的最后代表者,有对于每一新娘行使初夜权的权利,除非已纳过赎身金才得除外。
  日耳曼人直至民族大移动以前,是为氏族的组织,乃是无可疑的事实。他们在耶稣纪元前数世纪的时候,显然是住于多脑河(Danube)、莱因河(Rhine)、维司杜拉河(Vistula)③及北海一带的地域。辛布赖人(Cimbri)及条顿人(Teutons)那时尚在大迁移中,苏埃比人(Suebi)直到凯撒的时候才找得固定的住所。凯撒明白地说过:他们是各以氏族及亲族(gentibuscognatibusque) 移植的;又从一个属于朱里亚(Julia)氏族的罗马人所说,这个gentibus的名词具有不可打消的确定的意义。这对于全体日耳曼人都能通用。而且他们由罗马人那里所得到的各州,也似分成氏族以移住。阿勒曼尼人(Alemanian)的法典证实这个民族以血族(Genealogiae)的组织移住于多脑河以南的征服地。这所谓genealogiae一语,正与后来的mark或darfgenossenchaft(马克共同体或村落共同体)有同意义的用法。科瓦勒勿斯基近来主张此等Genealogiae是大的家属共同体,土地在其间分配,以后的村落共同体由此以发展。同样的事情,对于fara这一名词,也可适用;这一语之于勃艮第安人(Burgundians)及兰哥巴带人(Langobards)——从而对于哥德部落,赫米诺尼安(Herminoni-an)部落或高地日耳曼部落 ——与阿勒曼尼人法典上①上的 ge-nealogiae虽不是全与相同,却也相差无多的。惟究竟这是氏族还是家属共同体,尚待详细的研究才能决定。
  到底全体日耳曼人有否表示氏族的共通言语,这一名词又是什么,言语的记载并未让我们清楚知道,却让我们发生疑问。就语源方面来说,哥德语之 kuni,中部高地日耳曼语之 kuune,是与希腊语之 genos,拉丁语之 gens相符合,且以相同的意义在使用的。我们用那表示 “女性 ”的名词,即从同一语根化生的 ——希腊语之 gyne斯拉夫语之 zena,哥德语之 qvins,古代斯干狄那维亚语之 kona,kuna——可以回溯到母权制的时代。
  在兰哥巴带人及勃艮第安人中间,已如前述,我们看到由格 里牧(Grimm)①从假定的语根fisan(产生)所引伸的fara这个名词。但我为要称呼那十分自然地由亲族构成之强固的移动队的一枝队,宁愿把它追溯到更明了的语根faran(日耳曼语之fahren,驰驱或移动)。从西到东又从东到西地这样移动几百年的结果,这一名词就渐渐地被应用到血族团体的本身上来了。
  更有哥德语之 sibja,盎格鲁撒克逊语之 sib,古代高地日耳曼语之 sippia,sippa,高地日耳曼语之 sippe。古代斯干狄那维亚语,仅有复数的 sifjar(亲族);其单数只当作女神之名即 sif而存在。
  最后,另有一语在《喜尔得布兰之歌》②(HildebrandSong)中发现,那里喜尔得布兰问哈特勃兰(Hadubrand):在民众的男子之中谁是你的父亲..或你的血族是什么?”(eddohuellihh-escunoslesdusis)假使有表示氏族的共通日耳曼语,那恐怕是哥德语之kuni了。这不仅因为与相应的亲族语的名词相一致,也且由于这样的事实,即kuning(日耳曼语之konig,英语之king)这一字是由它化生,本来皆指氏族或部落之长而言的。sibja(日耳曼语之sippe亲族)似乎没有考虑的必要。至少,在古代斯干狄那维亚语的sifjar,不只是由于血统的亲族的意义,而也有由于婚姻的亲族的意义;所以它至少包括两个氏族的成员,而sif这一名词就不能应用为表示氏族自身了。
  日耳曼人也同墨西哥人及希腊人一样,在战斗队伍上,要按 氏族团体以编制骑兵及步兵之楔状纵队。塔西佗说过“由家族及亲族别”的不确实的言语;这可用如下的事实来说明,即当他那时候,氏族之在罗马早已不复成为有生命的团体了。
  塔西佗的另外一节文字,却是决定的。他说:“母亲的兄弟把他的甥看做他的儿子;有些人甚至主张母方的叔父与甥的血之纽带,比父子之间的更要神圣而密切,所以当要求以人做抵押品时,姊妹的儿子比起那在受约束的男子自身的儿子还要认为更好的保证。”在此,我们有了母权制的,因而是自然的氏族之确证,且当作日耳曼人之特征而被记述。①假使这样的氏族的一个成员把他的儿子为实践誓约起见作为抵押品,且这个儿子当他的父亲违背誓约时候须成为牺牲品,那也不过是父亲自身的事情。但若所牺牲者为姊妹的儿子,那就算侵犯了最神圣的氏族之权利;那负有保护少年或青年的义务之最近的亲族要对于他的死负起责任;他不是不应当把少年抵押,便应当严守契约。如果我们于此以外,不复有其他在日耳曼人间的氏族制度之痕迹,那么就只这一节也可成为有力的证据了。 但在古代斯干狄那维亚的诗歌“神们的曙光”与“世界之没落”即Volsupa中,另有一节,因为是八百年之后的作品,故可为更有力的证据。在这个《预言者之幻想》中,即为近来邦格(Bang)①与部革(Bugge)②证明基督教的要素业已存在,且描写那引起大收场的一般的堕落与颓废之时代的处所,有着如下的一节:
  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onum verdask
  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
  兄弟们将互相争斗而且互相杀戮,
  姊妹的儿子们就要破坏血族的约束。
  systrungar意为母亲姊妹的儿子,在诗人眼中看来,血缘的否认比了兄弟的互相杀害还要罪大恶极。其所以为重罪,是由于注重母方亲族关系的 systrungar这一语。倘若有 syskina-born(兄弟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兄弟姊妹的儿子)的名词已被使用的话,那么将有更轻微的影响,而不是大罪恶了。这就表示虽在作成voluspa的海贼(vikings)时代,在斯干狄那维亚的母权制之回忆,尚未见消灭。
  然在为塔西佗所熟知的日耳曼人间,母权制则已为父权制所替代。子女由父亲继承;如无子女时,由兄弟及双方的叔父们继承。而许容母亲的兄弟继承这一事,实为母权制的遗物,且可证明父权制在当时的日耳曼人间只是新近才采用的。母权制的形迹,一直迟至中世纪,还在保存。这仿佛表示虽在那个时期,一般人,特别是农奴,尚对于父权制怀着疑问。因当领主要求逃亡 的农奴由都市送回的时候,例如在奥古斯堡(Augusburg),巴塞尔(Basel)及凯撒斯劳腾(Kaiserslautern),最先所要求者,即被告之农奴身分,当由他的最近亲的六个血族关系者,而且须属于他的母亲方面的血族的,宣誓以求确认。(马娄的《都市制度》Maurer,stadteverfassung ,I,page 381. )
  另一种表示趋于衰灭的母权制的遗物,是(从罗马人的看法)几乎不可理解的日耳曼人对于女性之尊敬。贵族的处女被认为与日耳曼人结契约上最安全的担保品。当战争时,最能鼓舞他们的勇气的,无过于他们的妻女万一被捕而成为奴隶之可怕的思念,除此以外,再没有别的可与并论。女子之于它们,是神圣的,能预言的;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他们还须听命于她。例如在立贝河(Lippe)畔布刺克忒赖人(Bructerian)的巫女维莱达(Vele-da)①是巴达维亚人(Batavians)暴动之指导的精神,在这一暴动中,雪外力斯(Civilis)②立在日耳曼人及比利时人的前面,竟把在高卢(Gaul)的罗马人的基础摇动了。女子在家庭中,也据有不可抗的支配权。照塔西佗说,因为男子要猎兽、饮酒、游惰,故她们和老年及小孩在一起,必须担任一切的工作。惟他不曾说明谁负耕作之责,可据他的明白叙述,奴隶也只缴纳租税,并不强制劳动;故看来成年男子是必须尽土地耕作上所需要的那一点劳动的了。
  婚姻的形态,如前所述,是逐渐过渡到一夫一妻制的对偶婚。这尚不算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因为富有者之一夫多妻制还被 容许。少女的贞操,在大体上,很受重视,这是与克勒特人的惯习不同的。所以塔西佗又用特别的热心,说及日耳曼人间婚姻约束之神圣。他只举出女子的通奸,就成为离婚的理由。然他对于这一问题的报告,有不少的缺点,而且为告诫淫荡的罗马人,也太夸张着道德的龟鉴了。仅仅如下列的事,是确实的:即日耳曼人在森林生活中,纵能算是例外的道德规范,但只要与外界有一点接触,便尽够使他们堕落到与一般欧罗巴人同等的地位,纯洁的道德之最后痕迹,在罗马人生活的世界中,竟比日耳曼语还要消灭的快。这个只须一读都尔(Tours)的格列高里(Gregorius)①就能明白。在日耳曼人原始的森林中,没有过像在罗马的那种奢侈淫乐的生活,自是显然的事。故在这一点上,明见日耳曼人确有比罗马人社会优越的处所,而我们也就无须为他们加上那种为任何民族从来所无的品性即所谓节制与贞操。
  氏族制度的结果,生出继承父的与亲族的仇敌关系乃至友爱关系之义务。还有对于杀戮或伤害,向用报复手段者,今以罚金(wergeld)赔偿的习惯代之。三十年之前,这种罚金认为日耳曼人特有的制度,但如今知道有数百民族已经采用了对于氏族复仇之这种缓和的形态。我们于美洲印第安人中,见有此种情形,正与接待客人的义务相同。塔西佗所记述之款待客人如何奉行的风习(germaniachap.21)是与摩尔根所记述者几乎完全一致。
  在塔西佗当时,日耳曼人是否已将耕地作最终的分配,又关于这一问题的经过该如何说明,像这种热烈而无终局的论争,如 今已是过去的事了。事实的确定有如下列的情形:差不多一切民族之耕地是由氏族以后又由共产主义的家族团体共同耕作的 ——这是凯撒在苏埃比(Suebi)人间所见到的惯习;当作这种惯习的结果,土地要定期的重行分配;又这种耕地之定期重行分配,在日耳曼,直至今日尚在保存 ——有了这种证据,我们就无用再就此事费词了。在一百五十年间,从共同的土地耕作 ——有如凯撒就苏埃比人所明白记述的 ——过渡到把土地之每年重行分配的个别耕作 ——有如塔西佗就日耳曼人所见到的 ——实足以称为充分的进步了。在这样一个短促的期间,而且没有何等外界的干涉,要由这一阶段更过渡到土地完全私有,当有绝对不可
  能的意味含在里边。因此我只能从搭西佗读他所记述的这些话:他们每年改变(或重行划分)耕地,另有充分的地留作公共使用。这是土地耕作与土地占有的阶段,正与日耳曼人当时的氏族适相符合的。
  上面的一节,我仍照旧版未曾改动。但其间问题的中心却变了。自从科瓦勒勿斯基证明当作母权制共产主义的家族与近代孤立的家族之中间阶段的家长制家属共同体差不多到处存在以来,问题已经不复是如在马娄与惠兹(Waitz)①间所讨论的 “共有财产或私有财产?”而是 “共有财产之形态如何”了。当凯撒时代,苏埃比人不仅是他们的土地之共同所有者,也且是共同耕种那土地的:这是什么疑问也没有的。只有这些问题,即经济单位是氏族,或是家属共同体,又或是两者之间的共产主义的集团,更或者因为各地的情势,同时有三种集团存在,或许还成为长期的争论。科瓦勒勿斯基的主张,则以为由塔西佗所描写的状态, 不见于马可共同体或村落共同体,却见于家属共同体,这家属共同体一直到了后来,始因人口的增加而发达为村落共同体。
  是以日耳曼人在当罗马时代所占领的领土上及后来从罗马人所夺取的领土上之移住,当不是由村落而成,而由包括许多世代的大家族共同体而成,这一大家族共同体耕种足够的土地,又和他们的邻居共同利用四周的荒地。如果情形确是如此的话,那么塔西佗论及耕地改变的一节,实际上当具有农学的意义;即共同体每年耕种一块不同的土地,上年的耕地不复耕用,或竟全然归于荒芜。因为人口稀少,所留有的废地当有许多,即不必为土地占有而发生一切争论。然至数世纪之后,因家属共同体的人口增多,以致共同耕作不能与当时的生产状态相容,于是家属共同体就被崩坏。以前共有的耕地及草地,就用一般知道的方法,分配给如今业已成就的各别的家族。这种农地的分配当初是定期的,后来是永久的;而森林,草原及沼地依然是共有的财产。
  这一发达的过程,用历史的考察,似在俄罗斯方面已完全实证的。至在德意志及其他日耳曼诸国,这个见解比之追溯村落共同体到塔西佗时代的见解,要在许多点上提供更好的历史资料之解释,且更容易解决难点:这是不容否认的。例如最古的文书即罗来斯哈蔓西斯之法典(CodexLaureshamensis)用家属共同体来解说,就比用村落共同体来解说要容易的多。在他方面,新的困难现在发生,新的问题也自行提出有待解决。要获最后的结论自当靠新的研究。但我不能否认家属共同体之中间团体,实有很多的盖然性。
  在凯撒时期的日耳曼人虽然一部分刚得着确定的住所,一部分尚在探寻,但在塔西佗的时代,他们已住定足有百年之久了。其结果,在必需品的生产上自有显然的进步。他们住在木屋中,衣服还是森林时代的原始式样,用粗末的羊毛外套,兽皮,女子及贵人则用麻的下衣。他们的食料是乳、肉、野生果实及普林尼(Pliny)①所附加的燕麦之粥 ——是在爱尔兰及苏格兰地方的克勒特人的普通食物。他们的财富是由较劣种的家畜所成。牛是小而难看,没有角;马是小驹,不能骑乘。货币只有罗马通货,难得使用。他们并不作金银的装饰,也不重视这种金属。铁不多,至少在莱因河及多脑河畔的诸部落间是只有输入,而没有自己开采的。鲁纳(Runen)文字(模仿希腊及拉丁文字者)仅用作暗号,且专供宗教的巫术用的。人身的牺牲还在流行。要之,他们是一种才由野蛮中期进于上期的民族。但与罗马人直接接触的诸部落虽因为便于输入罗马的工业生产物,所以妨碍了他们自己的金属及纺织产业之发达;而在东北部巴尔的海岸的诸部落,却确有此产业之发达。在什列斯威(Sleswick)的沼地所发现的武器之断片 ——长的铁剑,铠甲,银兜,等等,及第二世纪之终的罗马铸货 ——及因迁徙而分布的日耳曼金属器,即使有些本是模仿罗马的型式以制造的,却都代表一种有更优秀技巧的特殊体裁。除英国以外,凡移住到文明化的罗马帝国的,到处都消灭了这种的家庭工业。至于同时这种产业是如何的发生而发展,可举青铜的金物为例以表示之。在勃艮第(Burgundy)罗马尼亚及在阿索和(Asew)海岸所发现的标准,或许是和在英吉利或瑞典所发现者由同一工场中制造,而且无疑地是起源于日耳曼的。
  日耳曼的制度也与野蛮的上期相适应。据塔西佗说,领袖(principes)的协议会一般地决定轻微的事件,但重大的事件须 先审议然后交给民会去决定。就我们所知在野蛮下期的民会,例如在美洲印第安人间的,是仅由氏族举行,不是由部落或部落联盟举行的。和平之长(principes)依然和作战之长(duces)有严重的区别,正像在易洛魁人间一样。和平之长已有一部分是靠氏族员的荣誉的寄赠物如家畜谷物等以过活。他们有如在美洲的,大概由同一家族中选出。向父权制之过渡,如在希腊及罗马然,使官职由选举而渐变为世袭。因此在各氏族中渐渐地产生了“高贵的”家族。这些世袭的贵族,大多数在民族迁徙中或不久之后即趋于没落。军事的领袖是全视他们的能力当选的。他们的权力非常微弱,且必须依靠先例以行动。至于军队中真正的统治权,有如塔西佗所明说,是由僧侣们把持的。民会是现实的权力机关。以王或部落长主席,由民众决定。否决时口出怨言,赞成时用喝采及鸣武器。民会同时是个审判法庭。诉讼在此提出在此判决,死刑也在此宣告。只有卑怯,反叛及不自然的肉欲才处死刑。氏族及别的小分族也在领袖主席之下,由全体作成判决,这一领袖在一切日耳曼原始的审判上,只是审理的指挥者及讯问者而已。在日耳曼人判决这件事,是从开始以来,又在各处都由全体的,名义以宣告的。
  部落的联盟,自从凯撒时代以来,就存在了。有几个且已有王。最高的军长,如在希腊人及罗马人间的一样,已开始谋做篡窃者,有时也能达到目的。这种成功的篡窃者决不是绝对的统治者。但他们固已开始破坏氏族的约束。被解放的奴隶因为不能做氏族的成员,故大体仅居低微的地位,惟新王的宠幸者常能获得地位财富与荣誉。同样的事情,当如今已成为大国之王的那批军事领袖征服罗马帝国之后,也曾发现。在法兰康(Frankon)人中,王之奴隶及被解放者,起初在宫廷,以后在国家皆是重要的脚色。大部分的新贵族是由他们出身的。
  有一种制度是特别促成王政之出现的 ——是随兵(militaryfollowing)。我们已知道在美洲红色人中,私战的团体是如何的在氏族之外,独立形成。这种私的团体,在日耳曼人间,已发展为常设的团体。已博得名声的军长,集合一群喜欢掠夺的青年在自身的周围。他使他们宣誓负有个人的忠诚之义务,他自己也向他们宣誓。他扶养他们,给他们礼物,并按阶级的原则组织他们。临时对付及小的出征用卫队及部队,大的出征用熟练的军官队。此等随兵一定是很微弱的,事实上后来在意大利鄂多瓦(Odoaker)①麾下的他们,我们曾见是如此的,而且他们还是古氏族自由崩坏的先兆,当民族迁徙中及其以后的事情,又证明他们是害恶的先驱。因为第一,他们促进王权的生长。第二,如塔西佗所确证,他们仅能由不确的战争及掠夺才得以维持。劫掠成为他们终身的目的。假使在附近无事可做的时候,随兵的队长就率领部下,侵入到有战争可起有战利品可得的别个民族中去。在罗马旗下甚至对日耳曼人作战的日耳曼援军,有大部分是由此等随兵编成的。为日耳曼人之耻辱与祸患的佣兵制度(land-sknechtprofession)已于此下了最初的胚种。当征服罗马帝国之后,此等诸王之随兵,与非自由人的罗马之宫廷使臣,都成为日后贵族的另一部分。
  于是就全体看,联合为民族的日耳曼部落中,有与在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及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中所已发达的相同的制度存在:即民会,氏族长协议会及企图获得现实王权的军长。这是氏族秩序所能产生的最高的制度,是野蛮上期的模范的制度。倘使社会越过了为这一制度所满足的限界时,那么氏族的秩序就告终结。它崩坏了,而国家代它以起。
  第八章在日耳曼人间国家之形成
  据塔西佗说,日耳曼民族的人口是极多的。关于各个日耳曼民族人口之概略的观念,可由凯撒得之。他说,迁住莱因河左岸之攸西配旦人(Usipetans)与汤克忒赖人(Tenderans)的人口,包括妇孺在内,共十八〇,〇〇〇人。故每一民族约算一〇〇,〇〇〇人。①这比全盛时代的易洛魁人还要多得多。那时易洛魁人不过是二〇,〇〇〇人口,但已成为自大湖地方至俄亥俄(Ohio)及颇陀麦克(Potomac)全部分的恐怖了。倘使我们根据历史的报告,将莱因河近旁最著名的诸民族配置起来,那么每个民族在地图上所占的地位,平均是普鲁士行政区域那般大,即约为一〇〇,〇〇〇万平方基罗米突②或日耳曼地理学上的一八二方哩。然达于维斯杜拉(Vistula)的罗,马人之大日亚(Germa-niaMagna),大概拥有五〇〇,〇〇〇平方基罗米突。若各个民族的平均人口算为一〇〇,〇〇〇人,那么大日耳马尼亚的总人口,当上五百万。这就一个野蛮的民族集团言,已要算是大的数 目,虽然比之今日的状态 ——一平方基罗米突住十人,或一地理学上的平方哩住五五〇 ——仍然是非常之小的。惟这个数目并未包括当时生存的日耳曼人全部在内。我们知道沿客尔巴阡(Carpathian)山脉以至多脑河一带所住的哥德种之日耳曼民族 ——巴斯泰尔尼( Bastarnians),倍基尼安(Peukinians)及其他 ——的人数是非常之多,因之普林尼(Pliny)就说他们是日耳曼人的第五种主要种族。远在纪元前一八〇年,他们是马其顿王百尔修(Perseus)①的佣兵,当奥古斯都(Augustus)的初年,他们仍进军至亚得里雅那堡(Adrianople)附近。假定他们不过是一百万人,那么在第一世纪开始时日耳曼人之概数,至少也当有六百万人。
  在日耳曼定住之后,人口数当必以加速度而增多。上述产业的进步即足为充分的证明。在什列斯感沼地所发现的物件,由一起发现的罗马货币来判断,是属于第三世纪的。所以在那时候,金属及纺织产业已在巴尔的海有很良好的发达,与罗马帝国繁盛的交通已在进行,而富有阶级之某种奢侈品的享乐也已开始 ——这种,都表示人口的增加。但同时日耳曼人侵入罗马的战争,已在莱因河全线,罗马的边墙及多脑河,从北海以迄黑海之一带发动。这又足为愈益增多而向外压迫的人口之证据。在这个延长至三年的战争期间,哥德民族之全部主要种族,除出斯干狄那维亚的哥德人及勃艮第安人以外,皆向东南部进军,形成为大攻击线的左翼。在上多脑河的高地日耳曼人(Herminonians)向中央进攻,现在称为法兰克人(Franks)的在莱因河地方的易斯卡伏尼安人(Iskaevanions)则向右翼进击。不列颠(Brittany)之 征服,终归于印格伏尼安人(Ingaevonians)之手。至第五世纪之终,无力无气援助的罗马帝国遂为日耳曼人所攻入。
  在前面数章中,我们是站在古代希腊及罗马文明的摇篮边。如今我们却正站在它的墓旁了。地中海沿岸各国受罗马世界权力之支配者已有数百年之久。希腊语既无抵抗的能力,其它一切国语也就被腐化的拉丁语所压服。在那里什么民族的差别已不复存在,高卢人、伊伯利安人(Lberians)、力究利安人(Ligulians)、诺立克人(Noricans)都没有,他们都已变成罗马人了。罗马的政治及罗马的法律,到处解除了古血族团体,因之破碎了地方的及国民的自治之最后的遗物。新生的罗马文化对于此种丧失不曾有过什么补充,因为它并不表显任何国民性,它只是表显国民性之缺乏。构成新国民的要求,到处存在。各州的拉丁方言愈加分化。但以前曾使意大利、高卢、西班牙、阿非利加为独立领土的自然的境界,依然保存,而且依然使它们自己感到。只是把此等要素联成新的国民之力量,尚没有一处存在。发达力抵抗力之痕迹,也一点都没有,至于创造力自更绝无了。那样广大领土中的庞大人类,所借以共同约束的只有一种纽带,就是罗马国家。但是这个国家其时已经成为它的臣民之最恶的敌人与压迫者。各属领已把罗马破坏了。罗马固已成为与其他一样的一个地方的都市,特权虽有,只是已不复是统治的,已不复是世界帝国的中心,已不复是皇帝及副皇帝的住所 ——他们是住在君士旦丁①、特拉扶(Traves)及米兰(Milan)。罗马国家已成为一架异常复杂的机械,专用为榨取臣民的膏血。地方税、国税及各种赋役愈压迫人民陷于穷困之底。因总督、收税吏 及兵士的勒索威逼,竟使这种压迫到了难堪的地步。这便是罗马之世界支配的结果。这一国家的生存权是建于对内维持秩序,对外反抗野蛮人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个秩序却比最坏的无秩序还更恶,那为国家自称要抵抗以保护人民的野蛮人,却被人民高呼为救主。
  社会状态也同样是绝望的。当共和制之最后数年间,罗马的统治者业已发明无顾惜地榨取被征服诸属领之方法。帝政没有取消这种榨取,反而把它规定。帝国愈趋于衰微,租税及赋役愈加增高,官吏的掠夺中饱愈加不堪。商业与工业从未成为支配的罗马人之注重点。只有在高利上,他们要比以前的及以后的别国民要优秀。由商业所创设以维持者,已被官吏的剥削所破灭。只有在东方,在帝国的希腊部分,尚留有一点商业,但这是在我们研究范围之外的。一般的穷乏,交通、手工业技术之退步,都市的灭亡,人口的减少,农业之复归于较低的阶段 ——那是罗马的世界支配之终局。
  但在整个旧世界为最卓著的生产部门之农业,如今再获得未曾有的重要。在意大利,那从共和制末期以来差不多包括全领土的大地主制(Latifundiae)①已用两种方法来利用:或者当作牧场,那里只有牛羊而无人民,用几个奴隶就可胜任看守之事;或者当作田庄,那里用大群的奴隶从事大规模的园圃耕作,半供所有者的奢侈享用,半为向市场出售。大牧场一直保存,而且有几处还有扩充。惟田庄及园圃耕作,为了所有者的穷乏及都市的灭亡已趋于衰微。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Latifundiae经济再也不能获利;然在当时,它是大农业惟一可能的形态。不过现在,小农 生产复成为唯一有利的形态。田庄依次区分为小的地面,租给缴纳一定租金的佃农,或者借给每年能得劳动生产额六分之一或仅九分之一的与其称作佃农无宁称为管理人之帕替阿里(Par-tiarli)但这些小农地,大概是分配给移民,他们是每年纳一定的款,且可与他们的农地一同出售的。这批移民虽不是奴隶,却仍非自由人;他们不能与自由人结婚,而且他们同类中的婚姻并不认为有效,仅同奴隶似的婚姻一样,当作偏房(concubinage)看待。他们实是中世纪农奴之先驱者。
  古代的奴隶制业已失去它的活力。无论在行大农业的处所,无论在都市的工场手工业,它都不曾生产任何更多的利益 ——因出售它的生产物的市场业已消灭。帝国繁荣时代之伟大生产如今虽已萎缩,而成为小农业及小手工业,但它也没有可收容多数奴隶的任何余地。只有供富人家内及奢侈用的奴隶,尚为社会所保留。但这个正趋衰减的奴隶制尚尽有力量足以使人鄙视一切生产的劳动为奴隶的工作,且降低了自由的罗马人的威严;如今人人固皆是自由的罗马人了。这样,一方成为主人重荷的过剩的奴隶之数愈减,他方移民及乞丐化的自由人(恰与在美洲各奴隶省的穷苦白人相似)就愈多。基督教对于古代奴隶制之徐徐衰灭,完全不负责任。因为它在数世纪间已参与着罗马帝国之奴隶制。它决不会阻止日后基督教徒之奴隶卖买,如在北方之日耳曼人的,在地中海之威尼思人(Venetians)的,或后世的黑人卖买。①奴隶制是死灭了,因为它已不复能有补偿。然它留下了它 的有毒的刺,即污蔑了自由人的生产劳动为微贱下劣。它引导罗马世界走入狭弄中 ——罗马人是不能由此逃避的,奴隶制在经济上为不可能,而自由人的劳动却受着道德上的侮蔑。其一已不复能存在,其它尚不能成为社会生产之基本的形态。这时候除出完全的革命以外,别无可走之路了。
  在各属领的情况,也不见得更好。我们所有关于此事最完全的报告,是由高卢来的。在那里,除移民之外,尚有自由的农民与之并存。为对于官吏,审判官及高利贷之横暴以谋自己的安全起见,他们时常求助于一个有力者之保护。而且不仅各个人如此做,即全团体也复如此,因之第四世纪的皇帝屡次发布命令以禁止此种行为。但此种保护对于移民究有什么好处呢?保护者对他们提出这样的条件:他们把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他,而他则以保证他们的终身自由享用其土地为报。——这是一个阴谋,是神圣的教会所记住,当第九世纪及第十世纪,为了上帝的更大的荣誉所大胆仿行的。然在第五世纪,即约四七五年时,马塞(Mar-seilles)的主教塞尔维亚奴(Salvianus)①尚怒斥此种的窃盗,且说罗马的官吏及大地主之压迫如此已甚,故有许多“罗马人”已逃至为野蛮人所占领的地域,再也没有受罗马人支配的那样厉害的恐怖了。同时父母们常把自己的子女卖为奴隶之事,可由禁止此种行为所发布的法律以证明。
  日耳曼的野蛮人因有使罗马人从他们本国解放出来之功,遂占有他们全体土地的三分之二,自行分配,作为报酬。这个分配是依氏族制度而行的。因胜利者的人数比较的少,故大部分的 土地依然未被分配,为民族,部落或氏族所占有。各氏族用抽签的方法,将耕地与草地分给各个家属。至于那时候的分配是否反复举行,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这种办法在罗马诸属领是不允即废止的,各人所分得的地变为可以出售的私有财产,即所谓自由保有不动产(allodium)。森林及草地依然未经分配,而为共同的利用。这一利用及所分得土地的耕种方法,由惯习及全体的决议以规定。氏族在它的村落内愈久住,日耳曼人与罗马人的事情愈融洽的话,亲族关系的性质就愈消失,而地域的约束便愈巩固。氏族在马可共同体中虽然消灭,但它的成员仍然表显出亲族关系的痕迹来。那在马可共同体仍旧保存的各国 ——北部法兰西,英吉利,德意志,及斯干狄那维亚 ——氏族制度逐渐没入于地域制度之中,且因以获得适应一个国家的能力。惟这种地域制度保留了为全氏族制度特色的原始民主主义的性质,故即在后来受强制而颓废的时候,还得维持氏族制度的片断。这就是留一件武器在被压迫者的手中,即至现在还可供他们随时使用。
  这样在氏族内血统的约束之忽然丧失,当作征服的结果,自必引起部落及全民族的氏族制度机关之颓废。我们知道对于被征服的人民之支配是不和氏族制度相一致的。这里我们就有机会可以大规模地观察。做罗马各属领之主人的日耳曼民族,自须把他们所征服者加以组织。但是他们既不能把罗马人当作团体收容到他们的氏族中,也不能用氏族机关去统治。于是在大部分尚保存的罗马地方行政团体之上,不能不设置一个可以代氏族机关之代替物,而这一代替物必须是另一个国家才可。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不得不变为国家的机关,且在形势紧急之际,它就很迅速地成功了。现在征服民族之最初代表人是军事领袖。
  为对内对外确保被征服领土起见,有增大他的权力之必要。由军政转入王政的时机由此到临。而且这个改变竟实现了。
  试举法兰克王国为例。胜利的萨利安人(Salians)不仅占有了广大的罗马国有地,且也占有了未被分配给大小马可共同体的全部大土地,特别是全部大森林地。如今已成为真正君主的法兰克王所行之第一件事,便在转化国民的财产为王家的财产,从民众方面盗来以之赠与或借给他的随兵。本来为他个人的战时从者及下级的军队指挥官之随兵,因有懂得书法,受过教育,熟悉罗马的语言法律以及拉丁的文学而见重于王之罗马人即罗马化的高卢人,其数为之大增。但奴隶,农奴及被解放的奴隶也成为他的廷臣。从这些人中间,他选出自己的宠爱者。最初,他们获得公有地的赠与,后来这种利益大抵在王的生存中被授与。这样新贵族之基础是靠牺牲了民众以造成的。
  但不仅如此而已。领土大扩张的帝国是不能由旧的氏族制以统治的。首要协议会,即令没有长期消灭,但也已不能召集会议。所以不久它就为王的供奉员所替代,旧的民会之外貌虽依然存在,但也变成军队的下级指挥官及新兴的贵族之会议。
  恰如以前在共和制末期的罗马农民然,如今构成法兰克民族大众的自由的土地所有者,也因为永远的内乱与征服的战争而趋于疲惫与贫乏了。他们那些曾形成为全部军队而在法兰克王国之征服以后又成为核心的人,当第九世纪之初,已经陷于这样穷困的地步,所以连从五人中选出一个兵士以作战,也几乎不能办到。以前由王直接召集的自由农民的军队,今则以由新兴贵族的仆役所组成的军队代之。在这些仆役之中,还有那些隶属民,即只认有王不认有主人甚至在更早的时期连王都不认的农民之后裔。在卡尔大帝(Charlemagne)①后继者的治下,法兰克的农民阶级之零落,因国内战争,王权的衰弱,以及相应于此的贵族的跋扈而益加甚。这些贵族因由卡尔大帝任命为郡②的长,而身分益高,他们且谋获得这一官职的世袭,最后更因诺曼人(Normans)之侵入,遂完成了农民阶级的解体。卡尔大帝死后之五十年,法兰克王国毫无抵抗地伏在诺曼人的脚下,正和四百年前罗马帝国之伏在法兰克人脚下一样。
  不仅外部的无力差不多相同,即内部的社会秩序或者宁是社会的无秩序也几乎相同。法兰克王国的自由农民,觉得他们自己是处于和他们的先驱者即罗马的移民相类似的状态。他们被战争和掠夺以至零落,只好求保护于贵族及教会,因为王权已经过于衰微,再也不能保护他们了。但为获得保护计,他们必须付高的代价。与以前的高里亚(Gallic)农民一样,他们须将土地所有权让给他们的保护人,转向他们用种种的形态,当作承租人收回土地,但往常总只是用劳役及纳税以取回的。一经陷于这样的隶属的形态,他们就逐渐丧失他们个人的自由。在数世代之后,他们大都已变成农奴。至于自由农民之没落是如何的快,可由当时在巴黎附近,如今在巴黎之中的SaintGenrmainDesPres③修道院之土地纪录证之。在修道院附近,广大的所有地上,有七八八户的人,差不多全是取日耳曼名字的法兰西人,在卡尔大帝时代尚生存的,其中有二〇八〇户是移民,有三五户是半自由农奴(lites),有二二〇户是奴隶,只有八户是自由所有者。以前由 萨尔维亚奴宣告为非神的行为,即保护人要求把土地所有权让于他们而给以前所有人以终身利用土地之权的习惯,如今已由教会在对付农民时一般地实行了。现在已渐趋流行的强迫劳动,是依照罗马的安泽力亚(Angariae)即为国家的强制服役,又按照日耳曼马可团员为修桥造路及其他共同目的的工作之服役,而保持那种原型的。这样看来,在种种外观上,住民的大众在四百年之后,已到达同一的旧目标了。
  然而那不过证明如下的二点:第一,在趋于没落的罗马帝国内社会的分化及财产的分配,是完全适应于当时农业及产业上的阶段,因之是不容避免的;第二,这一生产阶段当以后的四百年间,在本质上未见向上,也未见衰落,从而以同一的必然性,产生出同一的财产分配与同一的人民阶级。在罗马帝国之最后数百年间,都市对于地方所有的支配权业已消失,到了日耳曼人统治之最初数百年间尚未见恢复。这是以低级的农业与产业之发达阶段为前提的。此种一般的形态必然的产生支配的大地主与隶属的小农民。要使用奴隶劳动的罗马latifundian经济,或用强迫劳动的新的大规模生产,和这种样的社会相接近,其为如何不可能,可由卡尔大帝之大规模的然而差不多不留痕迹在后的有名的皇室庄园之实验以作证明。这种实验仅由修道院以继续,所以反对修道院发生利益。但修道院是以独身生活为基础的变态的社会团体。他们虽能做例外的事情,然正因此故只好一切止于例外。
  然在这四百年间,也当有些进步。纵令我们在临了所发现的主要阶级是与在当初的一样,但构成这种种阶级的人间固已有改变。古代的奴隶制已归消灭;轻视劳动为奴隶之乞食化的自由人也已绝迹。在罗马的移民与新的隶属民之间,有了自由的法兰克农民存在。那趋于灭亡的罗马民族之“无用的记忆与枉然的抗争”已死亡而葬没了。第九世纪之社会阶级,是形成于新文明之阵痛中,却不在于没落道上的文明之颓废中。新的种族,无论是主人,是仆从,比之罗马的先驱者,则皆是男子的种族。为在古代世界终于非没落不可的那有权力的领主与服役的农民之关系,在法兰克人方面,却是新的发达径路的出发点。还有,在这四百年间虽似怎样的不生产,可是他们曾留下一件大的生产物——即近代的国民性,为下一期历史的西欧罗巴人类之改造及分化。日耳曼人在实际上确已给欧罗巴以新的生气。所以日耳曼时代国家之解体,并不以如诺斯萨拉森(Norse-Saracene)人之屈服而终,却以王家受惠者的财产之继续增进及对封建制之继续降服(commendatio),而且在不及二百年之后虽有十字军的大流血也不受到何种损害的那样人口之大增加而终。
  然日耳曼人用以灌输新生命给趋于死灭的欧罗巴之神秘的魔术是什么呢?是不是有如我们主张侵略外交的历史家所描写,为日耳曼民族固有的魔力呢?决不是。自然,日耳曼人是天资优秀的雅利安支族,尤其在当时,是正在有力发达的过程中。但他们所用以使欧罗巴返老还童者,并不是他们特别的国民性,而只是他们的野蛮性,他们的氏族制度。
  他们的个人的效能与勇气,他们的爱好自由,以及他们的视一切公共事务为自己事务的民主主义的本能,总之为罗马人所已消灭但只有靠它才能从罗马人世界的泥泞中,形成新的国家又生长新的国民性之一切此等性质—
  它们除出是上期野蛮人的特征,氏族制度的果实以外,又将成什么呢?
  倘使他们改造了一夫一妻制的古代形态,缓和了在家族中男子的支配,且给女子以比古代世界所普知道的更高的地位时,那么若不是他们的野蛮,他们的氏族制度,从母权制时代继续存在的继承制,又将有什么东西能使他们这样做呢?
  倘使他们能至少在三个最重要的国家 ——德意志,北部法兰西及英吉利 ——把纯粹氏族制度的痕迹,即马可共同体,安然地移于封建国家,且因此能给被压迫的阶级即农民,以地方的团结及抵抗的手段,即使是在最苛刻的中世农奴制之下 ——这种抵抗手段是古代的奴隶和近代的普罗列塔利亚,皆未曾把持到的——要是也不是他们的野蛮,他们的全然按照氏族定居的野蛮样式,又将归功于什么呢?
  最后,倘使他们能把在故国所奉行的,又在罗马帝国也逐渐代奴隶制而兴起的那种温和的服役形态发达起来,又普遍地介绍过来时,——若不由再是他们的野蛮,使他们得不至于成为既不如古代劳动奴隶形态,也不如东方家内奴隶形态之完全奴隶制,又将何由而致呢?
  这种较温和的服役形态,有如傅立叶所最先说明,是给被压迫者以当作阶级而渐次解放的手段的(fournitauxcultivateursdesmoyensd'affranchissementcollectifetprogressif);所以为比不经过渡阶段而个人得直接解放的奴隶制更优越的状态。古代并不知道用反叛以废止奴隶制,但中世纪的农奴却逐渐实现当作阶级之他们的解放。
  日耳曼人所用以扶植罗马人社会的每种生命力与生产力,莫不归于野蛮。实际上,得以苏生那呻吟于垂毙的文明之世界者,仅只有野蛮人为有这能力。而日耳曼在移民之前所谋到达的野蛮上期,恰正好预备他们做这个工作。所以这一件事就可说明一切。
  第九章野蛮与文明
  我们已经从希腊人罗马人及日耳曼人三种具体的实例中,见到氏族制度之解体;现在在结论中,就要来研究一般的经济状态,那是当野蛮上期因颠覆了社会的氏族组织而开始,又当文明初启时把它完全除去以告终的。马克思的《资本论》便将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同为完成这件工作所必要。
  在蒙昧中期所发生,在其上期更发展的氏族制度,就我们的资料所得判断的限度内,是在野蛮下期达到了它的全盛时代。于是我们的研究也就从这一阶段开始。
  从我们的标准实例,即当时的美洲红色人中,我们见有完全发达的氏族制度。一个部落已区别为好几个氏族,大体则分为二。因人口的增加,这个原始的氏族复分裂为许多的女儿氏族,且使母氏族成为大氏族。部落自身分成许多部落,在每个部落中,我们又遇见许多旧氏族的代表。在某几种例子上,有联盟以结合近亲的部落。这一单纯的组织,是能完全使它所由发生的社会状态满足的。它不是别的,只是这种状态所固有的自然发生的集团罢了,而且它对于在这个社会组织的内部所发生的困难,大有缓和的可能。对于外部的纠纷则由战争来解决。这一种的战争只能以部落的灭绝而告终,却绝不能以它的征服而告终。这是不容有支配与隶属存在的氏族制度之伟大点,而同时也是制限点。对内,权利与义务间的差别尚未发生。是否他有权利参加公务,实行复仇或要求赔偿之问题,在印第安人看来,将与他是否有吃饭、睡觉、打猎的义务这一问题,同样的荒谬。氏族或部落分成为各种不同的阶级之事实也不容发生。这就引导我们来研究这种状态之经济的基础。
  人口在数量上是极稀薄,它仅在部落的领土上密集以居。在领土的周围,是范围广大的猎地。再有中立的森林作为和他部落的分界线。分业是很自然发生的。它仅在两性间而存在。男子外出作战、打猎、捕鱼、制备食料及此等事业所需的工具。女子管理家事,预备衣食,以及烹调、纺织、缝纫。两性各为自己活动领域上的主人 ——男子在森林,女子在家内。两性又各占有自己所制造及使用的工具 ——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女子是家庭货物及器具的所有者。家属是共产主义的,包括数个,而且常是许多的家族①。凡由共同所产生及使用的东西都视作共有财产:家屋,庭园,长舟。在这里,也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见有“自己辛勤得来的财产”,即为法学家及经济学家所假称为文明社会所有,而为近代资本主义的财产所由倚恃为合法之最后欺人的口实。
  但人类并不是到处止于这个阶段的。在亚洲,他们发现可以驯养又可以繁殖的动物。野生的雌的水牛虽不须猎得;但被驯养的牝牛每半年可生一头小牛,并得经常供给牛乳。有几种最进步的部落 ——雅利安人(Aryans),塞姆人(Semites),恐怕还有条耳民族(Turanians)——最初专以家畜的驯养,后来则以家畜的繁殖与饲育为他们主要的劳动部门。牧人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分化出来,实为最初的社会劳动之大分业。这种牧人部落不特比其余的野蛮人产生更多的食物种类,也且产生不同的生产门类。 他们之所以优于他人,不仅因为他们占有多量的牛乳,乳制食物及更丰富的肉,也且因他们有兽皮、羊毛、山羊毛,及由继续增多的原料以致普遍应用的纺织物。从此,有规则的交换才开始可能。在以前的阶段中,交换仅能偶然举行,而在武器及工具之制造上的特殊的才能或许已经引起了一时的分业。举例来说,新石器时代的石器工场之无疑的遗迹,已在许多处所发现。在那种工场中发展他们才能的技术家,恐怕是和印第安氏族制度中的技术家一样,为全体以工作的。总之无论如何,当那个阶段,除出在部落内部的交换以外,是不能有他种交换的,而且便是那部落内的交换还是一种例外。但从牧人部落分化以后,我们见有种种条件是倾向于在异部落的集团间之交换,且倾向于使这种卖买方法更发展而成为固定的制度。本来,部落与部落间的交换是要经过部落长之手的。但到了畜群归于各个人私有,于是个人间的交换愈加流行,直至成为确定的形态。牧人部落在交换上所给于邻人的主要商品是用家畜的形态的。因之家畜遂成为用以评价其他一切商品以便交换的得意商品。要之,家畜在这个阶段中,是带有货币的功用,且已尽了货币的使命。以这种样的必然性与急速,便在商品交换的发端期,发达了对于货币商品之要求。
  大概为野蛮下期的亚细亚人所未知道的庭园耕作,在虽迟也不出中期的时候,已当作田野耕作的先驱而发生了。条尔民族高地的气候,若不预备好供长而严寒的冬期用之食粮贮藏,是不许有游牧生活的。因此牧畜栽培与谷物耕种就成为不可少的条件。这就黑海以北的草原而言,也复相同。为家畜用之谷物一经生长,立刻便变了人类的食物。耕地虽尚属于部落且最初指定为氏族所有,但后来由氏族把它分配给家属,最后更给了个人;然他们仅能使用,却不许占有。使用人或者有某程度的土地所有权虽未可,但不能比这更多。
  在这个阶段的产业获得物之中,有二种是特别重要的。第一种是织机;第二种是矿石的熔解与金属在制造上的利用。铜、锡及用两者合成的青铜,算是他们中之最重要者。青铜供造工具及武器之用,但不能替代石器。只有铁可以替代,但铁的生产物尚未被知道。金与银是已用为装饰,且一定比之铜与青铜要贵重得多。
  在一切部门 ——牧畜、农业、家内的手工业 ——的生产之增进,足使人类劳动力生产比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更多之物。同时它更增大氏族家,或单一家族的每个成员所负担之每日劳动量。新的劳动力之参加,是所欢迎的事情。它由战争而得供给 ——把俘虏转变为奴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社会劳动之最初的大分业,是因劳动生产性之增进,富之加多,又因生产活动领域之扩大,必然地要引起奴隶制的。从社会劳动之最初的大分业,发生了社会之最初的大分裂,即主人与奴隶、榨取者与被榨取者之二阶级。
  至于怎样又在何时把属于部落或氏族共同所有之畜群转化为各个家族长的私产,我们尚不得而知。但它之在这个阶级,已经实际完成,是无疑的。如今畜群及其余的新财富,引起了在家族中的革命。获得谋生的手段,常是男子的事情,生产的工具是由他所制造,也即为他所占有。畜群是新的生产工具,它们的驯养与繁殖便是他的工作。因此家畜与交换的商品与奴隶,皆属他之所有。如今由生产所得的一切盈余就落在男子手中。女子虽得一起享受,但不得要求占有。“粗野”的战士与猎人以在家内占第二位,让女子居上席为满足。惟“较温和的”牧人,恃有自己的财富,僭居首位,而强迫女子退居第二位。她也竟得不到时机以申诉不平。在家内劳动的分业,已规定了夫妻间财产之分配。这一种的分工就继续着依旧不变。只因如今在家族外的分工已经改动,所以从来的家内关系为之颠倒。与以前同一的原因,即保证女子在家内的支配权的 ——限制女子专做家内的劳动 ——现在却保证了男子在家内的支配权。因女子的家内劳动比起男子谋生的工作来,实属不关重要。后者是一切,而前者是一不足取的附属品。在这个古的时代,我们已能看出女子的解放以及她们对男子的同等,只要在女子不得参加社会的生产劳动而受制于家内劳动的限度以内,终是不可能而且永久如此的。女子的解放,要到女子得以大范围地参加社会的生产事业,而家内劳动仅在不重要的程度内要求她们担任的时候,才有实现的可能。这一种的情境,是由近代的大工业所引致的,近代的大工业不仅容许女子得自由参加生产事业,而且实际上正有要求于她们,此外更企图将家内劳动也转化为公的产业。
  男子到了握有在家内的实际支配权,是对于他的普遍支配权的最后障碍物也被除去的征兆。这种无限制的支配,因母权制之颠覆,父权制之发生,对偶婚之徐徐过渡于一夫一妻制,益得重视与永久化。它对旧的氏族制度就给与一个打击。因一夫一妻制成为一种势力,且对抗氏族加以威胁之故。
  其次一步导我们到了野蛮的上期,即为一切文化民族在此通过它们的全盛时代的。这是铁剑的时代,但也是铁犁与铁斧的时代。铁已成为人类的仆役。这是在历史上尽过革命任务的一切原料中最后而且最重要者。——假使我们把马铃薯除外,是最后的。
  铁产生了大规模的田野耕作,开垦了广大的森林地域。它供给手工业者以这样坚牢而锐利的工具,就没有任何的石,任何别的知名的金属能与之相抗。这些都是逐渐形成的。最初的铁常比青铜还要柔软。所以石器是很慢很慢才消灭的。不仅在《喜尔得布篮之歌》(HildebrandSong)里,又在一〇六六年的哈斯丁斯(Hastings)一役①中,尚见有石斧用以战斗,但进步终是不可抗拒,差不多没有间断,只是更急速地进行。用石造的城壁及塔楼以围绕石造或砖造的家屋之都市,成为部落或部落联盟之中心地。这很可以表示建筑术已有惊人的进步,然也足见危险的加多与要求防卫的急切。财富固增进得很快,但那是各个人的私财。织业、金属工以及其他愈益分化的手工业,使生产上的样式与精巧愈益发展。农耕除供给谷物,豆类及果实以外,还供给那制法如今已经学得的油及葡萄酒。象这一种多样的活动,已非复任何个人所得完成的了。于是劳动之第二种大分业就发生 ——手工业从农业分离出来。正在生长的生产强度与增大了的生产性提高了人类劳动力之价值。在前一阶段尚在发生中又不过散在各地的奴隶制,如今已成为社会组织之基本部分。奴隶们已不复仅居于辅助的地位。他们如今已被大批的驱到田野中工场中去劳动。生产分为农业与手工业之二大部门,同时就成立了为交换的生产,即商品生产。商业也在这个时候发生,不仅行于部落的内部及境界上,也且有越海而行者。然此等一切尚都属极未发达的状态。贵金属虽已被重视,当作一般的货币商品,但依然未经铸造,且视现实的重量以行交换的。
  其时在自由人与奴隶之外,又加上富者与贫者的区别。这个与新的分业都构成为社会之新的阶级分裂。各个家族长所有财 产数量之差别,陆续地破坏了旧的共产主义的家属,只要在它们迄今犹在保存的地方。而为全团体所行之共同耕作也告终结。耕地分配给各个家族使用,当初是定期的,后来却变为永久的让与。到完全私有财产的过渡,是徐徐地且与由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之过渡并行地所完成。一夫一妻家族开始成为社会之经济单位。
  人口增多之后,遂有为对付内敌与外敌大家结成更密切的关系之必要。于是近亲部落之联盟就成为不容避免的事情。不久,它们的合并,乃至各别的部落领土之向一个民族全领土之合并,就跟着发生。军事的领袖 ——rex,fasileus,thiudans——成为不可缺少的常设的官职。民会发生在尚未存在过的处所。军长、协议会及民会形成为即由氏族制度中所产生的军事民主主义的诸机关。军事民主主义 ——因现在战争及为战争的组织,是社会生活之正规的职能。邻人的财富挑拨了那开始视获得财富为他们生活目的之一的民族的贪心。他们是野蛮人: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从事生产劳动为更容易且更荣耀。以前仅仅为对于侵略的报复或为扩大太狭小的领土的手段之战争,如今只为了掠夺而行,且成为正常的事业。高峻的城墙气势森严地围绕着新设有堡垒的都市,这样子并不是无谓的:广开着大口的壕表明是氏族制度的坟墓,而尖塔则耸立在文明之空。至于内部的事情也受了同样的变革。掠夺战争增大了最高军长及下级指挥官的权力。由同一家族选出后继者的习惯,逐渐转变为世袭的制度;这种世袭,最初是由于默许,其次由于要求,最后便由于篡夺。因此世袭的王位与世袭的贵族之基础为之安定。氏族制度的机关,也这样渐从民族、部落、大氏族及氏族中绝了根源,全氏族制度适变为相反对之物。为事务的自由处理而设立之部落组织,转成为邻人的掠夺与压迫之组织。氏族的机关也由民意的工具而变为压迫自己民众的独立机关。但这种事情,如果对于富的欲望未曾把氏族员分成富者与贫者;如果“同一氏族内的财产差别未曾把利害的一致转化为氏族员的敌对”(马克思);又如果奴隶制的推广,未曾因视谋生的行为为奴隶的工作且更比掠夺为可耻,那么是断不会发生的。
  现在我们到了文明的入口。这一阶段是由分业上的一种新的进步所开始。在野蛮的下期,人类单为了自己的使用而生产;有时虽也有交换,但都是个别的性质,当有盈余出现时才行的。至野蛮中期,我们见到家畜的占有,对于蓄有大畜群的游牧民族已供给正常的盈余。同时在游牧民族及没有畜群的后进民族之间有了分业。还有并存的两种不同的生产阶段准备了为正常的交换所必需之条件。至野蛮上期,有了农业与手工业间的分业,从而发生了专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之继续增量的生产,以至各个人间的交换成为社会生活所必要之机能。文明使一切已确立的分业加强而增剧,尤其是更激成了都市与农村的对立。这里或者有如古代,都市握有对农村的经济支配,或者反之,有如中世纪,农村握有对都市的经济支配。于此尚有第三种分业因文明而添加:即创出了一个阶级,它并不参加生产事业,惟专从事于生产物的交换 ——商人。以前一切阶级形成的发端,是专与生产有关系的。它们把生产者分为管理者与实行者,或者分成大规模的或小规模的生产者。然至此开始出现一个阶级,即丝毫不参与生产事业,而夺得一般的生产管理,且使生产者隶属于它的支配。这一个阶级成为两个生产者间不可缺少的中间人,且向两方面实行榨取,其口实则在为他们省去交换的困难与危险,为扩张他们生产物的市场到远离的地域,因而自己成为社会上最有用的阶级;这一个阶级是由寄生物,纯粹之社会的寄生动物所成的,它从国内及国外的生产吸取精华(cream),算为非常不重要的服役之报酬;它积聚了莫大的财富,攫得了相应的社会的势力;它又为了这一理由,博取了在文明全期间中日新的荣誉与生产上更大的支配,终于发现了他们自己独特的生产物 ——周期的产业恐慌。
  在此刻讨论中的生产阶段里,我们的年轻的商人阶级确尚未有对于那横在他们前途的伟大希望之预感。但他们只是继续去组织,使自己贵重得非凡,这样在当时固已仅充分了。同时金属货币已经使用,借此又发生了支配生产者及其生产物之新手段。那秘藏一切其他商品于其神秘怀中的商品之商品,即得被任意转化为一切所爱好的或可欲的事物之魔术,已被发现。据有它的人就掌握了生产的世界。但是谁比其他一切人多占有呢?是商人。在他的手中,货币崇拜是安全的。他专心于使一切商品,又从而使一切生产者必要拜跪于货币之前的这一事实,明白易晓。他由实际证明在这个富的具体化之前,一切其他形态的财产都不过是它的假象而已。货币的力量,要能表显像在它青年时代那样的原始的粗野与强暴,再也没有了。在为货币而出卖商品之后,继起的是金钱贷借,其结果遂为利息与高利。而且后世的任何立法,要像古代希腊及罗马的法典那样无慈悲地掷债务者于投机的债权者之脚下,是没有的 ——这两种法典都是除经济压迫外别无其他压迫,当作习惯法而自然产生的。
  商品及奴隶之富如今因土地大占有之富而益加增多。各个人对于以前由氏族或部落让渡给他们的土地之所有权,因为已经确定,故这些土地如今即为他们所占有且得世袭。最近他们所最希望获得的,是从氏族共同体所有对他们的土地之要求中解放出来,因为这种要求业已成为他们真实的束缚。他们果得从这个束缚中解放出来,——但是不久也就从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中解放出来了。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之含义,不仅有无限制地占有的可能性,也且有出售它的可能性。在土地属于氏族所有的限度内,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但当新的土地所有者从氏族与部落之优先的财产之束缚中摆脱出来时,他连以前久远地把他与土地结成不可离之关系的约束也破坏了。这件事所含有的意义,由和土地之私有财产同时发明的货币使他有所感知。土地如今可以成为被买取与出售的商品。当土地的私有财产尚未实现时,抵当是已发生的了(见雅典)。如杂婚制与卖淫之紧跟于一夫一妻制之踵,自后抵当也紧跟着土地的私有。你们固已渴望自由的完全的可以出卖的土地,那么正好,在那里你们有了 ——tu l' -asvoulu,GeorgesDandin;——这是你们自己的愿望,乔治 ·洞当!
  这样,产业的推广,货币、高利、私有土地及抵当,同着财富之积聚及集中于少数人阶级之手,一起进步,而大众的愈趋穷乏,贫民的愈加增多,也跟着发生。新的资产贵族,在和旧的部落贵族并不合致的度限内,遂永远迫后者退到后方(在雅典,在罗马,在日耳曼人中)。而这种视他们的财富把自由人分成阶级的现象,特别在希腊,就伴着发生奴隶数量之大增加①,这种奴隶们的强制劳动遂成为全部上层建筑所建立的基 础。
  现在让我们来看在这个社会变革之下,氏族制度变成功什么东西。氏族制度对于不靠它的助力而已经勃兴的新要素,是没有力量地站着。氏族制度存在的条件是靠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在同一领土内居住且成为它的独占的住民。但那在许久之前就不如此了。氏族及部落到处被无望地混淆,奴隶、保护民及外国人杂居在市民间。在约当野蛮中期之终才获得的定住,因由于商业的指挥,职业的变化与土地的转移而有改动住所之必要,不断地时被破坏。氏族团体的成员再也不能为处理公共的事务而集会。只有如宗教的祭礼那种不重要的事项,尚在虚应故事地举行。在氏族团体原有顾虑的责任与能力之需要及利害之外,又有与之并行的新的需要及利害从生存条件的变革及为其结果的社会分类的变化中发生。这种种新的需要及利害不特对于旧的氏族秩序无关系,而且在各方面还与之冲突。由分业所发生的手工业者的利害与农村对立的都市之特殊需要,皆要求新的机关。但此等集团之各个都由种种不同的氏族、大氏族及部落的人民所组成;他们甚至包括外国人在内。故新的机关必然地要在氏族制度之外以形成。但与氏族制度并行的意味实为反对氏族制度。而且在各个氏族团体中,发生利害的冲突。这种冲突,更因在同一氏族及部落中,把富者与贫者,高利贷与债务者结合在一起,而达于顶点。还有,与氏族共同体无关系的新的住民大众出现。这些异族人有如在罗马,可以变成极有势力,且因人数过多,不能为氏族及部落所逐渐吸收。氏族对于这些大众,当作有特权的各个人之坚固团体而对立。本来曾为自然发生的民主主义,已转变为讨厌的贵族主义。最后,氏族制度从不曾知有何等内部的冲突之社会里发生,且仅对于这种样的社会才适应。它除舆论以外,不具有强制的力量。但如今有一个社会已经发展,这个社会靠它的经济的生活条件把人类分成自由人与奴隶,榨取的富者与被榨取的贫者。这个社会不仅绝不能调解此种冲突,反而更激成他们达于顶点。像这样的社会是只能由一切阶级相互间的不断的公开斗争,或者在那藉口于站在相斗争的阶级之上,阻止他们公开的冲突,又仅容许在经济领域上,用所谓“合法的”形态,以从事阶级斗争的第三种权力的支配下面,可以存在。氏族制度已终止了生命。它为分业及为其结果的社会之阶级分裂所摧残。它由国家取而代之。
  在以上几章中,我们已用三种具体的实例,表示了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国家之三种主要的形态。其中雅典代表最单纯的、古典的形态 ——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又主要地由在氏族社会内部发展的阶级对立中发生的。在罗马,氏族制度在许多站在外部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平民之中,成为排他的贵族主义。平民之胜利虽爆破了旧的氏族秩序,且在它的废墟之上建设国家,但不久氏族的贵族与平民都在国家之中融化以尽。最后,在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中,国家是当作非氏族制度所能支配的直接由大的外国领土之征服的结果所发生。但是这一征服,并不一定要和旧住民发生严厉的战争,或者更引起进步的分业。因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经济的发达阶段差不多是相同,从而社会之经济的基础可以依旧不变。氏族制度也由此得以在数百年间,用马可共同体的形态,保存一种不改变的领土的特性,且甚至得在后世的贵族及patrician(Dithmasia)①中的,把自己复兴起来。
  这样看来,可见国家决不是由外部强制社会的一种权力;同样,它也不像黑智尔(Hegel)②所主张,是“伦理的观念之现实性”,“理性之影像及现实性”。它不过是在某一进化阶段中的社会之生产物,它是这个社会已经无望地分裂以对抗自身,已经把自身陷于不能和解的矛盾中又无力量以消除矛盾的自白。为要使此等矛盾,此等有相对抗的经济利害之各阶级不于无益的斗争中绝灭自己及社会,故有一种权力成为必要,即在外观上立于社会之上,具有镇压冲突及维持“秩序”之功用的。而这个从社会中生长,但假装居于社会之上位且愈趋于远离社会的权力,便是国家。
  国家和氏族制度区别的所在,第一是在它由领土以区分国民。因为我们已经见到,团结氏族团体的血族关系之旧带,为了它们是依靠如今不复成为事实的条件即全体氏族须住在一定领土之上,故已变成没有效力。领土虽还是一样,但人类已有变动。故由领土的区分就被选为出发之点,使市民不必顾虑氏族及部落之为何,只要在他们住定的处所,实践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这个按照地域的住民之组织,是一切国家共通的特色。现在在我们看来,好像是自然的。但我们已经知道在雅典及罗马,在它的替代由血族关系的旧组织之前,是需要如何长久且激烈的斗争了。
  第二个特点,是国家创设公的强制权力,它和旧式自己组织 的武装的住民已不复合致。这个特殊的强制权力,因人民之自己组织的武装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来已变为不可能,故殊属必要。奴隶也属于社会。比之三六五,〇〇〇人的奴隶,这九〇,〇〇〇人的雅典市民不过成为一种特权阶级。雅典民主主义的国民军,是一种贵族的公的权利,用以压迫奴隶的。但如前所述,为维持市民间的秩序计,警察也成为必要。这种公的权力,在一切国家中皆存在。它不仅由武装的人间以成,还具有为氏族社会所不知道的附属物,有如监狱及惩治场等。它在阶级对立尚未发达的社会中,及在隔离的领土中,有如在美国的某种地方曾经有过的,或许是极其微弱,几乎是有若无的状态。但在阶级对立更趋激烈,近邻的国家更增大而且人口更增多的地方,它也以同一的比率强大起来。要举显著的实例莫如近代的欧罗巴,在那里阶级斗争及征服战争已把公的权力孕育长大,至足以吞灭全社会及国家本身之程度。
  为维持这个公的权力,就有国民负担的必要 ——租税。这在氏族社会中,是绝对不知道的。但在今日我们十分明白。因文明更有进步,这种租税不复能应付公的支出。因此国家要有预算,募借款即公债。老欧罗巴就能说明这些情节。
  官吏掌握着公的权力及征税的权力,如今便当作国家的机关,高居于社会之上。以前所给与氏族制度各机关之自由的志愿的尊敬,即令他们可以获得,也不复能使他们满足。为与社会远离的权力之代表人的他们,便必须厉行那种足以使他们变为特殊地神圣而且不可侵犯的特别法,以取得尊敬。文明国家的最低级的警官,具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联合起来还要大的“权威”。但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侯及最伟大的政治家或将军,也许要艳羡那最微弱的氏族长所独得之自发的无可争的尊敬。其一定于社会之中,其他却被迫得占居一个在社会之外又在其上的地位。
  国家是起于抑压阶级对抗的欲望。但又因为是从此等对抗之中所兴起者,所以它通常终是最强有力的在经济上能支配的阶级之国家。这一阶级靠它的经济上的优越,也就成为政治上的支配阶级,且因此获得抑压并榨取被压迫大众之新手段。故古代的国家,是以压制奴隶为目的之奴隶所有者的国家。封建国家是为压迫农奴及隶属农民之贵族的机关。而近代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家榨取工银劳动之工具。然在某时期,例外的事情,如相斗争的阶级互保均衡,使国家权力当作外观上的调停者而一时获得某程度的独立性,也是有的。十七世纪及十八世纪的绝对王权,就居于这样的地位,使互相对抗的贵族与市民阶级暂保平衡。第一及第二法兰西帝国的波那帕脱主义(Bonapartism)①也是如此,那时是普罗列搭利亚特与布尔乔亚泛竞争,又布尔乔亚泛与普罗列搭利亚特竞争。支配者及被支配者同等地表演把戏的此种最近的杰作,为俾士麦克式(Bismarckian)国民的新德意志帝国,在那里资本家与劳动者得相互平衡,又为了堕落的普鲁士田舍贵族(cabbagejunkers)的利益而同样受骗。
  在大部分历史的国家中,国民所得的权利是按照他们的财产以区别的。由此即可直接证明国家乃是为保护所有者阶级以对抗非所有阶级之组织。雅典人及罗马人之按所得分类是证明这个。中世纪的封建国家,政治的权力视现实的所有地之量以 定,也是证明这个。近代代议制国家之制限选举,又是证明这个。但这种财富差别之政治的承认,决不是本质的。反之,它却表示国家发达的低级阶段。最高的国家形态,即民主主义共和国,公然不知有所谓财产差别。这种的国家形态,在近代的社会关系之下,愈益成为不可避的必要物。在普罗列搭利亚特与布尔乔亚泛间的最后的决战,只有在这种国家形态之下才能实现。在这种样的国家中,财富之运用它的权力,是间接的,但是更稳定的。它的方式有二:或照着美国之古典的模型,用直接的官僚之腐化形态,或者用政府与银行联盟之形态。而后者当公债增多,当公司不仅把运输手段又把生产自身都集中于它们的手中,又利用股票交易所为一中心点的时候,尤为容易完成。美国和最近的法兰西共和国,都是显著的例子,而良善的老瑞士也在这一方面表演了它的任务。然股票交易所与政府间的这种联盟并不以民主主义的共和国为必要,这除英吉利可为证明以外,又在新德意志帝国也可证明,因在德国采用了普通选举法,究竟俾士麦与布拉罗道(Bleichroedor)①两人,谁得更多的票,还是疑问。而最后有产阶级却直接由普通选举法以支配。因只要在被压迫阶级,在这里是普罗列搭利亚特,尚未成熟到可以作他们的经济解放的限度以内,他们的大多数人终是要把现存的社会秩序视为唯一可能的秩序,且形成为资本家阶级的尾巴,与最左翼。但普罗列搭利亚特向着自己解放之路愈成熟,他们也就愈构成为独立的阶级,且选出不是资本家的而是他们自己的代表。普通选举法即是劳动者阶级成熟之测度器。它在今日的国家中,不得有,也决不会是在此以上的。但仅此也尽算充分。到了普通选举法的寒暑表表 示劳动者阶级间的沸点时,他们以及资本家自会知道做些什么。
  故国家并不是从永昔就存在的。没有国家,对于任何国家或公的权力也无所知的社会,曾经有过。在因社会分成阶级所必然引致的经济发生上的某一阶段里,国家才成为这种分裂所不容免的结果。我们如今是正在以急速的步调,行近生产发达上的一
  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阶级之存在不仅已成为不必要,且变了生产之积极的束缚。是以此等阶级自将同以前之不可避免地兴起一样,而不可避地归于消灭。国家也必跟了它们不可避地归于消灭。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结合为基础以改组生产事业的社会,将把国家的全机构 ——那时它将归属的 ——与纺车及青铜之斧相并,移入到古物博物馆去。
  这样,所谓文明也者,据以上的记载,乃是分业,由此发生的个人间的交换,及连结它们的商品生产,在此达到它们最高度的发达且变革以前全社会的一个社会之阶段。
  一切以前社会阶段的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而消费也在多少共产主义的小团体中由生产品的直接分配以进行。这种共同的生产虽只限于最狭小的范围以内。但它却含有由生产者支配生产过程及生产物的意味。他们知道,他们的生产物变为什么。在未被他们消费之前,终是不离他们之手的。只要生产是在这个基础上运行,它便不能超出生产者的支配以外,也不能创成任何反抗他们的不思议的怪物似的权力。然在文明时代,这乃是不可避的通例。
  在这样单纯的生产过程之中,分业渐渐伸入。它颠覆了生产及消费的共有,它把各个人之生产物占有作为通行的规则,且由此产出私人间的交换,其情形有如以前所述。徐徐地,商品生产成为支配的形态。
  这种为了交换不为自己消费的生产,必然地要把生产物从这人到那人地移转过去。生产者在交换中让渡了他的生产物。他不复知道这生产物变为什么。到了货币及当作生产者间之中人一经出现,交换过程变为益形复杂。生产物的运命变为益不明了。商人的数量甚多,他们中的一人并不知道别人在做什么。如今生产物不单从手到手地转移,也已从市场到市场地转移。生产者固丧失了在他们生活范围中的全生产之支配,但商人却尚未获得这一支配。故生产物与生产都只好委之于偶然。
  但偶然不过是关联的一极而已,其他一极则称为必然。在那偶然似乎也有支配权的自然界中,我们已于许久以前论证过在一切方面规定偶然之径路的内的必然性与合法性。但通用于自然的,也通用于社会。凡在一种社会的活动或许多社会的现象力量过强不能由人类支配之时,在它们超出了人类的掌握中有若一任偶然支配之时,那么这种过程所特有的而且内在的法则,就要用基本的必然性来形成偶然的径路。这种样的法则也支配商品生产及商品交换之变迁。对于各个生产者及交换者,这些法则可以说是外来的常不能知道的,其性质须待苦心研究解明的力量。商品生产之这种种经济法则是随这个生产形态的发达阶段之差别而变化的。但一般地说来,文明的全时代是受这种法则的支配。故到了今日,生产物支配着生产者。到了今日,社会的全生产不由于统一的计划而由于盲目的法则以统制,这种盲目的法则是以本源的(elementary)强力支配,且于周期的商业恐慌之暴风雨中找出它们终局的出路的。
  我们已经见到在很早的生产发达阶段中,人类劳动力就能生产比维持生产者生活所需要多出异常之生产物。我们也已看出这个阶段在大体上是和分业及个人间交换的开始相一致的。然距此不久的时候,人类自身也得为商品。且由于把人转化为奴隶,人类劳动力也得被交换被利用的这个大真理,就被发现。差不多人类间的交换一经开始,他们的自身也己被交换。不管人们要不要它,主动的财产固已变成受动的债务了。
  在文明期达到它的最高度发达的奴隶制,把社会分成榨取及被榨取阶级的最初大分裂发生出来。这个分裂在全文明期间一直继续。奴隶制是为古代世界所特有的最初的榨取形态。以后跟着发生中世纪的封建制与近世的工资劳动制。这些便是隶属之三大形态,足为文明三大时代之特色。或者公开的或者如近代之假装的奴隶制度,便是它们的不变的特质。
  为文明所由开始的商品生产之阶段,在经济上是由以下四项的发生以作标征:(一)金属货币,从而货币资本,利息及高利贷;(二)当作生产者间中人的商人;(三)私有财产及抵当;(四)当作支配的生产形态之奴隶劳动。与文明相适应又成为它的显著的惯习之家族形态,是一夫一妻制,是男子对女子的优越,及当作社会之经济单位的单一家族。文明社会的总体是国家,而这种国家在所有典型的时期中,皆是支配阶级的国家,而且在一切时期中还是主要地为统治被压迫被榨取阶级之机关。此外尚有可为文明的特征者,一方面是由固定了当作社会分业基础之都市与农村间永远的对立;他方面是由发生了使财产所有者在死后尚得处分他的财产之遗言制。这种制度是直接给古氏族制度以打击,且在希腊梭伦时代以前所未曾知道的。在罗马,它的实施虽甚早,但我们不知是在何时。①在日耳曼,是由僧侣输入这一制度,以便使正直的日耳曼人得毫无妨碍地收他的财产遗赠于教会。
  用这种基本的制度,文明已完成了为古氏族社会无论如何所不能及的事物。但是这种的利用,是靠人类最下劣的情欲及本能之活动,且由牺牲了其他一切禀赋以发达它们而后完成的。卑鄙的贪欲是从第一日以至今日的文明之主动的精神;第一是财富,第二是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而是弱小的各个人的财富,是文明的唯一而终局的目标。即使科学之向上的进步以及时时反复的艺术之黄金期会落到文明的膝下,那也不过为了没有它们则现代财富之最高利益将不能获得罢了。文明的基础在于一阶级之为他阶级所榨取,故它的全部发达是在不断的矛盾中进行着。生产之一切进步,即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条件之退步。一阶级的一切利益,必然地是他阶级的害恶,一阶级的一切解放即为他阶级的新的压迫。供给它的最显著的实例者,是由于机械的应用,其结果已为今日所熟知。在野蛮人间,如我们所见,几乎是没有权利与义务之差别的;但文明却使这两者间的差别变成非常显明,无论如何愚蠢的人都不难知道。因为
  ①作者注:“拉萨尔的《既得权之制度》(Lassal e ,System of Acquired Rights ) ,在其第二部,大概是论证这一个命题的,即说罗马的遗言制是与罗马自身一样的古,在罗马历史中,决不曾有过‘无遗言制的时代’。照他的说法,遗言制倒是在罗马以前的时代由死者崇拜以起源的。当作顽固的旧黑智尔主义者的拉萨尔,不由罗马人之社会的关系,而由意志之‘思辨的概念’以演绎罗马法律之条文,且由此以达到这种完全非历史的结论。我们对于那一本书,即基于同一思辨的概念,说出在罗马的继承制中,财产之转移纯是附属的结果之结论的,自也不足为奇,拉萨尔不仅相信罗马的,特别是在初期的法学家之幻想,且还追过了他们。”
  现在对于一阶级差不多给以一切的权利,而对于别一阶级却差不多课以一切的义务。
  但这样的事并不是可以容认的。即凡对支配阶级为善的事情,主张对全社会也为善 ——支配阶级视全社会与他们自身为一体。故文明愈增进,那么由此所必然造成的害恶要愈掩饰着仁爱的外套,愈要辩解它们或者否认它们,终之要产生一种因袭的伪善,以达到如下的主张:被压迫阶级之榨取是由榨取阶级专为了被榨取阶级的利益以行使的。如果后者不惟不认可它,甚至变成叛逆,那么这不过是对于恩人即榨取者之最恶毒的忘恩罢了。①
  而现在在结论中,让我附说摩尔根对文明的批判(《古代社会》五二页):自从文明开始以来,财产之增加如此广大,它的形态如此复杂,它的应用如此扩充,而它的管理为了所有者的利益又如此巧妙,故它对于民众已成为难以支御的权力。人类的精神在它自身的创造物之前,迷罔地站着。然一个时代终要来临,那时人类的理智将起而支配财产,且规定国家与国家所保护的财产之关系,以及所有者之义务与权利的限界。社会的利害绝对地居于个人的利害之上位,而且两者必须引入于公正而调和的关系。如果同在过去时代一样,进步依然
  ①作者注:“我最初本打算把散见于傅立叶著作中有光辉的对文明之批判,与摩尔根及我自己的意见并载。不幸我不能有这个时间。现在我只想说明几句,即傅立叶已认一夫一妻制及土地的私有为文明的主要特征,又称呼文明是富人对贫人之战争。我们还看出他有这样的深沉的观察,即各个人的家族(lesfamillesincoherentes)是一切不完全的因利害相反而分裂的社会之经济单位。 ”
  当为未来的法则的话,那么单单财富的追求并不是人类最后的运命。从文明发端以来所过去的时间,不过是人类生活过去持续期间之一断片;且也是未来当到临的年代之一断片。社会之解体可有终止那以财产为唯一最后目标的历史进路之希望,因这种样的进路含有自己破坏的要素之故。政治上的民主主义,社会上的友爱,权利义务的平等,以及义务教育,即为经验、理智及知识所不断地倾向着的下一较高阶段的社会之前兆。它将是古氏族的自由平等及友爱在一个较高形态的复活。
  〔附〕陶希圣序①
  约六十年以前,欧洲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多以为人类是上帝创造的,世界上有多数的民族,是由于人类史大灾异发生以后分散到各地。文化落后的民族是由创造的原状退化下来的。这叫做退化说。约在前五十年之间,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始普通承认社会进化说。但是有卓识的学者在七十年前已经建立进化论。Goldenweiser说道:“依卢弗觉爱教授所指示,康德在他的几个观念上是一个进化论者。黑格儿的辩证的三分法包括简赅的进化论。黑格儿的潜势的进化论,还有待于其门徒之一人 ——马克斯,以“物”的观念转换黑格儿精神的观念哲学,遂奠定历史的唯物论之基础。”21)
  ( Early Civilization , P . 马克斯发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是在一八五九年;达尔 文同年也发表了他的《物种由来》。《政治经济学批判》序文中,已决定唯物史观的结论。至于民族学家社会学家的进化论著作,一八六一年有巴学芬的《母权论》;一八八六年有麦克列兰的《古代史研究》;一八七〇年有卢抱克的《文明的起源》,一八七一年莫尔干发表了《血族及婚姻制度》,一八七七年又发表了《古代社会》。《古代社会》是依人类所使用的工具,分人类文化为若干阶段,来说明社会进化的最初的巨著。而一八八四年,恩格尔依马克斯的遗志,根据《古代社会》一书,并参以希腊及罗马与日耳曼民族的历史,发表了《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
  这本书的重要,是在以历史的唯物论来叙述民族学家所发见的材料。这本书的价值,是在民族学家所发见的事实能作历史的唯物论的证明。
  五十年来,莫尔干《古代社会》的论断,支配着民族学与社会学。七十年来,马克斯的唯物史观及经济学说支配着社会思想。作两家巨著的联锁之本书,无论如何有介绍给读者的必要。
  在介绍本书时,有应当说到的是,莫尔干的《古代社会》在近来是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批评之矢所集中。恩格尔的这本书也是马克斯主义文献中最受批评的一种。五十年来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的发现,足资以推翻《古代社会》的假想与论断者,不一而足。由乱交说以至于文化阶段论,在今日都有反证及反对的理论。今日的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没有不从批评或确认古代社会着手的,而今日的社会思想家也莫不从批评或确认马克斯的唯物史观与经济学说着手。本书所以受批评最多,便由于此。
  如上所说,本书是民族学开山巨著与历史唯物论交流之产
  物。我们介绍本书因此也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在使读者得知历史唯物论的具体论据。第二在引起读者对民族学研究的端绪和兴趣。
  陶希圣
  一九二九,六,十四
  上海

附注

①本书原著者是德国恩格斯,译者署名“李膺扬译”。书中原著者署名原为 “恩格尔”通译恩格斯(FriedrichEngels,1820—1895)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本书今,译本书名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译,述文字亦与本书多有不同。然而,本书却为该名著在中国的第一部全译本(上海新生命书局1929年出版),曾先后再版七次,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颇有助益。本书初版时,在《译者序言》之前,排印有陶希圣所撰《序》。今由编者移作本书附录(见本卷第 300~302页)。

知识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杨贤江全集 第五卷》

出版者:河南教育出版社

杨贤江翻译这本书是《世界史纲》的一部分,由日本上田茂树所著。这本书的中心思想是帮助中国革命青年认识这个世界从古以来的真面目,理解目下这个世界所以形成的过程,更预定这个世界未来进路的方向;换言之,即帮助他们获得在实行革命社会的变革上的一种武器、一种把握、一种心得。

阅读

相关人物

杨贤江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