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先史时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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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55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先史时代的教育
分类号: G40-092.55
页数: 7
页码: 62-68
摘要: 本文为先史时代教育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先史时代的文化阶段、氏族时代的教育、历史的进展与教育、宗教与教育等。
关键词: 先史时代 教育 杨贤江

内容

一先史时代的文化阶段
  《古代社会》的著者摩尔根(AncientSociety,orResearchesintheLinesofHumanProgresfromSavagery,throughBar-barismtoCivilization.ByLewisH.Morgen,1877),①分先史时代,即历史以前的时代分为野蛮、未开化及文明之三大时期,前面二期为至第三期之过渡期。又依据生产力——生活资料获得手段之发达程度,把前面二期各分为上中下三段:野蛮的下段为人类之婴孩期,即为由动物到人类的过渡期,明晰的言语在这期内形成;它的中段是始于火之使用;上段则始于弓矢之发明。未开化的下段由制陶术的应用开始,中段由家畜的驯养与食用植物的栽培开始,上段则起于铁矿的熔解与田野的耕作,文字的发明以及它的被利用为文献的记录;且由此以入于文明期。英雄时代②的希腊人,比罗马建设稍前的意大利诸种族,塔西佗③所记述的日耳曼人、海贼时代的诺曼人,皆属于未开化的上段。
  要之,生产之技术决定人类征服自然界之程度:野蛮为采取天然物之时代,未开化为牧畜及耕作之时代,而文明则为更进步的产业及技术之时代。人类自有牧畜及植物栽培之发明与铁之发见,劳动力为之急速增加,足以生产为维持自身所必要以上的生产物,且所蓄之〔财〕富不归于团体而归于个人,于是发生私有财产。故这二事实成就了人类生活上所未曾有的大革命:就是从此以后私有财产制度成立了。我们的教育史,也随此以变迁。
  二 氏族时代的教育
  在血族关系的基础上所建立的社会组织是不知有所谓国家的氏族制度之社会组织。这种组织虽极幼稚而单纯,但实为至足惊异之组织:无军队也无警察,无国家也无贵族,无法庭也无监狱,然而一切事情都在秩序井然地进行。在这个社会中,穷人不得有,奴隶也不得有;一切人皆表现极公正极、威严极勇敢的人格。
  这时期最堪注目者为女权之优越。野蛮时代是行的群婚制,父子关系未能明了,故社会必然地成为母系制度。当作血族团体的氏族制度也即为母系制度。未开化时代是行的偶婚制(自由的一夫一妇),父子关系虽得明了,但子仍附于母,故在未开化时代的氏族制,女子的地位还是极高。
  氏族制度之自由社会是极可欣慕的。兹录摩尔根所观察的易洛魁人(塞奈卡族)之生活状态如下:这一种族由采用狼、熊、龟等动物名之八个氏族所成立。(一)各氏族选举平时之酋长与战时之军长,选举由于男女全体的投票行之。酋长的权力不过是家长的道德的权力,军长仅对于战争有若干命令权。(二)氏族得自由罢免酋长及军长,一旦被罢免之后,就不过是个私人,是个兵士。(三)任何人不许在氏族内结婚。(四)男子死后,所遗财物归他的兄弟姊妹及母之兄弟分配;女子死后,由她的子女和姊妹继承。夫妇不相互继承,子也不由父继承。(五)氏族负相互扶助保护及对异族侵害之复仇予以援助之义务。(六)氏族有共同墓地。(七)氏族可收容异族人为养子。(八)氏族有评议会;评议会为氏族之最高权力,是成年男女全体之民主的集会。要之,他们的氏族制度是自由平等友爱之兄弟关系。
  故氏族社会中的教育,就容易言,一定专属获得每日生活资料(猎兽捕鱼)所需的本领与保护全氏族安全所需的资格(如尽力劳动,听从长老)。就方法言,在平时是从实际生活中的模仿与由习俗以学习;到一定年龄则受长老正式的“教育”(如上述之割礼及加入式是),其时往往须经过很艰苦的试练。就目的言,全为氏族全体的利益,无所谓个人或自由的教育。而母亲与酋长大都就算为当时的教师;还有,女子地位极高,自更无重男轻女与“男女分学”的事情发生。
  三 历史的进展与教育
  但在这种氏族制度之下,生产力渐渐发展,人类之历史已于初期文明的黎明以前,结束长期间的氏族制之时代(假定人类的全历史为五万年,那么,怕有四万五千年是属于这个时代),而开始新的社会之关系与形态。这个关系与形态,便是继续已约五千年之久的私有财产与国家之社会制度。
  原来在母系制时代,男子完全受女子的支配。等到牧畜与农业逐渐发达,家畜之数愈增,农园与牧场益广,男子以从事防卫异种族之侵掠的战争代替从前的渔猎为主要的任务;又因战争的胜利,把俘虏开始利用为奴隶,以促进生产力;从而将仅仅支配一家的女子之势力渐次压倒,终于连妻所有的家屋也并吞为己有;更为获得可让与财产的“自己的男儿”起见,开始要求妻之绝对的贞操。于是父系制度代母系制度而起。在父权下的女子之地位,与家畜、农地、家屋同为男子财产之一部分。所谓“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中国古训,当是始于此时。这个便是私有财产制之文明时代,奴隶制度已经出世。——在男子的奴隶存在以前,女子早陷于奴隶状态了。
  一切社会的隶属与压制者对压制皆由被压制者之经济的隶属而起。父权制度之确立,即为所有阶级对于无所有阶级的支配权之掌握;而母权制度之颠覆,实为人类史上最初之社会变革。自后——在私有财产存在之限度内——世界一切的历史是属于同型的种种样样之阶级支配之历史。从私有财产发生,社会阶级分成以后,人类在原始社会所有的平等、友爱与协作只成为神话上的名词。女子不得脱离男子之支配,至今犹依然如故。
  人类历史自母权制度消灭,即氏族制度崩坏,进入于文明期,在教育史上,也发生了大变革。那就是女子不惟从此不得与男子“同学”,须受差别的教育;简直要趋于“绝学”,而与教育离缘。支配者有闲暇可受文雅的教育①,至于奴隶们则只许劳动,不必识字读书;由此把劳动与教育截然分途,即把实践与理论开始隔离。本来有生存权者,都可平等享受教育;如今则所有者独占教育的特权,无所有者无生活权也无教育权。为所有者所独占的教育,就带有贵族性,是装饰品而非必需品。即对平民所施的教育,也非与平民自身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应。故在教育目的上,不复是单纯的生物学的目的,而是拥护私有财产。原来自氏族制度被财产私有制度崩坏以后,所有者的支配阶级不能不要求一种适应新的经济组织之新的政治形态。于是由地域与财产所联系的阶级支配之国家制度产生。且须用强制与权力以统一社会。教育上自也不得不有相应的改变。这样,在约四五千年以前,当世上人类之历史初现曙光时,我们已有阶级国家;教育的径路便也循此前进。
  四 宗教与教育
  我们顺便把宗教与教育的姻缘,在此附说几句。
  原始人类所受于自然之威胁——如风雨雷电,烈日寒冻以及嗜食人肉的猛兽——非常之大。他们对于此种在身外的不可见的莫大之力量,自然感到恐惧。故宗教的表象最初不过是起于自然界诸力所及于人类头脑之幻想的反映。然未几社会上之力——部族之长老及后来大家族之家长,在生产上作指导、命令、计划等的活动,于此发生的政治权力——与此种自然力相并,同认为不可抗的、不能说明的大力,是同在支配人类的,于是在隶属的人们间,生出灵魂或精灵之崇拜,把全自然神灵化;当初仅仅反映神秘的自然力之幻想,至此遂获得了社会的属性而为历史的力之代表者。这样,跟生产关系及政治关系所产生的宗教,也要跟着它们的变化以变化。
  野蛮人之生活中,除共同劳动而外,还有宗教崇拜。部族之职能一部为社会的,又一部为宗教的。氏族之长兼行僧侣的职能。但后来社会生活复杂,分业发生,于是除从事劳动的生产者与尽力战争的军人以外,复有掌理眼所不能见的事项之僧侣。僧侣当作不可见之力量之中间人,因为他们的势力在乎使其他一切人相信及于人事的不可见的力量之影响,故他们为欲“预知将来”起见,不能不观察人事之进行,记录过去之经验。如斯,他们研究天文学及气象学,进而发见太阳、月及星所及于季节之影响,又把影响常常推及于其他事项,故如占星学之似是而非的科学(sueds-sceince)也得发生。
  文字之发明,为次于火之发见的未开化时代之最重大事件。一使技术可能,一使科学可能。最初的文字不是发音的,而是描写物象之绘画。绘画的文字以有注释者为必要,故职业的文字学者——德意志人所谓Schriftgelehrte——发生。他们与僧侣有密切的关系,不仅天文学及气象学上之事项,即历史上之事件也记录于石及砖之上,以后更保留咒文、祈祷文及法律与歌谣。此种记录在寺院附属的图书馆中慎重保存,当举行仪式时由文字学者诵读。故僧侣成为一切学问之保管者,寺院即算是学校。其结果教育便具有神学的性质。但知道了宗教的起源及其作用以后,我们就不难知道这种神学的教育到底有何种用意。

附注

①此处所谓市民国家,系指古代希腊社会中以自由民为主导所组成的奴隶制度国家,和本书后面以及《新教育大纲》中提及的市民国家有别。后者系指资本主义初期开始形成的资产阶级国家。 ①摩尔根(LewisHenryMorgan,1818—1881)美国民族学家、原始社会民族学家。所附英文译为:路易斯·摩尔根1877年,著:《古代社会: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 ②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即希腊氏族制度解体的时代。约为公元前12~前8世纪。 ③塔西佗(PubliusCorneliusTacitus,约55—120)古罗马历史学家、政治家。著有《年代记》、《历史》、《日耳曼尼亚志》等。 ①文雅教育 或译“博雅教育”、“自由教育”。是自古代希腊以来的传统教育。最早的倡导者是亚里士多德。主张教育应以培养提高个人一般文化修养为目的,反对教育具有实用性或职业性。

知识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三卷

《杨贤江全集 第三卷》

出版者:河南教育出版社

本书为杨贤江全集第三卷,1929~1931年采用文论与专著混合编年方式,具体“编年”原则为:(1)写作(包括演讲等)和发表时间皆备者,以写作时间为据;(2)无写作时间而有发表时间者,以发表时间为据;(3)写作和发表时间皆无者,由编者考定时间,置于相应的时段之后,并在题注中予以说明;(4)报刊上连载的文论,以第一部分的发表时间为编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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