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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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193
颗粒名称: 说人
分类号: G40-092.55
页数: 5
页码: 81-85
摘要: 本文为杨贤江的说人,原载于1916年11月5日《学生杂志》第3卷第11期。
关键词: 杨贤江 论著 说人

内容

人与万物并生,类也。类无贵贱,而人独翘然超出乎万物者何耶?或曰:人能言,能笑,能直立步行,有才智,有情感。稍进者则曰:人能结群,能创作。不知生理作用,断不足以代表人之特质。其他诸说,亦未能精确致密,究非探本之论。论理学定义规则上所谓偶有性,非本质性也。然则人之本质果何若耶?以最完全、最简约之言表之,则曰:人者有人格者也。为人格的生活者也。人格者,为吾人权利及本务之基础要件。即人之所以为人,而与非人相区别者也。
  今试就其意义、特色、内容三者,分别研究之。
  一 人格之意义
  德国人约瑟曰:“人格者,为根本的自立的精神之出发点,而吾人活动之源泉也。一切知识、才能,皆为人格之附属物。惟有人格以统御之,而后知识、才能乃克为用。”格尔赫德布第则谓:“人格者,以精神生活为基。而精神生活者,非外界之附属物,而自己生活之特性也。”其阐人格之意义也,义较艰深,不如日人浮田和民说之显豁,特为节录如下:
  尊重人类之品格,为普通道德之第一要义。不明普通道德之原理者,不足与言人格。人格之定义有两种特质:第一,所谓人格者,为对事物而言。事物自身无何等之价值,事物之有价值,乃因人类而始生者。故人格之第一义无他,即表明人格与事物之区别,并具有使用事物之绝对的价值者也。人格之第二义即由第一义生出,其意谓人格为事物之主。又为事物之目的(即使用事物之本体之意)。故人格必具有管理事物之意志力。备具人格之人类,必本自己意志之自由,以取善避恶。苟无此能力者,是与事物等耳。凡人之自己不能辨别善者,不成为道德行为。又因人之命令不得自由之行为,亦不得云道德行为,自由为道德之基础条件,是即人格之第二义。故简言之,人格之所以当尊敬者,因人有绝对的价值及意志之自由故也。
  如氏之说,其于人格之性质,可谓阐发详尽,稳健适切者矣。彼哲学价值论,所谓事物之价值,无不由主观之意志而发生者,亦犹是意也。
  二 人格之特色
  人格之特色有四,曰自己意识、自己活动,自己发展、自己牺牲是也。
  自己意识。亦曰自觉。即吾人之心,有知自身,识自我之作用也。彼无机物单为诸关系合成之结果,无自己,无表里。所谓自然,无核又无壳者,固无论矣。即如禽兽对于自己亦无明了之观念,盖自己之行为与为行为主体之自己,自己之精神状态与为此状态之自己,举不能辨别之,即无辨别自己与非自己之能力者也。而人则不然,有自觉作用,能辨别自己之永久的方面与现象的方面;能辨别自己及自己以外之一切物,又得为自由之行为,是实人之特征也。保持经验之统一及过去未来之自我得有凭藉,皆自己意识有以致之。且感现在之不满足,而求其所以满足之方。于是有所谓目的、所谓理想者浮于观念,经比较、考察以决定进行之途径。是岂他种动物,仅为冲动的本能的活动而无道德之意味者所可同日语哉?故曰自己意识为人格之特色也。
  自己活动者。其活动之原因,纯为自己活动之目的,亦为自己即自立目的。以自己之能力求其到达,因以引起活动之作用也。申言之,定其目的者非他,乃自我也;实行其目的者非他,亦自我也。以言目的亦仍为自我之内容。如我欲读书、我欲就眠,书与眠非目的也,而以读书之我、就眠之我为目的。即自我者在于自我之内,不在自我之外。此求比现在略胜一筹之自我,实欲望一般之形式也。欲望有种种,由自己决定选择其一,于以形成动机而发为行为。故活动与意志自由之关系甚为密切。而此自我即负有道德的责任。此自己活动所以为人格之特色也。
  自己发展。可谓为自己活动内容之状态。吾人既能觉自己之缺乏,又必立满足缺乏之目的,追求自己之理想,而为活动,使自己达于更善更优之境,以冀实践其目的。即所谓自己实现也。换言之,现在不完全之自我,使为完全之自我而已。即使今日之自我,更向上发展,令渐接近于完全之人格。于无穷年代之后,或可设想臻于理想之态度而已。然视其人格发展之如何,而道德问题终不能离此。自己发展所以为人格之特色也。
  自己牺牲。亦曰自己否定。盖吾人欲成立理想,我不得不排斥为理想我障害之习惯我。此与自己实现相待而成。自己实现,为实行良心所指示。而实现理想的社会,我之作用自我而完全无亏,固无自己牺性之必要。然现在之自我,缺点甚多,冀向上进化发展,而否定非理想的部分,则自己牺牲在所必要。故无自己牺牲,将无自己实现,两者不可离之关系,有如此者。此自己牺牲所以为人格之特色也。
  三 人格之内容
  就人格之内容言之,昔之学者取义极狭,大抵以睿知为表征。暨乎康德,义乃深广。康氏以为人格云者,谓人由自然的状态而进于独立的状态,乃自觉且自动之主观也。虽然彼疯狂之人,吾人不认其有人格者何哉?以彼之所为,皆属盲目,而出乎常道以外者也。即不负道德的责任,又无理性可言者也。故人格之内容实分二种。
  一曰道德。就上所述之特色无不与道德相关。故吾人修养之第一义,无不曰道德。虽然道德之性质不明,终无有能合乎道德之精神者。兹就吾人普通理想所可及之范围而明白浅显者言之,则道德者实含有普通与统一之二要素也。世人往往有宗教家教育家道德应高尚,政治家、实业家道德可不顾及之思想,不知此实为误谬之尤者。盖宗教家与教育家决非为道德之专有者。道德亦决非为某群人或某阶级人所独具。凡圆颅方趾同具心灵者,即有道德的使命与之俱来。无论其为教育家或政治家,亦无论其为显贵者或微贱者,其有当守道德之义务,固无人而可或异也。此所谓道德有普遍性也。世人亦有为教育家博谨直之名,一入实业界即为弄权谋术数者;为宗教家洁身自好,一更其职即为放纵之生活者。又有在社会称盛德之君子,而在家庭为狠戾之主人者。又有在乡里规步距行,一旦游于通商大埠,为放僻邪侈之行而视为当然者。若此之因时地而改常行,随职业而改节操,前后行事,判若两人,下以道德的判断,决不能谓之善良。盖不愧屋漏,慎独克已,实为道德有统一性之特征。故吾人无论独居或集会,无论在家庭或在社会,亦无论索居学校,抑或出外旅行,随时随地均当对于良心负其责任。以同一之心,为高洁之生活,是吾人修养之目的也。
  二曰理性。生理组织不足以代表人之特质。盖凡属动物,均有动物的系统,即感觉缺乏及冲动之机关是也。唯人,不仅由感单纯之缺乏而活动,常由于意识而起活动。康德所谓“人为理性的存在物”盖指此也。试诠释之,犹有四义:
  1.有观念之代表作用,即有概念是也。凡观察所得之事物,抽象其共通点而结合为一,以存诸脑中、不致如紊丝,如散沙而,无所归宿。简吾人之脑力,促科学之进步,实赖有此概念以绳之故也。
  2.能着眼于远大之境,不拘拘于现在。故既能了解现在之世界而作智的概念,又能了解将来之世界而作实践的概念。且常存想于不可思议之境而冀阐玄妙之理,为一种理想所驱,以赴于一鹄。简言之,即人欲求成功者也。
  3.人能善处不幸,谋消遣之方,求解释之路,不为喜怒所困,不为苦痛所迫。哲学、宗教之起源,多为慰藉不幸所致。有时且为谋世运之进化而忍目前之苦痛者。英儒颉德所谓“牺牲个人以利社会,牺牲现在以谋将来”者是也。
  4.吾人之生活非仅为一种受刺激而活动之时间的及空间的经过,实为具有精神作用之生活。对于吾人所有之种种能力与活动统一之,浑括之,以达乎自觉之域。接触外界之实在,主宰自然之事物,又以已力变化之,造作之,精神不息,努力不怠。故吾人之行为,有一定之意志、一定之目的。其性质非受动,乃能动也。
  原载1916年11月5日《学生杂志》第3卷第11期

知识出处

杨贤江全集 第一卷

《杨贤江全集 第一卷》

出版者:河南教育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了杨贤江全集的编年原则的说明。全集采用“分类编年”体例,分为6卷。1~3卷为论著类;采用文论与专著混合编年方式。第一卷1913~1923年为体裁特殊的文论,包括日记、通信和答问,“论著”部分收入少量与正文内容密切相关的随文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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