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离休退休退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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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7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离休退休退职
分类号: F241.34
页数: 2
页码: 758-7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离休干部离休制度始行于1978年6月,后关于离休对象、待遇的具体规定作过数次调整。政策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入伍的干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应当离休,离休后本人标准工资照发等离休退休退职概况。
关键词: 慈溪县 离休 退休 退职

内容

离休干部离休制度始行于1978年6月,后关于离休对象、待遇的具体规定作过数次调整。政策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入伍的干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应当离休,离休后本人标准工资照发。伍龄计算,凡是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干部、在解放前入党的,伍龄从入党之日算起,可办理离休。慈溪自1981年始有干部离休,后逐年陆续办理,1982年政策调整,部分退休干部改办离休。至1987年底,共办理干部离休236名,享受地师级干部待遇7名,享受县团级干部待遇119名,一般干部110名。干部离休后,按规定发本人全额标准工资外,另给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每年增发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全县计1人;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0日)入伍的,增发1个月半本人标准工资,计30人;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增发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计119人。
  退休、退职1957年办理干部退休3名,退职7名。翌年,根据国务院2月9日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部分年老体弱职工退休、退职手续。1978年执行国务院分别公布的干部、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退休费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80%,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65%,对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是年起,合作商店职工亦按国营企业职工标准办理退休手续。1983年1月15日,劳动人事部对建国前入伍的老工人,规定退休后经济待遇与老干部相同。1983年8月起,对已经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每月加发生活费5元。1986年7月起,又对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月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15%生活费,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加发10%,对1953年1月1日以后入伍、连续工龄满30年的加发10%,满20年不满30年的加发5%。为确保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合作商业、二轻企业先后于1983年7月和1986年12月起,采用统筹办法按月支付。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于1987年7月起统筹支付。
  至1987年底,全县办理职工退休7484人,其中全民1650人,集体5834人;退职354人,其中全民71人,集体283人。另外,企业自办退休、退职700人,总计8538人;干部退休1990人,退职1114人。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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