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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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77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2
页码: 747-7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民国时期,政府有婚姻登记之规定,但县内从未实行。 1951年春,各区公所承办结婚、离婚登记等婚姻登记概况。
关键词: 慈溪县 婚姻登记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政府有婚姻登记之规定,但县内从未实行。
  1951年春,各区公所承办结婚、离婚登记。1955年6月1日,内务部颁布《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至1955年底,全县85个乡镇中,有64个承办结婚登记,21个乡镇仍由区公所办理,县级机关干部婚姻登记由县民政科承办,离婚登记仍归各区公所和县直属镇人民委员会办理。1963年起,婚姻登记全部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
  1984年12月,颁布《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次年1月,县培训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从5月15日起,按“细则”办理登记,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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