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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婚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77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69.1
页数:
3
页码:
746-7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婚俗改革、婚姻登记等婚姻管理概况。
关键词:
慈溪县
婚姻管理
民政
内容
第一节 婚俗改革
1950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1月,推行婚事简办,劝退聘礼,新娘坐花轿等习俗随之消失。原父母包办成婚而双方感情不和的,配偶一方受虐待的以及童养媳等,多主动提请离婚或解除婚约。重婚、纳妾者,凡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均解除婚姻关系。已解约的童养媳和离婚妇女生活有困难者,政府拨专款救济。从1950年9月至1951年3月,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占37%,其中女方主动申诉的占80%。
1974年11月,庵东区东一公社八大队(今陆中村)62名未婚女青年,联名向全县发出“破旧立新,结婚不要彩礼”的倡议,获得广泛响应,数千名女青年,主动退还聘金,婚事简办。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再次广泛宣传。近年,忽视勤俭传统,婚事奢办之风又盛。
第二节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政府有婚姻登记之规定,但县内从未实行。
1951年春,各区公所承办结婚、离婚登记。1955年6月1日,内务部颁布《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至1955年底,全县85个乡镇中,有64个承办结婚登记,21个乡镇仍由区公所办理,县级机关干部婚姻登记由县民政科承办,离婚登记仍归各区公所和县直属镇人民委员会办理。1963年起,婚姻登记全部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
1984年12月,颁布《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次年1月,县培训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从5月15日起,按“细则”办理登记,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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