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申诉复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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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74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申诉复查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724-7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1953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错捕、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对司法改革前后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纠正4起。
关键词: 慈溪县 审判 申诉复查

内容

1953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错捕、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对司法改革前后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纠正4起。1956年11月,组成清案小组,复查167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至1957年,复查处理166件,确认原判正确的102件,占61.1%;错案47件,占28.1%;冤案5件,占3%;轻罪重判12件,占7.2%。处理结果,计无罪释放7名,免予刑事处分57名,减刑16名。1960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组成查案办公室,对1958年10月以后判决的1555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处理1514件,维持原判1383件,占89%。有83件不该判刑,重罪轻判3件,轻罪重判45件,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指示精神,从1978年10月起,首先复查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鸣不平而判刑的“三类”案件,查出错案37件,宣告无罪,彻底平反。接着对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其中252件反革命案,改判204件,计221人,宣告无罪172人,免予刑事处分10人,减轻刑罚32人,改变性质不改判7人,占复查案件总数的87.7%;对1197件普通刑事案件改判78件,计85人,占6.55%。同时复查1977年、1978年判处的267件刑事案件,纠正错案29件,占18.6%。同时受理1965年以前判刑的374件反革命案件的申诉,改判158件;受理306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申诉,改判88件。
  自1976年至1987年,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425件,维持原判1704件,占70.27%;改判567件,占23.38%;撤诉76件,占3.13%;其他处理78件,占3.22%。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计收回安排工作36人,补助经济64人,计金额12740元。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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