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74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5.2
页数: 5
页码: 721-7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审判、审判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县 审判 政法

内容

第一节 审判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1953年6月,在选举首届人民代表同时选举产生首批人民陪审员42名。是年,参与陪审各类案件54件。1956年有陪审员87名;1958年为202名,达到每个乡镇都有人民陪审员。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78年,选出陪审员140名;1987年颁发《陪审证书》,有陪审员72名。
  公开审判制度1954年至1967年5月,对各类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87年,共审结刑事公诉案232件,除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案件20件依法未公开审判外,余皆实行公开审判。全年召开千人以上宣判大会12次,宣判案件46件计57人,旁听公民12200余人。
  合议庭制度1954年起实施合议庭制度,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87年审理的案件,除5件属刑事自诉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外,余皆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回避制度1954年实施审判回避制度,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87年,有2个案件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因理由不足被驳回。辩护制度1954年实施辩护制度,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87年办结的232件公诉案件中,委托律师辩护的71件,由亲,属辩护的7件,余皆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年,在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依法审判一批抗拒土地改革、残害人民的地主、恶霸。是年11月起,以审判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为重点。1952年,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依法审理一批贪污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粮食的案件。1953年12月,全县各巡回法庭受理破坏粮食统购统销、妨碍税收的案件67件,处罚被告63人。1954年7月,全县开展重点打击有破坏活动的暗藏反革命分子以及镇反运动中漏网的反革命分子,至11月,共受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69件,审结152件,被告152人,8人免予刑事处分,144人判刑。11月底贯彻对反革命分子从宽处理政策后,收到揭发检举材料1564份,有64人主动向政府坦白自首。后通过总结复查,纠正错案19件。
  1956年3月建立刑事审判庭,对重大案件在公开审理后召开大会公开宣判,做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195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97件,加上旧存101件,合计1298件,审结1261件,共处理被告1276人。其间,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实行联合办公,使办案速度加快,但削弱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职能,影响办案质量。1962年恢复法定审判程序后,采取回头查、季度查、重点查、全面查的“四查”方法,检查各个时期办结的刑事案件,使办案质量提高,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表扬。1973~1977年,共受理案件717件,审结704件(其中39件属反革命案件),对635名普通刑事案件被告判处徒刑。1979年起,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案件,至1982年,共复查刑事案1390件,纠正错案270件,占19.43%;复查反革命案245件,纠正错案199件,占81.23%。
  1980年,审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五类”刑事案件122件,被告127人,判处5年以上徒刑20人,5年以下徒刑64人,缓刑15人,拘役10人,管制9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1982年,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8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7.5%,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46287元。1983年8月起,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投毒、放火、重大盗窃等7方面犯罪分子(简称“七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判处,至年底审结249件,占全年结案数的68.6%;处理被告414人,占全年判处被告总数的74%。1984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98件,被告696人。其中“七类案件”186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6.7%;被告388人,占被告总人数的55.7%。召开宣判大会22次,宣判罪犯208名。1985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0件,被告85人,对其中12名被告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15.5万余元。1986年,除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七类案件”外,还处理其他案件118件,被告169人,占公诉案件总数的45%。1987年审结277件,被告355人。其中“七类案件”56件,被告66人;严重经济犯罪案件28件,被告40人,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34万余元。
  案例:
  陆纪调谋杀亲夫案长河公社潮塘管理区第三生产队社员陆纪调,女,31岁。1956年起长期与亲侄陆某通奸。1959年6月又与同队一社员勾搭成奸,并生杀夫恶念,10月18日偷得“1059”剧毒农药,掺入小菜大蒜头里,给丈夫连吃两餐,次日凌晨2时药性发作,上吐下泻,病情危急。陆又向婆母及医生谎报病情,延误治疗,致被害人身亡。后陆又将剩余含毒大蒜头埋入灰缸,毁灭罪证。1960年6月30日,慈溪县人民法院判处陆纪调死刑,8月16日执行枪决。、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1年5月,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审判解除封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纠纷154起。1952年受理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351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81%。1954年3、4月,与镇海、余姚毗邻的5个区12个乡接连发生山林纠纷19起,群众互殴,伤数十人。县委抽调公安、法院干部组成“山林纠纷处理委员会”惩处肇事者,划定山界,平息事态。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民事案件多为家庭纠纷案,。1962年,审理205件离婚案件,其中父母包办、买卖婚姻、早婚72件,占34.95%。因赌博、偷窃、通奸及家庭纠纷提出离婚54件;因配偶劳教、劳改而提出离婚的34件;因婆媳不和或常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的27件;因配偶病、残等提出离婚的15件;女方被丈夫打骂虐待而提出离婚的4件。离婚案中,女方主诉的173件,占总数的84%。
  1963年7月至1965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865件。1968~1972年,未受理民事案件,使许多民事纠纷得不到解决。1972年11月至次年底,共审理民事案件338件,其中250件为婚姻、房屋、损失赔偿、财产继承、抚养等纠纷案,均得到妥善处理。
  1979年,审结民事案件262件,比1978年审结数增加140件。其中审结房屋纠纷案件62件,为审结此类案件数最多一年。1981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后,全年审结离婚案件198件,其中调解和好45件,撤诉26件,调解、判决离婚127件。同时建立民事案件查案评比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查案一次,确保办案质量。198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调整充实民事审判力量,审判人员由20人增加到42人,全年共审结民事案件565件,为上年的2.9倍。1984年始,制订民事审判工作岗位责任制,全年审结民事案件812件,其中调解结案597件,调解率达73.5%。1985年,总结推广龙山人民法庭“一手抓办案,一手抓指导调解组织”的经验,建立调解干部岗位责任制,把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年审结民事案件601件,比1984年下降26%。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扩大收案范围,全年受理825件,加上旧存82件,合计907件,审结838件,结案率为92.3%。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0年12月建立经济审判庭。次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件,诉讼标的额13.8万余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全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7件,诉讼标的额23万元。1983年143件,75.64万元;1984年101件,104万元;1985年137件,155万元,连续3年超百件,被列为全省结案百件以上的6个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之一。
  1986年,各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实体大量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激增,全年受理275件,审结272件,审结率为98.9%,诉讼标的额达290万元。1987年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等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38件,诉讼标的额379万元。
  第五节 申诉复查
  1953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错捕、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对司法改革前后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纠正4起。1956年11月,组成清案小组,复查167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至1957年,复查处理166件,确认原判正确的102件,占61.1%;错案47件,占28.1%;冤案5件,占3%;轻罪重判12件,占7.2%。处理结果,计无罪释放7名,免予刑事处分57名,减刑16名。1960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组成查案办公室,对1958年10月以后判决的1555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处理1514件,维持原判1383件,占89%。有83件不该判刑,重罪轻判3件,轻罪重判45件,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指示精神,从1978年10月起,首先复查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鸣不平而判刑的“三类”案件,查出错案37件,宣告无罪,彻底平反。接着对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其中252件反革命案,改判204件,计221人,宣告无罪172人,免予刑事处分10人,减轻刑罚32人,改变性质不改判7人,占复查案件总数的87.7%;对1197件普通刑事案件改判78件,计85人,占6.55%。同时复查1977年、1978年判处的267件刑事案件,纠正错案29件,占18.6%。同时受理1965年以前判刑的374件反革命案件的申诉,改判158件;受理306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申诉,改判88件。
  自1976年至1987年,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425件,维持原判1704件,占70.27%;改判567件,占23.38%;撤诉76件,占3.13%;其他处理78件,占3.22%。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计收回安排工作36人,补助经济64人,计金额12740元。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慈溪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