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编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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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727
颗粒名称: 第二十编 政法
分类号: D920.4
页数: 24
页码: 705-7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解放初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慈溪县队部。后多次易名,1983年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慈溪县中队。
关键词: 慈溪县 政法

内容

1949年8月建立慈溪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6年3月改称慈溪县公安局);次年6月建立慈溪县人民法院;1954年9月建立慈溪县人民检察署,12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59年4月至1962年1月,合并成立慈溪县政法公安部,仍挂公、检、法牌子,使用公、检、法印章。1962年1月撤销,恢复原机构。1967年5月后,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止工作。1968年4月,人民解放军对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8月成立慈溪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1972年11月恢复县人民法院;次年4月撤销人民保卫组,恢复县公安局。1975年起,县公安局兼行检察职能,至1978年7月恢复人民检察院。恢复后,成绩显著,1982年起5次被评为浙江省检察系统先进单位,1985年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1981年5月建立慈溪县司法局,行使司法行政职能。
  解放初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慈溪县队部。后多次易名,1983年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慈溪县中队。
  县公安局下设派出所,1949年8月至1954年3月,现县境先后设浒山、观城、周巷、师桥、龙山派出所,庵东设公安科,后亦改派出所。1950年后,各区先后配公安员、公安助理员、特派员。1956年后,时设时撤时并时分,至1985年,还设有44个乡民办派出所,1987年5月撤销。1987年底,全县共有区、镇、企业派出所18个。县人民法院下设人民法庭,1955~1957年,先后设师桥、周巷、庵东人民法庭。1967年中断,1972年复设。至1987年底,全县共有11个人民法庭。此外,司法局在各地配备司法助理员:1982年3月起,先后在长河、周巷、横河、观城4区和5个乡镇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至1987年底,全县8个区和浒山镇及64个乡镇均配备司法助理员。
  历任检察长、法院院长名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新茂(1955.6~1967.5,1978.7~1983.4)、冯传沛(1983.4~)。县人民法院院长:刘春泉(代县长兼,1950.6~1952.3)、毕向荣(县长兼,1952.3~1952.9)、任子诚(县长兼,1952.9~1954.8)、周文祥(副县长兼,1954.8~1955.8)、张萍(1955.8~1956.11)、沈锦祖(1956.12~1962.2)、曹德茂(1962.2~1967.5,1972.11~1981.3)、叶国标(1981.3~1987.5)、张日(1987.5~)。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
  解放初期,反革命破坏活动猖獗。1949年5~9月间,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相互勾结,先后武装袭击新浦、东三、坎墩、大云、天东等乡镇政府,共杀害区、乡(镇)、村干部及民兵、积极分子56人。同时,已反正之原余姚盐场20余名税警叛变。7月9日晨,龙山乡反革命分子方鹤明等带领驻舟山国民党军八十七军二二一师2个团约千人在龙山登陆,抢劫粮食,并捕去龙山区长忻一波和解放军、区中队战士各2名。是年12月和次年3月,三浦乡厉家村、窖湖乡五村的匪特分子策动暴乱,冲击群众大会,抢夺枪支,殴打干部,抗缴公粮。土匪“山北游击司令”谢阿万纠集7名匪徒,在长溪岭一带大肆抢劫。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均分别作了惩办,龙山乡反革命分子方鹤明和窖湖乡暴动首犯孙永年、孙岳生依法处决,三浦、窖湖其他7名首犯依法逮捕。1950年10月起,开展镇反运动,遵循“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把镇反工作列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
  镇反肃反1950年10月,先后集中全县国民党、三青团、特务和军、政、警、宪中的219名上层分子举办两期思想改造学习班,责令交待罪行、检举揭发,开始“镇反”。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对反动党、团、特、军、政、警、宪人员实施登记,邻县余姚、镇海同时开展。现县境设观城、浒山、周巷、庵东、龙山登记分处,在原属县领导下工作,10天内共登记国民党、青年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青团分队长以上,中统、军统分子,反动党团员曾任政府系统保长以上,军队系统尉级以上,武装匪特分队长以上629人(不含龙山区)。10月20日晚,逮捕3名抗拒登记的反革命分子。镇反运动中,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对施乾炳、吴春芳、王杏杏等一批罪大恶极又拒不悔改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严惩;对陈一飞、沈天明等罪行严重,但能真诚悔过,又有立功表现的,给予从宽处理或奖励;对其他一般反革命分子,按其罪行及表现,分别判处徒刑或交群众管制。罪犯吴春芳,汉奸、清帮头目,参与江西“剿共”挖吃红军人心,抓捕两名革命工作者,抗日战争期间充任汪伪东山乡乡长、日本宪兵,队情报组长,平时广收徒众,扩充清帮势力,持枪强奸有夫之妇,强抢农民棉花5000多公斤,吸毒贩毒,设赌局抽头,贩卖壮丁4名,1951年4月6日逮捕归案,依法处决。陈一飞,1949年8月,充任“钱江南岸联防指挥部”第三支队第一大队大队长,后流窜至小洋山任“江南人民反共自卫军第三指挥所第六支队司令部”司令,是年11月20日潜回,在庵东、坎墩、天元等地抢劫食盐、白糖、大米,夺取大云乡民兵枪支、坎墩镇电话机等,12月5日,其部被人民解放军歼灭时拘捕。根据《华东惩治土匪暂行条例》,陈一飞应处死刑,但经过党的政策感召,陈向政府交待整个匪特组织情况及全部罪行,并写信召唤其旧部4人携枪4支向政府自首,又劝说4名武装匪特分子交出电台1部、长短枪9支、子弹2000余发及关防派令等,从宽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在劳动改造中3次减刑,提前两年释放。
  1951年11月,取缔被帝国主义操纵的反动秘密组织“圣母军”,并捕办有严重罪行的为首分子,参与者全部登记退团。12月,周巷镇景刚奎与朗霞乡(属余姚县)孙英为首组织“浙江省人民反共自卫军7881部前进指挥部”,在周巷、周朝、浒山等地发展23名成员,侦破后,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孙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取缔反动道会门1952年,以取缔反动道会门为重点。现县境内从清代开始即有反动道会门活动,先后传入12种。主要道会门的组织情况如下:同善社,分属余姚、宁波两个系统。余姚同善社于民国6年(1917)从杭州传入,在逍林、横河、新浦、胜山、天潭、云城、义五、周巷开设8个先觉祠。宁波太平坛于民国7年在淞浦设三善堂,下辖师东、东安、杨范、田央黄叶家4个先觉祠。无为教,又名一圣教、进门教、社教、大被教,易名繁多。清康熙年间(1662~1722)由道首汤华清传入,在龙山、福山分别设尊德堂、正信堂(觉性庵)。光绪二十七年(1901)、二十九年,在坎东、浒山镇界牌村分设静觉堂、友义堂,后又在浒山、逍林、横河、观城、鸣鹤、龙山等地设善德堂、有婆堂、理心堂、一心堂、孝义堂等40多处堂、庵,共有道首111名,道徒1110名。一贯道,有孙月慧、刘月辉两派。孙派于民国32年从余姚县城传入,在周巷设德基坛。34年后,在周巷、逍林、浒山、横河、长河等地发展大批道徒。刘派源于杭州醒世坛,后在观城、鸣鹤两区发展组织。1952年,浒山、周巷、观城、鸣鹤、庵东、周朝、龙山、逍林8个区设大小坛堂108处,共有坛主以上道首及办道人员191名,道徒1922名。
  反动道会门组织政治上得到封建统治阶级和日伪特务机关的支持和庇护,以“仙丹”、“法水”、“符咒”等诱骗病人,仅民国时期就害死214人,致残31人;以“结丹”、“盘龙身”等手段诱奸妇女50人;以收取“功德费”、“渡仙费”等名义骗取道徒财物,每年约折稻谷105万公斤。解放以后,又制造政治谣言,散布“变天”思想,破坏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运动,组织“串线”活动,还勾结武装匪特,阴谋发动暴乱。
  为取缔反动道会门,现县境观城、浒山、庵东、龙山4个区于1952年10月成立指挥小组,设登记分处,在原属各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道首和与其相当的办道人员实施登记。20日宣布取缔同善社、一贯道、大刀会、孔孟道、济公道、无为教、先天道、长生道、道佛教通、玉枢道、龙华会、中教道义会等12种反动道会门组织。举办罪证展览,组织办道人员现身说法,发动群众揭露罪行,共查封同善社、无为教、一贯道3种主要反动道会门的坛、堂、祠、庙210处,登记道首675名,退道道徒14948名;依法惩处一批有现行破坏活动和严重罪行的道首。
  查漏、复查取缔反动道会门后,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心纠”的方针,继续侦查法办漏网反革命分子和复查案件的工作。1954年2月,侦破樟树乡茹荣华复制散发国民党空投反动传单案,依法予以逮捕。是年,对镇反运动中处理的全部案件进行复查,18名被错处理人员得以纠错平反。
  1956~1958年,全县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分批清查隐藏在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经常性镇反工作镇反、肃反以后,反革命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下降,政法机关将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工作列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经常性工作。1958年7~9月,开展肃清残余敌人的斗争,共侦破案件10起,缴获枪支13支、子弹321发。
  1961年5月,侦破“中国自由同盟浙江总会”反革命集团案。三管公社万兴大队杜晓伟受敌台煽动,1960年9月间,与同队杜翘璠密谋,纠集胜山公社罗永田、陈志才,并在三管、新浦、胜山等地物色吸收20余人,组成“中国自由同盟浙江总会”制订《政治纲领》,攻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化名“浙江山北国民光复会”反共游,击队主领杜伟翘(晓伟、翘璠),与台湾特务联系,准备里应外合,进行以推翻人民政权为目的的罪恶活动,先后6次在逍林、观城、裘市、桥头一带散发具名“浙江反共大营”的大批反革命传单,计划杀害公安干部和抢劫信用社、粮站及新浦海防大队枪支;阴谋煽动西三农场劳改人员进行武装暴动;企图抢劫逍林公社渔业大队机帆船外逃投敌。侦破后,首犯杜晓伟依法判徒刑15年,杜翘璠、罗永田、陈志才各判徒刑10年。
  1961年5月,宗汉公社洋四大队陆乃赓(1953年参加工作,1960年开除)自称台湾派遣人员,与同大队陆守康(曾任民国政府乡长、县办事处副主任、县政府秘书,劳改释放人员)先后在上虞、绍兴、余姚及县内拉拢30余人组织反革命集团,并刻制反革命关防“中国国民党祖国国防后备军总部”印模;起草《告全国同胞书》,阴谋盗窃共产党机密文件,搜集粮食仓库情报,散发反革命传单,投寄反革命敲诈信件,策划夺取当地驻军武器。1962年11月被政法机关侦破,陆乃赓、陆守康两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20年,参与者均予惩处。
  1966年5月,侦破台湾派遣特务案。鸣鹤公社王家大队顾瑞龙,1963年去澳门探亲,参加台湾驻澳门特务组织,两次接受特务专门训练。1966年4月24日从澳门潜回至鸣鹤场老家,收集湖南衡阳车站军火列车运行情况和慈溪“四清”运动情况等情报,准备报送台湾驻澳门特务机关时即被侦破,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68年,原同善社余姚先觉祠副首事施尚麟与上海道首“八宝光明金刚佛”周子荣、王福兴等人勾结,自任浙江地区同善社副首事,在三北地区35个公社的94个大队、8个单位指派道首154名,发展道徒465名,开设坛、堂、祠10多处,大肆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侦破后,施被正法,36名主犯、从犯判处徒刑,参与者具结悔过。
  1979~1983年间,原无为教头目朱士章、楼盛法及许朝龙,分批先后在浒山、坎西、坎东、白沙、择浦、新浦等公社(镇)纠集和新发展道徒152名,多次搞“开堂”、“拜佛”复辟活动。次年1月侦破,许朝龙等3名主犯依法判刑。
  1983年7月30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明令取缔“呼喊派”反动组织,并捕办一批触犯刑律的骨干分子,传讯有关人员,收缴反动书刊234种计2000多册。至11月中旬,该组织在各地的活动点均停止活动,800多名成员书面声明退出反动组织。
  自1978年至1987年的10年中,全县前5年反革命案件年均发案率为6.6起,后5年年均发案率下降至1.8起。
  附录:慈溪县中统、军统特务组织
  中统国民党中央党部调查统计局在慈溪县的下属组织有:慈溪CC小组,民国21年(1932)县党部常务委员叶达三接受省党部CC头子方青儒的指令,成立慈溪CC小组。成员,有叶达三(化名方重光)、邵粹瑜(化名陈落云、蒙凡)、周聘三(化名陈铎)、吕思义、沈维祥,解散时间不详。慈溪县调查室,民国24年1月至38年初,“中统浙室”先后委派叶达三、何仁良、朱声瑜、胡孑民、鲍怡庄、黄梅、罗瑞兴为常驻慈溪调查员,建立慈溪县调查室。周聘三、鲍怡庄、沈子勋、胡孑民、曹以隆为义务调查员,26年至28年5月,朱涤非为专驻慈北调查员。1949年5月解放前夕,组织瓦解。慈溪县党政军联席会议,民国34年成立,县党政军警主管人员(均用化名)参加。下设会报室,掌实权。省党政军联席会议秘书处先后指派“中统”核心分子颜圣介、张旭初、鲍怡庄、张锡鸿、陈烈三任会报室秘书。其间,密谋杀害盛杏英、魏志平(郑惠民)、虞炳基、余贵发、刘素琴等革命工作者,先后强迫56名革命工作者到“统一建国运动人员训练班”受训。1949年5月解放前夕,“联席会议”人员逃离,组织瓦解。
  1949年,现县境周巷、长河、浒山、逍林、横河、观城等地区,共有中统特务人员53名。
  军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后属国防部)下属慈溪县组织有:警校同学会,由县警察局长冯载光于民国34年组建,有正式成员15名,外围分子2名。1949年5月解放前夕瓦解。三区慈溪情报组,民国33年1月成立,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参谋处谍报室宁波特派员金剑鸣任组长,县政府情报组长余克泉兼任副组长。发展谍报员,搜集革命武装活动情报,34年8月第三战区撤销后停止活动。第二区专署保乡团慈溪分团,民国37年8月成立浙江省第二区专署保乡团慈溪分团,县长吕思义兼任分团长,周梦园任分团总干事。全县抽调20余名保队附到第二区专署“戡乱军警干部讲习班”受训后委为团员,充任潜伏情报组长,发展情报员,搜集情报,并在乡政府任职。1949年4月瓦解。
  1949年,现县境周巷、长河、浒山、逍林、庵东、横河、·观城等地区共有军统特务人员240名。
  第二节 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初,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镇压反革命运动配合进行。1955年始,两次集中搜捕打击惯盗、惯偷、赌头赌棍、流氓及破坏互助合作和粮食统购统销的刑事罪犯。1958年7月成立县破案指挥部,突击工作63天,破获刑事案件619起,缴获黄金24两、银元360枚等赃物。后集中罪证,组织全县巡回展览。
  1966~1976年间,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上升。自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至1978年,先后开展12次治安大检查。1983年8月至1986年底,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侦破刑事案件884起,摧毁流氓团伙109个,逮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591名。有953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缴获赃款赃物折款24万余元。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刑事案件发案率比3年前明显下降。1986年夏季反盗窃斗争中,群众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罪线索650条,从中破案317起。这场斗争中,县公安局7个科、所、队和4名干警,荣获宁波市公安局授记三等功。周巷镇特派员杨存道不畏艰险,远上东北,生擒罪犯,亦获宁波市公安局授记三等功。
  1987年继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公安部门破获一起重大诈骗案。是年8月上旬,舟山市普陀区郑加声、张丽娜、乐安华勾结舟山市第二海洋渔业公司仓库保管员叶家定,假称库内带鱼是慈溪县龙山冷冻厂的,诱使山东省海阳县水产养殖公司等3个企业代表上门看货,签订合同,骗取现金42万余元。叶分得7000元,乐、郑、张3人瓜分41万多元赃款后潜逃。案发后即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缴获大部分赃款。
  案例:
  章国强流氓、抢劫团伙案1982年起,以章国强为首的由11名犯罪分子合伙的流氓、抢劫集团在桥头、樟树、逍林、三管、观城等地抢劫路人财物(手表、自行车、现金等)15次;流氓械斗11起,打伤20人;殴打群众48起,遭打76人,致伤31人;强奸和侮辱妇女数十人;致路人不敢单行,妇女不敢夜出。1983年8月破获,拘捕全部罪犯,并根据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打”决定,判处主犯章国强(男,21岁,桥头乡上岙村人)、余定纪(男,19岁,桥头乡烟墩村人)、余云祥(男,20岁,桥头乡东头村人)死刑,另8名罪犯分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
  慈溪县百货公司浒山百货批发部被盗案1986年3月20日晚,慈溪县百货公司浒山百货批发部无人值班,犯罪分子乘机潜入,撬开保险箱和27只办公室抽屉,窃去手表696只,电子计算机2只,袖珍录放机1只及现金、侨汇券、储蓄券等,合计价值5.3万余元。案发后,县公安局48名干警投入侦查,至4月23日凌晨,5名案犯全部落网,追回全部赃物。5月30日,盗窃首犯杨国波、陈立昱分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3名同案犯及渎职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期执行。
  第三节 看守
  慈溪县看守所于1949年在孝中镇(今慈城镇)成立,1954年10月迁设浒山镇。
  看守所对依法逮捕和拘留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坚持严格依法凭证收押、看守、提审押解犯人,保障监所安全。看管中,组织犯人读报、听广播,并经常进行政治形势和政策、法律、前途教育,促其认罪服法。1985年,有一大批案犯依法从轻处罚,4名有改恶从善表现的罪犯减刑。对犯人生活坚持文明管理,其口粮和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给。监舍内清洁卫生,案犯定期洗澡理发。对患病案犯及时治疗。1985年起配备专职医师,是年共诊治829人次。1985年起,还在监舍内开办文化补习班,为71名文盲、半文盲犯人补习文化,经4个多月补习,有27人学会写信。1987年组织案犯劳动生产,全年收入计款8300元。
  第四节 监督改造
  将判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交群众管制的制度始于1951年。1952年8月,贯彻实施《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并在洋山乡进行整顿管制工作试点。1956年3月,全县6762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经群众评议有2123名评为正式社员,3422名为候补社员,1081名监督劳动,134名交群众管制,待批准2名。次年,其他坏分子也列入改造对象(以上四类人员,简称“四类分子”)。
  1958年起建立监督改造小组,对“四类分子”实行包教育改造、包劳动生产、包防止破坏、保证守法和参加集体劳动的“三包一保证”监督改造制度,建立月考、季评、年升降的评审制度。1959年年终评审中,列为认罪守法、改恶从善的占30%;不好不坏占43%;不够好占25%;抗拒改造占2%。在255名摘掉帽子人员中,有26人因有违法犯罪活动,被重新戴上帽子。1960~1966年,每年均经过群众评审和县批准,给一批“四类分子”摘帽。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79年1月,对“四类分子”开展评审摘帽工作,是年全县摘帽人数为总人数的95.87%,纠正错戴帽子43人。至1983年12月,4384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不少人感激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他们的教育改造,表示要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出力。宗汉乡上笆里村陆永孟,1979年摘掉富农分子帽子后,自筹资金养蜂,钻研养蜂技术,创人工收集花粉、灭蜂螨药剂、蜂罩、电动取浆机等4项成果,编写出《养蜂一百例》小册子。他的养蜂经验,被广大养蜂户采用,效益显著,称他为“蜜蜂大夫”,3次被评为慈溪县养蜂先进科技户。
  第五节 治安管理
  户政管理1950年5月始对城镇户口清查登记,建立迁入、迁出及通行证制度。次年9月普查全县城镇户口,制发户口簿,建立户口迁移制度。1953年建立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并实施水上户口管理。1955年6月起,县城户口由派出所分管,农村户口归乡(镇)政府管理。1958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县按条例实施户口统一管理制度。
  19611963年,因国家经济暂时困难,压缩城镇居民去农村14767人。1980年12月,成立慈溪县处理精简户粮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经1年零8个月的工作,收回精简户粮8379人,占总精简人数的56%。口粮由农村粮转为商品粮。
  1984年11月,准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落户务工经商,至1987年底,全县进城镇落户农民计3507人。是年8月至年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完成浒山镇等15个乡镇的居民身份证发证工作。公安部1986年9月确定慈溪县为全国农村第一个应用微型计算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试点县。至1988年5月,建成人口基本信息微型计算机管理系统,投入运行,于是年完成全县颁发身份证工作。
  特种行业与公共场所管理1950年起,对旅栈、照相、刻字等行业实行专门管理。1954年9月,管理范围扩大至无线电、印铸业及影剧院、说书场等公共场所,实行颁发《营业许可证》制度。1962年,会同工商部门管理旧货业、修理业。1984年,纳入特种管理的企业计1112家,其中旅馆业69家,刻字业62家,修理业819家,旧货业162家。是年12月起,修理、印铸、废旧物品收购业不再列管。至1987年,计持有许可证的影剧院、说书场等公共场所429处,旅馆、刻字店365家。
  管理工作对预防犯罪和打击罪犯起支持配合作用。1987年8月27日至9月21日,浒山镇派出所根据旅店报告,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1名,其中流窜犯7名。8月27日晚,城南旅社发现4名可疑旅客,经公安机关追查,截获元代文物4件;9月14日,上房旅社发现流窜犯吴建军盗窃同室旅客现金9500元,人赃俱获。
  危险物品管理1953年起建立危险品登记及发放许可证制度,对危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实行管理。1953~1979年,全县易燃易爆物品在制造、购销中,共发生爆炸事故22起,死22人,伤51人。1980~1984年,石塘爆炸事故即达15起,死12人,伤51人。1984年8月整顿山石塘,核发合格证105张,取缔10家,收缴雷管842只、炸药315公斤、导火索2169米、子弹9发;同时检查2092个花炮销售点,落实安全措施。近年民间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增加,1986年,对旅客携带危险品、居民使用液化气及烟花爆竹作出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查获违章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事件193起。是年又发生爆炸事故4起,死3人,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元。
  禁烟毒清初,现县境沿海广种罂粟,制作鸦片,流毒甚广。雍正七年(1729)贯彻禁烟法规,明令禁种,但禁而不止。道光二十二年(1842)后,各集镇出现烟馆。光绪二十二年(1896)实施渐禁政策,一面逐年加强对种、吸、售限制,一面设浆局征收浆捐,遭烟民反对,发生捣毁浒山、周巷两地浆局事件。宣统二年(1910)设立禁烟分所,但仍禁而不止。民国元年(1912)政府严禁种植粟,捕办售、吸人犯。胜山乡烟犯胡阿朝被正法,使烟毒有所抑制。,17年后,每年集中一次烧毁烟土、烟具。30年4月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倾销白粉,毒害蔓延,烟馆遍及城镇,制毒、贩毒、吸毒人员增加。36年由医院施戒者40人,政府勒戒者31人,但乡官劣绅、帮会头目等吸毒成风,烟患依旧。
  1952年7月,成立县禁毒委员会,贯彻实施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责令吸毒者限期戒除,禁止种植罂粟和贩卖烟毒,并举办禁毒管训班。教育、传训毒犯,并于9月4日通告禁毒,烧毁毒品、烟具,处理毒犯。贩毒、吸毒遂绝迹。1968年后发现个别农民种植零星罂粟,公安、卫生部门即予批评教育,责令销毁植株,并发通告重申禁种罂粟。
  禁赌民国时期,政府明令禁赌,但官警与赌头勾结,明禁暗放,赌风遍及城乡。
  1950年,各地农民协会与民兵组织查禁赌博,宣传赌博危害,并协助政府惩办赌头、赌棍,教育参赌者,赌博恶习近乎绝迹。1960年以后,赌风死灰复燃,全县一半以上生产队发现赌博活动。次年3月,县人委发布禁赌布告,处理赌头赌棍和嗜赌分子,赌风收敛。1966年,赌风又起。1979年后,县革命委员会(后改人民政府)每年发布禁赌布告,开展禁赌斗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分子或以赌为业者,并举办禁赌法制学习班,处理和教育嗜赌分子,但劣根难除,赌博屡禁不止。
  查禁淫秽物品解放后,即明令收缴销毁社会上残留的黄色刊物,严肃处理传播者。1965年3月后,淫秽物品几近绝迹。1980年后,淫秽物品又流入,复制、销售、传看者日增。1982年7月,中共慈溪县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查禁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通知》,在长河、庵东、浒山、周巷、沧田等9个公社(镇)查获销毁一批黄色书刊、图片、抄本。1983~1984年,又查毁黄色书刊106册、黄色图片71张、淫秽录像带81盘。1984年8月25日,查处东海乡一非法录像放映点,没收录像设备及录像带。1986年,破获传播淫秽物品案7起,收缴淫秽书画、抄本99册,录像带26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12名。
  第六节 群防群治
  治保组织1951年7月起,陆续筹建群众治保组织。1952年7月,公安部颁发《治安保卫委员会条例》,治安保卫组织日趋健全。1955年,全县有89.6%的农业社建立群众治保组织,其中329个社配备治安员,179个社建立治安小组,63个社成立治安委员会,共有治保人员1095名。是年,庵东特区7个盐业社,也有治保人员74名。1957年底,全县135个手工业社,有114个建立治保组织,配治保员172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建立治保组织。1959年,全县52个国营商业和7个供销社、25个县属工厂,有治保人员427名。是年,治保组织与人民调解组织合并,称治保调解委员会,下设小组,全县公社、管理区、大队共有治保调解主任435名,委员1163名,组员1794名。1965年8月经过整顿,共有治保调解组织194个。在“文化大革命”中,有的治保调解人员受到批斗,非法关押,以致殴打。
  1979年冬,坎东公社首建公社、大队、生产队3级治安联防队,担负巡逻、守护、值班、查禁赌博等日常治安工作,次年在全县推广。1981年,全县治保、联防组织共侦破案件98起,取缔赌场2037处,制止犯罪活动135起,调解民间纠纷397件,缴获赃款赃物折款8000元。1983年,灵湖乡方家河头村治保会破案10余起,抓获偷伐树木、赌博等人员125人次,帮教好7名有违法行为人员,连续3年被评为县级先进集体。
  1987年,全县共有治保委员会1305个,治保小组483个,治保人员4905名,专职治安联防队员113名。
  帮教工作1959年起,组织群众对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二流子、懒汉进行帮教。1965年推广诸暨“枫桥经验”后,全县帮教50人,其中29人经过帮助教育改邪归正。“文化大革命”中,帮教工作被否定。1977年重新肯定“枫桥经验”云城公社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帮教小组,43名有违法行为人员,经过就地教育改造,,有37名参加劳动生产,不再干坏事。1982年,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全县各区、乡(镇)、村和企事业单位都组织干部、群众及帮教对象家属,协同工作,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全体干警,每人包干帮教1~2名违法青少年。1983~1987年,全县有12193人列为帮教对象,经过帮教,改邪归正4326人,占36%。1987年底,全县共有帮教小组1281个,有4465人负责帮教轻微违法人员2961名。
  第七节 消防
  组织与设备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现县境城乡始有水龙会、救火会等募款购制锡龙、洋龙、油台、水桶、扁担、铜锣,,负责地方消防。
  1950年8月,县公安局治安股管理消防工作,改各地水龙会、救火会为消防委员会,以水龙为单位设小组,经费自筹。1953年,观城镇始有专职消防员。1956年,县公安局配备专职消防干部1名。次年,浒山、庵东、周巷、范市等集镇各配1名职工充当消防员。1957年,全县共有6个义务消防队,有队员611名;42个乡镇配备马达泵28部,手压泵浦154部。1958年10月,浒山镇购置三轮机动消防泵浦车1辆。1965年,浒山、庵东、观城、范市4镇的7名消防职工调县,建立县公安局消防队,为县内第一支专业消防队,配备解放牌水罐消防车1辆。次年,该队列入民警编制,1983年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慈溪县消防中队。1984年4月成立县公安局消防科,主管消防工作。次年在浒山镇剑山村建消防营房,建筑面积1350平方米。1987年,县消防中队共有干警24名,配备干粉汽车、吉普车、水罐汽车、泡沫汽车共5辆。各地另有专业消防队3个,队员18名,义务消防队390个,队员4000名;共有消防栓170个,马达泵浦390部。
  防火灭火1954年后,县公安局围绕棉花采摘、翻晒、储存、投售、加工、运输等环节,每年组织1~2次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防火安全制度。1959年,全县9个棉花加工厂均成为无火灾单位。1979年10月后,浒山棉花加工厂、浙东化工一厂等24个企业列为防火重点单位。1982年,防火重点单位增至31个,严格防火制度。逍林棉花加工厂拥有7个棉花收购站、13761平方米库房、2682平方米露天堆场,有轧花机、剥绒机、打包机等20台机器设备,自1953年建厂起未发生过火灾,1982年起先后15次被评为省、市、县安全保卫工作先进单位,1987年获商业部“全国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986年8月16日,田央乡向阳化工厂蒸馏塔二甲苯外溢,遇明火引起火灾。乡派出所全体干警向县消防队报警后即手提灭火机,肩挑沙土,带领群众冲入火海扑救。县消防科长景月夫率消防中队8名战士赶到时,厂区上空黑烟滚滚,臭气窒人,工人及周围群众惊恐万状,厂内贮存的1吨多二甲苯及柴油猛烈燃烧,随时有发生爆炸的危险,当地3名干警及20余名群众已受伤,派出所所长胡绍权烧伤面达25%。县消防中队干警临危不惧,迅即疏散群众,摸清火情,奋力扑救,6分钟即控制火势,15分钟扑灭。12月16日,宁波市公安局通令嘉奖,田央派出所获集体三等功,景月夫记三等功。
  附:重大火灾录
  △民国37年(1948)8月13日夜6时,桥头乡上岙村孙某妻不慎将火星落入麦芒箩中,至11时起火,火势猛烈。从逍林、观海卫、师桥、三管、龙山等地赶来27部水龙和1部马达泵,数百人扑救,终因设备落后,6小时尚未扑灭,共烧毁楼房22间,平房20间,27户家庭财产烧烬。
  △1955年4月5日(清明节),龙场乡方某扫墓,烧迷信品起火,烧毁山林400余亩。
  △1957年10月9日,坎墩棉花加工厂因电线漏电起火,烧毁房屋21间,皮棉10345公斤,籽棉300公斤,棉籽5000余公斤,损失折款31051元。
  △1961年2月2日下午2时25分,师桥小学幼儿部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死儿童20名,烧毁楼房5间。
  △1963年10月15日午夜,明湖公社桥上大队(宓家埭乡桥上王家村)农民王某家余火复燃引起火灾,烧毁楼房24间,平房3间,17户农户农具、家具大部被焚,损失折款2万多元。
  △1972年8月30日下午4时,慈溪酒厂粉碎机摩擦发热,火星爆烧木材,毁酿酒原料及电动机等,损失折款1.5万余元。
  △1972年10月1日傍晚,小安公社群信大队(建塘乡群信村)第三生产队籽棉进仓时,保管员谢某划火柴照明起火,烧毁仓库3间及农药、化肥、籽棉等物资,损失折款5000余元。
  △1974年5月20日,甸山公社方马大队第四生产队把刚榨过油的菜籽饼装入草包放入仓库,至次日凌晨积热起火,烧毁库房3间,大麦3500余公斤及农机具等,损失折款1万余元。
  △1981年3月5日19时20分,师桥公社十大队十二生产队仓库,因社员乱扔烟蒂起火,大火延烧3小时,受灾13户,烧毁楼房15间及农机具、粮食等物资,损失折款10万余元。救火中重伤4人,轻伤16人。
  △1985年7月20日晨4时30分,潮塘乡石棉厂刹车片车间,设备简陋,汽油挥发,致电器火花,引爆起火,烧毁厂房3间及机器设备,死4人,重伤4人。
  △1985年11月13日夜9时15分,东安乡洪家村张某家10岁小孩点烛照明,触及蚊帐起火,受灾8户,烧毁房屋13间及家具杂物,损失折款2万余元。
  △1987年1月8日下午4时10分,观城镇北大街孙某家液化气外溢,遇明火起火,受灾4户,烧毁房屋450平方米及家具杂物,损失折款14800元。
  △1987年12月25日中午,洋山乡周家段村刘某在田埂上烧荒,适逢西北大风,延烧东安乡关头村施某放养在该地的蜜蜂63箱及蜂具、帐篷等物,损失折款10500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4月始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主持公诉工作。至7月,共批准逮捕刑事案犯94名。1956年3、4月间,通过政策宣传,促使146名反革命犯和9名刑事犯自首,5月13日召开大会,宣布从宽处理6名反革命犯和1名刑事犯。1957年,在集中打击犯罪分子斗争中,批准逮捕334名,提起公诉166名。1958年,在侦破积案、肃清残余敌人和打击现行破坏活动中,批准逮捕313名,起诉424名。1961年11月至1962年3月,批准。逮捕95名,起诉89名。1962年起,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案犯逐年减少。1965年批准逮捕15名,决定起诉26名,为建院以后最少年份。1978年11月,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共批准逮捕48名。1983年8月起,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19日,第一次集中打击,批准逮捕110名,其中流氓团伙犯36名,流窜犯4名,杀人犯1名,强奸犯12名,抢劫犯8名,重大盗窃犯3名,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7名,赌头赌棍7名,流氓、盗窃、诈骗等其他刑事犯32名。1986年6月,集中打击盗窃犯罪活动,其间共召开10次处理犯罪分子大会,对12名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案犯宣布免予起诉。至1986年底,历时3年零4个月,共批准逮捕1450名,决定起诉1395名,免予起诉20名,不批准逮捕229名,不起诉8名。1987年,四次集中打击流窜盗窃、流氓和赌博犯罪活动,全年批准逮捕人犯246名。
  第二节 经济检察
  1955年6月,开始对经济案件试行正规侦查工作程序。1956~1962年,共查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贪污、盗窃案37件。其中1957年查处农业社贪污案10件,追回赃款赃物计值2650元;1958年逮捕农业社贪污案犯1名;1962年侦破教育系统两贪污案,召开有400余名教师参加的宣判大会,并协同县教育部门找原因,订措施,做好预防犯罪的工作。1963年第一至三季度,立案查处贪污、盗窃案12件;第四季度在县级机关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反盗窃、反投机倒把的“五反”运动,贯彻“说服教育,洗手洗澡,轻装上阵,团结对敌”的方针和对愿意坦白交代、彻底退赔、洗手不干的犯错误人员不戴帽子,不予处分的精神。“五反”运动中,挽救一批犯错误干部。1964年上半年,根据“依靠群众专政处理案件”精神,首次对一贪污案犯交群众教育改造。1967年5月后,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980年恢复检察经济犯罪案件,是年立案侦查13件。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查处经济犯罪案件25件。1985年起,打击经济犯罪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全年查处金额在万元以上经济犯罪案件6件,计10人;查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经济案犯26人,挽回经济损失18.4万余元。1986~1987年,查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济案犯43人,挽回经济损失94.3万余元。
  至1987年,8年中共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207件,262人,计提起公诉143件182人,其中依法逮捕90人,免予起诉46件,57人,共挽回经济损失156.8万余元。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检察。1957年查处10名,其中强奸犯2名,流氓、诬告、诈骗、伤害、破坏军婚犯各1名,医疗责任事故犯3名。是年,会同县监察室调查9个乡镇干部遵守法纪情况,查明违犯法纪进行扣押、捆绑、搜查等事件200余起,均及时作出处理。
  1958年10月,查处天元乡在肃清残余敌人集训中的违纪事件。1962~1965年,查处违法案27件。1978~1987年,共查处28件,其中非法拘禁案11件,邮电工作人员私诉、隐匿、毁弃邮件案5件,玩忽职守案2件,重大责任事故案2件,非法搜查案1件,诬告陷害案2件,重婚案2件,其他3件,涉及38人,4名作其他处理。34名案犯,8名免予起诉,26名提起公诉,其中13名依法逮捕。1986~1987年,通过法纪检察,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54.2万余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6年10月起实施监所检察,至1965年,共检查监所30次,并对县看守所进行3次清理,纠正“以押代侦”、“久押不决”等违法现象。
  1979年2月,清理36名在押人犯,其中10名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1980~1987年,先后检察看守所196次,与县公安局、法院联合查监98次,并共同研究监所执行政策、法律以及狱政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至1987年,对在押人犯进行个别教育3405人次,上法制课118次,召开宽严大会7次。1981~1987年,对判处监外执行、徒刑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检察,计440人次。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5年,开始行使控告申诉检察职能,至196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453件(次),其中自办554件。1978年后,逐步建立分析汇报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受理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其中包括“老大难”信访、矛盾易激化案件以及群众“告状无门”的案件等,至1987年,共受理来信来访3071件(次),其中自办844件。1980~1987年,信访共提供684件刑事、经济、法纪等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4人。
  1979年开始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决定免予起诉的历史老案105件,其中70件维持原决定,35件撤销免予起诉。并分别办理安置工作8人,离休1人,退休、退职22人,对4名死亡人员分别安排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户粮关系,并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1953年6月,在选举首届人民代表同时选举产生首批人民陪审员42名。是年,参与陪审各类案件54件。1956年有陪审员87名;1958年为202名,达到每个乡镇都有人民陪审员。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78年,选出陪审员140名;1987年颁发《陪审证书》,有陪审员72名。
  公开审判制度1954年至1967年5月,对各类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87年,共审结刑事公诉案232件,除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案件20件依法未公开审判外,余皆实行公开审判。全年召开千人以上宣判大会12次,宣判案件46件计57人,旁听公民12200余人。
  合议庭制度1954年起实施合议庭制度,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87年审理的案件,除5件属刑事自诉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外,余皆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回避制度1954年实施审判回避制度,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87年,有2个案件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因理由不足被驳回。辩护制度1954年实施辩护制度,1967年5月取消1972年11月恢复。1987年办结的232件公诉案件中,委托律师辩护的71件,由亲,属辩护的7件,余皆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年,在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依法审判一批抗拒土地改革、残害人民的地主、恶霸。是年11月起,以审判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为重点。1952年,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依法审理一批贪污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粮食的案件。1953年12月,全县各巡回法庭受理破坏粮食统购统销、妨碍税收的案件67件,处罚被告63人。1954年7月,全县开展重点打击有破坏活动的暗藏反革命分子以及镇反运动中漏网的反革命分子,至11月,共受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69件,审结152件,被告152人,8人免予刑事处分,144人判刑。11月底贯彻对反革命分子从宽处理政策后,收到揭发检举材料1564份,有64人主动向政府坦白自首。后通过总结复查,纠正错案19件。
  1956年3月建立刑事审判庭,对重大案件在公开审理后召开大会公开宣判,做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195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97件,加上旧存101件,合计1298件,审结1261件,共处理被告1276人。其间,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实行联合办公,使办案速度加快,但削弱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职能,影响办案质量。1962年恢复法定审判程序后,采取回头查、季度查、重点查、全面查的“四查”方法,检查各个时期办结的刑事案件,使办案质量提高,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表扬。1973~1977年,共受理案件717件,审结704件(其中39件属反革命案件),对635名普通刑事案件被告判处徒刑。1979年起,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案件,至1982年,共复查刑事案1390件,纠正错案270件,占19.43%;复查反革命案245件,纠正错案199件,占81.23%。
  1980年,审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五类”刑事案件122件,被告127人,判处5年以上徒刑20人,5年以下徒刑64人,缓刑15人,拘役10人,管制9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1982年,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8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7.5%,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46287元。1983年8月起,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投毒、放火、重大盗窃等7方面犯罪分子(简称“七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判处,至年底审结249件,占全年结案数的68.6%;处理被告414人,占全年判处被告总数的74%。1984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98件,被告696人。其中“七类案件”186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6.7%;被告388人,占被告总人数的55.7%。召开宣判大会22次,宣判罪犯208名。1985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0件,被告85人,对其中12名被告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15.5万余元。1986年,除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七类案件”外,还处理其他案件118件,被告169人,占公诉案件总数的45%。1987年审结277件,被告355人。其中“七类案件”56件,被告66人;严重经济犯罪案件28件,被告40人,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34万余元。
  案例:
  陆纪调谋杀亲夫案长河公社潮塘管理区第三生产队社员陆纪调,女,31岁。1956年起长期与亲侄陆某通奸。1959年6月又与同队一社员勾搭成奸,并生杀夫恶念,10月18日偷得“1059”剧毒农药,掺入小菜大蒜头里,给丈夫连吃两餐,次日凌晨2时药性发作,上吐下泻,病情危急。陆又向婆母及医生谎报病情,延误治疗,致被害人身亡。后陆又将剩余含毒大蒜头埋入灰缸,毁灭罪证。1960年6月30日,慈溪县人民法院判处陆纪调死刑,8月16日执行枪决。、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1年5月,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审判解除封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纠纷154起。1952年受理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351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81%。1954年3、4月,与镇海、余姚毗邻的5个区12个乡接连发生山林纠纷19起,群众互殴,伤数十人。县委抽调公安、法院干部组成“山林纠纷处理委员会”惩处肇事者,划定山界,平息事态。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民事案件多为家庭纠纷案,。1962年,审理205件离婚案件,其中父母包办、买卖婚姻、早婚72件,占34.95%。因赌博、偷窃、通奸及家庭纠纷提出离婚54件;因配偶劳教、劳改而提出离婚的34件;因婆媳不和或常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的27件;因配偶病、残等提出离婚的15件;女方被丈夫打骂虐待而提出离婚的4件。离婚案中,女方主诉的173件,占总数的84%。
  1963年7月至1965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865件。1968~1972年,未受理民事案件,使许多民事纠纷得不到解决。1972年11月至次年底,共审理民事案件338件,其中250件为婚姻、房屋、损失赔偿、财产继承、抚养等纠纷案,均得到妥善处理。
  1979年,审结民事案件262件,比1978年审结数增加140件。其中审结房屋纠纷案件62件,为审结此类案件数最多一年。1981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后,全年审结离婚案件198件,其中调解和好45件,撤诉26件,调解、判决离婚127件。同时建立民事案件查案评比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查案一次,确保办案质量。198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调整充实民事审判力量,审判人员由20人增加到42人,全年共审结民事案件565件,为上年的2.9倍。1984年始,制订民事审判工作岗位责任制,全年审结民事案件812件,其中调解结案597件,调解率达73.5%。1985年,总结推广龙山人民法庭“一手抓办案,一手抓指导调解组织”的经验,建立调解干部岗位责任制,把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年审结民事案件601件,比1984年下降26%。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扩大收案范围,全年受理825件,加上旧存82件,合计907件,审结838件,结案率为92.3%。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0年12月建立经济审判庭。次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件,诉讼标的额13.8万余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全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7件,诉讼标的额23万元。1983年143件,75.64万元;1984年101件,104万元;1985年137件,155万元,连续3年超百件,被列为全省结案百件以上的6个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之一。
  1986年,各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实体大量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激增,全年受理275件,审结272件,审结率为98.9%,诉讼标的额达290万元。1987年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等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38件,诉讼标的额379万元。
  第五节 申诉复查
  1953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错捕、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对司法改革前后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纠正4起。1956年11月,组成清案小组,复查167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至1957年,复查处理166件,确认原判正确的102件,占61.1%;错案47件,占28.1%;冤案5件,占3%;轻罪重判12件,占7.2%。处理结果,计无罪释放7名,免予刑事处分57名,减刑16名。1960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组成查案办公室,对1958年10月以后判决的1555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处理1514件,维持原判1383件,占89%。有83件不该判刑,重罪轻判3件,轻罪重判45件,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指示精神,从1978年10月起,首先复查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鸣不平而判刑的“三类”案件,查出错案37件,宣告无罪,彻底平反。接着对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其中252件反革命案,改判204件,计221人,宣告无罪172人,免予刑事处分10人,减轻刑罚32人,改变性质不改判7人,占复查案件总数的87.7%;对1197件普通刑事案件改判78件,计85人,占6.55%。同时复查1977年、1978年判处的267件刑事案件,纠正错案29件,占18.6%。同时受理1965年以前判刑的374件反革命案件的申诉,改判158件;受理306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申诉,改判88件。
  自1976年至1987年,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425件,维持原判1704件,占70.27%;改判567件,占23.38%;撤诉76件,占3.13%;其他处理78件,占3.22%。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计收回安排工作36人,补助经济64人,计金额12740元。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52年9月起,宣传司法改革,批判旧法观点和旧执法作风,逐步树立依靠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办案的人民司法工作新观点、新作风。1953年2月宣传《婚姻法》后,童养媳回家,尼姑还俗,寡妇改嫁,解除旧婚约不再受阻拦。男女自由恋爱、自由婚姻制度取代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1954年6月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受教育面达80%以上。1974年9月,县人民法院、妇联等单位在东一公社八大队试点宣传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并在全公社推广,当年全社有336名订婚女青年退还彩礼。是年在全县推广后,逍林、观城、庵东、周巷、长河、浒山、龙山7个区共有3813名女青年退还彩礼。东一公社八大队的经验,引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省高院在慈溪召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的现场会,在会上介绍,向全省推广。
  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运用广播、电视、录像、幻灯、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阵地,经常进行法律知识教育。1985年10月开始,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1987年,慈溪电视台播放普法专题法制系列片60集,收看观众达10万人次;慈溪人民广播电台播发“法律顾问”专题248次;15家乡镇录像队放映法制教育短集292次,观众达8.2万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25万份;举办法制图片展览3072期,参观54万人次;举办培训班537期,培训骨干和辅导员36825人次;县、区、乡(镇)机关干部基本学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参加考试2589人,占干部总数的95%,平均得分83.7分,合格率为99.9%。全县44.97万人参加普法学习,占应受教育对象的68.7%,考试合格31万余人,合格率85%以上。
  第二节 公证 律师
  1956年,县人民法院始设公证组,配备公证员1名。1957年底,公证工作停止。1981年7月3日,成立慈溪县公证处。1987年,有公证员4人,5年中共办理公证2126件,其中权利与义务公证443件,经济公证1515件,涉外公证168件。
  1954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邀请若干名熟悉法律知识的机关干部担任辩护人。1955年,慈溪、余姚、上虞3县联合成立法律顾问处,县抽调1名干部担任专职律师,在3县范围内巡回开展律师业务。1957年冬开展反右派斗争后,律师辩护工作停止。
  1980年5月成立慈溪县法律顾问处,1981年改称慈溪县律师事务所。1985年8月,聘请特邀律师、兼职律师6名,建立县第二律师事务所,与县律师事务所联合办公,共同开展律师业务活动。至1987年底,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刑事辩护444件,民事代理及刑事自诉代理144件,经济案323件,挽回经济损失1553万元,代写法律文书1478件,解答法律咨询19890人次,为23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节 调解
  1952年9月,部分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全县71个乡镇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干部779名。1958年初,全县有12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和24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治保调解委员会,普遍发动群众制订爱祖国、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和遵守政府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的“三爱三遵”公约。19621963年,有67个公社完成调解组织整顿。1964年1月,全县培训调解委员470名,占调解干部总数的57%。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调解组织受到冲击,民间纠纷一度无人过问。1973年,全县有45个公社、501个生产大队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计有调解委员546名。1979年3月在全县调解工作会议上,有68个单位被评为县调解工作先进集体,70名调解干部被评为县调解先进工作者。
  1980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民事纠纷1830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132件。至1981年5月,全县共建立乡、镇、村、工厂、企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841个,均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干部,全年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3872起,为是年县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31倍。1982年1月后,人民调解工作归县司法局主管,先后在长河、周巷、横河、观城四区和观城、云城、胜东、坎东、逍林等5个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至1987年,全县各区、乡、镇均配备司法调解干部;人民调解组织增至875个,调解人员2147名;5年中培训调解人员3.6万人次;调解民事纠纷78093起,防止非正常死亡162人。
  第五章 旧警政司法
  第一节 警政
  县警政清宣统元年(1909)二月设慈溪县巡警局,三年改称县警察长公所,由县知事兼所长,警务长掌管警务。
  民国元年(1912)设县警察署。次年4月易名为县警察事务所。3年12月称县警察所,有警员88名。15年9月14日,县派出大批军警镇压慈北遭灾暴动农民,捕4人入狱。18年称县公安局,设警察队。24年改为县政府治安科(第三科)。26年更名为县警察局,设侦缉组。30年4月22日,县城沦陷,改编为县警察大队,撤至四明山寮舍,旋解散。31年春设警佐室,隶属县政府民政科。同年秋,省保安司令部少校副官庞宗岩组建慈溪县第一、第二警察支队,庞任第一支队支队长。是年12月,庞率部袭扰四明山抗日武装,被抓获,警察支队解体。33年5月,冯载光任县警察局长,组建警察中队,人枪不满50,随同县政府流动于鄞县天童。
  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县警察局迁回慈溪。35年增设户政室、县保安警察大队。是年11月缩编为县保安警察中队。37年底,共有员警407名。次年5月解放前夕,机构解体。
  基层警政现县境基层警政机构,旧时分别属慈溪、余姚、镇海三县管辖,机构时建时废。
  清宣统二年,设周巷警官署。民国元年设浒山警官署,8年设横河警察分所。12年设慈北警察分所,驻淹浦乡罗家村道士宫,15年秋,警察分所为暴动农民焚毁,遂移驻观海卫。18年,慈北、周巷、浒山、横河4个警察机构改设公安分局,新设庵东公安分局。30年4月,基层警察机构裁撤。34年冬至次年1月,重建浒山、周巷、横河、庵东、观海卫警察所。35年设龙山、逍林警察所。36年增设鸣鹤场、关头两个派出所,坎墩警察分驻所改为余姚县直属分驻所。37年8月5日凌晨2时,驻东埠头保安警察分队长方杏林率部与道士宫常配队等“围剿”宿营在洋山戎家“石头庵”的慈镇大队,哨兵韩阿华牺牲,被割去头颅,悬观城南门,恫吓民众。
  1949年5月,现境7个警察所、1个直属分驻所、2个派出所均解体。
  盐警民国初期,余姚盐场设两浙巡缉第一分局,省派缉私营,由场知事设督察员。下设傅家路、二灶市、一灶、水云浦、新浦沿、大牌头、长胜市、登州街、缪路、泥墩潭10个派出所。15年改编营队,第三队驻鸣鹤场,第六营第一、二、三、四队分别驻庵东、平王庙、小安街、相公殿,是时全场有盐警238名。20年3月,改称税警局,改营制为队制。第三区队驻庵东,下属9个分队驻盐场各地,至30年沦陷后撤离。后由汪伪中央税警总团驻浙东指挥部进驻庵东。34年8月,该团被浙东游击纵队歼灭于周巷、五洞闸等地。是年10月,两浙盐务管理局税警第三区部进驻庵东,下辖7个队,官佐28名,警士杂夫215名。38年4月,两淮税警3个大队败退到庵东余姚盐场。5月6日晚,两浙税警总队第二支队独立第三、第四中队近300人起义,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游击纵队第五支队第四大队。6月,两淮盐警900余人投诚,由浙江省军区第二军分区收编。
  附:汪伪警察机构
  民国30年(1941)4月,慈溪县沦陷,惯匪林如炳收罗残警游杂,拼凑“慈溪县治安维持会公安局”,由日本侵略军联络官芝原平三郎、谍报课长仓田操纵。是年7月改称“慈溪县乡镇联合会公安局”。次年11月易名为“慈溪县公安局”。33年又改称“慈溪县警察局”,至次年8月日本侵略军投降时止。
  第二节 司法
  民国时期,实行审判、检察合一制度。民国2年(1913)4月,设慈溪县公署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实行承审员制,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至3年3月裁撤。5年9月1日复设县审检所,至6年4月11日裁撤。16年设县政府司法处,县长兼理司法事务,实行承审员对县长负责,县长对省高等法院负责制。从是年起至1949年5月解放前夕,县城有自行挂牌营业的律师10余人。26年,县政府设军法室,县长兼任军法官。省保安司令部派军法承审员1人,军法官委派军法书记员1人,从事镇压人民抗日革命活动。30年4月,县境沦陷,军法室消失。34年11月,县政府设司法处。看守所归司法处管辖。主任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看守所长均由省高等法院委派。至1949年5月,慈溪县解放,县司法处解体。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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